中国居民赴巴拿马共和国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的重大举措。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呈现
持续加快之势。2017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以
下简称“巴拿马”),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正式建立了大使级
外交关系。为了更好地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
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巴拿马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围绕巴拿马投资环境、巴拿马税制、税收征管、转让定价政策、
税收争议解决途径以及在巴拿马投资面临的潜在税收风险等六方面对
巴拿马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税务解读。
第一章巴拿马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中国居民赴巴拿马投资需要
了解的巴拿马概况以及和投资相关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巴拿马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巴拿马现行的主要税
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等。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巴拿马税收征管体系。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巴拿马转让定价相关的内
容,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巴拿马的转让定价政策与程序。
第五章税收争议解决,主要介绍了在中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巴拿马
政府签订税收协定的背景下,当纳税人与巴拿马税务当局产生纳税争
议时,如何有效地解决跨国税务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对企业投资巴拿马面临的
税务风险进行总结和梳理。
综上,《指南》涵盖了企业在巴拿马投资经营中需要了解并可能遇
到的税收问题,希望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投资巴拿马提供参考和借鉴。
《指南》仅基于2025年6月底前收集的主要税务信息进行编写, 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
发生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
优惠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
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
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巴拿马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2
经贸合作.............................................................................................3
经贸协定 .................................................................................3
吸收外资 .................................................................................5
中巴经贸 .................................................................................5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 ...............................................................................6
投资吸引力 ...........................................................................8
第二章 巴拿马税收制度简介..........................................................................10
概览 ..................................................................................................10
税制综述 .............................................................................10
税收法律体系 .....................................................................11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11
企业所得税 ......................................................................................12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30
申报制度 .............................................................................33
个人所得税 ......................................................................................34
居民纳税人 .........................................................................35
非居民纳税人 .....................................................................42
申报制度 .............................................................................43
货物劳务税 ......................................................................................44
增值税 .................................................................................44
消费税 .................................................................................51
其他税(费) ..................................................................................53
市政税 .................................................................................53
社保和医保 .........................................................................53
教育税 .................................................................................55
石油税 .................................................................................55
博彩税 .................................................................................55
不动产转让税 .....................................................................56
房产税 .................................................................................56
印花税 .................................................................................58
车辆道路税 .........................................................................59
油气企业特许权使用费 ...................................................59
矿产开采特许权使用费 ...................................................60
保险相关税费 ...................................................................61
经营许可税 .......................................................................61
注册费 ...............................................................................61
船舶税 ...............................................................................61
进口关税 ...........................................................................61
航海税 ...............................................................................62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64
税收管理机构 ..................................................................................64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64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64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64
税务登记 .............................................................................64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65
纳税申报 .............................................................................66
税务检查 .............................................................................69
税务代理 .............................................................................71
其他征管规定 .....................................................................7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73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73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74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77
关联交易 ..........................................................................................77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77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77
关联申报管理 .....................................................................77
分类及准备主体 .................................................................80
具体要求及内容 .................................................................80
其他要求 .............................................................................82
转让定价调查 ..................................................................................83
原则 .....................................................................................83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83
转让定价调查 .....................................................................86
预约定价安排 ..................................................................................86
受控外国公司 ..................................................................................87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87
资本弱化 ..........................................................................................87
反避税 ..............................................................................................87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88
税收争议概述 ..................................................................................88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88
主要解决途径 ..................................................................................88
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89
第六章 在巴拿马—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90
信息报告风险 ..................................................................................90
登记注册制度 .....................................................................90
信息报告制度 .....................................................................96
信息报告风险 .....................................................................99
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巴拿马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巴拿马设立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00
在巴拿马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00
调查认定风险 ................................................................................101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01
其他风险 ........................................................................................101
参 考 文 献 ..........................................................................................................103
附录1 巴拿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08
附录2 巴拿马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10
附录3 巴拿马签订的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111
附录4 巴拿马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113
附录5 巴拿马与美国签署《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114
第一章 巴拿马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24年巴拿马GDP突破亿美元,虽低于拉美主要大国,但增
速领先,增长韧性上连续30年(1990–2023)年均GDP增长%,创
拉美罕见长周期增长纪录;巴拿马运河连接全球170个国家1920个港
口,贡献6%全球海运贸易;旅游、金融、运河航运等服务业主导占
GDP 70%以上,工业与农业特色化,造就了巴拿马的经济特点:规模
小、对外开放程度高、高度多样化、美元驱动。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
巴拿马2024年的经济增长率达到%,同时预计到2025年底,巴拿马
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将加速至3%。这一预计与巴拿马经济和
财政部的预测相似,后者预计实际GDP增长率为3%,名义GDP增长率
为5%。经济和财政部(Ministerio de Economía y Finanzas简称MEF)报
告称,穆迪评级公司在完成定期审查后,将巴拿马共和国的主权评级
维持在Baa3,展望为负面,与之前的评估相同。根据穆迪的报告,巴
拿马的评级受到其强劲的经济增长、巴拿马运河的战略作用以及持续
投资记录的支持,这些因素继续支持该国的宏观经济弹性。该评级机
构认为,尽管巴拿马科布雷铜矿业(CobrePanamÁ)项目关闭带来了
负面影响,但巴拿马2024年的经济增长率仍保持在%,预计到
2025年,在运河活动增加和私营部门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巴拿马经济
将复苏4%。另截至2025年6月30日,标普、惠誉对巴拿马主权债务信
用评级分别为BBB(负面)、BBB-(负面)。
巴拿马国家统计与人口普查局(INEC)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
年3月,巴拿马经济同比增长%。与2024年同期相比,2025年第一
季度的月度经济活动指数(IMAE)累计增长%。运输、仓储和
通信成为主要的增长动力。巴拿马运河的通行费收入、集装箱货物运
输和航空运输都对这一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车登记和燃油
销售的推动下,零售和批发行业的商业活动也表现强劲。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最近将巴拿马2025年的增长预测上调至%,使其成为拉丁美
洲
最具活力的经济体之一。这超过了他们早先的预测,使巴拿马的经济增
长远远高于该地区2%的平均预期。到2025年底,巴拿马的GDP预计将达
到约880亿美元,高于2024年估计的854亿美元。这代表着从2024 年%
的温和增长中持续复苏,这一增长受到巴拿马科布雷铜矿关闭的阻碍。
据《巴拿马美洲报》报道,巴拿马全国私营企业理事会(CoNEP) 发布科
布雷铜矿关停社会经济影响研究报告,称铜矿关停对巴国内消费、社保
基金缴款及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造成不利影响, 导致巴拿马
失去约4万个工作岗位、国内生产总值下降约5%。若重启铜矿,巴全国失
业率将下降两个百分点。
支柱和重点行业
巴拿马是少数几个以服务业为经济支柱的拉丁美洲经济体,作为
中南美洲交通运输中心及主要商业与金融中心,其服务业以巴拿马运河
衍生服务为主。巴拿马运河是贯通太平洋及大西洋两洋的交通通道,
素有“世界的十字路口”之称,于经济及军事之重要性不可言喻。巴拿马科
隆自由贸易区(Colon Free Trade Zone)是西半球最大转口贸易区,成
立于1948年并发展成为中南美洲最大自由贸易区之一。据《星报》报
道,巴拿马运河管理局长巴斯克斯表示,2024财年巴拿马运河收入初步
统计为亿美元,超出预算亿美元,较2023 年增加1800万美元,
净利润同比增加3亿美元。船舶通行方面,本财年深水船舶过境量共
计9944次,同比减少21%,主要原因在于持续干旱导致运河缺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旅游业一直是巴拿马经济的重要支柱。
以2019年为例,旅游业对巴拿马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约为16%。受疫
情和巴国内封路示威等因素影响,巴拿马旅游业一度低迷。根据巴拿马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巴拿马各经济部门中,对GDP贡献排名
前四位的产业依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及金融服务业。
表1 2023年巴拿马重点产业宏观经济数据
产业类别 产值(亿美元) 占GDP比重
(%)
增幅
(%)
批发和零售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金融服务业
铜矿在巴拿马货物出口中占据重要地位。2023年,巴铜矿和铜精
矿出口额为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73%。由加拿大第一量子公司
(First Quantum)投资的巴拿马铜业(Cobre PanamÁ)经营着中美
洲地区最大的铜矿,已成为当地很重要的企业。2024年以来,因受采
矿合约被判违宪导致矿场关停,巴铜矿目前暂停对外出口。
香蕉是巴拿马第二大出口产品,2023年出口额为亿美元,占
出口总额的5%。巴拿马亦盛产甘蔗、咖啡等热带经济作物,菠萝、西
瓜等水果品质高,瑰夏咖啡驰名世界。
经贸合作
经贸协定
巴拿马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中美洲一体化体系(SICA)的成员国。
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及地区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截至目前,
巴拿马与以下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分别为:萨尔瓦多(2003
年)、新加坡(2006年)、智利(2008年)、哥斯达黎加(2009年)、洪
都拉斯(2009年)、危地马拉(2009年)、尼加拉瓜(2010年)、秘鲁
(2012年)、美国(2012年)、加拿大(2013年)、欧盟(2013年)、墨
西哥(2015年)、以色列(2019年)、韩国(2020年)、英国(2021年)。
巴拿马与多米尼加共和国(1987年)和古巴(2009年)签订部分贸易
协议。2018年,在中国和巴拿马建交一周年之际正式启动中巴自贸协定
谈判,目前尚未达成协议。2024年8月26日,“中国—巴拿马贸易对接会
暨签约仪式”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举行,中巴双方近150名企业家及代表
出席活动并进行贸易洽谈,仪式上共签署10项贸易协议。
中方表示希望双方尽早恢复中巴自贸协定谈判,让自贸合作的红利及
早惠及两国企业。
巴拿马是美国《加勒比盆地计划》的受惠国,也是普惠制的受惠
国,因此在巴拿马生产的产品向美国和欧洲出口可不受配额限制并享
受优惠关税(但须符合原产地规定)。
对外贸易
表2 2019-2023年巴拿马货物贸易额及增幅
(单位:亿美元)
年份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贸易总额
(+%)
(%)
(+%)
(+%)
(%)
出口额
(+%)
(+%)
(+%)
(+%)
(%)
进口额
(-3%)
(%)
(+%)
(+)
(%)
数据来源:巴拿马工商部
2023年,巴拿马进出口贸易额为亿美元,同比下降%。
其中,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下降%;出口额为亿美元,
同比下降%。2023年,巴拿马科隆自贸区贸易额亿美元,
同比增长30%。其中,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 转
口贸易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
2023年,巴拿马前五大进口来源地依次是美国、中国、墨西哥、
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主要进口原油制品、药品、汽车等。
2023年,巴拿马前五大出口目的地依次为中国、日本、韩国、西
班牙、印度。主要出口产品为铜矿及铜精矿、香蕉、冻虾、药品、鱼
粉、钢铁废料、棕榈油、朗姆酒等。
吸收外资
巴拿马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巴拿马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流量亿美元,同比下降%;截至2023年底,巴拿马外国直接
外资存量亿美元,同比增长%。
总体来看,美洲地区对巴投资仍占主导地位,投资额高达
亿美元,其次为欧洲地区(亿美元)和亚洲地区(亿美
元)。美国以亿美元投资额排名第一,同比增长%,其次为
哥伦比亚(亿美元,增长%)、巴巴多斯(亿美元,增
长%)、瑞士(亿美元,增长%)、英国(亿美元,
增长%)及中国台湾(亿美元,增长%)。此外,中国大
陆投资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外资主要投资领域为批发
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和采矿等行业。
中巴经贸
2017年11月,巴拿马同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 成
为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首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目前,
中巴双方已就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合作签署了谅
解备忘录。
据中国海关统计,2024年全年,中巴贸易总额为亿美元,
同比下降%。其中:中国对巴出口额亿美元,同比增长%,
主要出口客货运船舶、重油、机器零件、液货船、鞋类、钢材;中国自
巴进口额万美元,同比下降%,主要进口鱼粉、铜矿(1-2月库
存)铜铝废料、咖啡、牛肉、原木。
目前,中国是巴拿马运河第二大用户、科隆自贸区第一大供货国。中
国1万多名船员持有巴拿马海员证书。2002年,中国企业首次参加巴
拿马国际贸易博览会(EXPOCOMER),至今已连续多年蝉联参展企业、
展位数最多的国家;2024年,来自浙江、广东等地的近200家企业参展,
收获大量合作机会。与此同时,不少巴拿马商人亦赴华参加中国国际进
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
等各类交易会,两国商贸领域互动处于良性发展态势。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巴拿马直接投资流量亿
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巴拿马直接投资存量亿美元。
表3 2017─2023年中国对巴拿马直接投资情况
(单位:万美元)
年份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年度流量 5,774 12,724 331 11,788 23,988 219,830 -31,744
年末存量 35,878 50,611 54,999 67,652 100,199 116,285 116,285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 计公
报》
目前,驻巴拿马的中资企业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远
海运、中建美国、华为、中国港湾、中国电建、中铁隧道局集团、中
国移动、中工国际、中国土木、口行、国开行、同方威视、中国船级社、
中油国际、熵基科技、山东岚桥、浙江大华、上海振华、永鼎集团、宝
钢股份、宇通客车、大商集团、TCL、海信国际、荣耀终端等。主要从
事金融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科技、贸易及航运物流等业务。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巴拿马的经济稳定得益于其一贯的经济政策与美元经济,以及政
府一贯支持贸易和开放市场的态度。巴拿马无中央银行(现巴拿马国
民银行行使央行职责,但主营商业银行业务),也没有中央化的外汇
储备和外币兑换管理规定。巴拿马以美元为法定货币,发行官方货币
巴波亚(Balboa)。巴拿马外汇管制异常宽松,资本可自由进出,极
大地方便了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开展。因此,巴拿马是中南美洲金融活
动最频繁的地区之一,也有机构将巴拿马视为金融自港。
巴拿马工商部投资促进司是巴政府主管外资的负责机构。巴拿马
贸易投资促进局(PROPANAMA)是巴拿马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巴
拿马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外国投资原则上不需预经审批,但申请特定
奖励政策者除外。同样,在巴拿马开业的银行必须拥有巴拿马银行监
管署颁发的营业许可,从事保险类业务也需要得到相应财政监察机构的
许可。
巴拿马没有针对外资管理的专项法律,现有制度适用于本国公民和
外国人。巴拿马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和知识产权,保障企业自有经营, 外
资享受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法律可以因为工作、健康、公共安全、
国民经济等原因限制外国人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此外,战争期间根据国
际法规定,对来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人员也可采取特别措 施。根据巴
拿马法律,外国公司在巴拿马可从事的行业主要包括:旅游业、农业出
口、采矿、贸易和石油自由区、建筑业、发电、工业、林业、出口加
工区、通信、港口和铁路建造、灌溉和水利工程、其他内阁批准的业务。
鼓励投资的行业包括:工业、农业、旅游业、金融业、电影业、物流业
等。
外商(自然人和法人)可在巴拿马进行直接投资,较常用的投资
形式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可以是代表处、分
公司、子公司等。投资方式如实物投资,包括设备、不动产、软件以及
无形资产投资均可,但须遵守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允许外商在政府批
准的经济特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设厂、进出口及转口贸易, 并享
受相关免税及其他优惠政策。
外商可以用二手设备进行投资,但该设备需符合海关有关二手设
备进口的规定,型号应符合巴拿马环保规定或者技术上被巴拿马接
受。外商享受国民待遇,并受巴拿马法律约束,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在
当地登记注册,可以通过创业、收购、兼并和接手等多种形式开展业
务。
外资并购方面。外资并购受巴拿马《公司法》《有限公司法》《民
法典》《商法典》《税法》等法律约束,银行、证券、采矿、能源等行业
可能受到特定法规的约束。常见并购形式包括现金要约、股份购买
协议和合并。巴拿马对并购进行监管的机构与方式,取决于目标公司
的性质,如并购公司为银行,则监管机构为巴拿马银行监管局。巴拿
马多家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外资并购咨询服务。
科技研发合作方面。巴拿马政府设立国家科技创新秘书处以鼓励
科技研发和创新,秘书处下设商业创新理事会,为商业科研项目提供
资金、促成合作。
投资吸引力
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巴拿马成为区域内有着高度连通性的国家,再
加上经济的稳定性使其成了区域内优越的投融资中心。除了地理位置
优势、金融流通自由、经济稳定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拿马对投
资的吸引力主要集中在各大自贸区,尤其是西半球最大的自贸区——
科隆自贸区。
科隆自贸区主要服务转口贸易,如制造业及其下游的存储、包装、
改型、精制、净化等业务,且任何法人、自然人都能够在科隆自贸区注
册,没有营业执照和最低投资要求。此外,科隆自贸区(含新太平洋自
贸区)采取的是“政府管理”的模式,即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自贸区,办事
迅捷,便于管理和协调,自贸区内的相关手续较为简便,通关高效简洁。
在税收方面,自贸区内的企业相比于本国其他地区的企业拥有更
多优惠。例如,成立于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司在资本输出和分配股息时免
税;对于驶入自由贸易区和驶出自由贸易区开往外国的货船不收取领
事费或其他任何手续费(海关征收监管服务费);区内免销售税、生产
税、投资税等。
巴拿马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巴拿马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流量亿美元,同比下降%;截至2023年底,巴拿马外国直接
外资存量亿美元,同比增长%。从投资来源地看,美洲地区
对巴投资仍占主导地位,投资额高达亿美元,其次为欧洲地区
(亿美元)和亚洲地区(亿美元)。外资主要投资领域为
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和采矿等行业。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巴拿马设立区域总部,巴拿马政府出台了2007
年41号法律《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法》,于2012年进行修订。在巴拿马
设立跨国公司区域总部(SEM)可享受税收、签证和劳工等三方面
优惠政策。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巴拿马投资设立制造业公司,巴拿马政府出台
2020年第159号法令《为制造业提供服务的跨国企业特别管理办法》
(EMMA),规定跨国企业在巴拿马境内经济区、自贸区、自由港和
保税区等投资制造、组装、再制造、包装、维护、修理和物流等服务
公司,可以享受税费、签证和移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巴拿马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即仅就在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商业经济活
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所得征税。主要的税种分为:所得税(Income
Tax,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经营许可税(Licence Tax)以及市政税(Municipal Tax)等。纳税年
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申请适用指定期间作为纳
税年度
[1]
。
对于主要税种,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巴拿马税收法规,所有取得来
源于巴拿马境内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纳税人。对年营业额超过
1,500,000美元的纳税人,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计税基础为以下两者中的孰高者:(1)实际应纳税所得净额;
(2)总应税收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国外收入)中%
的部分。个人年净收入可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优惠。居住在巴拿马的外
国人每年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适用与公民相同的税率。巴拿马从
2012年开始实施转让定价法规。自2010年起巴拿马陆续与多个国家开
展税收协定的商议,截至目前已有17个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与10个国
家签订了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框架下的税收情报交换协
议。增值税方面,法定税率为7%,含酒精饮料适用10%税率, 烟草
制品适用15%税率,出口货物免税。
税收优惠区域包括科隆自由贸易区(Colon Free Zone)、库曼自由
贸易区(Tocumen Free Zone)、巴鲁自由贸易区(Baru Free Zone)以及
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Panama Pacifico Special Economic
[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12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13.
