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免
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
代表机构全称:
首席代表:
地 址:
电 话:
北京市地税局计算机代码(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本表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京所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本表由纳税单位按规定据实填写,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本表第六页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仅供成立后未进行界定或重新界定征税方法前2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新成立的代表机构不填。
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钢笔填写。本表用中文填写。
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此表一式三份,纳税单位收到表之后10日内填好盖章交税务机关。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外籍人员人数
(人)
企业总机构情况
名称
机构类型(注)
地址
国 籍
业
务
范
围
隶属本代表机构的其他部门情况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负 责 人
注:机构类型按下列内容选项①独立生产、制造厂家②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民间团
体③集团公司④股分公司⑤其他
在华其他代表机构情况
名 称
地 址
征税方法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及代表机构在华业务情况
选项(√)
一、税应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
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
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务类服务活动。
3.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
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 (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
其它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
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
申请人
税务机关
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销售该自
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提供商情资
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
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
或相关业务活动。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
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三条及本通知第一
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说明及附送件:
代表机构确认能否完整提供下列资料
选项(√)
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其他企业签订的需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代理合同服
务合同
2.总机构(或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贸易活动,能否提供与境外企
业签订的商品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资料
总机构(或代表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
资料
4.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起运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业务合同
5.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建筑合同
6.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包括在中国境内改造的合同
及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合同)
7.总机构(或代表机构)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其他合同
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
年 月
年 月
一、总机构拨付金额(折合人民币)
二、代表机构支出金额(折合人民币)
其中: 1.工资、薪金(含境内、外)
2.物品采购费(含汽车、办公设备等)
3.通讯费
4.差旅费
5.房费
6.设备租赁费
7.交通费
8.交际费
9.其他费用
原定征税方(适用的“√”)
按实申报( )
核定收入(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
年 月已纳税额
年 度已纳税额
本次申请适用方法
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表机构(盖章):
税务机关核定意见
界定小组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业务活动属 业务活动,拟同意
意 征收营业税。
本界定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界定小组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局 长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公章)
上级机关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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