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
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ENG TAI CONSUMABLES GROUP LIMITED
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股份代號股份代號股份代號::::00197))))
有關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有關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有關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有關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
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報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報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報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報
之補充公告之補充公告之補充公告之補充公告
謹此提述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本集團本集團本集團」)
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報(「年報年報年報年報」),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於二零
一七年一月十一日透過供股(「供股供股供股供股」)按每持有一股股份獲發一股供股股份的基準向
本公司股東發行新股份(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載)。
誠如招股章程所述,本公司有意將供股的所得款項淨額(即約 207,300,000 港元)於完
成收購國新證券有限公司之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內注入經紀業務,以使其符合財務資源規
定,以及用作未來拓展用途,例如進一步發展其保證金客戶業務。
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之詞彙與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董事會謹
此提供有關供股所得款項用途的額外資料如下。
誠如年報所述,供股之所得款項淨額約為 207,300,000港元。所得款項淨額中,20,000,000
港元已用於擬訂用途,即注入經紀業務。儘管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所得款項淨
額尚未悉數使用,惟本公司已考慮下列因素:
1. 收購經紀業務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方告完成,即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財
政年度年結前約三個月。儘管如此,一如原先擬訂及誠如招股章程所載,所得款項已預
留供經紀業務使用,即「以使其符合財務資源規定,以及用作未來拓展用途,例如進一
步發展其保證金客戶業務」;
2. 本公司注意到於二零一七年上半年,小型市值公司於聯交所的股價出現波動。為更
有效管理屬於資本密集的保證金融資相關之風險,負責監督證券經紀業務之管理層在向
客戶提供保證金融資方面已採取更保守的方針;
2
3. 鑑於市況變動,且由於經紀業務為本集團的新業務,本公司一直不斷檢討其經紀業
務,同時構思及制訂其未來業務策略和擴展計劃,包括收購或開設經紀業務新的分支,
因此,所得款項淨額的餘款尚未注入經紀業務,從而讓本公司在合適機遇出現時能夠更
靈活地執行其擴展計劃;及
4. 供股之其餘所得款項淨額現正存放於持牌銀行作本集團之定期存款,且預期將於完
成收購經紀業務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計十二個月內(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
日),在目前之定期存款到期及可注入經紀業務時注入由本集團全資擁有之經紀業務。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無意更改所得款項用途。
董事會確認,上述的額外資料並無影響年報所載的其他資料。
承董事會命
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林國興林國興林國興林國興
香港,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五名執行董事,分別為林國興先生(主席)、李彩蓮女士、
洪秀容女士、高勤建女士及陳卓宇先生;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麥潤珠女士、
潘耀祥先生及孔慶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