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税收学》第9章第13章
主要内容
• 增值税简史
• 增值税设计原理
• 中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简史
增值税简史
•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亚当斯()提
出设想;
• 1921年,德国资本家西门子
()提出正式的名称;
• 1940年,美国学者倡导;
• 1950年,美国税务顾问建议日本政府实行;
• 法国最早时间:从全值流转税->增值税
• 丹麦和德国,1967年和1968年实行
• 20世纪末,共有124个国家实行增值税
欧盟增值税的特点
• 全面性增值税:不仅对货物课税,而且对
服务课税
• 增值税体系内纳税人身份一致性;
• 消费性增值税;
• 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单一或接近单一税率制。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 增值税的性质、类型和经济效应
• 纳税人
• 征税对象
• 税基确定规则
• 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 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 免税和零税率
增值税的性质
• 增值税是以增值课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 什么是增值额?
–看一个假设的例子
增值额
产销
阶段
销售
金额
购入品
金额
增加值
增值税
税额(税率10%)
销售税金 购入品已付税金 应缴税金
采矿 60 0 60 6 0 6
冶炼 100 60 40 10 6 4
机械制造 300 100 200 30 10 20
批发 400 300 100 40 30 10
零售 480 400 80 48 40 8
合计 — — 480 — — 48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本企业的进项税额等于供货商和劳务提供商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性质
• 从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
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
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 就个别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应税货物
或劳务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为生产
应税项目而购入的投入品和固定资产折旧
等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的类型
• 按税基大小: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通常的分类
• 按征税对象范围的宽窄:全面型和有限性;
• 按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发票抵扣模式和按
账计征模式;
• 按在不同地区运用的特点:欧盟模式、南
美模式和中国模式
增值税的类型
• 生产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
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
• 收入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
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
折旧
• 消费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投入的中间产
品价值-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
增值税的经济效应
• 对企业组织结构选择的影响;
• 增值税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一切经营销售、进口列入增值
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
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居民与非居民、自然人与法人;
–经常、持续的交易与偶然、孤立的交易。
小规模经营者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
确定规则
• 发达国家大多免征小规模经营者的增值税;
• 发展中国家对他们采取简易征收方式;
农业生产者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
定规则
• 各国的做法一般包括免税、统一补偿两种
方式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 从横向上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说明
硬征增值税的具体行业范围,从纵向看,
则是指应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流通或者消
费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应税货物销售
• 一般将货物定义为有形财产,也包括权利形式
如不动产占有、支配和收益权。货物销售可分
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两方面。
• 一般类型的货物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常见的货
物销售,判断销售发生的依据是转让合同或协
议。
• 确定一般货物销售的特征是所有权或收益权转
让、有偿性、转让协议或和合同、货物或权利
置于承让人支配之下。
• 付款方式往往不是判断是否属于一般销售的必
要条件。
应税货物销售
• 特殊类型的货物销售指某些货物或权利转
让在表面上不具有一般货物销售的特征,
但为了公平征税,税法上必须明确要视同
一般货物销售的各种交易。具体包括
–委托加工
–私人使用
–自我供应
–连锁交易
–不动产销售
特殊类型的货物销售
• 委托加工:为了税制公平和中性影响起见,
必须把委托加工视同货物销售。
• 私人使用:私人使用应视同货物销售。
• 自我供应:区别对待
• 连锁交易:对这样的连锁交易,规则是每
一次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
• 不动产销售:不同国家有不同处理方式。
应税服务提供的认定
• 包括无形财产的转让;抑制某种行为或忍
受某种行为及局面的义务;按公共当局的
命令或以其名义,或按法律履行的服务。
• 交易必须是为了得到报酬,不管是现金还
是实物。与货物销售一样,重点要解决某
些特殊类型的劳务提供如何征税问题。
特殊类型的劳务提供
• 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
– 劳务的自我供应简单讲就是自我服务。大多数国家
不把劳务自我供应视为一般应税劳务。从公平角度,
应该征税。从效率、方便角度,应该免税。
– 劳务的私人使用: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给他们
的老板或自己修理私车。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
– 不动产租赁:欧洲发达国家对不动产租赁是否征税
一般与对不动产出售是否征收增值税联系在一起。
