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
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和公
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
〔2005〕第 77 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剧毒化学品从业
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一、管理职责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市各区县局治安大队、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
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
作;
3、负责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复核、审查工作;
4、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的销毁、移交工作;
6、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7、完成省厅、市局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派出所管理剧毒化学品工作的指导、管理和
监督;
2、负责辖区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
作;
3、负责受理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
地点及管理人员等情况的备案工作;
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
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现场
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督促企业严防剧毒化学品
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
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
报告,并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
保管、移交工作;
7、接受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8、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临时性
工作。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日常监督、
安全防范检查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推广和使用
工作;
3、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报告其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
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工作;
4、现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实施安全保卫组织、
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等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涉
剧毒单位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5、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情况报告;
受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
报告,并及时向县(区)治安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工作;
6、负责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剧毒化学品,并按规定办理
移交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剧毒化学品管理临时性工作。
二、备案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基层派出所结合日常检查,全面开展
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行业情况底数,对有剧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应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
度,并出具有关许可资质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一)企业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①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许可证
明或批准文件。(生产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
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单位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
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①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
印件;
①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①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
①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
(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建立各剧毒化学品岗位责任
制度,各相关岗位包括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入库、保管守护、
使用等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明确、人数充足;在有剧毒化学品留
存的岗位张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关保管守护、流向登记、使
用、押运等从业人员经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且人数充足,具
备责任能力。
2、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流向登记及时、真实、
完整,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关系准确;交易流向凭证齐全、有
效,交易对方的身份明确、合法。
3、封闭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剧毒化学品都在规定
的部位、容器存放,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报警、监
控装置、仓库储存保管、作业现场零散保管、运输等重要设施、
工具、器材等均处于适用状态,且安全性能可靠;由规定取得上
岗证件的从业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4、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剧
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等情况;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及
时报告危及留存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的其它情况。
三、档案台帐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受理购买证件申领的审批资料,发放记录;
3、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4、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5、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6、购买单位回交的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件的购买证件回执第
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
成册;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3、涉危人员登记表;
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
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7、销售单位的购买证件回执第二联和上交情况、相应销售
情况、以及保管期满销毁情况的记录;
8、收货单位按规定送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9、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
成册。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建立下列工作档案:
1、剧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单位清单;
2、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单位的备案材料;
3、涉危人员登记表;
4、与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
5、治安管理检查、隐患处置记录,隐患通报记录;
6、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7、其他与基本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情况资料,以年度装订
成册。
四、现场监管
(一)检查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及时进行治安
防范管理情况检查,现场核实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条件实际情况。
(二)组织实施
1、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并留有记录。派出所领导每季度抽查不得少于一次。
2、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单位全面
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留有记录。
3、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行业单
位实地抽查,核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剧毒化学品治安管
理工作情况,并留有记录。
4、对已经提出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
次数,核实整改情况。
(三)检查内容
1、剧毒化学品单位设有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专用储
存库应坚固耐用,避免阳光直射、暴晒、远离热源、火源。
2、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监控装
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3、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内应配备与剧毒化学品性质相
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至少在两只以上)。
4、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外应当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5、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制定并落实剧
