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微波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
目 录
前 言............................................................... 3
第一章 适用范围..................................................... 4
第二章 出口商品基本情况概述......................................... 5
微波炉进出口海关编码........................................ 5
近 5年微波炉进出口情况统计.................................. 5
我国微波炉进出口总体概况.................................... 8
我国微波炉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9
目标市场情况简介........................................... 10
涉及进出口贸易的部分相应法规............................... 11
第三章 国际国外主要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浅析........................ 14
概述....................................................... 14
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14
性能测试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18
日本标准与我国标准差异..................................... 24
第四章 目标市场电源电压和频率介绍.................................. 29
第五章 目标市场关于插头/插座法规、标准、认证介绍................... 31
第六章 电磁兼容性要求.............................................. 36
电磁兼容性简介............................................. 36
IEC52233"关于人体暴露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磁场的测量方法"简
介............................................................. 37
欧盟电磁兼容 EMC指令....................................... 37
第七章 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39
欧盟....................................................... 39
北美....................................................... 46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53
日本....................................................... 59
韩国....................................................... 63
沙特阿拉伯................................................. 65
柬埔寨和越南............................................... 66
香港....................................................... 66
南非....................................................... 67
阿根廷.................................................... 70
巴西...................................................... 72
第八章 国外有关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情况介绍........................ 74
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性介绍................................. 74
2
从国际贸易准则上的一般性应对............................... 76
第九章 涉及家用电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向研究与对策.................. 78
欧盟 WEEE 指令及其影响分析.................................. 78
欧盟 RoHS 指令及对策简介.................................... 83
用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ERP).............. 88
REAC法规的要点及应对 ...................................... 94
“碳足迹”标签及认证动向................................... 98
第十章 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战略............................. 101
总体战略目标............................................. 101
中长期规划设想........................................... 104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长期规划设想............................. 105
行业技术性贸易壁垒近期对策研究........................... 106
附录 A GB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
波炉的特殊要求.................................................... 116
附录 B IEC 60335-2-25: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
微波炉的特殊要求(译文).......................................... 132
附录 C GB/T 18800-2008 家用微波炉 性能试验方法 ................... 151
附录 D IEC 60705:2014 家用微波炉性能试验方法(译文) .............. 172
附录 E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指令
(EUP指令) ...................................................... 206
附录 F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9/125/EC 号指令 ...................... 228
附录 G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 241
3
前 言
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已经十多年了,这期间,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不断发生着复杂而
深刻的变化。尽管近年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我国家电产品
的出口并没有因此受到明显严重的影响。
在目前国际家电制造业不断调整和转移的背景下,我国承接国际产业及制造业转移的
综合优势也在不断加强。从家电产品总的国际市场份额来看,我国仍占有着明显优势:传统出
口市场日渐巩固,新兴市场不断开拓;我国家电制造业的产业集群及产业链的构成逐渐完整,
体现在微波炉制造业及产品出口方面的而优势更加证明了这一点。
在新的国际市场环境及经济贸易形势下,为了便于出口家电企业更充分地了解国际上
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产生背景和表现形式,以及有关家电产品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商务部发布
的《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微波炉》(2004 年版)的基础上,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再次受商务部
委托,根据 2004 年以后出口家电市场面临的各种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
产品技术标准的演变情况,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包括:
1) 对近年来出口微波炉市场的情况和数据进行了系统汇总统计,同时对各地区出口
市场进行了分析说明;
2) 针对微波炉的安全标准、性能测试方法标准,结合国际 IEC 最新的标准,进行了
详细的比对和解读,以及主要出口地区和国家的微波炉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对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出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行了分类比较;特别对涉及微波炉
出口市场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4) 针对欧盟“生态设计指令”(ERP 指令)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5) 针对欧盟新颁布的 IEC 52233“关于人体暴露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磁场
(EMF)的测量方法”进行了分析说明。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世贸司提出。
本指南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指南参加起草单位: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李 一、朱 焰、吴蒙、李鹏、李旭飞、迟学君、刘迎
九、刘蒙、李法民。
4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境外销售的微波炉。
本指南是为了帮助微波炉出口企业消除或跨越在国际贸易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技术性贸易
壁垒,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指引。
注:在境内销售的洗衣机也可参照本指南中的适用条款。
5
第二章 出口商品基本情况概述
微波炉进出口海关编码
微波炉 海关编码 8516500000
近 5年微波炉进出口情况统计
6
表 2009-2013 年微波炉出口统计
年份 数量(万台) 增长 % 金额(万美元) 增长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5433
表 2009-2013 年微波炉进口统计
年份 数量(台) 增长 % 金额(万美元) 增长 %
2009 22906
2010 8413
2011 19551
2012 13387
2013 20338
表 微波炉按地区进出口统计 单位:台(数量),美元(金额)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亚
洲
数
量
16620
637341
3
1115
823060
8
7698
795984
3
6780
838900
1
9468
852690
6
金
额
3
30937.
35
40003.
85
45986.
38
47205.
71
6
45756.
47
非
洲
数
量
-
105883
9
-
174778
9
-
197668
4
-
155003
3
-
177819
6
金
额
- -
5
-
3
-
3
-
3
欧
洲
数
量
6226
178598
79
6722
183061
83
11423
192483
66
6074
168472
10
10094
173343
34
金
额
66859.
01
1
69525.
95
8
82314.
32
3
71999.
99
3
73040.
39
拉
丁
美
洲
数
量
10
628008
1
23
936586
5
23
100819
21
15
988200
2
31
911669
7
金
额
21572.
71
31683.
77
39799.
43
38760.
14
35079.
98
北
美
洲
数
量
47
125438
65
60
146090
01
401
138152
86
507
162605
04
740
167517
27
金
额
58550.
31
68277.
17
73955.
24
89413.
62
94790.
64
大
洋
洲
数
量
3 918859 493
110615
1
6
105689
4
3
126040
4
5
115366
3
金
额
7
8
3
7
东
盟
数
量
1454 841866 101 951680 227 808625 228 911819 213
121295
3
金
额
2
1
5
2
9
中
东
数
量
0
134167
6
0
188217
0
0
143933
5
1
174994
8
0
168961
0
7
金
额
0
3
0
2
0
3
6
0
2
欧
盟
2
7
国
数
量
6220
143011
19
6722
142235
66
11422
149249
05
6071
128691
01
10094
138420
80
金
额
1
54774.
57
1
55359.
22
5
65260.
35
56720.
67
3
59574.
39
表 2014 上半年微波炉进出口统计 单位:台(数量),美元(金额)
2014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进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出口
亚
洲
数
量
431 973384 819 593730 191 760517 747 698985 52 783478 303 621413
金
额
-
非
洲
数
量
- 121105 - 49306 - 126869 - 142889 - 146767 - 81840
金
额
- - - - - - 376
欧
洲
数
量
280 1587442 276 871995 216 1407835 67 1390509 398 1425332 1027 1237646
金
额
拉
丁
美
洲
数
量
- 894181 0 499368 - 887305 - 599990 - 643490 - 541217
金
额
- 0 - - - -
北
美
洲
数
量
184 1465866 3 783405 175 1152941 39 1613289 48 1766932 40 1671179
金
额
大
洋
洲
数
量
- 117852 - 60782 - 78497 - 92060 - 89717 1 85059
金
额
- - - - - 0..582
东
盟
数
量
23 91843 8 53697 7 62820 13 86951 14 117840 14 108553
金
额
中
东
数
量
- 201562 - 77611 - 164398 - 151803 - 208284 - 137349
金
额
- - - - - -
欧
盟
27
国
数
量
280 1266251 276 734762 216 1174371 67 1239929 398 1209436 1027 1039175
金
额
表 微波炉出口量最大的国别或地区 单位:万台(数量),万美元(金额)
年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地
区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8
美
国
日
本
巴
西
英
国
德
国
加
拿
大
俄
罗
斯
法
国
墨
西
哥
西
班
牙
注:以上表中数据来源:中国海关。
我国微波炉进出口总体概况
我国微波炉的产量和出口量位列世界首位,其中,70%以上的产量用于出口。作为我国主要
的家电出口品类之一的微波炉,年出口量从 1999 年的 万台,到 2013 年的 5433 万台,
年平均增长率高达 56%;出口额也从 1999 年的 亿美元迅猛增长到 2013 年 亿美元。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危机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而我国一般贸易进
出口的目标地也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对我国包括微波炉在内的小家电产品的出口贸
易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欧美传统出口市场的急剧萎缩,导致我国微波炉产品的出口
持续低迷。但我国微波炉生产企业面对危机,并没有坐以待毙,他们通过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提升产品品质,努力开拓新兴国家和地区市场,在经历 2008 年和 2009 年的负增长以后,从
2010 年开始,我国微波炉产品的出口逐步企稳,其中 2010 年 %的增长率,应属于因前几
年基数偏低、结构性回调所致,并不能代表出口市场大幅回暖。在这 5 年中,除 2012 年出口量
略有小幅下滑以外,整体出口基本保持微增长的态势。我们预计,这种小幅增长的态势将是今
后一段时间的主要趋势。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微波炉产品出口价格呈现上扬的态势。2009 年出口微波炉平均单
价 美元,到 2013 年,平均单价增长到 美元,平均年增长 %。我们认为,造成
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产品升级以及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费用提高所致。其
中,产品升级主要体现在:增加烧烤功能、增加蒸功能、控制方式由机械式改为微电脑控制、
外观、材料升级等。这些产品升级措施提升了用户体验感受和使用的便捷性,但行业并没有出
9
现实质性的技术革新或独有技术,相应的出口单价提升幅度低于产品成本增加的幅度,因此,
出口数量多少就成为企业盈利很关键的指标了。
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变幻莫测、我国微波炉出口放缓的情况下,开发具有一定科技含量、
附加值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的新型微波炉产品,是保障微波炉产品出口持续放量增长的
重要条件之一。 另外,近几年非洲、拉美和东盟等家电市场有一定的增长,但其规模和利润尚
不能与欧美市场相比,因此,深入调查目标市场饮食消费习惯,对应开发产品,着力提升用户
体验,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都是微波炉制造企业的重点课题。
我国微波炉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⑴ 生产能力强大。2013 年,我国微波炉产量 万台,出口 万台,出口金额
亿美元,出口量排名世界第一,在全球占比高达 %,无论生产能力还是规模都能最大
限度地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
⑵ 规模具有优势。我国微波炉生产基地以广东为主,拥有格兰仕、美的、海尔等一批有实
力的品牌企业。同时,在我国企业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成本相对较低的背景下,包括松下、
三星、LG 等主要国际竞争对手或停产或压缩产能,都将进一步保持我国微波炉行业强大的生产
规模;
⑶ 生产成本优势。随着包括钢材、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日趋紧张,家电行业用原材料成
本不断上升的事实已不可逆转。但是,我国微波炉制造的直接人工成本仅为日韩等国外企业直
接人工成本的 1/8 左右。虽然我国劳动力成本近年来也在不断上涨,但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劳
动密集型的微波炉制造产业来讲,劳动力成本对产品总成本的影响不可忽视,尤其是在一定量
规模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优势更为明显;
⑷ 质量管控能力强。格兰仕、美的、海尔等都是我国家电制造领域的龙头企业,经过 30
多年的产品制造,在逐步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对微波炉产品质量的管控能力不断提
高,尤其是对关键零部件监管、以及整机产品的生产和检测都取得长足的进步,有效提升了微
波炉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⑸ 产品技术水平领先。目前,我国生产微波炉产品与国际同类产品在技术水平基本保持一
致,其中某些领域还处于领先。近几年,我国微波炉产品除了在外形设计上取得长足进步外,
还在产品功能进行了扩展。如格兰仕光波微波炉集微波炉和烤箱功能于一身,由于采用了能够
迅速产生高温高热,冷却速度快,加热效率更高的光波管,从而避免了烤焦食物和保证了食物
的色泽。针对微波炉在加热食物时,水分流失严重的问题,美的开发了带有蒸功能的的微波
炉,有效保护了食物中水分;
⑹ 产品物美价廉。产能、规模和成本优势保障了我国微波炉产品的高性价比。
因此,上述六大优势,保证了我国生产的微波炉产品价格低,质量好,功能齐全,具有很
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随着国际节能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企业需要密
切关注国际技术法规的变化,进一步提高设计和开发能力,在产品能效、环保材料、绿色制造
等方面技术创新,才能提前准备和有效应对日趋严格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10
目标市场情况简介
(1)近 5 年,美洲(北美+拉丁美洲)、欧洲和亚洲三大地区是我国微波炉产品最大的出
口市场。以 2013 年为例,出口上述三个地区的微波炉产品共计 5173 万台,占当年全部出口数
量的 %;出口金额为 万美元,占当年出口金额的 %。
(2)美洲(北美+拉丁美洲)地区已经超越欧洲成为我国微波炉出口最大的地区,2013
年,我国微波炉产品出口美洲地区达 万台,出口金额达 万美元;其次是欧
洲,出口量共计 万台,出口金额达 万美元。
由图 可以看出,欧洲和拉丁美洲近 5 年的出口态势有些类似,在 2011 年达到峰值后,
2012 和 2013 年略有下降,其中,欧洲下降幅度最大,甚至比 2009 和 2010 年都低,不过世界
其他地区保持持续的增长,故而我国整体出口保持增长。
图 近 5 年我国微波炉出口量分地区变化
(3)地区性经济共同体的作用日趋明显。2013 年微波炉出口欧洲共计 万台,出
口金额达 万美元;其中出口欧盟 27 国共计 万台,金额 万美元,分
别占整个欧洲的 %和 %。同样,2013 年我国微波炉出口亚洲共计 万台,出口
金额微 万美元;其中,中东和东盟贡献了 万台和 万美元,分别占
整个亚洲的 %和 %。
(4)2013 年,我国微波炉出口量前 5 名国家分别是:美国 万台、巴西 万
台、英国 万台、俄罗斯 万台、德国 万台;出口金额前 5 名的国家分别
11
为:美国 万美元、日本 万美元、巴西 万美元、英国 万
美元、德国 万美元。从出口国别上来看,美国无论是出口量还是出口金额都处于举足
轻重的地位,以 2013 年为例,出口美国的微波炉总量相当于第 2 名~第 6 名的总和;出口金额
超过第 2 名~第 7 名的总和。
(5)出口拉丁美洲和非洲地区出现令人可喜的局面。2009 年我国微波炉出口拉丁美洲为
628 万台,到 2013 年为 912万台,增长 %,也为美洲成为我国微波炉出口第一大地区做出
不可磨灭的贡献;出口非洲地区的微波炉产品由 2009年的 106 万台增长到 2013年的 179 万
台,增长率达 %。
图 2009-2013 年拉丁美洲和非洲出口量变化
因此,进一步开发这 2 个地区的市场规模,尤其是非洲地区的市场,将是今后我国微波炉
企业持续扩大出口市场的重点地区。
涉及进出口贸易的部分相应法规
中国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2014 年 6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公告(2014 年第 62 号联合公告)。取消机电产品和食品接触产
品的出口检验检疫,共涉及 222 个海关商品编码,自 2014 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涵盖家电行业
的有:空调、冰箱、其他冷藏设备的压缩机共 9 项,各类空调产品 4 项,冰箱、冰冻箱、冷藏
装置等 4 项,小家电产品则涵盖了制冰机、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电烤箱、滴液式咖啡机
12
等共计 17 项。出口检验检疫程序取消后,家电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将缩短流程、降低运营成本,
进一步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美国能源部公布微波炉新能效测试程序
2013 年 2 月,美国能源部(DOE)宣布了可能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微波炉出口商造成潜在
影响的法规制定行动。其中最重要的是,其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发布了一份有关修订微波炉最
低能源效益测试程序的最终规则。
修正案将引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 62301"家用电器待机功率测试要求"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Measurement of standby power》) 2011-01 版
中的某些条款,用于测量待机模式和关机模式的能耗情况。DOE 认为,使用新标准将优化对制
造商的协调,使其在执行测试时更明确和统一,同时降低测试费用负担。
新程序将明确关于供给电压和替代公制单位的测试要求。此外,DOE 正在确认组合产品中
的微波炉部分是否也涵盖在法规 10 CFR 的微波炉定义中。但是,由于缺乏数据和信息,
DOE 并不修订用于测量组合产品中微波炉部分的待机模式和关机模式能测试程耗序。
美国发布微波炉待机能耗新法规
2013 年 5 月 31 日,美国能源部在联邦纪事(FR)正式发布了关于微波炉能效标准的最终规
则公报,公报对美国境内所使用的微波炉待机能耗标准进行了详尽介绍。新法规规定了各类微
波炉待机能耗限值:单微波型和台式对流微波炉:待机功耗≤1W;嵌入式和悬挂式对流微波炉:
待机功耗≤。并要求微波炉待机能耗按照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IEC62301 进行程序化测试,
新法规将于 2016 年开始实施。
印度将微波炉列为法令归管范畴
2012 年 9 月 7 日,印度电子与信息技术部(Deity)发布《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
注册要求)法令》,该法令正式生效日期为 2013 年 7月 3 日,该法令共对 8 类信息技术类产
品、5 类音视频类产品和 2 类家电产品进行了管控,规定法令涉及到的产品必须在印度标准局
(BIS)认可实验室进行相应的测试及注册,并需要加贴相关标识。微波炉已列入法令规管范
围。
印度将实施微波炉安全新标准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印度新的微波炉安全标准 IS302-2-25:2014 正式生效,原有的标准
IS302-2-25:1994 将在 2015年 1 月 31 日以前仍然有效,1 月 31 日以后将只有 IS302-2-
25:2014 有效,也就意味着,2015 年 1 月 31 日以后,在印度市场上销售的微波炉产品必须符合
IS302-2-25:2014 的要求。
巴西发布微波炉新的安全认证标准
2011 年 12 月 30 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INMETRO)发布一项 INMETRO
第 497/2011 号指令,为微波炉制定了新的安全认证标准。该指令要求微波炉供应商使用认证"
体系 5"或"体系 7"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INMETRO 要求在巴西市场上销售的微波炉必须贴有国家能源效率标签(ENCE)。在巴西国
内生产或进口的微波炉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起必须符合新的安全认证要求,于 2013 年 6 月 30
13
日起,已进口或生产不合符新安全认证要求的微波炉不允许在巴西市场上销售,对于零售商和
其他经销商,新的认证标准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巴西修订微波炉技术要求
2012 年 4 月,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及工业质量组织(INMETRO)近日发布一项 174/2012 号决
议,对 2011 年 12 月 29 日制定的 INMETRO 499/2011 号决议中家用微波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
订。
法规阐述了微波炉的性能、能效、标识/说明和安全要求等获得 INMETRO 497/2011 号决议
中的合格认证所必须符合的要求。修订标准涵盖了对此前标准的一些改变,包括明确了与 IEC
标准 60705《家用微波炉性能测试方法》有关的微波炉总容量和可用容量同微波炉的性能要求
的关系的表述等。
14
第三章 国际国外主要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浅析
概述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精神,我国目前的家用电器安全标准系列和性能测试方法标准系列基本上是
等同或修改采用了 IEC60335 系列标准和 IEC 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其中的采标差异部分主要是根
据我国的地理、气候和环境等 WTO/TBT 允许的规则对原 IEC 标准作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以适
应我国的具体消费特点。另外,也有由于国标换版不及时,造成的版本差异。
通过对出口企业的了解,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家用电器企业在出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是对产品销往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不了解。有些企业既没有能够及时了解和跟踪技术法规和标
准的变动,也没有及时地根据法规和标准的变动做出设计和生产方面的调整,进而在国际贸易
中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对产品销往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及时跟踪和深入
研究,以找出相应的对策指导企业的设计、生产和出口工作。
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由于国标的微波炉特殊标准 GB -2008,采用了 IEC60335-2-25:
2002+A1:2005+A2:2006,而最新的 IEC 60335-2-25:2010 版与该版本有较大差异。
表 -2002 与 IEC60335-2-25:2002 的主要差异
条款 -2008 IEC60335-2-25:2010
1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的家用微
波炉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的家用
和类似用途的微波炉的安全要求。
1
本标准一般不考虑: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如下人群(包括幼儿)
——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由于肢体、感官或精神能力缺陷;或
·由于缺少经验和知识
在无人照看或指导时不能安全使用器具的情
况;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无注。
注: ISM 频段是由 ITU 确定并在 CISPR 11
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注:电阻性电热元件通常被用来提供辐射加
热,对流加热或蒸汽加热。
注:电阻性电热元件被用来提供辐射热、对
流热或蒸汽。
门联锁装置 door interlock 门联锁装置 door interlock
如果炉门不关闭,则使磁控管不能工作的装置
或系统。
在炉门不关闭的状态下,使磁控管不能工作
的装置或系统。
门监控联锁装置 monitored door
interlock
被监控门联锁装置 monitored door
interlock
带有一个监控装置的门联锁系统。 带有一个监控装置的门联锁系统。
15
器具上应标出其在 ISM 波段内工作的标称频率
( 单位 :MHz).
器具上应标出其在 ISM 频段内工作的标称频
率(单位:MHz)。
如果移开盖子将导致微波泄漏量超过第 32 章
规定的值,则在移开任何盖子时应清晰看到下述警
告内容:
如果任何一个盖子的移除将导致微波泄漏量
超过第 32 章规定的值,则这个盖子上应标明下
述内容:
警告 警告
微 波 能 量 微波能量
不 要 移 开 此 盖 不要移开此盖
若器具中装有一个用熔断器保护 ( 除 D 型保
险管外 ) 的电源插座,则该器具应标出熔断器的额
定电流。当器具使用的是微型熔断丝时,应标明该
熔断丝具有高分断能力。
若器具包含一个用熔断器保护(除 D 型熔
断器外)的插座,则该插座应标明与其关联的熔
断器的额定电流。当提供保护的是一个微型熔断
丝时,应标示该熔断丝具有高的分断能力。
- 警告 : 只有在已经提供充分的指导以致于儿
童能够采用安全的方法使用微波炉,并且明白不正
确的使用会造成 危险时,才能允许儿童在无人监控
的情况下使用微波炉。
无。
无。
——器具打算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如:
·在商店、办公室及其他工作环境的员
工厨房区
·农庄
·酒店,汽车旅馆和其他居住环境中由
客户使用
·仅提供床位和早餐的快捷酒店环境
注 101 如果制造商希望限制器具在上述某
些条件使用,就必须在使用说明中进行说明。
无。
——用微波炉加热食物和饮料。烘干食品或
衣物,及加热暖垫,拖鞋,海绵,湿布和类似物
品,可能会导致受伤、着火或火灾的危险。
—应定期清洁微波炉并清除微波炉所有食物残
渣。
——应定期清洁炉腔并清除炉腔内所有食物
残渣。
—此微波炉只能使用为该微波炉推荐的温度传
感探头(适用带有温度传感探头的微波炉)
——此微波炉只能使用为该微波炉推荐的温
度探头(适用于带有可以使用温度传感探头的装
置的微波炉)
—微波炉不能放置于橱柜。除非已被试验允许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声明微波炉打算用于独立安
装,嵌装或放置于橱柜,都应给出橱柜的最小尺
寸)。
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声明微波炉打算独立
放置使用、嵌装使用或放置于橱柜中使用。如果
器具打算放置于橱柜中使用,
—如果微波炉预计放置在橱柜中,并有一个附
加装饰性门,那么说明书应声明在微波炉正常工作
的时候装饰性门必须打开。
·制造商需要提供橱柜的最小尺寸,并且使
用说明应声明在微波炉正常工作的时候橱柜的所
有门必须打开。
带有一个附加装饰性门的微波炉,应在使用
说明中声明在该器具正常工作的时候装饰性门必
须打开。
如果微波炉没有放置于橱柜中进行测试,应
在使用说明中声明器具不能够放置于橱柜中使
用。
18
微波炉的门系统,包括铰链、微波密封件和其
他相关部件的结构都应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磨
损。
微波炉的门系统,包括铰链、微波密封件和
其他相关部件的结构都应经受正常使用中可预见
到的磨损。
门系统试验按下述方法交替进行 : 先让微波炉
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并带有适当的微波吸收负
载,操作 10 000 个周期,另外在微波发生器不工
作状态下再操作 10 000 个周期。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按正常使用情况将门打开和关闭,门应从关闭
的位置打开到 135 度 -180 度之间,如炉门可打开
的最大角度小于 135 度,则应将门打开至最大的开
启位置上,操作的速率为每分钟六个周期。
在额定电压下,含有适当的微波吸收负载,
门系统操作 50 000个运行周期,然后在微波炉发
生器不工作的状态下,门系统操作 50 000个运行
周期。
试验中如果用的是干负载,在开始试验前和每
操作 10 000 个周期后,加 100g 的水负载,微波
炉工作直至水蒸发干为止。
按正常使用情况下将门打开和关闭。将门从
关闭位置打开至最大开启位置前约 10 °的位
置。操作速率是每分钟 6 个周期。在制造商同意
的情况下,在微波发生器不工作的状态下操作速
率可提高到每分钟 12 个周期。
16
反复进行试验直到门系统工作 100 000 个周
期。
试验后,微波泄漏不得超过第 32 章规定的限
值且门系统功能正常。
试验结束后微波炉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第 32
章中的规定限值。
注 101:为了进行试验,可以使控制器不工
作。
注 101:为了进行试验,可以使控制器不工
作。
注 102:试验中若发生元件损坏,而这种损
坏不会影响到符合本部分要求。为了完成试验可
更换此元件。
注 102: 试验中若发生元件损坏,而这种损坏
不会影响到符合本标准要求 . 为了完成试验可更换
此元件。
注 103:为了避免器具过热中断测试,如有
必要,可以增加负载砖或不超过 500g 的额外的水
负载。
器具不进行 的试验,而是在额定
电压下经受 的试验来检查是否合
格。
器具不进行 ~ 的试验,而是在
额定电压下通过 ~ 的试验检查
其符合性。
让磁控管阴极到阳极的电路依次开路和短路,
如果其中的一个故障条件导致输入电流随工作电压
的减少而增加,那么就以 倍的额定电压工
作;如果输入电流随工作电压的增加而增加则应以
倍的额定电压来工作。
让磁控管阴极到阳极的电路依次开路和短
路,如果其中的一个故障条件导致输入电流随输
入电压的减少而增加,那么试验在 倍的额
定电压下进行,如果输入电流的增长率高于输入
电压的增长率,那么试验在 倍的额定电压
下进行。
磁控管的灯丝不短路。 磁控管的灯丝不短路。
在试验之后,如果微波炉仍能工作,则更换已
损坏的可拆卸搁架并按 的规定进行试验。
在试验之后,如果微波炉仍能工作,则更换
已损坏的可拆卸搁架,并应符合 的要求。
微波炉不应翻倒。 器具不应倾斜。
开启微波炉门的操作至少应包括两个门联
锁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门监控联锁装置。
器具结构应符合 或
。
注:这两个门联锁装置可以装在门监控联锁系
统中。
开启微波炉门的操作至少应包含两个
门联锁装置,其中一个是被监控门联锁装置。至
少有一个门联锁装置应隐蔽且不可操作。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通过视检和 检查其隐蔽性的符合
性。
注:这两个门联锁装置可以包含在被监控门
联锁装置系统中。
器具应带有两个独立的开门可以引
发其动作的被监控门联锁装置。在这种情况下,
不适用。
注:门联锁装置不需要隐蔽,因为器具带有
两个独立的含有监控装置的被监控门联锁装置。
通过视检和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缓慢打开炉门,同时用手动的方法尝试用 B
型试验探棒使其任何可触及的门联锁装置失效,
每次只使用一个探棒。
测试期间,磁控管不能工作。
至少有一个门联锁装置必须带有一个断开
微波发生器或它的供电电路的开关。
至少有一个 的门联锁装
置,应包含一个可以断开微波发生器或其供电主
电路的开关;或者 的两个被监控门联
锁装置都应包含一个可以断开微波发生器或其供
电主电路的开关。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注:可以用一个同样可靠的断开方法来代替上
述方法。
打开炉门,试图用手动方法人为的使其任何一
个可触及的门联锁装置失效。
缓慢打开炉门,同时用手动的方法尝试用 B
型试验探棒、试验直棒和磁铁使其任何易触及门
联锁装置失效。
试验期间,门联锁装置不应动作。 试验期间,隐蔽门联锁装置不应动作。
门监控联锁的监控装置应能在用于控制微
波发生器的开关部件失效时,使器具处于不工作状
态。
每个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监控装置应能
在用于控制微波发生器的开关部件失效时,使器
具处于不工作状态。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使门监控联锁的开关部件不起作用,以额定电
压给微波炉供电,此供电电源对于额定电压超过
使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开关部件不起作用,
以额定电压给微波炉供电。此供电电源对于额定
电压超过 150 V 的器具,短路电流容量至少应为
17
150V 的器具,短路电流容量至少应为 ; 对于
其他器具,短路电流容量应为 。
kA ;对于其他器具,短路电流容量应为
kA 。
将炉门关闭使微波炉工作,按正常途径试图进
入腔体。除非微波发生器中止并不能再工作,否则
门不应被打开。监控装置在开路位置时也不应失
效。
将炉门关闭使微波炉工作,按正常途径试图
进入腔体。除非微波发生器中止并不能再工作,
否则门不应被打开。监控装置不应失效呈开路状
态。
注 1 :如果监控装置在闭合电路的位置失效,
为了后续的试验,应更换监控装置。
注 1 :如果监控装置失效呈闭合状态,为了
后续的试验,应更换监控装置。
注 2 :必要时使其他联锁装置失灵以进行这一
试验。
注 2 :必要时使其他联锁装置失效以进行这
一试验。
如果微波发生器供电电路中的内部保险丝熔
断,则需要更换,并进行两次以上的试验,每次试
验,该内部保险丝都应熔断。
如果微波发生器供电电路中的内部熔断器熔
断,则需要更换,并进行两次以上的试验,每次
试验,该内部熔断器都应熔断。
该试验至少重复三次,但在电源和微波炉之间
要串接一个 (+ )Ω 的阻抗,每次试验,
该内部保险丝都应熔断。
该试验至少重复三次,但在电源和微波炉之
间要串联一个( + ) Ω 的阻抗,每次
试验,该内部熔断器都应熔断。
注 3 :对于额定电压低于 150V 且额定电流超
过 16A 的微波炉,则试验时不加申联阻抗。
注 3 :对于额定电压低于 150 V 的器具和
额定电流超过 16 A 的器具,不需要带串联阻抗
进行试验。
影响门联锁装置工作的任何单一的电气或机械
零件故障均不应造成其他门联锁装置或门监控联锁
装置的失效,除非微波炉无法工作。
影响门联锁装置工作的任何单一的电气或机
械零件故障均不应造成其他门联锁装置,或被监
控门联锁装置的监控装置的失效,除非微波炉无
法工作。
通过视检及如有必要时模拟元件失效和器具正
常使用的情况来检查是否合格。
通过视检及如有必要时模拟元件失效和器具
正常使用的情况检查其符合性。
注:本要求不适用依照 进行试验的监
控装置元件。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符合 试验的监
控装置元件。
无。
如果电子电路用于防止微波泄漏,它
们的设计应使在故障情况下不会影响防止微波泄
漏。
按第 19 章的要求将该电子电路失效后,通
过 、 、 和 的
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门联锁装置在门打开时能够确保停止产生微
波。
检查门联锁系统的运行,以确保门打开时微
波发生器停止工作。
附录 AA
的
组合型微波炉作为联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组合型微波炉按照组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附录 AA
的 18
章
在完成下述附加条件之后再进行微波泄漏的测
量。
在完成下述附加条件之后再进行微波泄漏的
测量:
带有电阻性电热元件的器具应按下述条件工
作:
——用于辐射加热的电阻性加热元件,工作
15 min;
- 对于带有可见发光加热元件的器具,工作
15min;
——用于对流加热的电阻性加热元件,工作
30 min;
- 对于带有对流加热元件的器具,工作 30min;
——高温自清洁式器具,工作一个自洁循
环。
- 对于高温自清洁式器具,工作一个自洁循
环。
附录 AA
的 29
章
无。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代替: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
外,均适用:
第二段增加下述内容:
暴露在腔体排气环境下的绝缘,污染等级为
3 级。
增加:
18
如果门联锁装置提供全极断开,则对可见灼
热加热元件的管壁没有厚度要求。
附录 BB 无。
附录 BB
(规范性附录)
打算在船舶上使用的微波炉
(附录内容较长,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件)
性能测试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由于国标的微波炉性能测试方法标准 GB/T 18800-2008,采用了 IEC 60705:1999+A1:
2004+A2:2006,而最新的 IEC 60705:2014 版与该版本有较大差异。
表 GB /T 18800-2008与 IEC60705:2014 的主要差异
条款 GB/T 18800-2008 IEC60705:2014
1
本标准定义了用户感兴趣的家用微波炉基
本性能的特性,并描述测量这些特性的标
准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微波炉用户感兴趣
的主要性能特性,并指定了这些特性的测试
方法。
注 1 :本标准不涉及: 注 1 :本标准不适用于:
—放置负载直径小于 200mm 的微波
炉;
- 不能放置直径≥ 200mm 或高度≥ 120mm
的负载的微波炉;
—安全要求(见参考文献中的
IEC60335-2-25 和 IEC60335-2-90 )。
- 安全要求(见 GB 和 GB
)。
微波炉 微波炉 microwave oven
利用频率在 ISM 的 2450MHz 频段电
磁能量来加热腔体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
具。
利用频率为 2450MHz 的 ISM 频段的
电磁能量来加热腔体内食物和饮料的器具。
注 1 :微波炉可带有着色元件。
注 1 : ISM 频段范围是由 ITU 确定
并在 CISPR 11 中采用的电磁频率。
注 2 : ISM 频段为 ITU 和
CISPR11 : 1999 中所规定的电磁频率。
组合型微波炉
组合型微波炉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
微波功能和电热功能相结合的微波
炉。
用微波能量和热能相组合来加热的微
波炉。
注:通过蒸汽加热也包含在电热加热
中。
无。
微波功能 microwave function
利用频率为 2450MHz 的 ISM 频段的电
磁能量来加热。
无。
19
组合型微波功能 combination
microwave function
利用电磁能量和热能同时或交替工作
进行加热。
注:热量可以是传统加热,强制热风
对流加热,高温蒸汽加热或蒸汽加热,这些
功能定义可以参考 IEC60350-1:2011 的第
条款。
无。
关机模式的设置 set to off mode
器具连接至主电源并按制造商的使用
说明来使用时,通过使用用户在正常使用中
操作的器具的控制器或开关来关闭器具,使
器具获得最小功率且其可持续无限长时间的
行为。
注 1: 进入关机模式所要求的所有动
作如清空水箱、移除食物、关闭门等,都必
须实施。
注 2:见 IEC62301:2011 第
条 “关机模式” 的定义。
无。
待机模式的设置 set to standby
mode
器具连接至主电源并按制造商的使用
说明来使用时,通过使用用户在正常使用中
操作的器具的控制器或开关来使器具进入待
机状态,使器具获得最小功率且其持续无限
长时间的行为。
注:见 IEC62301:2011 第
条 “待机模式” 的定义。
无。
冷却期间 cooling down period
器具在功能模式结束到关机期间的持
续不稳定状态,该状态下没有任何人为操
作,器具的功耗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无。
食物支架 food support
在腔体里用于负载放置的水平装置。
20
注:如果器具带有一个转盘,转盘就
是食物支架,食物支架也可以是搁架或者是
往复式托盘,如果制造商使用说明允许,腔
体底部也可以作为食物支架。
按类型分: 按类型分:
— 微波炉; - 微波炉;
— 组合型微波炉。 - 组合型微波炉。
微波炉的类型应在报告中说明。
制造商必须规定器具最基本的烹饪功
能,微波炉功能或热能。基本的烹饪功能的
能量消耗必须用现行方法去测量。
如果基本烹饪功能是 IEC60705 标准
规定的微波功能必须进行能量消耗测试。如
果基本烹饪功能是 IEC60350-1 标准规定的
热能必须进行能量消耗测试。
注:对于烧烤和蒸汽功能,目前没有
能量消耗的测试方法。
微波炉的类型应在报告中说明。
按特性分: 按特性分
— 按有效腔体尺寸; - 有效腔体尺寸;
— 按有无转盘。 - 搁架尺寸
微波炉的特性应在报告中说明。
- 运动的食物支架,比如:往复式托
盘、转盘
- 加热模式(烧烤、热风、蒸汽功能
等)
微波炉的特性应在报告中说明。
5 7-13 章要求相同,多了糊状物试验。
7-13 章要求相同,多了 14 章和 15
章试验。
国标第 6
章, IEC
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在下述条件下进
行。
总则
当试验方法中要求使用金属的转台或
任何金属附件时,负载的位置和金属转台
或附件的相应的形状应和试验的结果应记
录在报告中。
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在下述条件下进
行。
注:上述位置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再现
性。
当试验使用一个金属食物支架时,负
载的位置和金属食物支架相应的形状应在报
告中说明。
若无另外说明,食物支架应放在腔体
中最低位置。
注:上述位置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再现
性。
21
如果数值必须要圆整的,根据
ISO80000-1:2009 附录 规则 B 中规定,
圆整到最接近的 50W。如果圆整后,小数点
后面的数字被替代,则空位不得补 0。
国标
,
IEC 标准
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
器具在额定电压±1%条件下工作。如
果器具规定了额定电压范围,则试验按该
器具使用时所在国的供电电压标称值进行
试验。电压应在报告中说明。
微波炉工作时,电源电压应保持在器
具额定电压的 ±1%。如果器具规定了额定
电压范围,则试验按该器具使用时所在国的
供电电压标称值进行试验。电源频率为额定
频率的±1%。
注:供电电压应为基本正弦波,否则
试验结果将受到影响。
应记录试验时测得的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应为基本正弦波。
注 1:仅记录工作周期的电源电源电
压。
注 2:对于固定线缆、插头(或线缆
离器具最远的一端)是电源电压的参考点。
国标
,
IEC 标准
试验房间 试验房间
试验在良好通风的房间进行,房间环
境温度为 20℃±5℃。
对第 8 章、第 14 章和第 15 章的试
验,在整个试验期间温度应维持在 23℃±
2℃。
环境温度的测试不应被器具本身或其
他器具影响。
其他试验在良好通风的房间进行,房
间环境温度为 20℃±5℃。
国标
,
IEC 标准
微波炉的初始条件 微波炉的初始条件
每次试验前:
每次试验前,微波炉至少 6h 没有进行
操作。
—— 磁控管和电源变压器与环境温
度之差在 5K 以内;或
注 1:如果可以证实磁控管和电源变
压器与环境温度之差在 5K 以内,且第 8 章
和第 14 章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在±2K 以内,
则 6h 可缩短。
—— 微波炉至少 6h 没有进行操
作。然而,该情况在满足下述情况下时间
可缩短:如果能够确认在第 8章微波输出
功率测试期间可以更早的恢复。
注 2:可采用强制冷却的方法来辅助
降低微波炉的温度。
注:可采用强制冷却的方法来辅助降
低微波炉的温度。
国标
,
IEC 标准
控制装置设置 控制器设置
试验在给定的最大输出功率下进行。
控制器设置在最大输出功率。除非另
有说明,如果有增强功能,测量应在增强功
能下进行。
22
无。
仪器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中所使用的仪器和测试方法都
应符合表 2 和表 3 中详述的规格。
(表 2 和表 3,见本文后续附件)
无。
器具放置
除非使用说明中另有说明,独立式器
具应背靠墙壁并远离侧壁放置。其他器具的
安装应符合安装说明。
有效腔体尺寸 有效腔体尺寸和计算容积
(描述较为简单,具体内容见本文后
续附件)
(分为总则、有效高度、有效宽度、
有效深度、往复式托盘、计算容积、食物托
架的尺寸 7 个部分,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
附件)
有效容积 总内部尺寸和总容积
有效容积提供了腔体尺寸的分级信
息。
(分为总则、总高度、总宽度、总深
度、矩形腔体的总容积、非矩形腔体的总容
积 6 个部分,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件)
有效容积计算源于 中测量得的
有效高度、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对于带
有转盘电机的微波炉,有效容积就是由直
径和高度计算得出的圆柱体体积。容积单
位为升( L ),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8
试验使用圆柱形硼硅玻璃容器,最大
壁厚 3mm ,外径约为 190mm ,高约为
90mm ,容器的质量即定。
试验使用第 14 章表 4 中规定的圆柱
形硼硅玻璃容器,外径约为 190mm ,高约
为 90mm ,记录容器的质量。
8
把 1000g±5g 的水加到容器中,测得
实际质量,把容器马上放到炉具搁架中心
上,搁架处于正常使用的最低位置,启动
微波炉,测量水温加热到 20℃±2℃所需的
时间,然后切断电源,在 60s之内测量最
终水温。
把 1000g±5g 的水加到容器中,测得实
际质量,根据制造商使用说明将用来微波加
热的食物支架放入器具,把容器马上放到食
物支架中心上,启动微波炉,测量水温加热
到 20℃±2℃所需的时间,然后切断电源,
在 60s 之内测量最终水温。
8
微波输出功率 P 用式( 1 )计算: 微波输出功率 P 用式( 1 )计算:
……………………………… (1) P=[(T1-T0)+(T1-TA)]/t
23
式中: P —微波输出功率, W ;
mW —水的质量, g ; …………………………… (1)
mC —容器质量, g ; 式中:
TO —环境温度,℃;
P ——微波输出功率,单位为瓦
( W );
T1 —初始水温,℃; mW ——水的质量,单位为克( g );
T2 —最终水温,℃; mC ——容器质量,单位为克( g );
t —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
热时间, s 。
TA ——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
微波功率单位为瓦( W ),圆整到
最接近的 50W 。
T0 ——初始水温,单位为摄氏度
(℃);
T1 ——最终水温,单位为摄氏度
(℃);
t –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热
时间,单位为秒( s )。
注:如果对于测试结果有疑问, t 从
功率达到额定输入功率的 2/3 时开始计
算。
微波功率单位为瓦( W ),圆整到最
接近的 50W 。
9 t— 加热时间, s ;
t—— 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
热时间,单位为秒( s );
国标
,
IEC 标准
注 2 :用糊状物作为模拟食品的附件
试验见附件 A 。
无注。
注:对不同地区使用的附加解冻试验
见附录 B 。
注:对不同地区使用的附加解冻试验见
附录 A 。
14 无。
14 微波功能的能耗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15 无。
15 低功率模式能耗测量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附录 A
附录 A 糊状物选择加热试验
该附录已删除。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国标附录
B , IEC
标准附录
A
附录 B 区域性解冻试验 附录 A 区域性解冻试验
(内容相同,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内容相同,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24
IEC 附录
B
无。
附录 B 第 12 章和第 13 章要求使用的
盘子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附录 C 无。
附录 C 搅拌器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附录 D 无。
附录 D 第 8 章和第 14 章适用的玻璃容
器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附录 E 无。
附录 E 数据和计算表:微波功能烹饪
周期内的能源消耗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附录 F 无。
附录 F 冷却期间的能耗
(内容较多,具体内容见本文后续附
件)
日本标准与我国标准差异
表 JIS C 9250 与 GB 的主要差异
内容 条款号 JIS C9250 GB
电压变
动特性
额定电压± 10% 范围内
试验,器具应无故障地
动作。
只有额定电压± 6% 范围内进
行平常温度上升试验的要求。
输入功
率或电
流
(≤ 1000W )± 15%
偏差以内;
微波模式: +15% 偏差以内;
(> 1000W )≤± 10%
偏差以内。
电热模式: -10~+5% 偏差以
内。
电热装置的输入功率:
无。
(≤ 1000W )± 10%
偏差以内;
(> 1000W ) -10~+5%
偏差以内。
备注 1 :除了电热模式下的输入功率, JIS 标准还要
求标识电热模式下电热装置本身的输入功率。
备注 2 : JIS 标准要求必须标识输入功率,而 GB/IEC
标准规定可标识输入功率或电流。
微波输
出功率
性能: -10~+15% 偏差
以内。
性能无要求(旧版标准
中有要求 +15% 偏
差以内)。
25
测试方法:平常温度上
升试验中各部温度达到
稳定后,再放入 10±
2 ℃的 2L 水负荷进行
测试。
测试方法:器具在室温状态下
放入 10±1 ℃的 1L 水负荷
进行测试 。
绝缘阻
抗
1M Ω以上;双重绝缘构
造 3M Ω以上。
无。
使用直流 500V 绝缘电
阻计,在带电部与器体
的表面间测量绝缘电
阻。但是,发热体为金
属被覆加热器时,在带
电部与器体的表面间施
加 500V 的电流电压 1
分钟以上后进行测量。
电气强
度
室温下测量。
室温下及平常温度上升试验完
后测量。
耐湿绝
缘
预处理: 45 ± 3 ℃、
4 小时;
预处理: 45 ± 5 ℃、 24
小时;
40 ± 3 ℃、 90 ±
2 %, 24 小时。
20 ~ 30 ± 1 ℃、 93 ±
2 % ,48 小时。
漏电流 1mA 。
便携式( 18kg 以下台式):
;
驻立式:微波炉: ;
带电热装置:
或 ,选较
大值 ( 上限 5mA) 。
平常温
度上升
设
置
放置在厚度 10mm 以上
的平坦木台上。
试验角 + 顶板,条件较 JIS
标注严酷。
容
器
烧杯。 GB 广口容器( GB 杯)。
负
载
微波: 2L 水;电热:
空载。
微波: 1L 水;电热:空载。
时
间
微波:动作 2 分钟停止
1 分钟,反复操作至各
部温度基本稳定时 。
微波:动作 30 分钟停止 1
分钟,反复 3 个循环 。
电热:连续运转至温度
稳定时。
电热: 60 分钟。
标
准环境温
度
30 ℃ 。 25 ℃ 。
26
异常温
度上升
(性能
要求)
微
波泄
漏
≤ 5mW/cm2。 ≤ 10mW/cm2。
绕
组温升
无要求。
满足 的表 6 要
求。
电
源线温升
无要求。 ≤ 150K 。
测
试角木壁
温升
无要求。 ≤ 150K 。
绝
缘电阻
≥ Ω 。 无要求。
绝
缘耐压
无要求。 1000V/1min 。
门开关
耐久
100 , 000 次;耐久试
验完成后微波泄漏值
5mW/cm2。
无明显差异。
电子部
品短路
开路
测量方法
可能与发热部品接触的
部品、电线等,施加 2N
{200gf} 的力,使其最
接近发热部品的状态下
实施。
无施加 2N 力的要求。
高压电
容器的
耐压
测量方法
高压电源用电容器的端
子相互间,箔电极为施
加该电容器额定电压的
倍的直流电压,蒸
镀电极为施加额定电压
的 3 倍的电流电压,并
持续 10s ,检查是否能
耐受。
无。
门屏玻
璃
( 观察
窗 )
的耐热
冲击
测量方法
带电热装置的,在正常
工作至温度达到稳定
后, 10 ℃的 200ml 水
往门屏玻璃中央泼水。
无。
性
能
玻璃无皲裂、破裂等。
腔内溢
水
测量方法
L 食盐水匀速地倒
在搁架上,如果搁架能
收集溢出的液体,则先
用该盐水溶液将它注
满,然后再将另外的
L 上述水溶液倾倒
在上面。
同 JIS 。
绝缘耐压和漏电流满足要求;
27
性
能
绝缘阻抗和绝缘耐压满
足要求;带电部分无水
附着。
没有影响绝缘距离的水附着。
防金属
棒插入
性
( 8 )
门窥视窗处采用直径
的金属直棒不能
插入使用。
门窥视窗处采用直径 1mm 的
金属直棒施加 2N 力不能插
入。
防触电
试验指
IEC61032 的 B 型试验
探棒不能触及带电部。
Ⅱ类结构, IEC61032 的 B
型试验探棒只允许触及到那些
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
部件隔开的部件,不仅不能触
及带电部,还不能触及基本绝
缘。
绝缘距
离
空间距离与爬电距离根
据电压统一规定。
爬电距离除了电压外,还考虑
绝缘物耐漏电起痕系数( CTI
值)及污染度。
接地线
线径
( 2 )
单芯线标称截面积
以上。
无。
电源线
线径
根据额定电流及绝缘物
使用温度上限值决定。
根据额定电流决定。
表 JIS C 9250 与 GB 4824 的主要差异
内容 条款号 JIS C9250 GB4824
发振频
率
性能 2450 ± 50MHz 2450 ± 50MHz
测量
方法
2L 水负荷放入后运转微波炉
至水负荷沸腾为止,测量发振
频率数。
无明确规定。
辐射
(1)
预热时间
10min 以上。 5min 以上。
(1)
2L 水放入 JIS 烧杯中。
1L 水放入 GB 广
口容器中。 负荷
(1)
属性
电场强度( 30MHz 以下的频
率为垂直偏波面;超过 30MHz
的频率为垂直及水平偏波
面)。
30MHz 以下为磁场
强度; 30MHz 以
上的电场强度。
限值
和额定微波输出功率大小有
关。
和额定微波输出功
率大小无关。
传导
(端子
电压)
(2)
预热时间
10min 以上。 5min 以上。
(2)
负荷
2L 水放入 JIS 烧杯中。
1L 水放入 GB 广
口容器中。
限值 频率范围: -30MHz
频率范围:
150kHz-30MHz
28
仅 QP 值有限值。
QP 值及 AV 值均
有限值。
29
第四章 目标市场电源电压和频率介绍
表 目标市场电源电压频率
国 家 标 准
阿联酋 220-230V/50Hz
菲律宾 115V/60Hz
卡塔尔 240V/50Hz
巴林 220V/50Hz
巴基斯坦 230V/50Hz
阿曼 240V/50Hz
印度尼西亚 220V/50Hz
泰国 220-230V/50Hz
印度 220-250V/50Hz
伊朗 220V/50Hz
日本 100V/60Hz
韩国 220V/60Hz
马来西亚 240V/50Hz
土尔其 220V/50Hz
新加坡 230V/50Hz
叙利亚 220V/50Hz
以色列 230V/50Hz
英国 240V/50Hz
法国 220V/50Hz
罗马尼亚 220V/50Hz
波兰 220V/50Hz
葡萄牙 220-230V/50Hz
德国 220-230V/50Hz
保加利亚 220V/50Hz
西班牙 220-230V/50Hz
瑞典 220-230V/50Hz
丹麦 220-230V/50Hz
瑞士 220-230V/50Hz
荷兰 220-230V/50Hz
美国 110V/60Hz
阿根廷 220V/50Hz
巴西 110-220V/60Hz
加拿大 120V/60Hz
巴拿马 110-120V/60Hz
埃及 220V/50Hz
30
尼日利亚 230V/50Hz
阿尔及利亚 127-220V/50Hz
俄罗斯 220V/50Hz
意大利 220-230V/50Hz
墨西哥 127V/60Hz
沙特阿拉伯 127-240V/50-60Hz
31
第五章 目标市场关于插头/插座法规、标准、认证介绍
表 目标市场插头/插座法规、标准、认证
国家 法律、法规或指令 标准 认证
阿联
酋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菲律
宾
Philippine Standard
Quality and Safety
Certification Mark Scheme
(DAO* 1:1997)
PNS 1572 ( mandatory )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for
domestic and similar general
use standards
PS Mark certified by
the Bureau of Product
Standards , tested by
BPS Testing Center
Plug Pattern: K, N
卡塔
尔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巴林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32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巴基
斯坦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G
阿曼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印度
尼西
亚
CEE 7/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泰国
CEE 7/16
NEMA WD 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Plug Pattern: B, K, N
印度
IS 1293 (mandatory) Three pin
plugs and sock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G
伊朗
CEE 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日本
JIS C8303 Plugs and
Receptacles for Domestic and
Similar General Use
Plug Pattern: J, M
韩国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Plug Pattern: A, K, N
马来
西亚
MS 589-1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33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MS 589-2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Plug Pattern: D
土尔
其
CEE 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新加
坡
Public Utilities
(Electricity) Regulations
