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旅
游者)姓
名
乙方(旅行
社)名称
身份证号
统 一 社 会
信用代码
景
点
1. ;
2. ;
3. ;
4. ;
5. ;
6. 。
交
通
旅游客车
餐
饮
□自理;□午餐,标准: ;□晚餐,标准: 。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门票;□午(晚)餐;□车;□导游服务
约定事项
费
用
不含: 。
集
散
地
点
双方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地点)集合出发,提前
分钟到达通知地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违约)。行程结束后,
在 (地点)散团。
乙方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集合地点。
乙方不得在约定事项外安排购物、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
观等项目。
其
他
□同意转团;□不同意转团
特别提示
甲方签约前请仔细阅读背书《违约责任》,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章)生效。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签章:
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发前 1 日 16 时(含 16 时)之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
价 30%的违约金。出发前 1 日 16 时之后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50%
的违约金。
(二)出发当日解除合同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100%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约定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资质要求的导游人员的应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0%的违约金。
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
并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
四、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约定不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全部或
部分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 30%的违约金。
五、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乙方应承担弃置期间造成的食宿、返回交通费等
实际损失,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0%的违约金;甲方如因个人原因无法随团参加
活动,可视为主动放弃旅游。
六、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旅游费用,
并支付 30%的违约金。
七、擅自安排购物或者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每次支
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若于参观购物景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
乙方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乙方私自兜售商品的,应全额退还购物价款。
九、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
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