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摘要:金融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确定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帮助克服
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为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提供有效的激励。判
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运用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交易成本标准
存在严重的缺陷,我们认为其标准应该是激励相容度,即“成员目标
与制度目标一致的程度”。提高金融制度激励相容度,需要从激励结
构、信息披露、文化熏陶、产权界定与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着手。
“在今天,对于许多经济学家而言,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
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努力工作的激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投
资和储蓄的激励等等。如何设计制度给经济主体提供正当的激励,已
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金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为
了解决金融活动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
一、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资金从盈余者(储蓄者)流向短缺者(投
资者)或者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存在的核心
问题是激励问题,而且随着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金融交易复杂程度
的提高、金融活动涉及交易主体数量的增加,激励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我们可以通过简要剖析金融活动的过程来比较深入的说明金融
活动中存在的激励问题。金融活动是分离的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进行
合作的结果,即拥有储蓄的储蓄者没有投资机会或者投资能力,拥有
投资机会和能力的投资者又没有足够储蓄,两者通过合作,将储蓄者
暂时闲置的资金,让渡给投资者投人生产经营活动,然后由两者按照
一定的比例分配投资者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利润。在这一最简单的融资
过程中,激励问题是融资成功的关键: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谨
慎使用资金,并按照公平的比例将投资的收益分配给储蓄者,以使其
符合储蓄者的利益?
举例来说(见表 1)。假设储蓄者为 A,投资者为 B,储蓄者 A 拥
有的初始资金为 100,投资者 B 拥有的初始资金为 0,A 将其资金贷
放给 B 使用,两者约定平均分配投资收益,但投资损失则由双方以
各自所拥有的初始资金为限来承担。我们假设 B 拥有两个投资额均
为 100 的投资项目 X 和 Y。在这两个投资项目中,X 项目盈利 50 和
亏损 60 的概率各为 50%,而 Y 项目则按 100%的概率盈利 20。对
于 X 项目来说,A 的期望收益是亏损 17.5(即 50×50%×0.5-60×50%
=-17.5),而 B 的期望收益是盈利 12.5(Hp 50×50%×0.5+Max(0,
-60×0.5)×50%=12.5);对于 Y 项目来说,A 的期望收益是盈利 10(即
20×100%×0.5=10),而 B 的期望收益也是盈利 10(表 1)。在这个例
子中,从 A 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 Y 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 10),而
不选择 X 项目(期望收益为亏损 17.5);而从 B 的角度来看,应该选
择 X 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 12.5),而不选择 Y 项目(期望收益为
10)。
表 1 项目 X,Y 对 A 和 B 的期望收益
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也就是 A、B 都非常了解 X 项目和 Y 项目
的损益分布,那么,就不存在激励问题:A 可以强迫 B 选择符合 A
利益的 Y 项目,否则不予融资。但是,由于 B 总是比 A 更深入地了
解项目的具体状况,所以就需要采取某种方式激励 B 来做出更符合
A 利益的选择。
这是 A 和 B 由于在投资机会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激励
问题。产生激励问题的另一种信息不对称,与 B 的努力程度有关。
由于 B 努力工作提高的收益(m),将在 A 和 B 之间平均分配,那么,
如果 B 偷懒、从而使 B 所享有的闲暇的收益超过 m/2,B 就不会那
么努力地去工作,A 的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害
这两个方面的激励问题,在信息经济学上统称为“道德风险”,它
发生在 A 将资金融通给 B 之后。在 A 将资金融通给 B 之前,也存在
激励问题。如果投资者是很多人(B1,B2,B3……)时,储蓄者到底
选择其中哪个
人作为融资的
对象呢?同样由
于储蓄者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
息不对称,储
X Y
项目盈亏及其概率 盈利 50 的概率 50%;亏损 60 的概率
50%
盈利 20 的概率
100%
A 的期望收益 -17.5 10
B 的期望收益 12.5 10
蓄者在选择时往往只能按照平均水平来预期每一位投资者,其结果可
能是低于平均水平的投资者才会接受储蓄者的条件,从而被储蓄者选
择,而高于平均水平的“优秀者”会被淘汰。
激励问题不仅存在于作为投资者的 B 身上,而且还存在于
作为储蓄者的 A 身上,也就是,A 到底有没有积极性去监督 B,以
使 B 做出有利于 A 的选择和努力?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
如果 A 的利益并不依存于 B 的努力程度或对投资机会的选择,A 就
可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 B,比如,在存在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受保存
款人可能就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去监督银行;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监督
是有成本的,如果储蓄者是很多人(Al,A2, A3……)时,就会产生“搭
便车”的效应,即每一个 A 都希望享受别人的监督所带来的收益。
上述简单融资活动,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
拥有完全信息的世界中,是不存在激励问题的:因为储蓄者了解投资
者所面临的各种投资机会、投资者所做出的全部努力,所以储蓄者能
够完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投资、以及如何投资的决策;因为单个
储蓄者都能无成本地监督投资者,而且每个储蓄者相互之间也能无成
本地了解其他人的监督努力程度,从而每个人都会去监督,而且会按
监督努力的大小公平分配损益。
但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完全理性、
信息完全充分的假设,受到了多个方面的挑战:马斯洛在 1945 年提
出的需要层次说,说明了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效用函数,而
不只是追求经济利益;西蒙在 1947 年提出的有限理性说,说明了由
