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
NAFMII 规则 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
第壹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及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于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
存于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且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
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
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方案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
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
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方案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方案和最近壹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5个工作日公
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于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于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
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
企业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独立分析,且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和其有关的
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企业最迟应于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壹工作日,于银行
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
等情况。
第八条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
露信息:
(壹)每年 4月 30日以前,披露上壹年度的年度方案和审
计方案;
(二)每年 8月 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月 30日和 10月 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壹
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壹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壹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壹)企业运营方针和运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运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运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之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转让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之上的重大损失;
(七)企业做出减资、合且、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
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十壹)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
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于中国货币网和中
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壹条企业应当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
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约定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本息资
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其
他代理兑付的机构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及时向投资者
公告企业违约事实。
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壹交
易日日终,单壹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
量 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十四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
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
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
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
心应及时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且由中央结算公司于中国债券信
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 5个工
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对未能按规
定披露信息的企业,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方案。
第十六条对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企业、关联中介机构及负
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易商
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
重的,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关联
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
露关联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
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
业及关联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第二十条除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申请豁免披露
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壹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