毒化学品管理“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等五
双制度,并落实必要的保安措施,实行对剧毒化学品的全天候监
控。
6、单位主要负责人、剧毒化学品保管、操作人员及相关安
全管理制度均要公布“上墙”。
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资格
证。
8、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使用等情况台账登记清楚。
(四)检查活动
1、不得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在被检查单位相关从业人
员协助下直接对应检查内容检查,不得进行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2、每次检查必须携带《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登记簿》,并在自
带的和单位留存的《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登记簿》上记载相关检查要
素和发现的隐患、处置意见,并由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3、各级治安部门组织实施检查的,对有隐患整改要求的,应
当将隐患整改要求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五)隐患处置
1、检查发现有治安防范现实隐患的,当场责令中止产生隐患
的活动,并立即消除隐患;
2、应当消除的隐患未消除时,或者产生隐患的原因未消除时,
不得恢复相关活动;
3、隐患整改工作需要停业方能落实的,应当立即由县级公安
机关依法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决定。
4、对两次发现重大治安防范隐患或责令整改而不及时落实的,
应当立即封存剧毒化学品,上报开证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购买、运输
证件。
五、证件办理
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凭
证、准购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办理。
(一)证件申办
1、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时,需提
交以下资料:
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①经常使用的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剧毒化学
品生产、运输单位除外);临时使用的提交《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
请表》;
①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许可证
明或批准文件。(生产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
单位提交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运输单位提交危险品运输许可证、
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试生产的企
业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①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证明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及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手续人
员身份证复印件;
①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及身份证复
印件;
①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①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条件的彩色图片资料;
①剧毒化学品仓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
①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多
家供货的必须一一提供)。
2、对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县区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其剧毒化
学品储存、使用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
范达标情况检查验收意见表》。经勘察认为符合有关要求的,登
记备案后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3、对受理的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由市局治安支队填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
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对不予批准的,
应将申报资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告之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
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4、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件应当在核发证件后的 48 小时内在“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
上发布信息。
(二)证件管理
1、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归库后(购买单
位保管人员签注剧毒化学品接受情况后)的 7 日内将购买凭证
回执第一联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
机关治安大队回交;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向市局治安支队回交。
2、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剧毒化学品后的 7 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送交购买凭证、准购证回执第二
联。
3、治安部门对回交的购买证件回执、存根和公路运输证件,
应当于 48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滨州市剧毒危化品信息系统”,
并对回交证件予以登记保存备查至次年底;对未按规定送交购买
证件、运输通行证件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4、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因故不再需要使用和已经用完的购
买凭证存根及填写错误的购买凭证应当按规定回交所在地公安
机关治安部门,治安部门对上述回交证件核查装订成册,于次
年 1 月 20 日前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
六、案件办理
(一) 查处范围。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剧毒化学品购买
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违反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案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列涉剧毒化学品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进行查处、打击:
1、剧毒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场所
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2、剧毒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3、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
查的;
4、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消防标准,未设置明显
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5、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
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6、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
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
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
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7、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
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8、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9、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或使用作废的上述证件的;
10、在托运的货物或邮寄的邮件中夹带剧毒化学品的;
11、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刑事案件。
(二)查处依据和要求。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章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
[1998]80 号)、《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三)报告和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情况,需要其他部门或外地公安机关组织查处的,应及时通
报相关部门或外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重大违反剧毒化学品案件
的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七、责任追究和考核
(一)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剧毒化
学品治安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 对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包括以下六个
方面内容:
1、辖区基本底数是否清、有无漏管失控单位;
2、专管民警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监管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记录是
否及时、准确;
4、对辖区从业单位现场检查是否规范,隐患处置是否及时到
位;
5、治安责任书和承诺书签订的百分率;
6、辖区列管单位是否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案件事故;
本规范适用于滨州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剧毒
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滨州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登记备案申报表
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4、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5、涉危人员登记表
6、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情况检查验收意见表
