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卷 第5期
2002年9月
湖南商学院学报 (双月刊J
JOURNAL OF HUNAN BUSINESS COLLEGE
vo1.9 No.5
SEP.20o2
制度非均衡的理性分析
罗能生 黄上国
(湖南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摘 要]在现实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而这二者往往是同时并存的。制
度非均衡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有不利于效率和公平的一面,也有可能促进制度向有效率和公平的方向变迁。本文首先回顾了有
关制度非均衡理论研究的进展,然后在对制度需求理论修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制度非均衡的涵义、分类、成因、效应以
及消除制度非均衡不利影响的对策。
[关键词]制度;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
[中图分类号]F091、3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2)05—0013—04
理论回顾与分析
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在 1874年出版的瓦尔拉的
《纯粹经济学要义》中得到了系统的表述,所以这种均
衡通常被称作瓦尔拉均衡。非均衡是相对于瓦尔拉均
衡而言的。它的基本含义是:现实生活中,价格不能
起到使供求相等的作用,因此,经济中的供求力量不
能使市场上出现瓦尔拉均衡状态,而会根据具体情况,
各自调整到彼此适当的位置上,并在这个位置上达到
均衡。非均衡实际上也是一种均衡,但它不是瓦尔拉
均衡,而是非瓦尔拉均衡 (厉以宁,1997)。非均衡的
研究可以追溯到凯恩斯,他的学说常被看成是非均衡
分析的开创性尝试,而贝纳西的 《市场非均衡经济学》
(1982)较为系统地论述了非均衡理论。新制度经济学
有别于旧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运用西
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如供给、需求、均衡等)
来分析和研究制度。因此,对于非均衡的研究自然也
会应用到对制度的分析中来。张曙光 (1992)区分了
变量均衡与行为均衡,并指出制度均衡一般是一种行
为均衡。在他看来,制度非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
一 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
他认为造成制度非均衡的原因有外部因素 (如外部环
境、资源条件等的变化)和内部因素 (通过制度决定
者和制度接受者之间利益矛盾表现出来的制度结构和
制度安排的内在矛盾)。决定制度需求的是社会成本和
社会收益,而决定制度供给的是制度决定者的个别收
益和个别成本,这种不一致就会造成制度供给与制度
需求不相适应的制度非均衡。张旭昆 (1993)指出制
度均衡应是双适态,即任何两种现存制度之间不存在
互斥关系,而处于相互协调状态,任何个人或群体都
不再有变动现存制度的动机和行为。若双适态不同时
满足则为制度非均衡。林毅夫 (1989)对制度经济学
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指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会
受到搭便车的困扰,这就有可能造成制度的供给不足,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卢现祥
(1996)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指出制度非均衡有两种
表现形式: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并分析了
它们的成因。他指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
都使潜在利润不能内部化,从而带来效率损失。程虹、
窦梅 (1999)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制度僵滞、制度
创新和制度均衡三个阶段所组成的周期。他们认为制
度僵滞状态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中国改革前的制度
状态就处于僵滞阶段。他们的制度僵滞阶段实际上是
制度非均衡的状态。
上述的理论从不同方面深化了对制度非均衡理论
的研究,但以往的理论在探讨制度的需求时,通常只
从社会净收益角度予以探讨,并未充分考虑到不同主
体 (个体或群体)对制度的不同需求以及他们在决定
制度需求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这相当于给予不同主
体的净收益相同的权数,并简单加总的基础上获得社
会净收益,而由社会净收益导出制度需求。事实上,
不同的主体对制度有不同的需求,而且他们在决定对
制度的需求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在考虑到社会
对制度需求时应给予不同主体的净收益以不同的权数。
另一方面,以往理论在谈到制度均衡时,常把制度均
衡等同于帕累托最优。其实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理想
状态,若以此来定义制度均衡则几乎无一制度可达均
衡,这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均衡的实际运用。
【收稿日期]2002—05—14
(作者简介)罗能生 (1957一),男,湖南大学教授,博士,主要研究制度经济学、经济伦理学;黄上国 (197O一),男,湖南大学在读硕
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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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以往理论在探讨非均衡的原因时,着重考虑制
度的公共品性质,具有正的外部性,因而会面临供给
不足。然而,由于制度非中性,它也有负的外部性,
这有可能会使制度供给过剩,所以说外部性既可能是
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也可能是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
本文拟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制度非均衡作进一步分析。
第二部分,在修正制度需求决定模型的基础上,重新
定义制度的均衡与非均衡,并对制度非均衡进行了分
类;第三部分,分析制度非均衡的成因;第四部分,