– 混合交易:
混合销售的行为
• 有4种处理方式
– 第1种:不区分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按总交易额
征税。一般为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所采用。但交易
中混合有应税交易(包括零税率)与免税交易是,
则要求要开具两份发票,一份说明应纳税的销售
(包括零税率),一份说明不应纳税的销售,以明
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额。
– 第2种:归属与其中一种交易类型。
– 第3种:按两种交易类型分别计算征税。
– 第4种:按构成销售过程的所有商品品种和劳务项
目使用税率的最高者征税。
纳税义务的地点和时间的确定规则
• 应税货物销售的地点
• 应税劳务的提供地点
• 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时间
应税货物销售的地点
• 应税货物销售地点认定涉及增值税的税收
管辖权这一重大问题。增值税作为流转税,
一般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也就是只在本国
境内发生的销售才负有纳税义务。
–商品运输时,以商品的发运地点为销售发生地;
–需要安装和组装的货物,以安装和组装的地点
为货物销售的实际发生地。
–不需要运输的货物,货物的供货地为销售发生
地。
–委托或寄售的货物,不同国家规定不同。P204
应税劳务的提供地点
• 应税劳务提供地点的确定于确定货物销售
地点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只对在境内
提供的劳务征税。
–一般规则
–特殊规则
应税劳务的提供地点的一般规则
•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确定劳务提供地的一般
规则是:
–以应税劳务的提供者企业所在地或固定机构所
在地为劳务提供地。
–如果没有这样的企业或固定机构,则以提供者
永久居住地或其通常居住地为劳务提供地。
应税劳务的提供地点的特殊规则
• 劳务实际发生地规则:适用于运输劳务及其有关装卸、
管理等辅助劳务;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娱
乐和类似的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组织者的活动及其辅助
劳务;有形财产的估价和其他有关有形财产的劳务。
• 接受者所在地和居住地规则:适用于:特许权转让;广
告服务;工程师、会计师、律师、咨询人员提供的劳务;
数据处理、提供信息等服务;银行、保险业务;提供工
作人员的劳务(或称派遣人员提供的劳务);代理人为
委托获得上述劳务提供的服务。
• 财产所在地规则:使用与对不动产提供的劳务
• 劳务实际使用地规则:当劳务提供地与劳务的实际使用
地不一致,并且可能导致导致双重征税、逃税或影响公
平竞争时,以劳务实际使用地位征税地。
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时间
• 所有权或支配权转让的时间。
• 劳务完成的时间
• 货款收到的时间。如果货款收到的时间早
于货物收到的时间,则以货款收到的时间
为货物销售发生的时间。
–在连续供应(例如订阅期刊、连续供应能源),
并且需要分次付款情况下,每次付款的时间为
供应发生的时间。
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时间
• 还有一些国家对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时间不作具体
规定,而以发货票的时间为销售发生的时间。
• 作此种规定的国家,往往还对某些不开发票的交易
领域做出专门规定。
– 对进口货物以海关进出港许可证上记录的日期作为确
定纳税时间的依据。
– 货物或劳务被使用的时间为销售发生时间即开始负有
纳税义务的时间。
• 这一做法可使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时间与纳税义务
发生的时间按同一标准确定。
• 比较适合用发票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全面型增值
税制。
增值税税基确定规则
• 增值税税基的一般规定
• 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和劳务提
供税基的确定
增值税税基的一般规定
•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税基为商品销售者
和劳务提供者向购买者、顾客和第三者已
经收取和将要收取的所有报酬。
•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要求增值税税基计算
一般情况下采用应收应付制,主要依据纳
税期内开出的发票的金额计算。
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情况
• 这一办法比较适合于从事零售等业务的纳
税人,其顾客大多是个人。
–意大利的规定
–德国的规定
增值税税基的具体内容
• 增值税税基的项目有:商品和劳务的销价;关
税和其他各种税(大多数国家规定增值税本身
除外);各种收费如代理商佣金、包装、运输、
保险或其他收费;收货人或劳务取得者的追加
付款。
• 对不按市场公平价格的交易,税务局有权对销
价加以调整。
• 不列入增值税税基的项目有:增值税额;从价
格中扣除的、作为提前付款的折扣额和供应者
给予的价格扣除额(回扣);延迟付款收取的
利息;某些可以扣除的杂费。
特殊情况税基的确定
• 外币标价
• 以旧换新
–按全部报酬征税
–按差额征税
–视同两笔交易
• 以货易货
• 呆账
• 退货
特殊情况税基的确定
• 出售企业
• 旧货
• 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
• 进口商品:关税所使用的税基加上关税和
其他应付税款及有关费用。
–进口商品的正常支付价格;
–在国外应付的各种税费
–商品进口后应缴的各种税费
–附加成本:佣金、包装、运输和保险费
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 增值税税率=(本阶段应纳税额+以前阶段
已纳税额)/税基=商品或劳务已纳全部增值
税额/最终销售额。
• 增值税率,可分为两大类型
–单一税率
–复式税率
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 税率要少
• 基本税率要适度
• 高税率和低税率尽量在商品销售的最后阶
段,即最终进入消费的阶段。
税率变化对消费者负担的影响
阶段 税率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担
甲 5% 10000 500 0 500 -
乙 10% 20000 2000 500 1500 -
丙 10% 30000 3000 200 1000 -
丁 10% 40000 4000 3000 1000 4000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简单分成两种
–直接计算方法:直接地通过计算增值额算出应
纳税额,具体地讲这又可分为税基列举法和税
基扣除法
–间接计算方法:从销售(销项)税金中抵扣进
项税额 算出应纳税额。这一方法称进项税额抵
扣法,也简称扣除法。
增值税的直接计算方法
• 税基列举法:又称加法。其计算公式:
本期增值额=本期发生的工资+利息+利润+其他增值项目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
• 税基扣除法:又称减法或扣除法。
本期增值额=本期应税销售额-按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项目
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
• 中国的增值税实践中,扣除法又分成两种,一种是
