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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市场
2016 年第 6期
交流研讨
类学生人文素质短缺的重要因素。
4 加强理工科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对策
提高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素质,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
方面去实现:一是转变教育观念,奠定培养综合素质的新理
念。转变传统理工类学生培养的观念,树立培养全面人格、
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要将新理念落实到工作实际中,
这需要政府、高校、企业等机构共同协调完成。二是加强校
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理工类学生人文素质提
高的最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校园文化的引导和激励,实现其
自身的气质和人文素质、精神品味不断提升。据数据显示,
在校园活动现实开展中,诸多的校园文化活动宣传力度大,
学生“参与度高”,但实际上学生支持力很低,对学生影响力
有限。这就需要校园活动开展的主办单位反思校园活动的
内容及形式,主动了解学生们的诉求,帮助和支持学生自发
组织的高雅的,能够让学生充分参与、充分展示学生风采的
校园文化活动。三是发挥课堂的作用,课程教学中渗透关于
人文素质培育的内容。[4]调整课程教学体系,在顾及到专业
培养的前提下,增加非专业素质教育的内容,特别是增加关
于理工类专业的发展方向、所具备的人文素质修养、思想道
德素质修养、文学作品阅读赏析等内容。对于理工科类学生
来说,尤其应该注重包括音乐、美术、影视欣赏等能力的培
养,加强他们对美的追求,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四是充分
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作为教师应该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
丰富的人文知识储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的人生态度及
正确的政治方向等基本素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
引导作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技巧,将自身的人文素质教育
的内容传递给学生,最大限度的让他们接触、领会、吸收。五
是加强人文素质评价体制的建设。[5]学校应该积极探索,形
成科学的人文素质评价体系,通过制度的约束提高其人文素
质水平。六是加强心理健康的体验式培训,提高学生的心理
素质。处于信息化、数字化的今天,快餐文化已成为大学生
接触的“主流”文化,而其中会涉及到诸多如拜金主义、功利
主义等不健康的文化内容;由于学生对其判断不准确、跟风
等原因,给学生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影响,进而造成一些心理
问题。通过体验式的心理培训途径,能够有效的缓解或解决
大学生心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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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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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4:79-82.
[5]李玉华,李景平.大学生素质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
社,2001.
基金项目:北华航天工业学院青年基金项目
《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素质现状与培育对策研究》
(KY-2015-41)
上市公司私有化法律问题研究
赵亚飞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动因以及私有化可以带给公司的效果,同时解释分析了强制挤出权利,主张现阶段我国证
券市场在公司私有化退市这一层面上急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小股东的司法救济路径,不急于推出强制挤出制度,更加注
重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关键词:私有化;强制挤压;信息披露
0 引言
2016 年 2 月 17 日,聚美优品宣布收到来自陈欧、戴雨森
以及红杉资本等的私有化要约,以每份 ADS7 美元的价格欲
私有化聚美优品,此报价不到 2014 年公司 IPO 价格的三分之
一。在聚美优品之前奇虎 360 公司也收到了来自股东的非约
束性私有化要约。中概股私有化是一个不曾消失的话题,早
在几年前巨人网络、分众传媒、盛大网络当当网等公司都进
行了私有化。
所谓上市公司私有化指的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股权收
购等方式获得中小股东股权,使得上市公司股权集中而无法
满足维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而退市的一种交易,也可
以看成公众公司赶走其公众股东的行为。[1]私有化交易常见
于美欧成熟证券市场,美国纽交所每年约 100 到 300 家公司
退市,约有四分之三是自主性退市,纳斯达克每年退市约有
300 到 500 家公司,约一半是自主退市。[2]我国国内 A 股市场
上市公司私有化现象寥寥,仅有中国石化等几个案例。分析
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我国股票上市实行核准制,公司实现上
市难度很大,许多公司竞争为数不多的上市机会,而在一家
上市公司实体业务衰败之后仍然有炙手可热的壳资源可供
利用,其一般会选择将壳资源处置掉而不会直接退市,故而
私有化行为较少。但是公司上市的注册制的改革将会使上市
门槛相对较低,壳资源的重要性也将会逐渐降低,一个良好
健全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变得非常必需。
企业上市要达到较高的标准,付出较多的成本,其之后
选择私有化退市,追究私有化的动机非常重要。整体说来,
上市公司退市实际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动因。
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被低估而选择私有化
企业上市最主要的目的是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融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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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价被严重低估的话,证券市场的融资优势就十分有限。
此时企业可以选择进行私有化,减轻市值过低对于企业发展
的不利影响,这一点也是中概股私有化退市非常重要的动机。
当然,中概股私有化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动因,那就是A股市场