分析制度非均衡的效应和消除制度非均衡危害的对策。
二 涵义及分类
1.制度非均衡的涵义。正如商品一般均衡和帕累
托最优很难达到一样,制度的帕累托最优也只是一种
理想状态。本文拟放宽制度均衡等同于帕累托最优这
一 假定,对制度均衡重新定义如下:制度均衡是指在
现有制度条件下,不同主体获得了与其实力相对等的
净收益和净收益份额的状态,在此状态下,制度供给
适应制度需求。按此定义的制度均衡既可能是帕累托
最优也可能不是帕累托最优。以下若不特别指明,制
度均衡即指此涵义。之所以这样做是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正如樊纲 (1993)指出制度变迁实质是非帕累
托演进过程一样,张宇燕 (1994)全面地分析了利益
集团与制度非中性,而林毅夫 (2000)更明确指出制
度有再分配功能,因此,若制度均衡等同于帕累托最
优,由于制度的非中性,实际中的制度皆处于非均衡
状态,对制度均衡的分析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实
际意义;其二,这样定义的制度均衡更能解释现实中
制度的许多问题,如无效制度的存在和制度非均衡问
题。根据制度均衡的定义,我们认为,制度非均衡是
指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不同主体获得了与其实力不对
等的净收益和净收益份额,在此状态下,制度供给不
适应制度需求。对于制度非均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把握其含义:首先,制度非均衡的根源在于
不同利益主体对立统一的利益矛盾,一方面,他们凭
借其实力来获取更多的净收益份额;另一方面,他们
也要合作来把蛋糕做大,增加社会总净收益。当社会
总净收益非最大或者净收益的分配与不同主体的实力
不相当,就有可能会导致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其次,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制度非均衡也是一种均衡,它在
一 定程度上是稳定的,它会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制
度非均衡并不等于制度变迁 (中国的封建制度持续二
千多年便是很好的证明)。再次,制度非均衡既是对均
衡的打破,又预示着向新均衡的演进,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制度一定向有效率的方向变化。
2.制度非均衡的分类。根据上述制度非均衡的定
义,制度非均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分类:
(1)从制度的供求来看,制度非均衡可分为制度
供给不足型制度非均衡和供给过剩型制度非均衡。供
给不足型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制度的需
求,而供给过剩型是指制度的供给过多,表现为制度
供给超过社会对制度的需求。在现实中,制度供给不
足与制度供给过剩往往同时并存。tt~ta说:中国一方
面缺乏有效反腐败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制度,
也缺乏真正有效的涉及到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另一
方面,许多无效制度如乱收费、行政干预过多等制度
长期存在,并且新的无效制度还不断冒出。在讨论制
度的供求不一致时,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需
求理论进行一些修正。这样做的理由,在本文的第一
部分已经谈到,现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人们对于制度
的需求是因为制度具有使用价值 (李松龄,1999),也
即是制度具有特定的功能。林毅夫 (2000)在分析制
度的功能时有着与众不同的地方,他认为制度有两大
基本功能:节约功能和再分配功能。因而,对制度的
需求既可能是对其节约功能的需求,也可能是对其再
分配功能的需求。以往对于制度需求的分析往往从制
度的社会净效益出发,只简单地把不同主体的净收益
简单加总,用公式表示即为丌:∑fit,丌为社会净收
益,fi为第i个主体的个别收益占社会收益的份额,它
满足∑fi=1,£可正可负。上述的制度需求理论的一
个根本缺陷在于不大考虑制度的再分配功能,没有充
分考虑到不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所需求的制度
的差异性以及不同主体在决定制度社会需求中的地位
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并不能简单地由个人的净收
益加总而得社会净收益,从而决定制度社会需求。正
确的作法是,给予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以不同的权数,
对以往的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加以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丌 =耋Qj 丌,其中丌 为修正后社会净收益;Q;为第1
个主体决定修正社会净收益中所占的权数,它满足
∑Qi=1,0<Qi<1。决定 Qj的既可能是不同主体所
占人数 (对集团而言),也可能是不同主体不同的信息
优势、政治权力和社会影响力。我们认为,社会制度
的需求取决于修正的社会净收益。通过这一修正的社
会净收益公式,我们可容易地解释无效制度为何可能
产生。为简单起见,我们设只有 A、B两个主体 (个
体或群体)。QA:o.75,QB=o.25,fA=0.5=fB。设
现有制度条件下社会净收益为 ,丌>0。则修正的社
会净收益7c 1=0.5n×0.75+0.5n×0.25=0.5n。设
有另一制度,不增加社会净收益,但改变收入分配份
额,使fA=0.6,fB=0.4。则这一制度的修正社会净
收益丁c 2=0.6n×0.75+0.4n×0.25=0.557r。显然
7c 2>7c 1,因此,从修正社会性净收益来看,第二种
制度便可能被需求,也可被供给。以往的理论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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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制度存在时,仅从供给强制性角度来探讨,但是,
仅仅从供给来解释无效制度的供给并不十分符合现实,
难到没有任何人有对无效制度的需求?在制度供给方
面,我们赞同制度供给决定于制度供给者的个别成本
和个别收益的比较的观点。不过,应该强调的是,制
度供给是一个过程。从广义上来说,这一过程包括制
度发明、制度选择、制度实施、制度维护等环节,而
在这些环节中涉及到许多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因此,