购进扣除法;一种是实耗扣除法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 直接计算增值额据以征税的方法存在诸多困难,
绝大多数国家在推行增值税时采取间接的方法,
也就是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简称扣税法。
• 应纳增值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
期购入或消耗的法定非增值项目中的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以进项税额是依据账簿记录计算还是发货票注
明的数据计算,扣除法又可分为按账计征的税
额抵扣法(简称账簿法)和凭购进货物发票注
明的税额抵扣法(简称发票法)。据此增值税
分为按账计征模式和发票模式。
账簿法和发票法
• 账簿法下
–本期扣除税额=Σ(本期购进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扣除税率)
• 凭发票进行税额抵扣制度有两个要点:
–适合于增值税的统一发货票制度;增值税的发
货票一般包括税务发票和最后顾客发货票两大
类。
–抵扣额计算依据发票:
抵扣额计算依据发票
• 营业活动中不仅有应税项目还有免税项目:
–进项税额要在这两类项目间分摊,按两种活动
的各自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计算要分摊
的进项税额。多数国家采用上年(或估算)比
例抵扣、年终结算的方法。
–当某一纳税期出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
税金是,其余额一般结转下一期纳税期继续抵
扣。。当企业经营困难或偶然事故等特殊困难,
而抵扣余额又比较大,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
• 增值税的免税从广义上讲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无抵扣权免税(本书均称之为免税)
–二是有抵扣权的免税(本书均称之为零税率)。
增值税免税的特殊性及其对税负的
影响
• 增值税的免税是指经济实体或进口商品的
任何人既不用缴纳本阶段增值税,也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有两种形式:
–对某些特定的货物或劳务,或者对商品生产经
营过程中某一阶段不征增值税。比如不动产转
让、金融活动不征增值税。
–对某些行业、企业或机构的经营活动或非盈利
业务全部免征增值税。
免税
• 商品生产经过原材料和零配件制造、组装、
批发、零售4个阶段;增值税税率10%;进
项税额凭发票抵扣;实行价外税体系,每
一阶段商品的销售价格不随纳税情况的变
化而变化;甲阶段的进项税额为零。
不免税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2000 1000 -
丙 30000 2000 3000 1000 -
丁 40000 3000 4000 1000 4000
支付与收益
• 支付
丙向乙支付:20000(货款)+2000(增值税进项税金)
丙向丁收取:30000(货款)+3000(增值税项项税金)
• 收益
• 乙:
22000(向丙收取)-11000(向甲支付)-1000(支付给
税务局)=10000
• 丙:
33000-22000-1000=10000
乙阶段免税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0 0 -
丙 30000 0 3000 3000 -
丁 40000 3000 4000 1000 4000
支付与收益
• 支付
丙向乙支付:20000(货款)
丙向丁收取:30000(货款)+3000(增值税项项税金)
• 收益
• 乙:
20000(向丙收取)-11000(向甲支付)-0(支付给税务
局)=9000
(免税不一定有优势)
• 丙:
33000-20000-3000=10000
丁阶段免税(不允许提价)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2000 1000 -
丙 30000 2000 3000 1000 -
丁 40000 3000 0 0 0
税务局共收取3000税收;
丁负担3000税收;
消费者负担减少4000
丁阶段免税(允许提价)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2000 1000 -
丙 30000 2000 3000 1000 -
丁 40000 3000 0 0 3000
税务局共收取3000税收;
丁承担0税收;
消费者负担减少1000
如果商品价格可以调整的话
• 可以通过价格调整的方式转嫁税收负担。
• 税负转嫁受供求弹性的影响。弹性比较低的一
方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 在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某一经营者时,不免税
比免税对之更为有利,因为此时就不必将通过
压低购进商品或劳务或提高销售商品或劳务价
格等途径获得的利润抵补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
额。
• 在增值税体系下,免税不一定为其接受者带来
利益。
零税率
• 增值税零税率的含义是对经济实体免征增
值税并且允许他们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的零税率一般适用于出口商品和劳
务。主要基于避免双重征税和提高本国产
品竞争力的考虑。
• 英国、爱尔兰和葡萄牙等国对食品(酒精、
软饮料等)、书籍、药品、衣服及鞋类最
必须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用品实行零税率。
消费环节零税率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2000 1000 -
丙 30000 2000 3000 1000 -
丁 40000 3000 0 -3000 0
税务局共收取0税收;
丁承担0税收;
消费者负担减少4000
制造环节零税率
阶段 销售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本阶段
应纳税额
消费者负
担
甲 10000 0 1000 1000 -
乙 20000 1000 0 -1000 -
丙 30000 0 3000 3000 -
丁 40000 3000 4000 1000 4000
税务局共收取4000税收;
乙承担0税收;
消费者承担4000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通常只对进口商品和最终消费品实行零税率。
中国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中国实行的是有限型增值税,现行税法规定
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过程中实现的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
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大项。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在范围上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
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征收增值税的某些特殊业务
征收增值税的某些特殊行为
征收增值税的某些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非应税劳务
代购及代理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一切经营销售、进口列入增值税
