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满足公司整体目标
的要求,维护国家、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完整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各级财务管理部门,
包括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本制度的
情况下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四条 会计核算期间年度为公历元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月
度为 1 日至最后一日。各成员单位的会计结账日期为
当月最后一天,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备案。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关的凭证、账薄、报
表、报告、分析资料价值部分的记录都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六条 会计报表应分期按月定期编报,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
期按月定期合并。
第七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内部分析表等。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会计核算应按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九条 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
当报请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批准,并将变更的累计影响
数及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据的理由在报表附注中加
以说明。
第十条 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应当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分开
核算以便分析。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及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因工作关系知悉
的公司财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
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经财政部许可的财
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但各岗位人员应该有各岗位人
员的权限和进入口令。
第十六条 年度报表编制前,应对全年账务进行检查,包括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报董事
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
财产及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七条 有关财务人员在向企业集团成员以外对象提供
财务资料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人员的批准,不得擅
自向外提供与财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条款将给予过失处罚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 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
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条现金开支包括以下内容 :工资、奖金等个人的
一切支出;支付各 种 劳保 、福利费用、加班费
用等;支付个人的 劳 动报 酬如稿费、讲课费及
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出差 人员必须携带的各种
差旅费;支付结算起点 1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三条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 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
利用银行账号代其 他 单位 或个人存入和支取现
金。
第四条有库存现金的单位要定 期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
检查,财务管理部 门 除每 周四定期检查一次现
金库存外应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第五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 或打印现金日记账,并
做到每日库存现 金余额 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
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条妥 善 保 管 票 券 和 印 章 ,每 日 下 班 前 出 纳 人 员 应
将现金、支票和印 章 等放 入保险柜,并打乱保
险柜号码。
第七条建立科学的现金收付款 凭证的编号方法,防止
贪污,避免工作差错、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认真及时作好凭证的装 订工作,保证现金、银
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第九条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过失或
罚款处罚。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并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
除取消出纳员资格 外 ,还 应追究有关责任。因
保管不善或其他原 因 造成 现金损失的,应追究
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有独立银行账号的单位,必须设专门出纳人员。
第十一条 公 司 常 用 的 银 行 结 算 方 式 有 支 票 、 电 汇 和
其他常用的银行结 算 方式 。对公司所在区及其
所属市区县的企业 和 有关 单位进行结算时,应
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二条 现 金 支 票 视 同 现 金 , 不 能 用 于 银 行 转 账 付
款业务,现金支票 只 用于 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
现金支出。支付时 应 开具 现金支票至开户行提
现。
第十三条 电 汇 是 我 公 司 办 理 异 地 业 务 最 常 用 的 银 行
结算方式,对外办 理 电汇 业务时,应填制电汇
汇款单,收到银行 汇 款回 执后,将回执传真至
收款方以便收款方 查 询, 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应
开具收款凭据,然 后 汇款 方依据收款方开具的
收款凭据及汇款回 执 制作 会计凭证。本规定同
样适用总公司与分 公 司、 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
务。
第十四条 对 于 采 用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的 款 项 ,
应注意核对其所涉 及 项目 和金额的正确性,合