7、滨州市危险物品治安防范责任书
8、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承诺书(验收表)
9、执法依据
二①一①年三月一日
滨州市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基本标准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凭证购销制度,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购买单位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对省外
尚未实行剧毒化学品购运许可制度的地区,必须查验购买单位当地
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销售;
2、建立健全“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五
双制度,非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得接触剧毒化学品;
3、落实治安保卫的机构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治安防
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检查记录。对治安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
到位;
4、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误售、误用等案件、事故登记、
报告制度。完善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
案;
5、储存仓库实行 24 小时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履行值守、检查
等岗位职责,认真记录出入库人员情况,严格交接班制度;
6、建立健全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的安全处置制度;
7、值守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
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二、 库房标准
8、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
得混放,实行封闭式管理;
9、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场地)设有明显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10、剧毒化学品仓库值班室应安装必要的通讯装置和应急救援
设备,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1、储存剧毒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必要的通风装置,并保持仓
库干燥,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
12、氰化物等易投毒剧毒化学品仓库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仓库
面积不得小于 10 平方米,安装防盗窗(间距小于 10 厘米)、制式防
盗门,安装与“110”联网的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3、液态桶装、气态瓶装及其他固体类剧毒化学品(液氯、黄
磷除外)仓库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安装与内
部值班室相连的报警装置或监控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4、液氯、黄磷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库区内、不得露天存放,
周围设置隔离、防破坏设施,安装栅栏门,双锁,喷淋降温装置,
库外设应急救援水池,并保证足够水量;大型储存场所应当划定专
用储存场地,设置隔离、防破坏设施,有条件的安装监控设备;液
氯储存、使用场所有条件的要装泄漏报警装置。
15、采用储罐等设施储存剧毒化学品的,须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储存部位与周边有效隔离;并安装内部监控装置;槽罐阀门及进
出口加装防盗、防破坏装置;
16、试剂类小包装剧毒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保险柜
内,保险柜重量小于 340 公斤的要将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储存仓库或专用保险柜存放场所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柜重量大
于 340 公斤的可以除外),并安装“110”报警装置;
17、含有贵重金属成分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氰化银钾
等),应储存在专用仓库的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重量小于 340 公
斤的要将其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专用仓库安装防盗窗、制
式防盗门,并安装“110”报警装置;
18、加强对氰化物等易投毒剧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延伸管理,
投料工具入库保管;氰化金钾、氰化银钾使用场地安装防盗门、窗、
内部报警装置或监控设备;其它使用场地有条件的安装防盗门、窗、
内部报警装置或监控设备。
三、操作规程
19、生产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时并在双人监督下入库;
20、剧毒化学品进库必须双人接收,并做好台帐登记;经营、
使用单位的保管员必须核对剧毒化学品进库数量与购买凭证、准购
证开列的数量是否一致,并在回执联的备注栏内签注剧毒化学品接
受情况;
21、剧毒化学品出库必须双人发货,并做好台帐登记,生产、
经营单位保管员必须查验相关购买证件后,按照购买凭证、准购证
开列的数量发货;
22、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双人负责,固
体易投毒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领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双人负责,并
有安全员在场监督,领料员和监督员必须将剧毒化学品完全溶解于
水后或投入封闭容器后才能离开现场。剩余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安全
员的监督下双人退库;仓库保管员接收退库的剧毒化学品后,必须
做好台帐登记;
23、固体易投毒剧毒化学品包装桶、袋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
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统一处置。
四、运输安全
24、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并配备
经过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禁
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承运剧毒物品的车辆行驶线路、时间
应按公安部门要求执行,不准在人员稠密的地段就餐、滞留;
25、运输车辆、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固体易投毒剧毒
化学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的厢式车,剧毒物品运输车
辆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
26、对临时或季节性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凭剧毒物品准购证
向有经营资格的剧毒物品销售单位购买,并由销售单位负责配送上
门、监督使用。
五、流向登记
27、仓库保管员是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28、剧毒化学品进、出库,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核查,并在滨
州市公安局统一制发《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表》上如实登记;
29、台帐登记必须真实,登记项目完整、清楚,履行双人签字;
30、一本台帐只能登记一种剧毒化学品的流向,不得将两种以
上的剧毒化学品流向混合登记在一本台帐上,台帐应能直接反映剧
毒化学品库存数量,做到帐、物相符;
31、登记台帐必须妥善保管, 无缺损,资料保存一年。
六、情况报告
32、剧毒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销毁
处置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其从业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安
机关:
(1)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流散、泄漏、误售、误
用,或者帐、物不符的;
(2)公安机关已确认的治安防范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3)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的;
(4)关、停、并、转企业在处置剧毒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前;
(5)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情况。
附件一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备案公安机关: 备案时间: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安全保卫负责人
押运、保管员 电 话 号 码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时 间
许可资质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
化学剧毒
化学品的
品名数量
储 存
设 施
及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备 注
注:填报单位随表附送所持有的许可资质证件。
附件二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单 位
登 记 备 案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申报单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 话
经济性质 邮 编
安全负责人
申报项目
仓库面积 M2 储 存 量 吨
仓库地址
剧毒化学品名称 年消耗量 用途
姓名 性别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操
作
员
安
全
员
派出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公安分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公安
机关批准
意 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必须如实填写,向指定公安机关呈报。
二、填写时必须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不得涂
改。
三、生产经营单位呈报本表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2)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四、使用单位呈报本表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3)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4)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
业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
(5)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6)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五、本表须一式四份上报
