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
“您是猎人还是猎物?”
Thomas Barrie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方法?
兼并重组的方法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是相似的,西方并购
者希望在中国适用同样的方法
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代表并购
者或被并购者从事兼并重组项目,所有的项目基本上以
相似的方法进行且在许多情况下选择适用英国法或香港
法
因此熟悉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兼并重组方法”对
于那些希望在西方进行并购或被并购的中国公司来说是
非常有用的
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融资项目
大体方法
并购者、被并购者通常会先就主要条款或意向书达成一致协议
– 有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通常除了个别条款外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专属性、法律适用、保密条款
– 有时会先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赋予并购者知晓公司保密信息的权利
尽职调查
– 总体的法律、财务和商业的调查,通常调查内容是很广泛的
– 其他特殊专家
应该并购资产还是股权?
– 股权并购需承担被并购公司的负债
– 资产并购使并购者可以选择想要并购的资产,但要受一些禁止性法
律规定的限制,例如:在英国法系下职工应自动随着公司业务的转
移而转移且税务负债能够转移
大体方法 (继上页)
并购协议
– 股权买卖协议或资产买卖协议
– 如果是资产并购,那么所有种类的并购资产均必须转让
– 完成并购项目的条件
(i) 并购管制的清除
(ii) 股东的同意
(iii)第三方的同意
– 包括广泛的承诺
订立合同阐明关于业务或资产的状况,包括职工、客户、供应商、房地
产、知识产权和诉讼
– 承诺的目的
并购者能够依赖或据以诉讼的合同性承诺
过滤信息(见下文中的“披露”)
在并购者、被并购者之间分配风险
– 披露
对并购者的保护
大体方法 (继上页)
–根据英国法,任何披露必须公平
–通常以披露信或披露表的形式进行披露
对被并购者的保护:
–通常逐项说明或附加所有提供给并购者的信息以建立并购者
并购时已知的信息系统,这样并购者以后就不能对被并购者
提出索赔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那些股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公司
通常有额外的规定要适用
在英国和香港包括并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在英国,守则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包括(a)在英国、海峡群岛或
马恩岛注册成立且在英国官方证券市场或海峡群岛或马恩岛上上市的
公司,或(b)公司的核心管理控制机构在上述其中一个辖区
英国并购守则包括六个基本原则和许多详细规定,包括:
– 所有股东的平等待遇
– 向股东提供充分的信息
– 并购组的独立性
原则具有灵活性以确保交易的公平
并购可以是“自愿的”或“敌对的”
在公告后,对进一步的股份收购有详细的时间要求和限制
在英国和欧洲的并购的特殊问题:一些潜在缺陷!
并购管制的规定
–可以非常严格
–对于会产生减少竞争后果的并购设置大量条件
–在内容上大致与中国法律法规类似,但更具体
–可以有本地化的和欧盟的限制条件
职工权利
–在目标公司拥有位于欧洲的职工时适用
–甚至在并购公开之前就可能产生磋商义务(取决于限制条件)
对价
–在以现金收购股份或收购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之前可能
产生支付现金对价的义务
在英国和欧洲的并购的特殊问题:一些潜在缺陷!(继上页)
–顾问:可能需要在辖区内具有执业资格
–例如:在英国,顾问必须经2000年金融服务和金融市
场法“授权”
特殊管制行业–
–并购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适用特别的限制性规
定
–在电信、媒体和广播领域的目标公司可以被并购,但
需取得批准
–能源和水利业–可能需要批准
犯罪
–在英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内幕交易属于刑事犯罪
– 操纵市场属于刑事犯罪
如果在英国或欧洲并购
决定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尽早查看法规规定 – 错误可能会很“昂贵”!
尽早向有经验的顾问获取建议,尤其如果目标公司是上
市公司或处于特别管制行业。
总体上讲并购项目是受鼓励的,英国对中国投资者很开
放(与一些国家不同!)。
如果与西方公司共同进行并购活动,在您的团队中有这
方面经验的顾问是非常有用的。
在欧洲,中国并购者在并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取得事前同
意和批准。
如果在中国并购或被并购
如果并购者使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方法”,那么选择
熟悉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方法的顾问
并购者或被并购者确定目标公司的法规位置以确定是否
有并购障碍
对尽职调查和披露程序有准备
联系方式
伦敦
Peter Bradley
英国夏信律师事务所
One, St. Paul’s Churchyard
London EC4M 8SH
电话:44 20 7809 2156
电子邮件:@
传真:44 20 7003 8597
上海
Thomas Barrie 白瑞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港陆广场9楼904室,200001
电话:86 21 5385 2299
电子邮件:@
传真:86 21 5385 2195
香港
John Gale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35楼
电话:852 2868 0789
电子邮件:@
传真:852 2868 1504
mail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