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
有限性,使得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寻求的并非是“最优解”,而是“满意
解”;阿克洛夫 1968 年关于二手车市场的讨论,说明了信息不对称的
普遍存在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威廉姆森 1975 年关于机会主
义的讨论,说明了经济中的人不但自利,而且只要有可能,就会利用
其所拥有的有利信息去损人利己。正是这些原理,使我们认识到激励
问题成为融资活动的关键问题:投资者的需要是多层次的,这可能使
得他做出与储蓄者所要求的不同的选择(如通过偷懒而增大自己的效
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储蓄者无法完全了解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机
会(及其选择)和努力程度,又由于有限理性,储蓄者在此时也会做出
融资的决策;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在存在虽然不利于储蓄者、
但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机会时,投资者会采取这样的行为,不惜损人
利己。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激励问题,才产生了不同的金融制度。
二、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思,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德国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岗(Wolfgang Kasper)和史漫飞
(Manfred E.Streit)在其著作《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一
书中,将制度定义为“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并说明“‘制度’和‘规则’
这两个词在本书中可互换使用”。因此,金融制度可以定义为“金融活
动的规则”。
与金融制度相关的另一个相关的概念是金融制度安排(或简称“金
融安排”)。“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
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
业、工会、医院、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
惯就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
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金融机构(如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
融工具(债券、股票、贷款、存款等)、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监管法规
等),非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信用意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预期、
储蓄的习惯等等。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对金融制度和金融安排两个
概念不予严格区分。
金融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诺思曾
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
构。……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它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
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这种制约既包括人们对所从事的某些
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
活动的方面。它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激励规则。”如
前所述,金融活动是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分工合作的结果,在融资的
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就需要制度来“抑制可能出现的、
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
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比如,商业银行的产生,原因就在于它作为
众多储蓄者的代表,专门从事借款人(第一节例子中的投资者)信用风
险的评估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过程中的激励问题:投
资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众多储蓄者之间的“搭便车”问
题。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是因为它首先确立了一个较为有效
的“激励结构”,从而限制了各个行为主体的“选择集合”。比如在第一
节引述的例子中,如果我们假设有一项制度规定,如果 A 要对该项
目进行投资,B 也必须投资相同金额的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在 B 所
选择的项目中,A、B 各投资 50,同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这种情
况下,B 就不会选择 X 项目,而只会选择 Y 项目(或者说,此时 B 的
选择集合从两个项目减为一个项目),因为此时对 B 来说,X 项目的
期望收益变成了亏损 2.5,而 Y 项目的期望收益仍然是盈利 10。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第二个原因在于它能帮助解决信息
问题。金融制度这种规则必须是有关各方都认可的共同规则。比如在
下中国象棋时,对弈双方对出子规则、车马炮等棋子的行走规则、胜
负规则等等的认识必须是相同的,否则无从对弈。再如交通规则,我
应该靠右行,我知道你也是靠右行,我知道你知道我是靠右行……,
这样,“靠右行”的交通规则才能发挥它的实际作用。如果你有你的规
则、我有我的规则,或者是你对规则的认识与我对规则的认识不同,
规则就不成其为规则了。因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各方所共有、
共享的“共同信息”,它“只有在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而
且,每一个人都知道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才能发挥所需
要发挥的作用。制度当且仅当是共同信息时,才是对每一个个体有价
值的。”正是因为有了金融制度这种共同的信息,金融活动才不会被
激励问题所窒息,金融活动的效率也才得到大幅度提高。比如,商业
银行制度的确立,就大大提高了存款活动的效率:一个小额存款人将
钱存人挂着银行牌照的机构时,只需要填写一张存款单(现在大多数
情况下这也不需要了),将钱交给银行,拿回一份存折或一张存单即
可。他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这是不是一家真正的银行,因
为有制度规定“不是银行的机构禁止使用‘银行’名称”;不需要就存款
的各项条件(如利率、付息方式、支取条件等)与这家银行讨价还价,
因为这些条件基本上都是标准化的;一般也不需要担心银行会还不起
钱,因为有各种各样的制度来限制银行的风险(比如资本充足率、监
管当局的监管等)。
金融制度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除了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以外,
它还通过强制要求相关各方披露有关信息而缓解信息问题。比如,在