Area)。在免税区内设立的实体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巴拿马无税
收减免期优惠以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2]
。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规方面,根据第8号法令,巴拿马共和国税法——《财政
法》自1956年开始生效,此后,该法规被多次修订。反避税规则在《财
政法》第762-A至762-Ñ条款中有所规定。巴拿马国内税收的征收和管
理由经济与财政部税务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Ingresos,简称“DGI)
负责。具体的税收征收由每个自治管辖区税务机关负责执行。
税务总局有权对纳税人及其他实体的税务申诉发表意见,该意见
仅对申诉人有效而且不可以类推到相似的情形或者其他纳税人。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塑料回收业税收优惠
根据2021年6月8日官方公报刊发的2021年第223号法令,自2022
年起,对从事工业废物回收业务的纳税人可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息税对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从事用可生物降解材料
制成的产品(符合2020年第187号法令)替代塑料产品的纳税人,对进口生
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免征5年的进口关税,且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税收程序法》完全生效
巴拿马《税收程序法》是通过2019年第76号法律出台,于2024
年6月1日完全生效。该法包含了一系列新的法规,规定了纳税人和税
务机关的义务。主要内容涉及诉讼时效的期限和计算方法、向税务局
提出的税务询问及其影响、税务局的信息要求以及应相关方要求退还
不当付款的程序等。
[2] Decree Laws (Decreto ley) 18/194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35 to 636, 701 to 702, 708 and
71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49 of 2009, P3.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百九十四条款,如果一家公司是依据巴拿马
法律注册成立的,基于便利税务管理目的,该公司被视为巴拿马的居民
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依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若通过设立分
支机构、当地代理商或代表处等方式在巴拿马开展业务的,也被视为
巴拿马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和税率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仅就巴拿马境内发生的
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巴拿马居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入需要
履行当地的纳税义务,单方面税额减免在巴拿马是不适用的。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的分支机构以及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视为来
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3]。但遇到如下情形适用指定税率:
(1) 发电与供电企业、电信行业、保险和再保险行业、水泥生
产、博彩业、采矿业、银行和金融实体,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4]。
(2) 国有公司,即国家参股至少40%的公司,应按3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农业企业,除按规定可享受豁免政策外,应当按照下列两
个计算数孰高的原则来确定其税基:
①根据《财政法典》规定计算的净应纳税所得额;
①总应税收入的%。
[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9.
[4] Law No 42 of 2001.
(4) 年营业额超过1,500,000美元的纳税人,按所得税替代性
(Calculo Alternativo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以下简称为“CAIR)
的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基础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①按照常规方法计算的实际净应纳税所得额;
①总应税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外国收入)的%。
当纳税人因使用CAIR计算导致企业亏损或实际税率高于25%的
标
准税率时,可提交申请要求不适用CAIR。税务总局可酌情批准在申请
期间及其后三年豁免CAIR。该申请可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次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
[5]
。对于要求延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从提交
纳税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5)2020年颁布的189号法律对《所得税法》的700号条款进行
修订,从2020年开始,中小微企业适用减免所得税税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表3 中小微企业适用减免所得税税率
收入总额(巴拿马巴波亚)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11,000
11, - 36,000 10
36, - 90,000
90, - 150,000 15
150, - 350,000 20
350, - 500,000
此外,当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少于其税后利润的40%时,所分
配利润与40%的企业税后利润之间的差额需按10%的税率预缴补充税
(ComplementaryTax),已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时作相
应的抵减
[6]
。
[5] Resolution No. 201-3713 of April 28, 2023 [6]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33.
税收优惠
(1) 自由贸易区
①科隆自由贸易区(Colon Free Zone)[7]
科隆自由贸易区是世界第二大自由贸易区,巴拿马政府允许在区
内进行各种加工和生产活动。在该区域内开设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申
请。该区域内的企业出口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免征关税及增
值税
[8]
。
①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9]
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成立于2004年,在巴拿马运河附近,目前
发展面积已经超过1400公顷,由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机构进行管
理。
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印花税,减免企业所得、进口、出口
和零售的税收以及豁免关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已在巴拿马太平洋
经济特区机构登记的企业须按5%缴纳股息预扣税。纳税人在特区内从
事如下活动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 出售或转让在该地区设立的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资本利得;
B. 向过境其他国家的游客和乘客出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只或使用授权港口飞往海外目的地的飞机的收入;
C. 航空和机场服务;
D. 生产高科技产品;
E. 呼叫中心服务;
F. 商品和贸易货物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以及该地区非制造
[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9;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P9.
[8] Decree Laws (Decreto ley) 18/194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35 to 636, 701 to 702, 708
and 71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2009, Article 3;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36/2003,
Article 14; Law No 8 of 2016
[9] Law No 41 of 2004, Article 4, 58, 60 and 91; Law No 8 of 2016, Article 69; Law No 66 of 2018.
货物的对外销售;
G. 物流和多式联运服务;
H. 从2019年1月1日起,“办公室服务”所取得的国内外收入均减按5%
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2) 石油免税区[10]
在巴拿马石油免税区内进行进口、提炼、出售、分销石油或其衍生
产品的巴拿马及境外公司和个人免征所有巴拿马税收。投资者必须与
工商部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当于1%投资额存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250,000美元。投资者也需要雇佣巴拿马籍员工(除了熟练的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之外)和购买保额至少为1,000,000美元的环境责任保
险。如果当地的产品价格相当,则投资者必须购买使用当地的产品。
合格投资者可以从事如下活动:
①租赁或收购物业及建造港口设施,包括装卸石油的码头;
①建造、安装和操作炼油厂和泵汲设施;
①构建储罐及用于石油加工或防止火灾或泄漏的输送管道和其
他设备;
①进口、储存或处理用于出口的石油或在巴拿马境内销售和分销的
石油。
进入石油保税区内的石油,免征进口关税或相关税种;如果在区
域内销售,免征增值税。
(3) 农产品以及食品[11]
巴拿马税法针对独立的农产品小分包商给予有力的税收优惠。年
营业额不超过250,000美元的经营农副产品以及食品的企业均免征企业
所得税。
[10]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36/2003.
[1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8;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2012,
Article 4.
符合资格的小分包商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集团(无论是直接或间接);
①不直接由母公司控制或持有;
①不持有无记名股票;
①有自然人股东;
①股东不从事任何除了农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4) 能源投资
对投资者进口建设和维护发电厂所需的设备、机械等,可免征进
口关税。用于生产天然气的相关设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对投资者进口建设和维护太阳能电池板所需的设备、机械等,可
免征进口关税。用于生产或消耗太阳能电池的相关设备在特定条件下
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5) 跨国公司总部[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总部位于巴拿马且持有SEM(SededeEmpresa
Multinacional)许可证的跨国公司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①为不在巴拿马纳税的经济实体提供的服务,减按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并在其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以及
居民企业预扣的所得税均可享受税收抵免;
①免征年度净资产税;
①为不在巴拿马纳税的经济实体提供的出口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其支付的股息或视同股息的款项免征预提税及补充税。
SEM许可证持有人就其在巴拿马不含税收抵免的净收入,享受
最低2%的税率。
巴拿马纳税人向SEM许可证持有人支付的税款需缴纳5%的预提
[12] Law No 45 of 2012, 10 August 2012 and Law 159 of 31 August 2020.
税,前提是此类支付可以税前扣除。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SEM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截至2018年12月31日,SEM许可证持有人向在巴拿马不产生应
税收入的境外关联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从2019年1月
1 日开始,SEM许可证持有人需就其取得的服务费净应税收入,按
照5%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申报。
SEM公司的外籍员工也享有税收优惠。
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巴拿马经营并向同一集团公司提供特定
制 造 服 务 并 持 有 EMMA ( Empresas Multinacionales Para La
Prestación De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 Manufactura)许可证的
跨国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提供特定制造服务取得的所得,减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可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作为费用扣除,
即使员工工资免征所得税;
①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并在其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以及居民企
业预扣的所得税均可享受税收抵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缴纳的所得
税必须至少达到在巴拿马产生的净应税收入的2%。税收抵免不能结转
到下一个财政年度,也不能退还;
①EMMA许可证持有人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且该服务产生来源于
巴拿马境内的收入,则必须从支付的总额中扣缴5%的所得税;
①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EMMA实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①免征股息税、补充税和营业执照税;
①进口货物和服务时可免除关税和增值税;
①EMMA公司的雇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教育税;
①为不在巴拿马纳税的经济实体提供的出口服务免征增值税;
(6)旅游业[13]
在巴拿马从事旅游相关业务的公司可享受下列财政激励政策:
①旅游住宿
在巴拿马城外建造新的旅游住宿设施的公司可享受下列税收豁
免:
A.进口的建筑材料免征5年关税,进口的设备、器具等免征10年
关税;
B. 对土地的使用和改造免征15年房地产税;
C. 5年内免除因使用公司建造的码头港口或机场而产生的税收
和费用;
D. 债权人从与旅游投资相关的首次金融运营中取得的收益免征
所得税;
E. 对公司经营旅游活动取得的所得免征15年所得税;
F.免征5年资本利得税。
对于不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现有旅游住宿设施,若房间总数小于
50间,可以享受下列豁免政策:
A.进口的建筑材料免征5年关税,进口的设备、器具等免征10年
关税;
B. 对土地的使用和改造免征10年财产税;
C. 对公司经营旅游活动取得的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
对于在巴拿马城内及周边地区建造新设施且投资额不低于800万
巴拿马巴波亚(巴拿马货币,仅铸币辅币),可享受下列豁免政策:
A.进口的建筑材料免征5年关税,进口的设备、器具等免征10年
关税;
[13] Law on Incentives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Leypara el fomento dela actividad turistica) No 80 of 2012,
Article 4.
B. 对客运车辆免征5年关税、消费税;
C. 债权人从与旅游投资相关的首次金融运营中取得的收益免征
所得税。
①旅游产品
对于建造或经营会议中心和展览室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投资额不
低于3,000万巴拿马巴波亚,可在10年内对建筑材料免征关税。
对重大会议、体育赛事和艺术活动的举办方,只要参加人数不少
于100人且有50%与会者来自国外,可免征此类活动的所得税。
对于促进其外国分支机构在巴拿马市内进行奖励性旅行的巴拿
马公司,可在相应时期内抵扣2%的所得税;若该旅行活动在巴拿马市
外进行,可在相应时期内抵扣3%的所得税。该活动需得到巴拿马旅游
局批准。
对于投资游轮港口的建设、人员配备或管理且投资额不低于
1,000万巴拿马巴波亚的公司,进口的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可在5年内
免征关税。
①旅行社和旅游经营公司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客运服务的公司免征关税、消费税;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可以扣除在巴拿马旅游局组织的活动中宣传巴拿
马而在国外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巴拿马巴波亚。
①公共设施投资
任何投资于历史遗迹、具有公认历史价值的场所、剧院、博物馆、
文化中心、国家公园等的修复、维护或照明的公司,在市政厅和税务局
批准投资后,可以扣除对该场所的所有投资支出。
任何根据该制度获得激励的公司都可以将激励额度转移给旅游
业的另一家公司。对于此类程序,公司须通知巴拿马旅游局,该局将
通过决议批准在原奖励期的剩余时间内转移财政奖励。
(7) 科技与创新
名为“知识之城(Ciudad del Saber)”的科技园建立于1998年,是促
进教育和创新的国际中心。成立于科技园的企业将可享受大部分税种的
税收豁免。
(8) 免税期
在某些情况下,为完成一个特定的项目而在巴拿马开展经营活动
的外国公司可能会被给予一个免税期或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最
高可达20年。这些特别项目通常是由当地政府支持的具有社会公益责
任性质的项目。
(9)免税区[14]
为促进对巴拿马的投资,2011年起实行免税区制度,在免税区内
设立的经济实体,除了未分配利润需缴税外,享有以下减免税待遇:
①特殊的关税待遇;
①企业资本以1%税率征税,最高税额为50,000美元,最低税额为
100美元;
①在免税区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可免征与其经营活动,交易,加
工和转让动产和不动产,购买设备和用品、原材料、机械、工具、配
件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税费与关税,但根据2017年发
布的66号法令,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免征房产税;
①减按5%征收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①向外国企业或其他免税区企业提供指定服务可免除企业所得
税。
(10)塑料回收业税收优惠,详见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为通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巴
[14] Law No 32 of 2011, Article 31 to 37.
拿马财政法典不允许采用分期付款确认收入的方法,收入必须在获得
收入的当年确认,但是法律也额外授权税务机关可以使用预估法,建
筑公司可以通过完工百分比法、发票百分比法或已完成合同法确认长
期合同。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其中所得是指来源于巴拿马的所得,包括从
巴拿马境内的民间、商业、工业、专业或类似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年营业额超过1,500,000 美元的纳税人, 按替代性最低税额
(Calculo Alternativo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以下简称为CAIR)
的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基础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①按照常规方法计算的实际净应纳税所得额;
①总应税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外国收入)的%。
当纳税人因使用CAIR计算导致企业亏损或实际税率高于25%的
标
准税率时,可提交申请要求不适用CAIR。税务总局可酌情批准在申请
期间及其后三年豁免CAIR。该申请可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次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
[15]
。对于要求延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从提交
纳税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从以下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不被视为来自巴拿马的收入:
①由在巴拿马设立的办事处为销售高于成本金额的商品开具发
票,且商品从未进入巴拿马;
①由在巴拿马设立的办事处指导在巴拿马境外完成或生效的交
易;
①分配非在巴拿马产生的收入的股息或利润,包括上述两项活动
产生的收入,只要分配股息的公司没有持有经营通知。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15] Resolution No. 201-3713 of April 28, 2023.
