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进口税收先征
后返管理办法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
关部门于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
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于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
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关联政策文件规
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条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能够享受返税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纳税地海关负责对进口企业报送的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文件,依据财政
部批复文件开具《收入退仍书》。
第七条直属地海关负责对纳税地海关初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文件,
转发财政部批复文件。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对直属海关复审文件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批复返税文件。
第九条纳税地国库负责向进口企业划拨返税款项。
第十条税务部门负责对进口企业收到返仍税款后的核查,追缴进口企业骗取或未按规定用途
使用的返税款。
第三章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第十壹条进口企业壹般应于货物报关进口壹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
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进口企业于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请返税的书面方案;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壹份、格式见附件 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壹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纳税地海关应于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壹)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1.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能够享受返税政策;
2.进口企业于规定时间内进口;
3.进口货物数量于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允许的范围内;
4.《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真实准确,所列税款已经全部缴入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5.企业报关的其他材料完事、真实,已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初审文件(格式见附 3);
(三)于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且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
(四)将初审文件连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密封报送所于地直属海关。
(五)如发现进口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企业,且于企业返
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应于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壹)对纳税地海关报关的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复审文件(格式见附 3);
(三)将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以机要方式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报海
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待具备条件后,财政和海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税单信息,取消纸质税单的寄送。
(四)如发现纳税地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纳税地海关,且于企
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于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壹)对直属海关报送的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二)确认无误后以部发文的形式出具批复文件;
(三)将批复文件连同《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通过机要方式传递至直属海关,且抄送海关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纳税地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如发现直属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直属海关,且于《进口
货物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六条直属海关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
税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
发至企业所于地税务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机构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于 10个工作
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国库。
第十七条纲税地海关收到直属海关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
工作:
(壹)核对批复文件中的应返税款数额;
(二)确认无误后向申请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仍书》且注明财政部的批复文号;
(三)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收入退仍书》送纳税地国库办理返税资金划拨事宜。
第十八条纲税地国库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和海关出具的《收入退仍书》、《海关专用缴款书》
复印件后,应于 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壹)审核《收入退仍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批复文件的关联内容是否相符;
(二)审核返税款项是否已经入库,以前是否办理过退库;
(三)确认无误后办理返税资金划款;
(四)将《收入退仍书》(付款通知联)盖章后退纳税地海关。
第十九条纳税地海关收到国库盖章退仍的《收入退仍书》后,于《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
盖“已返税”章,且退仍给进口企业。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进口企业收到的返税税款,应当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文件没有规定
用途的,应按照会计准则及关联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壹条进口企业所于地税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核查进口企业是否存于骗取返
税款行为,是否将返税款用于文件规定的用途。发现进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或返税款
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追回返税款,且移交财政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1994年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对部分
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 42号]同时废止。
附:1.返税申请表
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原因: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盖章及日期)
返税申请表
序
号
海关专用缴
款书号码
批准
文件
产品
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已征关
税税额
已征增值
税税额
已征消费
税税额
申请返税
合计金额
海关审核意见:
(海关单证专用章)
年月日
———————————————————————————————————————
———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填表人(盖章):年月日
说明:1、政策文件如规定准予退仍俩种之上进口税收的,准予退仍的进口税收《海关专用
缴款书》号码应分别填列,序号格式为 1-1,1-2,1-3,其中-1为关税,-2为增值税,-3
为消费税。
2、《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应填写完整,包括前缀如(0801)和后缀如-A01、-L02
3、壹张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所列产品超过壹种时,应严格区分允许返税和不予返税的商品,
另附表列出不予返税的产品名称和金额,格式见《返税申请表(附表)》。
4、批准文号为财政部准予返税的政策文件的文号。
5、本表和《海关专用缴款书》且非壹壹对应,企业每次申请返税只需填写壹张。
2.返税申请表(附表)
返税申请表(附表)
单位:元
序号
海关专用缴款书编
号
税单金额 返税金额不予返税金额
不予返税的商品名
称
合计
说明:1、壹张《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商品超过壹种且有不享受返税政策的,应填写此
表,不予返税的商品名称应严格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所列名称填写。
2、政策文件如规定准予退仍俩种之上进口税收的,准予退仍的进口税收《海关专用缴款书》
号码应分别填列,序号格式为 1-1,1-2,1-3,其中-1为关税,-2为增值税,-3为消费税。
3.初审及复审文件格式
xx海关文件
发文文号
XX海关关于报送 XX企业进口税收先后返资料的函
财政部预算司(XX海关):
正文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壹、返税依据的财政部政策文件文号、内容。
二、XX企业从 X年 X月 X日至 X年 X月 X日进口 XX(货物),已征关税 XX元,进口环节增
值税 XX元,进口环节消费税 XX元,税单共计 XX票。各项应缴税款合计 XX元已于 X年 X月
X日缴入 XX国库(省级国库名称)下属的 XX国库(纳税地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三、我关经过审核,确认该企业及进口的产品符合进口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文件规定,进口货
物数量于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
真实准确,盖章齐全,复印件和原件内容壹致。报送的其他材料完整、真实。
四、建议返仍 XX企业关税 XX元,进口环节增值税 XX元,进口环节消费税 XX元,合计 XX
元。现将有关材料报送你司,请予审核批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报送清单:
(壹)企业申请返税的书面方案;
(二)纳税地海关盖章的企业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壹份);
(三)《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X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XX海关(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