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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交〔2006〕78号
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
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
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
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四川省交通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
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
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
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
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
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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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
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
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
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
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
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
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
(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
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七条
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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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
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九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
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
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
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
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二条 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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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
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
;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
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
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
(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
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
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
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
元进行控制);
(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
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
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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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
(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
,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
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
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
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
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
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
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
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
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
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
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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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
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
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
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
第十八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
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
步设计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
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
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
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
,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
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
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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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设计。
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
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
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
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
(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
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
(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
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
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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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
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
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
(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
(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
,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
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
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
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
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
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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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
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
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
。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
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
履行报批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
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
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
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
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
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
第三十条
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
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
,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
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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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
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
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
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
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
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
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
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
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
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
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
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
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
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
图预算。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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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变更工程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
。
第三十七条
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
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
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
——
k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
函[2005]92号文件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
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八条
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
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
——j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
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时,对该
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
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
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
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
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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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
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
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
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
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
细目重新作价。
第四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
价计算材料价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更实际费用。
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
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
,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
开支。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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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
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预
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
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
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
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
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
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
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
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
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
案管理和验收。
第五十一条 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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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数量变化、技术指标变化、技术方案改变性质的变更工程,以及合同
项下约定工程的其他设计变更工程,且符合原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允许承包
工程范围的,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变更工程施工。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和《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行
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招标重新选择新的
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
(二)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增分部工程,不存在与原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
、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三)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
工单位。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
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完全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计变更情况必须按季度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格式见附
件1、附件2)。其中,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
目)的设计变更情况,由川高公司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材料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时间为每季度第三月的下旬。
第五十四条
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超过下述幅度时,建设单位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
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一)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价的10%;
(二)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
等)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类合同段累计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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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个项目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各项施工承包合同累计价的1
0%。
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
正。
省交通主管部门有权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
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
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
见,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省交通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收取通行费。
第三节 违规及违法设计变更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省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项目执行。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等,对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
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不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
,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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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
段,骗取工程资金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暂停资金支
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6—
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
授予合同。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应依法予以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
责返工、维修,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6—
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
授予合同。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动态设计法和信息施工法按照2002年8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
30-2002)进行定义。
第六十三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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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交通厅发布的《四川省重点公路工
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川交建[20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汇总表(略)
附件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明细表(略)
附件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报告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