SS 145-1 13A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 Rewirable and non-
rewirable 13A fused plugs
SAFETY Mark certified
by EETC or PSB
corporation Pte.. Ltd
SS 145-2 13A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 13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SS 472 15A plugs and switched
socket-outlets for domestic
and similar purposes
SS 488 Portable 2-pin socket-
outlets for class II
equipment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purposes
Plug Pattern: D, G
叙利
亚
CEE 7/16
Plug Pattern: B
以色
列
CEE 7/16
SI 32
Plug Pattern: B, H
英国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法国
CEE 7/16, CEE 7/7
Plug Pattern: B, F
罗马
尼亚
CEE 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波兰
CEE 7/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F
34
葡萄
牙
CEE 7/16, CEE 7/7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A, B, G
德国
CEE 7/16, CEE 7/7
Plug Pattern: A, B
保加
利亚
BDS 110 Couplers
BDS 17183 Couplers for
househol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BDS 17246 Coupler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lug Pattern: A, B
西班
牙
CEE 7/16 The CEE 7/7
Plug Pattern: B, F
瑞典
CEE 7/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丹麦
CEE 7/16 ,CEE 7/7
Plug Pattern: B, E
瑞士
SEV 1011
Plug Pattern: L
荷兰
CEE 7/16, CEE 7/7
Plug Pattern: A, B
美国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UL 498 Standard for Safety
Attachment Plugs and
Receptacles
Plug pattern:
阿根
廷
AS/NZS 3112 Approval and Test
Specification - Plugs and
Socket-Outlets
Plug Pattern: C*
巴西
CEE 7/16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UL 498 Standard for Safety
Attachment Plugs and
Receptacles
Plug Pattern: B, K, N
加拿
大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5-15P, 6-15P)
CSA General use
receptacles, attachment
plugs, and similar wiring
devices
K,N Class
巴拿
马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35
UL 498 Standard for Safety
Attachment Plugs and
Receptacles
Plug Pattern: K, N
埃及
CEE 7/16
Plug Pattern: B
尼日
利亚
BS 1363:PART 1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Rewirable
and Non-Rewirable 13 A Fused
Plugs
BS 1363:PART 2 13 A Plugs,
Socket-Outlets, Adaptors and
Connection Units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13 A
Switched and Unswitched
Socket-Outlets
BS 546 Two-Pole and Earthing-
pin Plugs, Socket-outlets and
Socket-outlet Adaptors for
Circuits up to 250 volts
Plug Pattern: D, G
阿尔
及利
亚
CEE 7/16
Plug Pattern: B, F
俄罗
斯
CEE 7, CEE 7/16
Plug Pattern: A, B
意大
利
CEE 7/16
Plug Pattern: B, I
墨西
哥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Pattern K, N
沙特
阿拉
伯
CEE 7
NEMA WD6 Wiring Devices -
Dimensional Specifications
UL 498 Standard for Safety
Attachment Plugs and
Receptacles
Plug Pattern: A, F, K
36
第六章 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兼容性简介
为了规范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所有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电磁兼容标
准。电磁兼容标准是使产品在实际电磁环境中能够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之所以称为基本要
求,也就是说,产品即使满足了电磁兼容标准,在实际使用中也可能会发生干扰问题。大部分
国家的标准都是基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IEC 有两个平行的组织负责制定 EMC 标准,分别是 CISP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和
TC77(第 77 技术委员会)。CISPR 制定的标准编号为:CISPR Pub. XX ,TC77 制定的标准编号
为 IEC XXXXX 。
电磁兼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电磁干扰 EMI,指在某一规定场合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产
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度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它电器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二为电磁耐受 EMS,指装置有一定的固有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不超过标准要求的电磁扰动
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今天,涉及各行各业的电磁辐射已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后的又一大污染,
随着技术革命的更新和不同波段新的应用,许多频率电磁辐射的暴露水平在显著增加。虽然不
同国家对电磁辐射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其对公众所带来的危害却是共同认
可的。世界卫生组织 WHO 于 1996 年设立了国际电磁辐射(EMF)计划,提出超低频(ELF)、中
频(IF)及射频(RF)电磁场(0Hz-300GHz)的静态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 1999 年 7 月 12 日的欧盟理事会建议(1999/519/EC)中建议了大众对电磁场的暴露限
制。并且 2003 年 5 月欧盟电器标准委员会(CENELEC)公布了新的技术标准 EN50366。该标准
规范了家电产品所产生电磁场的测量及评估方法。
2004 年 4 月 29 日,OJEU 中正式列出 EN50366 的要求,因而该标准已成为家用电器等产品
LVD(Low Voltage Directive)认证的项目之一。EMF 不同于 EMC,EMF 是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目
的,是研究电子产品发射出的电场、磁场噪声对人体的影响。EMC 主要是为了保障电子产品的
正常工作为目的,是为了研究电子产品发射出的噪声对其他电子产品的影响,或者不受其它电
子产品的影响。
在实际测试时,采用如下的欧洲整合标准:
*EN55014-1:家用电器及电动工具电磁干扰性的限值与测量方法
*EN55014-2:家用电器及电动工具抗电磁干扰的限值与测量方法
*EN61000-3-2:谐波电流测试与限值
*EN61000-3-3:低电压设备的电压波动和闪动限值
欧盟作为我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EMC 指令和 EMF 的实施,无疑会对尚未充分
准备的出口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
37
IEC52233"关于人体暴露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磁场的测量方法"简介
本国际标准涉及频率不超过 300GHz 的电磁场并且定义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周围的电场强
度和磁感应强度的评估方法,此方法包括了试验条件、测量距离和测量部位。
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者两者皆包含,可以带有电气或电子线路,可以由电
网、电池或其它电源供电。
器具包括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电动玩具。
不作为一般的家用,但公众可以靠近或外行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标准范围。
标准不涉及:
--专为重工业用途设计的器具;
--打算作为建筑物固定电气安装一部分的器具(例如保险丝、断路器、电缆和开关);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机,音频和视频设备,和电子乐器;
--医疗电子设备;
--个人计算机和类似设备;
--无线电广播发射机;
--专为交通工具设计的器具;
多功能设备应同时符合本标准不同的条款,和/或符合器具相应功能的其它标准来评估。
器具的非正常工作未涉及。
本标准包括评估人体暴露的详细元素:
--传感器的阐述;
--测量方法的阐述;
--器具在试验时的运行条件的阐述;
--测量距离和部位的阐述。
测量方法指定从 10Hz到 400kHz 是有效的。在本标准范围内,频率范围高于 400kHz 和低于
10Hz 的器具被认为符合标准而无需进行试验,除非在 IEC 60335 系列中另有说明。
欧盟电磁兼容 EMC 指令
欧盟原有的电磁兼容指令 2004/108/EC 已于 2007年 7 月 20 日正式实施,以取代旧的电磁
兼容指令 89/336/EEC。被取代的旧的 EMC 指令于 2007年 7 月 20 日废止。但,2007 年 7 月 19
日前符合 89/336/EEC 指令要求已上市的设备,可以延续销售 2 年。过渡期并不包括适用于
fixed installations 的产品(数种类型的设备或其它装置(使用时)经装配、安装并在一个
预先规定地点永久使用的特定组合)。
欧盟电磁兼容指令 2004/108/EC 对制造厂商并未造成明显的即时性影响,一方面是测试标
准目前并无变动,另一方面,新旧指令的衔接尚留有 2 年的过渡期。若厂家的产品在此之前符
合旧的指令并重新予以“符合性声明”,并且,若相关的测试标准或项目有变动,则应及时弥
补变动后的项目和内容,再以指令 2004/108/EC 做符合性声明。
38
应对欧盟的电磁兼容性指令,关键是要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鉴于欧盟法规对产品安全要
求的严格性以及标准的专业性,作为中国出口企业,产品成功进入欧洲市场最便捷的途径是向
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第三方认证,取得著名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家电产品的认证区别于其他产品在于:认证标准繁多,不同国家要求要求又有差异。因
此,我们建议企业申请多国通用证书,一方面可提高认证效率,另一方面可节省认证费用,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多国互认 CB 制度。这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建立的一套全球性的
互认制度,其成员国涵美国了所有中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当然也包括了欧盟国
家。该互认制度所采用的国际标准 IEC60335 系列与欧洲标准极为接近,所以企业可以同时申请
欧洲认证和 CB 认证。企业在任何一个 CB 认证机构取得 CB 证书后,可以较方便地转换成其他机
构的认证证书,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证通用"。正在全力推动出口市场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应充
分利用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家电产品更新速度快,企业为了适应家电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不断更新现有
产品,开发产品的新功能。相应地,认证标准也在不断修订中。因此企业在申请认证前应向专
门的认证机构详细咨询标准的最新版本及修正版。而且针对 OEM 品牌的登记或新功能的追加,
企业应考虑认证机构在这方面的"认证服务"是否快速,以争取时间、争取商机、避免重复性的
工作。
39
第七章 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欧盟
技术法规和标准
1985 年,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文件。该办法规定,
欧盟发布的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欧盟各国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法规。指令内容仅限
于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
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内容由技术标准规定。这些技术标准被称
为"协调标准"。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
致,或修订,或废止。由于这些指令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
到。
欧盟技术标准分为二层。一层是欧洲标准,即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内的欧洲区域标准
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另一层是各国标准,包括各成员的国定标准以及各国行业协会、专
业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这类标准有 10 万多项。标准是推荐性的,企业自愿执行,进口商品
也不一定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是,许多欧洲消费者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因此,进口
商品符合他们的标准,成为推销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从 1985 年开始推行"CE"标志制度。"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是安全产品。CE 标志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
证。它与美国的 ULMark、加拿大的 CSAMark、德国的 VDEMark 一样都是产品的检验认证标志。
"CE"标志制度是欧盟认证体系中主要的认证制度,由欧盟建立的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
(EOTC)负责管理和授权,并和欧盟其他国家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经 EOTC 授权和
代理的机构,按欧盟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EN 标准)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的产品可贴上 CE
标志。
目前需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机
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
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
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
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
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盟 24 个新方法覆盖的
产品都必须有 CE 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
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24 个新方法覆盖的产品的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需
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 ISO 9002、有的要
按 ISO 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24 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
40
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要经体系认证,而该
产品不在 24 个指令覆盖之内)。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来自欧盟之外)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则该制造商应当与进口
成员国制造商责任相同。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
序。制造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家授权代理,履行欧盟指令及法规。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内,也
没有在欧盟内指定代理,那么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的进口商或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欧盟
法律法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当产品从第三国进入时,海关当局应终止商品放行:
1)如果他们发现产品的某些特征显示这些产品极有可能存在随时的引发对健康和安全产生
严重危害的危险;
2)如果他们发现产品未按相关的产品安全规则携带文件或贴附 CE 标志;
3)对于欧盟指令所覆盖的产品,海关当局要注意其 CE 标志,特别是玩具的 CE 标志。
标签和包装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方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
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示要求。法国根据 1975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第 75-1349 号法规,要求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
他情报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
欧盟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标签法规。
EMC 要求
为了使进入欧盟的产品安全性能和电磁性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1989 年欧盟颁布了关于强
制性实施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指令 89/336/EEC。欧盟指令规定:对于没有满足 EMC 要求而在欧盟
境内销售的产品,欧盟有权利对该产品进行停止销售处理、罚款甚至诉讼。上述指令目前正在
修订中。
CE 认证介绍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
标志的产品均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
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
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
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 两字母,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
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
商品中,CE 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 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
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盟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
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 应运而生。因此,CE 代表欧洲统一
41
(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 还是欧盟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盟"这一词组的缩
写,原来用英语词组 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 EC,后因欧盟在法文是 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 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 等,故改 EC 为 CE。当然,也不妨把 CE 视为 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 标志的意义在于:用 CE 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
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
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按照指令,要求加贴 CE
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 CE 标志,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 C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产品,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 CE 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
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 认证适用产品
欧盟发布的实行 CE 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列
表:
表 CE 标志指令
Directive Title
名称
CE Ref. 主要指令编号
Entry Into Force
开始日和强制日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简单压力
容器指令
87/404/EEC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
品
89/106/EE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
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Machines 机械指
令
89/392/EECas
amended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
护设备指令
90/686/EECas
amended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
令
90/384/EEC
42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
令
90/385/EEC
Medical Devices-
general 普通医疗
器械指令
93/42/EEC
Gas Appliances 燃
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Telecommunication
s Terminal
Equipement 电信终
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Boilers 锅炉指令 92/42/EEC
Explosives 爆破器
材指令
93/15/EEC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
令
73/23/EECmidified by
93/68/EEC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
s 通讯卫星地面站
指令
93/97/EEC
Lifts 升降设备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
爆炸性气体设备指
令
94/9/EC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
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CE 认证的模式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43
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
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 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
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
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
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 认证申请程序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 CE-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
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44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a 文件是否完善。
b 文件是否按欧盟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
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 9、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 CE 符合证明(COC),及 CE
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 CE 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 CE 标示。
图 CE 认证符合性声明程序
办理 CE 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
图)。
3)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 产品电原理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45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图 认证流程图
使用 CE 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 CE 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
93/465/EEC 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46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盟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
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
用 CE 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及有
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 CE 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
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
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
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
北美
技术法规和标准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根据
《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
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
理。
美国的技术法规在世界上属于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美国的技术法规分布联邦政府各部
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中。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方面分为 50 卷,
共 140 余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
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如第 15 卷商业和对外贸易,第 16 卷商业,第 17 卷商品与
安全贸易,第 40 卷环境保护等。
从一些部门的情况来看,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法规有:"消费产品安全法"、"联
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冷冻设备安全法"等。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
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
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
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
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例如,制定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
进口国农业产品不同的标准。
美国有 400 多个行业协会、专业团体、政府部门制定技术标准。其中一些标准在国际上很
有影响。例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等。根据美国
国会授权,美国标准学会(ANSI)将其中一些行业标准、专业标准、政府部门标准上升为美国
国家标准。
在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曾一度忽视国际标准工作,致使 ISO、IEC 大部分技术机构落入
德、法、英等欧洲国家手中,美国外贸蒙受了巨大损失。后来美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尽最大努力将本国标准推向国际化。目前,在欧洲贸易活动中,ASTM 标准的使用率仅次于
DIN。UL 制定安全方面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到目前为止,美国承担了 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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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40 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30 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 250 多个工作组的工作,基本上与德、
法、英等国并驾齐驱。
合格评定程序
美国的认证体系由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负责编制认证计划,美国标准学会
(ANSI)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注册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并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认证互认活动。
美国的认证体系由政府和民间二部分组成。
1)联邦认证
美国政府的认证有 61 种,分成三类:
a) 与用户或者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认证;
b) 确定产品符合技术要求,保证一致性,避免重复检验;
c) 利用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的客观评价,为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依据。
其中,a)类认证是强制性;b)类和 c)类认证中,除了烟草等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是自愿性
的。但是,b)类产品认证中,如果由政府机构采购,或者政府提供资金担保的,则此类产品的
认证变成强制性认证。美国政府部分认证计划见下表。
表 美国政府部认证计划
部门名称 认证产品范围 依 据 标 准 认证性质
农业部 奶制品 市场法
本机构制定的标
准
自愿,公
布目录
( USDA ) 新鲜水果 市场法
本机构制定的标
准
自愿,公
布目录
加工的水果、蔬菜
农产品销售
法
国家标准
自愿,农
业部有权
禁止销售
猪、牛、羊肉半成
品和制品
农产品销售
法
农业部选用的标
准
自愿,农
业部扣留
不合格品
家禽、带壳蛋、蛋
类制品、兔类
农产品销售
法
农业部选用的标
准
自愿,农
业部扣留
不合格品
冷藏车
国际食品原
料法
农业部选用的标
准
对欧出口
是强制的
烟草 烟草检验法
联邦法规规定的
标准
强制性,
从远东进
口的雪茄
除外
商务部 计量仪器的评定
NBS 基本法
规
NIST 认可的标准
自愿,公
布目录
48
信息处理设备 /
出通道及接口
联邦法规
联邦信息处理标
准
自愿,公
布目录
加工鱼和有壳鱼
农产品销售
法
本机构制定的标
准和检验手册
自愿,公
布目录
消费品安全委
员会
( CPSC )
家庭、学校和娱乐
场所用的消费品
消费品安全
法案
法规规定的标
准、机构制定和
认可的标准
强制
服装、服饰用纺织
品(阻燃性)
易燃纤维法
案
法规规定的标
准、机构认可的
标准
强制
危险物品(有毒、
腐蚀、易燃、辐
射、放射性、产生
压力的化学品,以
及它们的容器)
联邦管制危
险物品法案
机构指定的标准 强制
环保局 空气和水处理设备 联邦法规 机构指定的标准
自愿,公
布目录
( EPA )
机动车辆发动机
(汽油、柴油)
清洁空气法
机构制定、指定
的标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机动车辆备件 联邦法规
符合联邦法规要
求的标准
自愿
饮用水 安全饮水法 机构制定的标准
强制,公
布目录
农药
联邦政府法
令、各州法
规
联邦政府法令、
州颁布的标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联邦通讯委员
会( FCC ) 电磁兼容 联邦通讯法 FCC 颁布的标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食品药物管理
局( FDA )
食品添加剂-食
品、化妆品、药品
用着色剂
联邦法规 机构制定的标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电子产品-微波
炉、激光、太阳
灯、超声波冶疗设
联邦法规 机构制定的标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49
备、 X -射线设
备、电视机、汞汽
灯
人类用药品
食品、化妆
品、药品法
令
联邦药典,机构
制定、订可的标
准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食品-包装、标签
食品、化妆
品、药品法
令
FDA 文件 强制
婴儿食品
食品、化妆
品、药品法
令
FDA 文件
强制,未
经认证不
准销售
新鲜牡蛎、蛤、贻
贝
食品、化妆
品、药品法
令
NSSP 手册、 FDA
手册、州贝壳类
产品管理局批准
的手册
自愿,公
布目录
医疗器械
食品、化妆
品、药品法
令
FDA 制定、认可
的标准
强制
2)民间认证
美国民间的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美国民间认证机构有 400 多家,列入 NIST编制的认证机
构仅有 108 家。其中,有些认证机构在美国、甚至在国际上影响很大,得到广泛认可。例如,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推行的"UL"标志,涉及到建筑材料、防火设备、电器用具、电气工程材料、
船用设备、煤气和油设备、自动和防盗机械设备、危险物存放设备、有阻燃要求的产品。美国
海关对上述产品进口,有"UL"标志的放行,没有"UL"标志的设备需要复杂的程序进行检验。美
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上述产品没有"UL"标志的不准销售。上述产品发生安全问题造成的事故,消
费品安全管理局(CPSC)在调查案件时,必然以 UL 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因此美国许多销售商、
大百货公司、大连锁商店为避免麻烦,拒绝没有"UL"标志的上述产品。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各部门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
责。对进口产品使用的检验标准、检验程序与国内生产的产品一样。
a) 美国海关主要查验货物的标识,包括原产地标识,特殊要求的标志或标签,标志或标签
标注的内容和方法,以及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家用电器;
b)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
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验货后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
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
c)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是农业部下属机构,依据联邦法规以及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计划(HACCP)负责肉禽类食品出口国生产企业的认可以及进口产品的检验。
50
d) 美国消费品安全管理(CPSC)的职能是制定规定、管理市场上玩具、家电等消费品的安
全。CPSC 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易燃纤维法案、联邦管制危险物品法案、1970 年安全包装法案
等法律进行市场消费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口消费品的安全检查由海关执行。例如,玩具。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由于产品不合格或带有缺陷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风
险程度也随之不断增加;广大的消费者在面对日新月异不断涌现的新产品进行选择时,日益依
赖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和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信息。因此,出于保护公众的身
体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目的,依法开展强制性的
产品安全认证和能效认证,已是美、加两国政府部门进行市场准入管理时惯用的重要手段之
一。同时,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不少生产企业为了使自己能够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也自觉
参与产品合格认证活动,促进了自愿性的产品合格认证的蓬勃发展。
资料表明,目前美国的第三方认证计划可分为:联邦政府认证计划、州认证计划和民间机
构认证计划。联邦认证计划可进一步细分为三个类别,总计由 147 家机构开展的 188 个认证项
目,其中的 3/4 是属于强制性的。
a) 第一类是对直接影响用户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服务进行认证的计划。最典型的
实例如由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开展的对新的兽用和人用药品,医疗装置,生物制品和
其它产品的评估和批准;由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开展的对飞机,主要的飞机组件和相关
服务的认证;由劳工部矿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实施的对矿山用电气设备的认证。
b) 第二类是为避免在地方一级或每次采购之前必须重新检验而对产品进行测试的计划。最
典型的实例如针对用于军事系统的零件、材料和元器件以及它们的制造商开展的国防部合格产
品名录计划以及合格制造商名录计划。
c) 第三类是通过评定拟售产品的质量和状态,为贸易提供一个同一基础的认证计划。最典
型的实例如农业部对肉和肉类制品,以及乳制品、新鲜的和加工的水果,蔬菜,坚果和相关产
品的自愿性定级和认证。
资料表明,美国实施联邦认证计划的法律依据涉及美国法典( )和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两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在浩瀚的法律文件中包括了 148 部独立的法
律。值得指出的是,有许多 CFR 既作为法律依据,又在认证中作为标准来使用,这是美国在开
展强制性认证工作中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特点。
美国的民间机构认证计划的发展得益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目前,共有 202 家民间机构分别
根据自己的历史发展和资源配备情况,开展品种繁多,范围广泛的产品合格认证,这些机构的
类型大致可分为:
a) 专业和技术学会,如美国牙医学会和美国卫生工程学会等;
b) 贸易协会,如家用器具制造商协会(MHAM)和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STA)等;
c) 独立测试/检验机构,如保险商实验室(UL),制造厂共同研究公司(FMRC)和 ETL 测
试实验室等;
d) 面向消费者或产品的使用者组织,如《好管家》杂志社(Good Housekeeping)等;
51
e) 由制造商、测试实验室和其它有关的行业团体或它的客户组成的机构,如太阳能定额分
级和认证公司(SRCC)等;
f) 由涉及行业法规的政府官员构成的组织,如建筑官员和法典管理者国际机构(BOCA)
等;
g) 其他多种组织,如美国船级社(ABS)为代表的船舶分级学会等。
基于民间机构开展自愿性产品合格认证,因此该认证计划将不涉及法律、法规。它们广泛
使用美国国家标准,以及众多的专业学会标准或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判定产品合格的依据。由
于美国在全球经济中所处的领先地位。因此尽管它们使用专业学会标准,但仍具有相当的权威
性,如有关电器产品的 UL 安全标准,机械工程师学会的 ASME Code 等等。
资料表明,与美国相比,加拿大的认证工作的历史和规模均不及前者,但一个由加拿大标
准委员会(SCC)负责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与合格认证的工作网络已经形成,并在全国范围内普
遍开展,而且已扩展到了国际领域。截止 2001 年 11 月,经 SCC 批准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共有
22 家,其中属加拿大本土的有 9 家,另有 13 家是美国认证机构。这也是加拿大紧邻美国,美
国经济向加拿大渗透的一个鲜明特点。前者中最为著名的机构为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后者
之中的典型代表为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作为开展产品安全认证和能效认证法律依据的加拿大技术法规包括法令(Act)和法规两部
分。由各有关主管当局根据需要负责制定,一般而言,法令是从宏观上做出若干基本规定,相
应的法规是实现该法令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在产品认证中作为技术依据使用的标准涉及的范围广泛,加拿大国家标准目前由加拿大标
准协会(CSA)、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加拿大保险商实验室和魁北克省标准局(BNQ)
等四家机构制定。同样,在加拿大产品认证中广泛使用美国国家标准和美国专业学会标准,颁
发美、加两国共同认可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也是国际认证领域中较为突出的一种方法。
如何取得北美 CSA认证
CSA 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 1919 年,
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
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 CSA 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
证机构之一 。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
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 已为遍布全球的数千厂商提供了认证服务,
每年均有上亿个附有 CSA 标志的产品在北美市场销售。
1992 年前,经 CSA 认证的产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而产品想要进入美国市场,还必
须取得美国的有关认证。现在 CSA International 已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可为国家认可测试实验
室。这意味着能根据加拿大和美国的标准对您的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同时保证您的认证得到
联邦、州、省和地方政府的承认。CSA 能够帮助您的产品迅速有效地打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
CSA International 通过消除申请认证过程中的重复手续来帮厂商节省时间和金钱。对于
厂商来说,所要做的只是提出一次申请、提供一套样品和缴交一笔费用,而所得到的安全标志
52
却能被联邦、州、省以及从纽约到洛杉矶的当地各级的认可。CSA International 已在美国获
得认可。
1) 申请程序简介
将初步申请表填妥,连同一切有关产品(包括全部电器部件和塑胶材料)的说明书和技术
数据一并交给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将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认证费用,再以传真通知申请公司。
经申请公司确认后,寄上正式申请表和通知书,该通知书包括下列要求:
a) 正式申请表签署后,电汇认证费用(可以人民币支付)到办事处。
b) 按通知将测试样板送到指定地点。
c) 指定实验室将依时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测试完毕之后,将会发给申请公司一份初步报告书(Findings Letter),详细列明如
下:
a) 产品结构需如何改良才能符合标准。
b) 用来完成认证报告的其他资料。
c) 申请公司检阅认证记录(Certification Record)草案的内容。
d) 产品所需的工厂测试(Factory Tests)。
认证机构将根据申请公司对上述的回答加以评估。
同时认证机构将会编写一份用作产品生产参考和跟踪检验用的认证报告(Certification
Report)。
图 CSA 认证标志
到此阶段,在某种情况下,认证机构要到工厂作工厂初期评估(Initial Factory
Evaluation),简称 IFE。
53
最后认证机构会连同认证记录(Certification Record)发一份合格证书(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授权申请公司在其产品上加上 CSA 的认证标志。
申请公司要和认证机构签订一份服务协议(Service Agreement),以表示双方同意其到工
厂作产品跟踪检验。申请公司每年需支付年费(Annual Fee)来维持该项协议。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的经济环境成熟,但是来自法律法规对市场进入的障碍依然存在。
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之间、澳大利亚八个州/特区之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存在的差
异,更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难度。为了进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需清楚了解和掌握澳新两国
和澳大利亚各州/特区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程序、产品符合性标准,为市场提供符合法定要
求的产品。电器产品符合性框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电器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源效
率。近几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协
调了澳新两国和澳大利亚各州/特区之间的法规、管理程序和标准,提出新的法规复合型框架,
创造协调一致的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源效率管理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商品的自由流通,提高了
商业效率,降低了市场进入的成本。
在澳大利亚,由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商品在各州之间流动同样遇到技术壁垒的障碍。
1992 年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特区政府签订了相互认可协议(MRA),对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统
一并着手实施相互认可,该协议经各州立法程序后生效实施。MRA 相互认可原则是:第一州生
产和进口并被合法销售的商品,可在第二州销售,无需符合第二州的其他要求,实现了"推动在
澳大利亚国家市场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的目标。
澳新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相关活动关系如图 4。在整个活动体系中,技术法规是"龙头
"。技术法规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技术法规包含诸如产品安
全、操作者/使用者安全、环境影响、检疫要求、消费者保护、包装和标识以及产品特性的内
容。法规可能包括技术规范或制定特定的标准作为符合的方式,对贸易具有潜在的壁垒。从强
制性层面看,法规是政府为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技术要求,符合法规要求是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
的先决条件。如果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这些要求,销售将是违法的。这是技术法规与标准属性的
最大差别。
标准是活动体系的基础。它的输入来自两方面,一是强制性层面,来自法律法规和政府的
管理程序。另一方面是自愿性的要求,来自顾客。标准是产品、过程、性能或服务的规范性文
件,它的制订过程充分咨询并吸收有关的工业结合相关方的意见,如消费者、法定管理机构
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标准对消费者、工业界和政府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为工业界提供
技术规范,确保产品安全的最好方法;提供符合法规的方式,给顾客以保证;提供"最好"和"最
低"的使用标准,降低成本,开放市场,坚守市场风险,给产品提供增值。在澳新两国,标准本
身属性是推荐性的,如果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这些要求,将失去市场。当标准被法规所引用并成
为符合法规的证明时,它的属性就转化为强制性的。如果产品或服务没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销售将是违法的,也导致产品无法进入市场。
54
标准也是合格评定活动的输入和基础,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依据标准检测样品、
检查安全设备或审核管理体系。认可机构使用标准评审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是否具备
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的技术能力。
图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相关活动关系图
合格评定是判断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满足标准和/或符合法规的过程,合格评定由技术专
家进行,基于测量、试验或审核的结果做出评定决定,由合格评定机构签发报告和/或合格证
书,证明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要求。合格评定活动包括试验、校准、检查和认证。合格评定
活动一般由私人机构在商业基础上运作,专业实验室从事试验或校准服务,签发检验或校准报
告。检查机构从事各种专业检查,签发检查报告。认证机构评价产品、审核质量或环境管理体
系,签发合格证书。认证是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服务或体系符合规定要求给予的书面保证
(合格证书)的活动,一般情况下是自愿性的,由市场所推动。电气产品的法规复合型批准或
声明不同于认证,它是强制性的,产品只有获得官方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是政府干预市场的
一种形式。合格评定活动的输入来自法律法规、政府管理要求、标准和顾客的要求,输入的组
合构成合格评定的依据。
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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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法规是一套关于职责权限的法律要求,是在法案授权下规定的指令。法规可能引用标
准,形成法案-法规-标准链。由于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管理职责在州/特区,只有州才有立法权,
联邦政府通过制定"模板法规"来统一协调各州法规,消除各州法规之间的差异。新西兰电器安
全和能效标识直接由中央政府管理,但法案-法规-标准的模式是一样的,法规引用的标准也是
澳新联合标准,协调法规和联合标准保证了商品可在澳新两国流通。
技术法规可以分成两类:
1) 指令性法规,它通常规定了达到合格的过程和程序,关注目标实现的方式。
2) 以性能为基础的法规,它关注目标实现的结果而不是输入,用精确的语言规定期望的目
标。
标准
在澳新两国,标准本身是自愿性的,当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或被法规作为符合法规的
证明时,该标准的性质转化为强制性。澳大利亚被强制实施的标准约占国家标准总数的 40%。
电器产品进入市场需要符合的标准概况如表 :
表 电器产品进入市场需要符合的标准
法规要求 符合性标准
电器安全
AS/NZS
AS/NZS
AS/NZS 3820
AS/NZS 系列标准(适用于家用电器)
AS/NZS 系列标准(适用于灯具)
列入管理目录的部件和材料标准
电器能效标识 MEPS (澳大
利亚)
AS/NZS 4474 电冰箱
AS/NZS 2040 洗衣机
AS/NZS 2442 干衣机
AS/NZS 2007 洗碗机
AS/NZS 3823 空调器
AS/NZS 1359 电动机
AS 1056 热水器
电器能效标识 MEPS (新西
兰)
AS/NZS 4074 电冰箱
AS/NZS 2007 家用洗碟机
AS/NZS 2040 洗衣机
AS/NZS 2442 干衣机
AS/NZS 3823 空调器
NZS 4602 低压热水器
NZS 4606 储水式热水器
NZHB (IEC 60081) 管型荧光灯
NZHB 4783 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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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
AS/NZS 第三部分 电磁兼容法规应用
的特殊要求
AS/NZS 1044 家用电器和电动工具
AS/NZS 4051 照明器具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称为设计规范(ADR),典型的例子是汽车 ADR。
与技术法规类似,强制性标准对贸易和效率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压力,通常要通过开发、透明的
咨询过程制订。同时强调采用以性能为基础的标准,不采用指令性的标准。
澳新两国标准化活动还体现澳新联合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特色,1992 年 7 月 1 日澳新两国政
府签署协议,两国标准化进入全面合作、制订澳新联合标准阶段,力求:
1)打破跨达斯曼贸易壁垒,保证 CER 的实施;
2)通过合作优化资源,改进标准的质量和效率;
3)打破国际贸易壁垒。
澳新联合标准以 AS/NZS 形式出现,实现两国产品共用一个标准的目的。澳新两国建立了
330 个联合技术委员会(JTC)一起工作。家用电器相关的法规符合性领域的电器安全、能效标
识、EMPS 和 EMC 基本都采用联合标准。
合格评定
标准和合格评定具体活动需要技术机构的运作,主要包括:
1) 标准化机构:负责国家标准制定和管理,从事国家标准化工作。
2) 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认证、试验和校准及检查业务的机构进行能力的认可,这些机构
只有通过认可获得认可证书,才能开展认可范围内的业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
3) 测量机构:为合格评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仪器设备的量值溯
源和校准服务。
4) 合格评定机构:负责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对产品、服务或过程进行认证、试验或检
查。
电器产品安全法规符合性管理结构
表 符合性批准与产品认证的差异比较
对象 产品符合性批准 产品认证
性质 强制性 一般为自愿性
依据准则 所有适用的法案、法规 认证规则和程序
目录发布 法定管理机构 认证机构
产品评判 法规引用或间接引用的产品安全标准 产品安全或性能标准
证明方式 法定管理机构的批准证书和编号 认证证书和合格标志
驱动力 法规驱动 市场驱动
影响力 产品投放市场前 产品投放市场后
关注点 型式试验符合性 持续试验的符合性
批准者 法定管理机构 认证机构
57
范围 仅限于广告产品,范围有限 包容产品范围宽
监督
投放市场后的监督,依据法律管理,
管理力度大,政府行为
年度复查,机构行为
时间 节省 费时
费用 申请费
申请费、试验费、审核
费、证书费、年金、复
查费
澳大利亚电器产品法规符合性管理采用产品投放市场前的批准制度,它和通常流行的产品
认证不同。认证是指制造商(第一方认证)或其他实体(如私人标识持有者或得到授权的第三
方)确认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过程。符合性是指确保产品满足最低安全标准和标准准则的过
程,符合性确保发现并修正报告中的错误及违反标准之处,使得产品安全性能保持在所允许的
范围内。符合性批准与产品认证的差异比较如表 :
电器安全法规符合性管理以国际通行的制造商声明符合(SMoC)为基础,采用"产品投放市
场前的型式试验确认+供方合格声明+官方批准证书(对公告产品)+市场监督"的制度,选择这
种供方合格声明为基础的体系,综合考虑了产品的风险、市场控制需要和合格评定成本等因
素。
澳大利亚电器安全法案和法规由州/特区立法,电器安全管理也是州/特区政府的职责。澳
大利亚八个州/特区和新西兰政府之间需要大量的联络,来调整法规战略、方针政策和持续的改
革,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新两国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ERAC由各个政府
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VIC 的首席电气检查师办公室(OCEI)出任主席。ERAC 统一电气安全活
动的法规环境,协调各州/特区、新西兰程序的目标和活动,参与政策制订和机构的技术委员
会,保证澳新两国技术标准内容与法规指导要求相一致。
法规符合性表现形式
RCM 图形标志表明供方声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即符合各州电气法案规定的电气安
全及其他要求,同时也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的电磁兼容要求。
图 RCM 标志和 C-Tick标志
RCM 标志的所有者是联邦政府,电气和 EMC 法定管理机构都接受 RCM 作为供方符合声明,
避免了不同的法定管理机构要求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志。供方只要在任何一个州被批准使用 RCM
标志,其他各州的法定管理机构都可以接受,实现了一次批准各州通行。
58
供方使用 RCM 标志的基本条件是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案和法规的规
定,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将处罚,商标法适用于误用或滥用 RCM 标志的控制。C-Tick
标志表明,产品仅符合 EMC 法规要求。
产品使用 RCM 标志,意味着产品既满足电气安全法规的要求,也符合 EMC 法规的要求,所
以只有产品同时符合两个法规的要求前提下才能使用 RCM 标志。如果产品只符合 EMC 法规要
求,则只能单独使用 C-Tick 标志,而不能使用 RCM 标志。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在申请时首先判断产品是否在 RCM 管理的产品清单范围内,决定是否要申请批准,然后根
据产品准备单独销往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还是在两地同时销售,决定其申请流程。申请时提交
的文件包括:
1)申请人签署的完整申请书;如果是变更申请,要提供对原始产品变更的清单;
2)申请费;
3)如果可行,提供与生产线产品完整一致的样品;
4)完整一致的实验报告;
5)支持文件,对申请产品的完整描述和识别,包括:图纸(包括线路图)、材料和原件清
单、关键部件的要求(如变压器、保护器等)、照片及信息安全(如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标志