附件三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购买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申 办 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保 卫 负 责 人 保 管 人 员
储 存 条 件
剧毒化学品
用 途
购 买 单 位
保卫处科或
安全负责人
意 见
年 月 日
购 买 单 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 年 月 日
市级公安机关
治安部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公安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必须随表附送有关资质或证明文件
附件四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购买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保卫负责人 保管人员
销售单位名称 地址
品 名 数量 品 名 数量
购
买
品
种
储存条件
购买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购买单位印章)
签名: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治安
部门审查意见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印章)
签名: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负责
人审查意见 (公安机关印章)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五
涉危人员登记表
姓名 别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从业
工种
从业
时间
市 原籍地址
籍贯 省
县 现在住址
近期免冠照
片
粘贴处
服务
单位
现任
职务
政治
面貌
身份
证号
暂住
证号
姓名 年龄 称谓 单位或住址
主要
家庭
成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
种奖励、处分
何时何地参加过
何种业务培训
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派出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六
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情况检查验收意见表
单位:
年 月 日,我局剧毒化学品监督管
理人员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你单位申请的 危险
物品治安防范具备条件进行检查验收,意见如下:
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认为你单位 安全条件。
检查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印)
年 月 日
附件七:
滨州市危险物品治安防范责任书
为确保单位不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与你单位签订危险物品治安防范责任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法生产经营,凭证购销;履行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职责;选好用好
要害岗位人员。
2、治安防范设施完好。危险物品仓库(室)安装防盗门、防
盗窗,报警装置,配置通讯设备等安全器材和设施,并设置明显标
志。
3、治安保卫组织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保卫的职能部门或专
(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落实,并对仓库治安防范设施坚持经常性检
查;建立健全“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制度。
4、治安巡逻和安全守护措施落实。危险物品仓库由专人值守,
值守人员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值守规定,严格交接班手续。
5、危险物品登记台帐、流向登记台帐和安全检查登记台帐完
整、规范、清楚。
6、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
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7、对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危险物品单位,发生危险物品丢失、
被盗案件事故,造成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36 条的规定,依法
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未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并取消危险物品从业资格。
8、对各级公安机关提出的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不立即或按期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 1 万至 5 万元罚款;对一年之内两次检查
发现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
照。
9、对经公安机关验收认定的危险物品储存仓库、防范设施不
得擅自更改和变动,新建库(室)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违者按
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论处。
10、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名盖章即生效。
单位:
法人代表: 治安大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八
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承诺书(验收表)
单位
地址
单
位
印
章
办公室:治安防范责任人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办公室:安全责任人
(或安全员)
联系电话
手 机:
民用爆炸物品 口1、生产 口2、经营 口3、使用
剧毒化学品 口1、生产 口2、经营 口3、使用
放射源 口1、生产 口2、经营 口3、使用
单
位
性
质 枪支弹药 口1、生产 口2、经营 口3、使用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危险物品单位已组织人员对治
安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按期整改到位。现承诺对
单位危险物品治安防范各项基本要求做到全部达标,并始终保持和不断完善;对本单
位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治安防范责任人)
时间:20 年 月 日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危险物品单位列入要害单位进行监督
管理的规定,派出所对辖区危险物品单位及危险物品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至少上门安
全检查一次,督促单位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确保辖区不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案
件事故。
所 领 导:
派出所 时 间:20 年 月 日
责任民警:
(专(兼)管)
时 间:20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序号 应查处行为 处罚
01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
述有关证件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条例第
64 条)
02
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
案的。
0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
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0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
公安部门报告的。
05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06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07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
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08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09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
储存量和用途的。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
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
品名、数量、用途。
1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危
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
(条例第 61 条)
12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
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的
13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中途停车住宿或者
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条例 67 条)
序号 应查处行为 处罚
14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
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
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15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
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
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6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
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
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17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
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条例 67 条)
18
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
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
19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
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等设备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条例 68 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
改正,处 2 万元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条例 5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