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一 补贴行为的界定
二 损害的确定
三 因果关系的确定
四 对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1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GATT1994第六条、第十六条和WTO《反补贴协议》是关
于反补贴适用的国际规则。
WTO《反补贴协议》: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
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
领土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或威胁
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因此,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补贴行为,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三条件
因果关系补贴行为 损 害
专向性补贴
造成国内产业
的损害或损害
威胁、或阻碍
国内产业的建立
一般因果关系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3
1 补贴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补贴行为
① 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转让资金
④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
述一项或多多项通常属于政府的职能
⑤构成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②政府或公共机构放弃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
③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服务
《反补贴协议》规定下列情况存在补贴行为 :
4
补贴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内容上:提供了财政资助
主体上:资助是由成员方的公共机构提供的
后果上: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1)补贴行为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5
(2)专向性补贴
• 即使一项补贴行为符合《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但如果不是专向性补
贴,则该补贴不受《反补贴协议》的约束。存在专向性补贴是采取反
补贴措施的基本前提之一。
• 凡是专用于授予有关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企业或产业,或者一类企
业或产业,或某一地理区域的补贴,即为专向性补贴。
• 具体而言,凡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种补贴只能给予特定的
企业、产业或地区,则属于专向性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6
(2)专向性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①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如果制
定了中性的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和条件,并能严
格遵守,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②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
③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
企业进行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的税率行为除外。
确定专向性补贴的原则
:
④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7
(2)专向性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专向性补贴的分类 :
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
可诉补贴(黄箱补贴)
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部分专向性
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8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是指任何成员不得实
施或维持的补贴。
出口补贴: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影响:刺激出口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
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或实质损害威胁。P188列出了12项清单
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即
国内含量补贴。
补贴对象: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
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
而抑制相关产品进口。
禁止性补贴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
9
可诉补贴(黄箱补贴):是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
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
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被申诉。
《反补贴协议》第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总体原则,即成
员方不得通过使用该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
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指以下三种情
况:
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
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可申诉补贴也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0
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是指允许的补贴,
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的反补贴申诉。
一、不具有专向性的普遍性补贴—不针对特定企
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
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科研补贴,落
后地区补贴,环保补贴。要求条件:P190
不可申诉补贴自《WTO协议》生效临时适用5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1
2 损害的确定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这里国内产业损害与《反倾销协议》是一样的
:
国内产业损害
实质损害
数量、价格、
市场份额
实质损害威胁
虽尚未构成实质损害,
但事实将导致实质损
害的发生。威胁是真
实的、迫近的、可以
预见的
实质阻碍进口国国
内产业的建立
一般指新产业的实
际建立过程受阻碍,
必须有充分证据
12
②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③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
① 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量和绝对量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定因素: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3
2 损害的确定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2)对GATT1994应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GATT1994规定:一成员认为自己在总协定所直接或间接应享
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行为而丧失或减损,可
向该成员提出请求或建议。
该规定用到补贴上就是:如果一成员的补贴措施是另一成员在
关税减让谈判时未曾合理预期的,那么这种补贴就是对另一成
员对GATT1994该享有的利益的损害。
14
2 损害的确定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3)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
《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的两种
测试方法:
一 表面证据测试法:只要补贴达到一定数量或具有某一性质,
即可认为该损害存在;
二 后果测试法:只有补贴造成规定的后果才能确定损害。
15
表面证明测试法:
①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②补贴用于弥补企业或产业的经营亏损
③直接债务免除,补贴用于偿债
后果测试法:
①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进口
②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在第三国的出口
③造成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的大幅削价或价格抑制
④特定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跟以往3年平均市场份额相
比,国际市场份额增加,并呈一贯的增加趋势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6
3 补贴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三条件
因果关系补贴行为 损 害
这里采用的也是一般因果关系:只要证明在同一时间内,
补贴产品的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而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
害,因果关系即被认可。
17
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一般发展中成员
特殊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及人
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
18
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① 对禁止性补贴的特殊待遇
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成员,一般发展中
成员8年期限,即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但如果补贴产品有
了出口竞争力,以上成员分别在8年和2年取消出口补贴。
出口竞争力: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世贸份额中达到%。
禁止性的进口替代补贴:特殊发展中成员8年期限,一般发
展中成员5年期限。
19
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② 对可申诉补贴的特殊待遇
发展中成员对可申诉补贴可以维持,但如果被认定为对其他
成员造成任一种损害,可能遭到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20
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③ 其他特殊待遇
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A 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确认为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对发展
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
B 如果补贴产品在进口成员市场占比不到4%,对发展中成员
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但如果几个发展中成员的补贴产品
在进口成员市场的总占达到9%,该反补贴措施可继续使用。
21
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2)对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
禁止性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继续适用,但应在7年
内逐步取消。
可申诉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维持,但如果造成其他
成员的损害,则会被实施反补贴措施。
