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2月
第20卷 第l期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Feb.,2004
v01.20 No.I
职工股票期权课税环节探求
冀慧峰
(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部,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对股票期权在中国的顺利推广及其激励效应的良好发挥有着
决定性作用,在股票期权税收问题中,课税环节的确定是最终决定期权税收能否实行和实行难度的关键。
从股票期权可能课税环节出发,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提 出一些确定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建议。
关键词:股票期权;行权;禁售期;等待期
中图分类号:F81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585(2Oo4)01—0056—03
An Exploration of the Tax Link on Employee’S Stock Forward’ntlle
Hei—feng Ji
(The post-graduate Department,Ⅳ0 一East Universe,ofF/nance and Econom/cs,Da//an,L/aon/ng,116025)
Abstract:Th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x policy on the stock forward title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popularizing the stock forward title smoothly and giving full play to its incentive the tax
po licy on the stock forward title can be carried out Or not and how hard it can be carried out.Starting
from the possible tax links under the related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this paper makes some
suggestions for determ ining the tax links on the stock forward title.
Key W ords~stock forwark title,to trercise the right,pe rild of prohibitting selling,periold of
waitiI唔
“股票期权制”是一种把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措施。它需要企
业经营者“用现在的价钱买将来的资本”来获得这种权利,并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来“行权”。它不同于
以往的派送股票或固定收入来调动经营者的报酬方式,具体说就是一个职工在特定年份内以一定的
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够最终实现,而在不同
的阶段对其征税都有不同的困难和意义,因此确定股票期权的课税环节成为股票期权税收研究中的
一 个重要问题。
一
、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一般处理
(一)以股票期权运作程序确定股票期权课税环节
股票期权运作一般包括四个程序:赠予、授予、行权和出售。赠予是公司以合约形式将一定数额
的股票期权作为薪酬支付给员工,分为一次性赠予和分次赠予;授予实际是指员工已经得到了股票期
权,是在双方签定合约确定酬劳金额即赠予后根据工作进度实际支付,只有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才是
持有人真正拥有的权利;行权是按赠予股票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一般是在授予日(成权 日)
即拥有行权之后到股票期权到期 日之前的可选择时段内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包括现金行权、无
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三种;出售是指期权股票持有人在获得该股票后择日售出。
÷ 收稿日期:2003—09—17
作者简介:冀慧峰(19r79_-),男,山西长治人,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税务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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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慧峰:职工股票期权课税环节探求
“股票期权”被授予的个人究竟应该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这样几种看法:第一种是认
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发放奖励的一种形式,从授予之 日起被授予人就负有纳税义务;第二种看
法则认为 “股票期权”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间负有纳税义务,因为在持有期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
权之外的所有权;第三种看法认为 “股票期权”在行权之 日才负有纳税义务,因为只有这时被授予人
才获得了收益。
在股票期权运作的四个程序中,由于授予其实是赠予的执行,所以可以课税的阶段包括赠予、行
权或股票卖出。1.选择赠予时课税。只要员工收到公司赠予的认股期权,而且认股期权的价格可以
判定,那么就认为员工已经获得了收入,就应该 申报纳税,如果认股期权有市价,认股期权赠予员工
时,员工就要以认股权市价减去所付行权价的差额申报薪资收入,雇主公司同时以员工薪资收入作为
抵扣费用,奥地利、德国、新加坡等国就是在赠予时课税。但是,“股票期权”仅仅是上市公司授予本公
司特定人员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规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一种选择权,持
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放弃在未来
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就是说被赠予人并不一定会享有期权带来的利益,此时若在赠予时课税,就显
失公平。2.选择行权时课税。从一般会计理论来说行权时,期权持有人就享有一定的经济福利,而
且如果认股期权无市价,则员工必须在行使认股权购股时申报薪资收入,雇主同时报薪资支出。若此
时征税,可以按照行权股票价格和市价差额确定收入和损益,这样做既符合一般的所得定义确认原
则,而且相比而言比在赠予时课税更容易确定计税所得,法国、日本、香港等就在行权环节征税。不过
在赠予或行权时计税会产生流动性问题,即员工在认股期权赠予或行权时,常常无现金付税,只好卖
股票付税,这就失去鼓励员工和公司一体成长的本意。3.选择售出时课税。由于在售出期权股票时
期权持有人真正实现了行权收益及其持有股票的资本增值或损失,而且此时持有权人也获得了现金
收入,能够更好地发挥股票期权鼓励员工和公司共命运的作用,因此是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课税环
节。不过在售出时才征税,税务机关丧失了税金的时间价值,期权持有人却享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一般在期权股票销售时征税。那些对职工股票期权规定既在销售环节
征税也在赠予和行权环节征税的国家,一般都允许把赠予或行权环节的征税在销售环节抵免。