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必须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市场上专门
的信息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
新闻媒体等),都有助于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从而缓解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但金融制度本身又带来了
另外的激励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制度本身存在着激励问题,另
一方面是因为激励问题的缓解,使金融活动的规模扩大,从而增加了
新的激励问题。比如,商业银行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金融活动中的激励
问题的,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负债是以存款等形式存在的
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极低(一般不超过 10%),那么,银行就
有可能拿存款人的资金去冒险,也就是银行本身又存在着“道德风险”
的激励问题。同时,商业银行制度的出现,并不能完全消除借款人的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银行的规模
不断扩大,使得借款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是银行
信用调查和监督的能力往往并不能同比例地扩大,借款人的逆向选择
和道德风险问题会加重。
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带来了更多的激励问题,这又需要另
外的、更高级的金融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激励问题,或者被另外更好
的制度替代。正是这种不断的补充和替代,促进了金融业的不断发展,
并进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三、金融制度的评判标准
既然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本身也存在激励问题,要么需要
更高级的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要么会被另外一种更好的制度所
取代,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呢?
科斯在其 1937 年发表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明确将
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并以此来解释企业的出现以及企业的边
界:“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的费用,企业的本质或显著特
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由以下原则
来决定的:当企业扩大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所支付的交
易费用正好等于市场进行这项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时,这时静态均
衡就出现了,企业规模便不会再扩大”。由科斯首创的交易费用概念,
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和标志。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
释,一定的制度安排是由交易费用所决定的,交易费用决定了制度的
选择,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制度好坏优劣的判断标准。
运用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虽有一定的解释力,能够提
供一个概念性的框架,但运用交易费用标准,最多只能用于不同制度
之间的比较,而无法单独用于判断某一项制度本身的优劣,因为每一
项制度都存在交易费用,并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制度。但遗憾的是,
即使是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交易费用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因为到目前为止,交易费用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以至于“轻率的学者
们又在构造新的理论神话:凡是解释不清的费用都可归结为交易费用;
凡是无法解释的现象都可归因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在概念上的这
种模糊性,使其即使是在概念上也难以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更
不用说在准确计量的基础上来进行比较了。
另外一种可能的标准是一项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诺
思和托马斯认为:“除非创建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私人收益可能超
过成本,否则新的制度安排是不会提出的。”林毅夫指出:“制度不均
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
创造出来。”戴维斯和诺斯曾说:“一项制度安排……,必须至少用于
下列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
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
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因此,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将决定
制度的替代和变迁。
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项制度安排的收益
是交易费用的降低 (即前面所引用的科斯所说的“对交易费用的节约”),
而成本就是其本身所存在的交易费用(即科斯所说的“企业内部所支付
的交易费用”)。因此,成本收益分析实质上仍然是交易费用分析,从
而也难以作为制度优劣好坏的判断标准。
由于金融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激励问题,因此,其判断标准就
应该从金融制度的激励效果方面去寻找。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理
论在这方面对我们很有启发,但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分析一下其局限性,
然后再循此思路继续探索金融制度的优劣标准。
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及其局限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教授威
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英国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引入经济学领域的。由于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
论——委托代理理论,他们获得了 1996 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使用委托代理模型
讨论激励问题,并使用“激励相容”概念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对象
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
人”本来是法律上的两个概念,委托代理关系本来是指前者授权后者