①巴拿马注册船舶进行国际航运产生的收入,不包含出发地或目
的地为巴拿马的货运、旅游或其他运输服务产生的收入;
①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使用国外注册船舶或飞机进行相关业
务取得的收入,前提是对方国家也给予巴拿马船舶或飞机类似的豁
免;
①物流运营商在巴拿马机场或港口的特定区域销售商品取得的
收入,且该商品将运往国外;
①提供国际货运或客运取得的收入,包括总部或母港位于巴拿马
的国际公司和邮轮运营商提供服务的收入;
①作为遗产、遗赠或礼品收到的商品,公共彩票、赌博或投注获得
的奖金;
①利息收入:购买巴拿马政府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转让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外国银行向巴拿马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
贷款给住房部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住房建设项目产生的利息; 银行
向农业项目发放贷款且年利率不超过8%产生的利息;银行或金融机构
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机构发放贷款所产生的
利息、佣金和其他收费;
①外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科隆自由贸易区的特许权使用费;
①国际租赁合同产生的收入,包括国际航运船舶租赁收入;
①非传统农产品、牛产品或海洋产品出口收入。
(3) 税前扣除
根据巴拿马的税法规定,费用扣除的一般原则是:取得应纳税所
得过程中以及维持所得来源而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该费用必须与
巴拿马应税收入相关。与取得境外收入或免税收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
予扣除。源于公司与以下主体之间的费用,仅当该公司与主体之间采用
不同的会计制度且实际支付时,该费用才可在支付年度予以扣除:
子公司、关联企业;董事、主管、经理、股东;四代以内血亲亲
属、二代以内姻亲
[16]
。
①可扣除的费用
A.雇员的薪酬,支付给残疾员工的薪酬可加计扣除;
B. 分配给员工的利润:如果取得利润的员工有亲属(四级血亲或
姻亲)持有公司15%以上股份,则扣除限额不得超过该员工1个月的工
资;
C. 雇员赔偿,且该雇员不属于被保险范围;
D.利息:与产生应税所得相关且缴纳相关预提税和增值税之后准
予扣除;
E. 税金:实际支付的市政税准予扣除;
F. 公益性捐赠:企业捐赠给经政府批准的公共团体、非营利教育
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支出,不超过企业应税所得1%的部分准予扣除;捐
赠给政党和政府公职候选人的支出,不超过每年10,000巴拿马巴波亚
的限额内准予扣除;
G.损失:对于无法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弥补的损失,按要求
提交相关文件即可办理税前扣除;
H. 坏账损失:满足税法要求条件下准予扣除;不超过年收入1%
的非关联企业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准予扣除;
I. 开办费:准予5年内扣除; J.
研发费用:准予5年内扣除;
K.特许权使用费准予扣除;但是,在科隆自贸区或托库门自贸区
国际机场成立的个人向外国公司或个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
除;
L.为用于生产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准予扣除;
M.与获取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16]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7;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P170/1993, Article
23 to 48.
N.保险公司备有证明文件的特殊准备金准予扣除;
O.保险费:企业为与产生应税所得相关的雇员和财产购买的保险
费准予扣除;
P. 广告支出准予扣除;
Q.普通维修、维护及类似费用准予扣除,该维修不会对原始资产
产生永久性改善;
R.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税务局发布了第201-2418号决议,明确向巴
拿马团结计划捐赠的扣除金额。巴拿马团结计划是通过2020年第400
号行政令制定的,以满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的紧急需求。
①不允许扣除的费用(部分)[17]
A.企业所得税、罚款、税收滞纳金;
B.超过扣除限额的支出;
C.纳税人和纳税人家庭的个人和生活费用;
D.与免税所得或境外所得相关的支出;
E. 购置资产或改进资产的支出应当包括在成本中,并按照一般规
定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进行扣除;
F. 旅游、聚会和类似娱乐活动费用;
G.从2015年5月5日起,记名优先股的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①资产折旧[18]
折旧根据资产的经济寿命进行计算,该寿命取决于资产的用途以
及使用强度、维修保养质量、过时的可能性、永久改良的成本以及其他
官方技术因素。动产的经济寿命不得低于3年,不动产不得低于30
年
[19].
[17] Executive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P143/2005, Article 13 and 18; Fiscal Code(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7.
[18]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46, 52 and 60.
[19]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52.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按
照直线法,固定资产每年折旧率不得超过:
A.房屋:%; B.
机器设备:33%;
C.家具、配件:33%;
D.交通工具:33%。
需要强调的是,每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由于资产损耗或报废产
生的折旧,仅限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相关
的资产的折旧。
虽然巴拿马已出台针对资产折旧与摊销的法定标准,但企业可根
据需要灵活采用资产折旧方法,即纳税人可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简称GAAP)的折旧方法
对资产进行折旧,且不同资产可以适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有效申请
并登记的条件下,生产企业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政策。
可供选择的加速折旧方法如下:
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这种方法是将每期固定资产
的期初账面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乘以一个固定不变的百分率计算
该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
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等。
年数总和法: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一种。它是将固定资产的
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
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除此之外,包括商誉、商标、制造程序、工业专利和配方等在内
的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与有形资产折旧方式相同。获取无形资产时的注
册登记费用与无形资产同时摊销。在另一方确认应税所得条件下准予
按照合同期限摊销
[20]
。
[20]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46, 52 and 60.
融资租赁资产允许按照合同期限折旧,不得低于3年。折旧的基
数为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的总和。
(4) 亏损弥补[21]
纳税人在某一财政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
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每年最高限弥补亏
损的20%,且不得超过每年应税所得额的50%。在财政年度内允许弥
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抵减,也不可申请退税。
资本利得和资本亏损都同等视作经营收益和经营亏损处理。
巴拿马并不承认税收合并。因此,一家企业的亏损并不能抵消在
同一集团下另一家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法人实体的所有权发生了变
化,当年就不能进行亏损的年度结转。
可选择金融工具[22]
(1) 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Mezzanine capital)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
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一种融资形式。夹层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
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夹层融资在外部可
采用特殊目的载体(SPV)或优先股的形式,但是因为其在资产负债表
中以纯债务的形式出现,因此其可以获得有利的税务处理。
也就是说夹层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更容易借贷,因为对于投资人来
说这是一种准股权;同时,从会计和税收中资产负债表披露的角度来
说,这又是一种债务。
夹层融资一般来说是以债券和优先股的正常的形式出现的,但资
产证券化的出现和衍生结构的使用导致了各种新的形式产生,其中
SPV比较突出。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
较
[2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8-A.
[22] Law on Tax on Liquidation / Preferential Shares (Ley sobre impuesto a la liquidación
/ participaciones preferentes) No 31 of 2011, Article 3;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 tributaria) No 52 of
2012, Article 3;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32 of 1927, Article 11, 19 and 50
to 51; Law 27 of 2015, Article 3 and 6.
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
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
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
基础资产的价款。一个例子是一些资产或特定类型的现金流,如资产
收益,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并有效的证券化。此类SPV应当可以吸引
投资者兴趣并提高税收效率,且必须经股东批准,特别是当这些SPV
是基于“离岸”司法管辖区产生的。
(2) 优先股
经过多数股东批准后,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然而,从2015年5
月起,优先股在巴拿马不再享有特别的税收优惠。
(3) 信用债券
在巴拿马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有抵押或无抵押信用债
券,也可发行可转换债券。
资本利得相关税收
(1) 概述
公司及个人、本国公民及外国人的资本收益适用相同的税收规
定。从巴拿马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普通所得和资本收益没有区别,
巴拿马并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时,处置
资产所得被包含在一般所得中。因此,资本利得适用于标准企业所得税
税率。
(2) 税收优惠
①证券资产
证券资产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相关税收优惠如下:
A.转让政府债券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B.转让持有未超过24个月的股票取得的所得按10%缴纳所得税。
买方需替卖方扣缴交易金额的5%作为预提所得税,该税额可以抵减最
终的与该资本利得相关的所得税税额
[23]
。
①不动产
针对企业销售不动产这一交易行为,房地产经营企业与非房地产
经营企业将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房地产经营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前获得建筑许可的项目,销售不
动产适用税率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但在2011年1月1日后获得建
筑许可的项目,根据房产价值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如下:
A.新建房产价值低于35,000美元,税率为%;
B.新建房产价值在35,000至80,000美元之间,税率为%;
C.新建房产价值高于80,000美元,税率为%;
D.新建商用地产的适用税率为%。
非房地产经营企业的不动产销售,适用税率为10%。不动产购
买方须先按交易价格或不动产价值孰高者的3%代扣预提所得税;对
不动产购买方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动产出售方,也就是纳税人,
可以在以下两种税务处理中进行选择:
[24]
A. 直接以购买方代扣的预提所得税额作为出售方出售不动产取
得资本利得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B. 当购买方代扣的预提所得税额比出售方按资本利得的计税基
础(即交易价格减可税前扣除的支出的差额)乘以10%适用税率计
算而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时,出售方多缴纳的税额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①其他资产
[2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6.
[2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0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117-A and 117-B; Law on Tax Reform, 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 Article 2.
纳税人处置以有形动产为载体的无形资产时,减按10%缴纳资
本收益相关的所得税
[25]
。
(3) 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资本利得的,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
减除资产的账面净值,维护或改善资产的成本也可以税前扣除
[26]
。
(4) 资本亏损[27]
资本亏损与一般经营亏损的处理方式一样。资本亏损可以对未来
连续5年的应税所得额进行冲转,每年最多可以申请抵扣20%的资本亏
损;与此同时,任一年的资本亏损冲抵数不能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的
50%。资本亏损不能向前结转。
(5) 投资退出
依照巴拿马公司法,除非被投资公司资不抵债,公司股东可以通
过分派股息以及回购股票的形式退出投资。只要超半数股东同意股票
回购并出具相应的股东决议,则公司可进行减持或撤资。
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必须在当地报纸和官方公报上刊登投资退
出的通知。如果在90天内没有债权人索赔,投资退出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债权人反对,在索赔未处理完成或撤回之前,不能进行减持或撤
资
[28]
。
通过分派股息退出投资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巴拿马
没有针对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规定。通过留存收益的投资退出将被视为
应税股息并需代扣预提所得税,但该留存收益已事先完税的除外。超
出与免税的留存收益相对应的数额的股票回购是不征税的
[29]
。
(6) 清算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literal e).
[26]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2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6, 698-A and 701.
[28]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Article 279;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32 of 1927, Article 14 and 15.
[29]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33.
在下列情况下,巴拿马的法人实体可以申请清算:
当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
已经不可能实现公司的商业目的;
公司已经达到了其商业目的;
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
按章程规定需进行清算;
①法院判决。
公司必须在当地的报纸和官方公报上公布清算消息。清算不能作
为其免除债务的依据,同时债权人有权在清算消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
提出索赔。
清算完成后,公司必须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备公司账务,并附
上保证声明及其净收入或损失金额之后,清算人方可向股东支付剩余
的资金
[30]
。
非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未在巴拿马注册成立的实体。非居民企业就其在
巴拿马取得的收入以及资本利得履行巴拿马所得税纳税义务,由付款
方代扣代缴,不允许做任何扣除。
征收范围和税率
(1) 股息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同样适用以下规定:
①来源于境外所得或出口所得的股息,以及自由贸易区内企业分
派的股息,按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①巴拿马境内企业分派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3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17;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Article 279
to 281.
1
2
3
4
5
①无记名股票分派的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2) 巴拿马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
利息、技术支持与服务费、不动产所得等
①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佣金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利息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电影、广播以及电视服务费,按照6%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不动产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预提
所得税税率详见表4。
表4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收入类型
预提所得
税税率
备注
利息 % 税率为25%按应纳税所得的50%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 % 税率为25%按应纳税所得的50%征收
技术支持与服务费 % 税率为25%按应纳税所得的50%征收
电影、广播以及电视服务费 %
不动产销售所得 %
股息:源于巴拿马境内企业 %
股息:源于巴拿马境外企业 %
股息:源于自贸区内企业或免
税收入
%
股息:无记名股票 20
%
税收协定税率
截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巴拿马国家税务局(ANA)官网公开
信息显示,巴拿马与4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这为其跨境投资和贸易提供了重要支撑;并且巴拿马仍在推
进与新兴经济体的谈判(如东南亚国家),以强化其全球税务协作体
系。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详见表5。
表5 巴拿马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适用情况 国家或地区 股息(%)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非协定待遇国:
5/10/20/40
协定待遇国:
巴巴多斯 5/ 0/5/ 0/
捷克共和国 10 0/5/10 10
法国 5/15 0/5 5
爱尔兰 5 0/5 5
以色列 5/15/20 0/15 15
韩国 5/15 0/5 3/10
卢森堡 5/15 0/5 5
墨西哥 5/ 0/5/10 10
荷兰 0/15 0/5 5
葡萄牙 10/15 0/10 10
卡塔尔 0/6 0/6 6
新加坡 4/5 0/5 5
西班牙 0/5/10 0/5 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 0/5 5
英国 0/15 0/5 5
意大利 5/10 0/5 10
越南 5/7/ 0/10 10
备注:不同的税率取决于不同的适用条件。
巴拿马立法规定,税收协定待遇需要避免“不正当使用”,否则可能
导致罚款。此外,巴拿马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中大多包含反滥用双边税
收协定的规定,特别是以“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形式出现在
有关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中。这些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非
“受益所有人”的收款方获得预提所得税减免或豁免。
申报制度
纳税期间
一般来说,纳税年度为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但是税务机关可以
授权纳税人申请与公历年度不同的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申报及评估
纳税人必须提交以特定格式编制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除需缴纳
最终预提税的收入外,从巴拿马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必须亲自
或通过代理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则从税务机
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应
付的税款。
根据《所得税法》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必须在提交年度纳税申
报表的同时提交当年的预估收入数据。若本年度的预估收入低于上一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净额,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2021
年第208号法律规定,在2021年期间从事受疫情封锁影响较大行业的
纳税人(包括餐馆、酒店、旅行社、表演、音乐活动等)可以根据《所
得税法》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按照2020年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
例(不得低于50%)来估计本年应纳所得税。
公司必须在纳税年度下一年的3月31日前(一般截止日期)提交
所得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授权使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纳税人
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若有特殊情况, 可向
税务机关申请截止日期延长1个月。逾期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将被处以100
至1,000美元的罚款。
企业纳税人的申报详见
缴纳税款
所得税通常以预估税款的方式提前缴纳。纳税人必须在上报能够
反映上一年度实际收入的上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提交本年度
将获得的估计收益数。新成立的公司还必须提交关于估计收入的声
明。
根据预估收入计算的税款必须在纳税期内汇出。纳税人必须在上
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内,通常在6月30日、9
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三次等额缴纳预计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税款与预估税款之间的差额在提交年度汇
算清缴申报表时进行调整。纳税人应补税款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缴纳。根据2020年发布的第356号行政令,由于受到新冠肺炎
疫情的影响,2021年度的缴税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7日。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第99号法律引入的税收特赦制度
通过2022年第337号法律进一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税收特赦制
度最先适用至2020年12月,后通过2021年第208号法律将其延长至
2021年8月31日,后又通过第257号法律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如果
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支付,纳税人将有资格100%豁免任何逾期支付的利
息和罚款。此外,该法扩大了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与
税务机关签订缴税协议的益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2022
年12月31日前全额缴税,享受60%的罚款豁免。
所有减免税款均可用于抵扣预估税款,若有余额可继续用于抵扣
以后的税款,或者在没有税款可抵的情况下予以退还。
逾期支付所得税税款将征收利息和附加费。其中,利息按月收取,
利率由税务机关定期确定,一般等于巴拿马银行监管局规定的当地参考
银行的商业融资年利率加两个百分点。附加费率为10%,在滞纳金利息
之外征收。
裁决
根据巴拿马法律,不存在预先裁决。但是,企业可向税务机关咨
询税收条款的具体解释。
个人所得税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仅就来源于巴拿马境内
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某一个纳税年度或前一纳税年度在巴拿马停
留至少183天的个人和在巴拿马领土上拥有永久住所的个人为居民纳
税
人
[31]
。
巴拿马居民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为11,000
美元/年,11,001-50,000美元部分税率为15%,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
按超出部分的25%加上定额5,850美元缴纳。非居民个人就来自巴拿马
的总收入按15%的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总体来讲,持有巴拿马居民证的个人或者由巴拿马
移民局授予临时或者永久居住权的个人视为巴拿马居民,应缴纳所得
税、资本利得相关税收、社会保障金等。现行的适用于法人实体的大部
分税种也适用于居民个人,且居民也需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个
人从事前文提及的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并取得收入的,或者个人在
巴拿马境内提供服务获取收入的,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针对在巴拿马居住的独立个人,如果独立个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被视为巴拿马税收居民,适用巴拿马居民的个人
所得税计税基础,而不是巴拿马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
(1) 在一个纳税年度或上一年度在巴拿马境内停留至少183天
的个人;
(2) 在巴拿马享有永久居住权(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中在其他
国家居住183天并成为该国的税收居民的情况除外)。
对于享有永久居住权的巴拿马居民的定义如下:
(1) 在巴拿马拥有永久住所;
(2) 家庭核心利益关系在巴拿马;
(3) 经济核心利益关系在巴拿马。
[31] Fiscal Code (Income Tax Law, ITL), Book IV, Title I, Article 762-N.
