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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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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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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
旅费管理,根据《z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办法》(茂财行〔20xx〕24号)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
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
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
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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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学院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软 席 (软
座、软卧) 二等舱 公务舱 (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
等舱) 凭据报销
学院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硬 席 (硬
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 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二、学院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以上人员可
乘坐高铁列车。
三、学院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旅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
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院长审批。
四、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学院领
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
人员则乘坐软席。
五、乘坐火车,从当晚 8时到次日晨 7时之间,在车
上过夜 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 12小时的,可购同
席卧铺票。
第五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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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
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到省城或地级市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
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
学院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每人每天 600元,
学院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 150元。
学院科级及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
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
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
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
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
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元;出差人员
在市属四县(市)、茂港区出差,当天中午不能返回就餐
的,每人每天补助午餐费 25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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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 30元(不含本市及本
市各县、市、区范围内)。
第十条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到茂南区、茂港区(以下简称 z两区)以
外参加会议和业务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在途期
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第六条至第九条标准
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
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
第六条至第九条标准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
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二、到 z两区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
种支援工作、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天以上的,在途
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
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元,不再报销
住宿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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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 z两区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
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
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凭培训通知回所在
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
月(含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 15元;学习培训时间
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三
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5元;一年以上不再享受补助。
享受学习补助后,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
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
销差旅费:
(一)从 z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
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二)在省级有关部门派到异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
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
销,学院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
旅费规定执行。在 z两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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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
第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由于交通条件所限需要中途转
车、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按规定标准报销一天的
住宿费,并给予一天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超过一天的
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调入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
一、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因调动工
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费,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情况特殊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报销。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
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在 50
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
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
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
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
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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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
二、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6周
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
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
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
不能同行的,经学院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
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院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
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
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
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
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
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
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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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进修(指博士学位教
育)交通费、住宿费:
一、交通费参照出差标准执行(每学期只报销往返路费
各一次),学习期间不发公杂费及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享
受探亲待遇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二、住宿应由学习进修单位安排解决。个别单位无法
解决的,学习期限 1个月内的,按每人每天 70元的标准按
实报销,学习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天 50元的标准按实
报销。
三、在册教职工经学院批准,按国家规定经统考录取
的在职研究生,参加面授、实验、考试的往返交通费、住
宿费按相关人员与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师生外出实习(含顶岗实习)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费及公杂费报销补助标准:
一、教师的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二、教师带队外出实习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其
中顶岗实习的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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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30元)。
三、教师带队外出实习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其中顶
岗实习的往返途中住宿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实习期间住宿
费每人每天教授按 200元,副教授 150元,其余人员 100
元的上限标准按实报销)。
四、教师带队外出实习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其中顶
岗实习的往返途中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实习期间不发
放公杂费补助)。
五、学生外出实习,乘坐火车只报销火车硬座车票,
乘坐轮船报销最低一级床铺的舱位票,乘坐汽车的报销普
通长途汽车座位票。
第十八条 师生外出参加省内外各种技能大赛及运动会
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报销补助标准:
一、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按
出差标准报销。
二、学生外出参加省内外各种技能大赛及运动会的交
通费,乘坐火车只报销火车硬座车票(省外可报销硬卧车
票),乘坐轮船报销最低一级床铺的舱位票,乘坐汽车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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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普通长途汽车座位票;住宿费按照大赛安排的住宿标准凭
据报销(没有安排的按每人每天 70元标准凭据报销);伙食
费补助每人每天 30元。
第十九条 关于教职工探亲的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不分职务年龄,按下列
标准开支: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可按实报销硬席卧铺票;
乘坐轮船的,按实报销三等舱位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
按实凭据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
公共电(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不得报销出租车票;职
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
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二、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所限,必须中
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不分职
务,可在 150元以内凭据按实报销 1天的住宿费,如中转
住宿费超过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
托运费,以及期间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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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得报销。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
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职工本
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由毕业学校到
本校工作的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工作人员
出差标准报销。
二、行李费:每人在 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
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
器,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三、毕业生经学院批准,趁调遣之便,在报到期限以
内回家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车(火车可按快车硬
座票价计算)、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本人自理,如果绕
道的车船费,少于直线车船费的,按实支票价报销。
第二十一条 博士毕业生或副教授以上人员因应聘来校
试讲的,调入后可按出差标准给予报销一次交通费及住宿
费,但在 z期间最多报销两天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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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规定:报销人按要求如实
填写报销单,教职工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出
差、集体外出及技能大赛由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教职
工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工作调动及探亲由人事处审批;
干部培训由党委办公室审批。出差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费
和公杂费补助,学院领导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及接待费不
随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另单粘贴按学院接待费规定办理,
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转发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茂职院
〔20xx〕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 2:电子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
电子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
1主管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
交通
a、 交通:火车、汽车车程在 12小时之内的不能坐飞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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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内交通车程 6公里以内,且有公交到达之处,
不能打的士;
c、 到机场时,一律坐大巴,不能打的士;
d、 如打的士必须注明时间、地点、客户及重要性;
住宿
a、 公司设点之处一律住公司宿舍;
b、 无公司设点之处住宿费不超过 120元/天;
如有特殊原因须招待客户,必须书面申请,经总经
理批准后,方能招待,否则不予报销。
2普通职员差旅费报销标准
普通职员出差需填写出差申请单,详细填明出差事
由、时间、预计出差天数等,再经部门主管批准。
普通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坐飞机,白天十二小时
内不允许坐卧铺。外地市内公交通费按实报销,但每张标
须注明去处。的士费每天不超过两张。
普通职员市内办事不允许打的,公交费按实报销,
但每张票须注明去处。
普通职员出于特殊原因所致费用超标的票据一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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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再予以报销。
篇 3: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
活的需要,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开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开财行[20xx]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基层上派、借用人
员)。
二、开支范围
在县城外出差,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公
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乡镇、街道)间往返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在城区(汉丰、文峰、云
枫街道)出差只报销城内出租车费。
三、审批制度
建立健全机关工作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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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天数、次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差,
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领导
安排;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单位派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县外派车由办公室凭会议、培训学习等通知签发派车单,
县内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未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所
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管理
差旅费报销时,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派车单和差
旅费原始单据等为报销依据。县外出差,所有出差人员以
单次为报销单元。县内出差,科室人员每半月一次,驾驶
员每月一次报销差旅费。驾驶员单独报销,同科室人员可
一起报销,以减少同一事项多人报销签字的流程。差旅费
报销人员填好报销单后送财务负责人审核,再送财务分管
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报销;驾驶员报销差旅费及车辆相关费
用均须送办公室主管车辆负责人根据派车单核实,再送财
务负责人审核,最后送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报
销。领导出差由办公室根据派车情况负责报销差旅费。
五、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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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严格执行《开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开财行
[20xx]115号)文件规定,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1.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
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
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
销。
3.伙食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以目的地标准包干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
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县外出差,单程 300公里以上
当天往返的,一天算两天。县外 10天内(含 10天)的短期
培训按正常出差报销,超过 10天的培训按每天 30元标准
报销伙食补助。
4.出差地交通费:出差地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
数按规定标准包干报销,但单位派车不予报销出差地交通
费。
以上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通过公务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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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与《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
财行[20xx]39号)、《开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开财行[20xx]115号)规定不一致的,以重庆市和开县
财政局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