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上,委托代理关系的范
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
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或者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
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
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称为代理人问题(Agent
Problem),其内容是: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
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
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
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
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
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
(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
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
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
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
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
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
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
上述“激励相容”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存
在的激励问题,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这一理论仅仅讨论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问题,而且
认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激励问题。他们认为,“如果
委托人可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就可能根据这种观测到的行动对代
理人实行奖惩,就是说,激励合同可以建立在行动上,从而,激励相
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设计任意的‘强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也存在着激励
的问题。原因在于,人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的需要,还包括精神的需
要,而且随着物质需求满足程度的不断上升,精神需要在总需要中所
占的比例也越大。而在精神内容的激励方面,所谓的“强制合同”(即
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的合同)是不可能起作用的:精
神激励的核心是激励来自激励对象的内心深处,是不可能通过强制给
予或者剥夺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仅仅适用于物
质激励的情形,或者说仅仅适用于低层次的制度。
其次,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并未考虑到激励的成本问题。这种理论
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
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选
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但是,对于委托人来说,这种“诱使”是有成
本的,它是通过向代理人支付“信息租金”、揭示其私人信息的方式,
来达到激励目的的。由于这种成本的存在,我们就可以通过以某种成
本更低的方式来促进代理人私人信息的披露,以提高激励效果,并不
是一定要通过这种“诱使”方式才能起作用的。
第三,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把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当作是既定的,然
后,通过合同的设计来调整代理人的行为。他们认为,“在信息不对
称的情况下,……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
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一个人做的
每一件事都涉及到利益与代价(收益与成本)。这种利益和代价可以是
有形的或无形的。只要利益和代价不相等,就存在着激励问题。……
由于每个人从所要做的事中获得利益与付出代价,在自利的动机下,
他将做出合理的激励选择:利益大于代价,就做这件事,或把它做好;
否则就不做,或不想把它做好。”这里的关键是,“利益”和“代价”在
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同样的内容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完全不同
的看法和理解。
第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认为一种制度只有“相容”或“不相容”
两种状态。这种理论解决激励问题方法是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合同,
由于合同也是一种制度,或者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多重合约的集
合,因此,这里隐含着的一个结论是,制度仅有两种状态,一种激励
相容的,一种是激励不相容的,并且认为前者是可取的,后者是不可
取的。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只能说明一种制度是好还是不好,而无法说明它的
好坏程度,也无法说明离最好的制度还有多少差距。同时,由于真正
的完全激励相容的制度(或合同)是不存在的,那么,激励相容理论就
无法完整评述制度的优劣程度。
第五,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在其讨论的过程中,假定人的行为(无
论是委托人的行为还是代理人的行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都是自由选择的。但这两个假设在讨论激励问题、尤其是金融活动中
的激励问题时,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存款保险对存款人和银行激励的扭曲。在存款人与银行的关系中,存
款人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但是,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相对于
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来说,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就不会那么高,
进而银行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也就会相应减弱。如果运用这一理论来讨
论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金融激励问题,其局限性就更为突出了,因
为此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由于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可
能并不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也并不都是自由选择的。