征收范围
应税所得: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境
外产生的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同时涉及巴
拿马境内外时,若该服务实质上与在巴拿马境内的应税收入相关,且
纳税人在巴拿马境内停留时间至少占一个公历年度的70%,那么该收入
视同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
(1) 应税收入
①雇佣收入
工资薪金:就业收入包括在个人的总收入中,按一般个人所得税
税率征税。只有当所提供的服务被认为是在巴拿马境内提供时,领取
工资薪金、费用或任何其他补偿的个人才须缴纳所得税(《国际贸易法》
第六百九十四条第1款(a)和(b))。因此,如果巴拿马公司为在国
外提供的服务支付工资,接受者不必就其工资缴纳所得税。
福利:实物福利完全应税。
退休金:在税收方面,若该项养老基金是根据1993年第10号法律
设立的,则该养老金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公司董事的报酬遵循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则。
①业务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允许扣除与产生所得相关的费用。
①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个人从境内企业获得股息红利(不论是现金支付还是
股票支付)需由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个税。当以不记
名股票支付股息红利时,扣缴税率为20%。然而,有些股息红利是免
税的,例如,从另一家公司收到的已扣缴10%税率的股息,从不是来
源于巴拿马的收入支付的股息红利,以及从科隆自由贸易区公司的出
口利润支付的股息红利。
从境外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不视为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根据巴
拿马的属地税制,只有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才在国内征税。因此,从
境外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征税。
利息:从政府证券、银行储蓄账户和存单收到的利息,以及在证
券交易所购买的在国家证券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所获利息
都免缴个税。除满足免税情况的利息收入无需代扣代缴个税外,其他
利息收入应并入一般所得申报个税。
从境外债务人收取的利息不视为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因此,如
果贷款资金在境外使用,则不计入个税的计税基数。
特许权使用费:居民从巴拿马境内获得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个
税,但从在境外利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不征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无需由支付方代扣
代缴个税。
对外籍个人在巴拿马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税。特许权
使用费按%的税率代扣代缴,由付款方决定是否代扣代缴。
不动产所得: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资本利得,其税务处理参见第
节。不动产所得应纳税收入包括出租不动产的租金和租赁收入,
按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累进税率纳税。该收入包括:约定的租金; 因使用
不动产、附属物或不动产所有人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相关款项;以及
由承租方所做出的永久和非永久性的增值,该增值构成了不动产所有者
的利益。
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地方税、国家税、维修管理费用和不动产折
旧。
①资本利得适用与公司纳税人相同的政策。
(2) 税前扣除
①一般扣除项目
A.为专门用于购置、建造或改善纳税人在巴拿马境内的住所的贷
款所支付的利息且不超过15,000美元的可在税前扣除;
B. 纳税人或其子女的教育贷款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C. 纳税人未成年子女就读小学和中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年度注册
费、交通费、学习用品及校服等,可在税前扣除;
D.纳税人子女的大学费用且不超过每年3,600美元的可在税前扣
除;
E. 纳税人残疾子女的教育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F. 纳税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诊断、康复、预防、
防治、缓解和治疗而支付的款项以及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人寿保险和养
老保险的保险费除外;
G.捐赠可以是现金或实物。以下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a. 对中央政府、自治和半自治政府组织、下级政府、市政当局和
社区委员会的捐赠且每年不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
b. 捐赠给官方认可的教育中心或非营利组织每年不超过50,000
美元的部分;
c. 捐助给政党或普选候选人每年不超过10,000美元的部分;
d. 用于艾滋病毒预防或治疗的捐赠且每年不超过10,000美元的
部分;
e. 向非营利性质的国家组织、协会或行业协会的捐赠且每年不超
过50,000美元的部分;
f. 向巴拿马团结计划(Panama Solidarity Plan)的捐赠;
对于实物捐赠,如果是未使用的实物资产,则应按采购发票上的
金额确认捐赠金额;对于使用过的实物资产,则应按照购买价格减去
累计折旧确认捐赠金额。
H.选择共同申报纳税的夫妻可获得800美元的扣除;
I. 对退耕还林、发展农业和旅游业等的激励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J.合规的养老计划缴费可按工资总额的10%或15,000美元孰低原
则在税前扣除;
K.在终止雇佣关系时,离职补偿金及工龄津贴的领取者有权在同
一雇主处每工作满一年,按补偿金总额的1%扣除。额外固定扣除
额5,000美元与年限扣除叠加适用。
①资产损失
只适用于独立专业人士和个体商人。
A.经营亏损:与公司损失的税法处理相同,即可在5年内扣除,
每年可抵扣额不超过经营亏损的20%并且该抵扣额不得使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减少超过50%。在相关的年份未进行扣除的金额不能在以
后的年份进行扣除,也不能要求退税。
B. 资本亏损:转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产生的
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出售证券、股票和类似金融工具产生的
损失不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只能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
额不得超过所得额的50%。
①税收抵免
非来源于巴拿马的所得不属于巴拿马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故无境
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定。
税率
个人所得税一般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表6所示。
表6 巴拿马居民个人一般所得税税率表[3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11,000 0
%
11,001-50,000 15% 15%x超过11,000的部分
>50,000 25% 5,850+25%x超过50,000的部分
对于被视为中小企业的个人,适用降低的所得税税率。
[32]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0.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被视为中小企业:
(1) 在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商业登记册中登记;
(2) 年收入总额不超过50万巴拿马巴波亚。
自2020财政年度起适用的2020年第189号法律,对《国际税法》
第七百条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被视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个人所
适用的税率,具体如下:
表7 被视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个人一般所得税税率表
总收入(巴波亚)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11,000 0% 收入x适用税率
11,-36,000 % 收入x适用税率
36,-90,000 10% 收入x适用税率
90,-150,000 % 收入x适用税率
150,-350,000 % 收入x适用税率
350,-500,000 % 收入x适用税率
雇主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按照适用的超额累进
税率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及代缴其员工工资薪金和补偿金的个人
所得税。
因娱乐费用而支付的款项须按下列累进税率缴纳预扣税(《国际
税务税法》第七百零一条):
表8 娱乐性支出超额累进税率表[33]
金额(美元)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25,000 10%
>25,000 15% 2,500+15%x超过25,000的部分
税收优惠
根据国际贸易法第708条,免税收入包括:
(1) 巴拿马政府发行的证券所支付或贷记的利息及转让证券所
实现的收益;
(2) 在巴拿马境内银行开立的储蓄帐户、定期存款或其他存款
所产生或支付的利息;
(3) 住房部认为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住房建设贷款所产生的利
[33] Income Tax Law [Book IV, Title I of the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Article 701 literal l.
息;
(4) 每年应纳税净收入不超过11,000巴拿马巴波亚;
(5) 个人将其作为其唯一收入来源且每年不超过10,400巴拿马
巴波亚的就业收入(包括第13个月的薪金)。若该纳税年度的月平均
收入不超过800巴拿马巴波亚,则适用此豁免(计算平均值时,不应
考虑第13个月的工资);
(6) 考虑到第条中提到的1%的扣减,终止雇佣时支付给雇员
的款项不超过5,000巴拿马巴波亚的部分;
(7) 从公众彩票、游戏或投注获得的奖品和奖励;
(8) 工伤赔偿和一般保险,以及社会保障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和福利;
(9) 捐赠收入和遗产收入;
(10) 向派驻巴拿马的领事使团的工作人员支付的薪金和费用,
但属于向巴拿马领事馆工作人员征税的国家的领事馆的工作人员除
外;
(11) 退休人员和养恤金基金受益人根据1993年第10号法律签
署的退休计划,在计划开始定期付款时所收到的金额和其他福利;
(12) 从事农业或农用工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但其年收入总额
不得超过35万巴拿马巴波亚。
(13) 通过巴拿马证券交易所(Panama Stock Exchange)交易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股票收益可享受免税待遇:
①股票发行方条件:必须在巴拿马证券交易所注册上市的公司;
①交易方式要求: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完成交易。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在一个公历年度中在巴拿马停留不超过183天。
征收范围
与居民纳税人相同,仅就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全部所得征税,详
细内容请参见居民纳税人“征收范围”部分。
税率
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巴拿马的工资收入的50%按累进税率缴纳个
人所得税,累计税率详细内容参见“税率”部分[34] 然而支付
。
给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款项需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支付给电影、
广播和电视娱乐提供商的费用需缴纳6%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制度
所有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佐证文件必须保留至少五年。纳税
申报表必须包括上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声明,以及分配给
股东或合伙人的股息或收益,以及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雇主有义务每月从雇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缴款。若雇员的收入仅含雇佣报酬,则免于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如果
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已通过源泉扣缴足额缴纳,则免于提交年度
所得税申报表。
领取多份薪资或取得非代扣税应税收入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交年
度所得税申报表。个体经营的居民个人无论盈亏均需提交年度所得税
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必须在3月15日之前提交,同时提交纳税人下一纳税
年度的估计收益。下一年度的估计收益不得少于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估计准确的除外。申报表可延期一个月(4月15日之
前)提交。夫妻可以选择合并申报。
除了股息收入已被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外,巴拿马的非居民取得其
他收入必须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提交纳税申报表。
[3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根据《财政法》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或逾
期申报的,将被处以100美元至1,000美元不等的罚款。然而,《财政法》
第七百一十新增了一项临时规定,自2022年11月15日起,针对上述情况,
纳税人将被处以有关期间申报的任何应税收入(工资除外) %的罚款。
税款应在纳税(公历)年度内预缴。对于有工作收入的纳税人,
税款从工资中预先扣除并通过纳税人账户支付给税务局。有多种收入
来源或有非雇佣收入的纳税人必须根据上一年的税负情况按季度进
行预估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具体申报截止日分别为当年的6月30日、9
月30日和12月31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未能
按时或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被处以应缴税款10%的罚款,并对其未
缴税金加收利息。滞纳利息适用浮动利率,现行利率约为% 至1%。
基准利率为银行监管局公布的市场利率,每逾期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加
2个基点。
货物劳务税
增值税
概述
(1)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包括:
①个人;
①进行应税交易(服务、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无论其为外国实体还是在巴拿马境内的实体;
①自行或代表第三方行事的进口商。
上一纳税年度年平均营业额不超过36,000美元的纳税人不被视
为增值税纳税人。
以下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
[35]
:
[35]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①对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市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取得应税
货物或服务的收入,需按50%(货物)或100%(服务)的比率代扣
代缴增值税;
①对在巴拿马境内没有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的海外个人或公司
进行的应税业务的收入,需按100%代扣代缴增值税。对于非居民纳税
人来说,代扣代缴税款是最终税款,当地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缴纳增值
税时使用扣缴的金额作为进项抵扣。
以下个人或企业必须成为扣缴义务人:
①非法人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这类扣缴义务人应就所有应税
货物和劳务的收入扣缴50%的增值税;
①个人和企业在上一财政年度购买的商品和(或)服务达到或超
过300万美元(2021年9月1日之前,成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标准为
上一财政年度支付的货物或服务款项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2021年
这一标准降至300万美元)。该扣缴义务人应按相应发票所列增值税金
额的50%代扣代缴。税收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1日前公布扣缴义务人名单。
小额购买不包括在内(预计税收管理部门将为此类购买设定标准);
①信用卡运营商向商业和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率为
评估的增值税额的50%。对于2016公历年度,该代扣代缴率暂时为交
易评估总价值的2%。对于主营业务是税务当局公布的免税清单中的免
税业务(通常包括超市、杂货店和药店),代扣代缴率为1%。
因代扣代缴而享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可以
[36]
:
①为后续的经营申请降低增值税代扣代缴率;
①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因增值税代扣代缴产生的税额
抵免:
A.纳税人必须提交增值税抵免申请,证明增值税抵免是通过代扣
1956, Articles 1057-V paragraph 4.
[36] Resolution No. 201-2427 DGI of 14 May 2020.
代缴产生的;
B.纳税人必须有无活动的证明(如项目已结束),并遵守所有其
他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抵免认定期间内使用增值税抵免。纳税义务
人在以后的期间内,可以使用所认定增值税抵免税额的50%。认定的
增值税抵免可通过提交正式的抵免申请转移给其他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
①有形动产(包括存货和资本资产)所有权的任何形式的转让;
①提供的任何类型的服务;
①进口有形动产,不论其用途。
有形动产的转让包括:
①销售及采购;
①掉期交易;
①实物支付;
①支付给公司的对价;
①转让协议;
①任何暗示或以动产所有权转移为最终目标的协议或公约。
以下服务须缴纳增值税:
①向不在巴拿马居住但须缴纳所得税的人提供的专业服务;
①向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提供法律服务;
①租赁或转租不动产;
①地面电话服务,但公共或半公共服务除外;
①佣金或类似的经纪服务;
①建筑工程;
①中介服务;
①公司为其股东、经理或董事的利益而提供的服务;
①在巴拿马举行的公开会议、研讨会、讲习班、活动和表演;
①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
①公共住宿服务。
(3) 税率
在巴拿马境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都需缴纳增值
税。标准税率7%,以下征税范围适用特殊税率[37]:
表9 增值税税率
税目 税率
酒精饮品 10%
酒店业 10%
烟草业 15%
进口和销售用于制备生物燃料的纯乙醇 15%
以下情形免征增值税
[38]
:
①由生产者以产品自然状态进口和销售的农业、禽类、养牛或类
似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情况包括产品的肥育、屠宰或冷藏;
①由狩猎者或渔民以产品自然状态进口和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
税。上述情况包括产品的冷藏;
①在海关内的自由区通过签字转让货物和存款;
①食品的进口和销售;
[3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6.
[3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7;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10.
①由食品或医药、医疗产品的进口商和制造商,以及致力于农业或
农工业的公司,进口和销售海关税则第30章第1057-V条第8款和财政法中
规定的医药和医疗产品,总收入不超过30万美元,免征增值税。以上提
到的进口商或制造商,只要他们的活动是制造或进口此类产品,就
等同于出口商;
①进口及供应特定燃料及有关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润滑油
已被纳入征税范围;
①转让股份、公共和私人证券和外币;
①医疗服务;
①租赁或出租专为房屋用途的不动产;
①教育服务;
①货物运输和个人空中、陆地或海上运输,包括国内和国际航空 客运;
①任何类型的司法程序中的财产转让;
①可转让单据和证券的转让;
①国家的征用、销售及服务;
①巴拿马运河管理局的建筑承包商提供的水泥销售和相关服务
(自2011年4月6日起生效);
①房屋和公寓的租赁或转租,约定期限超过6个月;
① 在巴拿马 -太平洋经济特区(PPSEA)向 主 要 开 发 商 (Main
Developer (Desarrollador Maestro))提供服务或在自由区向促进者
(the Promoters)提供服务。但在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和自由区之
外成立的个人或公司提供的服务,以及向在这些地区成立的公司开具
的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货物的出口和再出口为零税率。
税收优惠
(1) 出售土地、楼房以及由雇员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
范畴。
(2) 出口免税或可享受退税优惠。
(3)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提
供的金融服务(佣金除外)、出口货物、在自由贸易区的交易、货物
运输、陆运或海上客运服务、原油及其副产品、肥料、农用手工工具、农
产品、食品、药品、报纸和杂志、学校相关项目、进口用于非商业用途
的飞机(不含航天器)、直升飞机、游艇、游船等免税项目。
(4) 在科隆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司免征增值税[39]。
应纳税额
(1)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关税、
价外费用和其他税费,但并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从其供应商处取得发票时,购买方可将发票
用于抵扣进项。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外国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0]
。
申报制度
(1) 纳税登记管理
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应税活动必须在开始经营前向税务部门注册
[39]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6 to 8.
[40]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fiscal) 1956, Articles 1057-
V paragraph 12.
登记。纳税人必须填写登记表,以便从纳税人登记处(Registro Único de
contribuentes)获得纳税人识别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平均营业额不超
过36,000美元的纳税人不被视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线
注册的方式申请登记。一旦数据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纳税人即完成
注册登记。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日期,及其发票
开具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41]
。
(3) 申报和纳税
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需于次月的十五日前完成申报。个
体经营者按照季度申报增值税。在申报纳税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增值
税。增值税可以在线支付(如果应税人有当地银行账户),在授权银
行通过支票支付,或者在巴拿马税务机关的在线平台上通过借记卡或
信用卡支付
[42]
。
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在原增值税申报后12个月内提交修改后
的申报表。如果在原增值税申报90天后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更正,纳税
人须支付500美元的罚款。纳税人要求更正申报的,必须向税务机关
提交更正说明或其他能说明更正事实的文件。更正须线上提交,并以
书面形式提交给税务机关。
(4) 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的以下行为被视为欠税:
①未申报增值税;
①未按时申报增值税;
①不缴纳增值税。
[4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s 11 and 14;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5 of 2007, Articles 7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V
paragraph 2; Law 5 of 1997, Articles 71 and 78
[42]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V paragraph 9.
税务机关会征收滞纳金。滞纳金通常要加收罚息,利率比巴拿马
银行监管署(Superintendencia de Bancos de PanamÁ)发布的参考年利
率高两个百分点。
逾期提交申报表的,将处以100至1,000美元不等[43]的罚款。申报不
准确或随意申报的,将处以应缴税款的5%至10%的罚款。在接到通知
后48小时内不缴纳罚款的,将处以1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44]。有
拒绝提供信息和类似的妨碍行为的,将处以1,000至5,000美元不等的罚
款。对于重复的妨碍行为,可能会处以5000至10,000美元不等的罚款。
逃税现在被认定为是刑事犯罪。在一个纳税期间逃税超过30万美
元将被视为骗税。对公司而言,这将被处以骗税金额1至2倍的罚款。
纳税人支付骗税金额的纳税义务及其附属品(利息)将免于处罚。
巴拿马没有增值税退税制度,超额多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结转下
期抵缴。
消费税
概述
(1)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作为应税服务提供者或应税货物的制造商、进口
商或提供者的个人或法人实体(不论参与经营或接受付款的人的国
籍、住所或住所,或付款来源的地点是否为巴拿马)。
(2) 征税范围及税率
有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如下
[45]
:
[43]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contenidas en el Código Fiscal), Article 188.