理合法性,对于不 符 合规 定及不正确的收支项
目,除应立即向财 务 管理 部门领导汇报外,还
应及时通知有关单 位 和个 人。例如社会保险基
金同城特约收款, 出 纳员 在接到银行回单时应
查明所划款项是否 正 确, 同时与人力资源部门
进行核对。电话费 用 不允 许委托收款以免信息
台费用无法单列。
第十五条 银 行 存 款 的 日 常 收 支 除 应 严 格 遵 循 会 计 法
和会计制度外, 还应 符合公 司 有关资金使用规
定要求。对于收 到的 银行汇 票 以及其他银行票
据,一定要做好 记录 、妥善 管 理,该入账的要
及时入账,对于 商业 汇票这 种 远期票据,还要
根据票面记载内 容在 备查账 上 进行及时详细登
记,并应经常清理和检查,防止出差错。
第十六条 出 纳 人 员 应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当 余 额 过
低时,应及时报告 财 务管 理部门领导,从而保
证公司经济业务的 正 常进 行,同时防止开具空
头支票,保护公司银行信誉。
第十七条 出 纳 人 员 应 根 据 银 行 对 账 单 及 时 勾 对 , 将
结果整理编制银行 余 额调 节表,经调节,银行
存款当期余额应与 银 行对 账单余额完全一致,
如有不一致的情况 应 及时 查找原因。财务管理
中心核算部经理对 《 银行 余额调节表》不定期
的抽查。
第十八条 出 纳 员 每 日 工 作 结 束 之 前 , 应 将 当 日 收 支
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按税法规定单件价值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
一年以上的设备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
他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设备一次计入费用,由
行政部门进行实物管理。
第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
按有关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取残值
2%,其中:电子类办公设备使用年限 5 年,汽
车类运输设备使用年限为 10 年,月购买的不计
提折旧,当月报废的照提不误。
第三条设 “ 固 定 资 产 ” 、“ 累 计 折 旧 ” 、“ 在 建 工 程 ” 、“ 固
定资产清理”以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进行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与行政部的实物管理相结合进行
价值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工作,对出
现的盘盈(亏)、残损等要及时作出反映、上报,待
作出决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对公司采用自建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
工程”进行核算,竣工验收试车通过后及时结转
到“固定资产”科目。
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一条根据公司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设“低值易耗
品”这一会计科目。
第二条公司低值易耗品主要包 括低值办公用具,电器
用品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凡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使用
期 限 在 6 个 月 以 上 的 资 产 都 要 通 过 “ 低 值 易 耗
品”账户核算。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 一次摊销法,即在购入
时摊销其价值的 100%。
第五条对低值易耗品实物及价 值的管理:行政部对其
实物、存放使用及 日 常保 管进行管理;财务进
行价值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作为低值易耗品购进入 账时,一定要与办公耗
材区别下账。
第七条定期协助行政部对低值 易耗品进行清查,对盘
盈(盘亏)要及时 查 明原 因,并报主管部门进
行处理。
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二条财 务 人 员 应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廉 洁 奉 公 , 具 有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与
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条财 务 人 员 的 聘 任 应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对 岗 位 的 要 求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考 试 , 考
试合格者还应进行面试和业务能力综合考核。
第四条应 聘 部 门 经 理 人 员 , 应 具 有 会 计 师 ( 经 济 师 )
或以上技术资格,财务管理中心总监业务考核,
总经理聘任。
第五条应 聘 部 门 主 管 人 员 , 应 具 有 助 理 会 计 师 ( 助 理
经济师)或以上技术资格,部门经理业务考核,
报总经理聘任。
第六条其 他 应 聘 人 员 应 具 有 会 计 证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由使用单位提请,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同意,
人力资源部聘任。
第七条财务人员的解聘比同聘任。
第八条财 务 管 理 中 心 总 监 领 导 公 司 全 都 财 务 人 员 业 务
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各 部 门 经 理 负 责 财 务 人 员 日 常 工 作 的 考 核 并 与
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条对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节 约 成 本 费 用 等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财 务 人 员 , 由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总 监 提 请 总
经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节 款项收取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法定收款部门。
第二条 除量房服务费设计费可由各分部主管代收外,
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代收任何款项。
第三条 收取客户量房服务费时必须开具公司特制收
据 , 注 意 客 户 姓 名 、 日 期 须 用 正 楷 填 写 规 范 、
正确。
第四条 禁止给客户打白条,如发现除交回款项外,
还应给予过失处罚。
第五条 首期工程款: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人员根据客
户带来的《交款通知单》或《客户档案》(特殊
情况可根据合同)收取,并开具收据。《交款通
知 单 》 或 《 客 户 档 案 》 上 必 须 标 明 有 无 量 房 服
务 费 , 若 遇 合 同 甲 方 姓 名 与 量 房 费 收 据 姓 名 不
一 致 需 说 明 。 出 纳 员 在 收 取 款 项 后 为 客 户 建 立
档案。
第六条 设计师填写《交款通知单》时,注意合同甲
方 应 与 《 合 同 》 文 本 完 全 一 致 , 否 则 造 成 设 计
师 奖 金 发 放 错 误 由 责 任 自 负 , 并 给 责 任 人 过 失
处罚。
