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与团体寿险
中 国 税 收 体 系
流转税
所得税
资源税
财产税
行为目的税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关 税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 源 税
车船使用税
房 产 税
契 税
遗产税(未开征)
印 花 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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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流 转 税 简 介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关 税
销售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特殊消费品
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进出口货物
重叠征收
增 值 税 概 述
课征范围
生产、批发、零售、 进口商品、加工、修理修配
税 率
基本税率 17% 优惠税率 13% 出口货物 0%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企业 6% 商业企业 4%
征税对象
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计 算
应纳税额
=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消 费 税 概 述
征税对象
特殊消费品
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率 1、烟 30-40% 2、酒 15-25% 3、化妆品 30% 4、护肤护发品 17% 5、首饰 5-10% 6、鞭炮、焰火 15% 7、汽油 每升元 8、柴油 每升元 9、汽车轮胎 10% 10、小汽车 3-8%
计 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 业 税 概 述
税 目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3% 2、建筑业 3% 3、金融保险业 金融 5% 保险(中央3%,地方5%) 8%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5-20% 7、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5% 9、销售不动产 5%
税目税率
计 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保险业营业税概述
营业额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劳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初保业务营业额= 初保保费—分保保费
减免规定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简介
概 念
纳税人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
分析:征税范围不包括外企和个体经营户。
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扣除
计 算公 式
收 入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生产、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国债利息除外)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
损失
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其中,工资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扣除。北京市2000年月人均960元。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扣除。
税金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各项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94)财税字第009号、国税发[1998]86号、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
一、计税工资:上海市为1080元。
二、工效挂钩: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资
三、事业单位:按照财税字[1998]018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凡是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四、软件开发企业: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资
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
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中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保险费
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保险费
管理费主要科目
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劳动保险费
待业保险费
董事会费
咨询费
审计费
税 金
社会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
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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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返还给 企业的无赔款优待
应计入收入总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公司的赔偿
不计入收入总额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5年)中指出: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
“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2、上海财政局和社保局1997年文件规定,以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支出从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
3、浙江省政府1997年第15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缴纳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允许税前列支。
4、安徽省政府皖政1997年第58号文件规定,“…补充保险水平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个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不高于个人工资10%的部分,从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5、江苏省政府在1998年修改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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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3万元(含3万) 18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 27
10万元以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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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寿险、职工工资与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规定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是计税工资(北京市目前计税工资为月人均960元)
企业职工月工资构成
某职工月 工资2000元
企业纳税
(2000元-960元)×33%=元
个人纳税
(2000元-1000元)×10%-25=75元
企业福利费分析
国家政策
福利费内容
福利费税前列支规定
国家允许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用福利费结余列支(财商字[1998]104号)
企业职工医疗费(劳保医疗)、职工去外地就诊费、洗理费、 企业医务室经费、餐补费、 企业医务人员的工资、 交通费、职工福利设施用款
外企:企业职工工资 总额的14%
内企:计税工资(960元/月/人)的14%允许在税前列支
外企福利费变化
原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49%提取
现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0%企业福利费
20%社保养老费
%社保医疗费
%教育经费
分析:福利费调整后,福利费用由原来的20%降低为14%,但与内企比较,还是很宽裕的,因为外企没有计税工资的限制。
内、外企职工福利费提取比较
某企业有职工300人,平均月工资3000元,当地计税工资月人均960元,全年税前福利费比较如下:
内企年福利费=960元×14%×12个月×300人=(万元)
外企年福利费= 3000元×14%×12个月×300人=(万元)
个人所得税简介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
稿 酬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超额累进税率,5%—45%
超额累进税率,5%—35%
比例税率20%,减征30%
比例税率20%,畸高加成
比例税率20%
征税范围
税 率
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
稿 酬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每次收入额
每月收入额-1000元
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每次收入 不超过4000元-800元 超过4000元-20%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级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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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给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北京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20期
一、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基金在计提时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用是否计入个人收入纳税?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凡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及标准纳入统筹基金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为个人支付商业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用应视同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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