[44]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contenidas en el Código Fiscal), Article 191.
[45]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28;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5/2005, Article 8;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Articles 142 and
143.
表10 消费税税率
税目 税率
烈性酒 每升美元
烟草产品 33%
载人汽车价值在25,000美元以上(不包含25,000美元) 25%
载人汽车价值在20,001-25,000美元 23%
载人汽车价值在8,001-20,000美元 18%
载人汽车价值在8,000美元以下 15%
运载货物的车辆 12%
从事商业货运的车辆、承载旅客的交通车辆、拖拉机(不 考
虑CIF价格)、私人用摩托车和船、珠宝和武器、用于运 载半
挂车的卡车、生产汽水用糖浆
10%
与赌博及投注有关的产品 %
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残疾人员专用车辆、议员专用车辆、
有线电视及移动电话服务、国内生产汽水和进口汽水
5%
下列情况免征消费税
[46]
:
①出口;
①在巴拿马运河条约规定的防区内向巴拿马运河委员会和美国
武装部队销售的产品;
①向搭乘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乘客和机组成员销售的产品;
①向在免税区内设立的公司销售的货物,且这些货物最终销往国
外;
①不含酒精的啤酒;
①药用酒精;
①用于燃料和生产碳氢化合物的酒精;
①香水、润肤露及类似商品。
[46]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6.
应纳税额
消费税计税依据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格,加上除增值税外的其
他税费。巴拿马本地生产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征税,进口商品按到岸价
加进口关税征税。当到岸价值无法确定时,进口商品的计税依据将在
离岸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5%[47]。
申报制度
消费税在卖方向消费者收取价款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48]。
其他税(费)
市政税
所有在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工业、商业或营利活动都应在经商所在
城市按年缴纳市政税(Municipal Tax),但征收对象不包括非营利组
织和慈善机构产生的收入。这一税率因市而异。地方市政税按企业在
相应会计期间产生的总收入征收;同时也取决于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
类型。在大多数情况下,每项活动每月不得超过2000美元。巴拿马区
或圣米格尔托区的年度市政纳税申报表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政当局。如果纳税人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纳税申
报表,将处以500美元的罚款。
社保和医保
雇 主 为 雇 员 缴 纳 社 保 ( Social Security ) 和医保( Health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为强制性要求。表11列出了以雇员总工资为
基础,雇主和雇员各自需要缴纳的社保和医保费率。
表11 社保和医保缴纳费率
类型 费率(%)
员工缴纳社保和医保 (其中:社保;医保)
[47]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10.
[48]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Executive Decrees
类型 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和医保 (其中:社保;医保8)
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和医保
自由职业者缴纳教育保险
社保和教育税适用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绝大多数其他类型的
报酬。应税金额没有最高限额。由于雇主必须从雇员薪资中扣除供款额
度,并在下一个月内支付,因此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所欠的任何社保和
教育税。
如果雇主给雇员发放第13个月薪水,则第13个月薪水的社保和医
保缴纳比例为员工%、雇主%。员工和雇主只能在每年的4
月、8月和12月缴纳该项保险金[49]。
此 外 , 雇 主 有 责 任 支 付 职 业 事 故 赔 偿 保 险 (Occupational
Accident Compensation),该赔偿金的费率占薪酬的%到%
不等(取决于与职业相关的风险)。
2025年3月18日,巴拿马颁布第462号法律,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
多项改革。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阶梯式提高雇主缴费率。自法律
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雇主缴费率为%;自2027年3月1 日
至2029年2月28日,雇主缴费率为%;自2029年3月1日起,雇主缴
费率为%;(2)延长雇主承继的连带责任期限。发生用人单位承继
(企业发生所有权或法律结构变更时,新雇主依法承继原雇主的劳动
权利义务)情形时,原雇主的连带责任期限延长至两年;(3)强制自
由职业者参保。自由职业者必须注册社保,并按社保专项应税收入的
%缴纳残障、养老、职业伤害和身故等相关保险福利项目。此外,
自由职业者还需按社保专项应税收入的%缴纳健康保险及生育保险,
其中生育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
[49] Law on Tax Reform; New Rates of Social Contributions (Ley de reforma tributaria, las nuevas tarifas de
las contribuciones sociales), Article 101; Law on Amending Cabinet Decree No 168 of 1971 (Ley por la cual se
modifican algunas disposiciones del decreto de gabinete No 168 de 1971) No 13 of 1987, Article 1;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168/1971, Article 1.
教育税
纳税主体为巴拿马雇主及雇员,按工资的%缴纳(雇员按工
资收入的%缴纳,雇主按员工收入的%缴纳);自由职业者直接
按年收入的%缴纳教育税(Educational Tax)。自2011年1月1日起,
教育税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石油税
巴拿马政府对具有进口和销售石油产品权限的企业征收石油税
(Petroleum Tax)。固定税额通常在美元每加仑到美元每加仑
之间。纳税人发生进出口石油产品的,需在海关预存保证金,在发生
进口或销售行为的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
应税款
[50]
,石油税税率如下:
(1) 汽油,每加仑须缴纳美元;
(2) 煤油,每加仑须缴纳美元;
(3) 柴油,每加仑须缴纳美元;
(4) 燃油,每加仑须缴纳美元;
(5) 低粘度燃油,每加仑须缴纳美元。
博彩税
按照宪法规定,博彩业在巴拿马属于国家垄断行业。但是,一些
当地法院的案件显示,国家依然有权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将博彩业务外
包给私营企业。
2012年4月1日起,赌场必须按月向国家缴纳博彩税(Tax on
Gambling Activities),其中,通过A型老虎机(赌博性质)取得收入
的按总收入的18%计算缴纳,通过赌桌取得收入的按赌桌总收入的
12%缴纳。自2015年5月5日起,大部分博彩业务的适用税率为%。
[5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G to 1057-I; Resolutions (Resolución),
6 August 2003, 201-2378; Law on Tax Reform, 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 Article 15; Law on Amending Petroleum Tax
For 90 Days (Ley que modifica el impuesto al consume de algunos combustibles liquidos por el termino de noventa
dias), Article 1.
通过赌博赢得的奖金在巴拿马属于不征税收入
[51]
。
不动产转让税
不动产转让税(Property Transfer Tax)是巴拿马的一项有关不
动产转让的税种,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产权出让方征收
的一次性税收,适用税率为2%,计税依据以下列较高者确定:
(1) 出让方与不动产受让方书面协议达成的金额;
(2) 依据交易时不动产价值与增值额,按5%折现率折现后的
现
值
[52]
。
微型有限责任企业买卖房产时免征不动产转让税
[53]
。
房产税
巴拿马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按年度征收房产税(Real EstateTax),计
税依据为以下三者中的最高者:物业的地籍价值、源于继承的历史价值、
销售合同约定的价值。
(1) 一般税率[54]
①计税基础为0-30,000美元,税率为0;
①计税基础为30,001-250,000美元,税率为%;
①计税基础为250,001-500,000美元,税率为%;
①计税基础为500,000(不包含50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1%。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房产税适用较高的税率,但年度上限为
25,0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政府,公共部门和
[5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63 to 767.
[52] Law on Tax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Ley sobreimpuesto a la transferencia de tierras) No 106 of 1974, 1
and 2;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31 of 1991, Articles 35.
[53] Law on Tax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Ley sobreimpuesto a la transferencia de tierras) No 106 of 1974, 1
and 2;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31 of 1991, Articles 35.
[5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63 to 767, 786 and 79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P4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766 and 766-A.
非营利组织拥有的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前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税款
可以分三期支付(4月30日、8月31日和12月31日)。逾期缴税将被处
以10%的附加费和每月1%的利息,但提前缴税可享受10%的折扣。逃
避缴纳房产税会被处以计税依据的2%的罚款[55]。
(2) 家庭拥有的住宅房产适用税率
①计税基础为0-120,000美元,税率为0;
①计税基础为120,001-700,000美元,税率为%;
①计税基础为700,000(不包含70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
%。
从2019年1月1日起,家庭拥有的住宅房产价值(含装修费用)不
超过120,000美元的免征房产税。
(3) 新建建筑房产税豁免
新建建筑适用巴拿马房产税的部分免税政策。
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可
享受20年的房产税免税优惠。
其中,对于住宅楼宇(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
得相关市政府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楼宇),根据楼宇价值纳税人可享
受如下房产税豁免:
①不超过120,000美元:免税期为20年;
①介于120,000(不包含120,000)美元至300,000美元:免税期为
10年;
①超过300,000(不包含300,000)美元:免税期为5年;
对于所有非住宅建筑的免税期为10年。
[5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763 to 767, 786 and 79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Articles 44.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签发建筑许可证的不适用房产税免税政策,
但如果此前该建筑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仍可享
受免税政策至其届满
[56]
。
(4) 其他特殊税率
如果纳税人持续向税务管理当局更新房地产价值数据或经常进
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可以适用以下税率:
①计税基础为0-30,000美元,税率为0;
①计税基础为30,001-100,000美元,税率为%;
①计税基础为100,000(不包含100,000)美元以上,税率为%。
印花税
所有公共文件均须贴印花税票。收据、赊销发票、汇票、票据和
支票也都须贴印花税票。此外,向政府部门递交行政呈请书亦须加盖
印花。印花税(Stamp Duty)是根据租约规定的租金数额计算的。国
际租赁(如果租赁资产仅在巴拿马境外使用)是免税的。印花税税率
如下:
(1) 支票和其他可转让文件,每份印花税为美元;
(2) 涉及巴拿马法律的行为、协议或义务等的合同,合同金额
超过10美元的,须按合同金额每100美元缴纳美元印花税,未满100
美元按照美元计算;
(3) 公共机构签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开采国家资产的优惠以及
与国家签订合同时有关免税的决议须缴纳50美元印花税;
(4) 向公共机构提交的文件、用于官方用途的文件、公证员的
协议书以及私人遗嘱须缴纳8美元印花税;
(5)2010年以前印花税票面价值4美元,2010年及以后年度调整
[56] Law on Tax Reform, 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 Articles 12; Law on Fiscal Equity Reform and IFRS
Adoption (Ley reformatoria para la equidad fiscal y adopción IFRS) No 6 of 2005, Articles 81.
为8美元。
2010年及以后年度,即期付款的付款单、收据、会计账簿、领事
发票、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或证书、免征进口关税的申请、巴拿马领
事馆和使馆签发的证明以及护照无须缴纳印花税。
车辆道路税
巴拿马每个城市都有车辆道路税(Vehicle Road Tax),税率由城
市自行确定,车辆所有者每年必须缴纳一次车辆道路税,市政府会相
应发一个汽车牌以便车辆可以合法在道路上行驶。
在巴拿马城,车辆道路税必须在9月30日前缴纳,缴费金额与车
辆价值相关, 价值0-19,999 美元的车辆每年缴纳28 美元; 价值
20,000-49,999美元的车辆每年缴纳38美元;价值50,000-75,000美元的
车辆每年缴纳50美元;价值75,000(不包含75,000)美元以上的车辆
每年缴纳150美元。车辆折旧可以在计算车辆价值时扣除[57]。
油气企业特许权使用费
油气企业享受一些特殊税收优惠,但油气企业也必须向政府提供一
定比例的油气产品。油气企业一般要将总的油气产量的5%-20%作为特
许权使用费(Royaltieson Hydrocarbon Companies)提供给政府, 具体
比例要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时油气企业还必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以占
地面积为基础的特许权使用费。
勘探阶段,初始合同按美元/公顷计算,延期合同按美元
/公顷计算;开发阶段,初始合同按5美元/公顷计算,延期合同按10
美元/公顷计算[58]。
在2013年9月9日之前,油气企业仅在开采阶段缴纳按占地面积计
算的特许权使用费。
[57] Law on the National Motor Vehicles Register (Ley sobre el Registro Único de Vehículos Motorizados) No
14 of 2005; Municipal agreement 162 of 2006 on Reorganising the Municipal Tax System in Panama City (acuerdo
municipal162de2006porelcualsereorganizaelSistemaTributario del Municipio de PanamÁ).
[58]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Hydrocarbon Businesses (Ley por la cual se regulan actividades relacionadas con
los hidrocarburos) No 8 of 1987, Articles 49 and 55-A.
矿产开采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规定,进行勘探、开采和运输矿产活动必须获得国家矿产资源
局授予的特许权。为了获得特许权,特许人必须遵守相关技术要求, 并交
纳担保金。担保金根据特许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勘探特许权,每公顷50美元;
(2) 开采特许权,每公顷200美元。对于非金属矿物,担保金 下
限为20,000美元,上限为100,000美元;
(3) 运输特许权,担保金为估计投资额的25%,且不高于1,500
美元。
从2015年5月5日起,矿业权合同持有人需向政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Royalties on Mineral Extraction),根据特许经营的类型,收费范围
为2,500美元至5,000美元。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以下矿物资源开采:砂、
砾石、采石、石灰石、粘土、凝灰石
[59]
,须缴纳金额如下:
(1) 开采水下沙子,每立方米3美元;
(2) 开采大陆砂,每立方米3美元;
(3) 开采大陆砾石,每立方米美元;
(4) 开采河流砾石,每立方米美元;
(5) 开采采石场,每立方米美元
(6) 开采石灰石,每立方米美元;
(7) 开采装饰石,每立方米3美元
(8) 开采填土,每立方米美元;
(9) 开采粘土(粉土),每立方米美元。
[59]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Non-metallic Minerals Exploration (Ley por la cual se reglamenta la exploración de
minerales no metÁlicos) No 109 of 1973, Articles 16; Municipal agreement 162 of 2006 on Reorganising the
Municipal Tax System in Panama City (acuerdo municipal 162 de 2006 por el cual se reorganiza el sistema tributario
del municipio de PanamÁ), Articles 211-A.
保险相关税费
根据保险费的类型不同,保险税(Tax on Insurance Premiums) 按
保险费的2%至7%征收。此外,纳税人亦须额外缴付监管税,金额为上
一年度未取消的保险费的%(最低金额为10,000美元,最高金额为
50,000美元)。根据2016年12月的立法,保险公司必须额外支付5% 的
火灾保险费,以便为消防服务提供资金
[60]
。
经营许可税
大部分需在巴拿马开展商业活动的实体必须获得经营许可证。经
营许可税(Business Tax on Capital)税额按资产总额的2%计算, 年
最低征税额不低于100美元,最高征税额不超过60,000美元。资本投
资额低于10,000美元的个人和公司免征经营许可税。2016年以前年税
率为1%,从2016年起在保税区注册的实体,年税率为%,年最低
征税额不低于100美元,最高征税额不超过50,000美元。租用不动产
或从事农业活动,无须缴付经营许可税。
注册费
每月营业额超过3,000美元或年营业额超过36,000美元的企业,
必须进行注册。除协会外,所有实体(包括巴拿马本国及外国实体)
都必须在注册时向公共注册中心缴纳初始费用,并于之后的每年缴纳
年费,统称注册费(Registration Fee)。
船舶税
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需要每年缴纳船舶税(Shipping Tax),属
于州、市或市协会的船舶以及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船舶除外。船舶
税的适用税率为船舶价值的%,税款必须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支付
时间不迟于4月30日,第二期不迟于8月31日,第三期不迟于12月31
日。若逾期付款,罚金为税款金额的20%。
进口关税
从其他国家进口到巴拿马领土上的所有货物都要缴纳进口税。由
[6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1014 to 1016.