(二)以股票期权性质确定股票期权课税环节
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绩效加速股票期权与绩
效授予股票期权 、指数化股票期权与折(溢)价股票期权等,不过在确定纳税环节和税收优惠的时候更
多考虑的是激励性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划分。股票期权本身是为了使得公司与雇员之间可以非常
灵活地享有所有权,根据业绩奖励,吸引和保留人才,而激励性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法定股票期权,是国
家出于稳定公司结构和促进公司和雇员之间长期共同发展而允许的一种期权,对于这种期权国家有
必要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来促使各企业严格执行。以美国为例,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接受人可以享
受税收优惠,可以将行权时的期权收益(行权价和出售价的差额)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递延到
出售期权股票时纳税;而对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则将期权收益分为两个部分——行权价和行权 日股
票的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要在行权时按普通收入纳税,行权后再出售的资本增值收益按资本增值收
益纳税。就是说,将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课税环节放在期权股票的出售期,而将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课税
环节放在行权期和出售期同时进行。
二、我国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相关规定及其改进建议
(一)我国目前税法对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规定
与股票期权最相关的法规是国税发[1998]0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
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对个人
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 ,即“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按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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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
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前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这个规定至少可以认为有如下缺陷:1.“通知”严格来说不能适用于股票期
权,因为股票期权具有特殊的内涵,不能简单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前者是一个行权的过程,而
后者只是一种行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
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权和出售股票时都有收益,导致其纳税环节和计税
所得的确定都很复杂,而对此税法未作任何明确规定。2.如果认为“通知”适用于股票期权,那么可
以推断股票期权是在股票行权时课税 ,但我国股票禁售期(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对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等特定人员持有的股票规定的最少持有期限,在此期限内这些人员不得出售这些股票)的规定加
剧了行权时课税的弊端。从经济人角度考虑,任何期权持有人必然会在对自己有利时行权,而在行权
时对其课税,就使得他在行权时不仅要因行权(购买股票)而支付现金,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税金。如
前所述,行权时课税的最大问题是流动性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出售股票。禁售期的规定使得
期权股票持有人不得不盼望在过了禁售期之后 ,公司股价仍然在其行权价格之上,否则他将血本无
归。显然从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角度看,行权时课税和禁售期并行就降低了雇员的经济福利并因此降
低了股票期权对员工的激励效应。但是如果取消了禁售期 ,虽然员工可以通过出售股票来弥补其行
权时的现金不足,但即使不考虑取消禁售期可能造成的内幕交易增多而带来的股票市场动荡,这种因
禁售期取消而方便了的期权股票实现行为也就近似于鼓励员工通过出售股票来获利,这种做法与股
票期权设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从现行的政策考虑在这个问题,就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即行权时
课税与禁售期不能并存,但行权时课税又不能取消禁售期。3.对赠予是否课税规定不明确。
(--)确定我国股票期权课税环节的政策建议
1.参照国税发[1998]09号“通知”,明确规定对股票期权在其行权环节课税。在此环节纳税,可以
选择采取下面的辅助措施:(1)对禁售期作出新的规定,并逐步在证券市场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最终取
消禁售期,以保证期权持有人有足够的现金纳税,不过在取消禁售期的同时,必须要严格执行行权期
(从赠予认股权到认股权失效的期间)和等待期(认股权赠予后到允许行权之间需等待的一段时间)有
关规定,并且必须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抵消取消禁售期而带来的道德风险。(2)解决行权者
行权时纳税困难的另一个做法是规定只要认股期权计划满足事先规定的授予要求,允许认股期权收
益的税款递延一定年限,比如 3~5年,不过应要求期权计划参与者负担相应的利息。
2.对企业股票期权进行引导,不同的股票期权确定不同的课税环节。国家应该从规范企业分配
行为和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相关立法中对企业股票计划进行引导和约束。借鉴美国做法,将
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给以税收优惠,在赠予和行
权时都不予课税,等到销售期权股票时一并计征,对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则按照一般规定在行权时课
征。对当前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时不课税规定的,应作出适当修改。
3.结合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对股票期权课税环节作出规定。如果一项期权的赠予、行使和销售
等环节先后都在我国发生,那么对前环节的征税可在后环节征税中抵免,但以前环节征税超过后环节
的不退税。此项规定应该适用于与我国签定有税收协定国家的纳税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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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陆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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