经过协调的 EMC 管理方案在澳新两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是列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必须
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并被正确标识后才能投放市场。在任一国被接受合格的产品也将被另一
国接受,不需重复申请注册和重复试验。
澳新两国在修订法规过程中考虑了法规实施目标和供方的实现成本,采用了成本最低的"以
供方合格声明为基础的"制度。该制度与欧盟的 CE 标志模式基本一致。EMC 符合性制度要点表
述为:自我声明(以适当的实验报告支持)+使用符合标志+监督检查+不符合的处罚。
能源效率法规
能源效率法规管理包括能源效率标识和最低能源性能(MEPS)要求,目的是减少家用电器
的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节省电气运行费用,节约资源。
澳新能源效率标识采用"试验报告+型式批准注册+能源效率标签+检查试验监督和处罚"的管
理制度,也是制造商第一方认证的一种模式。制造商必须依据标准对样品进行试验,向法定管
理机构提交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经法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在产品
上使用能源效率标签。型式试验报告证实供方所呈报的能源效率资料有很高的可信度和符合
性,由政府组织对实施注册的产品的国家检查试验,对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声明和产品能源效
率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的产品将依据法律法规定罪并处罚。为保证制造商提供数
据的准确性,还定期开展实验室间的循环试验,由几个检测机构对同一样品电器进行测试,然
后将测试结果进行比较,识别出不正确的试验程序和不合格的试验设施。
作为能源效率管理还有自愿性的能源之星管理程序,能源之星标签如图 ,是一种蓝-绿
色的保证标识,使消费者识别满足最低能源效率等级的电器产品。现阶段能源之星主要用于办
59
公设备,将来还要扩展到娱乐设备。能源之星主要控制电器"待机"状态的耗电量。电器在一定
的空闲时间后自动关断电源,进入"睡眠"状态,保证"待机"耗电量最小。能源之星争取将来能
达到"待机"耗电量小于 1W 的目标。据报道,将来可能会在强制性的标准中增加白色家电产品待
机耗电量的限制。
图 能源之星标志
能源效率管理将标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试验程序,包括试验方法、环境条件、性
能测量和试验材料等。第二部分规定能源效率标签和 MEPS(适用时)的详细技术要求,与有关州
/特区的法规有效衔接。第二部分内容包括每类电器星级定额和比较耗电量(CEC)的计算、试验
样品数量、耗电量限制、申请书格式、检查试验程序、标签的设计和形状及标签的佩戴方式
等,也包括特定电器的 MEPS 要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行使用的相关标准主要是澳新联合标准。尽管相关标准采用了国际标
准,但是仍然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环境条件的原因。
日本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
族工业。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一定的障碍。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
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
技术法规
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
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自动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
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
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品法》、《化妆
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
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
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
种技术性标准。
标准
60
日本国家标准分成工业标准(JIS)和农林标准(JAS)。另外,日本众多的行业协会也制
订行业标准。
工业标准(JIS)
依据 1949 年制定的工业标准法,制定了《日本工业规格 JIS》和《JIS 标记制度》。为了
适应近年来认证制度的全球化和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日本于 1997 年 3 月修改了工业标准化
法。目前,JIS 体系涉及机械、电器、汽车、铁路、船舶、冶金、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
械等几十个行业。
JIS 制定、修改、确认、废除以及审议"被指定为 JIS 标记的品种"等职能都由设在经济产
业省工业技术院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来完成。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安全与卫生,防止发生公害、灾害等,被列为 JIS 对象的产
品(品种)必须有 JIS 标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根据生产"指定产品(品种)"厂商的申
请,在审查了该工厂的技术、生产条件后,再考虑是否批准用 JIS 标记。以往对工厂的审查是
由国家来进行的,但自从修改了标准化法之后,行业协会和专业团体也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工厂
进行审查。
日本行业标准
日本众多行业协会、专业团体等也制定了很多行业标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团体内部成
员。如日本电机工业会 JEM 规格,汽车技术会 JASO 规格,以及信息技术设备干扰自愿控制委员
会 VCCI 认证等。
目前,日本积极争夺国际标准制定的控制权。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际标准
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在国际标准活动中,日本由于起步较晚未能发挥主要作用,在 ISO、IEC 中
只承担了少量技术委员秘书处工作,与其经济实力和贸易立国的方针很不相称。在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日本先后修订了《日本工业标准化法》,以"制定标准者控制市场"为出发点,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制定了"推进 JIS 标准与国际标准整合"原则,在使 JIS 与国际标准
协调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积极推荐 JIS 标准为国际标准,力争在新的领域内取得更多的
技术权,以求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争取领先的地位。目前,在日本承担了 ISO、IEC 近 30 个标
准技术委员会、60 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 90 多个工作组的工作,已成为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有重
大影响力的国家。
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
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的认证产品占全国认
证产品总数的 90%左右,其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
的形式颁布执行,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
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
等。自愿性认证制度使用 JIS 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是用于产品的 JIS 标志,表示该产
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是用于加工技术的 JIS 标志,表示该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
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
61
日本目前共有 25 项认证制度,如适用于玩具的"ST"认证制度,适用于婴幼儿及老年用品、家
庭用品、运动休闲等产品的"SG"认证制度等。
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和日本经济产业省的批准,下述六个团体成为日本的认证机
构。
表 日本认证机构
序
号
名 称 认证领域
1
(财)日本规格协
会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电子机器及电气机械、汽
车、铁路、钢铁、非铁金属、化学、纤维、矿山、
造纸、陶瓷、日用品、医疗安全用具等
2 (财)建筑试验
土木及建筑、钢铁、非铁金属、化学、陶瓷、日用
品
3
(财)日本品质保
证机构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电子机器及日本、印尼、
瑞典、电气机械、汽车、铁路、钢铁、非铁泰国、
中国、中国台金属、化学、纤维、矿山、造纸、陶
湾、德国、菲律宾、瓷、日用品、医疗安全用具等
澳大利亚
4
(财)日本燃烧机
器检测协会
土木及建筑、一般机械、日用品
5
(财)日本建筑综
合试验所
土木及建筑、化学、陶瓷、日用品
6
(财)日本纤维制
品品质技术中心
土木及建筑、纤维、日用品
关于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
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
日本要求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 EMC 需要满足"用电及材料安全法"。
PSE 标志 - 日本产品安全标志
日本的 DENTORL 法(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 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
全认证。其中,165 种 A 类产品应取得 T-MARK 认证,333 种 B 类产品应取得 S-MARK 认证。
根据 DENTORL 法,333种 B 类产品分 7 部分
1) 单布线套管和接线盒
2) 100V-300V 间的简单单相马达
3) 家用电热产品
4) 家用电动或电玩产品
5) 使用光源的民用或家用产品
6) 家用及商用电子产品
7) 其他 100V-300V 间的电器产品
62
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电气产品控制法(DENTORL)” 正式更名为“电气产品安全法
(DENAN)”。
有别于以往的法规体系的协定性规定的控制,新的体系将由非官方的机构来保证产品的安
全性。
原来的 T 标志和其他标志也不再使用,而且还加强了对进口商的惩罚措施。
A 类: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B 类:其它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日本电器产品的安全认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 WTO,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法
规,对进口商品的技术指标作限制,形成技术壁垒,使产品具有安全性、环保性和兼容性,同
时又限制了产品的进口。
1995 年,日本颁布了新的产品取缔法,新法规不再遵循错误方责任原则,而采用了欧洲和
北美的一贯做法(过错方责任原则),规定了产品安全责任方为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
等。
2001 年 4 月 1 日之前,日本的电器及材料控制法(DENTORI)将控制产品分为 A、B 两大
类,其中,A 类包括 165 种产品,主要有电源线、熔断器、开关、变压器、镇流器等;B 类包括
333 种产品,主要有灯饰、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A 类产品必须取得政府强制性认证,即 T 标
志,而该标志只能由 MITI(日本通产省)颁发。B 类产品的符合性则须做自我宣称或申请第三
方认证,例如可标示德国莱茵 TUV 的 S 标志。
2001 年 4 月 1 日后,电器及材料安全法(DENAN)取代了 DENTORI 法,同时日本还取消了 T
标志,政府不再直接颁发证书,而是授权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产品的符合性评估测试。
新法规将产品分为"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和"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其中"特定电器及材料类
"共包括 112 种产品;"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包括 340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特定电器及材
63
料类"产品必须取得第三方认证,标示 PSE(菱形)标志;"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则须做自
我宣称或申请第三方认证,标示 PSE(圆形)标志。此外,如果以上两类产品带有德国莱茵 TUV
的 S 标志,也可以进入日本市场。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分类产品的数量减少了,更多的产品被归入"无分类产品"中,不再受
DENAN 制约,而部分原先归入"A 类"产品现已归入"特定电器及材料类"。
表 新旧两种法规的主要区别
新体系 旧体系
产品分类
特定电器及材料、非特定电器及材
料及无分类产品
A 类产品、 B 类产品及
无分类产品
标志 官方 T-Mark 标志已被取消 T-Mark 标志
分类产品
数量
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包括 112种 A 类产品包括 165 种
非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包括 340
种
B 类产品包括 333 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属于特定电器及材料类,强制执行第三方符合性评估的机构须由
日本经济通产省核准授权,而且只有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机构才可以颁发“符合性证书”,生产
厂商还必须保存有关证书和测试记录,并标注 PSE 菱形标志。
而对于特定电器及材料类产品,厂家可以自行或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其产品安全性,
DENAN 法要求生产厂家保存有关证书和测试记录,法定标注 PSE 圆形标志。
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经济出现了新的商机。2002 年,韩国开始专注于经济结构调整,
以期建立透明一致的经济政策,从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众多的商家因此渴望有机会进入韩国
市场。
韩国电器产品的安全认证
在韩国进口规定方面,新的安全认证体系已经取代了韩国政府监管的审批系统。1999 年 9
月 7 日新发布的 6019 号韩国电器安全控制法案,不仅强化了对电器产品的制造、使用过程的安
全控制,还协调了韩国安规要求,使其与国际安全标准统一,例如,与国际电工标准、 国际标
准组织或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指导原则保持一致。该安全认证体系是为杜绝电器产品造成的电
击、火灾、机械危险、烫伤、辐射、化学等危害而设立,它一方面照顾了电器产品安全管理的
实用性,避免了消费者用电危险;另一方面又整体完善了电器产品安全管理机制(例如电器安
全适用标准及检测程序),从而有效地应对了国际化带来的影响。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出口因此
更加便利,符合性评估双边协定的实施也更加容易。另外,新的安全认证体系还规定,凡是在
电器安全控制法案中阐明的电器产品必须进行产品检测以保证安全。同时,认证机构必须对产
品生产商进行定期的工厂审查来确保产品安全一致性。通常,输入电压在 50 伏至 1000 伏区间
的电器产品都在此认证计划内。
EK 标志
64
韩国的安全认证体系采用 EK 安全标志。韩国产业资源部(MOCIE)技术标准局(ATS)是指
定 EK 安全认证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韩国检测实验室(KTL)、韩国电气检测所(KETI)和电
磁兼容性研究所(ERI)是 ATS 指定的可颁发 EK 安全标志的认证机构。在产品 EK 安全标志的认
证中,安全检测占主体,而电磁兼容性的检测则是补充性的。
企业如果需要申请 EK 安全标志,首先必须向韩国检测实验室(KTL)、韩国电气检测所
(KETI)和韩国电气制品安全振兴院(ESAK)等安全标志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当一件产品是由
几个独立的工厂生产时,尽管产品是同一型号,几个工厂都应同时取得认证标志。海外生产厂
家可以直接申请或者授权韩国当地的代理机构和代表厂家申请。具体程序见图 。
图 EK 安全标志申请流程
申请应同时附上下列文件(假如是一个派生型号的产品,下列文件与基本型号提交的申请
文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不再提交)。
1) 申请书;
2) 产品说明或使用手册;
3) 主要部件清单(如生产商、型号/种类、规格或电气性能等);
4) 绝缘材料清单(如温度及燃烧等级);
65
5) 电路图;
6) 授权书(只适用于韩国代理机构受理海外申请);
7) 两件检测样品附加额外部件用于非正常测试。部件认证则根据有关标准决定需求数量;
8) 产品标签(每件产品两个标签);
9) 工厂信息表及问卷(适用于工厂的第一次申请)。
属于韩国安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包括:电源开关、交流电源或电源电容器、电工设备元件
及连接附件;电器保护元件、绝缘变压器;电器;电动工具;视听应用设备、导线与电源线;
IT 及办公设备;照明设备。
沙特阿拉伯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沙特阿拉伯政府开始对进入其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了 EMC 强制性管
制,并宣布有 1 年的认证过渡期,即从 2003 年 10 月 1日以后销售至沙特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
满足 EMC 要求。
沙特阿拉伯所采用的标准是 CISPR 标准,从内容上来看,和欧洲标准基本相同;从申请流
程上,产品首先要在沙特政府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然后将测试报告递交至沙特认证中心
(RLC),审核通过即可。
安全认证标志
国际符合性认证计划(ICCP)是由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自 1995 年起率先执行的一
项对规定产品进行包含符合性评定、装船前验货及认证的综合计划,以保证进口的商品出运前
能全面符合沙特的产品标准。而从 2003 年 3 月 17 日起,科威特的工业管理局(PAI)已开始实
施 ICCP 计划,大部分的家用电器、音响产品和照明产品都在 ICCP 的范围内。另外,阿联酋亦
于 2003 年 5 月 31 日起开始执行 ICCP 计划。
ICCP 计划为出口商或制造商获得 CoC 证书提供了三种途径,客户可根据自己产品的性质,
符合标准的程度,以及出货的频繁程度选择最适宜的方式。CoC 证书由 SASO 授权的 SASO
Country Office(SCO)或由 PAI 授权的 PAI Country Office(PCO)办理签发。
认证途径和方法
途径 1:装船前达标验证
此方式最适于发货非常少的出口商或制造商。每次出货前需申请装船前的验货(PSI)以及
装船前的测试(PST)。两者都合格了就可获得 CoC 证书。
途径 2:登记及装船前验货
方式适于绝大数客户,它的优势在于每次的装船验货(PSI)虽然是必须的,但每批货无须
再作装船前测试(PST)。客户通过提交达标申明,并提供符合进口国及相关国际或国内标准的
测试报告,并申明产品已满足进口国的基本要求和国家差异,就可获得登记资格证书
Statement for Registration(SfR)。
途径 3:形式认可证
这种方式既能节省每次出货前的验货费或测试费,简化重复的申请程序,又能保证交货时
间,故为一部分出货较频繁或规模较大,注重质量及信誉的大公司所青睐。出口商或制造商的
66
产品只有完全符合进出口国强制标准才能获得 Statement for Licence(SfL)证书。该证书有
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提交更新厂检报告及缴纳年费并经 RLC 审核后即可续期。获得 SfL 证书
的产品不再需要每批货都作发货前验货(PSI),而减为一年为数极少的几次抽验(一般 2-3 次
/年,根据产品状况而定)。
柬埔寨和越南
柬埔寨工业标准处按建立柬埔寨标准的要求操作产品认证,并为任何未被开发的产品标注
进行产品注册。其产品认证标志为: 。
柬埔寨工业标准机构在组织认可之后将依据 CS ISO9001:2000,CS ISO 14001:2004 及 CS
HACCP 要求提供 ISO9001,ISO14001 及 HACCP 证书(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支持下进行)。其
体系认证标志为: 。
越南认证计划国家质量监督检查适用于 49 类产品,安全认证适用于 4 类电子与电器产品,
供应商合格性自证适用于 60 类产品。
香港
香港《2000 年电气产品(安全)(修订)规例》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 1 开始实施。该规例
适用于所有属于以下类别的电气产品:
a) 在设计上是供家庭使用的;
b) 是在香港供应的(包括进口、本地制造、或拟供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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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是指:(1)售卖或租出电气产品;(2)要约售卖或租出,或为售卖或租出而保存
或展示电气产品;(3)为任何代价而交换或处置电气产品;(4)依据一项(i)售卖、(ii)
租出或(iii)为任何代价而作的交换或处置,而转传、传递或送交电气产品;(5)为商业目
的而给予某电气产品作为奖品或以该产品作馈赠。
根据该规例的规定,所有家庭电气产品均须符合"基本安全规格",以保护使用者免受电气
产品引致的危险或因电气产品受到外来影响而引起的危险。
南非
认证背景
1 南非国家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简称 SABS),是根据 1945 年
南非《国家标准法》设立的隶属于南非贸工部的负责起草发布《标准法》的机构,但不管理企
业或协会自主制定的标准;SABS 还代表国家管理强制性规范标准,对符合规范的产品授予标志
使用权;负责颁发 ISO9001 和 ISO9002 体系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
体系审核员的培训服务;代表国家和一些主要购买商承担装船前的检验和测试;同时作为第三
方认证机构,负责南非的体系和产品认证。此外,取得 SABS 标识是非强制的,自愿的,SABS
标识应用于以下领域:化学制品、生物制品、纤维制品和服装、机械制品、安全设备、电工产
品、土木和建筑以及汽车产品,SABS 标识如图所示。
取得 SABS 标识的前提条件是:
①产品符合一个 SABS/SANS 国家标准;
②产品通过相应标准测试;
③质量体系满足 ISO 9000 要求或其他指定要求;
④只有产品和质量体系均满足要求方可申请使用 SABS 标识;
⑤常规产品测试要在指导下进行,要能给出测试结果;
⑥质量体系评估每年至少 2 次,并要求全内容评估。
2 对于进口电器,南非海关要求在通关时须出示由 SABS 出具的通关信(Letter of
Authority,简称 LOA)。LOA 是所有在强制目录内的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须先于商品销售前
获得的。进口商必须持有相应产品的有效的 LOA 正本,才可以获得南非市场准入。南非海关会
通过 SARS 的数据库实时核查 LOA 证书的信息。LOA 只能在获得产品合格评估后颁发。COC 证书
(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是南非政府用来描述产品符合电磁干扰(EMI)的证书,所有
电气设备都需要此证书。目前南非还没有 EMC 免检条件,不过相应法规正在准备中。请注意,
COC 不是用于产品的一个标志,而是一张通过测试后发布的证书。
3 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南非电器标准采用的是 IEC 标准,下面列出 LOA 强制范围的南非
标准:
①SANS IEC 60335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如:电水壶、电熨斗、电炉、电冰箱和自动售卖
机;
②SANS IEC 60065 音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标准,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响及收音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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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SANS IEC 61029 便携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如:电锯、研磨机等;
④SANS IEC 60745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如:钻孔机、磨沙机等;
⑤SANS IEC 60598 灯具安全标准;
⑥SANS IEC 60950 IT 类安全标准,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信设备;
⑦VC8075 挤包实体绝缘电缆安全标准;
⑧VC8077 中等电压电缆安全标准。
SABS 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的成员机构。南非的标准以"SANS"开头。基本与 IEC 一
致,有的存在一些国家差异,如:对于电源电压的要求是 220/380V(单相),380V(三相),
50Hz;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某些产品标准(如空调)规定应按热带气候考核等。
强制认证流程
1 公司注册
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商或制造商在获得 LOA 证书之前,都必须在 SABS 事业部的
Electrotechnical & Gaming 部门通过填写提交申请表格注册。如果公司信息发生改变,申请
表格也必须进行相应变更。
2 LOA 申请
LOA 申请必须由相应的监督审核员按照约定评估,且必须按照下列流程:
①一份完整的 LOA 申请书;
②提交一份符合产品相应强制认证安全标准的测试报告,这份报告须有:
a 由隶属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国家认可体系接受的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或 CB 实验室
出具的报告;
b 列有相应全部南非强制安全规范内容的 IEC 格式的报告;
c 英文报告;
d 包含全部南非国家差异,如插头必须符合南非插头强制安全规范。
③样品要求
如果不是由 SABS 直接对样品进行测试评估,可由进口商或制造商进行一个特殊操作,包含
在相应测试报告中的产品照片如果能够清晰体现出产品信息,可以代替测试评估的样品提供给
ASBS。照片需要包括铭牌、正面外观、背面外观、内部结构、电源线及插头 (包括其上的标
志)。
④付款
从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规定,每批货物的 LOA 证书的费用为 兰特(含增值
税)。每个新申请都要重新收费。不过在 SABS 注册过并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公司的使用同一个申
请号的货物可以免于收费。同时对于负债超过 60 天或者拖欠 LOA 费用超过 60 天的公司将不再
授予 LOA 证书。LOA 收费通知书发出后超过 60 天后如未付款将予以收回。
⑤系列型号
一份 LOA 对应一个按照强制安全规范测试并符合的产品,不过如果有商标或销售型号未列
在测试报告中,可在获 LOA 前由一个可信的实验室出具一份一致性声明说明其一致性。商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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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不同的原因需要一份差异性说明来陈述其差异的原因,比如由于某个客户的要求产品装饰
不同等。请注意,制造商的自我声明是无效的!
3 LOA 的有效期
3 年,如果期满而产品还在继续进口或生产,必须重新申请。
4 LOA 的制证过程
正常情况下,符合条件后不会超过 5 天。其后会交到相应部门办事员手中等待收取或邮寄
给申请公司。1 个月之内未收取的 LOA 证书将会被邮寄。取件前请与相应部门办事员确认 LOA
证书状态。
5 LOA 证书的暂停、吊销
下列情况会导致 SABS Electrotechnical & Gaming 部门暂停 LOA 证书一段时间:
①监督抽查发现了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事宜;
②LOA 被不正当使用,如误导性的刊物或广告,或其它不恰当的使用。
下列情况会导致 LOA 证书被立即吊销:
①监督抽查发现了不一致的现象;
②LOA 持有者没有支付财政义务款项,如服务费和税;
③在 LOA 证书暂停期间,LOA 证书持有者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
④如果 LOA 持有不想继续延长 LOA 证书由于某些原因,比如产品中断,贸易中止等;
⑤相关规范发生了改动,所有涉及该规范的产品都需要相应变更,重新测试和重新发证;
⑥LOA 持有者使用 LOA 证书或对 LOA 证书的某些要求,严重抵触了南非人民的某样民族习
惯。
6 CB 体系
南非已经加入了 IEC CB 体系。SABS 可以提供以下产品类别基于 CB 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
的 CB 证书:
① SANS IEC 60335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如:电水壶,电熨斗,电炉,电冰箱和自动售卖
机;
② SANS IEC 60065 音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标准,如:电视机,录像机,音响及收音机
等;
③ SANS IEC 61029 便携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如:电锯,研磨机等;
④ SANS IEC 60745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如:钻孔机,磨沙机等;
⑤ SANS IEC 60598 灯具安全标准;
⑥ SANS IEC 60950 IT 类安全标准,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信设备。
7 CB 证书的申请应该:
①保证实验已经在指定的 CB 实验室完成;
②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
③支付规定的费用。
8 CB 证书的暂停、吊销同 LOA。
70
9 COC 证书的流程与 LOA 基本一致,测试时使用的是 CIPSER 标准。由南非通信局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简称 ICASA)强制执行,并且规定在南非只有 SABS
一家试验室可以出具 COC 证书。一般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样机检测出具试验报告与发布证
书,也可以基于可信的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发布证书。
认证途径
目前,对厂商来说,获得南非认证的主要途径是:在出口南非前事先向 SABS审查部提供其
产品符合相应电气安全标准的证明,如测试报告和证书(南非通常仅接受 CB 测试报告和证书,
BTIHEA 就是由南非认可的 CB 实验室);证明一经 SABS 核查通过,厂商即可获得一封通关信
(LOA 证书),特别地,对于电气产品,还需取得由 SASB 颁发的 COC 证书,相关测试需按
CISPR 标准进行,可委托南非认可的 CB 实验室进行,如 BTIHEA;厂商也可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加贴 SABS 标志,在南非市场上,SABS 标志是被消费者所广泛认可的安全标志,申请 SABS 标
志,产品除需满足强制性方案的所有要求外,SABS 还将对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监督以
确保产品生产的一致性,首次工厂审查将由 SABS 派人执行,而定期的监督复查则可由经 SABS
认可的机构(如 BTIHEA)直接派人进行。只要所用标准仍有效,SABS 的证书一经颁发将持续
有效。
以空调器为例:
①空调器属于南非强制产品认证范围,认证所需标准为 SANS60335-2-24:2003/IEC 60335-
2-24:2002(SABS IEC 60335-2-24);
②需要电磁兼容检测;
③特别注意:根据南非国家差异,确定产品的额定输入电压需覆盖 220/380V(单
相),380V (三相 ) 50Hz;申请南非认证的电器产品所选配的插头需通过南非认证,满足相关
的南非标准 SANS 164;
④按照 IEC60335-1、IEC60335-2-40 和 CB 公报,先进行带有南非差异的 CB 认证,获得
CB 检测报告和 CB 证书;
⑤按照 CISPR 14-1、EN 55014-1 进行 EMC 检测;
⑥取得 CB 报告、证书和 EMC 报告后,与南非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联系,通过转报告的方
式获得南非认证。
阿根廷
阿根廷的技术法规和一致性认可体系与欧洲体系很接近,如 LVD 的技术法规就与欧洲指令
一致。1998 年 8 月 18 日起生效的 92/98 决议规定了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及第三方测试与认证要
求。根据条例 507/2000,强制产品目录范围涵盖了大部分交流电电压在 50 至 1000 伏特或直流
电电压在 50 至 1500 伏特范围内的电子电机设备,包括信息技术设备 (如打印机、扫描仪、显
示器等)、家用电器、灯具和影音产品。
"S"标志是阿根廷工商及矿务局 (The Secretary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Mining) 规
定需附加在产品上的国家安全认证标志,92/98 决议针产品制定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及第三方测
71
试与认证要求,上述产品必须同时附上 "S"标志及阿根廷认可机构 (Argentine Accreditation
Organization) 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标志,才可进入阿根廷。
IRAM:阿根廷质量认证机构之一,建立于 1935 年,非盈利的私营协会,是阿根廷的国家标
准化机构同时独立从事认证活动。IRAM 从事电气、机械、化学、卫生设施、安全和防护设施、
玩具、燃气具、电梯、食品、医疗器械等以及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RAM 是阿根廷在 CB 体系内的国家 NCB,作为 CB 受 OAA(阿根廷)认可;在电气方面、以
及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方面同时受到 OAA、智利的 INN、巴西的 INMETRO (巴西)认可,也是
IQNET 成员。阿根廷现有两家 CB 实验室加入 IECEE-CB 体系,这两家实验室分别是 Shitsuke
和 LENOR 。
表
Item 起始日期 产品项目
1
Dec. 01,
2003
Electrical
irons Electrical heaters
Portable electrical tools
Refrigerators
Refrigerator ice-makers and freezers
Air conditioners
Kitchen appliances (food processors, blender,
mixers)
Appliances for heating liquids (coffee makers,
kettles, fryers)
Skin and hair care appliances
Electrical shavers Range hoods
Lamp-holders, sockets, starter-holders
Lighting ancillary equipment (inductive and
electronic)
2
Dec. 31,
2003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with voltage below
than 50 V.
Electric material, with nominal current upper than
63 Amp.
3
Feb. 01,
2004
Luminaries Lawn mowers and hand-held lawn-edge
trimmers
Washing machines Dish-washers
Clothes dryers Hydro-washers
Household and commercial cooking appliances
72
Electrical instantaneous water heaters
Electrical storage water heaters
Gas appliances with electrical devices
Fans
Microwave ovens
Vacuum cleaners, scrubbing machines and other
devices for floor treatment and cleaning.
4
Aug. 01,
2004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nd devices
consuming less than 5kva.
Material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rated under
63Amp.
电压: AC 110V( 单相 ) 220V( 三相 )
IRAM 机构可颁发"S"标志。制造商可在符合标准的产品上附加阿根廷 S 标记,产品评核乃
根据 IEC 标准加上阿根廷差异或阿根廷标准而执行。实际上,IRAM 标准的制订已采纳了大部份
IEC 标准的条文。
92/98 决议分几个阶段实施,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逐步为不同类型的产品设定强制性
的安全要求。
巴西
巴西作为国家 CB 体系成员国。家电产品在巴西属自愿性认证产品(电压 110/220V
60HZ),主要以 IEC 标准为基准。如果产品已经取得 CB 报告,可以在增加差异测试的情况下转
成巴西的 INMETRO 标志。
巴西产品安全验证 UC Mark
根据 lnmetro (巴西验证单位)的规定,要符合巴西强制认证资格的产品,必须取得核可标
志。
强制性认证产品包括:
· 电子医疗仪器
· 危险场所仪器
· 气能系统仪器(压力调节及管线)
· 电线、电缆
· 保护仪器及保险丝
· 开关、插头及插座
非强制性认证产品有:
· 灯具
73
· 电熔滤波器
· 家电产品
· 电子产品及埝零件
· 警铃系统
· 资讯产品
小家电在巴西是一般属于自愿性的,但电源线却是强制的,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NBR
14136 插头尺寸的标准变为强制执行。在 2002 年 7 月份﹐巴西的度量衡机构──标准化及工业
质量局(简称 INMETRO)要求制造商及进口商对在巴西使用的电源线进行认证。INMETRO 是巴西负
责产品认证的政府组织机构。
INMETRO 制定的针对强制认证的特定规则──NIE-DINQP-051,包含了对电源线的认证的一
致性评估的要求比如工厂检查基于品质管理系列标准 ISO 9000,型式试验及抽样检验。这一特
定准则也参考了包括针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插头插座标准 NBR 6147 在内的标准。NBR 6147 与
IEC 60884-1 是相似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巴西的电子及电器产品标准是基于 IEC 标准﹐并且
加上了国家差异, 强制性认证覆盖了插座﹐插头﹐电源线﹐延长线及其组件。目前﹐INMETRO
在巴西出版的 NIE-DINQP-051(强制认证的特定规则)之附件 C 里面有 12 种插头的结构。
新的标准 NBR 14136 是基于 IEC 60906-1﹐说明了 I(两极带接地)类设备用的插头及 II
(两极无接地)类设备用的插头 。额定值可以达到 10A /250V 及达到 20A/250V,额定值一定
要标识在插头上。
Brazil UC Mark approval 巴西 UC 认证
根据 Inmetro(巴西验证单位)的规定,要符合巴西强制认证资格的产品,必须取得该标
志。德国莱因对于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产品认证,是和巴西的产品验证单位 UCIEE(Unico
Certificadora)合作发出 UC Mark。
认证所需要的文件:
实验报告:依据与巴西相同的 EN 测试标准的 CB 测试报告及证书,(如:TüV/GS),或是
根据 NBR 标准的测试报报告。
技术文件:包括结构图面、线路图、PCB 布线图等。
使用手册:强制性认证产品需葡萄牙文使用手册,非强制性认证产品可接受葡萄牙文、西
班牙文或英文使用手册。
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工厂检查:一般由 UCIEE 来执行。
74
第八章 国外有关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情况介绍
(内部参考)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借环保之名,实贸易保
护之实,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已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性介绍
涉及人类及动植物安全
这里包括产品和相关技术
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
高的指标,从而限制了商品的进口。如 1994 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
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
必须在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
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
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委内瑞拉、墨西
哥等国为此曾上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欧盟也曾与美国"对簿公堂"。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
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绿色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
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
的。这种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 年 4 月,由
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 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最近也启动一项名为 ISO14000 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
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和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
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
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 26 类产品。1993 年 6 月
英国首先完成了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的制定,欧盟已
表决通过。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
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
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
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绿色环境标志
"。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1978 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
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
75
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 。美国于 1988 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 36
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
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盟于 1993 年 7 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
欧盟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前不久,欧盟委员会就电子、电动产品中电磁污染做
出新规定,要求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凡是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及电力设备都必须经过电
视机、移动无线设备、医药科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灯具等,我国此类产品的出口受到很大
影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从 1995 年 6 月 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
都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 大、挪威、
瑞典、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
承认。它犹如无形的层层屏障,使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甚至受到巨大
冲击。据我国外经贸部门估计,由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影响我国 40 亿美元的出
口。
绿色或无害化包装
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
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一种由聚酯、尼龙、铝箔、聚乙烯复合制成的软包
装容器 Cheer Pack 日本和欧洲市场大受青睐,已广泛用于饮料、食品、医药、化妆、清洁剂、
工业用品的包装,其使用后的体积仅为传统容器的 3-10%。简化包装,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
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料包装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德国
1992 年 6 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 1993 年 10 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
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 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 50-75%重新使用。
日本也分别于 1991、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美国
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 5 项优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
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口其他国家,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例如,丹麦
以保护环境为名,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
进口。此举受到欧盟其他国家的起诉。最后丹麦虽然胜诉,但欧盟仍指责其违反自由 贸易原
则。美国担心污染环境,同样拒绝进口加拿大啤酒。
海关卫生检疫制度
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存在。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
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其中确保人畜食物免
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但是,
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
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
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
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例如,1993 年 4 月第 24 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 176
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系指现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含
76
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因此,欧盟对在食品中残留的 22 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
量,即从严控制其在食物中的残留限量。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
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日本、韩国对
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
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
关于“绿色补贴”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
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
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
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
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最近,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
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这种“绿色补贴”壁垒有日
益增加之势。
从国际贸易准则上的一般性应对
目前,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建立了一种技术性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
垒,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市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不平等的贸易关系,造成了发展中国家
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合法的绿色壁垒还在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
国家,在发达国家建立的绿色壁垒面前,已经付出了较大的代价,特别是中国的农产品和轻工
产品受损尤为严重。绿色贸易壁垒将越来越明确地贴近我们的经济生活,如何应对国际市场绿
色壁垒造成的障碍,如何利用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有效的手段建立起我国自己的绿色防线,来维
护我们的利益,都是应当认真考虑和严肃对待的。短期应对措施有四:
一是应尽快组织人员研究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度和运作方式,以及在绿色贸易壁垒方面所采
取的战略和措施,从他国的经验中找出我国可资借鉴的内容,为确定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战略
提供有益的思路。
二是应由外经贸部门牵头,环保和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组织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技术指标
体系。可采取先易后难,先重点突破后全面开花的原则,选择一些有一定基础、技术难度不太
大、易于突破、在国际贸易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领域,如农产品和轻工产品等,先行制定一些绿
色贸易技术指标,然后在逐步完善和扩展到其他产品领域,形成我国市场的绿色屏障。
三是要大力完善建立绿色壁垒的技术能力和手段。进一步加强 ISO14000 认证机构建设,提
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主体的服务功能,扩大认证范围,提高认证工作在国内外的
影响力和权威性,实现国际互认,为社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增加技术设备配置,加强
技术人员培养,形成建立绿色屏障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
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发展绿色技术,生产高质、优质的产品,以冲破国际
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国家应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产品给予
扶持,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入国际竞争行列。
长远的应对战略,主要有:
77
--建立绿色贸易制度,就是把绿色贸易思想融入我国的贸易制度之中,成为开展国际国内
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原则,这样既可以推动我国产品的绿色化,有利于冲破各国间的绿色贸
易壁垒,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适应全球一体化浪潮以及与国际贸易制度接轨。
--推进绿色生产活动。也就是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转向过程控制,通过提
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对环境
和人体的负面影响程度。增强产品的绿色度,适应国际上绿色贸易的需要。
--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改变传统的、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建立绿色消费观,提倡绿色生活方式,鼓励消费那些不污染环境、不损害人体健康、对改变环
境状况和提高环境质量有利的产品,使绿色贸易融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去。
--发展绿色生态产业。要大力发展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有利于改善和提高生态环
境的产业,以绿色生态产业代替污染严重的产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建立起我国的循
环经济结构体系。
78
第九章 涉及家用电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向研究与对策
(内部参考)
欧盟 WEEE 指令及其影响分析
2003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颁布了 WEEE 指令,规定制造商必须从 2005 年 8 月 13日开始对废
旧家电承担回收责任。实际上,大部分欧盟国家从 2005 年 5 月或者更早就已开始进行废旧家电
的回收处理工作,并进行了生产商的注册。
近年来,由于欧元升值给欧盟区出口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且欧盟东扩后,解决新加入成
员国的经济更是欧盟委员会迫切考虑的问题。WEEE 指令的实施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一方
面由于中国等地区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更加困难,将促进欧盟本土企业,包括整机厂商、零配件
和原材料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欧盟外企业为了不失去欧盟市场,很有可能到欧盟投资,特
别是到成本相对比较低廉的欧盟新成员国投资。另外回收行业也将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WEEE 指令的要求
表 WEEE 指令规定的对 10 大类物质的回收目标
产品种类
零部件、材料、物
质回收再利用比率
包括能源回收在内
的总回收再利用比
率
大家电产品(包括冰箱、冷柜、
洗衣机、电烤箱等)
75% 80%
小家电产品(如真空吸尘器、烤
面包机、电熨斗、钟表、电子秤
等)
50% 70%
IT 和通讯产品(如计算机、复印
机、电话等)
65% 75%
消费类电子产品(如电视、影碟
机、应答系统等)
65% 75%
照明设备 80% N/A
电动和电子工具 50% 70%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50% 70%
医疗设备和系统 没有设定回收目标 没有设定回收目标
监视和控制设备 50% 70%
自动分配机 75% 80%
注:能源回收主要是通过燃烧废旧家电中不可直接再利用的塑料等物质,进行能源回收。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几个术语定义:
79
再使用(resuse):就是电子电器设备整体或者其零部件重新用于原设计用途。这里主要是
指电子电器设备经过整修以后,如外表整饰,更换坏损的零部件,换新 logo 以后,进入旧货市
场或其他市场(包括出口)重新流通;或者零部件重新经过测试以后重新进入生产线用于新设
备的制造等。
再循环(recycle):就是废旧材料重新加工,用于原设计用途或者其他用途的过程。这里
的再循环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就是指可燃性的废物通过直接燃烧(单独或者与其他废料一起燃
烧)进行能源回收的过程。
处理(treatment):是指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运送到回收厂以后,去除污染物质、拆解、
破碎、回收以及为了处置所需要进行的一切行为或者为了回收或处置 WEEE 的其它行为。
处置(disposal)--具体内容见欧盟委员会指令 75/552/EEC 附件 IIA。主要是不可回收在
利用的物质的最终处理行为,如填埋、土壤处理(如土壤中液体或者垃圾的生物降解)等。
回收(recover):具体内容见欧盟委员会指令 75/552/EEC 附件 IIB。主要针对可再循
环、再生使用的材料、物质等回收再生的操作。如金属材料加工处理、通过一定的化学方法使
有机物质恢复原有形态或功能,或者作为原料进行其他物质的生产、物质的提纯等再生和再循
环过程,这里包括能量回收。
搜集(collection):指废物聚集、分类整理、以及为了便于运输而进行的整理工作。
在目前的状况下,欧盟许多国家已经达到了 WEEE指令的回收要求,因此有些欧盟国家的回
收目标要比指令中要求的高。另外,有些欧盟成员国对 WEEE 指令中涉及到的不同材料的回收比
率还进行了规定。
生产商需要承担的费用和责任
为了履行指令所规定的义务,生产商需要承担以下责任或费用:
(1)注册费
一个生产商要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必须在各个成员国的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详细说明未
来的 WEEE 怎样进行处理和回收,并同时提交注册费。注册费的作用是保证机构的正常功能的运
行,如对登记在册的生产商进行管理,履行监管责任,避免逃避履行回收责任的生产商等。如
英国企业每进行一次注册,需要交注册费 768 英镑(查是否需要美投放一次就要注册一次)。
(2)回收资金担保
要投放欧盟市场,必须提供资金担保,保证履行产品的回收,如通过集体机制、参加回收
保险或者通过冻结银行账户等。如果通过某集体机制,还必须给集体机制的管理机构交管理费
用。
(3)信息费用
首先必须粘贴回收标识,标识必须终身保留在产品上,直到进入回收渠道。预期对于大家
电可能采用钢印等方式进行标注,对于小家电,可能采用独立标识。如采用钢印,必须购买相
关的硬件设施,但是运行费用比较低。其次根据指令的要求在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
息如将来产品报废后的回收渠道等,需要使用宣传页等印刷品形式提供;另外必须提供给回收
机构或者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信息费用可能要占到总回收费用的 8%以上。
80
(4)WEEE 分类搜集
该部分的费用主要是 WEEE 的运输费用以及存储场地的管理费用。
(5)回收费用
首先是 WEEE 拆解并进行处理的费用,由于拆解工作主要需要手工工作,该部分的费用主要
是人工费用;另外为 WEEE的处理费用,对于为家用 WEEE 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从回收处理中心
将拆解处理以后可以再循环使用的材料、部件等重新分配的过程。在 WEEE 指令第九条修改以
后,非家用 WEEE 的处理费用只有在以旧换新销售时候才承担,因此对生产商的影响比较小。这
里需要澄清的是,家用 WEEE 不单指消费者个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而且指工作单位、营
业场所或其他场所,如使用的电子电器产品数量和功能上都类似于家庭使用也算作家用 WEEE。
按照欧盟委员会的估计,对于不同的产品种类,由于所采用的材料不同,因此回收的费用
也有所不同。
表 不同家电产品的材料组成以及回收费用预算
材料成分( % ) 预计再循环
白色家电
棕色
家电
ICT 设
备
小家电
回收 / 处理费用 /
吨(英国)
黑色金属 60 18 30 20 0
有色金属 5 2 10 0
塑料
10 月 20
日
15-25 30 60 300-400 英镑
玻璃 3 45-55 20 300 英镑
其它
12 月 22
日
10 10 20
回收指标 80% 75% 75% 70%
材料再循
环比率
65% 金属
20%
金属
40% 金
属
20% 金
属
10% 塑料
45%
塑料
/
25% 塑
料 /
30% 塑
料
玻璃 玻璃
能量回收 5% 10% 10% 20% 50 英镑
填埋的材
料
20% 25% 25% 30% 20-40 英镑
注:总体讲,金属用量比较大的产品回收费用比较少,可以重新处理给废旧材料处理厂重
新使用。塑料和玻璃一般都通过焚烧或者填埋进行处理。
(6)如果回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生产者也需要负责
81
据欧盟委员会估计,目前,在 15 个欧盟成员国内每回收一吨 WEEE,需要支付的成本为 297
欧元至 547 欧元之间(但是,实际生产商需要支付的回收费用根据具体产品或成员国的劳动成
本不同有一定的差别)。其中机械处理比如搜集、分类处理、回收等分别占总费用的 14%,38%
和 23%,其中主要是人力支出。其他的部分用于其他软性支出。
应对欧盟 WEEE 指令的建议
虽然 WEEE 指令对于欧盟企业以及国外企业都要求必须承担责任,但对于中国企业的成本增
加相对会更高。因为,要达到欧盟指令的要求,并且尽量降低成本,企业必然要提高零部件的
再利用比率,而中国企业在可回收设计上开始的比较晚,要达到这些企业同步水平还需要一定
的时间。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要完善循环再利用,必须要从头做起。
根据 WEEE 指令规定的计算回收比率方式,要达到回收目标,必须提高产品的再循环比率,
