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集体合同
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
公司方工会方
单位名称:工会名称:
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高得乐新能源制衣有限公司
工会
协商首席代表:顾雪章协商首席代表:张海芳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缪美英 、 孙法林其他代表:汪玲芳、吴军华
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高得乐
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公司全体员工按照平
等合作、协商一致,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
体合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双方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
关系及协调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并经过浙江
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 会议通过特签订
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方和工会代表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共
同的目标下,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共谋
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员工应积极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自觉遵守公
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
德,敬业尽职,努力完成生产及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应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
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法维护和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四条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
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
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岗位工
资,工龄工资,奖金和各类津贴所组成。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
和效益工资组成)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及尽责业绩所确定;工龄
工资主要依据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所确定;奖金根据公司下达
的各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员工个人的工作实绩所确定;公司
各类津贴不低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员工在付出正常劳动
后的最低工资高于海盐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公司于每月 30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七条公司每年应为员工调整工资,调整幅度将视公司效益、
市场价位和物价上涨指数高低来确定。公司在做出工资分配制度
的制定和变更的决定时,应与工会协商,取得工会合作。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公司与工会应本着平
等互利和谐的原则开展工资协商工作,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第九条以下条款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职工试用期、学徒期的劳动报酬,根据工种、技术难度和熟
练程度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 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至
少每周休息一日。
第十二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三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
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
第十四条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
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工
会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十五条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工会
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总值班员
(2)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
第四章福利、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
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公积
金等。
第十七条公司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等情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
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经劳动鉴
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
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
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工会有权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项重大的福利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应
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监督公司福利
资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公司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和各项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以下福利条款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1)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用餐标准每餐不低于 5元。
(2)对生病或住院的员工,公司、工会或部门应及时探望。
(3)“三.八”妇女节,工会代表公司向女员工表示庆祝和慰
问。
(4)公司应积极为丰富员工的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一定的文
体活动场所及设施。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
级机关和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工会应建
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
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
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
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以下条款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1)、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公司给每个员工发放劳防费用和高温津贴等。
第六章劳动关系及协调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每位员工在平
等协商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平等协商的原则
下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辞退或处分员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
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与公司协商解决。员工本人认
为不合理的,有权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上
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公司与员工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可能签订
其他合同,如:“公派出国培训协议书”、“住房合同”、“保密协
议”等。这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
同。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指导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
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二条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员工提供法律
咨询和服务,并协调劳动关系。
第七章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
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双方协商代表均由 三 人组
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整体利
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任何一方可提出协商要求,并以
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协商内容,另一方则必须在 7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
权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但必须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修
改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制定或修改各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劳动争议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于公司本部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 2011年 7月 1
日起,至 2014年 6月 30日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经公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双
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自报送日起十五天内,
如无提出异议,即为生效。
第四十条经协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职工离职须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重大节日进行福利发放。
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盖章)浙江高得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2011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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