第七条 中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以《中期预决算单》
为依据,《中期预决算单》必须认真准确填写,
出 纳 员 在 收 款 时 需 复 核 , 如 发 现 错 误 应 及 时 与
施 工 队 长 联 系 并 查 明 原 因 , 收 取 款 项 , 开 具 准
确无误的收据,保存好《中期预决算单》备查。
第八条 尾期工程款:依据施工队长填制的《竣工决
算单》,注意《竣工决算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
完整,数据逻辑关系准确,客户(合同甲方)、
工长、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方有效。若由于《竣
工 决 算 单 》 填 写 错 误 造 成 的 误 会 和 损 失 由 填 单
人负责。出纳员收到款项后开具准确的收据。
第九条 各期款项应该是足额及时收取,若款项不足,
财务将不予发放施工款。
第十条 对于施工队的罚款,依公司所下发的通知进
行收取并开具有关收据。
第十一条 对 于 职 工 损 坏 物 品 而 收 取 的 赔 偿 金 依 据 有
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其他未列出的收款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施工及代购款发放制度
第一条 固定每周二为施工款项发放时间,其他时间
不予发放施工款。
第二条 施工款项专款专用,各施工队在财务管理中
心收齐客户首期款项后方可开工。
第三条 支票交款客户的设计师应注意转账支票划账
时间约为三个工作日,不要因此延误开工日期。
第四条 各施工队长应持《发包合同》及《开工通知
单 》, 到 财 务 中 心 领 取 款 项 。《 开 工 通 知 单 》 上
应 注 明 合 同 所 属 部 门 且 “ 合 同 甲 方 ” 所 填 内 容 必
须与“合同”文本上完全一致,未持《发包合同》
及《开工通知单》的施工队不予发放施工款项。
第五条 施工款分三期领取,原则是按工程进度领取
施工款。
第六条 工程优惠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书面批示方可。
第七条 施工队必须于将上次所领款项的发票、工资
单交回财务方可领取下次款项。
第八条 如各施工队有未交清的其他款项,如罚款、
服装款等,财务不予发放施工款项。
第九条 如发生退单,而施工队已领款项的,施工队
应 于 知 悉 退 单 后 的 第 一 个 周 二 按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工作量将施工款项退回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对于已领施工款项,各施工队应主动记录在
案 , 对 于 由 于 施 工 队 记 录 不 清 而 导 致 的 调 取 原
始 单 据 而 财 务 记 录 无 误 者 , 施 工 队 需 支 付 调 单
费。
第八节 量房费、设计费查收制度
第一条 规定每周三由各个部门经理或主管将上周所
收 量 房 费 、 设 计 费 交 到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出 纳 员 处
签 收 , 届 时 交 款 人 应 将 收 到 的 所 有 资 金 及 所 用
的收据一同带来以备出纳员签章。
第二条 签收时出纳员应认真检查已开收据所填项目
是 否 齐 全 , 字 迹 是 否 清 楚 , 对 于 项 目 不 全 、 字
迹不清者有权拒绝签章。
第三条 量房费、设计费应及时上缴,出纳人员按序
号进行收取、签章。
第四条 出纳员填写《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
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后,上交总办。
第五条 对于未交款项应书面写明原因。
第六条 各分公司、分部无论是否有收款项都应于周
二 到 财 务 管 理 中 心 填 写 《 量 房 费 、 设 计 费 查 收
汇总表》。
第七条 《量房费、设计费查收汇总表》由财务管理
中心出纳人员于周三交至总经理办公室。
第八条 不按时交纳款项者除限时交纳外还应给予过
失处罚。
第九节 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的每一名客户建立收付
款档案。
第二条 收到首期款的同时,按客户《交款通知单》
建 立 客 户 档 案 , 要 求 各 项 目 填 写 完 整 、 正 确 。
有 问 题 要 及 时 与 有 关 人 员 联 系 , 并 在 客 户 档 案
上注明。
第三条 客户档案按一定顺序分别放入档案夹中。
第四条 收到中、尾期款的同时登记客户档案,要求
与收据上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
第五条 收到的代购款登记代购档案,要求与收据上
的金额、号码完全一致。
第六条 对于已完工并已交齐尾期款的客户,将其档
案 从 在 施 档 案 中 取 出 , 按 顺 序 放 入 完 工 档 案 中
以备结账之用。
第七条 各种完工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分类、装订、
保管、归档。
第八条 退合同档案应单独存放。
第十节 施工队质保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入公司的各施工队必 须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
金。
第二条施工队所接的第一个工 地由施工队垫资施工,
完工后,经公司工 程 管理 部门及客户验收合格
后方可一次性与财务管理中心结算施工款。
第三条施 工 队 的 每 一 工 地 在 结 账 时 应 扣 除 竣 工 造 价
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因故离开公司的施工队 在领取施工队质保金时
应提前一个月提供 工 地明 细单及工程管理部门
总监签批的满保修期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于接 到明细单及保修期证明
文件后,对施工队各工地质保金进行全面核对。
第六条施工队离开公司后而发 生的由其他施工队对其
所施工地进行维修 等 的费 用作为质保金减项处
理。
第七条公司财务核算部门在核 实质保金余额正确后报
请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施工队持已同意退还质 保金的支出单到财务核
算部领取质保金。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 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作
针对性处理。
第十一节 会计报表
第一条会计报表是在日常核算 资料的基础上,总括反
映公司在一定时期 内 财务 情况和经营成果的表
式报告文件。会计 报 表按 编报时间分为月报、
季报和年报。
第二条公司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
第三条编制和报送的会计报表 ,在会计计量和呈报方
法上,应保持前后 期 一致 ,并符合会计准则的
要求;会计报表的 编 制必 须做到数字真实、内
容完整、编制及时 ; 会计 报表编制应以客观、
真实的账薄记录为 依 据, 不得任意估计、篡改
数字、弄虚作假; 按 规定 的会计报表种类编制
完整,报表项目填 写 齐全 ,不得少编、少报、
漏填、漏列;编制 的 会计 报表表内之间、各报
表之间的勾稽关 系应 准确无 误 ;编制完成的会
计报表必须经财 会负 责人签 章 后,加盖法人代
表章和单位公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出。
第四条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 报表应在规定之内报送
或传真至财务管理中心。
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对总公司 及各独立核算的单位所
报的会计报表进行 合 并, 合并的原则是将有实
际控制权的单位按 权 益法 进行合并,合并会计
报表一式三份,其 中 二份 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董