巴拿马海关和关税局负责确定进口税率,根据产品的不同,税率从0%
到15%不等。
航海税
在巴拿马领海内供个人使用的游艇、帆船和喷气式飞机需要按年
缴税。航海税税率如下:
(1) 在巴拿马领海内航行的本国船只
①船身长度在6米以下的船只,每年24美元;
①船身长度在6-10米的船只,每年120美元;
①船身长度超过10米的船只,每年240美元。
(2) 在巴拿马领海内航行的外国船只
①船身长度在6米以下的船只,每年45美元;
①船身长度在6-10米的船只,每年90美元;
①船身长度超过10米的船只,每年180美元。
(3) 在巴拿马领海内航行或从巴拿马港口出发的国际商船
①船舶重量小于1,000吨的船只,每年75美元;
①船舶重量在1,000-5,000吨的船只,每年100美元;
①船舶重量大于5,000吨的船只,每年160美元。
(4) 经财政部批准在巴拿马领海内商业航行的船舶
①船舶重量小于1,000吨的船只,每年500美元;
①船舶重量在1,000-5,000吨的船只,每年750美元;
①船舶重量大于5,000吨的船只,每年1,200美元。
(5) 因旅游目的在巴拿马领海航行的船舶
①船舶重量小于500吨的船只,每年200美元;
①船舶重量在500-1,000吨的船只,每年250美元;
①船舶重量在1,000-5,000吨的船只,每年300美元;
①船舶重量大于5,000吨的船只,每年400美元。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巴拿马的税收征管是由隶属于国家经济与财政部的税务总局负责
(不包括地方税和关税)。根据2010年第8号法律,设立税务行政法院
(Tribunal Administrativo Tributario)作为独立和公正的机构, 有权对
经济部税务总局属地的一审决定的上诉进行审理。法院由共和国总统
任命的三名地方法官组成,但组成成员须经国民议会批准。本法院的成
立是为了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免受税务管理部门行为影响。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目前,由税务总局负责巴拿马国内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成立于
2013年的国家自然保护联盟(ANIP),曾作为政府独立机构管理巴
拿马税务体系,征收税收和制定税收政策,但2014年8月巴拿马最高
法院判定ANIP违宪。此后,由税务总局接手推进ANIP以前发起的所
有事项。
税收复议由税务总局负责处理, 税收争议由税务行政法院
(Tribunal Administrativo Tributario)负责处理。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在税务总局的官方网
站中注册登记以获得注册号(Registered User Code 简称RUC)。申请
人根据提示完成必填字段并提交后,税务总局系统会给申请人分配注
册号并提示申请人上传相关数据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字段的数
据一经提交上传,即被视为同意授权给电子税务系统用于其内部审查,
故申请人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纳税人必须在其开展商业、工业等经营活动前获取RUC。此外,
还必须在公共登记处(Registro Público de PanamÁ)完成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所有在巴拿马运营的公司都必须根据巴拿马通用会计准则留存
会计档案。只要公司在巴拿马当地运营,就须将会计档案、支持材料
及通讯资料留存在巴拿马,并及时更新资料随时备查。只开展离岸运
营的公司可将账簿、会计档案及通讯文件留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
巴拿马公司至少需准备以下会计资料:
(1) 股权证书;
(2) 股本登记册;
(3) 会议记录;
(4) 日记账;
(5) 总账。
除股权证书外,其余会计资料均需由公共会计师装订成册,一般
使用西班牙语编制。外国公司至少需要准备已装订成册的总账和日记
账。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准备购销日记账和明细账。公司可根据需要另
设一套账本,将法律要求的账务摘要保存,或将法律要求的账务与其他
会计账务合并保存。在巴拿马营业的公司可以要求采用磁性账务系统。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所有在巴拿马运营的公司均须按巴拿马税务
总局的要求,留存经注册会计师根据巴拿马通用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
报表。会计档案既可以纸质形式归档,也可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跨国公司可以向税务总局申请根据总部的会计年度采用特殊的
会计年度。股本超过100,000美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0,000美元的纳税
人须有由巴拿马注册会计师编制、附签的所得税申报表。通常情况下,
只有以下公司必须每年提交经审计的报表:国家证券委员会列出的公司、
在巴拿马经营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报表必须经
独立公共会计师审查并按时向有关当局提交。企业一般应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国际会计准则(IAS),中小企业可使用
《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银行业和受国家证券委员会监管的企业
可使用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但应提前告
知监管机构。
纳税申报
公司纳税人
法律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名在巴拿马注册的常驻代理人,
该代理人应在公共登记处注册。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是公司与巴
拿马政府之间的纽带,特别是对于在巴拿马注册、在国家领土外运营的
离岸公司,或董事和利益相关者居住在国外的离岸公司。除非公司授权,
常驻代理人不得承担任何义务。
成为常驻代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2) 巴拿马居民且居住在巴拿马境内;
(3) 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和管理层有所了解;
(4) 有权在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采取行动。
常驻代理人必须登记以下信息:
(1) 公司名称;
(2) 账簿和资料储存的实际地址;
(3) 资料保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4) 指定该人为常驻代理人的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记录和行为
相关文件副本。
根据2016年10月28日发布的52号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未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公司(即离岸公司)必须在其常驻代理人办公室
保存账簿和记录账簿5年。
根据2020年3月17日颁布的129号法律,巴拿马设立了公司最终所
有人中央登记处,旨在协助主管当局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常驻
代理人必须在中央登记处登记公司最终受益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对公
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或持股超过25%从而对公司具有最终控
制权的个人。
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254号法律规定,对于常驻代理人未在系
统中登记最终受益所有人的公司,按每家处以1,000至50,000巴拿马
巴波亚的罚款。此外,254号法律规定常驻代理人有义务保存其客户
的会计记录,并向DGI提交年度书面说明,列明其作为常驻代理人
的所有经营实体。
企业选择一年分三次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在6月30日前、9月30
日前、12月31日前),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或者纳
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纳税。若有特殊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将
申报期限延长1个月。同时,纳税人需根据本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额预测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为了减轻新
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021年第110号行政令将2020财年纳税申报表的
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5月17日。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第99号法律引入的税收特赦制度
通过2022年第337号法律进一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如果在截止
日期前完成支付,纳税人将有资格获得100%豁免任何逾期支付的利息
和罚款。此外,该法扩大了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与税
务机关签订缴税协议的益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2022年12
月31日前全额缴税,将享受60%的罚款豁免。
巴拿马的税收系统是基于纳税人自我评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即代
表企业对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自我评估。纳税申报表申报的期限是在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3月31日前)最长可延长1个月(纳税申报表)。
如纳税人的股本超过100,000美元或者年收入超过50,000美元, 纳税申
报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准备并申报。纳税人一般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
不超过1个月的延期申报,在新冠疫情下,可以申请不超过2 个月的
延期申报。2016年7月25日起,纳税人必须使用税务总局网站
()上的电子税务系统完成巴拿马纳税申报。公
司纳税人递交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上以下内容:
(1) 损益表(包括所得与亏损);
(2) 已分配股息的详细信息;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巴拿马税务机关允许自纳税申报日起36个月内进行更正申报,需
随附相关支持文件。更正申报需额外缴纳一笔行政附加费,法人更正
申报需缴纳500美元。
个人纳税人
无论是巴拿马公民或外国人,凡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必须
在次年的3月15日之前提交申报表(除非员工仅有一个来源的工资、薪
金或其他个人服务报酬,并且其月度所得税由雇主代扣(申报表) 。指定
期间作为纳税年度的,须在指定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递交申报 表,个人纳税人
所得申报期限最长可延长2个月。
雇员无需就工资薪金收入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但是,如果员
工除工资薪金以外还取得了来源于其经营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所
得时,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必须于3月15日连同纳税人
下一个课税年度的收入预估数一并提交。损益表(包括所得和亏损)
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且须留存一份已签署的报税表及所
附文件的副本。
个人纳税人可在申报后36个月内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但
是必须附上相关支持文件。更正申报需额外支付行政附加费,个人更
正申报需缴纳100美元。
下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必须由授权的注册会计师(Contador
público autorizado)准备:
(1)股本超过100,000美元的;
(2)年销售额(商品或服务)超过50,000美元的。
下列个人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1) 所得来源仅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职工;
(2)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美元且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1,000美元的个体经营者;
(3) 从事农业活动且年总收入不超过250,000美元的个人。
纳税人可以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
内,即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三期缴纳预估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减轻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021年第110号行政令将2020财年纳税
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5月17日。最终申报产生的税款与预
估税款之间的差额,在提交最终申报时进行调整。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
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汇出应付税款。任何减免税款可用于抵扣预估税款,
若有余额可继续用于抵扣未来的税款,或者在没有税款可抵的情况下予
以退还。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巴拿马税务总局可执行税务检查以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61]
。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申诉权
等权利;但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
料。
当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税务机关拥有广泛的自
由裁量权,且有权通过官方评估修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在检查过
程中,允许纳税人询问关于开展税务检查的详细和准确原因,税务人
员必须在15日内答复纳税人。
2020 年 5 月 21 日,税务总局表示,在新冠疫情造成的紧急状态
期 间 , 可 能 向 纳 税 人 在 其 税 务 登 记 处 ( Registro Unico de
Contribuyentes)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通知。若该电子通知包含
[6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19 to 721, 1240 and 1309;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171.
作为附件进行通知的决议或行政行为,在税务总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5
日后即视为电子送达。发起强制付款令的行政行为通知不使用电子形
式发送。
纳税人可在接到税务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税务检查决定进
行书面申诉的权利。纳税人也可以就接到税务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
税收管理法庭提出上诉。税收管理法庭需在两个月内发布处理结果。
之后,纳税人也可以向最高法院进一步上诉税收管理法庭的决定。
税务稽查
税务管理部门是基于1964年11月30日的第8号法律及1970年5月7
日的内阁第109号法令建立的。根据[62],税收管理部门有权
核查纳税人对《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其他税收
义务的遵从情况。具体而言,税务局有以下法律权力(CD 第18、
19和20条):
(1) 与纳税人和第三方举行听证会,提出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问
题;
(2) 核实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的税款的准确性;
(3) 收取税款和逾期付款的利息;
(4) 施加和收取国际交易法规定的罚金;
(5) 要求纳税人出示他们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
文件(纸质或电子);
(6) 审计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账簿和记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7) 要求申请税收优惠或福利的纳税人提供资格证明;
(8) 在需要时,要求国家警察对审计任务提供支持;
(9) 进行突击检查和临时没收;
(10) 逮捕;
[62] CabinetDecree109 of7May1970(DecretodeGabineteporelcualsereorganizalaDirección General de
Ingresos del Ministerio de Hacienda y Tesoro) (CD ).
(11) 向第三方和政府机构索取与纳税人的应计收入有关的信
息。
税务审计
根据1970年5月7日第109号法令第19条,税务审计是通过向纳税
人发出通知或报告开始的。此外,审计可以依照税务总局(DGI)
局长的指示开展,其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 税务总局以备忘录的形式准备一份通知,表明审计程序的
开始。
(2) 审计部的秘书办公室收到备忘录,该备忘录将被登记在控
制簿上,并将备忘录交付给该部门的负责人。
(3) 审计员要求审计部秘书办公室提供以下文件:
① 一封表明审计开始的函件;
① 如果纳税人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公共登记(法定代表人、官
员、董事和财产)的证明;
① 审计署的秘书办公室将准备这些函件并要求提供证明;
① 首席审计员将签署这些文件。
税务机关根据内部标准选择接受审计的纳税人。
税务代理
公司纳税人的股本超过100,000美元或者年收入超过50,000美元,
纳税申报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准备并申报。
法律责任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63]
滞纳税金罚息年利率比巴拿马银行监管署(Superintendencia de
Bancos)每年发布的市场年利率高两个百分点。
其他税收方面的行政处罚如下:
(1) 迟交税款:无罚款,仅对滞纳税金计算罚息;
(2) 迟交申报表和表格:罚款从100到1,000美元不等;
(3) 错误地或草率地申报纳税申报表:罚款额为应缴税额的5%
至10%。如果纳税人未在接收通知的48小时内缴纳罚款,则可判处
1 个月至1年不等的监禁;
(4) 拒绝提供信息和类似的妨碍行为:罚款从1,000到5,000美
元不等。多次妨碍的,可处以5,000至10,000美元的罚款;
(5) 对于公司来说,一个纳税期内逃税金额超过300,000美元将
被视为偷税漏税,将被处以逃税金额1至2倍的罚款。支付逃税税款以
及附加利息的个人将免于处罚。
诉讼时效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的一般时效期限为3年,从纳税人提
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开始计算。所得税的诉讼时效为7年,自产生所
得税纳税义务当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15年,自扣缴预提税款之日或应代扣代缴之日起计
算。
纳税人有权在3年内(从支付金额的当年的最后一日开始)向税
务机关申请退款。
税务机关可以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当年的最后一日开始,对最近
三年内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计。
[6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86 and 188.
关于增值税,税务机关有权在应缴纳税款的下个月的最后一日起
五年内追征税款。
其他征管规定
根据巴拿马税法,纳税人未及时报送转让定价报告表,或虽已及
时报送但报送不完整或不正确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罚款金额是
纳税人关联交易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0,000美元。
未及时报送国别报告,或虽已及时报送但报送不完整或不正确也将
产生罚款。初次未按规定报送国别报告的,罚款从1,000至5,000 美元
不等,且停业2天。若再犯则可能导致5,000至10,000美元的罚款, 并可
能停业10天。如果多次不履行报送国别报告义务的,将被停业15
天
[64]
。
纳税人未能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45日内提供同期资料的罚款
规定同国别报告相关规定一致。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巴拿马按属地原则征税。对个人而言只需就其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
缴税。除需缴纳最终扣缴税的收入外,非居民有源自巴拿马的收入, 必须
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则由税务
机关从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
应付的税款。对企业而言,无论其注册地在哪,巴拿马仅对该企业取得
的来源于巴拿马的所得征税。由于巴拿马采用税收属地原则,所以其法
律条文中并不包含对术语“非居民公司或企业”的定义。企业将应税款
项汇往国外或转入境外人士的银行账户时均需代扣代缴非居民的所得税。
非居民在巴拿马的常驻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分别记账,并根据记录确定
各自的净利润
[65]
。
[64] Panamanian Tax Code, Article 756.