在制度供给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中断或者任何一个主
体的利益的受损都有可能导致制度供给过程的中断,
使制度的供给不适应制度的需求,出现制度非均衡。
(2)从制度所获得的净收益来看,可分为净收益
总额非均衡和净收益份额非均衡。净收益总额非均衡
表明现有制度所带来的总净收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
集合中最大的;净收益份额非均衡是指在现有制度下,
不同主体所获净收益份额与其实力不相当。现实中,
这两种非均衡可能同时存在。非均衡的这两种形式,
也预示着制度变迁的两个基本方向,一是获得更多的
总净收益;二是某些主体获得更多的净收益分配份额。
(3)从制度本身来分类,制度非均衡可分为制度
局部非均衡和制度总体非均衡。制度局部非均衡是指
在其他制度安排不变情况下,某一些制度安排 (一个
或多个)处于非均衡状态,而制度总体非均指整个制
度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尤其是 “核心”制度处于非
均衡状态。制度的总体非均衡往往会导致整个制度安
排和制度结构的变化,如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制度的
局部非均衡,人们往往是对制度进行局部和边际调整,
如体制改革。
以下的讨论将主要从制度的供求这一角度来探讨
制度非均衡的成因及对策,因为通过我们的修正的制
度需求模式,对于制度的净收益总额非均衡与净收益
份额非均衡可纳入到供求框架中来,而总量非均衡与
制度局部非均衡也可从供求关系得到描述。
三 成因
对于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应至少涉
及两个方面:首先,制度非均衡为何会出现;其次,
制度非均衡为何能较长时间持续存在。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张曙光 (1992)主要从外部
因素和内部因素来分析制度非均衡的原因。而且着重
从内部因素,即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矛盾来分析制度非
均衡的成因;林毅夫 (1989)主要从制度的公共品性
质和 “搭便车”角度来分析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笔
者认为,造成制度非均衡的原因在于决定制度需求与
供给的因素大不相同,这必然造成制度供求上的不一
致。同时,由于缺乏有效地使制度供给与需求相一致
的机制,故制度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便可能长期存在。
前面已分析了制度的需求取决于修正的社会净收益,
而修正的社会净收益又取决于不同主体的力量对比、
社会净收益以及净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而制
度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制度供给主体的个别成本和收益
(张曙光 1992),这就使制度的供求不一致提供了可
能。下面将主要就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的成
因予以具体分析:
1.制度供给不足的成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制
度供给激励不足。由于某些制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
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会受到 “搭便车”问题的困扰,
因此,对于许多制度而言,制度供给的私人收益少于
社会收益,这使得制度供给量少于社会最优供给量,
出现制度供给不足。二是制度供给时滞。正如新产品
生产出来需要时间一样,制度的 “生产”也需要时间,
这便是时滞。对于制度供给时滞,我们基本上可套用
制度变迁的时滞,它主要包括认知和组织时滞、发明
时滞、菜单选择时滞和启动时滞 (转引自卢现祥
1996)。三是政治制度的制约。政治制度一般规定了制
度的选择集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创新者的
创新成本。同时,在压制型制度创新体制下,政府几
乎垄断了制度供给,这必然会出现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是因为政府的制度供给会受到信息不足、有限理性
以及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约,政府供给不能及时
满足制度的需求。四是设计制度所需的知识不足是制
度供给不足的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人们很早就有
到天上飞行的需求,但只有到了人类知识积累到能制
造出飞机,人们到天上飞行的愿望才得以满足。制度
的设计也需要必要的知识,知识的不足是制度供给不
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2.造成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
制度变革的滞后性。从制度不均衡出现到实行制度变
革这段时间,即为制度变革的时滞,在这段时间内,
原有的制度已不是所需的制度,因而是供给过剩的。
二是强制性制度安排是制度供给过剩的另一个重要原
因。由于制度的非中性,制度安排多少带有一定的强
制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也具有负的外部性)
这就为社会中的强势集团 (如政府、垄断集团等)为
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过剩的制度提供了可能。在现实中,
权力部门和强势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仅极力维护旧
有的无效制度,而且还强制性地提供许多新的过剩的
制度安排,如新的乱收费项 目、新的不必要的审批、
管制等。这些行为加剧了制度的供给过剩。
3.综合起来说,造成制度非均衡的原因主要是时
滞问题 (如同商品市场中的价格粘性)和制度的外部
性问题。某些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制度,常面临供给
不足,而某些具有负的外部效应的制度常面临供给过
剩。当然,外部性的本质在于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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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效应及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1.制度非均衡的效应。制度非均衡的效应既有积
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