事长,另一份财务管理中心留存。
第六条财务报告每半年编制一 次,应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财务结构状况 、 资金 管理情况、盈利能力
分析、收入成本费 用 分析 、例外分析、财务大
事记实、下期预测 、 附表 等;财务报告说明书
是财务报告的重要 组 成部 分,应有以下内容:
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 各项 费用控制情况以及其
他要说明的对财务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情况等。
第七条年度财务决算后按总公 司决算的批复,及时调
账、调表。
第八条各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二节 会计复核制度
第一条会计复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会计复
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
种自我检查,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日常核算中
的疏忽、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
第二条会计复核工作重点是严格把关,无论是零星收
入还是大笔支出,均应严格认真地予以审核,
从而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复核人员应根据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会计
制度和其他有关资金制度及费用开支政策,逐
笔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对计划外或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收支,应及时指出
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条复核人员应逐一复核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
字是否准确。对于记账凭证,复核其记账分录
是否符合规定,科目名称、辅助核算、借贷方
向等有无差错、附件单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
完备。
第五条会计主管对已复核的记账凭证进行定期与不定
期地抽查,抽查率不小于 10%,根据抽查情况
给予相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
第六条每月财务报告正式编报前,由会计主管对账证、
账实、账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
确认同意后方可结账。
第七条会计人员要对所审核签署的凭证、账表及其他
会计资料负责。
第十三节 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会计监督工作充分有效,维护公司经
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
事项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条 公司领导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
违法会计事项。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法
律规定《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公司的预算、财
务计划、业务计划等,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
会计监督。
第五条 会计监督,一方面对公司发生的涉及财务收
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实施财
务监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公司财务收支根
据有关会计规范实施再监督。
第六条 公司会计监督实行按岗位实施,财务管理中
心对全公司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行为进行
监督,各会计单位、会计实体对本部门涉及财
务收支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不予授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第八条 审查监督会计账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记
载实物和款项的账薄,要审查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
产清查制度。
第十条 监督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对违
法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会计人员认为不合法
的收支,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
应书面报告相关领导,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规
范性、及时性。
第十二条 监督公司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对公司经济
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监督:会计人员在从事
资金开支、费用报销、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
计账薄等岗位工作中进行监督;财务管理中心
凭证审核岗位专司会计监督;资金日报制度、
现金实盘报告制度、预算月报、定期与不定期
的财务工作检查制度等。
第十四节 独立核算会计单位业务指导及检查
第一条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
和丰富会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负责对公司下
属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由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每半年对下属核算单位会
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提请指导
会计师在以后的指导工作中加强指导。
第二条对下列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引导会计人员树
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
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指导会计人员认真学习财
经法规;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是否按有关要求
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指导和检查会
计手续是否齐全,包括: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
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
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成本、费用的计
算、财务成果的计算与处理等。
第三条指导核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
