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和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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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
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
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简化项目审批的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
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
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
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
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
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
资的,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发
改委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
报告,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不需要自治区
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
总投资 2 亿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
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地市发
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
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发改委
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
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发改委、
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装机 2-10 万千瓦中型水
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
批项目建议书;装机 10-25 万千瓦中型水电
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 千伏和
220 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总
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
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
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
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
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由自
治区发改委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
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
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
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
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
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
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
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
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发
改委、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
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
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社会事业项目。使用自治区政府投
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
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
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
发改委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00-3000 万元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
目建议书;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建议书由地市发改委审批。
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
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发改委、经
委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对纳入自治区重
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
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是: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
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
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
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
(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
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
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
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取消审批(外商投资
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
记备案制: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 万吨/日
以下的供水设施、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
理设施、300 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
度 100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 250 米以下
的城市隧道、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且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农林水利项目。种植业、畜牧业、
渔业、30 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
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
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
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且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社会事业项目。博物馆、图书馆、
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
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
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
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
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
旅游娱乐设施,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国家或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
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
5、商贸设施项目。连锁超市、配送中
心、2 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
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且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
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
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
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且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7、邮电通信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
8、工业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
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
上的,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
以外的项目。
10、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
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上述以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
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自治区
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由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其它项目由项目
所在地发改委登记备案。
国内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