五、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其目的的。因此,我们可
以说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其目标。这个目标可能是明确的,也
可能是模糊的,甚至只是潜意识的。作为规范合作者个体之间关系的
金融制度,其目标应是通过协调每个人的目标,来实现每个人行为的
协调,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信息经济
学中激励相容的概念,来描述金融制度的目标。
但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这个概念: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
指的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目标(简称“成员目标”)与
该项制度的总体目标(简称“制度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这个定义暗
含的是另外一个目标一致状态:即每一个成员目标相互之间也是一致
的。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处于“心往一处想、
力往一处使”的状态。
这里的重新定义,相对于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中的定义,有两个方
面的重大改进。第一个改进是扩大了这一概念的外延。经典激励相容
理论,讨论的只是代理人的问题,并不讨论委托人的问题,或者说,
如果说委托人有问题的话,那也是如何解决代理人的问题,而并不是
解决他自身的问题。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激励相容理论讨论的
是将委托人的目标作为制度的目标,这样,激励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
如何使代理人的目标服从委托人的目标。以商业银行为例,它作为一
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由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一个委托代理网
络”,如果只讨论单一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就会“只
见树木、不见森林”了(虽然解剖单棵树木也很重要):因为这相当于只
讨论问题的一个侧面(因为同一个成员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代理人,而
在另一些方面又可能是委托人),或者只讨论问题的一个环节(在整个
“链条”中,同一个成员既是上一环节的代理人,又可能是下一环节的
委托人)。我们将目标的一致性,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一致性,
扩展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的一致性,就包括了整个委托代理网络中
所有各个方面的委托,从而涵盖了整个制度。第二个改进是,我们放
弃了参与约束,原因在于代理人所面临的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
相容约束)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个约束,即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
说的是代理人在“做”与“不做”之间进行选择,而激励相容约束说的是
代理人在“这么做”和“不这么做”之间进行选择,其中,“不这么做”实
际上就包含着“不做”。也就是说,一项制度(或一个合同)如果满足激
励相容约束,那么它就一定是满足参与约束。
很显然,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一致的激励相容状态是一种理
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另外一
个概念来更准确地表达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状态,也就是一个能够表
达现实状态与理想化状态之间的距离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激励相容
度,它表示的是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一致的程度,它能反映不同激励
状态在程度上的差别。比如,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可能完全重合,也
可能完全相反,还可能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相同。如果用数字表示,激
励相容度的取值范围是[-1,1],取值 1,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
全一致,也即激励相容状态(或者称为“完全的正激励状态”);而取值
-1,则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相反,呈现出一种非此即彼的状
态,可以称为激励互斥状态(或者称为“完全的负激励状态”);取值为
0,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的相关性为零,两者并不互斥,一个目
标的实现,并不能导致另外一个目标的实现,两个目标的实现之间并
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可以称为激励不相关状态。取值在(0,1)区间
时,可以称为不完全的正激励状态,而取值在(-1,0)区间时,可以称
为不完全的负激励状态。我们可以用图 1 表示不同的激励状态:
运用激励相容度的概念来分析,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所讨论的只是
激励相容度取值为 1 和非 1 的两种状态,也就是将激励相容度取值
在[-1,1)区间上时的所有状态,都概括为“激励不相容”这样一种状态。
这种讨论虽然不是错误的,但却是粗略的。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激励状
态的数量,是无穷多的,只有运用激励相容度这一概念才能够进行有
效的刻画。
从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来看,激励相容度与我们前面提到的交易
费用标准(及制度的成本收益费用)也存在一致的地方。一般来说,一
项制度的激励相容度越高,交易费用就会越低,制度的运行成本也越
低,相应的收益也会越高。但是,在衡量金融制度优劣程度时,使用
激励相容度这一指标的优点在于,它能够进行计量,而且有一个明确
的取值范围[-1,1];同时,更为主要的是,因为它本身就存在着一个
最优制度的标准(即激励相容
度等于+1),所以它可以用于单独研究某一项制度,而不一定需要在
不同制度间进行比较才能发现它的优劣。它也进行比较,但比较的是
某一项制度内部各个目标之间的一致性,而且这种比较在改进制度的
途径方面也能够给我们提供很多启示。
六、提高金融制度激励相容度的途径
提高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提高制度目标
与成员目标一致的程度,具体地说,需要从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文
化熏陶、产权界定与实施保障五个方面着手。
1.激励结构。设计一个良好的(即激励相容的)激励结构,是经
典激励相容理论的核心,第一和第二小节所分析的例子,也充分说明
了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的重要性。再比如股票期权制度,它具有较高
的激励相容度,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对公司的发展具
有重大核心作用的人员,如果持有了股票期权,那么他们的个人目标
(即成员目标),就与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即制度目标)具有了更高的
一致性。同时,像工资奖金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制度也具有同样的效果。
