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PA-01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下属单位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归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门的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按规履行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或协助此项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谨慎、保密。
第六条 公司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将其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指各项目建设管理局(含筹备机构)和水力发电厂,下同)、子公司(含公司以其它方式控制的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子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调公司内部外部审计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向公司领导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在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参加公司招投标等有关重要或敏感经济活动;
(六)参与公司经济合同的会签;
(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九)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损失浪费行为,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汇报;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外部独立审计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应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按计划开展。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它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依据、主要审计事项、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等。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就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审计建议等同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由执行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签署,报经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形成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决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内部审计报告。对要求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并向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后续审计,以监督检查审计建议、结论和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机构应分类整理、汇集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并按规定定期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外借审计档案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未移交的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审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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