换言之,就是减少废旧产品的数量;其次,增加废旧产品再使用的比例,进入旧货市场重新交
易;增加再循环比率等等。
具体的应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回收成本产生的原因,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确定回收处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改
进产品设计
要减少产品在报废后的处理成本,首先要了解因为什么原因使消费者抛弃了这些产品,如
何处理这些废旧产品。如果能避免或延缓产品"衰老",无论经济上还是环保上,都是收效最大
的。因此应该协调公司的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如从市场部了解现有消费者如何使用以及报废产
品;从销售部计算年销售产品的重量;从技术部评估怎样使产品、零配件在使用寿命期后能再
使用、回收以及再循环。其次,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最佳的回收处理方式。通常旧产品的处理方
式包括:不需要进行维修直接再利用,如进入旧货市场、使用最新的技术使旧产品升级、更换
损坏的零部件后重新使用、零部件再使用、再使用,材料回收、热回收等。如果一个产品的商
业价值是这个产品所含有的技术,那么产品再使用、技术更新或者整修可能是比较适合的方
案。不同的处理方案对公司的赢利影响比较,因此应纳入公司整体的市场策略中。
(2)采用可回收设计
一般认为,80%以上的电子电器产品生产材料以及其他的投入如水电气等的消耗在其设计阶
段都已经确定了,因此可持续设计可以帮助生产商减小材料以及其他消耗,减小生产成本;同
时可以通过增加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产品的耐久性等减少产品的维护次数,降低维护成本。
许多国家政府也非常鼓励企业采用可回收设计,达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如 2000 年日本政
府开始实施"可持续产品设计以及废旧产品的回收法"(Legislation on sustainable product
design and end-of-life recycling),因此日本公司已经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可持
续产品设计,这些法律已经在影响日本海外公司的供应商。
为了达到 WEEE 指令制定的回收目标,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可回收设计:
a 延长产品寿命
82
如果产品设计可以使产品更易于进行产品升级,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那么可以减小产品
的维修费用或者减少产品在保修期内的返修率。如提高零配件的技术标准,以提高产品的耐久
性等。
b 根据产品的功能,并围绕消费者的需求改进产品
可持续设计可以促进创新,在产品设计上实现突破。了解客户购买产品希望得到什么样的
服务,了解客户怎样使用产品,可以对改进产品设计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c 尽量减少资源消耗的设计
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尽量减小材料和其他资源的消耗,使用零件较少的简单设计可以
减少材料和组装成本,并可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在采用工程原理减少资源
的利用:如对材料的硬度和强度提出合理的要求;采用有限元分析方法,优化部件尺寸;在需
要硬度的时候,考虑对于要求厚壁部分考虑替代材料或替代方案,如采用增强带, 支撑等;选
择最适合的材料,如不能单纯为了加强硬度,选用硬度比较大的塑料,这样不仅可能加工成本
会增加,且回收性能比较差,回收成本增加;可以将几个零件集成为一个零件。另外尽量减少
使用材料的种类,不仅由于规模效益加工成本会降低,而且进行材料回收的效益也会更为突
出,一方面易于回收,另一方面回收材料的再使用比率也会提高。
d 采用易于组装和拆解的设计
产品的组装可以选用好的连接工艺,工艺的选择取决于组装成本以及对产品性能的要求,
如连接必须是永久性不可拆的,还是需要在进行维修或售后服务或进行产品升级的时候必须能
够拆开的。工艺的选择对于回收材料的纯度有很大的影响,因而会影响回收材料的价值。可拆
连接需要能够很方便的取出、可靠性必须达到要求,但是对回收材料的纯度影响最小。简单的
设计需要经验,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产品的盈利能力还是产品的可靠性
都非常值得期待。
e 节约包装设计成本
包装的作用就是保护产品不受损害,便于运输,并作为市场工具,承载公司或产品信息;
如果包装不合适,会导致产品受损,造成浪费。包装的设计不好,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2000
年,由于包装不适当引起的事故(如划伤手部等)大约有 67000 起。
f 采用材料回收设计
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用金属替代塑料部件;注重塑料的选择(不同的塑料强度不同,
在环保以及性能上也有不同的弱点);尽量使用标识将不同的塑料进行区分,便于回收。
ISO11469 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塑料产品标注体系,可以借鉴。而包装用塑料的使用标识和代码另
外有一套系统进行详细的标注。只有在标识、粘结剂等不影响塑料的回收性能时,否则不宜采
用。
(3)有害物质的替代
这里是指欧盟 RoHS 指令规定的六种有害物质的替代。RoHS 指令比 WEEE 指令提前一年生
效,实现有害物质的替代是进入欧盟市场的前提。
(4)与供应商、回收机构进行必要的协调合作
83
选择适当的零配件供应商。许多生产商已经要求自己的供应商必须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如 ISO14001 认证或着 EMAS认证;必须证明在生产产品、零配件或者原材料的过程中对环境负
责的态度;在欧洲的大宗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要求供货商写清楚如何实现产品寿命结
束后的再回收和再利用问题。一些大型的商用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求证明制造商证明产品在使
用寿命结束后的处理费用问题。和回收机构合作,听取他们对产品设计的意见、避免信息不畅
造成的损失,同时减少未来的回收费用。与欧盟本土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明显不足在于回收商
合作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如对本土的情况不够熟悉,因此因该尽早与当地回收部门进行合
作。
(5)采用生态标识
生态标识可以表明产品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已明确了三种可
采纳的生态标识。
第一种:第三方机构决定某产品是否达到了相关标准,并认可使用某种生态标识,如欧盟
的。ISO14024 中规定了第三方机构进行此项业务的操作规范以及程序。
第二种:公司或者集团可以基于自己的标准对其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环境"自我申明
", 虽然这些申明相对缺少信誉保证或支持,但是可以使其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
和服务,ISO14021 提供了进行自我申明的适当的评估方法和在环境申明中使用的基本定义。包
括:可拆解设计;延长产品寿命;可循环;再循环内容;能耗减少;减少资源消耗;减小水消
耗等。
第三种:生命周期评估(LCA)标识提供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量化的环境评价信
息。ISO14025 技术报告是获得生态标识认证的第一步,并要求根据 ISO14040 系列标准进行生
命周期评估。
欧盟 RoHS 指令及对策简介
RoHs 和 WEEE 指令一样,主要涉及电子及信息产品的出口欧盟的问题,其中大量涉及到电
子行业中的 SMT 和 PCB 行业,包括电子产品的 CAD,PCB 材料,覆铜板、PCB 生产工艺,设备,
SMT 组装工艺与设备,流程材料,包装材料,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因此,
全面了解 RoHS 指令,并适时提出我们的对策是相当重要的。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欧盟即将正式实施 RoHS和 WEEE 指令,这将会明显地限制和影响我
国对欧洲等地区和国家进行的信息、家电等电气电子产品的出口,因此,有必要对该指令做一
个全面的了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于 RoHS 指令
RoHS 指令为欧盟议会于 2002 年颁发的 2002/95/EC 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
用某些有害物质》(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简称。
1 RoHS 指令的目的
颁布和实施 RoHS 指令的目的是为使欧盟各成员国在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
一致法律条件下,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84
2 RoHS 指令(2002/95/EC 号决议或指令)的内容
RoHS 指令(2002/95/EC 号决议或指令)主要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使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
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
3 RoHS 指令适用范围
RoHS 指令主要适用于以下电气电子设备:大型家用电器(如洗衣机),小型家用器具(如
电饭锅、电视机),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电
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及医疗设备
等。
但本指令不适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
部件。
RoHS 指令中所说的"电气电子设备"是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能产
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同时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应符合另一欧盟指令(即低电
压指令)所规定的交流电压峰值不得超过 1000V,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1500V。
4 RoHS 指令陆续增补的条款
根据欧盟 RoHS 指令 2002/95/EC 号决议的 4(1)条,几乎所有信息和电子产品均被怀疑含有
这六种有害物质或其中的一种物质。但在经生产厂、供应商和用户以及专家多方面不同意见与
论证之后,公布了对上述指令的修改决议,即第 2005/618/EC 号决议或指令,该决议对有害物
质浓度的限制做出了上限含量规定,从而避免了争议。但在该限制浓度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各
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 RoHS 指令的咨询意见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希望按 RoHS指令,将还不
符合要求、被限制的产品得到豁免。因此欧盟针对 2002/95/EC 号决议的 RoHS 指令进行了几次
修订。
A)2005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 2005/618/EC 号决议(指令)
2005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 2005/618/EC 号决议或指令是对 RoHS 指令(即 2002/95/EC 号决
议/指令)附录进行的第 1 次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鉴于这些有害物质不可能同时存在以及其毒性不可能同时产生因此不能达到一定的浓度,
并根据欧盟的化学法令,对不允许使用这 6 种有害物质的 RoHS 指令(即 2002/95/EC 号决议或
指令)修改为:在该指令的附录中增加以下注释:
--"对于 5(1)(a)条的目的,应允许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分别为各自重量的 %,镉及同类材料的最大浓度值为重量的
%"。
因此,这为判定各种元器件、PCB(印制板)、PCBA(印制板组装件)和整机等电子产品是
否符合 RoHS 指令提供了新的法定依据。
B)200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 2005/717/EC 号决议(指令)
2005/717/EC 号决议(指令)是对 RoHS 指令(即 2002/95/EC 号决议)附录进行的第 2 次
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85
--将附录名称修改为:"从 4(1)条的要求中豁免的铅、汞和六价铬的应用";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在附录中增加被豁免的内容:"9b: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中的铅"。
欧洲溴化阻燃剂工业小组主席 Dieter Drohmann 博士宣称:十溴二苯醚(Deca-BD)被豁免
这项决议是具有强有力科学支持的,对于全世界那些选择十溴二苯醚作为其阻燃剂生产印制
板、印制板组装件或整机的覆铜箔层压板的电子制造厂商来说是个让人放心的消息。
关于豁免
1 豁免与新的欧盟决议
正如上面所述,在限制浓度不变的情况下,各国的生产商及其协会对 RoHS 指令的咨询意见
仍然不断,意见集中在按 RoHS 指令被限制的产品能否进入豁免的新清单,上述的 200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 2005/717/EC 号决议(指令)就说明了该问题,即豁免产品的清单是可以修改的。
但被豁免产品新方案的通过,必须由欧盟技术咨询议会集中各国的意见。另一方面,只要你对
提出豁免的产品有足够的理由,并提出申请,经过欧盟议会的讨论和审批后,都有可能得到豁
免而进入新的清单。因此,我们将陆续看到欧盟新的豁免决议出台,这也是我们非常关注和正
在跟踪的目标。
2 豁免的产品清单
A) 在 RoHS 指令的 2002/95/EC 号决议附录中豁免的产品清单
1)紧凑排列的日光灯中,每个日光灯的汞含量未超过 5 毫克者;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汞含量未超过以下规定:
--卤磷酸盐灯:10 毫克
--正常寿命的三磷酸盐灯:5 毫克
--长寿命的三磷酸盐灯:8 毫克
3)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4)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5)含铅的阴极射线管、电子元器件和荧光灯管玻璃;
6)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钢中的铅含量未超过 %(重量百分比)的钢;以合金成分存在于
铝中的含铅的量不超过 %(重量百分比)的铝制品;以合金成分存在于铜中的铅含量不超过
4%(重量百分比)合金制品。
7)-高温熔化型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大于 85%的锡-铅焊料合金);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豁免批准到 2010 年);
-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即压电装置);
8)镉镀层,但指令 91/338/EEC(该指令是对指令 76/769/EEC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
危险物质和工艺方法"的修订)所禁止的应用除外;
9)用于吸收型冰箱碳钢制冷系统耐腐蚀的六价铬。
10)在 RoHS 指令的 2005/717/EC 号修改决议附录中豁免产品清单
86
在 200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 2005/717/EC 号决议(指令)中:
a)在附录中增加十溴二苯醚(即 Deca-BDE)被豁免;
b)在附录中增加含铅青铜的外壳和衬套被豁免。
c)欧盟将再次更新豁免清单
欧盟议会将对 RoHS 指令的豁免清单进行再次更新,并确定 2005 年 12 月 16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为第四次征求意见期。议会将在 RoHS 指令第 7(2)条所规定的程序内,继续评价以下
产品是否豁免:
-特殊用途直型荧光灯中的汞;
-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
备用焊料中的铅(评价的着眼点是为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限);
-灯泡;
-其它。
现阶段的对策
一个以庞大的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为代表的各种信息、通讯、家电等电气电子产品的隐性和
显性污染正在天天进行和月月扩大,急待从源头治理,而预防比治理更为有效,因此,全面贯
彻和实施 RoHS 指令是非常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制定国家各部委的
管理政策;(2)制定法律和法规,包括制订标准这种技术性法规;(3)对产品进行生态设
计;(4)生产技术和工艺改造与创新等。
国家政策
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
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正
式颁布,2007 年 3 月 1 日施行。 该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
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
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
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
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
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标准制订
为了实施 RoHS 指令,对电子产品及某些工艺制订技术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手段,为
此,我国近期将制订的标准主要有:
A)无铅焊料标准的制订
众所周知,锡铅焊料在电子产品中作为互连材料应用作用之大,用量之多,直接成为电子
产品出口的众矢之的,其铅含量是否符合 RoHS 指令规定的标准,已成为电子产品的出口通行
证。因此,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由电子标准化所牵头制订了急待解决的有关铅含量的一系列
标准,并形成了标准体系。其中无铅焊料标准的制订是重中之重,它是影响和维护各种电子产
品可靠性以及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出发点。
87
B)无铅焊料产品标识标准的制定
各种电子元器件、印制板(PCB)、印制板组装件(PCBA)及整机都含有焊料,因此,铅含
量的识别标志,包括无铅焊料成分的分类和最高安全工作温度等信息,为正确应用无铅焊料、
协调各种焊料和材料的兼容性,以及为采用合适工艺参数进行工艺生产提供了简便而可靠的信
息,该标准也应视为重要的标准之一。
C)所有采用无铅及无有害物质和材料元器件、PCB 及 PCBA 新标准的制订
应按 RoHS 指令对所有采用无铅及无有害物质和材料的新的元器件、PCB 及 PCBA 新产品制
订新标准。我所已翻译了无铅的 IPC J-STD-001D《焊接的电气和电子组件要求》、IPC/EIA J-
STD-006A《电子焊接用电子级焊料合金和有芯、无芯固体焊料》和 IPC/JEDEC 各种元器件相关
标准,将为制订我国的相应标准作借鉴。
D) 阻燃剂符合 RoHS指令的覆铜板标准的制订。
E)加工过程中的清洁生产标准的制定。
豁免产品目录
凡按 RoHS 指令规定要求检验并通过我国 3 C 认证的产品将入选豁免产品"目录"。其目的不
仅是为进入欧洲市场,更重要是将有害物质进行合理替代,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确保产业可持
续发展确保人们身体健康。这同时也是该《管理办法》对抗欧盟 RoHS 指令的另一个意义所在。
但该目录在推出时间上并不苛求与 RoHS 同期。
产品生态设计
产品的生态设计主要是从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出发,从设计一开始,就把握和控制好
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污染的形成及其处理方法,这样就避免了先污染再治理。(参见 Eup 指令
的介绍及相关文件)
国际市场的对应情况
欧盟各国都在积极贯彻实施 RoHS 指令,相关国家的具体做法有:
荷 兰
全国法令--荷兰把 RoHS 及 WEEE 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已于 2004 年 8
月 13 日生效。关于限制有毒物质的条文要到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匈牙利
国家法令--RoHS 指令已于 2004 年 10 月 8 日经由部长法令第 16/2004 号转化为全国法令,
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WEEE 指令也已经转化为国家法令,也已生效,生产商自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注册,生产商出资处理商业电器废料的规定已于 2005 年 8 月实施。
主管部门--环境部负责法例的转化工作。国家环境、自然及水管理局负责执行 WEEE 法令及
处理全国注册事宜。
主要规定--生产商须向国家环境、自然及水管理局注册及汇报,并须缴付产品税,以资助
收集流动电话、冷藏及冷冻箱等多种电器废料的费用。不过,生产商可以因其遵行法例的情
况,申请豁免缴付产品税。生产商须依法为 2005 年 8月 13 日后制造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加上适
88
当标记。匈牙利获准延迟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收集电器废料的日期,较 WEEE 指令所定限期
延长 24 个月。
计划--收集电器废料的责任全由生产商承担。设立 RoHS 化验室。如果地方政府推行私人住
宅电器废料收集计划,生产商须负责出资。
罚款--如果违反匈牙利的 WEEE 及 RoHS 指令,则须缴交废料管理罚金。
西班牙
国家法令--西班牙已采纳 2005 年 2 月 25 日的皇家法令,把 WEEE 及 RoHS 指令转化为全国
法令。皇家法令现已生效,但 RoHS 指令的条文则适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推出的新的电器与
电子设备。
主要规定--自 2006 年 1 月起所有电气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均须向国家工业机构注册局注册或
地方注册部门。所有电气及电子设备生产商须对 2005年 8 月 13 日后推出市场的产品负起融
资、回收、处理及再造的责任。至于在该日前推出市场的产品,生产商须按其市场份额负责
任。新造产品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RoHS 指令。
日本东芝公司
公司规定--要在 2005年底全部产品实现无铅目标。作为实现向无铅化制造转换计划的一部
分,美国东芝电子元器件公司已宣布其储存产品的无铅计划,范围涵盖设计、工程部门和世界
范围的电子元器件经销商。
总之,目前世界各国电器电子制造商都在应对欧盟 RoHS 指令,并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和做
法;另一方面,对于不同国家和不同产品,有些已向欧盟提出豁免或推迟执行的日期,但这并
不能成为怠慢实施 RoHS 指令的理由。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把该指令看成是先进国家对发展中国
家进行贸易技术壁垒的一种手段,而是要从积极方面着眼,将这种技术壁垒转化为推动发展中
国家进行科技革命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这场工业领域的绿色革命,将有利于环境的不断改善
和人类健康高度文明的不断发展。
用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ERP)
Eup 指令的主旨
欧盟委员会出台这个指令的目的主要包括 4 点:
1.确保用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自由流动。生态设计主要是在欧盟层面上制定统一的委员会
指令,消除由于各成员国各自制定不同的法令而造成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2.全面提高这些产品的环境性能,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保证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方面
就是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但是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些行业政策
可能只关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或者阶段,而对产品生命周期内其他方面或阶段是有害的,这样
各个政策之间的冲突或者作用相互抵消不可避免。
3.确保能源的供应,提高欧盟经济的竞争力。欧盟市场对能源的依赖很强,尤其是欧盟扩
大以后。而欧盟对外部能源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欧盟对内部能源需求进行一定的干预是非常
必要的,这种干预不是对经济的干预,而是通过提高能效来实现。
89
4.保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指令将针对所有的用能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简
写为 EuP),在指令中,用能产品的定义是:依赖于能源(电能、矿物燃料以及可再生能源)
工作的产品以及用于产生、运输以及测量这些能源的产品,包括这些产品的终端用户可以直接
在市场上购买且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单独评估的零部件。
由于生态设计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因此在指令内没有具体的生态设计的要求,只是
规定了出台实施措施的用能产品标准、对产品的生态设计指标(包括普通生态设计要求以及正
对特殊产品的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总体要求、产品评估的依据和标准、符合生态设计指令的
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市场监督体系等。
用能产品指令的最新进展 ERP
2009 年 10 月,新 ErP指令(2009/125/EC)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间接用能产品。2009 年以来,
EuP 指令全面进入发布实施阶段,实施措施陆续出台,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逐渐显现,我国
相关产品出口欧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欧盟为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意识到必须采取特别措施来迅速减少温室气
体排放,而 EuP 指令便是最具影响力的措施之一。2005 年颁布的 EuP 指令并不是针对具体产品
要求的指令,仅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将按照该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欧盟进一步制定针对一种或
一类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称作"实施措施"。根据指令要求,欧盟优先考虑销售或贸
易数量巨大、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具高成本效益改善潜力的产品,为制定和执行具体实施措
施。
截止 2009 年年底,欧盟先后出台了 12 项有关 ErP 指令实施措施的 TBT 通报,除了关于洗
衣机生态要求的实施措施仍处于草案阶段外,其余实施措施都已经以欧盟委员会法规的形式正
式发布,详见表 1。其中第 244/2009/EC 号法规涉及紧凑型荧光灯的生态执行措施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分阶段开始执行,是首个真正意义上对用能产品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其余法规
自 2010 年 1 月起陆续实施。根据欧盟的工作计划,关于锅炉、热水器、计算机、影像设 备、
电泵、工业用抽气扇、家用电风扇、复杂型机顶盒、干衣机、真空吸尘器、家用照明设备(反光
灯和灯具)、固体燃料小型燃烧装置等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也将于未来 1~2 年内发布,相关实施
措施达 20 多项,其中大部分将于陆续出台。
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分析
从已经发布的 ErP 实施措施法规来看,主要影响我国家用电器、家用和办公用信息技术设
备、机顶盒、照明电器、外部电源、电动机等产品生产企业。机电产 业是我国第一大出口产
业,多年来出口年均增速保持在 30%左右,同时机电产业也是受 ErP 指令影响最大的产业。据统
计,2008 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 亿美元,比 2007年增长 %,占 2008 年出口总额的
%。欧盟是我国机电产品最大的对外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之一,对欧盟出口 额占出口总额的
1/3 左右。随着我国与欧盟贸易进程的加快和欧盟范围的扩大,欧盟在我国机电产品对外贸易
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显著。总体而言,该指令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态设计理念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冲击影响
90
ErP 指令的实施,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而言,首先是一次产品设计理念革命。指令要求设计
新产品阶段,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
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
生态设计理念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产品设计人员来说是完全陌生的。而欧盟国家在 ErP 指令
实施前,已经做了充分准备;一些外资企业在长期战略规划中,也均有环境化目标,技术方面也有
相当的储 备。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在短期内用生态设计理念来指导产品设计,突破 ErP
指令的限制,面临的困难相当大。难点主要在于缺乏绿色设计能力,缺乏定量化评估产品对环境
影响的能力,缺乏对生产流程和供应商的日常监测和管理,缺乏绿色材料数据库等。
生态设计要求对相关出口企业的长期影响
从已发布的实施措施来看,各实施措施基本采用分步实施、不断提高要求的策略。我国企业
经过努力一般能达到第一阶段要求,而要达到第二、第三,甚至第六阶段的目标比较困难。以关
机和待机能耗生态要求为例,经过技术改进,我国企业基本可以达到 1~2 瓦的第一阶段要求。但
从我国目前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看,要达到第二阶段 ~1 瓦水平普遍较为困难,而且技术的稳定
性、可靠性有待提高。其他实施措施--如普通荧光灯、非定向灯生态设计要求也存在类似问
题。目前,我国节能灯生产企业能满足第一阶段寿命要求,而要满足第 5 阶段寿命要求却有较
大困难。
将提高我国相关企业的制造成本
对我国广大企业而言,在前期获取信息阶段、设计阶段、制造阶段以及后期认证阶段都要
承担不少的额外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出口成本。为了达到待机和关机法规第一阶段 1~2 瓦能
耗要求,企业需增加约 5 元/台的成本;而要达到第二阶段 ~1 瓦的功耗要求,需增加 10 元
/台以上的成本。同时,一些设计能力差、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有可能因缺少应对技术
和相应资金而出口受阻。以节能灯为例,目前相关检测和认证费用为 3 万元人民币左右;随着
产品复杂度和检测要求增加,相关评估和检测费用肯定更高。为了达到该法规目标而不得不增
加成本,对于仅有微薄利润的我国出口企业将是严重打击。
指令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性不可低估
继 ErP 指令实施措施出台之后,美国、日本、巴西等国家纷纷效仿,积极跟进。例如,美
国开展修订 1991 年的《提高资源功效法实施法令》、2001 年的《降低旧物品评判标准》和
2001 年的《促进使用再生资源或可重复使用零件的评判标准》等相关法规:巴西开始制定空调
和电冰箱能效标识 的法令草案。尤其是 2009 年美国联邦层面测试标准中增加了产品待机能耗
的测试程序,反映美国能效法规已受欧盟 ErP 指令的扩散影响。因此,可以预见在未 来几年以
“ErP 指令”为首的法规标准将引领世界“低碳经济”的潮流,对我国出口经济的影响不可低
估。
辩证地看待指令实施具有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入世将近十年的历程中,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中积累了大量
经验,开展应对工作的同时,也逐渐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竞争力。因此,以积极、主动的姿态
应对 ErP 指令,有助于提升出口企业的绿色环保意识,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提高生态设计水
91
平。这将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并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用能
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扩大高端产品出口的市场份额,优化出口产品结
构,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UP/RP 实施措施介绍
实施措施就是根据生态指令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针对某一种或一类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
求。该实施措施对于实现本指令既定的目标是必需的或者说对于环境保护本身是必需的。
实施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所覆盖的用能产品的准确定义;
2.该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Eco-design requirement)、实施日期、任何阶段性的或
过渡性的措施;
3.如果产品的安装与该产品的环境性能有关,应具体说明安装要求;
4.测量标准和/或使用的测量方法,如果所适用的标准已经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中公布,
应将相应标准号写明;
5.根据第 93/465/EEC 号决议,进行的一致性评估的细节;
6.为保证有关部门对产品的监督,制造商应该提供的数据;
7.从实施措施出台起,各成员国必须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过渡期。另外,该指
令草案中还规定指令 92/42/EEC,96/57/EC 和 2000/55/EC 将分别作为热水锅炉、家用电器和荧
光灯的能效方面的实施措施。
制定实施措施的用能产品的选择将遵循以下原则:该用能产品应在欧盟市场上达到一定的
销售规模;该用能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在不过多增加费用的条件下,该用能产品对环境
影响有比较大的改善潜力;以前出台的公共环境决议应考虑在内,如 1600/2002/EC 号决议。
实施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考虑:一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应该考虑;二是从使
用者的角度讲,产品的性能不能因此有很大的影响;三是不能因此而对健康和安全造成负面的
影响;四是对消费者不能有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产品的使用成
本;五是生产商的竞争力不会因此有很大的影响,包括产品在欧盟以外的市场上的竞争力。
生态设计要求介绍
生态设计要求是实施指令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生态设计指令目标的重要保证。生态设计
要求分普通生态设计要求(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和特殊生态设计要求
(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一般的产品只需要制定普通生态设计要求即可,对环
境影响比较大的用能产品,还要根据需要制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生态设计要求应该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须保证这些要求
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可以比较方便地提高产品的环境性能。
普通生态设计要求是指针对提升某用能产品的生态面貌整体而提出的生态设计要求,这些
要求并不对某一个环境因素限定具体的值。在普通生态设计要求的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产品
的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对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以及 WEEE 指令 2002/96/EC 的相关义务
等。制造商应该根据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及设计用途,针对以上方面对用能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
92
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应该着重且优先考虑通过产品设计可以得到显著改善的因
素。在一致评估的基础上,生产商应该建立该产品型号的生态档案,建立与环境有关的产品特
性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投入及产出。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是指针对某用能产品特定的环境因素所作的、可量化的生态设计要求。
其目的是有选择地对产品的环境性能进行改进或改善。特殊要求主要通过减少某一资源在用能
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消耗来实现的,如通过设定资源消耗限定值(例如使用阶段的耗水
量限定值、产品所使用的某一材料的数量限定值、使用可循环使用物质的最小量的规定等)
等。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可以参照委员会的其他框架性指令,如欧盟生态标签条例第
1980/2000 号、《可再生能源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白皮书》、家用电器的能效标签指令
92/75/EEC 以及欧盟委员会第 2422/2001 号有关办公用品能效标签的条例等的要求。对于与欧
盟贸易伙伴进行贸易的用能产品,其特定生态设计要求可以参照世界其他地区已有的各种研究
成果。
原则上讲,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不是强加给制造商的要求。如果要求的设置可能导致制造
商现有的许多型号都不能进入市场,那么这些要求生效的日期应该将新型号的开发周期考虑在
内。
评估介绍
目前欧盟采用的多是“一致性”评估,或“一致性”评估的实施措施和统一标准的要求。
在已经出台实施措施的用能产品投放市场前,生产商应该对该用能产品根据其所适用的实施措
施进行一致性评估。总体上讲,生态指令将采用自我评估的方式进行,制造商进行自我评估的
模式有两种,即“内部设计控制”或“环境管理体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制造商必
须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一致性评估的真实性。
内部设计控制,是制造商或授权代表自我申明某用能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实施措施所规定
的有关条款的一种程序。这一程序要求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所生产的产品符
合设计规格要求以及其所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设计要求,并提供技术文件,以证明该用能产品确
实通过了一致性评估。
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简称 EMS)是类似于 ISO14000 的环
境管理标准体系,是另一种制造商确保并申明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符合所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程
序。在生态指令下,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产品性能政策(The Environmental product
performance policy);制造商应该建立并维护的计划;如何具体实施;检查以及纠正措施,
即制造商应该建立并维护调查处理不一致事件的程序,并执行由此而导致的对程序进行修订;
制造商应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审计。
一般讲,一个制造商或组织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不一定说明其设计的产品就能满足一
致性评估的要求,但如果该制造商或组织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761/2001(EC)法规注册
的,而且产品设计在其注册的业务范围之内,那么可以认定其设计的产品符合一致性评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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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另外如果制造商通过了 ISO 14001 体系认证,且产品设计属于认证之一,也可以认定该制
造商设计的产品符合一致性评估的要求。
产品进入市场及流通
如果某产品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出台,生态指令对其不具备约束力。如果某类产品已经有
实施措施,那么该产品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产品完全符合这些实施措
施以后,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
首先,在已经出台实施措施的用能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粘贴 CE 标签,同时其制造商或授
权代表发表遵守声明,确保该用能产品符合所有实施措施中的相关条款。CE 标签的粘贴格式必
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且禁止任何由于使用 CE 标签而导致消费者误解标签的含义或外形的做法。
另外,产品必须根据一定要求进行一致性申明。申明必须包括: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姓名和
地址;产品型号描述,使其不至于与其他的型号混淆;的统一标准(harmonized
standards)。其他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除了粘贴 CE 标签的法案,适用的其他委员会法案;
对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具有约束力的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
粘贴 CE 标签且进行一致性申明的产品应该可以进入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在指令中规定,只
要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符合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且粘贴有 CE 标签。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是不是不符合所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的用能产品也能在展会
等场合进行展示等活动呢?指令中也作了进行了统一规定,成员国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不符合
产品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参加展会等活动,但是该产品必须标明实际情况,并且明确表明,
如果不符合实施措施要求,不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
监督体系或措施
无论是欧盟委员会,还是各成员国以及其他的机构,在认定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某产品是否
符合产品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以及统一标准,将根据以下原则:
1.成员国应视贴有 CE 标签的用能产品符合其所适用的实施措施有关条款的规定。
2.已经有相应的统一标准的用能产品,且其标准号已经在欧盟官方通告上公开,应该认定
为符合其所适用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实施措施有关规定。这里统一的标准是指在欧盟委员会的
要求下,由一个公认的标准制定机构根据指令 98/34/EC 的程序制定的技术规范,其目的是在欧
洲统一要求,但其实施是非强制性的。
3.已经根据欧盟委员会第 1980/2000 号条例获得生态标识的用能产品,应视为符合其所适
用的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的要求。
如果一个成员国确定粘贴有 CE 标签的用能产品,不符合其所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相关条款,
或者 CE 标签不正当地粘贴,该产品的生产商或授权代表将必须采取行动,使该用能产品符合其
适用的实施措施或正确使用 CE 标签,如果不及时采取行动,成员国应该限制或禁止该产品进入
市场或从市场上撤出。
如果一个不符合所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用能产品,粘贴有 CE 标签,有关成员国应该
采取适当行动,约束其生产商或授权代表,而且通报委员会或其他成员国。
94
但任何成员国根据该指令采取的限制用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决定应该明确指明做
出决定的根据。且这类决定应该马上通知有关各方,同时将所依据的成员国法律的补救方法通
知给有关各方以及这些补救法生效或实施的时间限制。同时该成员国应该立即通报委员会以及
其他成员国,并说明这样做的原因。
生态设计指令及其实施措施仍在征集各有关利益方的意见,有望在今后得到进一步细化和
完善。虽然该指令的出台对制造商并不产生约束力,但是给欧盟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灵活性。因
为,在此框架下,可以随时出台针对某一产品的实施措施,与制定一个指令相比,所需要的时
间将会大大缩短,因此生态设计指令是另外一种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从这个指令以及其他对
应的指令中,我们也看到了未来产品发展的趋势。企业应该作相应的技术储备和技术开发,从
真正意义上实现产业安全。
REAC 法规的要点及应对
REACH 法规要点
内涵:REACH 是 2006年 12 月 18 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共同通过的《关于化学品注
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法规((EC)
(Registration 注册)、E(Evaluation 评估)、A(Authori sation 许可)、CH(Chemicals
化学品)。
与此同时还通过了一项与此密切相关的法规修正指令,其正式名称是:【指令
2006/121/EC 为了适应法规(EC) 67/548/EEC 有关
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有关条文】。
生效日期: REACH 法规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涉及法规的第 II, III, V, VI,
VII, XI 和 XII 篇(分别涉及注册、数据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试验、下游用户、评估、许可、
分类与标签目录、信息等主题)与第 128 条(涉及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规定)和 136 条(有关
现有物质的过渡措施)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第 135 条(涉及通告物质的过渡措施)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法规第 VIII 篇和附录 XVII(两项都涉及限制的规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指令 2006/121/EC 在正式公布后第 20 天开始生效,从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指令第
一条第 6 点“原指令 16 条撤消”从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新成立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设在芬兰赫尔辛基,在该法规
生效 12 个月之后才能进入全面运转的状态。新的单一的 REACH 法规将替代目前欧盟已有的有关
多个法规。
REACH 法规的理念及原则
REACH 法规强调贯彻实行一下三个理念和原则:
A 预防原则:即在对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和将产生的风险不了解的情况下,该物质被认为
是有害的。有可能对人的安全与健康、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环境带来风险,因此要做实验
研究和风险分析,取得证明该物质无害时,该物质才被认为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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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谨慎责任:化学物质本身或作为配制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商、进口商和
下游用户在制造、进口或使用该化学物质(或投入市场)时,应保证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不
得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尽一切努力预防、限制或弥补这种影响,对其风险提供信息和技术
支持。
C 举证倒置原则:REACH 法规改变了现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为由产业部门举证,不仅化学物
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而且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物质。
REACH 法规涵盖范围
REACH 法规涵盖了在欧盟制造、进口或投入市场的全部化学物质,既包括化学物质本身、
配制品中的物质,也包括物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范围很广。
法规对三类产品的定义如下:
● 化学物质(Substance)定义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
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
影响其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金属也属化学物质。
● 配制品(Preparation)是指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合金被
归类为配制品。
● 物品(Article)是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在生产过程中,
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它的化学成分有更多的最终功能。例如纺织品、汽
车、电子芯片、轮胎、胶鞋、不干胶贴、玩具、PVC 洗澡垫、记号笔等等。
REACH 法规不适用的范围及可豁免注册有哪些规定?
● 现有其他法规已经覆盖另有规范的化学品(例如:放射性物质、农药、食品添加剂、饲
料添加剂、动物营养素、医药及植入或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医疗器械、兽药、化妆品、调味料等)
不适用本法规。
● 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 1t 以下(小于 1t/a)的化学物质,或配制品、物
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数量在 1t/a 以下的均可豁免。
● 现行普遍认为低风险而无需注册的物质,如:水、空气、氢气、氧气、氮气、惰性气体
或纸浆等。
● 未经化学改性处理的自然存在的物质,如矿物质、矿石、精矿、水泥熟料、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原油、煤等,无需注册。
● 受海关监管的物质。
● 废物(如指令 2006/12/EC 的规定)
● 由其他行为者再进口与自欧盟出口的已注册的同一物质,可不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同
一物质的依据和证明。再进口者被视为下游用户。
● 在欧盟内回收再生所得与已注册的物质相同的物质,可豁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相同物
质的依据和证明。
● 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国防需要的物质豁免注册。
96
● 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豁
免。但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册的单体和其他物质,含量超过 2%并且每年总量超过 1t/a 的则要求
注册。
● 仅用于产品或过程科研开发的化学物质,可申请豁免注册,豁免期限至多 5 年。申请豁
免时要向管理局通报规定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延长至多 5 年,对专门用于开发医药或
兽药产品的物质,或如果该物质不被投入市场,可申请延长至多 10 年。
● 中间体:估计有 4 万种中间体需要注册。
a)不分离出的中间体可豁免注册;
b)对就地分离的中间体和分离后外运的中间体,≥1t/a 的要注册,但可简化要求。
● 已按 67/548/EEC 指令作了通告的物质,并已列入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中,
可视为已注册,其有关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无需再重新注册,但有义务要保持更新注册数据资
料,当数量达到下一个吨级范围,还应提交相应要求的信息。列入 ELINCS 名录的该物质的其他
制造商或进口商,没被包括在通告内,他们应按非分阶段物质进行注册。
强调数据、注册的重要性
对每个年生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大于 1t/a 的物质,除法规规定不适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
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都有义务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注册(Registration),须按照法规规定的
要求提交与该化学物质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资料,并要求注册人对其提交的数据资料按规定及时
更新。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常须在登记后 3 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检视,如果管理局未要求制造
商或进口商提供更进一步的资料,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于登记 3 周后开始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
质(非分阶段物质),或者继续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分阶段物质)。注册成功,欧洲化学品
管理局将会给每个注册者授予每一个注册物质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并收录在欧洲化学品管理
局将要建立的 REACH 名录之中。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未能按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则注册失
败,该化学物质就不能被制造或进口。当然,事先不提交资料进行注册,也就同样不能在欧盟
内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因此,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
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时,应按 REACH法规规定的只有以下几种身份的自然人
或法人提交注册申请:
● 制造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 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唯一代表人”。
关于第三方代表人 任何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在他们保持对本法
规规定的全部义务负责的同时,可聘请第三方代表人与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
讨论处理法规第 11 条、19 条(两条都涉及联合提交数据)、第 3 篇(数据共享)和第 53 条
(分摊费用)的事务。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不会向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公开谁是已聘请第三方代表
人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的身份。
97
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双方
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唯一代表人”。能承担作为本法规中的进口商的其他义
务。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按照第 31 条规定能提供及更新
进口的数量与销售给顾客的信息,以及按照第 36 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
信息。非欧盟出口商应通知相同供应链中的其他进口商谁是他的“唯一代表人”,这些进口商
可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待。
应对的准备工作——抓紧准备预注册
预注册
目前在 REACH 法规生效之前,欧盟关于化学品法规有 3 个化学物质名录:欧洲现有上市化
学物质名录(EINECS)、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这
3 个名录统称为 EC 名录,名录中每个物质有一个 EC 号。EC 名录可用作为区分分阶段物质和非
分阶段物质的工具。分阶段物质根据其吨位数量以及物质属性,要求在不同期限内完成注册
(参见 REACH 法规实施时间表图解)。
预注册仅对分阶段物质适用。预注册要求在 REACH法规生效后的 12 个月至 18 个月之间完
成。(即 200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1 日止)。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有好
处,可以有个过渡期。没有进行预注册,则法规规定不能享有过渡期的好处。在他们准备注册
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制造或进口该物质。同时预注册可方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尤其是
脊椎动物试验,从而减少企业成本。
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
⑴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 EINECS 号、CAS 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⑵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⑶登记的吨级数量范围及预注册截止期限;
⑷有关结构-活性定性或定量关系((Q)SAR)和有关同类物质和 read-across 途径的规
定,与之相关的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 EINECS 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出口欧盟的企业要提前应对
在主动了解 REACH 法规的过程中,要弄清自己是什么角色以及要承担什么义务?
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弄清楚:
● 所出口的产品是属化学物质本身,还是属配制品或物品?
⑴ 其物质是一般化学物质?中间体?还是聚合物?
⑵ 如果是中间体,则要分清是属法规所指的哪一类情况?
⑶ 物品中的物质的释放情况?
⑷ 聚合物是否由未注册过的单体制造的?聚合物中是否含有其他物质?它们的含量是多
少?
● 产品中每一种物质的属性及其数量范围(属于哪个数量等级?)
⑴ 该物质是否属 REACH 法规管辖范围?是否属可豁免对象?<1t/a 可不考虑。
98
⑵ 该物质是属分阶段物质还是非分阶段物质?如果属分阶段物质,应当考虑预注册。如果
属根据指令 67/548/EEC,作为新物质已通告过的物质,则可视为已注册。如果属非分阶段物
质,则应考虑注册。
⑶ 该物质法规规定的注册时限是什么时间?应及时做好注册的准备。
● 对出口对象进行分析,对方进口该物质是否是专门为产品和过程的科研开发(PPORD)
所用?如果是,应力促对方办理申请 PPORD 豁免注册的手续。对一些定制化学品或中间体,有
时是属这种情况。
● 在预注册或注册前,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咨询,该物质是否在先已有人预注册或注
册?
如果没有人预注册或注册过,则应考虑独立注册;如果有人预注册,则应考虑如何联合注
册和实现数据共享;如果已有人注册,则应考虑如何与其协商共享数据事项。
● 熟悉注册的程序和对注册提交数据信息的要求。
准备好法规所要求的数据资料,争取获得各方面的帮助,及早完成注册
尽量做到符合 REACH 法规的注册要求,完成注册,通常是件相当复杂的事务。它涉及到法
律、化学、安全、环保、物质的各种各样的用途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一般要包括:要对出口产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是否是属于 REACH 法规中规定需要注册的
对象?收集有关物质本征特性的现有可利用的物性数据信息(进行文献检索);为获得缺少的
数据信息,需要提出实验测试方案,安排进行实验测试;要和选定的“唯一代表人”进行联
络,办理与注册有关的联合提交资料、协商共享数据等具体事务; 要按照 REACH法规规定的格
式,采用指定的软件 IUCLID,用英文编写注册文档资料;要办理缴纳注册事务的费用等。因此
建议企业要选择好专业咨询机构或事务所,帮助代理完成这个任务,从中解脱出来。要积极与
政府部门、行会组织联系,争取获得帮助。
企业应及早对其出口的产品进行摸底分析排队,制定出自己的应对方案。
以下两点很重要:
● 首先应事先对该产品的上下游进行联系调查,对该产品的原料供应保证以及产品的下游
需求的动态进行摸底。明确产品出口是否有问题?