的市盈率远远高于美股,转板A股上市可以获得一个很高的
市值,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套现也可获得客观的收入。
通过私有化来调整未来公司发展策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当企业资金充裕,又有比资本市场更好的融资渠道时,
上市就不再是一优先选择。尤其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内部有很
多上市子公司时,企业集团内部运行战略调整就会有关联交
易的操作风险。此时私有化退市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私有
化之后,企业控制权就更加集中,不再有资本市场压力,可
以不再投入过多精力在短期营利数据上,更有空间对企业目
标做更长远更战略性的调整。
私有化可以节省公司维持上市所需费用成本
企业上市后,监管运营公关成本就会增加,召开股东大
会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投资者关系维护费用以及向交易所
缴纳的费用等,在私有化退市之后就不必再行负担。
除此之外,私有化还可以带来其他一些效果。比如,不
论私有化是由大股东主导还是管理层发起,私有化交易在一
定程度上使得所有权和控制权再结合,从而产生了降低代理
成本的效果。[3]
1 私有化中余股强制挤压问题
在私有化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一种局面:私有
化要约发出者花费大量成本收购了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股
份,但是对于余下的小股东持有的极少数剩余股份却无法强
制购买。这些持有极少数剩余股份不愿意被私有化收购的小
股东可能为了挟私牟利或者其他的原因固守阵地,容易造成
交易僵局。此时,赋予要约收购方余股强制挤出权就变得有
必要了。
所谓强制挤出,是指要约收购方在获得目标公司绝大
多数股份(一般为 90%-95%)的情况下,可强制性收购余下
全部股权,将剩余少数股东强制性挤出上市公司,从公司的
控制权中排除,避免完成公开收购后少数股东因个人因素无
法或者不愿意出售股权而阻碍彻底的非公众化。从私有化的
实践来看,私有化的完成通常都伴随者强制挤出的应用。在
1970 年代的美国股市出现了上市公司私有化的退市风潮,
强制挤压交易也频繁出现。[4]许多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已经
设立了强制挤出的制度,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全面要约收
购中,如果收购方大股东通过要约获得了目标公司 90% 以
上的股份,则余股股东将丧失自主地位,收购方大股东拥有
强制购买权和余股收购的自主定价权,法律给与余股股东的
保护措施只有请求法院重新估价。[5]
虽然看起来强制挤压在私有化的最后阶段都会起到临
门一脚的助力作用,提高了私有化的效率,降低了成本,但
是与其相伴相生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却更加值得关注,那就
是中小股东在私有化时的利益保护问题。
2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私有化发起人往往选择股市萧条时期进行私有化,此时
上市公司的股价被严重低估,中小股东可能会被迫以较低
的价格卖出股票,而这一股票出售行为在其高价购入股票时
候并没有合理的预期,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此时极容易因为过
低的私有化价格而受到损害。此次聚美优品的私有化要约价
格就广受批评,聚美发行价是 22 美元,发行当年成交均价是
美元。从 IPO 到接到私有化要约,成交均价是 美
元。聚美自从上市后给出的数据给投资者留下了高成长的预
期,如私有化成功,很多因看好未来发展而高位建仓的投资
者账面浮亏被强制变为现实。聚美收购价高低暂且不论,诸
多私有化都是在股价低估期进行的,此时的投资者确实更易
受到低股价的损害。
再者,私有化交易中发起方和中小股东信息极其不对
称,发起方可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除此之
外,在实行强制挤出机制的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
种种非自愿交易,使得股东被迫失去股权,而其他即使看起
来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也因为私有化之后公司将推出交易
所市场不再受证券法管制而表现出较大的强迫性。其实早在
1974 年 SEC 主席 Sommer 公开批评:在一些私有化实例中,
高超的设计使得小股东几乎没有选择,正在发生的是严重的
不公平的甚至可耻的行为,是对整个融资过程的颠倒,这一
过程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个人股东对美国公司作风和证券市
场产生更多的敌意。[6]强制挤出机制对于提高私有化交易效
率,降低中小股东“勒索”问题的发生几率和私有化成本确
实很重要,但是私有化效率在天平上的另一端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过分强调效率必然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我国还没有
强制挤出机制的安排,相关的的法律规定体现在《证券法》
第 97 条中,但是这项规定并未赋予收购人强制挤出权。我认
为,天平究竟应该往哪一方倾斜应该看具体的证券市场的发
展阶段和整体环境。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配套法律机制
成熟,可以考虑强制挤出机制,但是我国现今的市场环境本
就已经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再采取强制挤出可能会对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造成新的威胁。
为了完善私有化交易相关制度,我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完
善私有化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让中小股东充分了解交易相关
信息,做出理性选择判断,更加严格惩罚私有化交易中的虚
假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要更多地赋予小股东对私有化
交易的参与权,完善小股东利益被侵害时候的救济途径。比
如,赋予中小股东公平价格评估请求权。在私有化交易过程
中如果中小股东认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不真实,董事违反信
义义务等均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评估股权收购价格。这一
措施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中页早已有先例。
在现有证券市场环境下,对于私有化交易相关制度的完
善应该将重点放在交易过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上,完善信息
披露制度,赋予其公平价格评估请求权,对于强制挤出机制
现阶段不易立即建立。强制挤出机制犹如一剂猛药,需要在
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建设得以完善,配套制度较为健全的环境
下方可考虑推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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