[65]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contenidas ①en el Código Fiscal), Article 12.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巴拿马的预提税税收制度主要的征税对象是支付给在巴拿马境
外提供服务非居民企业的服务费或其他收费。是否适用预提所得税最
重要的原则是确认该服务或者项目是否为巴拿马公司创造了经济价
值,以及巴拿马公司(服务接收方)是否就该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在
《财政法》第694节第一段第e点中列明下列规定:
(1) 预提所得税义务的产生取决于该服务对巴拿马境内的个人
或公司是否有利;
(2) 该规定适用于汇付给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费、商标使用费、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专利使用费、技术费、工业秘密费及其他相似的费用,以及在巴拿马境
外提供服务的服务费;
(3) 当以上类型的费用是取得收入的必要费用,或者是资产维
护等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且该费用可被服务接收方税前扣除时,
以上类型的费用视为是在巴拿马境内产生的应税所得。
增值税管理
提供货物和服务及进口货物的公司需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年度总
营业额超过36,000美元则必须注册。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巴拿马设
有常设机构。
不属于强制性注册范围的纳税人可以自愿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
人。
股权转让
出售在巴拿马投资的股票和证券所实现的资本收益适用10%的税
率。买方必须按销售总价值或销售总价值的一定比例预扣5%的税款,
并在10天内汇给税务机关。如果不遵守这一预扣税要求,发行实体对未
缴纳的税款负有共同责任。卖方可将买方预扣的税款视为资本收益
最终应纳所得税额,假如预扣的金额(按销售总价值的5%税率计算)
超过了资本收益的应缴所得税(按10%的税率),卖方也可以要求退还
超出的税款。
股息红利
根据《所得税法》第七百零一条和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的
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股息红利应按以下方式纳
税:
(1) 如果是记名股票,适用以下最终预扣税率(《所得税法》第
733 A和B条):
①总金额的10%:所分配的收入是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但记名
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除外;
①总金额的5%:前提是所分配的收入是外国来源的收入或来自出
口的收入。
(2) 如果是无记名股票,适用20%的最终预扣税率。无记名股
票无需缴纳针对贷款或信贷10%的最终预扣税。
房地产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须缴纳10%的持有税。
利息
非居民法人获得的应税利息适用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按总金额的
50%缴纳最终预扣税。
然而,在国家证券委员会注册的债券和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只需缴
纳5%的最终预扣税。如果债券和证券的销售是由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的,
并且是通过在巴拿马正式成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配售的,则利息可免征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七百三十三条第1款和第2款)。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总金
额的50%缴纳最终预扣税。然而,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是由在科隆自由
区成立的公司支付给外国人的,则可免于纳税。(《所得税法》第七百
三十三条b款)。
其他
除企业所得税外,外国公司在巴拿马的分支机构还需缴纳税后利
润的10%的预扣税(即分支机构利润附加税或视同股息税)。最终确
定的预扣税或利润税,必须在提交年度报税表时汇出。分公司收到的
在分配时已被征税的股息,无需缴纳该分支机构利润附加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巴拿马《财政法》第762-C条规定了关联方的定义,即当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或资
本时,则被视为关联方。此外,关联关系的判定没有特定的门槛,即使
一方仅拥有另一方1%的股份所有权,这些实体也被视为关联企业。再
者,若在巴拿马设立的常设机构(如固定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处等) 直
接或间接地被其他方所控制,则该常设机构与其他方亦将被判定为存在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
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经营
特许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 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
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4) 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
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研发、维修、法律、财务、招牌、
培训、集中采购等服务。
关联申报管理
根据巴拿马税法的规定,巴拿马居民企业必须递交转让定价报告
表与同期资料文档,其中,属于跨国集团最终控股公司的,还需提交
国别报告。
转让定价报告表
居民纳税人须在关联交易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30日之前
通过电子税务系统填写并提交转让定价报告表(Informe de precios de
transferencia Formulario 930,以下称为“第930号表”),并留存法人代表
签署的纸质文档以备查。以指定期间为纳税年度的则应在纳税年度结
束后6个月内完成转让定价报告表申报。
注意,转让定价报告表(简称第930号表)与转让定价本地文档
(the Tranfer Pricing Study)不同,第930号表的提交是强制性, 而转
让定价本地文档只有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交。如纳税人
未提交第930号表,则会被处以关联方交易总额1%的罚款,罚款上限
为100万美元。
如纳税人需更正申报,可在申报截止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更
正原因的书面说明,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更正申报;申报
期截止后,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另外,巴拿马并无“安全港”规定,即没有明确关联交易申报的门槛,
也就是说巴拿马税法未明确最低交易额的标准,未规定豁免申报的纳税
人类型或行业,也无豁免申报的关联交易类型的相关规定。
国别报告
巴拿马已于2019年1月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
间协议》(以下简称“CbC MCAA),使其能够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
交换国别报告。2019年5月27日,巴拿马颁布第46号法案,要求巴拿
马税收居民企业中合并层面总收入超过亿欧元的跨国集团最终控
股公司递交国别报告,2019年度转让定价报告表已由原第930号表
版 ( 2018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适 用 ) 升 级 至 第 930 号 表 版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纳税人只需按转让定价报告表的规
定与要求如实填列相关信息即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包含跨国集团的所有实体的信息,包括这些实体的办公场
所和注册登记的国家(假如这两者不同),以及它们开展的活动;
(2) 跨国集团运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收入、税前利润、
已付和应计企业所得税、综合资本、留存收益、员工人数和有形资产
信息;
(3) 有助于理解“国别报告”中必填信息的补充信息或者解释说
明。
上述转让定价文件要求以西班牙语进行申报与留存。国别报告必
须在所报告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国别报告通常只用提交一次,但是如果任何一个组成实体或最终母公司
的信息有任何变化,巴拿马实体有义务(每年)更新信息并提交国别
报告。此外,第201-9507号决议将提交与2021纳税年度相对应的国别
报告的截止日期从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月15日。未按规定
递交国别报告的相关处罚请参见其他征管规定。
此外,巴拿马是2016年10月27日签署的《税务事项行政互助多边
公约:经2010年议定书修订》(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2011年)的缔约
国,该公约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巴拿马还于2019年1月24日签署了
《国别报告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bCMCAA)。截至2022年6月,
巴拿马根据税收情报交换规则已接收72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报
告并向外发送61家国别报告。
同期资料
纳税人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报送转让定价报告表时就已准
备妥当,而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无论是主体文档或
是本地文档,均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45日内提供,否则将产生
罚款,具体可见“ 其他征管规定”相关内容。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同期资料的分类
根据巴拿马税法的规定,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但巴
拿马税法并未对此专门进行区分,而是要求纳税人在同一份文档中进行
描述。巴拿马的转让定价文件规则以OECD转让定价指南为基础。根
据巴拿马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OECD转让定价指南被视为解释其
转让定价规则和规定的技术参考。
目前,巴拿马暂未对其他特殊事项文档做出具体规定。
同期资料的准备主体
同期资料的准备主体和报送主体均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关
联交易的巴拿马居民企业。
具体要求及内容
巴拿马不是OECD的成员国,但是巴拿马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
转让定价方面需要参考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跨国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 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情况介绍;
(2) 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价值链及其主要市
场地域分布情况;
(3) 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4) 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重要服务协议清单与情况
介绍,包括成本分摊协议、转让定价政策等;
(5) 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巴拿马纳税人缔约的无形资产重要协
议清单;
(6) 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7) 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清单;
(8) 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情况;
(9) 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
况及相关交易对巴拿马纳税人的影响;
(10) 关联交易业务性质描述及金额;
(11) 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巴拿马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
成员实体在该交易的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
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纳税人信息
①集团内关联交易详情,包括每项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与金额;
①纳税人及其境外关联方的名称与纳税识别号;
①纳税人所属集团的组织架构;
①与关联方的关系(直接或间接);
①集团的发展历程、所属行业、业务类型等情况的介绍;
①所属行业分析;
①纳税人在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名称;
①经济领域研究。
(2) 功能风险描述,包括纳税人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
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3) 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及
其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4) 各类关联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交易标的的特性、实质
与交易金额;
(5) 可比性分析,并阐述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差异;
(6) 纳税人目前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方法,以及选择一种或多
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因;
(7) 纳税人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关联交易业务价值
的说明;
(8) 各类关联交易在采用转让定价方法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9) 可比对象的财务信息与税务信息;
(10) 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11) 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对象清单;
(12) 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对象
的财务信息;
(13) 在纳税年度内经审计的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财务数据;
(14) 选取用于该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数据的标准及其与财务报
表的关系;
(15) 选取符合标准的可比数据及其来源和对应的期间;
(16) 详细说明选取用于可比性分析的各期间各交易类型可比
数据的原因;
(17)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尤其需阐明调整对交易各方
的适用情况;
(18) 根据所选择的方法,对利润指标进行说明;
(19) 计算独立交易原则下四分位区间;
(20)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如前所述,本地文档并没有文档模板,纳税人必须满足本地文档
中提到的内容要求。
其他要求
当关联方之间的定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时候,税务机关会调整企业
的计税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企业无需更
正自己的财务报表。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巴拿马在2010年颁布并于2011年生效的第33号法律,即《财政法
典》(第四卷第一章第九节)中首次确立了转让定价条款,并且增加
了一章涉及避免双重国际征税的处理和调整规范。
起初,该转让定价法规仅适用于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这
些关联方是仅指与巴拿马签订税收协定并有资格成为缔约国一方的
税收居民的国家,这将使得与这些关联方合作的第三方很可能会试图
从任何相关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税收利益。因此2012
年8月22日,巴拿马通过2012年第52号法律批准立法,扩大其转让定
价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包括与国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所有纳税人。
巴拿马的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
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
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
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巴拿马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
(简称《OECD范本》)为基础,确立自身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决议
等,在适用转让定价法规的实务层面遇到技术难题,将以《OECD
范本》作为参考。总而言之,OECD指南与巴拿马的转让定价立法之
间没有显著差异。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巴拿马税务当局准予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
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如由于交易的复杂性或可比信息的
难以获得性导致上述方法都不适用,准予使用利润分割法或交易净利
润法。
巴拿马税法并无条款规定可使用内部可比数据,因此,在进行适
用可行性分析时,需选择外部可比数据进行验证。需要注意的是,在
有国内可比对象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国内可比对象(例如巴拿马股
票市场、银行条例以及本地的国际数据库)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在没
有合适的本地可比对象时,纳税人应当写明国外可比对象更适合用来
分析对比的原因。
此外,巴拿马《财政法典》第762-E条法规确定了可比性分析,
指出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对每笔交易进行的可比性分析以
及可比信息的可获得性。这样做的目的是遵循经合组织准则,注重关
联交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巴拿马的转让定价法规不允许同时使用两种或多种
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根据《财政法》第762-F条规定, 企
业应采用最适当的方法(即指单一方法)来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通过寻找“可比非受控交易”,以非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
的独立交易价格,可以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以及
贷款或信贷、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
该方法要求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的资产、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
风险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当然,如果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
—定的差异,可以对这些差异进行合理的调整,该调整不能对可比信
息有实质的影响。
在可比的前提下,将关联交易中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可
比情况下非关联交易中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关
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不符合这个可比非受控价格,巴拿马的税务部
门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
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通常适用
于有形资产的购销或租赁、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在确定
利润时应考虑交易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成本加成率是按照合理
的利润(即企业的销售收人扣除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后的差额)计算
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独立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
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
交易成本×100%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独
立交易价格,是一种根据非关联交易使用的市场价格倒推算出关联交易
应使用的转让价格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
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没有对商品进行改变外
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批发业务或简单加
工业务。如果再销售方购进货物后对其进行了加工处理,那么简单地
使用当地正常销售毛利率来推算公平交易价格就是不妥的,此时应当
给予再销售方更高的利润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独立交易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
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
收入净额×100%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
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以及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
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
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
情况,分析过程主要依据关联交易内部数据。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
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
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
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
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率指标为基础
确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由于交易复杂
或缺乏信息而无法采用传统方法的情况,例如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
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在使用交
易净利润率法时,可以采用如下净利润率指标:
(1) 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
额)/2]×100%;
(2)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3)息税前营业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4)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5)贝里比率=营业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转让定价调查
巴拿马税务当局会根据其内部评估针对转让定价事项开展专项
检查并重新核定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税务决定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
有权对税务检查决定进行书面申诉,详情可见《指南》“税务检查”
和“其他征管规定”相关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
巴拿马政府暂不与纳税人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但现有草案拟
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规定写入《财政法》。届时,税务机关转
让定价司将负责与纳税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流程办结时限为自
收到纳税人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受理相关预约定价
安排申请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将分析其所收到的相关资料,并不时向
纳税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请求,或与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谈。
受控外国公司
巴拿马法律暂未对受控外国公司作出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巴拿马法律、决议、法令或判例均未提及成本分摊协议,因此巴
拿马税务当局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也未
对此向纳税人提出税收征管要求。
资本弱化
巴拿马法律目前暂未对企业资本弱化作约束。
反避税
目前,巴拿马国内税法暂无与一般反避税相关的规定。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税收争议概述
根据巴拿马税务从业人士的反馈,巴拿马目前无一般性的税收争
议解决流程;如果有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税收争议的解决可参照两国间
双边税收协定,但是目前中国政府还未与巴拿马政府签署双边税收协
定。
巴拿马有一系列关于促进投资的双边协议。这些协定为签署国的
投资待遇和保护建立了双边合法投资担保框架。这些协定认可对国内
外投资者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对资本或投资
利润的自由转移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同时还建立了一种解决一国投
资者与另一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机制。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指南》所称中巴税收争议是中国投资者与巴拿马税务当局或者中
国税务当局之间的税务争议,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完全对等的。此
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国投资者在赴巴拿马投资的决策
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巴拿马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
在巴拿马落地后一些尚未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其二是中国投资者在
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与巴拿马税务当局以及中国税务当局没
有事先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务争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税
收协定争议的表现,如:双重税收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争议、
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以及转让定价的税收争议等。
主要解决途径
纳税人可在收到官方评税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对官方评税提出质疑(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238条和第1238-A条)。当
纳税义务超过10万美元时,纳税人可以通过联系税务总局对评税提
出质疑。税务机关有2个月的时间做出决定(国际贸易法第1185条)。
纳税人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收管理法庭提出
上诉(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238条和第1238-A条)。税收管理法庭有2
个月的时间做出裁决(国际贸易法第1185条)。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规定了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
三种税收征管协助形式,但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做出保留。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经于2016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 自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对巴拿马生效。该公约在中国
和巴拿马已经生效,中巴两国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主要以此公约为基础
逐步展开。中巴两国之间打击各自居民的跨国逃避税行为的力度得到了
极大提高,能够更为有效地维护两国的税收利益。同时, 赴巴拿马投
资者需要了解其对税收征管、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要求,避免因
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引发的税收争议。
巴拿马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CIADI)的成员,这两个机构都可能是解决冲突方面的咨询机构。
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税收复议由巴拿马的税务总局处理,税收争议由税收管理法庭负责
处理。2010年成立的税收管理法庭,负责审理裁决税收方面的案件。
第六章 在巴拿马—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
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巴拿马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专门从事商业诉讼的法制国
家。在巴拿马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必须事先在在线系统
(Panama Emprende)注册,这是在巴拿马开始一项与商业、工业或
服务相关的活动的首要步骤。根据注册通知,费用须一次性付清。公
司的费用是55美元,个人的费用是15美元。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巴拿马
公司必须在巴拿马股票市场注册。
在巴拿马成立公司必须有一个注册代理,注册代理必须为巴拿马
境内的法律公司或律师,律师费约为600至1500美元。申请注册的文件
须经公证处公证,外国当局出具的文件需经巴拿马驻所在国领事馆认
证。
《巴拿马商法典》认可以下类型的商业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独资企
业、分支机构、自营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大多数巴拿马公司是股
份公司。
除上面列出的企业组织形式,巴拿马法律还承认其他形式的实
体,例如有限合伙企业信托,它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但
是,这种结构很少用于在巴拿马开展业务
[66]
。
[66]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P257.
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
股份制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非居民或个人出资成
立。每个注册成立人应至少从新实体公司的法定股本中认购一股。巴
拿马股份公司的法定股本不必全部认购和缴付。
成立巴拿马公司的条件如下:
(1) 公司名称;
(2) 成立公司的具体目的(一般来说,使用宽泛的通用目的,
指新公司将开展的主要活动);
(3) 授权股本(必须注明股份的数量、种类和面值);
(4) 至少任命三名董事担任相应职位:总裁、秘书和财务主管。
可以任命个人或法律实体(巴拿马或外国),每次任命都应提供主要
的个人或公司信息;
(5) 公司的期限(可以是永久的);
(6) 常驻代理人(律师或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姓名和地
址;
(7) 社会住所(注册地址)。
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注册成立公司时需要支付注册费。注册费按
股本总额累进计算,具体如下:
表12 企业注册费
股本(美元) 固定比例
不超过 10,000 50 美元
10,001 - 99,999 每 1000 美元收 美元
100,000 - 999,999 每 1000 美元收 美元
不低于 1,000,000 每 1000 美元收 美元,另加收 20%的附加费
注册成立巴拿马公司需要3-5个工作日。
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注册股份公司必须支付250美元的独特年
费,以及后续300美元的独特年费。在相应期间未能完成这些付款
将导致公司的行为无法登记(获公共当局授权或经第三方申请的情况
除外)。如迟延付款,将收取50美元的超额费用和300美元的罚款,并
在注册处作迟延付款记录。
股份公司由董事长、秘书和财务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这些职位可以
由任何人担任,无论此人是否是股东,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开会。会
议可以通过线下见面、电话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进行。每一次会议都必
须准备会议记录,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以及达成和批准的所
有协议。一股代表一票,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可以发行记名股
票和无记名股票。为了遵守透明度标准,巴拿马有一个固定不记名股票
的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非居民或个人出资成
立。有限责任公司一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2) 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目的(通常使用宽泛的通用目的,指
新公司将开展的主要活动);
(3) 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
(4) 股本金额;
(5) 至少任命一名管理人,可以是个人或法律实体(巴拿马人
或外国人),每次任命都应提供主要的个人或公司信息;
(6) 常驻代理人(律师或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姓名和地
址;
(7) 社会住所(注册地址)。
同样,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支付250美元
的年费,以及后续300美元的年费。在相应期间未能完成这些付款将
导致公司的行为无法登记(获公共当局授权或经第三方申请的情况除
外)。如迟延付款,将收取50美元的超额费用和300美元的罚款,并在
注册处作迟延付款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不必全额缴纳,然而,只有缴清全部出资的
股东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股东可以同意增加或者减少股本,如果
减少股本的结果是使公司的资产价值低于公司的负债价值,则不能批
准减少。
导致所有权变更的股本转让必须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股东
按其在公司股本中所占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的责
任仅限于其所持股本。公司获得的利润由股东根据股本所有权按比例
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需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
2020年12月2日,第186号法律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
任创业公司引入了一种特殊的税收制度,从2021年12月3日起生效。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 “创业者”的定义适用于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成员;
()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成员只能是个体,这些个体不能是两
个或多个不同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成员。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成员数
为1-5人;
()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的最低资本为500美元;
() 每个成员的经济责任仅限于其参与的数量。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适用下述规定:
(1) 年收入达15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创业公司被认定为微型企业;
(2) 年收入在150,001美元至100万美元之间的有限责任创业公
司被认定为小型企业;
(3) 如果小型企业的年度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则必须在接下
来的6个月内转换为不同类型的法律实体。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享有下述税收优惠:
(1) 成立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成立起两年内免收企业登记注册费;
(3) 成立起两年内可以不使用财政打印机或收银机;
(4) 个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向有限责任创业公司捐款不超过1万
美元的,可从其应缴的所得税中扣除相应金额。
合伙企业
巴拿马法律承认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非居民或个人出资成立。一
旦注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管理,但也可以指定管理人。在普通合伙
企业中,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对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的所有业务负责。有
限合伙企业由一名管理合伙人管理。管理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其
他合伙人只对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向合
伙人分配利润视同股利分配需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税金
[67]
。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出资成立并运营的公司,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6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9.
实体,其利润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的最低注
册资本金为1,000美元[68]。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一个法人实体的独立二级机构,巴拿马允许外国公司
在其境内成立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被视为巴拿马的常设机
构,需就其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常设机构
向其母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还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率视相关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减免。
自营保险公司
自营保险公司属于法人实体,通常是由属于同一个经济集团的母
公司组织、拥有并管理的一个公司。其仅有的目的是为该公司或经济
集团提供保险,替代从传统市场购买的保险。
自营保险公司向国际商业机构提供服务,是巴拿马作为世界金融
中心提供多种服务和产品的一种补充。无论是巴拿马还是外国的自营
保险公司,都需要经过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的保险和再保险监管者的
授权,目的是通过保险或再保险降低巴拿马办事处的经营风险。
信托公司
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在巴拿马建立信托基金,巴拿马的信托不需要
在公开的办事处进行注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私人行为,因此并
不要求将信托的内容透露给任何权威机构。唯一需要的手续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的签名需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认证。针对托管的
巴拿马的不动产,必须在巴拿马的不动产公共登记处进行记录。
[68] Law on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Ley de 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limitada) No 24 of 1966,
P63 to 84;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P249.