● 对出口产品的经济性做分析,如果考虑办理注册费用以及出口利润的比较,是否还愿意
继续出口?哪些产品打算去注册?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明确打算注册的产品及其时间,做好
各项准备。
“碳足迹”标签及认证动向
背景介绍
当前,工业化发达国家正在尝试推行“碳足迹”标签和相应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全球目
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关于碳排放的法规或技术法令,国际上许多著名企业已将
“低碳“作为其供应链的必要条件。
在这一趋势下,我国出口到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其供应商已经被要求提供碳盘查报
告,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了碳标识,这将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形式。
99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是由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
1988 建立的。20 多年来,IPCC 在传播气候变化知识、促进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的
重视,并努力寻求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出版的方法报告描述了制
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第一版《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于 1994 年制定,新版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于 2006 年问世。这类指南中涉及到不同领域碳排放计算的方
式、活动水平的选择、排放因子的选择和全球变暖潜势(GWP)值的选取等等,是当前适用性比较
广泛的一份参考资料。
2001 年出版的《温室气体协议:核算和报告准则》由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
商理事会共同制定,温室气体协议提供了中立的、高水平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被公认为是确
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国际最佳实践。不同于跟踪某一单位或设施的排放的传统污染控制
方法,GHG 协议仿效财务核算标准,并根据企业所拥有的不同排放源或设施,认定其排放责
任。同时温室气体协议建立了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包括划定企业和实体的报告范围和定义报告
的内容,其依据是实体的经营控制、财务控制、排放源或每一排放源的股权情况。通过把排放
划分为不同的范围,一个组织机构就能逐步形成自身的全部碳足迹。温室气体协议计算工具按
照用途可划分为跨行业计算工具、特定行业计算工具、定制计算工具和附加指南文件
IS014064 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2006 年 3月 1 曰发布的温室气体(GHG)计算和验证
准则。该标准规定了当前最佳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目的是通过使用
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使排放声明不确定度的计算在全世界得到统一。
IS014064 包含三个部分,其中 IS014064-1:2006 是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
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详细规定了设计、开发、管理和报告的组织或公司 GHG 清单的原则和要
求。它包括量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并确定公司改进温室气体管理具体措施或活动等要
求。同时,标准还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温室气体量化数据表的质量管理、报告、内审及机构验
证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南。
相关标准文件
针对温室气体和相关的碳排放,世界已发布的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主要有: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标准(IS014064),温室气体认证要求标准(IS014065)和《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
评估规范》(PAS2050)。此外还有诸如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
(WBCSD)等组织发布的产品碳足迹评价方法等。在国际上关于碳排放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繁多,且
多处于边探索、边实践的阶段,还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关于碳足迹评估标准,目前国际上
有四个主要评估标准:
英国的 PAS2050:2008标准
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院共同发起制定的 GHG 议定书
日本的标准社样书 TSQ0010 标准以及
IS014067 标准。
其中,英国的 PAS2050 是第一部通过统一的方法评估组织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
标准,对产品碳足迹的定义、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数据以及如何评价产品的碳足迹作了详尽的
100
分析介绍。PAS2050 为主要参考依据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产品碳足迹标准 IS014067,该标准目
前正处于草案拟定阶段,计划于 2011 年发布。一旦碳足迹认证国际标准出台,各类商品加注碳
足迹标签将不可避免。我国将很快出台《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使用低
碳产品,激励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从消费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将
大力提升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水平,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温室气体清单数据
库,一旦建成后将对公众开放。
低碳认证的意义在于:第一,低碳产品认证起到市场准入门槛的作用,并为进入到流通和
消费领域的产品提供客观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第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需要对产品按照认证
体系进行评价并提供评价依据,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能够避免一些国际贸易争端,提高在国
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影响趋势
以 PAS2050 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外低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碳标签制度在国家和行业碳减
排、企业低碳形象建设、居民低碳生活方式的培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已成为世界
上碳排放最大的国家之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相应的低碳标准,建立低碳认证制度体
系是我国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低碳经济竞争挑战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建设、
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规避技术贸易壁垒、提高企业和各类组织的
竞争力优势等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内企业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优秀的企业已逐步
开展探索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工作,尤其是跨国企业和以环保绩效著称的外企,根据 GHG
Protocol 或 IS014064-1 编制了企业活动在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单,使得企业全面
了解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和可能的责任与风险,在提升能源与物料使用效率,降低营运成
本的同时挖掘最具有成本有效性的减排机会,以便树立良好社会责任形象。
101
第十章 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战略
(内部参考)
总体战略目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已经十年,这期间,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尽管近年
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我国家电产品的出口并没有因此受到
明显严重的影响,2010 年机电产品出口额约 400 亿美元,比十年前增长了 8 倍多,与上年相比
仍然增长 %。
经过多年参与国际市场的合作与竞争,我国家电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日渐突出:在国
际制造业等产业不断调整和转移的背景下,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综合优势逐渐明显,不断
地满足着国际家电产品市场需求和变化的趋势;从市场份额来看,传统家电产品出口市场日渐
巩固,新兴市场迅速增加;我国家电产业在出口竞争过程中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日趋完
备;产业集群及产业链构成渐次完整,资金、劳动力和技术密集型等突出特点和优势不断巩固
与完善。
据中国家电商会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环境下,新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地区
保护主义又有所抬头,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之一。商务部发布数字表明,
2009 年,中国遭受到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案子有 116 个,涉及金额 127 亿美元。另据国家质检
总局 2009 年 6 月通报:2008 年,我国有 %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
影响,造成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达 亿美元,而这个数字从 2005 年起一致呈上升趋
势,就连国际上知名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报告也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
义最大的受害国。毋庸置疑,新形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我国出口行业
和管理部门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因此,在我国家电产品进一步进入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我们的出口行业、
企业更应熟知并掌握获取各种国际市场的准入(认证)原则与要求。即在公正性、透明性原则
下,积极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熟悉国际上各种认证制度。
标准同技术法规一样,是企业生产和贸易的依据,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又是经济运行的基
石。
产品质量是现代贸易的基本条件之一。国际贸易中很大一部分商品的质量是通过技术标准
来体现的。在贸易的基本条件中,首先要落实的问题就是要明确产品符合的质量标准是什么。
因此标准可以称为贸易双方的一种联络因素,为贸易提供了背景与语言,是国际贸易的基本要
素。未来的行业竞争、企业竞争,实质上就是标准之争。
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技术法规
概括起来讲,我国对外贸易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障碍,主要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
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 PCP 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
102
标;汽油的含铅量指标,汽车排放标准,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保护臭氧
层的受控物质等。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是:
1)我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的产品品种多,行业广,范围较大不管是
常规的贸易品种(如农产品、纺织品、玩具等轻工产品),还是新近开发的贸易项目(如电工产
品、机械产品以及高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而且技术性限制的
涉及面也在不断扩大。
2)我国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标准,发展到覆盖产品生
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有时我国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一些国家也往往借口该产品的生
产、运输至销售过程不符合其技术法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特别是在绿色壁垒盛行的新形势
下,技术性壁垒范围更广,IS014000 所要求的清洁生产也成为许多国家限制我国产品准入的技
术性贸易措施。由于我国工业的整体水平差,所遇技术性问题不仅表现在产品本身的标准与合
格检验上,而且涉及包装、商品标签、条码等多方面的技术性要求。我国包装工业落后,不熟
悉国际惯例,在出口商品包装上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限制了我国商品出口。
3)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针对我国产品刻意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
我国工业标准大多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致使不少出口商品由于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
的要求而排斥于国际市场之外,而且国际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
苛刻。近年来,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以及世界环境问题的关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
规中对这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使我国出口贸易适应困难,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4)国外严格的环保技术法规、环保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正在对我国产品出口产生
越来越大的影响
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率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而
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回收,这就造成了我国许多产品因包装问题而无
法出口。我国出口的商品包装不注意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加
之包装材料材质较差,部分出口产品的包装中还大量使用木材、稻草等外观粗陋、易含病虫害
的包装材料,给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提供了机会。
另外,许多发达国家都重视商品标志标签制度,对标签内容、文字、图形、代号等都有专
门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往往对我国的出口商品造成障碍。而在出口商品的条码化方面,由于我
国实现条码化的企业和产品为数不多,不但不能适应无纸贸易(即电子数据交换 EDI)的发展,
而且由于无条码商品很难进入国外的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也同样成为技术性市场准入的限
制。
建立并完善标准体系
由于我国家用电器标准体系定位于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并充分考虑我国的行业发展现状和
技术水平等具体国情,因此,所制定的标准既要满足产品出口国的技术需要,又要符合国内市
场的各项技术要求。这样,在产品销往欧洲时无需为标准的不同和技术要求方面的差异而对设
103
计,工装和设备做大量的改动,为我国的家用电器企业在商业竞争中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为我
国近年来产品出口量的连年递增创造了通常的技术通道。
涉及家用电器的国际标准以 IEC 系列为主,另外,还有北美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标准。要认
真分析各地区、国家标准间的不同和差异;关注其变化动向。
考察国际、国外相关的标准体系及架构,应在以下几方面建立并完善我们的标准体系:
a, 产品标准--各种家用电器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标准;
b, 安全标准--各种家用电器产品对应的安全标准;
c, 生产标准--家用电器生产能过程、工艺过程标准;
d, 能效标准--各种家用电器产品生产、使用时能耗标准;
e, 环境标准--各种家用电器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与判断;
f, 资源节约与再生利用标准--各种家用电器资源节约与再生利用。
上述各方面构成我国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架。
在我国家用电器标准的整体构架中,多年来,安全标准一直等同采用国际 IEC 标准;具体
产品标准大部分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的水平;产品能效方面的标准也已经开始建立并执行,但
在产品的可靠性方面的指标与国外先进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
家用电器生产能过程、工艺过程的标准有些再从新制定,有些正在完善。
涉及环境方面的标准是我们相对薄弱的环节,国外经过如若干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建立起
来,我们需要加快这一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资源节约与再生利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这一领域标准的研究和创建,需要我们给予高度重视。
通过对出口企业的了解,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家用电器企业在出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是不了解产品销往国的标准。有些企业既没有能够及时了解和跟踪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变动,也
没有及时地根据法规和标准的变动作出设计和生产方面的调整,进而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处于被
动的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对产品销往国的标准进行及时跟踪和深入研究,以找出相应的对策
指导企业的设计、生产和出口工作。
目前,就我国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的现状和能力来讲,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来解决上述问题在
短期内似乎难以实现。鉴于此,十分迫切希望政府部门领导, 由相应的行业技术管理机构通过
整和国内的相关资源提供技术支撑,以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贸易技术问题争端。
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总体战略目标是要在中国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家电行业
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个体系应该符合 WTO/TBT 和 SPS 的各项原则。应争取在较短时间内
在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认可等方面接近和赶上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最近几年的工作重
点侧重于技术标准方面。通过分析、对比发达国家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研究建立我们行业
及产品领域里适应新时期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起一个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
预警系统。
组织机构、经费、人员的落实
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认真对待并落实:
104
首先,要做到组织机构的落实,要切实加大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并加强现有的家用电器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时跟踪国际和发达国家在标准和法规方面的进展情况。要加强我国家
电行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工作,开展与国外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双边认可。要尽早建立起一
个家电行业预警系统的管理机构,总体负责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对。其功能包括信息收
集、对预警信息可靠性和紧急性的分类与初步处理,确定重点预警地区、领域、企业和产品,
开展与其他行业的预警信息的交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及应对措施。
第二,要通过国家的支持和家电企业自愿投入,创立一种良性循环的经费机制,做到家电
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经费落实,使这项工作能长期持久的开展下去。
第三,要逐步培养一支既精通 WTO 技术性贸易措施原则,又熟悉我国家电企业技术状况和
水平的骨干力量。做到人力资源的落实。
第四, 要逐步开展对我国的家电企业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重要性及案例的教育,
提高整个行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堡垒的认识和能力,做到企业素质的落实。
有了上述的条件,才能使我国的家电企业在加入 WTO 的有利形势下,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才能使家电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走向世界。实现把我国从一个家电生产大国发展成一个家电生
产强国的目标。
在家电行业标准化发展战略上,首先,要明确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这是树立“中国
制造”品牌的国际形象的保障,我国的家电品牌战略应与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合。其次,行
业标准化发展战略、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要配合产业发展战略和贸易发展战略,对我国家电行
业的保护作用要确保合理适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机制和技术创新机制作用的发挥。第三,应尽
快与我国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摩擦较多的国家建立双边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加强双方在技术
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交流,建立相互认可的实验室。第四,要善于分析和区别国
外技术壁垒中合理的与不合理的部分,采取不同的对策。
中长期规划设想
必要措施及制度保障
中长期的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战略应有相应的措施及制度保障。在技术标准、技术
法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应逐步达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 要将技术创新和技
术改造作为行业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首选策略。政府要指导各类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
略,走科技兴贸道路,积极扶持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行业要制定适合企业发展和产业特点的品
牌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战略与
技术发展政策、科技兴贸战略结合起来。政府要大力支持企业对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各主
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为增强和保持优势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政府可以支持一些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具有战略
意义的商业性产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还可以在金融、出口、税费、财政等方面,对企业技术
创新给予必要的扶持与优惠。要推动与国际接轨的产品标准化工作,推动标准化质量管理,加
强相应的检测体系与认证体系建设。 行业协会应促进联合开发支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努力形成自己的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突破国外技术壁
105
垒,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应加强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设立公共技术平台,资源共
享。在一些优势领域,如重大科技立项和攻关方面,应有意识地先发制人,直接根据国际标准
进行研发,由跟跑到领跑,有力抗衡跨国集团的竞争。
信息收集与快速反应机制
企业应加强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收集,以改进生产,绕开
壁垒。要加快制定和实施以品牌战略和专利战略为支撑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自主标准"是破解技术壁垒的关键,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技术突破"
上,变被动受限为主动调整。同时,要转变经营理念,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与环保品质,加快
从粗放型、集约型向生态型发展的转变,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家用电器企业在出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不是产品达不到国外的标准,而是企业没
有能够及时了解和跟踪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变动,在设计和生产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以至在国际
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今后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将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利
益通过国际标准化渠道得到充分和根本的反映。
要建设和完善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及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原因是我国缺乏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在对国外技术壁垒有预警的情况下,
一般企业都能采取应对措施,产生较明显的效果。因此从中期设想来看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家
电行业预警信息的管理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在家用电器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
面应该加大工作的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长期规划设想
长远期规划主要是提高家电行业技术支持能力。因为,技术支持能力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体
系及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的战略重点。要把家电行业的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列入国家科技发展和
家电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去,由政府组织前瞻性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议题具有公益
性,技术含量高,受益者是本国企业和公众。
要尽快在技术标准、技术法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达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
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使国际标准、法规和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中国国
情和产业政策,反映中国家电行业的需要和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中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家电生
产大国,家用电器世界制造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因此从长期来看,必须加强家电企业的技术
水平和行业实力,积极参与家电产品国际标准“游戏规则”的制定。
针对国际上技术性贸易及壁垒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特点, 应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共同采取
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政府方面
首先,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建立宏观管理机制。我国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组织国
内有关部门形成统一协调机制,研究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走科技兴贸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次,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双边认证。为减少贸易摩擦和减轻国内企业负担,我国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标准制定工作。当务之急是制定贸易标准和有关电子商务的标准,
106
严格推行 ISO 9000 和 ISO 14000 的认证。同时我国在进行国际经济合作时,要积极推广我国
标准的使用,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控制出口市场。
第三,建立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加强研究和引导生产。由于主要贸易对象国技术性贸易壁
垒种类繁多,应该有专口的咨询部门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收集和分类工作,及时跟踪,
便于向国内企业全面宣传,引导生产。同时认真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主
要出口产品的影响,帮助企业打破壁垒,扩大产品出口。
企业方面
首先,对各种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信息保持高度敏感性,时刻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尤其
是发达国家(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新动态。
其次,“防治”结合。防,是指企业应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生产符合外国技术标准特别是
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预防和极力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治,是指当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要通
过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企业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防”与“治”一定要做到紧密结合,不可偏废一方。但必须强调的是,预防才是“硬”道
理,应以预防为主。
第三,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泰然处之,灵活应对。客观地说,我国
企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生态环境等方面,与西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正是这些差距,为发达
国家凭借各种措施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留下了设置障碍的空间。企业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理性
应对,而不是凭感情用事,动辄将技术性问题政治化,而要求政府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由于技
术性贸易壁垒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同时共存,很难确切的评论对错,因此企业应充分意识到这一
点,注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生态环境等的保护意识,积极地将这些意识体
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之中,敢于对产品高标准、严要求。
第四,积极申请合格认证。合格认证包括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产品认证要有所选,因为
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产品认证标准,企业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就通
过他们所要求和认同或承认的认证,并获得相应标志;没有特别要求的,就不需要进行产品认
证,只要客户和进口国海关、商检部门同意就行,不必花费过多的认证成本。体系认证则是越
多越好:通过 ISO 9000 认证, 表明企业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产品质量将得到有效保证和
不断改进;通过 ISO 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表明企业爱护环境,是对社会负责任
的;通过 OHSAS 18000 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则表明企业尊重人权、重视人身健康与安
全,处处以人为本,讲究道德和信誉。所有这些认证,都是对企业品质的肯定,为企业带来商
机和利润。
第五,提高创新能力。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这就提示我们,企业要以
市场为导向,与科技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携手,注重科技创新,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应对挑
战。
行业技术性贸易壁垒近期对策研究
国别对策研究分析
107
随着世界贸易经济形式的复杂多变,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使得整个国际贸易呈现出新
的地区保护主义倾向,并且,国际贸易中的保护的措施和手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
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隐蔽性较强、透明度
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措施--技术壁垒,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
易造成很大的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
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种种考虑或借口,也设置了各种不同的
市场准入障碍。
这些技术壁垒或障碍,因其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
的隐蔽性,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国
际家用电器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世界各国在开放本国市场时,经常利用技术壁垒来保护本国的
利益,手法不同,差异也较大;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区别对待。
例如,日本为保护本国空调器市场,要求进口产品必须通过特殊的盐雾试验检测;欧盟为
保护本国电器市场,要求进口产品必须通过电磁兼容(EMC)和能耗检测等。
我国是名副其实的家电大国,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等家电产品的产
量居世界第一,生产能力也位居世界前列,家用电器世界制造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具备参与
家电产品国际标准“游戏规则”制定的技术水平和行业能力,所以我国也应针对不同国家的技
术壁垒特点,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提高国际竞争力,并起到替代关税壁垒的效应。以下是
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几个主要国家家用电器技术壁垒近期对策的几点思考:
各国技术壁垒在形式上、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 技术标准、法规繁多,使出口国防不胜防。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
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标准、法规,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
准。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 10 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 万种,据日本 1994
年 3 月调查的结果其就有 8184 个工业标准和 397 个农产品标准。美国是目前公认的法制、法规
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技术标准和法规之多就不必赘述。
2) 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
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有的标准甚至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造
成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有限,很难控制到发达国家的高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受经
济条件制约,本国的检测机构检测力量有限。如果让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相当昂
贵,成本增高,从而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3) 通过精心设计和研究某些标准,专门用来针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
4) 制定的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对外国
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
5)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签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
设置技术壁垒。有一年,澳大利亚准备从我国南京某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质量表示满
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 900cm,与他们的包装规格高为 914cm 不符,不便于流通周转,这
样,包装规格便成了贸易的壁垒,使 100 吨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108
对美国技术壁垒近期对策的思考
1)技术壁垒的特点
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体和头号科技大国,其技术壁垒体系拥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首先,美国的标准和法规名目繁多。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
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 5 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 4
万个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美国标准体制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
要区别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
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
采用,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 400 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
者,但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
制定和推广。这一体制造成的结果是技术标准数量繁杂,要求比较苛刻,如果用来作为国际贸
易的标准,经常会让人防不胜防。例如,要向美国市场出口木制或金属的梯子,至少会遭遇 30
个以上相关的标准或法规,涉及到材料、用途、包装等。这些标准由不同机构制定,有一些是
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但主要是“自愿标准”,如果没有做充分的调研,产品就容易“犯规”。
美国技术标准的分散化还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要求做出
灵活反应,及时从标准角度出台限制性措施。
其次,美国的技术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合格评定,是指对一种产品是否符合特定标准
或技术规定进行确认的过程。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
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
第三,美国合格评定系统结构分散,其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美国独
立实验委员会”有 400 多个会员,测试认证在美国已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每年营业额在 100
亿美元以上。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
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本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
证效力。在合格评定领域,美国近年来对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越来越重视。这意味着,相关
企业在认证上有时会面临额外要求。如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和卫生署规定,所有在工作场所使
用的设备,都必须得到经过其承认的独立实验室的认证。
2000 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出台了《国家标准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
体系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使美国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
受。显然,美国是想通过“标准先行”进一步控制国际市场,同时达到突破别国技术壁垒的目
的。
2)对策
美国这种利用技术标准国际化来克服技术壁垒不利影响的思路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国的生产商和市场潜力是最有影响力的因素,如果善用这些因素,在
国际技术标准的竞争中完全可以取得自己的发言权。美国标准本来就多,要求也高,再加上评
定系统的复杂,本国公司有时都不容易应付,更何况那些想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对我国
公司来说,接受美国指定实验室的检测,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使进入美国市场的难度和贸
109
易成本增加。另外,由于合格评定包括取样、测试、评估等一系列环节,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
通过更苛刻的等级要求加以控制,因此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被有效地制约。所以我们应重点做好
以下两点:
a) 科技开发与标准化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但我们在研
究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同时,要将科技开发与标准化政策统一协调,要最大限度地普及和应
用技术开发成果,把标准化作为通向新技术与市场的工具,要深刻认识以标准化为目的的科技
研究开发的重要性。同时,还要加快标准国际化的速度。
b) 主动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技术标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
力,如果我们“技高一筹”,壁垒又能奈何?海尔就是以高标准、高技术、高质量超越技术壁
垒的典范。据了解,欧洲准备于 2005 年执行的 A+节能标准,比现行的 A 级能耗标准还要节能
20%-30%。目前,除海尔外,只有另一个品牌的一种型号的冰箱能达到此标准 .我国是制造大
国,但还不是制造强国,所以提高技术水平,应对技术壁垒迫在眉睫。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
应积极面对技术壁垒而不是怨天尤人,在不断攻克技术壁垒的同时,促进企业改革创新,促进
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跨越。
c) 针对美国普遍采用的“第三方评定”,国内产品要想在美国打开市场,必须经独立实验
室和测评机构的测试,取得 UL 安全认证。同时,美国政府还规定:供应商都要进行 ISO9000 注
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对欧盟技术壁垒近期对策的思考
1)技术壁垒的特点
欧盟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这些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
的国家,尤其在有关电机、汽车、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
a) 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
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
b) 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
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
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 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
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 CE;③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 ISO 9000 合格证书。
同时,欧盟还明确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
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例如:德国在技术标准、法规方面,目前应用的工业
标准约有 万种,虽然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并非要求进口商品全部符合这
些标准,但许多德国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商品,因而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实
际上已成为推销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工业标准外,德国法律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
特别安全规定或其他强制性技术要求,例如,电气用品必须符合 VDE 安全标准;机器、工具、
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法国政府
规定,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 NFC92-250 强制性标准。欧洲共同体规定
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 ISO 9000 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110
c)欧盟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减排温室气体,保护本国利益,通过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
标准,用以限制不符合能耗、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口,这些对国际贸易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绿
色壁垒”。
d ) 针对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 截止 2009 年年底, 欧盟先后出台了 12 项有关 ErP 指令实
施措施的 TBT 通报,除了关于洗衣机生态要求的实施措施仍处于草案阶段外, 其余实施措施都
已经以欧盟委员会法规的形式正式发布,详见表 1。其中第 244/2009/EC 号法规涉及紧凑型荧
光灯的生态执行措施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分阶段开始执行,是首个真正意义上对用能产品执行
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其余法规自 2010 年 1 月起陆续实施。根据欧盟的工作计划,关于锅炉、
热水器、计算机、影像设 备、电泵、工业用抽气扇、家用电风扇、复杂型机顶盒、干衣机、真
空吸尘器、家用照明设备(反光灯和灯具)、固体燃料小型燃烧装置等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也将
于未来 1~2 年内发布,相关实施措施达 20 多项,其中大部分将于近期出台。
2009 年 10 月,欧盟公布了新的 ErP 指令(2009/125/EC),代替 EuP 指令(2005/32/EC),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生效。该指令是在 EuP 指令的基础上将产品范围从直接用能产品扩展到间接
用能产品,如窗户、淋浴喷头等产品。总体上,原 EuP 指令的主要条款,如实施措施的确立方
法、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等则予以保留,但适用范围的拓展将进一步影响我国更多产品出口欧
盟。
2)对策
a) 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所以要让我国
的质量技术国际化。春兰电器实验室率先通过 CE 认证,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面临严峻的行业
竞争形式,依据春兰国际化战略实施步骤,春兰第一个向德国莱茵公司递交了 CE 实验室认证申
请。莱茵公司依照国际最新的 ISO/IEC17025 认证体系对春兰进行了考核。因为莱茵公司与
ISO/IEC17025 认证体系都代表着国际质量、技术与管理检测的最高水平,所以通过这次认证的
春兰产品可凭此在欧盟畅通无阻。同时,中国的电器实验室通过 CE 认证也标志着中国的研发、
生产能力已达到国际标准,中国的消费者能以发展中国家的价格购买到发达国家的质量与服
务!
b) 国内的企业应当尽快熟悉并且研究欧盟纷繁复杂的各种标准,以便及时做出应对。例
如:厦华海外公司掌握了欧盟彩电的制式与我国不同,技术要求比较高,用户消费心理很成
熟,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内在质量以及使用质量都非常挑剔。厦华的工程师们就多次深入欧盟
各国做详细的市场调研,针对消费者的习惯设计了几十种不同规格和款式的彩电,而且提早通
过了各种苛刻的技术和标准认证,以便随时准备接收挑战。结果在 2002 年中国彩电获准重返欧
盟后,厦华的彩电成为近 10 年来第一批出口到欧盟并免征反倾销税的彩电。这中间显示出来的
国际化视角、前瞻意识、对目标国消费市场的准确把握,确实值得其他企业深思和借鉴。
c) 欧盟由多个国家组成,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
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但国内熟知这些标准的国际标准化人才
匮乏,主要是因为国际标准化人才必须外语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知识渊博,是
该领域的技术或标准的专家;掌握整个国际技术和经济状况的动向;知道自己所属的企业、产
111
业在国内及世界上竞争的能力和位置,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国外企业和产业的动向。鉴于以上
情况需要国家和企业培养大量的国际标准化人才,通过国际标准化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对国际
标准、技术、贸易等进行交叉结合研究,搜集并分析有关信息,包括贸易对象国的法规技术标
准和 WTO 有关技术壁垒协议的研究,及时辨析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供政策和技术改进建
议,从而有助于我们逾越技术壁垒。同时,经常参加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活动,多与国外同
行交流,及时准确的将欧盟的新信息反馈到国内。例如上文提到的 2005 年欧盟将执行 A+节能
标准,消费者购买一台 A+节能冰箱,将获得政府 100 欧元的补贴。所以,国内企业在未来几
年,要参与欧洲冰箱市场的竞争,就必须及时掌握此政策,并着手研发产品,进行认证。
d) 我国家电要想打入欧盟,必须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即家电的能耗问题。目前全球已
有近万家企业获得了 ISO14000 认证,而我国只有区区数百家。所以,首先要积极实施
ISO14000 和环境标志认证,加快与国际接轨,使产品从原料生产到回收利用的全过程得到环保
控制。其次,要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环保技术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我国要从多领
域、全方位上扩大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
技术和资金支持,特别是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如保护臭氧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赠款
支持。第三,要加强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我国要选择若干个地区,借鉴国外经验,建
立适合中国实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在环境恶化或环境改善对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的
影响的定量化上加强研究,把不可更新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
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量
化,实现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有偿性,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与节约。尽快颁布实施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提高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排温室气体,保护我国利益。
e ) 针对 ErP 指令的实施, 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而言, 首先是一次产品设计理念革命。
指令要求设计新产品阶段,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
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
源的影响程度。生态设计理念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产品设计人员来说是完全陌生的。而欧盟
国家在 ErP 指令实施前, 已经做了充分准备;一些外资企业在长期战略规划中,也均有环境化
目标,技术方面也有相当的储 备。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在短期内用生态设计理念来指导
产品设计, 突破 ErP 指令的限制,面临的困难相当大。难点主要在于缺乏绿色设计能力,缺乏
定量化评估产品对环境影响的能力,缺乏对生产流程和供应商的日常监测和管理,缺乏绿色材
料数据库等。
我国应对欧盟用能产品指令的对策思路:
1.及时组织跟踪 ErP 指令最新进展,加强通报预警工作。
我国应积极跟踪、翻译、分析欧盟官方各类实施措施以及协调标准的发布情况,密切关注
欧盟各国的转化实施进展。通过官方权威渠道及时发布信息,以便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可以
及时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争取应对和准备时间。
2.开展指令基础研究,制定应对工作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目录
112
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应携手合作,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加强对
欧盟 EuP 指令生态设计要求及关键技术指标制定依据等基础性研究。应组织力量摸清我国相关
标准和我国企业技术水平现状,通过对比分析,明确我国相关产业同 ErP 指令生态设计要求的
差距、应对重点和技术难点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制定应对 ErP 指令的关键和共性问题目录。
3.培育和建设产品生态评估机构,推进认证与检测国际一体化
生态评估以及检测是应对 ErP 指令的两个关键问题,是技术文档准备和符合性声明的重要
基础工作,也是加贴 CE 标志的前提。生态评估机构将在降低企业检测成本、帮助企业建立产品
生态档案、进行生态评估以及生态改进等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培养和建立有生态评估能力的
机构,有助于企业尽快建立生态“健康档案”,明确生态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应性地
对 ErP 指令影响企业出口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科技攻关,并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积极采用
生态设计理念和方法等措施,不断改进产品的生态性能,以满足 ErP 指令的要求。
4. 尽快建立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在追求可持续发展、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生产及使用绿色节能环保产品是大势所趋。我
国政府和企业都应意识到欧盟 ErP 指令的先进性,积极建立生态设计的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
在国家层面,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力量,研究国内生态设计标准存在的问题,建立
科学的标准体系,制定一批既适合我国国情及有利于企业发展需要,有符合欧盟 ErP 指令宗旨
的标准,方便企业的实际操作。对于企业,应有长远眼光,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开展生态设计
研究,为产品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提升产品的生态性。
对日本技术壁垒近期对策的思考
1)技术壁垒的特点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
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烈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
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
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
标为由拒之门外。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亦为严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而
这些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
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每年
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
三种。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市场不仅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做文章,而且在进口产品的生产程序上也倍加重视,
实行全过程管理监控体系。在发达国家人士的眼光里,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卫生,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程序至上,但我国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这样就常常难以逾越 TBT。
2)对策
由于日本技术壁垒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应重视对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的研究,时
刻注意日本国际化标准工作的新动向;重点对待《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
113
控制法》等法律对进口商品的严格管制;我们还必须从思想根源上彻底改变重结果轻程序的看
法,实行全过程管理监控体系。但更重要的是向上文提到的要掌握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对于任
何一个行业都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核心技术的积累就等于失去了话语权,没有技术作后盾,即
使在市场上、价格上多么骁勇善战,也很难摆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局面,6C 封杀我国
的 DVD 机,就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
实施对策对贸易的影响和实施对策的条件分析
以上对策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弊有利。
弊:出口产品的成本将有所上升,我国的家电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价格优势将有所下降,
企业在利润上将有所减少;对技术要求很高,增加了出口产品研发的速度,产品在品种、种类
上和数量上相对减少;标准提高,很多非环保产品、高能耗产品将失去市场等。
利:引导国家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节能市场准入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
低污染,消除绿色壁垒,促进家用电器扩大出口;迫使企业为自身生存在产品营销、研发上加
大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有利于消除低价格竞争带来的不利后果,提高产品在质量、技
术、功能和外观等,提高产品竞争力,不断跟上国际潮流的发展等。
这些对策的实施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和标准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虽然取得了一
定成绩,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技术标准工作的足够重视,缺乏对一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
准深入系统的研究,我国技术标准总体水平偏低;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是寥寥无几,
这样很容易受制于人。以标准为例,我国共有国家标准近两万项,其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平均水
平仅占 %,而企业的国际标准采标率不到 15%,而且,由于受制于科技实力,我国标准化投
入不足。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制定的成千上万项国际标准中,绝大多数由发达
国家参与起草,中国参与制定的实属凤毛麟角。20 世纪经济发展的经验也表明,谁制定的标准
一旦为世界所认可,谁就会从中获得莫大的市场和经济利益。可见,TBT 的背后,实质上是各
国科技实力的角逐,已是各国面向激烈的国际竞争的战略行为,国家都应给予强有力的技术支
持。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近年来也有抬头迹象。尽管明知是贸易保护,但因一些国家是在世贸
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因此较难应对。但事实上,随着发达国家科技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客观上人们提升了对安全、健康、环保的要求,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对
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顺应世界和时代潮流,努力向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水平靠拢,并积极
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尽快筑起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切实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第三,随着世界经济共同化,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
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发展
水平仍不高,出口商品结构仍有不合理之处,一些产品档次还较低,所以更应采取对策。国家
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时分析和考虑技术性贸易壁垒敏感度,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并根据
国际规则,建立与完善中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尽快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化水平,改善企业
114
竞争力的内外环境,促进出口,同时维护合法权益,规范进口。企业也应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
的具体要求,完善产品自身质量,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否则,就得跟在别人后面爬行,日本松下公司的录像机发展史就证明了这一点。
俗话说的好,“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
业卖标准。”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要想打破他国技术壁垒,就必须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工作,
力争在今后 5 至 10 年内,研制出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填补一批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检测
手段、方法和计量标准的空白,并使之成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国际公认标准,让越来越多中国
研制的“筐”来量装世界的“苹果”。
家电行业的比较竞争优势分析
“中国造”在美国市场的表现足以令国人自豪,但其中的缺憾也是明显的。首先,中国商
品基本都属于低附加值产品。据统计,美国市场上单位价格 50 美元以下的日用消费品中中国产
品的比例最高约达 90%。
低价格一直是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优势。中国加入 WTO 对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和国
际市场还将产生新的推动。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产品将很难在 WTO 框架内长期保持和倚重
价格优势。
其次“中国造”并不等同于“中国货”。除了少部分低价家电、玩具和小百货等是地道的
中国产品,绝大部分在美国市场的中国工业产品都是国外品牌,它们的产品设计,质量监管与
营销体系都还是外国“专利”。这二者都意味着,中国在产品利润中的获益比例不高。
在最近一年多的时间,总有人认为“中国已成为世界制造工厂”。 但至少目前中国还不是
世界制造工厂,即使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领域产量很大、出口额比较高,我们与发达国家还
有很大差距。
加入 WTO 之前,我们认为中国的民营机制是民营企业最大的核心竞争力。在加入 WTO 之
后,这些民营企业面临的对手将是更加灵活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我们在谈到中国比较优势的
时候,首先要谈到人力成本问题,认为这是我们中国企业很核心的比较优势。实际上我们可以
看到,国外的企业进来以后,跨国公司照样可以利用我们低成本的人力资源。因此,人力资源
的低成本已经不仅仅是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它可能成为所有进入中国跨国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
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诸多标准的方式来跟我们竞争。显
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知识产权将成为中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核心力量。
企业拥有技术还不一定成为自身的核心能力,拥有知识产权仍然不可能成为自身的核心竞
争力。技术创新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利用知识产权、利用技术创新
的商业模式更重要。有人说比尔盖茨是技术天才,但他更是一个战略家,中国就是缺乏这样的
战略家。可以说战略设计是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变成利润的很重要的核心,战略设计的核心就是
盈利模式。
现在竞争的现实是,我们面对国外已经很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大量的研发费用、众
多的技术研发人才,我们如何来跨越?如果说人家在增加研发费用,我们也在增加研发费用,
115
在相同的跑道上起跑,我觉得他们有可能比我们跑的更快,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竞争,我们很
难赶上别人,所以这里面有一个跨越式的发展问题,能不能实现这个跨越式的发展,需要我们
认真去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导致国内劳动力成本的
提高,加之国外大公司的生产场地大量前往中国和劳动成本比中国更低的东南亚等国家(例
如:越南和印度等),将使“中国造”的成本优势在未来不复存在。
不容置疑,获取一个专利就意味着占有这项技术的市场。而放眼国内,原本产品最具价格
优势的“中国制造”,在我国企业频频遭受专利危机后,在市场中地位已显得岌岌可危。如何
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中国家电企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只有尽快提高靠自身的核心
竞争力,才能保持住我们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116
附录 A GB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
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GB 中的该章由以下内容代替。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 的家用微波炉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也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 AA。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
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
本标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 101: 注意下述事实:
——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公共卫生部门、劳动保护部门和类似的部门来制订的。
注 102:本标准不适用于:
——商业用微波炉(IEC 60335-2-90);
——工业用的微波加热设备(IEC60519-6);
——医疗用的器具(IEC60601);
——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器具,如:存在有腐蚀性或者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灰尘、蒸气或
者瓦斯气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GB/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
要求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面包片烘烤器、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
特殊要求
3 定义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额定频率为输入频率。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117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正常工作是指微波炉在工作时,将壁厚最大为 3mm,外径约为 190mm 的圆柱形硼硅玻璃容
器放在腔体搁架的中央。容器中放入初始温度为 20℃士 2℃, 1000g 士 50g 的饮用水作负载。
微波炉 microwave oven
利用频率在 300MHz-30GHz 之间的一个或多个 ISM“频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腔体内食物和饮
料的器具。
组合型微波炉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s
也可以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的微波炉,此电阻元件可与微波同时或交替连续工作。
注:电阻性电热元件通常被用来提供辐射加热,对流加热或蒸汽加热。
腔体 cavity
由器具内壁和门围成的用来放置食物负载的空间。
搁架 shelf
腔体内放置负载的水平支撑物。
门联锁装置 door interlock
如果炉门不关闭,则使磁控管不能工作的装置或系统。
门监控联锁装置 monitored door interlock
带有一个监控装置的门联锁系统。
温度传感探头 temperature-sensing probe
一种插入到食物中用来测量食物温度的装置,它是微波炉控制器装置中的一个部件。
4 一般要求
GB 的该章适用。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 的试验需要增加一个样品。 注 102: 的试验需要 6 个联锁装
置样品。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试验不是依照自然章节的顺序而是依照下述章节的顺序进行:32,,,
,,7~17,20,21(~ 除外),18,19( 除外),22(,
118
, 和 除外),23~31,~ 和 。 微波炉按电动器
具进行试验。
III 类温度传感探头只经受 的试验。
6 分类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微波炉应为 I 类或 II 类。
7 标志和说明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上应标出其在 ISM 波段内工作的标称频率(单位:MHz)。
如果移开盖子将导致微波泄漏量超过第 32 章规定的值,则在移开任何盖子时应清晰看到下
述警告内容:
警告
微 波 能 量
不 要 移 开 此 盖
若器具中装有一个用熔断器保护(除 D 型保险管外)的电源插座,则该器具应标出熔断器的
额定电流。当器具使用的是微型熔断丝时,应标明该熔断丝具有高分断能力。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重要的安全说明
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以供将来参考
使用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警告性内容:
—警告:如果微波炉门或门封已损坏,则不得再使用,直到经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修好为
止。
—警告:除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外,其他人来执行检修操作都是危险的,包括拆下防止微波
能量泄漏的防护盖等操作。
—警告:禁止加热装在密封容器内的液体或其他食物,因为这样有可能发生爆炸。
—警告:只有在已经提供充分的指导以致于儿童能够采用安全的方法使用微波炉,并且明
白不正确的使用会造成危险时,才能允许儿童在无人监控的情况下使用微波炉。
—微波炉顶部外壳的上方所需自由空间的最小高度。
—在微波炉内仅能使用适合的器皿。
—当加热用塑料或纸包装的食物时,应注意观察微波炉,因为有着火的可能。
—如发现有烟雾,应关掉器具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并保持炉门关闭,以抑制火焰蔓延。
119
—微波加热饮料会导致延迟喷溅沸腾,因此取出时必须小心谨慎。
—奶瓶和婴儿食品罐应经过搅拌或摇动,喂食前应检查瓶内食物的温度,避免烫伤。
—微波炉不能用来加热带壳的鲜蛋和已煮熟的蛋,因为在用微波加热时甚至在加热之后它
们可能会发生爆炸。
—清洁门封,腔体和邻近的部件的细节。
—应定期清洁微波炉并清除微波炉所有食物残渣。
—不清洁微波炉会致使器具表面劣化,这会影响器具的寿命可能会导致危险的情况。
—此微波炉只能使用为该微波炉推荐的温度传感探头(适用带有温度传感探头的微波炉)
—微波炉不能放置于橱柜。除非已被试验允许(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声明微波炉打算用于
独立安装,嵌装或放置于橱柜,都应给出橱柜的最小尺寸)。
—如果微波炉预计放置在橱柜中,并有一个附加装饰性门,那么说明书应声明在微波炉正
常工作的时候装饰性门必须打开。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条的警告内容字体高度至少为 3mm。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在微波炉正常使用时易触及的部件,应按照 B 型试验指的测试方法,使用 IEC 61032
的 18 号试验指进行测试。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在微波炉正常使用时易触及的部件,应按照 B 型试验指的测试方法,使用 IEC 61032
的 18 号试验指进行测试。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GB 的该章不适用。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的该章适用。
11 发热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除嵌装式微波炉外.其他微波炉按电热器具所规定的要求来放置。
在微波炉上方按说明书规定的最小高度位置加装一个顶板,该顶板的深度从测试角后壁算
起应为 300mm,其宽度应大于微波炉宽度的 150mm。
可以安装在橱柜的微波炉应被放置在制造厂说明书中指出的最小尺寸的橱柜内,用于制作
橱柜的夹板与测试角壁使用的胶合板相同。器具应该靠近测试角后壁和任一侧壁。
橱柜的门应是开放状态。
120
代替:
器具工作 3 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加热 10 分钟后停止工作 1 分钟,在在停止工作期间打开炉
门,更换负载。
增加:
微波炉外表面温升只测量不靠近测试角边壁和底板的器具表面。
对于出气口栅格以及距离栅格 25mm 的表面没有温升限值。
注 101:温升表面不包括手柄。
12 空章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的该章适用。
14 瞬态过电压
GB 的该章适用。
15 耐潮湿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将 含有约 1% 氯化钠的水溶液匀速地倾倒在搁架上,倾倒时间不短于 1min。如果搁架
能收集溢出的液体,则先用该盐水溶液将它注满,然后再将另外的 上述水溶液倾倒在上
面,倾倒时间不短于 1min。
温度传感探头的结构应保证其绝缘不受水的影响。
是否合格,可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
探头全部浸入 20℃士 5℃含有 1%氯化钠的水溶液中,在约 15min 内,将水溶液加热至沸
点,然后将探头从沸水中取出立即浸入温度为 20℃士 5℃的上述水溶液中 30min。
该过程进行五次,然后将探头从水溶液中取出,并抹去表面的水迹。
接着,探头应能承受 的泄漏电流试验。
注:可拆卸的温度传感探头不用连接到器具上进行试验。不可拆卸的温度传感探头则在微
波炉内进行试验,且尽可能多地使探头浸入到水溶液中。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增加:
磁控管电源变压器绕组应有足够的绝缘。
是否合格,可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
开关电源型变压器进行 试验,其他类型电源变压器进行 试验。
对开关电源型变压器初级绕组与次级绕组之间的绝缘施加频率为 50Hz或 60Hz 的正弦
波电压,时间为 1min。施加的电压值为次级绕组工作电压峰值的 倍再加上 750V,最小不
少于 1250V。
试验期间,绕组间或相同绕组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
121
将频率高于额定频率的正弦波电压施加到电源变压器初级端子上,使其次级绕组感应
出二倍的工作电压,试验持续时间为:
—频率不超过二倍额定频率时为:60s;或
—更高频率时为:120×( 额定频率/试验频率)s,最短为 15s。
注:为避免出现过度激磁电流,试验电压的频率应高于额定频率。
试验从最大为 1/3 试验电压值开始,然后迅速增加到规定值,但不得突变。试验结束时,
在切断电源前将电压以相同的方式降到试验电压值的 1/3。
试验期间,绕组间或相同绕组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磁控管电源变压器及相关电路不需进行本试验,这些试验在第 19 章中进行。
18 耐久性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微波炉的门系统,包括铰链、微波密封件和其他相关部件的结构都应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
的磨损。
门系统试验按下述方法交替进行:先让微波炉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并带有适当的微波吸
收负载,操作 10 000 个周期,另外在微波发生器不工作状态下再操作 10 000 个周期。
按正常使用情况将门打开和关闭,门应从关闭的位置打开到 135 度-180 度之间,如炉门可
打开的最大角度小于 135 度,则应将门打开至最大的开启位置上,操作的速率为每分钟六个周
期。
试验中如果用的是干负载,在开始试验前和每操作 10 000 个周期后,加 100g的水负载,
微波炉工作直至水蒸发干为止。
反复进行试验直到门系统工作 100 000 个周期。
试验结束后微波炉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第 32 章中的规定限值。
注 101:为了进行试验,可以使控制器不工作。
注 102: 试验中若发生元件损坏,而这种损坏不会影响到符合本标准要求,为了完成试验
可更换此元件。
19 非正常工作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器具不进行 的试验,而是在额定电压下经受 的试验来检查是否
合格。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122
让磁控管阴极到阳极的电路依次开路和短路,如果其中的一个故障条件导致输入电流随工
作电压的减少而增加,那么就以 倍的额定电压工作;如果输入电流随工作电压的增加而增
加则应以 倍的额定电压来工作。
磁控管的灯丝不短路。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绕组温度不应超过表 8 所示的值。只有允许预置启动时间的器具和具有保温功能的器具,
才被认为是工作到直至建立稳定状态的器具。
在试验时间,按第 32 章要求测试的微波泄漏应不超过 100W/m2,但施加的负载是按每一个
试验条款所规定的负载进行施加。试验后如果微波炉仍能运转,它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微波炉在控制器被设置到最不利的位置并且腔体内无负载的状态下工作。
工作周期是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建立稳定工作状态所需的时间,取较短者。
微波炉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并短路正常使用中工作的定时器或其他控制器。
注:如果微波炉的控制器不止一个,则将这些控制器依次短路。
微波炉在正常条件下并模拟可能出现的电气或机械元件单一故障条件下工作。
应将微波控制器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上,并且器具工作到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
90min,取较短者
注:故障状态的例子:
——同一平面通气口堵塞(如果是嵌入式器具则不适用);
——转子的堵转转矩小于满载转矩时电动机转子的堵转;
——易卡住的运动部件被卡死。
微波炉在下述条件下工作,控制器设置到最不利的位置,土豆负载放置到搁架上最可能
引起着火并且可能蔓延到其他易燃物的位置。
土豆大约呈椭圆,质量在 125g-150g,其短轴长至少为 40mm,长轴不超过 140mm。为了满
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可对称地减少土豆的长短轴长度。将直径为 ±,长度接近土豆
长轴的钢丝沿土豆长轴方向插入。
当微波发生器停止工作 15min 后或腔体内火焰熄灭后,方可认为试验结束。
在试验期间,腔体内的火焰应控制在器具内。
注 1:在试验期间 不适用。
在试验之后,如果微波炉仍能工作,则更换已损坏的可拆卸搁架并按 的规定进行试
验。如果试验后微波炉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在一台新的微波炉上重复该试验。
注 2:不合格可能是由于先前累计的试验结果引起的。
具有一个装饰性的门和(或)放置在一个橱柜中的嵌装式器具,在装饰性门或者橱柜的
门关闭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
工作周期是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建立稳定工作状态所需的时间,取较短者。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2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底部带有水平铰链门的器具,并且门可能会承受负载,则器具应有充分的稳定性。
微波炉被放置在水平台面上并且将一重物压在已打开的门的几何中心。
重物质量如下:
--对驻立式微波炉为 7kg;
--对便携式微波炉为 。
注 1:重物可以用沙袋。
微波炉不应翻倒。
21 机械强度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应通过 的试验来检验是否合格。
将铰链门打开到全开位置前约 30 度的位置,滑动门约打开 2/3,然后将 35N 的力加至
铰链门内表面离其自由端 25mm 处的一点上或滑动门手柄处。
这一外力是由一弹性系数为 的弹簧工具施加的,首先以反向的力加到门或手柄的
另一侧,然后去掉这一反向力使门完全打开。
试验进行五次。
在驻立式微波炉和嵌装式微波炉的门上重复试验,但试验条件改为:
—门的初始状态置于全开和关闭的中间位置;
—施加的力是打开门所需力的 倍或 65N,取其较大者,如果该力无法测量或门已间接
地被打开,则用 65N 的力。
试验进行五次。
将门置于全开和关闭的中间位置,用一个 90N 的关门力施加在铰链门外表面离自由端 25mm
处或加在滑动门的把手上,开始时是用上述的相反的力。
试验进行 10 次。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侧面带铰链的门开到最大开启位置,用 140N向下的力,或不致使器具倾倒在门的任何
位置所能施加的最大力,取其较小者,将这一力施加于门的自由端并使门关闭。仍然施加这个
力使门再次完全打开。
试验进行五次。
将底部带铰链的门完全打开,用 140N 的力或不致使器具倾倒的最大力.取其较小者,将此
力施加在微波炉门内表面距自由端 25mm 处最不利的位置上。
该力保持 15min。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一个边长为 20mm的正方体木块附在离铰链最远的内角上,用一个方向是垂直于门表
面的 90N 的力施加在距铰链最远的另一个角上,试图将门关闭。
124
该力保持 5s。
然后将木块移开,缓慢地关闭炉门直到能产生微波为止。然后通过调整缝隙的方式以确定
能产生最大微波泄漏的位置。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木块系在距铰链最远的另一门角重复上述试验。
注:本试验不适用于滑动门。
炉门保持关闭,使门外表面经受三次冲击,每次的冲击能量为 3J,冲击力施加在门的
中心部位上,而且可以加在同一位置点上。
施加冲击的钢球直径为 50mm,质量约为 kg。用一适宜的细绳把钢球悬吊,细绳系在炉
门平面上,让钢球像钟摆一样从可以获得规定的冲击力所要求的距离处落下,撞击炉门外表
面。
将炉门打开,使炉体上门封的配合面承受三次同样的冲击。
铰链门的内表面同样要承受三次上述的冲击。试验时炉门处于全开状态,冲击力施加在门
的中心部位上,而且可以加在同一位置点上。但如果底部带铰链的门全部打开时处于水平状
态,则可以让钢球从可以获得规定的冲击力所需要的距离上自由落下。
对于底部带铰链的门,其门封还应进一步承受三次同样的冲击。将冲击力施加到三个不同
的位置上。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底部带铰链的门打开,用一根直径为 10mm、长度为 300mm 的硬质木棒,沿底部的铰
链放置,木棒的放置应使其的一端与门的外边缘平齐。用一个 9ON 的关门力作用于手柄的中
心,其方向垂直于门的表面。此力作用时间为 5s。
然后将木棒重新放置,使它的一端与门的另一外边缘平齐重复上述试验;再将木棒置于门
铰链的中央位置重复上述试验。
按第 32 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微波泄漏的测试,测得值应不超过 100W/m2。
22 结构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嵌装式微波炉只能从前面开孔,除非是设计成通过管道排风的开孔。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微波炉的开孔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放出去的潮汽和油烟不会影响带电部件与器具的其他部
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开启微波炉门的操作至少应包括两个门联锁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门监控联锁装置。
注:这两个门联锁装置可以装在门监控联锁系统中。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至少有一个门联锁装置必须带有一个断开微波发生器或它的供电电路的开关。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125
注:可以用一个同样可靠的断开方法来代替上述方法。
门联锁装置中至少应有一个是隐蔽的而且用手操作不到的。这个门联锁装置应在任何一
个可触及的门联锁装置失效之前动作。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在门处于开或关的位置,用 IEC 61032 的 B 型试验指通过器具的任一开口试图操作隐蔽的
门联锁装置。另外也要用图 101 所示的直棒在门联锁装置任一开口进行操作。
对于靠磁力操作的门联锁装置,还需经受一个施加在此联锁装置开关外壳上的磁性试验,
磁铁的外形和磁力方向与操作门联锁的磁铁相似,当把磁铁施加在 80mm×50mm ×8mm 的软钢衔
铁上时可产生 50N±5N 的磁力。另外,距软钢衔铁 10mm 时,磁铁应能产生 5N 士 的磁力。
打开炉门,试图用手动方法人为的使其任何一个可触及的门联锁装置失效。
试验期间,门联锁装置不应动作。
门监控联锁的监控装置应能在用于控制微波发生器的开关部件失效时,使器具处于不工
作状态。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使门监控联锁的开关部件不起作用,以额定电压给微波炉供电,此供电电源对于额定电压
超过 150V 的器具,短路电流容量至少应为 ;对于其他器具,短路电流容量应为 。
将炉门关闭使微波炉工作,按正常途径试图进入腔体。除非微波发生器中止并不能再工
作,否则门不应被打开。监控装置在开路位置时也不应失效。
注 1:如果监控装置在闭合电路的位置失效,为了后续的试验,应更换监控装置。
注 2:必要时使其他联锁装置失灵以进行这一试验。
如果微波发生器供电电路中的内部保险丝熔断,则需要更换,并进行两次以上的试验,每
次试验,该内部保险丝都应熔断。
该试验至少重复三次,但在电源和微波炉之间要串接一个(+)Ω 的阻抗,每次试
验,该内部保险丝都应熔断。
注 3:对于额定电压低于 150V 且额定电流超过 16A 的微波炉,则试验时不加申联阻抗。
影响门联锁装置工作的任何单一的电气或机械零件故障均不应造成其他门联锁装置或门
监控联锁装置的失效,除非微波炉无法工作。
通过视检及如有必要时模拟元件失效和器具正常使用的情况来检查是否合格。
注:本要求不适用依照 进行试验的监控装置元件。
为符合 所安装的门联锁装置应在过量微波泄漏产生前被启动。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除一个门联锁装置外,其余的门联锁装置均不起作用,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按第 32 章要求
的负载下工作,缓慢地打开门,在打开门的过程中,测量微波泄漏。
结果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在每一个门联锁装置上依次进行本试验。
注 1:只有在门联锁装置必须符合 时才进行本试验.