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就相当于调整成员目标,以使成员目
标与制度目标更加一致,从而成员在实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制度目
标也得以实现。但是,由于每一个人的需要是多元化的,而且每一种
需要的满足存在着明显的效用递减规律,因此,要设计一个成员目标
与制度目标完全一致的激励结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赫
维兹在 1972 年提出的著名的“真实显示偏好不可能性定理”,就充分
说明了这一点。
2.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每一个成员的目标并不是既定的,
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对于所能获得的信息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同时,
在既定的目标下,一个成员实现其目标的行为也同样极大地依赖于信
息。如前所述,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是通过向代理人支付“信息租
金”、“诱使”代理人揭示其私人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其激励目标的,但
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某种强制性措施(比如国家法律规定)要求代
理人披露相关信息,将会大大降低达到同样效果的成本。正是因为认
识到了这一点,所以金融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强制要求市场参与
者披露相关信息。
3.文化熏陶。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所具有
的社会属性,使得文化成为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为文化将会影
响人的目标以及对于具体目标的理解,比如,对目标的长期利益和短
期利益、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权衡取舍等等。因此,要使成员目
标与既定的制度目标一致,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活动来使成员认识
到自己原本没有认识到的目标,或者提升对某一目标重要性的认识;
另一方面,成员也可能会改变原来的目标,确立新的、与制度目标一
致性程度更高的目标。目前在金融机构强调企业文化的作用,在整个
社会强调信用文化的作用,西方世界也越来越关注东方儒家文化在商
业运行中的独特作用,都充分说明了文化熏陶对于调整成员目标、进
而提高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产权界定。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
诺思详细分析了人类历史上的两次经济革命的原因,对于从畜牧业向
农业的发展,他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狩猎者的公有产权与农业的排
他性产权的差异”,而对于产业革命,他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产权制度
的发展,使得个人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资本和精力得
以用于对社会最有用的活动”。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激励机制难
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甚至完全无法建立任何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
如,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在竞争日趋激励的情况下,活力仍然不足,主
要原因在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并不能转换成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
从而无法促进银行改善其经营管理。再比如,中国目前信用状况很差,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在私有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的情况下,每一个行为主体不一定会注重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守信”),
而往往会牺牲长期利益、而只追求短期利益(“失信”)。因此,清楚明
晰地界定产权,将能够使成员目标、制度目标更好地实现局部利益与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从而有效地提高激励相容度。
5.实施保障。“实施和维护制度需要某种‘外在’权力或权威的存在,
国家就是这种权力的典型。”由于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都需要支
付较高的成本,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对制度的实施和维护提
供足够的保障,才能为制度所涉及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一个对未来的稳
定预期,每个成员也才能够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局部目标与整体
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能够采取比较适当的行动。
七、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激励相容度的估计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开创性地提出了激励相容度的概念,将其作为判
断一项金融制度好坏优劣的标准,并从数值上将其定义在[-1,1]区间。
但是,对于一项具体的金融制度,到底应该如何去计算其激励相容度
呢?
由于激励相容度是“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相一致的程度”,所以我
们可以通过估计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来估计激励相
容度,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如下四个步骤来进行初略的估计:
(1)确定制度目标,并将其量化为一个值,比如 Y;
(2)确定每一个成员的目标,并将其量化为一个值,比如 Mi,
(i=1,2,……n)
(3)确定每一个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之前的关系,并以一个函数
形式表示,比如:
Y=a1M1+a2M2+……+anMn+β
其中,ai 表示每个成员目标对制度目标的影响度,β 是表示随机因
素。
(4)估计出上式的相关系数 R,它就是该项制度的激励相容度。
显然,根据上述四个步骤来估计激励相容度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首先,在第一步和第二步中,如何将制度目标和成员目
标“量化为一个值”,量化的困难不仅在于如何将一个本来很难量化的
目标表示成一个单一的数值,更主要的困难还在于,如何将制度和成
员的多元化目标加总成为单一的目标。
第三个步骤背后要以这样一个重要关系为基础,即成员目标的实
现会导致制度目标的实现,或者说,制度目标的实现要依赖于每个成
员目标的实现,很显然这一关系也并不总是正确的。
第四步在进行估计时也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困难
当然是数据的获得和数据的可靠性、可用性,其次是估计的准确性问
题。
因此,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运用上述四个步骤来估计一项金融制
度的激励相容度,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估计方法,是需要进一步深入
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