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号: TX200523 日期:2007年9月15日
甲方:上海进出口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拟订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款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到岸价(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货物种类
运输方式
保险险别
保险费率
扳手
江海运输
一切险、战争险
按约定
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动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启运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保险费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启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的赔款给付办法”和“进口货物施救整理费用支付办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港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2007年9 月15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 李莉 乙方: 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