126
注 2:如有必要,当进行试验时让门监控联锁装置不起作用。
如果将一薄片材料夹在门封及其配合表面之间,不应有过量的微波泄漏。
检查方法是:关门时用一块宽度为 60mm±5mm,厚度为 ± 的纸条放在炉门和
门封的配合面之间。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纸片沿周边的不同位置进行 10 次试验。
微波炉的门封被残余食物弄脏时,不应导致过量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在门封处涂一层烹调油。如果门封是开启轭流槽式,则将槽注满油。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微波炉门的边角产生变形时,不应导致过量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验是否合格:
关闭炉门使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按第 32 章要求的负载下工作。通过外力将门缝尽可能地增
大到能维持微波发生器工作的位置。沿炉门的各边角依次施加一垂直于门表面的向外拉的拉
力,作用力缓慢地增加到 40N。
试验期间,按第 32 章要求测得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 100W/m2。
试验后,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当温度传感探头或它的引线掉落在门内时,探头不应损坏,也不应产生过量的微波泄
漏。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探头按正常使用的要求进行连接,将探头或软线置于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位置。以 90N 的
力,关门顶住探头或软线 5s,此力施加在门的最不利位置。撤去该力后如微波炉仍能工作,那
么按第 32 章规定的要求测得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 100W/m2。
试验后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温度传感探头应符合 , 和 的要求。
当可拆卸部件被拆除时,微波炉不应产生过量的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拆除可拆卸部件,如果搁架拆除后有一个直径大于 85mm 的可用水平面,则搁架也应被拆
除。
微波炉按第 32 章要求,将负载放在尽可能靠近腔体中央的水平面上。
注:为避免出现无用的驻波,不要把仪器探头的尖端插入到由于拆除可拆卸部件后所留下
的开口处。
单一故障,例如基本绝缘的失效或跨接绝缘系统的导线松开,在开门状态下不允许微波
发生器工作。
通过视检,必要时模拟有关的故障来检查是否合格。可以人为拆脱导线并且允许从原位置
上掉出来,但不允许其他的操作。如果这样会导致所有的门联锁装置失效,则不应使它们接触
到带电部件或接地部件。
127
注 1: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故障被认为是两个故障。
注 2:用两个独立的坚固装置固定的导线被认为是不易松动的。
不得通过观察窗口接近腔体内部。
通过视检和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取一根直径为 1mm,端部平钝的笔直而细长的钢棒,用 2N 的力垂直地压向观察窗,钢棒不
应进入腔体。
在车辆或类似交通工具上使用的器具应能承受可能产生的振动。
器具应按照 IEC60068-2-6 中的下述条件进行振动试验检测:
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用皮带紧缚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正弦曲线振动,试验条件如
下:
-振动方向是垂直的。
-振动幅度为 。
-扫描频率范围为 10Hz-55Hz。
-试验持续 30min。
试验结束后器具应无损坏并符合 、、29、32 章的要求,并且连接部分无松动。
23 内部布线
GB 的该章适用。
24 元件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IEC60989 不适用于磁控管电源变压器。
在正常使用中联锁装置应经受住预期的磨损。
通过下述六个试样的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把联锁装置连接到等效负载,该负载模拟微波炉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条件。
试验速率大约每分钟六个周期,周期数如下:
-门联锁装置 50 000
-仅在维护保养期间使用的联锁装置 5 000
试验后联锁装置的损坏应不致使影响它们进一步的使用。
装在微波炉内的插座应是单相的、带有接地触点且额定电流不超过 16A 的插座。插座的
每一极都应使用熔断器或使用装在微波炉不可拆卸的盖子后面的小型断路器保护。保护器的额
定电流不超过:
一 20A,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30V 的器具;
一 10A,其他器具。
如果是打算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或与极性插头配合使用的微波炉,中性线不需保护。
通过视检来检查是否合格。
注 1:小型断路器的操作构件可以是可触及的。
128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温度传感探头弯曲总数为 5000 次,具有圆形截面线的探头在弯曲 2500 次之后应转 90
度。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的该章适用。
27 接地措施
GB 的该章适用。
28 螺钉和连接
GB 的该章适用。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的该章适用。
30 耐热和耐燃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具有预置启动时间功能的微波炉和具有保温功能的微波炉, 适用;对于其他微
波炉, 适用。
31 防锈
GB 的该章适用。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微波炉不应产生过量的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查是否合格。
将一个薄壁的直径约为 85mm 的硼硅玻璃容器放置在搁架中心,容器内放入 275g±15g、温
度为 20℃±2℃的饮用水作负载,微波炉以额定电压工作,微波功率控制器调整到最大位置。
微波泄漏是通过仪器对微波能量密度的测量来确定的,在接受阶梯式输入信号时,该仪器
在 2s 一 3s 内迅速达到其稳定值的 90%。仪器天线在微波炉外表面上移动,以找到最大微波泄
漏的位置,应特别关注炉门和门封处的微波泄漏。
距微波炉外表面 50mm或以上的任一点处,微波泄漏应不超过 50W/m2。
注:如果由于水温偏高而对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则应换上新负载重复上述试验。
129
单位:mm
图 101:用于试验隐蔽的门联锁装置的直棒
附录
GB 的附录除附录 A 外,均适用: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例行试验
A.2 电气强度试验
试验电流可增到到 100mA。
A.101 标志和说明书
外壳经检查确保已标示涉及微波能量的警告。
说明书也应有相应的内容。
A.102 结构
门联锁装置在门打开时能够确保停止产生微波。
A.103 微波泄漏
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微波功率控制在最高档的情况下工作,测量天线沿着器具外表面大约
50mm 的任一点测量微波泄漏。微波炉可装有适当负载。
微波泄漏不超过 50W/m2。
附录 AA
(规范性附录)
组合型微波炉
本附录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
对于驻立式组合型微波炉, 也适用。对于便携式组合型微波炉, 也适
用。但这些标准不优先于本附录。
130
注:如果组合型微波炉有一个独立于微波产生的工作模式,那么这种模式只需要符合相应
的标准要求。但如果组合型微波炉有一种是不使用电阻性加热元件的工作模式,那么需要满足
本附录的要求。
AA.3 定义
AA. 器具应按照使用说明的有关预定工作模式要求,将控制器调整在最不利的设定位置
下工作。
AA.5 一般试验条件
AA.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当有不同工作模式,试验应仅在最不利的模式下进行。
AA.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组合型微波炉作为联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AA.7 标志和说明
AA.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警告:当器具以组合模式工作,因温度升高,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督下使用。
AA.11 发热
AA.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如果微波炉具有与微波同时工作的烧烤功能,那么器具应工作 30min,微波输出功率设置
到约 50%。
如果微波炉具有与微波同时工作的对流加热功能,那么器具应工作 60min,微波输出功率
设置到约 50%。
如果微波炉有一个能与微波顺序工作的烧烤功能或对流加热功能,将微波输出控制装置调
整到最高设定位置时工作 15min,再在非微波的状态下工作 30min。
如果在试验期间水负载蒸发了一半以上,可重新往容器中添加沸水,开门时间应不超过
10s。
注 101:这些试验认为覆盖了程序控制器或者定时器的器具。
AA.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当组合型微波炉在组合模式下工作,则驻立式器具适用 中的限值,而
便携式器具适用 中的限值。
AA.18 耐久性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在完成下述附加条件之后再进行微波泄漏的测量。
带有电阻性电热元件的器具应按下述条件工作:
-对于带有可见发光加热元件的器具,工作 15min;
-对于带有对流加热元件的器具,工作 30min;
-对于高温自清洁式器具,工作一个自洁循环。
131
AA.19 非正常工作
AA. 该条被下述内容修改:
试验电压为 倍的额定电压。
参考文献
除 GB 的参考文献,还包括
增加:
IEC 60335-2-9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二部分:商业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六部分: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IEC 60989 《单独变压器、自耦变压器、可变频率变压器和电抗器》
132
附录 B IEC 60335-2-25: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
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译文)
1 范围
GB -20XX 中的该章由以下内容代替。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微波炉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也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 AA。
本部分也适用于船舶上使用的微波炉,具体要求见附录 BB。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在轻工业和农场
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然而,如果器具打算用于商业用途的专业食
品加工,器具就不认为是仅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的。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
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如下人群(包括幼儿)
·由于肢体、感官或精神能力缺陷;或
·由于缺少经验和知识
在无人照看或指导时不能安全使用器具的情况;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 101:注意下述事实: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中,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
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规定了附加要求。
注 102:本部分不适用于:
——商用微波炉(GB );
——工业用的微波加热设备(GB );
——医疗用的器具(GB 9706);
——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器具,如:存在有腐蚀性或者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灰尘、蒸汽或
者瓦斯气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133
IEC 60068-2-6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试验 Fc:振动(正弦)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 Tests - Test Fc: Vibration (sinusoidal))
IEC 60068-2-27 环境试验 第 2-27 部分:试验-试验 Ea 和导则:冲击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27: Tests - Test Ea and guidance: Shock)
IEC 60068-2-52 环境试验 第 2-52 部分:试验-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
(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52: Tests - Test Kb: Salt mist, cyclic (sodium
chloride solution))
IEC 60335-2-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 2-6 部分: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
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 2-
6: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tationary cooking ranges, hobs, oven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IEC 60335-2-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 2-9 部分: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
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 2-9: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grills, toasters and similar portable cooking
appliances)
GB/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Ea 和导则:冲击
GB/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 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
液)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
的特殊要求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
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20XX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增加:
注 101:额定频率为输入频率。
代替:
正常工作 normal operation
正常工作是指微波炉在工作时,将壁厚最大为 3 mm,外径约为 190mm 的圆柱形硼硅玻璃容
器放在腔体搁架的中央。容器中放入初始温度为 20℃±2℃,1000g±50g 的饮用水作负载。
微波炉 microwave oven
利用频率在 300 MHz~30 GHz 之间的一个或多个 ISM1) 频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腔体内食
物和饮料的器具。
注:ISM 频段是由 ITU 确定并在 CISPR 11 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134
组合型微波炉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
也可以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的微波炉,此电阻元件可与微波同时或交替连续工作。
注:电阻性电热元件被用来提供辐射热、对流热或蒸汽。
腔体 cavity
由器具内壁和门围成的用来放置负载的空间。
搁架 shelf
腔体内放置负载的水平支撑物。
门联锁装置 door interlock
在炉门不关闭的状态下,使磁控管不能工作的装置或系统。
被监控门联锁装置 monitored door interlock
带有一个监控装置的门联锁系统。
温度传感探头 temperature-sensing probe
一种插入到食物中用来测量食物温度的装置,它是微波炉控制装置中的一个部件。
4 一般要求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 的试验可能需要增加一个样品。
注 102: 的试验需要 6 个联锁装置样品。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试验不是依照自然章节的顺序而是依照下述章节的顺序进行:
32,,,,,7~17, 20,21(~ 除外),18,19( 除
外),22 (,, 和 除外),23~31, ~ 和 。
微波炉按电动器具进行试验。
Ⅲ类温度传感探头只经受 的试验。
6 分类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微波炉应为 I 类或 Ⅱ 类。
135
7 标志和说明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上应标出其在 ISM 频段内工作的标称频率(单位:MHz)。
如果任何一个盖子的移除将导致微波泄漏量超过第 32 章规定的值,则这个盖子上应标明
下述内容:
警告
微波能量
不要移开此盖
若器具包含一个用熔断器保护(除 D 型熔断器外)的插座,则该插座应标明与其关联的熔
断器的额定电流。当提供保护的是一个微型熔断丝时,应标示该熔断丝具有高的分断能力。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重要的安全说明
请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以供将来参考
使用说明应该包括下述警告性内容:
——警告:如果微波炉门或门封已损坏,则不得再使用,直到经有资格的维修人员修好为
止。
——警告:除有资格的维修人员外,其他人来执行检修操作都是危险的,包括拆下防止微
波能量泄漏的防护盖等操作。
——警告:禁止加热装在密封容器内的液体或其他食物,因为这样有可能发生爆炸。
使用说明应包括下述内容:
——器具打算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如:
·在商店、办公室及其他工作环境的员工厨房区
·农庄
·酒店,汽车旅馆和其他居住环境中由客户使用
·仅提供床位和早餐的快捷酒店环境
注 101 如果制造商希望限制器具在上述某些条件使用,就必须在使用说明中进行说明。
——微波炉顶部外壳的上方所需自由空间的最小高度。
——在微波炉内仅能使用合适的器皿。
——当加热用塑料或纸包装的食物时,应注意观察微波炉,防止有着火的可能。
——用微波炉加热食物和饮料。烘干食品或衣物,及加热暖垫,拖鞋,海绵,湿布和类似
物品,可能会导致受伤、着火或火灾的危险。
——如发现有烟雾,应关掉器具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并保持炉门关闭,以抑制火焰蔓
延。
——微波加热饮料会导致延迟喷溅沸腾,因此取出时必须小心谨慎。
136
——奶瓶和婴儿食品罐应经过搅拌或摇动,喂食前应检查瓶内食物的温度,避免烫伤。
——微波炉不能用来加热带壳的鲜蛋和已煮熟的完整的蛋,因为在用微波加热时甚至在加
热之后它们可能会发生爆炸。
——清洁门封、腔体和邻近的部件的细节。
——应定期清洁炉腔并清除炉腔内所有食物残渣。
——不清洁微波炉会致使器具表面劣化,影响器具的寿命,而且可能会导致危险的情况。
——此微波炉只能使用为该微波炉推荐的温度探头(适用于带有可以使用温度传感探头的
装置的微波炉)
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声明微波炉打算独立放置使用、嵌装使用或放置于橱柜中使用。如
果器具打算放置于橱柜中使用,
●制造商需要提供橱柜的最小尺寸,并且
●使用说明应声明在微波炉正常工作的时候橱柜的所有门必须打开。
带有一个附加装饰性门的微波炉,应在使用说明中声明在该器具正常工作的时候装饰性门
必须打开。
如果微波炉没有放置于橱柜中进行测试,应在使用说明中声明器具不能够放置于橱柜中使
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的警告内容字体高度至少为 3mm。
通过测量检查其符合性。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20XX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在微波炉正常使用时的可触及部件,还要用 IEC 61032 的 18 号试验探棒按照 B 型试
验探棒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在微波炉正常使用时的可触及部件,还要用 IEC 61032 的 18 号试验探棒按照 B 型试
验探棒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GB -20XX 的该章不适用。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11 发热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除嵌装式微波炉外,其他微波炉按电热器具所规定的要求来放置。
137
在微波炉上方按使用说明规定的最小高度位置加装一个顶板,该顶板的深度从测试角后壁
算起应为 300 mm,其宽度应大于微波炉宽度的 150mm。
可以放置于橱柜使用的微波炉应被放置在制造商说明书中指出的最小尺寸的橱柜内,用于
制作橱柜的夹板与测试角壁使用的胶合板相同。器具应尽可能靠近测试角后壁和任一侧壁。
橱柜的门应打开。
代替:
器具工作 3 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加热 10 min 后停止 1 min,在停止工作期间打开炉门,
更换负载。
增加:
微波炉外表面温升只测量不靠近测试角边壁和底板的器具表面。
对于出气口栅格以及距离栅格 25 mm 的表面没有温升限值。
注 101:这些表面不包括手柄。
12 空章
13 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14 瞬态过电压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15 耐潮湿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将 L 含有约 1% 氯化钠的水溶液匀速地倾倒在搁架上,倾倒时间不短于 1 min。如果
搁架能收集溢出的液体,则先用该盐水溶液将它注满,然后再将另外的 L 上述水溶液倾倒
在上面,倾倒时间不短于 1 min。
温度传感探头的结构应保证其绝缘不受水的影响。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将探头全部浸入温度为 20 ℃±5 ℃含有约 1% 氯化钠的水溶液中,在约 15 min 内,将
水溶液加热至沸点,然后将探头从沸水中取出立即浸入温度为 20 ℃±5 ℃的上述水溶液中 30
min。
该过程进行 5 次,然后将探头从水溶液中取出,并抹去表面的水迹。
然后,探头应能承受 的泄漏电流试验。
注:可拆卸的温度传感探头不用连接到器具上进行试验。不可拆卸的温度传感探头则在炉
腔内进行试验,且尽可能多地使探头浸入到水溶液中。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增加:
磁控管电源变压器绕组应有足够的绝缘。
138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开关电源型变压器进行 试验,其他类型电源变压器进行 试验。
对开关电源型变压器初级绕组与次级绕组之间的绝缘施加频率为 50 Hz 或 60 Hz 的
正弦波电压,时间为 1 min。施加的电压值为次级绕组工作电压峰值的 倍再加上 750
V,最小不少于 1 250 V。
试验期间,绕组间或相同绕组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
将频率高于额定频率的正弦波电压施加到电源变压器初级端子上,使其次级绕组感应
出 2 倍的工作电压,试验持续时间为:
——频率不超过 2 倍额定频率时为:60s;或
——更高频率时为:120×(额定频率/ 试验频率)s,最短为 15s。
注:为避免出现过度激磁电流,试验电压的频率应高于额定频率。
试验从最大为 1/3 试验电压值开始,然后迅速增加到试验电压值,但不得突变。试验结束
时,在切断电源前将电压以相同的方式降到试验电压值的约 1/3 。
试验期间,绕组间或相同绕组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磁控管电源变压器及相关电路不需进行本试验,这些试验在第 19 章中进行。
18 耐久性
GB -20XX 的该章被下述内容代替:
微波炉的门系统,包括铰链、微波密封件和其他相关部件的结构都应经受正常使用中可预
见到的磨损。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在额定电压下,含有适当的微波吸收负载,门系统操作 50 000 个运行周期,然后在微波炉
发生器不工作的状态下,门系统操作 50 000 个运行周期。
按正常使用情况下将门打开和关闭。将门从关闭位置打开至最大开启位置前约 10 °的位
置。操作速率是每分钟 6 个周期。在制造商同意的情况下,在微波发生器不工作的状态下操作
速率可提高到每分钟 12 个周期。
试验后,微波泄漏不得超过第 32 章规定的限值且门系统功能正常。
注 101:为了进行试验,可以使控制器不工作。
注 102:试验中若发生元件损坏,而这种损坏不会影响到符合本部分要求。为了完成试验
可更换此元件。
注 103:为了避免器具过热中断测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负载砖或不超过 500g 的额外的
水负载。
19 非正常工作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39
该条修改下述内容:
器具不进行 ~ 的试验,而是在额定电压下通过 ~ 的试验检查其
符合性。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让磁控管阴极到阳极的电路依次开路和短路,如果其中的一个故障条件导致输入电流随输
入电压的减少而增加,那么试验在 倍的额定电压下进行,如果输入电流的增长率高于输
入电压的增长率,那么试验在 倍的额定电压下进行。
磁控管的灯丝不短路。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绕组温度不应超过表 8 所示的值。只有允许预置启动时间的器具和具有保温功能的器具,
才被认为是工作到直至建立稳定状态的器具。
在试验期间,按第 32 章要求测试的微波泄漏应不超过 100 W/㎡,但施加的负载是按每一
个试验条款所规定的负载进行施加。试验后如果微波炉仍能工作,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微波炉在控制器被设置到最不利的位置并且腔体内无负载的状态下工作。
工作时间是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建立稳定工作状态所需的时间,取较短者。
微波炉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运行并短路正常使用中工作的定时器或其他控制器。
注:如果微波炉的控制器不止一个,则将这些控制器依次短路。
微波炉在正常条件下并模拟可能出现的单一故障条件下工作。应将控制器设置在最不利
的位置上,并且器具工作到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 90 min,取较短者。
注:故障状态的例子:
——同一平面通气口堵塞(如果是嵌入式器具则不适用);
——转子的堵转转矩小于满载转矩时,电动机转子的堵转;
——锁住容易被卡死的运动部件。
微波炉在下述条件下工作,控制器设置到最不利的位置,土豆负载放置到搁架最可能引
起着火并且可能蔓延到其他易燃物的位置上。
土豆大约呈椭圆,质量为 125 g~150 g,其短轴长至少为 40 mm,长轴不超过 140 mm。
为了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可对称地减少土豆的长轴长度。将直径为 mm± mm,长度接
近土豆长轴的钢丝沿土豆长轴方向插入。
当微波发生器停止工作 15 min 后或腔体内火焰熄灭后,方可认为试验结束。
在试验期间,腔体内的火焰应控制在器具内。
注 1:在试验期间 不适用。
在试验之后,如果微波炉仍能工作,则更换已损坏的可拆卸搁架,并应符合 的要
求。如果试验后微波炉不符合本要求,则应在一台新的微波炉上重复该试验。
注 2:不符合可能是由于先前累计的试验结果引起的。
带有一个附加装饰性门的嵌装式器具和放置在橱柜中使用的器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
但装饰性门或者橱柜的门关闭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140
工作时间是定时器所能置定的最长时间或建立稳定工作状态所需的时间,取较短者。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若带有底部装有水平铰链,并且可能放置负载的门,则应有充分的稳定性。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被放置在水平台面上并且将一重物轻放在已打开的门的几何中心。
重物质量如下:
——对驻立式器具为 7 kg;
——对便携式器具为 kg。
注:重物可以用沙袋。
器具不应倾斜。
21 机械强度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通过 ~ 的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将铰链门打开到全开位置前约 30°的位置,滑动门打开约 2/3 的全开位置 ,然后将
35 N 的力加至铰链门内表面离其自由端 25 mm 处的一点上或滑动门手柄处。
这一外力是由一弹性系数为 N/ mm 的弹簧工具施加的,首先以反向的力加到门或手
柄的另一侧,然后去掉这一反向力使门完全打开。
试验进行 5 次。
在驻立式器具和嵌装式器具的门上重复试验,但试验条件改为:
--门的初始状态置于全开和关闭的中间位置;
--施加的力是打开门所需力的 倍或 65 N,取其较大者。如果该力无法测量或门是间
接被打开时,则用 65N 的力。
试验进行 5 次。
将门置于全开和关闭的中间位置,用一个 90 N 的关门力施加在铰链门外表面离自由端 25
mm 处或加在滑动门的把手上,开始时使用上述的反向力。
试验进行 10 次。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侧面带铰链的门开到最大开启位置,用 140 N 向下的力,或施加在门的任何位置都不
会使器具倾斜的最大力,取其较小者。将这一力施加于门的自由端并使门关闭。仍然施加这个
力使门再次完全打开。
试验进行 5 次。
将底部带铰链的门完全打开,用 140 N 的力或不会使器具倾斜的最大力,取其较小者,将
此力施加在器具门内表面距自由端 25 mm 处最不利的位置上。
141
该力保持 15 min。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一个边长为 20 mm 的正方体木块放在离铰链最远的内角上,用一个方向是垂直于门
表面的 90 N 的力施加在距铰链最远的另一个角上,试图将门关闭。
该力保持 5s。
然后将木块移开,缓慢地关闭炉门直到能产生微波为止。然后通过调整缝隙的方式以确定
能产生最大微波泄漏的位置。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木块放在距铰链最远的另一门角重复上述试验。
注:本试验不适用于滑动门。
炉门保持关闭,使门外表面经受三次冲击,每次的冲击能量为 3 J,冲击力施加在门的
中心部位上,而且可以加在同一位置点上。
施加冲击的钢球直径为 50 mm,质量约为 kg。用一适宜的细绳把钢球悬吊,细绳系在
炉门平面上,让钢球像钟摆一样从可以获得规定的冲击力所要求的距离处落下,撞击炉门外表
面。
将炉门打开,使炉体上门的配合面承受三次同样的冲击。
铰链门的内表面同样要承受三次上述的冲击,试验时炉门处于全开状态,冲击力施加在门
的中心部位上,而且可以加在同一位置点上。但如果底部带铰链的门全部打开时处于水平状
态,则可以让钢球从可以获得规定的冲击力所需要的距离上自由落下。
对于底部带铰链的门,其门封还应进一步承受三次同样的冲击。将冲击力施加到三个不同
的位置上。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将底部带铰链的门打开,用一根直径为 10 mm、长度为 300 mm 的硬质木棒,沿底部的
铰链放置,木棒的放置应使其的一端与门的外边缘平齐。用一个 90 N 的关门力作用于手柄的
中心,其方向垂直于门的表面。此力作用时间为 5s。
然后将木棒重新放置,使它的一端与门的另一外边缘平齐重复上述试验;再将木棒置于门
铰链的中央位置重复上述试验。
按第 32 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微波泄漏的测试,测得值应不超过 100W/m2。
22 结构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嵌装式微波炉只能从前面开孔,除非是设计成通过管道排风的开孔。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微波炉的开孔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放出去的潮汽和油烟不会影响器具的带电部件与其他部
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结构应符合 或 。
142
开启微波炉门的操作至少应包含两个门联锁装置,其中一个是被监控门联锁装置。至
少有一个门联锁装置应隐蔽且不可操作。
通过视检和 检查其隐蔽性的符合性。
注:这两个门联锁装置可以包含在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系统中。
器具应带有两个独立的开门可以引发其动作的被监控门联锁装置。在这种情况下,
不适用。
注:门联锁装置不需要隐蔽,因为器具带有两个独立的含有监控装置的被监控门联锁装
置。
通过视检和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缓慢打开炉门,同时用手动的方法尝试用 B 型试验探棒使其任何可触及的门联锁装置失
效,每次只使用一个探棒。
测试期间,磁控管不能工作。
至少有一个 的门联锁装置,应包含一个可以断开微波发生器或其供电主电路
的开关;或者 的两个被监控门联锁装置都应包含一个可以断开微波发生器或其供电主
电路的开关。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门联锁装置中至少应有一个是隐蔽的而操作不到的。这个门联锁装置应在任何一个可触
及的门联锁装置失效之前动作。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在门处于开或关的位置,用 IEC 61032 的 B 型试验指通过器具的所有开口试图操作隐蔽
的门联锁装置。另外,也要用图 101 所示的直棒在门联锁装置所有开口进行操作。每次只使用
一个直棒。
对于靠磁力操作的门联锁装置,还需经受一个施加在此联锁装置开关外壳上的磁性试验,
磁铁的外形和磁力方向与操作门联锁装置的磁铁相似,当把磁铁施加在 80 mm × 50 mm × 8
mm 的软钢衔铁上时可产生 50 N± 5 N 的磁力。另外,距软钢衔铁 10 mm 时,磁铁应能产生
5 N± N 的磁力。
缓慢打开炉门,同时用手动的方法尝试用 B 型试验探棒、试验直棒和磁铁使其任何易触及
门联锁装置失效。
试验期间,隐蔽门联锁装置不应动作。
每个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监控装置应能在用于控制微波发生器的开关部件失效时,使器
具处于不工作状态。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使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开关部件不起作用,以额定电压给微波炉供电。此供电电源对于额
定电压超过 150 V 的器具,短路电流容量至少应为 kA;对于其他器具,短路电流容量应
为 kA。
143
将炉门关闭使微波炉工作,按正常途径试图进入腔体。除非微波发生器中止并不能再工
作,否则门不应被打开。监控装置不应失效呈开路状态。
注 1:如果监控装置失效呈闭合状态,为了后续的试验,应更换监控装置。
注 2:必要时使其他联锁装置失效以进行这一试验。
如果微波发生器供电电路中的内部熔断器熔断,则需要更换,并进行两次以上的试验,每
次试验,该内部熔断器都应熔断。
该试验至少重复三次,但在电源和微波炉之间要串联一个( + ) Ω 的阻抗,每
次试验,该内部熔断器都应熔断。
注 3:对于额定电压低于 150 V 的器具和额定电流超过 16 A 的器具,不需要带串联阻抗进
行试验。
影响门联锁装置工作的任何单一的电气或机械零件故障均不应造成其他门联锁装置,或
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监控装置的失效,除非微波炉无法工作。
通过视检及如有必要时模拟元件失效和器具正常使用的情况检查其符合性。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符合 试验的监控装置元件。
为符合 所安装的门联锁装置应在过量微波泄漏产生前动作。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除一个门联锁装置外,其余的门联锁装置均不起作用,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按第 32 章要
求的负载条件下工作,缓缓地打开门,在打开门的过程中,测量微波泄漏。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在每一个门联锁装置上依次进行本试验。
注 1:只有对于器具是符合 的门联锁装置,才进行本试验。
注 2:当进行试验时,如有必要可以让被监控门联锁装置的监控装置不起作用。
如果将一薄片材料夹在门及其配合表面之间,不应有过量的微波泄漏。
检查方法是:关门时用一块宽度为 60mm±5 mm、厚度为 ± 的纸条放在炉门
和门的配合面之间。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纸片在不同位置进行 10 次试验。
微波炉的门封被残余食物弄脏时,不应导致过量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在门封处涂一层食用油。如果门封带有开放式轭流槽,则将槽注满食用油。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微波炉门的角承受形变时,不应导致过量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使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按第 32 章要求的负载下工作。通过外力将门缝尽可能地增大到能
维持微波发生器工作的位置。在炉门的各角依次施加一垂直于门表面的向外拉的拉力,作用力
缓慢地增加到 40 N。
144
试验期间,按第 32 章要求测得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 100W/m2。
试验后,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
22. 112 当温度传感探头或它的软线被门夹住时,探头不应损坏,也不应产生过量的微波泄
漏。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探头按正常使用的要求进行连接,将感应部件或软线置于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位置。以
90N 的力,关门顶住感应部件或软线 5s,此力施加在门的最不利位置。撤去该力后如微波炉仍
能工作,那么按第 32 章规定的要求测得的微波泄漏量应不超过 100W/m2。
试验后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温度传感探头应符合 , 和第 29 章的要
求。
当可拆卸部件被拆除时,微波炉不应产生过量的微波泄漏。
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拆除可拆卸部件,如果搁架拆除后有一个直径大于 85mm 的可用水平面,则搁架也应被拆
除。
器具应符合第 32 章的要求,负载放在该水平面上尽可能靠近腔体中央的位置。
注:为避免探测到无用的驻波,不要把仪器探头的尖端插入到由于拆除可拆卸部件后所留
下的开口处。
单一故障,例如基本绝缘的失效或桥接绝缘系统的导线松开,在开门状态下不允许微波
发生器工作。
通过视检,必要时模拟有关的故障检查其符合性。可以拆除可能松脱的导线并且允许其从
原位置上掉出来,但不允许其他的操作。如果这样会导致所有的门联锁装置失效,则不应使它
们接触到带电部件或接地部件。
注 1: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故障被认为是两个故障。
注 2:用两个独立的固定装置固定的导线被认为是不易松动的。
不得通过观察窗口进入腔体内部。
通过视检和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取一根直径为 1 mm,端部平钝的直钢棒,用 2N 的力垂直地压向观察窗,钢棒不应进入腔
体。
在公路车辆、房车或类似运输工具上安装的器具应能承受可能产生的振动。
器具应按照下述条件进行 IEC 60068-2-6 中的振动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按正常使用位置摆放,用皮带沿器具外壳紧缚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正弦曲线振动,
试验条件如下:
——振动方向是垂直的;
——振动幅度为 ;
——扫描频率范围为 10 Hz ~ 55 Hz;
——试验持续 30 min。
145
试验结束后,器具不应出现危害 、、第 29 章、第 32 章符合性的损坏,并且连
接部分无松动。
如果电子电路用于防止微波泄漏,它们的设计应使在故障情况下不会影响防止微波泄
漏。
按第 19 章的要求将该电子电路失效后,通过 、、 和 的试验检
查其符合性。
23 内部布线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24 元件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IEC 60989 不适用于磁控管电源变压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 6 个联锁装置试样进行下述试验。
把联锁装置连接到等效负载,该负载模拟微波炉在额定电压下工作条件。
试验速率大约每分钟 6 个周期,周期数如下:
--门联锁装置 50 000;
--仅在维护保养期间使用的联锁装置 5 000。
试验后联锁装置的损坏应不致使影响它们进一步的使用。
装在微波炉上的插座应是单相的、带有接地连接且额定电流不超过 16 A。插座的每一
极都应使用装在微波炉不可拆卸的盖子后面的熔断器或微型断路器保护。熔断器和微型断路器
的额定电流不超过:
——20A,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30 V 的器具;
——10A,其他器具。
如果是打算永久连接到固定布线或与极性插头配合使用的微波炉,中性线不需保护。
通过视检检查其符合性。
注 1:微型断路器的动作构件可以是可触及的。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温度传感探头弯曲总数为 5 000 次,具有圆形截面软线的探头在弯曲 2 500 次之后应
转 90°。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27 接地措施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146
28 螺钉和连接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30 耐热和耐燃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于具有预置启动时间功能的微波炉和具有保温功能的微波炉, 适用;对于其他微
波炉, 适用。
31 防锈
GB -20XX 的该章适用。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该章增加下述内容:
微波泄漏通过下述试验检查其符合性。
将一个薄壁的内径约为 85mm 的硼硅玻璃容器放置在搁架中心,容器内放入 275g±15g、温
度为 20℃±2℃ 的饮用水作负载,微波炉以额定电压工作,微波功率控制器调整到最大位置。
微波泄漏是通过仪器对微波能量密度的测量来确定的,在接受阶梯式输入信号时,该仪器
在 2s~3s 内迅速达到其稳定值的 90%。仪器天线在微波炉外表面上移动,以找到最大微波泄漏
的位置,应特别关注炉门和门封处的微波泄漏。
距微波炉外表面 50mm或以上的任一点处,微波泄漏应不超过 50W/m2。
注 101:如果由于水温偏高而对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则应换上新负载重复上述试验。
单位为毫米。
图 101 用于测试联锁装置隐蔽性的直棒
附录
GB -20XX 的附录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4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例行试验
GB -20XX 的该附录,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电气强度试验
修改:
试验电路的电流可增加到 100mA。
标志和说明
检查外壳,以确保已标示涉及微波能量的警告。
检查器具是否附带有使用说明。
结构
检查门联锁系统的运行,以确保门打开时微波发生器停止工作。
微波泄漏
微波炉在额定电压和微波功率控制器在最高挡的情况下工作,测量仪器沿着器具外表面大
约 50mm 的任一点测量微波泄漏。微波炉可装有适当负载。
微波泄漏不超过 50W/m2。
附录 AA
(规范性附录)
组合型微波炉
本附录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
对于驻立式组合型微波炉,IEC 60335-2-6 也适用。对于便携式组合型微波炉,IEC
60335-2-9 也适用。但这些标准的要求不优先于本标准。
注:如果组合型微波炉有一个独立于微波产生的工作模式,那么这种模式只需要按照相应
的标准进行试验。但如果组合型微波炉有一种不使用电阻性加热元件的工作模式,那么需要满
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器具应按照预定工作模式的说明,将控制器调整在最不利的设定位置下工作。
5 一般试验条件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当有不同工作模式,试验应仅在最不利的模式下进行。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组合型微波炉按照组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7 标志和说明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使用说明也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48
警告:当器具以组合模式工作,因温度升高,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督下使用。
11 发热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如果微波炉具有与微波同时工作的烧烤功能,那么器具应工作 30 min,微波输出功率设置
到约 50%。
如果微波炉具有与微波同时工作的对流加热功能,那么器具应工作 60 min,微波输出功率
设置到约 50%。
如果微波炉有一个能与微波交替工作的烧烤功能或对流加热功能,将微波输出控制器调整
到最高设定位置时工作 15 min,再在无微波的状态下工作 30 min。
如果在试验期间水负载蒸发了一半以上,可重新往容器中添加沸水,开门时间应不超过 10
s。
注 101:可以认为这些试验覆盖了带有程序控制器或定时器的器具。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 101:当组合型微波炉在组合模式下工作,则驻立式器具适用 GB 中的限值,
而便携式器具适用 GB 中的限值。
18 耐久性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在完成下述附加条件之后再进行微波泄漏的测量:
--用于辐射加热的电阻性加热元件,工作 15 min;
--用于对流加热的电阻性加热元件,工作 30 min;
--高温自清洁式器具,工作一个自洁循环。
19 非正常工作
该条被下述内容修改:
试验电压为 倍的额定电压。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代替: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第二段增加下述内容:
暴露在腔体排气环境下的绝缘,污染等级为 3 级。
增加:
如果门联锁装置提供全极断开,则对可见灼热加热元件的管壁没有厚度要求。
附录 BB
(规范性附录)
打算在船舶上使用的微波炉
本附录适用于打算在船舶上使用的微波炉。
3 术语和定义
149
露天甲板 open deck
暴露于海洋环境的区域。
休息室 dayroom
时而可能会暴露于海洋环境的区域。
6 分类
增加
在露天甲板上使用的微波炉的防水等级为 IPX6
7 标志和说明
增加
使用说明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在船舶上的用法
- 安装位置(露天甲板上的保护外罩,休息室)
- 紧固方式
22 结构
器具应能承受可能受到的冲击。
通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IEC60068-2-27 中的半正弦脉冲测试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按正常使用位置摆放,用皮带沿器具外壳紧缚在冲击试验机上。
脉冲的形式是一个半正弦脉冲,条件如下:
- 在所有 3 个轴上都施加半正弦脉冲
- 峰值加速度:250m/s2
- 每个半正弦脉冲持续时间:6ms
- 在每一个方向上各施加的半正弦脉冲次数:1000±10
器具不应出现危害 、、第 29 章、第 32 章符合性的损坏,并且连接部分无松
动。
器具应能承受可能受到的振动
通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IEC 60068-2-6 中的半正弦脉冲测试检查其符合性。
器具按正常使用位置摆放,用皮带沿器具外壳紧缚在振动试验台上。按正弦方式振动且条
件如下:
- 振动方向是垂直的和水平的;
- 振幅: mm;
- 扫描频率范围:10 Hz - 150 Hz;
- 试验持续时间:30 min;
器具不应出现危害 、、第 29 章、第 32 章符合性的损坏,并且连接部分无松
动。
31 防锈
150
代替:
GB -20XX 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增加:
通过 IEC 60068-2-52的盐雾试验 Kb 检查其符合性。
- 放置在露天甲板上使用的器具按照强度 1 进行测试
- 放置在休息室使用的器具按照强度 2 进行测试
测试前,使用坚硬的钢针对涂层进行刮蹭,其尖头端部为 40°的圆锥形,尖端是半径为
± 的球体。沿轴向施加的力是 10N±。以大约 20mm/s 的速度沿涂层表面刮
蹭,形成 5 道刮痕。刮痕之间的距离以及刮痕到涂层边缘的距离都至少为 5mm。
试验后,器具损坏的程度不应损害本标准,尤其是第 8 章和第 27 章的符合性。涂层不得破
裂,并不得有从金属表面脱落。
参考文献
除 GB -20XX 的参考文献,还包括:
增加: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 部分:商业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 6 部分: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IEC 60989 单独变压器、自耦变压器、可变频率变压器和电抗器
ISO 13732-1 Ergonomics of the thermal environment-Methods for the assessment of
human responses to contact with surfaces- Part 1: Hot surfaces
151
附录 C GB/T 18800-2008 家用微波炉 性能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微波炉和组合型微波炉。
本标准定义了用户感兴趣的家用微波炉基本性能的特性,并描述测量这些特性的标准方
法。
注 1:本标准不涉及:
- 放置负载直径小于 200mm 的微波炉;
- 安全要求(见参考文献中的 IEC60335-2-25 和 IEC60335-2-90)。
注 2:本标准不适用于仅有常规加热方式的炉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对于标注日期的引
用标准,则仅为引用的版本适用。对于没有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则当前最新版本的标准适用
(包括所有增补件)。
GB 4824-2001 工业、科学和医学(ISM)射频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限值(IDT
CISPR 11:1997)
3 定义
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微波炉
利用频率在 ISM 的 2450MHz 频段电磁能量来加热腔体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
注 1:微波炉可带有着色元件。
注 2:ISM 频段为 ITU和 CISPR11:1999 中所规定的电磁频率。
组合型微波炉
微波功能和电热功能相结合的微波炉。
微波穿透性
材质对微波的吸收和反射可忽略不计的特性。
注:微波穿透材质相应的介电常数小于 7,且相应的损耗因数小于 。
额定电压
制造商在器具上的标出的电压。
4 分类
器具依据其类型和特性进行分类。
152
按类型分:
- 微波炉;
- 组合型微波炉。
微波炉的类型应在报告中说明。
按特性分:
- 按有效腔体尺寸;
- 按有无转盘。
微波炉的特性应在报告中说明。
5 测试一览表
性能测试清单见表 1。
表 1 测试一览表
测量项目 章条 再现性 微波炉 1) 组合型微波炉
外形尺寸 Yes * *
有效腔体尺寸 Yes * *
有效腔体容积 Yes * *
微波输出功率 8 Yes *
效率 9 Yes *
正方形箱槽 Yes *
多杯试验 Yes *
加热饮料 Yes *
加热模拟食物 Yes *
牛奶蛋糊 No *
松软蛋糕 No *
肉块 No *
土豆 No *
蛋糕 No *
鸡 No *
肉解冻试验 No *
糊状物 附录 A No *
* 表示适用。
1 )当使用微波方式工作时除 试验,其他试验也适用于组合型微波炉。
6 测量的一般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当试验方法中要求使用金属的转台或任何金属附件时,负载的位置和金属转台或附件的相
应的形状应和试验的结果应记录在报告中。
注:上述位置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再现性。
电源电压
153
器具在额定电压±1%条件下工作。如果器具规定了额定电压范围,则试验按该器具使用时
所在国的供电电压标称值进行试验。电压应在报告中说明。
