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价也称实价。非会员经纪公司以低于交易所上市的价格,购买大宗股票入门。尽管价格稍低,但能保证销售者有较好的净利润,因为这种交易使销售者节省了在交易所销售所必须花费的佣金。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是国债行情报价中刨除了应计利息部分,投资者以“净价”申报委托交易。 净价交易是相对于全价交易而言的。全价交易是指债券价格中把应计利息包含在债券报价中的债券交易,其中应计利息是指从上次付息日到购买日债券孳生的利息。 净价交易是以不含利息的价格进行的交易,即将债券的报价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映本金市值的变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在净价交易制度下,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实行净价结算,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也就是说,在债券现券买卖中,债券的报价采用净价,而实际买卖价格和结算交割价格为全价。 债券净价和全价之间的关系等式为:净价=全价-应计利息。目前,我国债券交易基本上采取净价报价,而在行情显示上一般会包括债券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额。 应计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其中:应计利息额对于零息债券而言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对于附息债券而言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票面利率对于固定利率债券而言是指发行票面利率,对于浮动利率债券而言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一年按365天计算,润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如果考虑到债券半年付息情况,则应计利息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一年付息次数×已计息天数/该付息周期实际天数 净价交易的好处 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通过净价交易,有利于投资者对于市场利率走势和债券交易决策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
由于我国对国债利息收入给予免税优惠,但以往全价交易方式没有从债券价格中分离出应计利息,在计税时往往难以区分差价收入和利息收入。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买入后只有持有到期,所产生的收入才被视作国债利息收入而享受免税;如在兑付前卖出,则被视作买卖差价收入,不能享受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者对国债的交易愿意,影响了国债的流动性。而净价交易将债券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开计算,方便了计税,从而有利于促进国债现货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 1.狭义说 狭义说的预约定价协议,特指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s),即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利润水平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国内有学者采用此狭义说,将预约定价定义为: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当局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 2.广义说 广义说的预约定价,是指在制度层面上,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就确立转让定价方法所作出的一系列安排。它不仅包括预约定价协议,而且包括为达成协议进行的事先准备、磋商以及协议达成后的修改、跟踪监管和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如OECD准则中预约定价的定义包括5大方面(实际上是对预约定价制基本内容和特征的阐述): (1)预约定价协议是一份书面协议,在受控制的交易进行之前,它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如方法、类似财产和适当的调整措施以及关键的假设)用以确定某一特定时间内哪些交易具有转让定价行为。 (2)预约定价协议由纳税人正式提出,并要求纳税人与一个或多个税务当局进行磋商。 (3)双边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所属的税务当局以及一个或多个外国税务当局之间制定的预约定价协议,它是关于在哪些税收管辖权之间或范围内纳税人与其跨国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活动时应有哪些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这样的协议将在法律上对参与的国家有约束力,并将确立涉及到的关联企业的某些权利。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更公平地确立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并且会给有关的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把握。在指导原则中,如果没有另外注明,预约定价协议被假设为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依据,是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4)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其所属的税务当局之间就纳税人与其跨国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活动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所预约签署的协议。在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允许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存在时,应将此种情况快速通知其他受影响的税务当局的主管部门,以便他们在执行相互协商程序时考虑确定其利益。至少,拥有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成员国应将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事项通知任何受影响的缔约方。任何的情报交换都必须服从各国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条款。OECD不鼓励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协议。
(5)预约定价协议的目的是便于运用原则,以及利用实际和合作性的协商来迅速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减少纳税人和政府的花费,为纳税人提供一种预测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预约定价协议程序应力图满足个别的尤其是小纳税人的特别需求。 3.方法说 在预约定价的定性上,有人认为预约定价是一种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如: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预约定价”出现在“第七章调整方法的选用……(四)其他合理方法。……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当局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约定价制定性为“一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4.对上述定义的评价 上述3种关于预约定价的定义,各有其合理处,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狭义说抓住了预约定价制的关键部分——协议,但却忽略了为达成预约定价协议所必需的准备阶段的工作,以及协议后的监控程序等,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另外,其定义中所提及的“纳税人事先……向税务当局报告”,偏重描述税务当局的权力,忽视了预约定价制的纳税人自愿、征纳双方协商的特性,“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说法也显得过于武断,实际上预约定价制赋予了税务当局事后跟踪监控及审计调整的权利和职能。 广义说中OECD的定义充分说明了预约定价制的整体设计和总体特征,内容丰富全面,但作为一个定义来看则未免过于冗长和庞大,加上翻译的原因,此定义似嫌不够概括和简练。 方法说也值得商榷。从本质上讲,预约定价只是在时间上将本应由税务当局事后进行的调整转移到了事先由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共同协商进行,与此相应,有一整套相关的预约定价程序制度而已。可见预约定价并不是一种新的转让定价方法,而是一套涉及转让定价方法的新型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人究竟采用何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则需要与税务当局协商而在协议中进行规定。因此,预约定价制不应规定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而应规定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另外,吉尔·C·佩甘与J·斯科特·威尔基在其所著《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中关于事先裁定的一段话也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事先裁定并不是一个‘协议’,它是一个机制,在此机制下,纳税人使税务当局相信在当局采用的转让定价准则下其定价计划是可以让人接受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狭义说与方法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不如广义说更为可取。广义说从制度层面上把握和构建完整的预约定价制结构体系更为有利,但需要对OECD准则中的定义作一些调整提炼。所以笔者认为:所谓预约定价,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或多国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就其与关联企业间受控交易将要涉及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及利润水平等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修改协议以及跟踪监管、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和程序所作出的安排和形成的制度的总称。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预先约定所达成的协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一种事后审计制度,一般是对过去3年~5年,甚至10年以前交易的重新调查审计。从实践情况看,事后调整模式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了管理上的沉重负担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事后调整存在的问题,转让定价领域发展了一项新的程序制度,即预约定价安排,该制度把对纳税人关联交易的事后审计变成事先审计,目的是要取代传统的当事人程序法以解决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这一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纳税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因而很快在国际上推广开来。 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它进行的是一系列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计分析和评估,并向纳税人或税务代理提出咨询,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形成审计评估报告。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协议中的转让定价交易进行税收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进行纳税调整。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一宗待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效用的物品,应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备完全的替代关系。这样,在同一市场上,两个以上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同时存在时,商品的价格就是由这种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终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正是以替代原理为主要理论依据。(收集)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公式为: PD=PB×A×B×D×E 式中:PD—待估宗地价格; PB—比较案例宗地价格;
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比较案例情况指数 =正常案例情况指数/比较案例宗地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交易 日地价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宗地个 别因素条件指数。 市场比较法估价程序如下图所示: 收集交易资料 ↓ 确定比较交易案例 ↓ 进行市场交易情况修正 ↓ 期日修正 ↓ 区域、个别因素修正 ↓ 使用年限修正 ↓ 容积率修正 ↓
土地价格的确定 市场比较法可以运用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种交易形式的价格及租金确定。由于市场比较法的应用基础是发达的不动产市场及丰富的交易案例资料,所以市场比较法仅适用于有大量交易案例的地区,并且交易案例与待估地块应有相关性和替代性,交易案例甚少或无交易案例的地区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