在制度非均衡是制度变革的前提,是制度不断完善的
必要条件。制度非均衡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它有可能损
害公平和效率。卢现祥 (1996)认为制度供给不足和
制度供给过剩都使潜在利润不能内部化,因而都会带
来效率的损失。我们认为,制度非均衡的效率损失应
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制度非均衡本身就意味着制
度供求过程的无效率,即制度创新机制或制约机制的
失灵;其次,制度非均衡将给经济运行带来的效率损
失。制度非均衡的效率损失可从交易费用增加得到解
释。制度供给不足会造成人们行为失范和社会运行无
序,增加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从而使交易费用增加。制度供给过剩不仅本身就意味
着人们受着过多的约束,增加不必要的直接交易费用,
而且也增加社会的如反腐败、寻租等间接交易费用。
除此之外,制度非均衡还会损害公平,这是因为制度
的非均衡常意味着强势集团占有过多的社会净收益份
额,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总之,制度供给不足和供给
过剩常使有效的制度具备的潜在利润不能内在外,本
身就意味着效率的损失,同时,它们也意味着现有的
不合理的分配结构得不得有效调整,甚至还可能恶化。
从现实中来看,正是由于中国缺少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和反腐败的有效制度供给,才造成中国假冒伪劣产品
泛滥和腐败之风盛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和政
府不仅一直迟迟不肯放权,还不时乱立明目乱收费、
乱发文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过多干预。这些不仅
降低中国经济的运行效率,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
平 (在企业、农民的负担迟迟不能减轻的同时也有一
些人通过腐败、制假而暴富)。
2.消除制度非均衡不利影响的对策。前已论及制
度非均衡一般会带来效率损失和加剧社会分配不公,
同时还可能带来社会运行的无序,因此,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克服制度非均衡,促成制度协调发展和健全运
行。
1.从弥补制度供给不足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着手:一要给制度创新者提供激励。许多制度供给由
于有正的外部性,会受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因此必须
对制度供给者提供激励,增加其制度创新的积极性,
如给予制度供给者提供研究资金支持、对创新者进行
奖励等。同时还应降低制度创新者的成本,这就要求
降低政治制度对制度供给的制约,扩大制度选择集合,
降低制度创新者的政治成本,特别是政治风险成本。
二要由国家弥补某些制度供给不足。国家在一些制度
供给方面具有规模优势,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
供给的不足。尤其是对于公共性较强、涉及范围较广
的制度 (如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供给能带来成本节
约,并且依靠政府强制力可缩短制度供给时滞。三要
形成制度自由创新体制,打破政府对制度供给的垄断。
政府供给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制度供给不足,
但是政府由于受到信息不足、有限理性,尤其是其自
身利益的约束,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有效制度来满足
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且,对某些涉及面不广、公共
性不强的制度,政府制度供给并不具备成本优势,也
不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因此,需要利用全社会的力
量进行制度创新,以使制度供给及时而有效地适应制
度的需求。四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学习和
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可大大缩短制度的发明时滞,也可
以增加制度供给。这正如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可大大缩
短新产品开发周期一样。但是,在借鉴和引进国外的
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国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
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
2.消除制度供给过剩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要
及时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制度,如乱收费项目、不必
要的审批和管制制度等。这就要求简化政府决策手续,
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二要对社会强势集团的势力予以
适当的限制。这就需要控制政府权力的过分扩张,加
强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和制衡;同时,也应当对社会上
其他强势集团的势力予以适当遏制,如反垄断。而对
于一些弱势集团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如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成立消费者保护协会等便是对弱势集团进行扶
持的重要表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进一步扩大民主,
充分保障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权、约束权,建立
完善的民主传导机制和制衡机制,使政府的制度供给
能充分体现老百姓对制度的需求,使那些无效的制度
不能被提供出来,或者即使被提供出来了,也能得到
尽快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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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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