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侵权行为的含义
侵权行为之债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涉外性的认定:主体、客体、内容。
二、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各国对侵权行为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同。
2、各国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法律规定不同。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一般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自意大利巴托鲁斯在十三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普通法系,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即使在现代各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相继采用多项规则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
(2)“双重可起诉原则”。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曾是英国在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上的一项普遍原则。
4、“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学说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的。根据该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应该说,在法律适用上既有变化,也有发展。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案例: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经常居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第一节 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案例:某旅游团在上海佘山风景区观光游览,在乘坐缆车过程中,由于日本游客甲擅自提前拉开索道车车门,导致其本人和日本人乙、美国人丙摔出车外受到伤害。当晚,丙乘飞机回美国治疗,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乙和丙的亲属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对甲的行为追究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甲的经常居所地和乙的经常居所地均位于日本,丙的经常居所地位于美国。
问:(1)依我国法律,甲和乙之间的赔偿请求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甲和丙之间的赔偿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海上船舶碰撞、船舶排放污染或对海底输油管道、海底电缆等的损害,船舶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船舶对其本身以外海域或海域设施侵害的法律适用
(三)船舶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对海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3、274、275条,对海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 “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
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航空侵权概述
国际空中侵权可以分为国际航天侵权和航空运输中的侵权。国际航天侵权主要包括航天发射和发射物如人造卫星、空间站等发生的碰撞和干扰等各种侵权行为。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个种类: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包括旅客与乘务人员之间、旅客与旅客之间等发生的侵权行为;
(2)航空器在碰撞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航空器碰撞航空港设施等的侵权行为;
(3)因航空器运送服务而对旅客或货物的侵权行为。
(二)国际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案例: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参考法条:《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国际公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法律适用,目前主要有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适用于交通事故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在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者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发生地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
四、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案例分析
2011(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第二节 特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产品责任概述
在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中,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产品责任法。规定由于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应承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ty)而产生的。
(二)1973年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三)我国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三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的法律适用(略)
一、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