信息报告制度
巴拿马-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巴拿马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事宜签订了政府间示范性协定,并自2016年10月25日起正式实施[69]。
(1) 就巴拿马而言,美国居民申报账户需要向巴拿马金融机构
申报:
①持有该账户的特定美国人的姓名、地址和美国的纳税识别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①账号(如没有账号,需提供功能对等物);
①所申报的巴拿马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
①相关历年或其他适宜报告期结束时的账户余额或价值(包括现
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情况下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①托管账户: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分红总额和其他收
入总额如巴拿马金融机构作为监管人、经纪人、代名人或账户持有人
的代理人,通过出售或赎回财产,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所得款项总
额;
①就任何存储账户而言,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①除如上托管账户和存储账户外的账户,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
总金额,包括向账户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赎回付款的总额。
(2) 相应地就美国而言,巴拿马居民申报账户需要向美国金融
机构申报:
①如账户持有人为巴拿马居民,需提供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
和巴拿马纳税识别号;
①账号(如没有账号,需提供功能对等物);
[69] Panama - United States - FATCA Model 1A Agreement (2016)
①所申报的美国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码;
①存储账户支付的利息总额;
①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源于美国的股息总额;
①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的
报告程度,已支付或记入该账户的其他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总额。
(3) 巴拿马金融机构(Reporting Panamanian Financial
Institution)的相关报告义务如下:
①巴拿马金融机构确定需要报告的美国账户并每年向巴拿马主
管当局披露;
①巴拿马金融机构需要在2015年和2016年每年向巴拿马主管当
局 报 告 向 非 参 与 金 融 机 构 ( Non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付款时该非参与金融机构的名称及此类付款的总额;
①符合美国税务机关(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以下简称“IRS)
FATCA注册网站上的适用注册要求。
(4)同时,IRS要求巴拿马金融机构扮演如下角色:
①作为中介,承担主要的代扣代缴责任;
①作为外国合伙企业,承担代扣代缴责任;
①作为外国信托,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当来源于美国所得向非参
与金融机构付款时,扣留30%的所得。
总之,针对源于美国的所得向非参与金融机构付款时,巴拿马金
融机构作为一个中介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巴拿马在2018年9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
管当局间协议》(CRS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
“CRS MCAA”)。作为信息交换的发送国(Sending Jurisdiction),巴拿
马现可向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发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作为信息
交换的接收国(Receiving Jurisdiction),巴拿马现可接收包括中国在
内的87个国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对于需报送的其他辖区账户,需交换的信息包括:
(1) 作为账户持有人的各个需报送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
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是个人);对于机构,在适用统一报
告标准的尽职调查程序后,被认定为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人是需报送人,
提供该机构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需申报人的名称、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 账号(没有账号的前提下,提供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信息);
(3) 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编号(如有);
(4) 在相关公历年度年末、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期末或销户前
(针对在该年度或期间内销户的账户)的账户余额或净值(包括具有
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5) 对于托管账户:
①在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付至或计入该账户
(及其相关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股息的总金额及该账户下资产产
生的其他收入的总金额;
①在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账户持有人的托管人、经纪人、名
义持有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下,提供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
内,因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并已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收益总金额;
(6) 对于存款账户,在公历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已
付至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的总金额;
(7) 对于不属于第二款第五项或第六项的其他账户,在公历年
度或其他适当的报送期间内,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提供
已付至或记入账户持有人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该公历年度或其他适
当的报送期间内付至账户持有人的赎回款项的总金额。
BEPS计划下国别报告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人为
将利润转移至免税或低税地区,导致了工业化国家、新兴经济体和发
展中国家政府税收的大量流失。为避免计税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进一
步恶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制定了
相关应对措施,以应对混合错配安排、防止协定滥用、解决人为规避
常设机构构成问题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2018年1月24日,巴拿马签署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计税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MLI)。
巴拿马已于2019年1月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
间协议》(CbC MCAA),成为了CbC MCAA的司法管辖区,使其能够
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2019年5月27日,巴拿马颁布
第46 号法案,要求巴拿马税收居民企业中合并层面总收入超过亿
欧元的跨国集团最终控股公司递交国别报告,详见《指南》第四章相
关内容。
信息报告风险
根据巴拿马税务从业人员的反馈,巴拿马目前没有或者目前暂未
发现,基于不同的企业登记制度对应的信息报告风险。具体风险需要
根据具体的合同来规定。
纳税申报风险
在巴拿马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设立子公司的收入视为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
收入。巴拿马子公司应视为巴拿马单独的法律实体;子公司需要有独
立的会计账目和独立的纳税义务。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设立子公司,需注意当子公司往境外投资者即
母公司汇款时,需缴纳预提税。当子公司对外汇款时,存在漏缴税款
的纳税申报风险。根据巴拿马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支
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支持与服务、不动产所得时,应
为这些支付代扣代缴税款。具体预提税率规定详见。
在巴拿马设立分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公司在巴拿马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收入视为
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巴拿马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较外国
公司而言,应视为巴拿马单独的法律实体;分公司需要有独立的会计
账目和独立的纳税义务。外国投资者在巴拿马设立分公司,需注意根
据巴拿马税法规定缴纳分支机构汇款税,即分支机构除缴纳企业所得
税外,还必须缴纳税后收入的10%的税款作为股息税,易存在漏缴税
款的涉税风险。
在巴拿马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
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
的税收管辖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功能是
划分居住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入的征税权,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
重征税,因此,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
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低,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
没有常设机构的,来源国的征税权受限制的程度高。对于赴巴拿马投
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是否构成在
巴拿马的常设机构,对于其税收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巴拿马依据其国内法律规定认定常设机构,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
所取得的收入视为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收入,需要纳税申报。因此有
必要了解巴拿马法律规定下常设机构的概念以及相关税收协定对于
常设机构的具体规定。
调查认定风险
一般来说,各国企业所得税法通常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投资于巴拿马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还是巴拿马居民企业,
其身份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由于不同国家对
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因此在给企业选择纳税身份提供了一定
税务规划空间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为避免重复
征税的风险,建议企业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纳税人身份认定。
赴巴拿马投资者在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和运营模式之前全面了解
巴拿马国内就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其对纳税人税收遵
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而引发的
不利税收后果。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巴拿马政府与中国政府暂未签署税收协定,两国正式建交后,相
关协定谈签准备工作正在酝酿中。
其他风险
巴拿马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事宜签订了政府间示范性协定,并自2016年10月25日正式实施。这意
味着符合标准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在巴拿马经营所
得负有纳税义务,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
被处以高达50,000美元的罚款,严重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巴拿马已采用最新的关联方法(Nexus Approach)对抗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BEPS)。该方法规定,只有在纳税人能够证明其从巴拿
马取得的知识产权收入与其在巴拿马境内产生的支出相关的情况下,
才允许其适用知识产权制度及优惠税率。巴拿马于2018年12月26日制
定了第69号法令并于2018年12月27日在第28684-B号公报刊登,以确
保纳税人只有在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收入来自巴拿马境内具有经济实
质的活动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优惠安排。
参 考 文 献
[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124; Fiscal Code (El codigofiscal)
1956, P713.
[2] Decree Laws (Decreto ley) 18/194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35 to 636, 701 to
702, 708 and 71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49 of 2009, P3.
[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9.
[4] Law No 42 of 2001.
[5] Resolution No. 201-3713 of April 28, 2023.
[6]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33.
[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9;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P9.
[8] Decree Laws (Decreto ley) 18/194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35 to
636, 701 to 702, 708 and 71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2009, Article 3;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36/2003, Article 14; Law No 8 of 2016.
[9] Law No 41 of 2004, Article 4, 58, 60 and 91; Law No 8 of 2016, Article 69; Law No 66 of
2018.
[10]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36/2003.
[1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8;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2012, Article 4.
[12] Law No 45 of 2012, 10 August 2012 and Law 159 of 31 August 2020.
[13] Law on Incentives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Ley para el fomento de la actividad
turistica) No 80 of 2012, Article 4.
[14] Law No 32 of 2011, Article 31 to 37.
[15] Resolution No. 201-3713 of April 28, 2023.
[16]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7;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P170/1993, Article 23 to 48.
[17]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P143/2005, Article 13 and 1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7.
[18]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46, 52 and 60.
[19]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52.
[20]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46, 52 and 60.
[2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8-A.
[22] Law on Tax on Liquidation / Preferential Shares (Ley sobre impuesto a la liquidación/
participaciones preferentes) No 31 of 2011, Article 3;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 tributaria) No
52 of 2012, Article 3;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32 of 1927,
Article 11, 19 and 50 to 51; Law 27 of 2015, Article 3 and 6.
[2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6.
[2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0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Article117-Aand117-B;LawonTaxReform,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Article 2.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literal e).
[26]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2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696, 698-A and 701.
[28]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Article 279;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32 of 1927, Article 14 and 15.
[29]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33.
[3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17;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Article 279 to 281.
[31] Fiscal Code (Income Tax Law, ITL), Book IV, Title I, Article 762-N.
[32]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0.
[33] Income Tax Law [Book IV, Title I of the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Article 701
literal l.
[3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701.
[35]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1057-V paragraph 4.
[36] Resolution No. 201-2427 DGI of 14 May 2020.
[3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6.
[3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7;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10.
[39]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1057-V paragraph 6 to 8.
[40]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 2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1057-V paragraph 12.
[41]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4/2005, Articles 11 and 14; Law on Company
Formation (Ley de constitución de sociedades) No 5 of 2007, Articles 78;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V paragraph 2; Law 5 of 1997, Articles 71 and 78.
[42]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V paragraph 9.
[43]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contenidas en el Código Fiscal), Article 188.
[44]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 contenidas en el Código Fiscal), Article 191.
[45]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28;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85/2005, Article 8;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Articles 142 and 143.
[46]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6.
[47]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Article
10.
[48] Law on Excise Duties (Ley de impuestos especiales) No 45 of 1995; Executive Decrees.
[49] Law on Tax Reform; New Rates of Social Contributions (Ley de reforma tributaria, las
nuevas tarifas de las contribuciones sociales), Article 101; Law on Amending Cabinet Decree No
168 of 1971 (Ley por la cual se modifican algunas disposiciones del decreto de gabinete No 168
de 1971) No 13 of 1987, Article 1;
Cabinet Decrees (Decreto de gabinete) 168/1971, Article 1.
[5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057-G to 1057-I; Resolutions (Resolución),6
August 2003, 201-2378; Law on Tax Reform, 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 Article
15; Law on Amending Petroleum Tax For 90 Days (Ley que modifica el impuesto al consume de
algunos combustibles liquidos por el termino de noventa dias), Article 1.
[5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63 to 767.
[52] Law on Tax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Ley sobreimpuesto a la transferencia de tierras) No
106 of 1974, 1 and 2;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31 of 1991, Articles 35.
[53] Law on Tax on the Transfer of Land (Ley sobreimpuesto a la transferencia de tierras) No
106 of 1974, 1 and 2;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31 of 1991, Articles 35.
[5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63 to 767, 786 and 79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P44;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766 and 766-A.
[55]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763 to 767, 786 and 790; Law on Tax Reform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No 8 of 2010, Articles 44.
[56] Law on Tax Reform, Foundations and Property Transfer Tax (Ley de reformatributaria,
fundaciones e impuesto de transmisionespatrimoniales) No 28 of 2012, Articles 12; Law on Fiscal
Equity Reform and IFRS Adoption (Ley reformatoria para la equidad fiscal y adopción IFRS) No 6
of 2005, Articles 81.
[57] Law on the National Motor Vehicles Register (Ley sobre el Registro Único de Vehículos
Motorizados) No 14 of 2005; Municipal agreement 162 of 2006 on Reorganising the Municipal Tax
System in Panama City (acuerdo municipal 162 de 2006 por el cual se reorganiza el Sistema
Tributariodel Municipio de PanamÁ).
[58]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Hydrocarbon Businesses (Ley por la cual se regulan actividades
relacionadas con los hidrocarburos) No 8 of 1987, Articles 49 and 55-A.
[59]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Non-metallic Minerals Exploration (Ley por la cual se reglamenta
la exploración de minerales no metÁlicos) No 109 of 1973, Articles 16; Municipal agreement 162
of 2006 on Reorganising the Municipal Tax System in Panama City (acuerdo municipal 162 de
2006 por el cual se reorganiza el sistema tributario del municipio de PanamÁ), Articles 211-A.
[60]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s 1014 to 1016.
[61]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719 to 721, 1240 and 1309; Executive Decrees
(Decretoejecutivo) 170/1993, Article 171.
[62] Cabinet Decree 109 of 7 May 1970 (Decreto de Gabinete por el cualse reorganiza la
Dirección General de Ingresos del Ministerio de Hacienda y Tesoro) (CD ).
[63]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Article 186 and 188.
[64] Panamanian Tax Code, Article 756.
[65] Income Tax Regulations (Decreto Ejecutivo por el cual se reglamentan las disposiciones
delimpuestosobrela rentacontenidas ①en elCódigoFiscal),Article 12.
[66]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P257.
[67] Fiscal Code (El codigo fiscal) 1956, P699.
[68] Law on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Ley de 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limitada)
No 24 of 1966, P63 to 84; Commercial Code (El codigo de comercio) 1916, P249.
[69] Panama - United States - FATCA Model 1A Agreement (2016).
附录1 巴拿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目前巴拿马已对外正式签署18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
“税收协定”),其中,现已生效的税收协定17个,尚未生效的税收协定1
个,详见下表附表1。
附表1 巴拿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 墨西哥 Mexico
2 巴巴多斯 Barbados
3 葡萄牙 Portugal
4 卡塔尔 Qatar
5 荷兰 Netherlands
6 西班牙 Spain
7 卢森堡 Luxembourg
8 新加坡 Singapore
9 韩国 Republic of Korea
10 意大利 Italy
11 法国 France
12 爱尔兰 Ireland
13 捷克 Czech Republic
14 阿联酋 United Arab Emirates
15 以色列 Israel
16 英国 United Kingdom
17 越南 Vietnam
18 哥伦比亚 Colombia 尚未执行 尚未生效
此外,巴拿马与塞浦路斯、根西岛和匈牙利的税收协定现正处于
谈判协商阶段,与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税收协定现正处于起草阶段。
2025年4月,巴拿马与哥伦比亚宣布启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
判,预计谈判将持续一年。该协定将遵循经合组织(OECD)标准。
巴拿马税收协定签约情况(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区
域分布及代表性签约国家/地区
欧洲:西班牙、荷兰、卢森堡、爱尔兰、葡萄牙、法国、意大利、英
国等
亚洲:新加坡、韩国、日本、阿联酋、卡塔尔、以色列
美洲:墨西哥、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
其他地区: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
附录 2 巴拿马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目前,巴拿马已与10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其中,
现已生效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9个,尚未生效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
个,详见下表附表2。
附表2 巴拿马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 美国 United States
2 挪威 Norway
3 冰岛 Iceland
4 芬兰 Finland
5 丹麦 Denmark
6 瑞典 Sweden
7 格陵兰岛 Greenland
8 加拿大 Canada
9 日本 Japan
10 法罗群岛 Faroe Islands 尚未执行 尚未生效
巴拿马现正与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根西岛和
南非谈判协商拟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与德国和印度的税收情报交换
协定现正处于起草阶段。
附录3 巴拿马签订的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
议或换函
目前,巴拿马已与7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
换函(以下简称“国际运输收入协定”),其中,5个国际运输收入协定
已生效,1个尚未生效,1个停止执行,详见下表附表3。
附表3 巴拿马签订的国际运输收入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 阿鲁巴 Aruba
2 哥伦比亚 Colombia
3 德国 Germany
4 荷兰 Netherlands
5 美国 United States
6 土耳其 Turkey 尚未执行 尚未生效
7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Netherlands
Antilles
停止执行
此外,巴拿马还与库拉索岛(Curacao)于2015年4月11日签署航
空运输协定(Air Transport Agreement),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中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
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中巴海运协定”)。根据中巴海运协定,两国
海运主管部门、港口组织和企业间还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交流
合作,共同促进彼此海运业和港口的发展;悬挂两国船旗的船
舶挂靠对方港口将享受对方给予的优惠吨税及其他港口服务的最惠
国待遇;两国政府互认对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船舶国籍
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等。
附录4 巴拿马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
2016年10月27日,巴拿马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2017年3月16日,巴拿马交存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批准书,该公约及其修正议定书于2017年7月1日生效,使其成为加入
世界领先的提高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工具的第105个国家(及地
区)。
2019年1月,巴拿马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
协议》(CbC MCAA),使其能够自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交换国别报告。
截至2022年1月31日,全球已有115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CbC MCAA。
2018年6月,国别报告首次实现了自动交换,截至2021年10月,已建
立了3000多个双边国别报告交换关系。
在《指南》“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中提及巴拿马已
签署CRS MCAA与MLI,并已开始进行信息交换,在此便不过多赘
述。
附表4 巴拿马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2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计税基础侵蚀和
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
——
3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
议(CRS MCAA)
现已执行
最早生效自
4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bC
MCAA)
附录5 巴拿马与美国签署《海外账户税收
遵从法案》
巴拿马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与美国就《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事宜签订了政府间示范性协定,并自2016年10月25日正式实施。详见
《指南》“ 巴拿马-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相关内
容。
编写人员:谢军军
审校人员:何炬 柴劲松 王晨旭 王洋 王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