查核算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按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告。
第五条指导和检查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
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定期听取核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及时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人员交接制度
第一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
进行,保持会计工 作 的连 续和分清责任,特别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 续前必须办理完毕未了
会计事项。对已经 受 理的 经济业务、尚未填制
会计凭证的应当填 制 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登记完毕,尚未 审 核的 凭证应审核完毕,并
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
第三条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
明,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条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 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薄、会计报表 、 现金 、有价证券、内部收
据存根、印章以及其它会计用品和会计资料。
第五条主管级以上人员在移交 工作时,还应将全部财
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 务收 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
情况向接替人员进行介绍。
第六条交接双方要照移交清册 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
接,做到现金及有 价 证券 根据会计账薄记录金
额进行点交;所有 会 计资 料必须完整无缺,如
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负责。
第七条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 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
财物资产和债权、 债 务的 明细账与总账保持一
致。
第八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它会计用品等,
也必须交接清楚。
第九条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 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
证交接工作的顺利 进 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时由会计主 管 人员 负责监交;独立核算
会计人员交接由财 务 管理 中心派人进行监交;
会计主管以上人员办理交接时由总经理监交。
第十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 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
作的,也应办理交 接 手续 ;恢复工作时也应办
理交接,对于不能 亲 自办 理交接的,经单位领
导人批准可以委托办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移 交 人 员 对 自 己 经 办 且 经 移 交 的 会 计 资 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已经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
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条有权上机操作使用系统 的人员有:系统管理人
员、数据录入人员、审 核人员、分析人员及其
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三条非指定人员无权上机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
第四条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 会计岗位的人员不能上
机操作运行系统。
第五条操作人员的分工应由公 司电算化主管考虑岗位
的要求,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内容与权限。
第六条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进 入口令,并定期不定期
的加以更换。
第七条会计电算化主管由会计 核算部经理担任,全面
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八条系统管理人员由会计主 管担任,负责电算化系
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 督并保证系统有效、安
全、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到场,
监督与组织恢复系统的 正常运行,协调系统各
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制单员应核查原始资料 与数据的审批手续是否
完备,对非法数据不接 受也不录入;对录入中
的数据应自行检查核对 ,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在录入时发现要新增会 计科目时要通知系统管
理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增添;注意安全保密,
操 作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报 告 系 统 管 理
员。日记账数据要当天打印,当天对账。
第十条凭证审核人员应及时对 录入和输出凭证的正确
性进行审核,包括各类 编码的合法性,摘要的
规范性,数据的正确性 。对不符合实际,不合
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要求有关人员更正、
补齐,然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逐一进行,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凭证不予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保 管 各 类 数 据 资 料 , 包 括
系统软盘、光盘、凭证 、资料备份和存档保密
工作。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人员直接打开数据库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各 级 操 作 人 员 离 开 岗 位 或 暂 停 工 作 时 , 应
退出电算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不 允 许 使 用 来 历 不 明 的 软 盘 进 行 非 法 拷 贝
工作。
操 作 人 员 应 注 意 保 持 终 端 机 整 洁 、 防 火 、 防
尘 、 防 磁 , 服 务 器 系 统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进 行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