注:供电电压应为基本正弦波,否则试验结果将受到影响。
试验房间
试验在良好通风的房间进行,房间环境温度为 20℃±5℃。
水
试验使用饮用水。
微波炉的初始条件
每次试验前:
—— 磁控管和电源变压器与环境温度之差在 5K 以内;或
—— 微波炉至少 6h 没有进行操作。然而,该情况在满足下述情况下时间可缩短:如果能
够确认在第 8 章微波输出功率测试期间可以更早的恢复。
注:可采用强制冷却的方法来辅助降低微波炉的温度。
控制装置设置
试验在给定的最大输出功率下进行。
7 尺寸和容积
占用空间尺寸
器具整体的高度、宽度和深度。测量时应包括前面板的所有旋钮和手柄。深度也应在门全
开的状态下进行测量。具体如图 1 所示。如果器具带有可调节支脚,那么器具高度应在其最小
和最大位置分别测量。单位为 mm。
h1—高度;
w1—宽度;
d1—深度;
d2—门全开时深度
图 1 微波炉占用空间尺寸
154
有效腔体尺寸
有效腔体尺寸提供可放置食物容器的空间。像搅拌器罩,这样明显凸出物应计算在内,但
较小的圆角边之类的情况,则不必考虑。
有效尺寸按下述定义的确定:
有效高度:搁架与顶面的垂直距离,由距离内腔垂直中心线半径为 100mm 的最低点来确
认;
有效宽度:主要内侧壁间的水平距离;
有效深度:关闭状态的门内侧面的主要部分与后壁面主要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有效直径:从转盘电机旋转中心到最近的壁或门的最小距离的 2 倍。
见图 2 示例,单位为毫米。
c—转盘旋转中心;
h2—腔体总高度;
h3—腔体有效高度;
w2—腔体有效宽度;
d3—腔体有效深度;
r-从转盘中心到最近的内壁距离
图 2 有效腔体尺寸示例
155
有效容积
有效容积提供了腔体尺寸的分级信息。
有效容积计算源于 中测量得的有效高度、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对于带有转盘电机的
微波炉,有效容积就是由直径和高度计算得出的圆柱体体积。容积单位为升(L),圆整为最接
近的整数。
8 微波输出功率的确定
测量时在玻璃容器中盛放水负载,初始水温低于环境温度,然后用微波炉加热到近似环境
温度,该步骤应保证对容器的热损耗,热容量影响最小,由此要考虑修正系数。总之,该程序
要求准确测量水温。
试验使用圆柱形硼硅玻璃容器,最大壁厚 3mm,外径约为 190mm,高约为 90mm,容器的质
量即定。
测量开始时,炉具和空容器为室温,水初始温度为 10℃±1℃,在水被加入容器之前迅速
测量水温。
把 1000g±5g 的水加到容器中,测得实际质量,把容器马上放到炉具搁架中心上,搁架处
于正常使用的最低位置,启动微波炉,测量水温加热到 20℃±2℃所需的时间,然后切断电
源,在 60s 之内测量最终水温。
注 1:在测量水温之前搅动水。
注 2:搅动和测试装置均为低热容量材质。
微波输出功率 P 用式(1)计算:
式中:P—微波输出功率,W;
mW—水的质量,g;
mC—容器质量,g;
TO—环境温度,℃;
T1—初始水温,℃;
T2—最终水温,℃;
t—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间,s。
微波功率单位为瓦(W),圆整到最接近的 50W。
9 效率
在第 8 章试验中测出能量损耗。
微波炉效率用式(2)计算:
156
式中:P—微波输出功率,W;
t—加热时间,s;
η—效率,%;
Win—输入能量,W·s。
注:输入能量包括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的损耗。
效率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0 性能的技术试验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用水加热的均匀性,这提供了由数字直接给出结果的优越性。
鉴于被加热、烹调和解冻的负载的几何形状、其他特性对微波场分布的影响,所以利用此项试
验结果应谨慎。此项水试验是对第 11 章~第 13 章的性能试验的补充试验,并提供了加热均匀
性的附加评估。
负载水温为 20℃±2℃。
用第 8 章测出的微波输出功率用来计算与不同负载的能量值相对应的加热时间。
正方形箱槽试验
试验步骤
如图 3 专用箱槽盛放 1000g±10g 水,测出水温。箱槽放置于搁架中心,使其一边与微波炉
正面平行。用相当于 100kWs 的输出能量使微波炉工作一段时间。
将箱槽移出炉具,加热周期结束后,在 30s 内测量出水温。
注:温度记录仪具有 25 个热电偶测温头。
如果微波炉有多于一个搁架位置,依次进行另一位置该项试验。
157
单位:mm
注 1: 每个小格中心有一个小的近似圆形。
注 2: 箱槽使用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3 方形箱槽
评价
用 9 个内格温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算出相对于所有 25 个格的平均温升的百分数。
用 16 个外格温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算出相对于所有 25 个格的平均温升的百分数。
计算结果应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多杯试验
试验步骤
将具有图 4 规格要求的 5 个杯子浸入水中使其温度相同,然后取出将其外部擦干。每个杯
子盛放 100g±1g 水放到绝热垫片上,测量水温。按照图 5 所示将杯子放在搁架上,然后用相当
于 50kWs 的输出能量工作一段时间。
从炉中取出杯子放回绝热垫上。搅动水测量水温,按杯子号顺序在加热周期结束后 30s 内
测量。
重复上述步骤,最终温度测量为按杯子号逆序进行。
158
单位:mm
注:杯子由薄的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截面为圆形。
图 4 杯子
3 号杯子放在中心,其他杯子放在对角线每个角和中心之间的中心点
图 5 a)长方形搁架杯子分布图
159
单位:mm
1 号杯放在转盘中心;
2 号杯紧挨 1 号杯;
3 号杯放在距转盘中心 r/3+d/2 处;
4 号杯放在距转盘中心 2r/3 处;
5 号杯紧挨转盘边缘放置;
r 为转盘半径;
d 为杯子最大直径。
图 5 b)转盘上杯子分布图
图 5 规定的试验中杯子分布图
评价
计算每个位置上杯子中水平均温升。算出 5 个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再除以总的平
均温升。
结果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1 加热性能
加热饮料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当微波炉加热饮料时,评价其温度的均匀性和加热时间。
试验步骤
使用如图 4 所示两只杯子,每只杯子中加入 100g±2g、20℃±2℃的水,测量实际水温。
按图 6a)或图 6c)所示位置将杯子放在搁架上,微波炉工作到两杯的平均温度为 80℃±5℃,
测量加热时间。加热结束后,从炉中取出杯子放回绝热垫上,搅动水在加热周期结束后 10s 内
测量水温。
注:加热时间包括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间。
重复上述试验,但按图 6b)或 6d)所示位置将杯子放在搁架上,加热时间相同。
如果 4 只杯子平均温度不在 80℃±5℃范围之内,调整试验时间重做试验以满足规定要
求。
160
图 6 规定的试验中杯子分布图
评价
计算出水的温升为 60K 的加热时间,圆整到最接近的秒。
计算出 4 只水杯中水的平均温升,与平均值的最大偏差除以平均温升,结果用百分数表
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加热模拟食品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当微波炉加热模拟食品时,评价其微波炉加热均匀性方面的能力。
注 1:结果用来评价加热单个小块食品的均匀性。
注 2:用糊状物作为模拟食品的附件试验见附件 A。
试验步骤
将具有图7要求规格的箱槽冷却到大约 10℃,放入 400g±4g 水温为 10℃±2℃的水,将箱
槽其长边与微波炉正面平行放在搁架中心,在 25 个箱槽格中固定 25 根热电偶,并搅动水,测
量每格水温,移走热电偶,微波炉在 15s 之内工作。
箱槽加热至最高温度为 40℃±5℃停机。
箱槽在微波炉中,布热电偶,使热电偶固定在每格中间距底部 10mm 以上,注意不要搅动
水,在试验结果后 30s 内测量水温。
161
单位:mm
注 1:每个小格底部有一个小孔。
注 2:箱槽使用微波炉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7 长方形箱槽
评价
计算出所有格子的平均温升,最高和最低温升分别除以平均温升。
结果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2 烹调性能
综述
本章提供用食品评价微波炉烹调、烘烤、焙烧性能的试验方法。试验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
进行,各类食品用厚度不超过 6mm 的硼硅玻璃盘盛放。
注:除非制造商规定,试验用微波炉所提供的全部方式,如固定或旋转搁架。
评价
评价烹调速度、烹调结果和使用微波炉的方便程度
烹调速度包括总的烹调时间,和其间歇周期,但不包括加热以后的任何停滞时间。
烹调结果这样来评价:
——烹调、烘烤、着色或焙烧的均匀性依据外观和实质来确定与预期的结果的比较。
——依据其尺寸大小和位置来判定没有烧烤或烹调到的部分。
——使食品烤成烧焦面的尺寸大小和位置。
用下列指标来评价结果:
——无烹调过度和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轻微烹调过度或某些部分轻微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轻微烹调过度和某些部分轻微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严重烹调过度和某些部分严重烹调不足;
方便性的评价由整个烹调期间所需的步骤数决定。
——食品的分开或部分食品的取出;
——食品的手控翻转;
162
——手控复位和间歇时间。
注:控制器的初始调整过程除外。
试验
牛奶蛋糊
本项试验目的为了评价中等厚度大块方形食品的烹调均匀性。
容器
方形盘:
—高 50mm±10mm;
—食品顶部处截面积为 500cm2±50cm2。
食品高度为 20mm±3mm,额定质量 1000g。
如果盘子与炉具相比太大,可使用食品顶部处截面积为 410cm2±40cm2的小盘代替,这时食
品高度为 20mm±3mm,额定质量 750g。
配料
配料为:
—750g 鲜奶(脂肪含量约为 3%~4%);
375g 蛋(液);
125g 白糖。
注:牛奶不可用水稀释获得特定脂肪含量,如需稀释,应用全脂奶和半脱脂奶进行。
试验步骤
将牛奶加热到约 60℃,打碎鸡蛋,把牛奶倒入鸡蛋,加糖,并用食品混合器中速搅拌,过
滤混合物后,倒入容器中,盖好保鲜膜,放入冰箱直到混合物的温度为 5℃±2℃。
移开保鲜膜,对于这类食品的烹调按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如果未提供说明,则将盘子放
在搁架的中心,使其一边与门平行。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的功率等级下进行,
那么试验也许需要该功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将方形盘从腔体中移出,放置 2 小时后进行评价。
松软蛋糕
此试验目的为评价圆柱形、厚的膨胀食品烘烤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
高 50mm±10mm;
外径 220mm±10mm;
食品高度为 20mm±2mm,额定质量为 475g。
配料
配料为:
170g 低麸质精白面粉;
170g 白糖;
163
10g 发酵粉;
100g 水;
50g 脂肪含量 80%~85%的人造黄油;
125g 蛋(液)。
直径约为 200mm 的烤面包纸。
试验步骤
在室温下进行配料,搅打蛋和糖 2min~3min,加入融化的黄油,逐渐加入面粉、发酵粉和
水,把烤面包纸放入盘子底,将糊状物倒入盘中。
混合后 10min,把盘子放入炉腔中央,这类食品的制作根据制造商说明书中关于负载的说
明进行。如果未提供说明,则将盘子放在搁架中心,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的功
率等级下进行,那么试验也许需要该功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从炉中将负载取出,间歇 5min 后,测量蛋糕的最大和最小高度,然后把负载切成 8 块进行
评价。
肉块
此项试验目的是评价厚形、长方食品的烹调均匀性。
容器
长方矩形盘子:
长和宽比例约为 :1;
高度:75mm±15mm;
食品顶部处截面积为 225cm2±25cm2。
食物高度为 45mm±3mm,食品额定质量为 900g。
配料
配料为:
800g 脂肪含量最多至 20%的碎牛肉;
115g 蛋(液);
2g 盐。
保鲜膜
试验步骤
打碎鸡蛋与碎牛肉和盐混合,尽快将混合物放入盘中,确认其中无气囊后,将表面抹平,
用保鲜膜盖好并放置在冰箱中直到混合物温度为 5℃±2℃。
去掉保鲜膜,根据说明书中关于此类食品的说明进行烹调,如果未提供说明,则将盘子放
在搁架中心,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的功率等级下进行,那么试验也许需要该功
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把盘子从炉中取出,间歇 5min 后,测量肉块的中心温度,然后把肉块垂直切成 6 等份进行
评价。
土豆
164
此项试验目的为评价中等厚度的大圆形食品烹调、着色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
— 高度:50mm±10mm;
外径:220mm±10mm;
食品高度约为 40mm,额定质量为 。
配料
配料为:
750g 质地坚硬的去皮土豆;
100g 脂肪含量为 25%~30%的碎乳酪;
50g 蛋(液);
200g 脂肪含量为 15%~20%的牛奶和奶油混合物;
5g 盐。
试验步骤
把土豆切成 3mm~4mm厚的薄片,将约一半的土豆片放入无油盘中,并用一半的乳酪覆盖表
面,放入剩下的土豆片并用剩下的乳酪覆盖其上,混合鸡蛋、奶油和盐,一起将这混合物倒在
土豆片上。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中关于此类食品的说明进行烹调,微波和电热应按说明书同时或顺序
工作。如果未提供说明,调整功率控制器使微波功率等级为 300W~400W,电热加热使炉中温度
为 180℃~220℃,烹调时间为 20min~30min。
将盘中从炉中取出,间歇 5min 后,进行评价。
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不同的控制设置进行,那么试验也许需要该控制设置情况下重
复进行。
蛋糕
此项试验目的为评价圆柱形、厚的膨胀食品烘烤和着色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
高度:50mm±10mm;
外径:230mm±10mm。
食品高度为 22mm±3mm,额定质量为 700g。
配料
配料为:
250g 低麸质精白面粉;
250g 白糖;
15g 发酵粉;
150g 水;
165
75g 脂肪含量为 80%~85%的人造黄油;
185g 蛋(液)。
直径约 200mm 的烤面包纸。
试验步骤
在室温下进行配料,搅打蛋和糖 2min~3min,加入融化的黄油,逐渐加入面粉、发酵粉和
水,把烤面包纸放在盘子底,将糊状物倒入盘中。
根据说明书中关于此类食品的说明进行烹调,微波和电热功能应按说明书同时或顺序工
作。如果未提供说明,那么将炉温预加热至 180℃。然后调整控制器使微波功率等级为 300W~
400W,电热加热使炉中温度为 190℃~230℃,烹调时间为 15min~25min。
将盘子从炉中取出,间歇 15min 后,将蛋糕切成 8 块进行评价。
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不同的控制设置进行,那么试验也许需要该控制设置情况下重
复进行。
鸡
此项试验目的为评价家禽焙烧和烹调的均匀性。
容器
烤架栅格板,收集盘或说明书中其他指定容器。
配料
— 鸡:1200g±200g(净鸡)
保鲜膜。
试验步骤
洗净晾干鸡,盖上保鲜膜放到温度为 5℃±2℃的冰箱中至少 12h。去掉保鲜膜,把鸡放在
烤架和收集盘上,收集盘放在炉中根据说明书烹调。微波和电热功能按说书同时或顺序工作。
如未提供说明,则将收集盘放在微波炉搁架中心,调整控制器使适合这类食品烹调要求。
从炉腔中取出鸡,放置 2min。
测量用探针式温度计测量鸡肉上最冷部分温度。
注:最冷部分一般为:
—— 最厚部分;
—— 接近骨头处;
—— 翅膀或腿下。
如果温度小于 85℃,则用更长的时间或不同的控制方式重复进行试验。
鸡被用来评价着色程度和脆性。
13 解冻功能
综述
该条款提供了对评估固体食物块解冻处理能力的试验方法,试验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中关
于此类食品的解冻说明进行。
注:对不同地区使用的附加解冻试验见附录 B。
166
评价
对解冻速度、结果和使用微波炉的方便性进行评价。
解冻速度是包括间歇时间的总的解冻时间,不包括解冻后任何等待时间,结果由下述内容
进行评价:
—— 无超过 25℃,小于 0℃部分;
—— 无超过 25℃,某些部分小于 0℃;
—— 某些部分大于 25℃而无烹调好部分,无小于 0℃部分;
—— 某些部分大于 25℃并有部分烹调好,无小于 0℃部分;
—— 某些部分大于 25℃并有部分烹调好,某些部分小于 0℃。
注 1:温度用探针式温度计在肉的不同高度处进行测量。
方便性评价为整个解冻过程所需步骤数。例如:
—— 把食品分开或做部分移动;
—— 用手翻动食品;
—— 间歇时间和手控复位。
注 2:开始设置步骤操作不进行评价。
肉解冻试验
此项试验为评价厚型食品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见图 8 所示专用盘。
约 3mm 厚平底、微波炉类似性塑料板。
食品高度为 25mm±4mm,其额定质量为 500g。
167
单位:mm
注:盘子用薄壁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8 浅盘子
配料
500g 脂肪含量不超过 20%的碎肉。
保鲜膜或铝箔。
试验步骤
把保鲜膜或铝箔放到容器内,尽快将碎肉装入盘子,确认其中无气囊后,将表面抹平。把
肉用保鲜膜或铝箔包好,从盘中取出放到平板上,置于温度约为-20℃的冰箱中至少 12h。
去掉保鲜膜或铝箔,把冻肉块放在平的塑料板上,根据制造商说明书中关于此类食品的说
明进行解冻。如果未提供说明,应进行附加试验来决定微波炉的解冻能力。
把肉从炉中取出,间歇 5min 后,进行评价。
注:带自动解冻功能微波炉也按其解冻说明试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168
糊状物选择加热试验
本项试验为本标准的使用者提供了关于此类模拟食品的使用经验,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重新
审议。
此项试验目的是评价使用模拟食品负载微波炉加热均匀性的能力。
容器
图 8 所示规格的盘子。
设备
精度的数字天平。
精度测温设备设备。
如图 8 所示,在盘子上有 10mm 方格的平底板。
配料
配料为:
— 200g 低麸质精白面粉;
— 70g 蛋(液);
— 20g 白糖;
— 4g 盐;
— 165g 水。
注:蛋液可用鸡蛋代替。
试验步骤
将面粉、糖、盐和水混合,然后慢慢掺入鸡蛋,把此糊状物倒进容器中封好,放到温度为
5℃±2℃的冰箱中。
把盘子放在绝热垫上,加 350g±4g,温度为 5℃±1℃的水。搅动水测水温及质量,盘子长
边平行于门放到搁架上。
根据制造商说明书关于食品的某一单独部分进行再加热的说明调整控制装置,如果说明书
没有提供该方面内容,则调整控制装置使其最大功率输出。测量水温接近 30℃±5℃的工作时
间。
注:器具工作时间包括磁控管发热时间。
把盘子从炉中取出放在绝热垫上,搅动水并在 30s 内测量水温。
微波炉输出功率用下式计算:
式中:Pa— 微波输出功率,W;
mW— 水的质量,g;
T1— 初始水温,℃;
169
T2— 最终水温,℃;
tW— 加热时间,s。
糊状物加热时间用下式计算:
式中:Pa—微波输出功率,W;
当糊状物温度在 24h 之内达到稳定状态时,从冰箱中取出搅动,把 415g±5g 糊状物放入盘
中,测量温度及质量。
把盘子长边平行于门放在微波炉搁架上,微波炉在相同的功率等级按计算出的时间工作。
把盘子从炉中取出放在绝热垫上,在加热结束后 15s 之内测量总的质量,计算糊状物的质
量。
加热结束后 60s 之内,在糊状物 5mm~15mm 之间的高度位置测量出最低温度。
测量栅格和盘子质量,把糊状物的盘子倒扣在栅格上,1min 之后,把糊状物盘子和已成型
糊状物移开,测量液体糊状物质量。
评价
计算糊状物最冷部分温升,单位为 K,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计算在加热期间蒸发的糊状物质量,单位为 g,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液体糊状物的情况,圆整为最接近的 5g。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区域性解冻试验
此项附加试验在某些国家适用。
介绍
本试验考虑对大量小型模拟解冻试验项目的评价。通过对最冷和最热的部分的测量来帮助
评价大量不连续小块物体在解冻期间显示出的同质的物理变化的趋势。
试验方法
小型解冻项目的完成用山莓或用类似的人造物质。
山莓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小个水果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约 3mm 厚直径 250mm 平底微波穿透性塑料板材料。
注:对小型微波炉,可用直径 200mm 塑料板。
配料
把小个山莓冷冻,选 60 个使质量至少为 250g。
170
试验步骤
把 250g±20g 冷冻山莓散布在塑料板上,根据说明书进行化冻,如果未提供相关说明,调
整控制装置使微波输出功率接近 180W,解冻时间为 7min。
试验应在不同功率等级或不同的工作时间的条件下重复进行,使至少 70%的山莓解冻。
注:带自动解冻功能的微波炉也应采用手动解冻方式进行试验。
持续 3min 后,把山莓移出炉腔,测量山莓最热处温度及仍未解冻部分质量。
冻胶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小块人造食品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厚度 3mm,直径 250mm具有微波炉穿透性塑料板
注 1:对小型微波炉,塑料板直径可为 200mm。
配料
配料为:
— 三羟甲基化物-氨基甲烷;
— 柠檬酸(无水);
— 醋酸钾;
— 5g 氯化钾;
— 100g 标准的 87%的甘油(丙三醇);
— 100g 白糖;
— 830g 水;
— 15g 凝胶剂(角叉(菜)胶-10);
— 3ml 指示剂。(正甲酚酞溶液,每 100g 的 96%的普通酒精中溶解 2g 得到)
试验步骤
除了白糖、凝胶剂、丙三醇,把其他固体物质放到盘子里加水混合,加糖搅动直到溶解,
然后加入丙三醇搅拌。加入凝胶剂并加热到沸腾,再连续搅动,搅动时缓慢加入指示剂溶液,
从热源处取出盘子。把溶液倒入单独的模具中,每个模具的形式均为直径为 27mm±,高
度接近 10mm 端部为半球状的圆柱形。
胶体冷却凝固后,把凝胶块从模具中取出,分别放在盘子上,用保鲜膜盖好。然后放入温
度接近-20℃的冷冻箱中至少 12h。
把 250g±20g 冻胶块均匀的散布在平板上,根据制造商提供说明书进行解冻。
如未提供相关说明,调整控制装置使微波炉输出功率接近 180W,解冻 7min。
试验应在不同功率等级或不同的工作时间的条件下重复进行,使至少 70%的冻胶块解冻。
注 2:带自动解冻功能的微波炉也应采用手动解冻方式进行试验。
保持 3min 后,将冻胶从炉中取出,测量冻胶最热处温度及未解冻质量。
评价
评价见 。
171
确定最热处的温度和未解冻部分质量。
参考文献
1 -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2 IEC 60335-2-90: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3 IEC 60350:1999《家用电灶、烤炉的性能测量方法》
172
附录 D IEC 60705:2014 家用微波炉性能试验方法(译文)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微波炉和组合型微波炉。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微波炉用户感兴趣的主要性能特性,并指定了这些特性的测试方法。
注 1:本标准不适用于:
-不能放置直径≥200mm 或高度≥120mm 的负载的微波炉;
-安全要求(见 GB 和 GB )。
注 2:本标准不适用于仅有常规加热方式的炉具(见 IEC60350)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是本标准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引用的版本适用。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IEC 60350-1:2011 家用烹调电器--第 1 部分:电灶、烤炉、蒸汽炉和烤架-性能测试方法
IEC 60584-2:1982 热电偶-第 2 部分:允差
IEC 62301:2011 家用电气器具-备用电源的测量(低功耗测量)
ISO 80000-1:2009 量和单位--第 1 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微波炉 microwave oven
利用频率为 2450MHz 的 ISM 频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腔体内食物和饮料的器具。
注 1:ISM 频段范围是由 ITU 确定并在 CISPR 11 中采用的电磁频率。
组合型微波炉 combination microwave oven
用微波能量和热能相组合来加热的微波炉。
注:通过蒸汽加热也包含在电热加热中。
微波穿透性 microwave transparent
对微波的吸收和反射可忽略不计的材质特性。
注:微波穿透材质相应的介电常数小于 7,且相应的损耗因素小于 。
额定电压 rated voltage
制造商在器具上标称的电压。
微波功能 microwave function
173
利用频率为 2450MHz 的 ISM 频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
组合型微波功能 combination microwave function
利用电磁能量和热能同时或交替工作进行加热。
注:热量可以是传统加热,强制热风对流加热,高温蒸汽加热或蒸汽加热,这些功能定义
可以参考 IEC60350-1:2011 的第 条款。
关机模式的设置 set to off mode
器具连接至主电源并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来使用时,通过使用用户在正常使用中操作的器
具的控制器或开关来关闭器具,使器具获得最小功率且其可持续无限长时间的行为。
注 1: 进入关机模式所要求的所有动作如清空水箱、移除食物、关闭门等,都必须实施。
注 2:见 IEC62301:2011 第 条 “关机模式” 的定义。
待机模式的设置 set to standby mode
器具连接至主电源并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来使用时,通过使用用户在正常使用中操作的器
具的控制器或开关来使器具进入待机状态,使器具获得最小功率且其持续无限长时间的行为。
注:见 IEC62301:2011 第 条 “待机模式” 的定义。
冷却期间 cooling down period
器具在功能模式结束到关机期间的持续不稳定状态,该状态下没有任何人为操作,器具的
功耗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食物支架 food support
在腔体里用于负载放置的水平装置。
注:如果器具带有一个转盘,转盘就是食物支架,食物支架也可以是搁架或者是往复式托
盘,如果制造商使用说明允许,腔体底部也可以作为食物支架。
4 分类
器具依据其类型和特性进行分类。
按类型分:
-微波炉;
-组合型微波炉。
制造商必须规定器具最基本的烹饪功能,微波炉功能或热能。基本的烹饪功能的能量消耗
必须用现行方法去测量。
如果基本烹饪功能是 IEC60705 标准规定的微波功能必须进行能量消耗测试。如果基本烹
饪功能是 IEC60350-1 标准规定的热能必须进行能量消耗测试。
注:对于烧烤和蒸汽功能,目前没有能量消耗的测试方法。
174
微波炉的类型应在报告中说明。
按特性分
-有效腔体尺寸;
-搁架尺寸
-运动的食物支架,比如:往复式托盘、转盘
-加热模式(烧烤、热风、蒸汽功能等)
微波炉的特性应在报告中说明。
5 测试一览表
性能测试清单见表 1。
表 1 测试一览表
测试项目 章条 再现性 微波炉 1 ) 组合型微波炉
外形尺寸 Yes * *
有效腔体尺寸 Yes * *
计算腔体容积 Yes * *
微波输出功率 8 Yes *
效率 9 Yes *
正方形箱槽 Yes *
多杯试验 Yes *
加热饮料 Yes *
加热模拟食物 Yes *
蛋羹 No *
松软蛋糕 No *
肉糕 No *
奶酪土豆 No *
蛋糕 No *
鸡肉 No *
肉解冻试验 No *
微波炉功能能耗 14 Yes *
低功率模式能耗 15 Yes * *
*表示适用。
1)除 试验外,当组合型微波炉仅使用微波模式工作时,其他试验也适
用。
6 测量的一般条件
总则
除非另有规定,测量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当试验使用一个金属食物支架时,负载的位置和金属食物支架相应的形状应在报告中说
明。
175
若无另外说明,食物支架应放在腔体中最低位置。
注:上述位置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再现性。
如果数值必须要圆整的,根据 ISO80000-1:2009 附录 规则 B 中规定,圆整到最接近的
50W。如果圆整后,小数点后面的数字被替代,则空位不得补 0。
电源电压
微波炉工作时,电源电压应保持在器具额定电压的 ±1%。如果器具规定了额定电压范围,
则试验按该器具使用时所在国的供电电压标称值进行试验。电源频率为额定频率的±1%。
应记录试验时测得的电源电压。
电源电压应为基本正弦波。
注 1:仅记录工作周期的电源电源电压。
注 2:对于固定线缆、插头(或线缆离器具最远的一端)是电源电压的参考点。
试验房间
对第 8 章、第 14 章和第 15 章的试验,在整个试验期间温度应维持在 23℃±2℃。
环境温度的测试不应被器具本身或其他器具影响。
其他试验在良好通风的房间进行,房间环境温度为 20℃±5℃。
水
试验使用饮用水。
微波炉的初始条件
每次试验前,微波炉至少 6h 没有进行操作。
注 1:如果可以证实磁控管和电源变压器与环境温度之差在 5K 以内,且第 8 章和第 14 章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在±2K 以内,则 6h 可缩短。
注 2:可采用强制冷却的方法来辅助降低微波炉的温度。
控制器设置
控制器设置在最大输出功率。除非另有说明,如果有增强功能,测量应在增强功能下进
行。
仪器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中所使用的仪器和测试方法都应符合表 2 和表 3 中详述的规格。
表 2 仪器
参数 单位 最小分辨率 最小精度 附加要求
质量 g 0,5g ± 1g
温度
环境温度 ℃ 0,1℃ ± 1K
水负载 ℃ 0,1℃ ±
IEC 60584-2中 1
类,钢管直径 1mm
时间 s 1s ± 1s
能量 Wh - ± 1%
176
表 3 测试方法
参数 单位 最小分辨率 最小精度 附加要求
电能 Wh ± 1,0%
电压 V ± 0,5%
温度和能耗测量 采样率≤1s
第 15章和附录 F的能量
测量要求应符合 IEC
62301
W
根据 IEC
62301
器具放置
除非使用说明中另有说明,独立式器具应背靠墙壁并远离侧壁放置。其他器具的安装应符
合安装说明。
7 尺寸和容积
占用空间尺寸
器具整体的高度、宽度和深度,除前表面的所有旋钮和手柄外,需要被测量。深度也应在
门完全打开的状态下进行测量。尺寸如图 1 所示。如果器具带有可调节的炉脚,器具的高度应
在炉脚最小和最大位置分别测量。
尺寸单位为毫米(mm)。
-h1----高度;
-w1----宽度;
-d1-----深度;
-d2-----门完全打开的深度。
图 1 微波炉外部尺寸
有效腔体尺寸和计算容积
177
总则
按用户使用说明拆除对器具的使用方式无影响的可拆卸部件,必须在测量前拆卸。
转盘是器具工作必不可少的部件,因此不能移除。
注:应确保微波炉安全工作,因此,必要零件如灯罩等在测量计算容积时不能拆除。
有效炉腔容积在室温下进行测量。
计算容积时,腔体的高度、宽度和深度的测量依据条款 进行。
以核验为目的的一个量规,如图 2a 所示,用于测量所有的三维尺寸。使用量规去测试应用
不明显的力。
尺寸单位为毫米(mm)。
微波炉腔体的有效高度小于 120mm 的可以不考虑。
关键词
D:=200mm 或 120mm(圆柱体的直径);
X:需要测量的尺寸。
(见条款 , 和 )
图 2a 测量计算容积的量规
178
关键词
d:有效深度;
g:加热元件;
h:有效高度;
w:有效宽度;
c:转盘旋转中心;
t:转盘
i:炉门内表面
rmax:c 到最近腔体边壁的距离。
图 2b 有效腔体尺寸的例子
图 2 有效内部尺寸
有效高度
有效高度是用一个直径为 200mm 的圆柱体,从烹调腔体中心的底部(如果没有转盘)或者从
转盘到腔体顶部最低点的垂直最大距离。腔体顶部最低点可以被选定是这个圆柱体区域内的
灯、加热元件或类似的物体。
如果腔体的宽度或深度其中有一个小于 250mm,则圆柱体的直径可以减少到 120mm。
注:腔体底部的中心是指有效深度中间位置与有效宽度中间位置的交汇点。
有效宽度
有效宽度是用一个直径为 200mm 的圆柱体,从腔体的左边壁到右边壁的水平最大距离。
如果腔体的高度或深度其中有一个小于 250mm,则圆柱体的直径可以减少到 120mm。
179
注:腔体边壁的中心是指有效深度中间位置与有效高度中间位置的交汇点。
有效深度
有效深度是用一个直径为 200mm 的圆柱体,从腔体的后边壁中心到关门状态下炉门内表面
的水平最大距离。
如果腔体的宽度或高度其中有一个小于 250mm,则圆柱体的直径可以减少到 120mm。
为了测量有效深度,量规被支撑放置在腔体中心的水平轴线上,轴长的延长长度要略大于
预期的有效深度距离。小心关闭炉门,使量规压缩到有效深度的距离。
注:腔体后边壁的中心是指有效高度中间位置与有效宽度中间位置的交点。
往复式托盘
如果有一个往复式托盘,则在其往复运动方向上的有效尺寸是对应的上述测量的有效尺寸
减去托盘在该运动方向上的运行距离。
计算容积
有效容积是从上述那些尺寸计算得到的,容积单位为升(L),圆整到整数。
如果器具带有一个转盘,有效容积是指转盘的旋转轴到最近边壁或门的最小距离的 2 倍乘
以有效高度。
如果转盘可以关停,则长、宽和高三个尺寸形成的矩形体积是可以计算的。因此圆形和矩
形腔体容积均需说明。
如果器具是通过元件将腔体分成两部分且允许操作,则每一部分的容积分别测试,并将两
部分容积相加。
注:在任何情况下,实际最大的总容积应在报告中说明。
食物托架的尺寸
矩形食物托架的有效宽度、有效深度及圆形食物托架的直径都是可测量的。这些尺寸都在
食物托架表面上 5mm 处测得。
表面积单位是 cm2,圆整到最接近的 10cm2。
注:食物托架可以是搁架、烧烤架、烘烤板、转盘或腔体底部。
总内部尺寸和总容积
总则
对于构成腔体边界的带有凹凸的表面,用作测量的基准面应是在该表面总面积中占比最大
的平面。当计算面积时,表面上的孔应不考虑。
以下容积或空间应不考虑:
- 制造商说明那些对器具的使用上无关紧要的可被可拆卸部件所占用的,如搁架或温度探
棒;
- 辐射加热元件(如果有提供)占用的;
- 烹饪边壁上较少不规则的地方占用的,包括波导口和灯;
- 转盘或往复式托盘,及其驱动机械装置和支架占用的;
- 烹饪腔体内表面交界处形成的半径 r<10mm 的圆角。
180
尺寸单位为毫米(mm)。
总高度(H)
烹饪腔体底部平面到腔体顶部平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mm)。
总宽度(W)
腔体两侧边壁平面之间的最大水平距离,单位为毫米(mm)。
总深度(D)
腔体内后边壁平面到门关闭状态下的与门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单位为毫米(mm)。
注:微波抽屉的整体尺寸可以使用相同的测量方法。
矩形腔体的总容积
烹调腔体的总容积的计算可以表示为由 到 中测量得到的总高度(H)、总宽度
(W)和总深度(D),三者相乘,再除以 106。单位为升(L),圆整到最接近的整数。
非矩形腔体的总容积
在一个复杂形态的腔体,以下的测量方法认为是一种可选择的测量方法。密封腔体内所有
的开孔,然后将腔体装满水,门体凹下的空间(属于腔体其中的一部分空间)也分别装满水,
相加得到水的总容积。单位为升(L),圆整到最接近的整数。
8 微波输出功率的确定
测量时在玻璃容器中盛放水负载,初始水温低于环境温度,然后用微波炉加热到近似环境
温度,该步骤保证了热损耗和容器的比热对试验影响最小,但仍要使用修正系数。然而,该程
序要求准确测量水温。
试验使用第 14 章表 4 中规定的圆柱形硼硅玻璃容器,外径约为 190mm,高约为 90mm,记录
容器的质量。
测量开始时,器具和空容器为室温,水初始温度为 10℃±1℃,在水被倒入容器之前迅速
测量水温。
把 1000g±5g 的水加到容器中,测得实际质量,根据制造商使用说明将用来微波加热的食
物支架放入器具,把容器马上放到食物支架中心上,启动微波炉,测量水温加热到 20℃±2℃
所需的时间,然后切断电源,在 60s 之内测量最终水温。
注 1:在测量水温之前搅动水。
注 2:搅动和测试装置均为低热容量材质。
微波输出功率 P 用式(1)计算:
P=[(T1-T0)+(T1-TA)]/t ……………………………(1)
式中:
P——微波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mw——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mc——容器质量,单位为克(g);
TA——环境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0——初始水温,单位为摄氏度(℃);
181
T1——最终水温,单位为摄氏度(℃);
t–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间,单位为秒(s)。
注:如果对于测试结果有疑问,t 从功率达到额定输入功率的 2/3 时开始计算。
微波功率单位为瓦(W),圆整到最接近的 50W。
9 效率
测量第 8 章试验过程中的能量消耗。
微波炉效率用式(2)计算:
η=100×Pt/Win ……………………………(2)
式中:
P——微波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
t——加热时间,除去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间,单位为秒(s);
η——效率,用百分数表示 ;
Win——包含灯丝预加热时间的输入能量,单位为瓦秒(W·s)。
注:输入能量包括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的能量消耗。
效率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0 性能的技术试验
总则
这些试验的目的是通过加热水的方式来评价均匀性,它们提供了由数字直接给出结果的优
越性。由于微波场分布受加热、烹调和解冻食物的几何形状和其他特性的影响,所以应谨慎使
用试验结果。这些加热水的试验是对第 11 章到第 13 章的性能试验的补充,并提供了加热均匀
性的附加评价。
负载水温为 20℃±2℃。
根据第 8 章测出的微波输出功率用来计算与不同负载的能量值相对应的加热时间。
正方形箱槽试验
试验步骤
在图 3 规定的箱槽中盛放 1000g±10g 水。
182
注 1:在每个隔板大约中心位置有一个小圆孔。
注 2:箱槽使用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3 方形箱槽
测出水温。箱槽放置于食物支架中心,使其一边与微波炉正面平行。用相当于 100kW·s 的
输出能量使微波炉工作一段时间。
将箱槽移出炉具,加热时间结束后,在 30s 内测出水温。
注:可以使用带有 25 个热电偶的温度测量仪器进行测温。
如果微波炉有多于一个搁架位置,依次在每一位置进行该项试验。
评价
用 9 个内格温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算出相对于所有 25 个格的平均温升的百分数。
用 16 个外格温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算出相对于所有 25 个格的平均温升的百分数。
计算结果应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多杯试验
试验步骤
将具有图 4 规格要求的 5 个杯子浸入水中使其温度相同。
注 1:杯子由薄壁的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截面为圆形。
注 2:可接受的供应商:Schott Duran Beaker® 1,产品编号:21 11 624,高型,开口
式,容量:100 ml,底部外径:48mm,高度:80mm。
图 4 杯子
然后取出将其外部擦干。每个杯子盛放 100g±1g 水放到隔热垫片上,测量水温。按照图 5
所示将杯子放在食物支架上,然后用相当于 50kWs 的输出能量工作(加热)一段时间。
从炉中取出杯子放回隔热垫片上。搅动水测量水温,按杯子号顺序在加热时间结束后 30s
内测量。
183
重复上述步骤,最终温度测量为按杯子号逆序进行。
3 号杯子放在食物托架的中心,其他杯子放在对角线每个角和中心之间的中心点。
图 5a 长方形食物托架(搁架)杯子分布图
1 号杯子放在转盘中心;
2 号杯子紧挨 1 号杯子;
3 号杯子放在距转盘中心 r/3+d/2;
4 号杯子放在距转盘中心 2r/3 处;
r ——转盘半径;
d ——杯子最大直径。
图 5b 转盘上杯子分布图
图 5 试验杯子分布图
184
杯子从炉腔移出放回到原来的隔热垫片上,搅拌水,测量温度,在加热结束后 30 秒内按照
杯子的顺序进行测量。
重复上述试验,最终的温度测量按照逆顺序进行。
评价
计算每个位置上杯子中水平均温升,算出 5 个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再除以总的平
均温升。
结果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1 加热性能
加热饮料
总则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当微波炉加热饮料时,评价其温度的均匀性和加热时间。
试验步骤
使用如图 4 所示两只杯子,每只杯子中加入 100g±2g、20℃±2℃的水,测量实际水温。
按图 6a)或图 6c)所示位置将杯子放在搁架上,微波炉工作到两杯的平均温度为 80℃±5℃,
测量加热时间。加热结束后,从炉中取出杯子放回隔热垫片上,搅动水在加热时间结束后 10 s
内测量水温。
注:加热时间包括磁控管灯丝预加热时间。
重复上述试验,但按图 6b)或图 6d)所示位置将杯中放在搁架上,加热时间相同。
如果 4 只杯子平均温度不在 80℃±5℃范围之内,调整试验时间重做试验以满足规定要
求。
185
图 6 试验杯子分布图
评价
计算出水的温升为 60K 的加热时间,圆整到最接近的秒。
计算出 4 只水杯中水的平均温升,与平均值的最大偏差除以平均温升,结果用百分数表
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加热模拟食品
试验目的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使用模拟食物负载评价微波炉均匀加热的能力。
注:结果用来评价加热食物的单个部分的均匀性。
试验步骤
将具有图 7 要求规格的箱槽冷却到大约 10℃,放入 400g±4g 水温为 10℃±2℃的水,将
箱槽其长边与微波炉正面平行放在搁架中心。将一个带有 25 个固定间距的热电偶的固定装置放
置在箱槽上,并搅动水。测量每格水温,移走该固定装置,微波炉在 15s 之内工作。
将箱槽加热直至水的最高温度为 40℃±5℃。
箱槽在微波炉中,再将该固定装置放置在箱槽上,使热电偶置于每格中间距底部约 10mm 以
上,注意不要搅动水,在加热时间结束后 30s 内测量水温。
186
注 1:每个小格底部有一个小孔。
注 2:箱槽使用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7 长方形箱槽
评价
计算出所有格子的平均温升,最高和最低温升分别除以平均温升。
结果用百分数表示,圆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12 烹调性能
总则
本章提供了使用食物的测试方法,来评价微波炉的烹饪、烘焙、烧烤性能。试验按制造商
的使用说明进行,各类食物用厚度不超过 6mm 的硼硅玻璃盘盛放。
注:除非制造商说明,试验应在微波炉所有操作模式下工作,如固定或旋转搁架。
评价
评价烹调的速度、烹调的效果和烹调的便利性。
烹调速度包括间歇时间在内的总烹调时间,但不包括加热全过程结束后的任何停滞时间。
用下述内容来评价烹调效果:
-根据外观和质感将烹饪、烘焙、着色或烧烤的均匀性与期望的烹饪效果相比较;
-根据大小和位置来判断没有被烘焙和烹饪的部位;
-根据大小和位置来判断被着色食物的烧焦区域。
也可以用下列指标来评价烹饪效果:
-无烹调过度或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轻微烹调过度或某些部分轻微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轻微烹调过度和某些部分轻微烹调不足;
-某些部分严重烹调过度和某些部分严重烹调不足;
便利性是由烹调所需的步骤数来评估的。
例如:
187
-把食物分开或部分取出;
-食物的手动翻转;
-间歇时间和手动复位。
注:控制器的开始设置程序不考虑。
试验
蛋羹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为了评价中等厚度大块方形食物的烹调均匀性。
容器
方形盘:
-高 50mm±10mm;
-盘顶部面积为 500cm2±50cm2;
食物高度为 20mm±3mm,额定质量为 1000g。
如果盘子比微波炉腔体大,可使用顶部面积为 410cm2±40cm2的小盘代替,此时食物高度为
20mm±3mm,额定质量为 750g。
配料
配料为
-750g 鲜牛奶(脂肪含量约为 3%~4%);
-375g 去壳鸡蛋;
-125g 白砂糖。
注:牛奶不可用水稀释获得特定脂肪含量,如需稀释,应用全脂牛奶和半脱脂牛奶进行。
试验步骤
将牛奶加热到约 60℃,打好鸡蛋,把牛奶倒入鸡蛋中,加糖,并用食物搅拌器按中速搅拌
均匀,将混合物过滤并倒入容器中,盖好保鲜膜,放入冰箱直到混合物的温度为 5℃±2℃。
移开保鲜膜,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于这类食物进行烹调。如果未提供使用说明,则将盘
子放在搁架的中心,使其一边与门平行。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的功率等级下进
行,那么试验也可以在该功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将盘子从腔体中取出,放置 2h 后进行评价。
松软蛋糕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是为了评估对圆形的、厚的膨胀食物烘焙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
-高:50mm±10mm;
-外径尺寸:220mm±10mm;
食物高度为 20mm±2mm,额定质量为 475g。
188
配料
配料为:
-170g 低筋面粉;
-170g 白砂糖;
- 10g 发酵粉
-100g 水;
-50g 脂肪含量 80%~85%的人造黄油;
-125g 去壳鸡蛋。
直径约为 200mm 的烘焙纸。
试验步骤
所有配料的初始温度为室温,把鸡蛋和糖搅拌 2min~3min,加入溶化的黄油,逐渐加入面
粉、发酵粉和水,把烘焙纸放入盘底,将混合面糊倒入盘中。
混合后 10min 之内,把盘子放入炉腔中心,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这类食物进行烹调。如
果未提供使用说明,则将盘子放在搁架中心,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的功率等级
下进行,那么试验也可以在该功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将盘从炉中取出,间歇 5min 后,测量蛋糕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然后把蛋糕切成 8 块进
行评价。
肉糕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是评价厚的、方形食物的烹调均匀性。
容器
方形盘子要求:
-长和宽的比例约为 :1;
-高度:75mm±15mm;
-盘子顶部面积为 225cm2±25cm2。
食物高度为 45mm±3mm,额定质量为 900g。
配料
配料为:
-800g 脂肪含量最多至 20%的碎牛肉;
-115g 鸡蛋;
-2g 盐。
保鲜膜
试验步骤
打好鸡蛋与碎牛肉和盐混合,将混合物放入盘中,尽可能确保其中无气泡后,将表面抹
平,用保鲜膜盖好,并放置在冰箱中直到混合物温度为 5℃±2℃。
189
去掉保鲜膜,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此类食物进行烹调,如果未提供使用说明,则将盘子
放在搁架中心,使其长边与门平行。如果评估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一个更低功率等级下进行,那
么试验也可以在该功率等级下重复进行。
将盘子从炉腔中取出,间歇 5min 后,测量肉糕的中心温度,然后把肉糕垂直切成 6 等分进
行评价。
奶酪土豆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为评价适度厚度的,很多圆形的食物的烹调和着色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
-高度:50mm±10mm;
-外径:220mm±10mm;
食物高度约为 40mm,额定重量为 。
配料
配料为:
-750g 去皮,质感结实的土豆;
-100g 脂肪含量为 25%~30%的细条奶酪;
-50g 蛋;
-200g 脂肪含量为 15%~20%的牛奶和奶油混合物;
-5g 盐。
试验步骤
把土豆切成厚为 3mm~4mm 的片状,将约一半的土豆放入无油盘中,并用一半的奶酪覆盖表
面,放入剩下的土豆片并用剩下的奶酪覆盖上,将鸡蛋、奶油和盐混合后倒在土豆片上。
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此类食物进行烹调,微波和电热功能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同时或
交替工作。如果未提供说明,调整功率控制器使微波功率范围在 300W~400W,烘烤时炉腔温度
为 180℃~220℃,烹调时间为 20min~30min。
将盘子从炉腔中取出,间歇 5min 后,进行评价。
如果评估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不同的功率设置下进行,那么试验也可以在该条件下重复进
行。
蛋糕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为评价圆形的、厚的、会膨胀的食物烘烤和着色的均匀性。
容器
圆形盘子要求:
-高度:50mm±10mm;
-外径:230mm±10mm;
190
食物高度为 22mm±3mm,额定质量为 700g。
配料
配料为:
-250g 低筋面粉;
-250g 白砂糖;
-15g 发酵粉;
-150g 水;
-75g 脂肪含量 80%~85%的人造黄油;
-185g 鸡蛋。
直径约 200mm 的烘焙纸。
试验步骤
所有配料的初始温度为室温,把蛋和糖搅拌 2min~3min,加入溶化的黄油,逐渐加入面
粉、发酵粉和水,把烘焙纸放在盘底,将混合面糊倒入盘中。
混合后 10 分钟内,将盘子置于搁架上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此类食物进行烹调,微波和
电热功能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同时或交替工作。如果未提供使用说明,那么将炉腔温度预加热
至 180℃。然后调整控制器使微波功率等级为 180W~220W,烘烤时炉中温度为 190℃~230℃,烹
调时间为 15min~25min。
将盘从炉腔中取出,间歇 15min 后,将蛋糕切成 8 块进行评价。
如果评价后认为试验适合在不同的功率设置下进行,那么试验也可以在该条件下重复进
行。
鸡肉
试验目的
本试验的目的为了评估肉类烧烤和烹调的均匀性。
容器
烤架,烤盘或制造商使用说明中指定的其他容器。
配料
配料为:
-鸡肉:1200g±200g(净鸡)。
保鲜膜
试验步骤
洗净晾干鸡肉,盖上保鲜膜放到温度 5℃±2℃的冰箱中至少 12h。
去掉保鲜膜,把鸡肉放在烤架和烤盘上。烤盘在放炉腔中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及进行烹
调。微波和电热功能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同时或交替工作。如未提供说明,则将烤盘放在微
波炉搁架中心,调整控制使设置适合此类食物烹调要求。
从炉腔中取出鸡后,放置 2min。
测量用探针式温度计测量鸡肉上最冷部分温度。
191
注:最冷部分一般为:
-最厚部分;
-接近骨头处;
-翅膀或腿下。
如果温度低于 85℃,则用更长的时间或不同的设置方式重复进行试验。
鸡肉被用来评价着色程度和脆性。
13 解冻功能
总则
本章提供了对评价块状固体食物解冻能力的试验方法,试验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中关于
此类食物的解冻说明进行。
注:对不同地区使用的附加解冻试验见附录 A。
评价
对解冻速度、效果和微波炉使用便利性进行评估。
解冻速度是包括间歇解冻在内的总解冻时间,但不包括解冻以后的任何停滞时间。
解冻的均匀性是用来评价解冻效果的。
解冻效果由下述内容进行评价:
-无超过 25℃,低于 0℃部分;
-无超过 25℃,某些部分低于 0℃;
-某些部分高于 25℃但无煮熟,某些部分低于 0℃;
-某些部分高于 25℃并有一部分煮熟,无低于 0℃;
-某些部分高于 25℃并有一部分煮熟,某些部分低于 0℃。
注 1:温度用探针式温度计在肉的不同高度出进行测量。
微波炉使用的便利性是通过整个解冻过程所需要的步骤数来评估。
例如:
-把食物的分离或部分取出;
-手动翻转食物;
-间歇时间和手动复位。
注 2:开始的设置步骤不进行评估。
肉解冻试验
试验目的
本试验为评价厚型食物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见图 8 所示的盘子。
约 3mm 厚、平底、微波穿透性塑料板。
食物高度为 25mm±4mm,其额定重量为 500g。
192
注:盘子用薄壁微波穿透性材料制造。
图 8 浅盘子
配料
500g 脂肪含量不超过 20%的肉馅。
保鲜膜
试验步骤
把保鲜膜铺垫到盘子内,尽快将肉馅装入盘子,尽可能确保其中无气囊后,将表面抹平。
把肉用保鲜膜包好,从盘中取出放到平板上,置于温度约为-20℃的冷藏箱中至少 12h。
去掉保鲜膜,把冻肉块放在平的塑料板上,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对此类食物进行解冻。如
果未提供说明,应进行附加试验来决定微波炉的解冻能力。
把肉从炉中取出,间歇 5min 后,进行评价。
注:带自动解冻功能的微波炉也应按其使用手册的解冻说明进行试验。
14 微波功能的能耗
一般原则
该实验的目的是通过用一个规定的负载在被确认的烹饪周期进行温升测试去测量能量消
耗。因此,使用 3 种不同尺寸和外形的玻璃容器盛水负载。
试验负载
使用表 4 中所示的三种不同的试验负载:
表 4 测量能耗的试验负载
负载 玻璃容器,圆柱形硼硅玻璃制成
标准水负载质量(mw)
纯自来水
小负载 (s) 外部直径 Ø 90mm ± 1mm 275 g± 1g
193
外部高度 125mm±1 mm
容积 600ml
最大质量 200g
中负载 (m)
外部直径 Ø 140mm ± 1mm
350 g± 1g
外部高度 76 mm± 1mm
容积 900 ml
最大质量 250 g
大负载 (l)
外部直径 Ø 190mm ± 1 mm
1000 g± 1g
外部高度 90mm ± 1mm
容积 2000 ml
最大质量 450 g
玻璃器皿应符合 要求,容器的实际质量(mc)需要进行测试和记录,水负载的实际质量
(mw)需要进行测试和记录。
注:计算能耗时烧杯的热容量是要考虑的。因此,烧杯理论上的能量是计算出来的。
准备
试验开始时,空玻璃容器和器具要与实验室环境温度一致。水倒入容器里并搅拌。当烧杯
和水的平均温度平衡时,测量水温。初始温度,T0,应在 10℃±℃范围内。
注 1:水的初始温度是在低于目标温度的 1℃ - 2℃开始,并且以最短时间搅拌。
注 2:盛有负载的容器不应储存在冰箱里,避免边缘过冷。
注 3:用一个带热电偶的塑料搅拌器充分搅拌均匀,如附件 C 示例,搅拌器必须是低热容
材料。
器具负载摆放位置
按照制造商使用说明将用于微波加热的食物支架放置到器具内,将容器立刻放置到支架中
心。
如果没有说明,容器放置到转盘或往复式托盘中心位置。如果器具不带有一个转盘或往复
式托盘,负载放置到食物支架的最低位置。
一个烹饪周期的能耗测量
测量一个烹饪周期的能耗。
每一种的水负载质量各试验两次(见 ):
水负载准备好后 30 秒内启动器具并开始测量,微波功能下功率设置最大。如果可能,测量
需在激增增强功能激活的情况下进行。
操作微波炉,测量将水加热到 60℃到 65℃之间的一个温度(Thigh)的时间(thigh)。关闭微
波炉,从器具中取出水负载并放置在一个隔热垫上,用一个搅拌器(见附录 C)搅拌水并且在
加热结束后 20 秒内测量水的最终温度。
微波炉冷却(见 )用同一水负载重复试验,使目标温度达到(Tlow)55℃ to 60℃。 需要
的测量(tlow)时间。
Thigh和 Tlow两个温度值差至少 2K,否则其中一个实验需要调整时间重复进行测试。
194
中规定的每一种负载都需完成这一个过程。
应记录每种水负载的如下数据:
加热时间 tlow和 thigh(秒);包括了磁控管灯丝预热时间;
初始温度 T0 (℃);
最终温度 Tlow和 Thigh (℃);