征收对象范围的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
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
包人为纳税人。
中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涵盖众多行业,有已经建立了健全
会计核算制度的大中型企业,也有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
业。
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
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全部年应
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的;
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务采取简易的征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应纳税额按法定的征收率计算,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购货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或取得应税劳
务其已纳税额也不得抵扣。
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税及其税率的特殊性,增值税税率
设置要贯彻下列原则:
简化原则:中国增值税实行17%、13%的两档税
率,符合简化原则。
低税率、零税率尽量设置在生产经营的最终阶
段原则。
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商品: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
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
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销售行为,可以确定征收
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视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行业销售死当
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
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
征收率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
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一览表
方法 适用范围 计算方式 税额抵扣情况
一般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当期销
项税额-当期进项
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征收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特
定货物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不许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计算方法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海关核
定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不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确定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
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运输发
票开给购货方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销售货物是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
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
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销货退回或折让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业务发生当期扣减销项税额;因销货退回或折
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在业务当期扣减进项
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
的销售额,应扣减业务当期的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的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的,
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合并定价
–增值税,在零售环节采用税含价格中的定价方
法。
–一般纳税人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
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外币标价和进口货物
–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原
则上为中间价)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几种特殊经营方式
–包装物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以旧换新
–还本销售方式
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
价格情况下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
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购进农产品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
运输费用的
–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 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
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
损失或耗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进项
税额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
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开具之日起180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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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 中国的增值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