22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一 申请
二 立案
三 磋商
四 调查
五 初裁—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价格承诺
六 终裁—征收反补贴税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23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申 请 立 案 磋 商
初 裁 调 查终 裁
24
1 申请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存在补贴行为:金额和性质
损害确定:充分证据
申请人:
申请书内容:
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
因果关系:
25
立案决定和公告
调查的终止
调查单位和期限
对反补贴申请审查认定后,就
可以做立案决定,并通告相关
利害关系方。
调查行为由进口方的有关政府当局发出;
期限应该在立案后1年内结束,最多18个月。
证据不足;补贴额不足从价金额1%;补贴
产品在进口方占比不足4%。
出口商
进口商
出口方政府
2 立案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26
《反补贴协议》规定进口方在决定调查前,要与被调
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并
且在整个调查期间,给予出口成员方继续磋商的机会。
3 磋商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27
4 调查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内容: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补贴和损害的确定。另外,一般以听证
会的形式给予出口方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举行听证会
问卷调查
实地核查
如果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30天)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
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按可获得最佳信息处理。
28
初步裁决:在反补贴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就补贴、损害、因
果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的初步裁定。
一 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前提;
二 肯定性初裁是进口方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
三 如果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则调查即终止。
5 初裁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29
① 临时措施:
条件:
已按规定发起调查,并给予当事方辩护机会;
已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并认为该措施有必要。
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二是提供保证金、包涵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期限:
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日起的60天;
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0
② 价格承诺:
出口商向进口方承诺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补贴价格向进口方出口,如
果进口方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双方可以达成此协议。
提出:
价格承诺必须是在肯定性初裁之后提出;可以由出口商主
动提出,或是进口成员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提出。
接受与
拒绝:
出口商主动提出的价格承诺,进口方可以接受,并应立即
中止调查;也可以拒绝价格承诺。
限度
:
价格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补贴损害所需的限度;
但是可以低于该限度。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1
② 价格承诺:
进口方权利:要求和监督出口商履行价格承诺,如出口商
违反承诺,进口方可以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可对临时措
施前90天进行追溯征收。
进口方义务:达成协议后,应中止或终止反补贴调查。
协议达成:
达成协议后,如出口商要求或进口方决定可继续进行调查,
则:
如果裁定是否定性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价格承诺继续执行。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2
最终裁决:在肯定性初裁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后对补贴作出
的最终结论。
一 只有初裁是肯定的,才会继续调查和作出终裁;
二 终裁未必是肯定的;
三 终裁是征收反补贴税的法律依据。
6 终裁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3
征收反补贴税:肯定性终裁后,进口方可以做成征收反补
贴税的决定。
6 终裁
征较少
税原则:
如果部分征收足以消除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征税幅度最
好小于补贴幅度。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4
如果最终做出损害的裁定,或者虽已做出损害威胁的裁定,
但如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损害威胁变成损害事实,则反倾
销税可对临时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如果最终做出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反倾销税只能从裁定
日起开始征收,并退还临时措施期间的税或保证金。
征收期限:
原则上,反补贴税的征税期限以抵消补贴造成损害所必须
的时间为准;
一般征税期限为5年。如果5年之内复审,则根据复审结果
决定。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35
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
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
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一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二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
三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36
区别:
①参与主体不同:DSM的救济程序只能由成员方政府提出,
而国内反补贴程序主要由国内产业提出。
②救济内容不同:DSM的救济措施包括取消补贴、修改补
贴、补偿或采取报复措施,国内反补贴措施主要是征收反
补贴税。
如果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的反补贴裁定和救济措施有异
议,也可通过USM解决争端。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反补贴的救济措施除了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进行补救,
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直接进行补救。
37
磋商
斡旋、
调解与调停
成立
专家小组
通过专家
小组报告
上诉 争端解决
机构裁决
裁决的执
行和监督
补
偿
与
减
让
的
终
止
及
“
交
叉
报
复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1)磋商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只要一成员认为其受到另一成员的禁止性补贴的侵害,
就可向该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 如果3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DSB。
重要说
明:
在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救济程序上,DSB的合理处理
时间都缩减一半。
39
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2)成立专家小组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按照反向一致性的表决机制,一般会自动生效地成立专家
小组。
• 此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还设立由5位资深人士组
成的常设专家小组PGE。
• 专家组可就涉及的禁止性补贴问题向PGE请求协助,但对
于PGE关于禁止性补贴的结论,专家组只能接受不能修改。
40
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3)最终报告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
• 如果最终报告认为存在禁止性补贴,则DSB通过该报告后,
实施补贴行为的成员应撤销该补贴。
• 执行
• 上诉
• 既不执行也未上诉,DSB授权报复
41
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4)上诉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上诉结构收到上诉请求后30天应作出上诉报告。
• 上诉报告被DSB通过后,争端各方要无条件接受。
• 执行
• 不执行即可授权报复
42
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
(1)磋商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只要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任何补贴对其造成三种损害之
一,就可向该补贴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 如果6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DSB
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43
(2)最终报告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
• 如果最终报告认为该补贴行为对另一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
则DSB通过该报告后,补贴成员应采取适当步骤消除不利
影响或撤销该补贴。
• 执行
• 上诉
• 既不执行也未上诉,DSB授权报复
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
44
(3)上诉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上诉结构收到上诉请求后60天应作出上诉报告。
• 上诉报告被DSB通过后,争端各方要无条件接受。
• 执行
• 不执行即可授权报复
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
45
3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
(1)磋商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不可诉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
了严重不利影响,就可向该补贴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 如果6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46
3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
(2)委员会的处理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
• 委员会应在接到请求后120内作出结论。
• 如果委员会确定存在补贴的不利影响,则可建议实施补贴
成员修改补贴计划,以消除不利影响。
• 如果6个月内未得到执行,委员会则可授权报复。
47
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的不同
对微量的标准不同
倾销幅度2%;补贴幅度1%(发展中国家2%)
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
倾销:一成员出口量占总进口量份额少于3%;
或集成出口量少于7%
补贴:4%;9%
反补贴方(进口方)有义务邀请对方磋商
救济方式不同
反补贴的两种形式:国内反补贴法;DSM程序。
48
谢 谢
三月-
2212:52:0412:5212
:52三月-22三月-
2212:52
12:5212:52:0
4三月-22三月
-2212:52:04
2022/3/25 12: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