能耗 Wlow和 Whigh (Wh);
试验开始时的环境温度(℃)(当水放置到器具中时);
实际和标称的水质量(g)。
注 1:随器具启动而自动运转的元件如炉灯和风扇的能耗应包含在内。
注 2:加热最小时间 tlow和最大时间 thigh ,应包含磁控管灯丝加热时间。
注 3:建议最高温度范围是 60℃ to 65℃ (Thigh)。
注 4:用一个带热电偶的塑料搅拌器充分搅拌均匀,如附件 C 示例,搅拌器必须是低热容
材料。
计算一个烹饪周期的能耗
基于试验数据点,利用线性回归计算每一种负载(见 )温度上升 50K(W50)的能耗。
温升(ΔT)是由初始温度 T0与最终温度 Thigh和 Tlow的差计算而得。
ΔThigh=Thigh-T0
ΔTlow=Tlow-T0
对 ΔThigh和 ΔTlow按如下方式考虑容器的热容量以计算总的温升
其中:
mw 水的实际质量(g);
mw,n 标称水质量(275g,350g,1000g);
mc 容器实际质量(g);
T0 水初始温度(℃);
Tlow 水在低温度范围内的最终温度(℃);
Thigh 水在高温度范围内的最终温度(℃);
由实际负载得到标准的总温升。
195
计算每 1K 温升(Q)的能耗,(Wh/K)。
计算水温度上升 50K(W50)的能耗。
确定并记录小,中,大负载的 W50。
最终结果
通过综合小负载,中负载,大负载计算出的上升 50K(见 )的能耗得出最终结果。
这个最终能耗 Wfinal表示一个平均烹饪周期微波能耗。
注 1:所述的加权系数是与平均家庭使用及典型的负载有关系。
注 2:在冷却期间的能量消耗不考虑在最终的能量消耗内。
注 3:作为一个数据和计算表格的范例,见附录 E。一个对应于附录 E 的 Excel 97-2003
评估程序,可以获得能耗的自动计算(14 章)。在能够获得相同结果的情况下,这些计算也可
以在其它电子数据表格程序中进行。
试验结果的报告
需报告以下数据:
a) 根据第八章测量出的输出功率;
b) 器具类型,可用的加热功能;
196
c) 安装转盘还是往复式托盘;
d) 负载的位置;
e) 测量时供电电压;
f ) 根据 每种负载圆整到一位小数的能耗(W·h);
g) 根据 每一个烹饪周期的最终结果,Wfinal,以 W·h 为单位圆整到一位小数。
15 低功率模式能耗测量
除 IEC 62301 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对一个器具是由独立单元(比如多种不同的灶台和烤箱)组合构成的组合型微波炉,按照
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中推荐的组合模式测试。如果器具单元 A(如灶台)只能在与器具单元 B(如
烤箱)组合时方可操作,首先,只含器具单元 B 而不含器具单元 A 的低功率模式进行测量并记
录。然后,器具单元 B 与器具单元 A 组合下的低功率模式进行测定。器具单元 A 的低功耗率模
式下能耗用这两个测量值之间的差来计算。
当准备一份由分立单元组合而成的器具的测试报告时,应记录试验过程中使用到的主要功
率部件(灶台、烤箱、烤架、加热盘、煎饼用浅锅等)的类型。单元 A 和单元 B 的低功率模式
下的能耗需分别标注。
注:测量灶台的能耗过程在 IEC 60350-2 中描述,测量烤箱的能耗过程在 IEC 60350-1 中
描述。
若试验器具安装有时钟,则时钟应按使用说明书中要求调整到正确的时间和数据。
若能耗被时钟上连续变化的显示时间影响,有必要进行一个 24 小时的测量,记录这个测量
的平均值。
如果器具有一个环境光传感器,应在 24 小时时间内测量对应 IEC 62301 中的两个照度水
平,每个照度水平 12 小时。
如果用户可选择关闭显示器,则显示关闭和打开两种模式都需试验并记录在报告中。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区域性解冻试验
总则
此项附加试验在某些国家适用。
介绍
本试验考虑对大量小型模拟解冻试验项目的评价。通过对最冷和最热的部分的测量来帮助
评价大量不连续小块物体在解冻期间显示出的同质的物理变化的趋势。
试验方法
总则
小型解冻项目的完成用山莓或用类似的人造物质。
197
山莓
测试目的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小个水果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约 3mm 厚、直径 250mm平底微波穿透性塑料板材料。
注:对小型微波炉,可用直径 200mm 塑料板。
配料
把小个山莓冷冻,选 60 个使质量至少为 250g。
试验步骤
把 250g±20g 冷冻山莓散布在塑料板上,根据说明书进行解冻,如果未提供相关说明,调
整控制器装置使微波输出功率接近 180W,解冻时间为 7min。
试验应在不同功率等级或不同的工作时间的条件下重复进行,使至少 70 %的山莓解冻。
注:带自动解冻功能的微波炉也应采用手动解冻方式进行试验。
持续 3min 后,把山莓移出炉腔,测量山莓最热处温度及仍未解冻部分质量。
冻胶
测试目的
此项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小块人造食品解冻的均匀性。
容器
约 3mm 厚、直径 250mm平底微波穿透性塑料板。
注:对小型微波炉,可用直径 200mm 塑料板。
配料
配料为:
三羚甲基化物-氨基甲烷;
柠檬酸(无水);
醋酸钾;
-5g 氯化钾;
-100g 标准的 87%的甘油(丙三醇);
-100g 白糖;
-830g 水;
-15g 凝胶剂(角叉(菜)胶-10);
-3mL 指示剂(正甲酚酞溶液,每 100g 的 96%的普通酒精中溶解 2g 得到)。
试验步骤
除了白糖、凝胶剂、丙三醇,把其他固体物质放到盘子里加水混合,加糖搅动直到溶解,
然后加入丙三醇搅拌。加入凝胶剂并加热到沸腾,再连续搅动,搅动时缓慢加入指示剂溶液,
从热源处取出盘子。把溶液倒入单独的模具中,每个模具的形式均为直径为 27mm±,高
度接近 10mm 端部为半球状的圆柱形。
198
胶体冷却凝固后,把凝胶块从模具中取出,分别放在盘子上,用保鲜膜盖好。然后放入温
度接近-20℃的冷冻箱中至少 12h。
把 250g±20g 冷冻胶块均匀的散布在平板上,根据制造商提供说明书进行解冻。如未提供
相关说明,调整控制装置使微波炉输出功率接近 180W,解冻 7 分钟。
试验应在不同功率等级或不同的工作时间的条件下重复进行,使至少 70 %的冻胶块解冻。
注:带自动解冻功能的微波炉也应用手动解冻方式进行试验。
保持 3 分钟后,将冻胶从炉中取出,测量冻胶最热处温度及未解冻质量。
评价
评价见 。
确定最热处的温度和未解冻部分质量。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第 12 章和第 13 章要求使用的盘子
19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搅拌器
该附录给出了一个低导热系数的热电偶的例子。这种带有塑料搅拌器的热电偶,适用于第
8 章和第 14 章。热电偶应符合 的要求。
200
图 - 塑料搅拌器
图 - 搅拌器示范例
201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第 8 章和第 14 章适用的玻璃容器
以下表 中的相关玻璃容器适用于第 8 章和第 14 章。
表 -规格-玻璃容器
负载
玻璃容器,圆柱硼硅玻
璃制成
标称水量
(m w ) 纯净自来
水
玻璃容器
推荐供应商
小 (s)
(适用第 14 章)
外径 dФ 90 mm + 1
mm
外部高度 h 125 mm +
1mm
容积 600 ml
最大质量 200 g
275 g + 1 g
制造商:杜兰
目录号: 2110648
名称:低高度烧杯
中 (m)
(适用第 14 章)
外径 dФ 140 mm + 1
mm
外部高度 h 76 mm + 1
mm
容积 900 ml
最大质量 250 g
350 g + 1 g
制造商:杜兰
目录号: 2131354
名称:结晶皿
大 (l)
(适用第 8 章和第 14
章
外径 dФ 190 mm + 1
mm
外部高度 h 90 mm + 1
mm
容积 2 000 ml
最大质量 450 g
1 000 g + 1 g
制造商:杜兰
目录号: 2131359
名称:结晶皿
图 表征了如何测量推荐容器的尺寸。
202
图 示例:小烧杯(600 ml)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数据和计算表:微波功能烹饪周期内的能源消耗(第 14 章)
注:标注“计算”单元格的内容需通过计算得出。
本版本内容包含一个以 Excel97-2003 数据表格式的附件文件。这个文件的目的是作为补
充内容,但并非本版本内容的组成部分。
203
注:标注“计算”单元格的内容需通过计算得出。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冷却期间的能耗
冷却期间能耗的测量,依据表 3 的要求,负载按照 章节的放置要求。
注 1:从部件余热影响通风的时间,设备应在测量前冷却至少 6 小时。
在水负载准备完成后 30 秒内开始加热。微波功率设置到控制功能的最高位置。若具备增强
功能则测试在该功能下进行。
加热时间的计算,按照 章节要求测试温升 50K 所需要的时间,圆整到秒:
单位时间里的温升,以 s/K 为单位,计算如下:
注 2:△Thigh,norm和△Tlow,norm的定义,见 章节公式(5)和(6)。
204
一定水量温升 50K 所需要的时间,计算如下:
t50的计算,是微波炉针对不同负载独立工作的时间。
在完成 t50的各自加热时间后(计算不同负载:小、中和大负载),将器具设置为关机模
式。如果器具不提供关机模式,则设置为待机模式。
试验结束后的(30±2)内,移除负载并关门。立即测试其在关机模式时的能耗(见图 )
图 示例:期间能量
测量在 15 分钟±2 分钟后停止,无论其通风设备自动工作与否。
不同负载在冷却期间内的能耗 Wv,均以 Wh 为单位记录。
测试期间,需确保下述相关条件:
· 试验期间,设备始终连接至主电源;
· 无互联网与设备连接。
参考文献
[1] GB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
求。
[2] IEC 60335-2-90: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商用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3] IEC 60350:2005 家用电灶、灶台、烤炉、烤架的性能测量方法
205
[4] GB 4824-2013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骚扰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idt
CISPR 11:2009)
1
Schott Duran Beaker® 是市售产品中较为合适的一种产品。这一信息仅为此文件使用者
提供便利,并不是 IEC 为指定产品背书。如果能导致相同结果,等效产品也是可行的。
206
附录 E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
立框架指令(EUP指令)
第 2005/32/EC 号
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 95 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
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1执行《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 2,鉴于:
注:1 OJ C 112, , 第 25 页。2.欧洲议会 2004 年 4 月 20 日意见(OJ C 104 E,
,第 319 页),理事会 2004 年 11 月 29 日共同立场(OJ C 38E, , 第 45
页),欧洲议会 2005 年 4 月 13 日立场和理事会 2005 年 5 月 23 日决定。
(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
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国法律的协调一
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耗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
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
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
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一种预防
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
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 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
未来 20-30 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委员会在其“欧
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能的。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
理事会第 1600/2002/EC 号决议 3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节
能是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标
应予采纳。
注:3 OJ L 242, , 第 1 页。
(5) 在 EuPs 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来是在这一
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
(6) 应为实施共同体 EuPs 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那些符合要求且
改善其总体环境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共同体的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各项
原则。
207
(7) 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优先事项,也包括适
当时该计划相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
(8) 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 EuPs 的潜在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这最终使消费者
和其他终端用户受益。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提
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也是可持续发展
的先决条件。
(9) 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的各项规定,或者
根据该成员国在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的科学依据引
入新的规定时,它可以按照《条约》第 95 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去
做。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会通报,并获得批准。
(10) 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 EuPs 的环境特性和
性能,并指导他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这些产品。
(11) 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主要创新因素,一体化产品政策绿皮书中规定的方
法旨在减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贯穿整个生命
周期的环境影响,对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动环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应有足够的灵活
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因素的同时,使这一因素能够融入产品设计中。
(12) 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决的工作计划时,
通过增加能效来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的环境目标。
(13) 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的量化生态要求,以
确保其环境影响最小化。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
承诺而有所贡献的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低成本减
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这些措施也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的可持续使
用,对于 2002 年 9 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 10
年框架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
(14) 作为一项一般原则,EuPs 的待机能耗或休眠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限
度。
(15) 当已有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作为参考,生态设
计要求的水平应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性,可以使
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为容易。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极
配合。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引进过渡性目标可以增加政策
的可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划。
(16) 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更快
地传递政策目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本。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或未能以可接
受的速度发展,则需要采取立法措施。
(17) 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成本效益的实
施,并可以对技术选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展。
208
(18) 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来时,应至少提供关
于下列事项的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社会公众的
介入,监督和报告,管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19) 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化和改善立法环境
行动计划框架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第 6 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
(20) 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泛而易于获取的有
关其产品可持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
(21) 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 EuPs,应带有"CE"标志和相关信
息,以使它们能够投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约束的 EuPs 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平竞
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的。
(22) 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品群所及的各当事
方的意见,包括诸如 SMEs 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
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3) 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们认为应予保留的
现行的国内环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理的保护水
平。
(24) 对打算用于 1993 年 7 月 22 日第 93/465/EEC 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的技术协调指令
的模式和规则应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和使用 CE 合
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用于技术协调指令 4。
注:4 OJ L 220, , 第 23 页.
(25) 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市场的监管。此类
合作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期性能和设
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指令
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
(26) 一权能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就产品对适用的实
施措施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7) 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
(28) 关于为 SMEs 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的。
(29) 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种在《欧盟官方
公报》上已经公布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中
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性的其它措施。
(30) 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这些标准对
建立计量和测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用来指导制
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项条款
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境因素的限制。
(31) 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阅诸如 ISO14040 这样的国际标准是有用的。
209
(32) 本指令与执行如 1985 年 5 月 7 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 5所规定
的新方法和引用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一致。1999 年 10 月 28 日关于标准化在欧洲的
作用的理事会决议 6建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到其作为改
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的部门。
注:5 OJ C 136, , 第 1 页. 6 OJ C 141, , 第 1 页.
(33) 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补充,包括 1992 年 9 月 22 日关于用标签和标准
产品信息表明家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第 92/75/EEC 号理事会指令 7、2000 年 7 月 17
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奖励计划的第 1980/2000(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 8、2001
年 11 月 6 日关于共同体办公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 2422/2001(EC)号法规 9、2003年 1 月 27 日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第 2002/96/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10、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指令 11和 1976 年 7 月 27 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上市和使用的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定一致化的第 76/769/EEC 号理事会指令 12。本指令与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
有助于增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
注:7 OJ L 297, , 第 16 页.按第 1882/203(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
修正的指令(OJ L 284,, 第 1 页).
8
OJ L 237, , 第 1 页.
9
OJ L 332, , 第 1 页.
10
OJ L 37, , 第 24 页. 按第 2003/108/EC 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45,
, 第 106 页).
11
OJ L 37, , 第 19 页.
12
OJ L 262, , 第 201 页.按第 2004/98EC 号委员会指令最后修正的指令(OJ L
305, , 第 63 页).
(34) 既然 1992 年 5 月 21 日关于烧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热水锅炉功效要求的第 92/42/EEC
号理事会指令 13、1996 年 9月 3 日关于家用电冰箱、冷藏箱及其组合能效要求的第 96/57/EC 号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14和 2000 年 9 月 18 日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第 2000/55/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15已经包含修订能效要求的规定,它们应整合到当前的框架中
来。
注:13 OJ L 167, , 第 17 页. 按第 2004/8/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
正的指令(OJ L 52,, 第 50 页).
14
OJ L 236, , 第 36 页.
15
OJ L 279, , 第 33 页.
(35) 第 92/42/EEC 号指令规定了一个星级体系用以确定锅炉的能效。既然各成员国和产业
界都同意该星级体系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第 92/42/EEC 号指令应向更有效的方案开放以待补
正。
210
(36) 1978 年 2 月 13 日关于空间加热用热发生器和新的及现有非工业建筑中热水的生产以
及新非工业建筑热绝缘与家用热水配送的第 78/170/EEC 号理事会指令 16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
为第 92/42/EEC 号指令、1990 年 6 月 29 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气体燃料燃具法律一致化的第
90/396/EEC 号理事会指令 17和 2002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建筑物能效的第 2002/91/EC 号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18中的规定所取代。因此,第 78/170/EEC 号指令应予废止。
(37) 1986 年 12 月 1 日关于家用电器发射空气传播噪音的第 86/594/EEC 号理事会指令 19
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公布关于此类电器发射的噪音的信息可由各成员国确定,指令并阐明了确
定噪音水平的程序。就协调化的目的而言,噪音发射应包括在环境性能的综合评估中。既然本
指令提供了这种综合性的方法,第 86/594/EEC 号指令应予废止。
(38) 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 1999 年 6 月 28 日规定将执行权力授予委员会的程
序的第 1999/468/EC 号理事会决定 20予以批准。
注:16 OJ L 52, , 第 32 页. 按第 82/885/EEC 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78,
, 第 19 页).
17
OJ L 196, , 第 15 页. 按第 93/68/EEC 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220,
, 第 1 页).
18
OJ L 1, , 第 65 页.
19
OJ L 344, , 第 24 页. 按第 807/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OJ L 122,
, 第 36 页).
20
OJ L 184, , 第 23 页.
(39) 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罚则。这些罚则应
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 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定第 34 段 21指出,理事会“鼓励各成员
国,只要可能,为他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间的相
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众。”
注:21 OJ C 321, , 第 1 页.
(41) 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过要求产品达到适
当水平的环境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共同体层面
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体可根据《条约》第 5 条的补充性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
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于这个目标之需。
(42) 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出意见。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
的自由移动。
211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耗能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全套要
求。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
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化
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 2 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1.“耗能产品”或“EuP”意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入
(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
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 EuP 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
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 EuPs 上的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
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 EuPs 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 EuP 以其在共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体市场
上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首次按一件 EuP 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 EuPs 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
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当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
第 8 款定义的进口商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 EuPs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
人将被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关的义
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 EuP 生命周期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
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 EuP 需满足的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要求
转化成用于该 EuP 的技术规格的一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 EuP 的生命周期中,其元件或功能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 EuP 的生命周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 EuP 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阶段;
14.“复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 EuP 可用于
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中的 EuP 的延续使
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的 EuP 的重复使用;
212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能量
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接焚化作为产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与其它废
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 1975 年 7 月 15 日关于废物的第 75/442/EEC 号理事会指令 22附件 IIB
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注:22 OJ L 194, , 第 39 页. 按第 1882/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18.“废物”意指第 75/442/EEC 号指令附件 I 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算
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19.“危险废物”意指 1991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危险废物的第 91/689/EEC 号理事会指令 23
第 1 条第 4 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
注:23 OJ L 377, , 第 20 页.按指令修正的指令.
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 EUP 的实施措施对与贯穿该 EuP 整个生命周期相
关联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发射和废物)的记述,从 EuP 环境影响的观点看这种记述是非
常重要的,并且以可计量的物理量进行表示;
21.一件 EUP 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 EuP 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技术
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一件 EuP 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所有
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
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
改善 EUP 的环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 EuP 或一件 EuP 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能的
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 EuP 环境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 EuP 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求,而
对特定的生态学方面没有设定限量;
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 EuP 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的生态
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委
托,依照 1998 年 6 月 22 日规定提供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 98/34/EC 号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24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注:24 OJ L 204, , 第 37 页. 按第 94/31/EC 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168,
, 第 28 页). 2003 准入法案.
第 3 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 EuPs 只有符合那些措施并按第
5 条规定附有 CE 标志,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13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据本指令
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
排,他们将被授权:
(i) 组织对 EuPs 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
表依照第 7 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 EuPs;
(ii) 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
(iii) 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
3.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
传递给其他成员国。
4.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
况的观察。
第 4 条 进口商的责任
当制造商不是定居在共同体内,而且授权代表缺位,进口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 EuP 符合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
— 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第 5 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 EUP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附 CE 合格标志并出具合
格声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之确保并声明该 EuP 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
2.CE 合格标志由附件 III 所示的首字母"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 VI 规定的要素并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 EUP 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 CE 标志的标志。
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 EuP 到达最终用户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 I 第 2 部分提
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
(b) 预期的 EuP 用户类型和要提供信息的性质。
第 6 条 自由移动
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 I 第 1 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
生态设计参数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第 5 条规定附
有 CE 标志的 EUP 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 I 第 1 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
生态设计参数、且适用实施措施规定无需生态设计要求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按第 5 条
规定附有 CE 标志的 EUP 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14
3.各成员国不应阻碍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规定的 EuPs 在诸如商品交易会上展示、
展出和演示,只要有显著的标示说明它们在达到合格之前不会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第 7 条 保障条款
1.当一成员国确知,一件附有第 5 条提及的 CE 标志且用于其预定用途的 EuP 不符合适用
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应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使得该 EuP 符合适用实施措施和/或 CE
标志的规定,并按该成员国施行的条件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件 EuP 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成员国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
施,能够尽力制止该 EuP 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
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 EuP 投放市场和/或投
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
在禁止或撤出市场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限制或禁止一件 EuP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应
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
法律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依据第 1 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出决定的
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 10 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
(c) 如第 10 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磋商之后,委
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 1 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 10 条第(2)、(3)和
(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第 19 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
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些信息是
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8.委员会关于那些决定的观点将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第 8 条 合格评定
1.在实施措施涵盖的一件 EuP 投放市场和或将一件 EuP 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
表应确保已经对该 EuP 对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过评定。
2.合格评定程序将由实施措施予以规定,并留有余地供制造商在附件 IV 规定的内部设计
控制和附件 V 规定的管理体系之间做出选择。在恰当合理并与风险匹配的情况下,将在第
93/465/EEC 号指令所述的相关模式中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规定。
215
当一成员国强烈认为一件 EuP 可能不符合要求时,该成员国应尽快公布该 EuP 具体化的符
合性评定,该评定可由有能力的机构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只要有这样的机构。
如果一件 EuP 是由按照 2001 年 3 月 19 日准许共同体内的机构自愿参加环境管理与稽查项
目(EMAS)的第 761/200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 25注册的机构设计的,而且设计功能
包括在注册范围内,则应推定该机构的管理体系符合本指令附件 V 的各项要求。
如果设计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 EuP 的机构拥有包括产品设计功能在内的管理体系,而且这
种功能是按照《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文献号的协调标准执行的,则应推定该管理体系符合附件
V 的相关要求。
注:25 OJ L 114, , 第 1 页.
3.在将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 EuP 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最后制
造该 EuP 的 10 年期间内保留与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文件和出具的合格声明,以备各成员国
的检查。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 10 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 5 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草。
第 9 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 5 条提及的 CE 标志的 EuP 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 EUP 视为符合
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 1980/2000(EC)号法规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 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
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员会可根据第 19 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他生态标
签满足依照第 1980/2000(EC)号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类其他生态标签的
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 10 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调标准的
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完全满足那
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 98/34/EC 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
给出理由。常设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限制、保
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 11 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件实施
措施所涵盖的 EuP 的制造商提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216
第 12 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及与委员
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 7 条的执行。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并可由相关的共同体项目予以支
持。
各成员国应将负责本指令应用的机构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质和结构应根据第 19 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予
以决定。
3.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本条提及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为此做出贡献。
第 13 条 中小企业
1.在可使 SMEs 和极小公司受益的项目中,委员会应考虑那些可以帮助 SMEs和极小公司在
设计其产品时融入包括能效在内的环境因素的提议。
2.各成员国应确保鼓励 SMEs 和极小公司在产品设计的尽早阶段采用有益环境的方式,尤
其是通过强化支撑网络和结构,并适合未来的欧洲立法。
第 14 条 消费者信息
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制造商应确保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 EuPs 的消费者提供如下信息:
— 他们在产品持续使用中所能起的作用所必需的信息;
— 当实施措施有要求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和生态设计收益。
第 15 条 实施措施
1.当一件 EuP 满足第 2 款列出的标准时,应涵盖在一项实施措施中或根据第 2 款 b 项涵
盖在自我规范措施中。委员会应根据第 19 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批准实施措施。
2.第 1 款提及的标准如下:
(a) EuP 应在共同体内具有相当数量的销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表示为每年
200000 件以上;
(b) 考虑到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数量,EuP 应在共同体内有重大的环境影响,如制定
共同体战略优先性的第 1600/2002/EC 号决定中所规定的;
(c) 就环境影响而言,EuP 应有重大的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尤其在考虑到下列各
项时:
— 缺少其他相关的共同体立法或市场力量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 市场上具有同等功能的 EUP 的环境性能有很大差异。
3.委员会在起草实施措施时,应考虑到第 19 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所表达的意见,
还应进一步考虑:
(a) 共同体的环境优先性,诸如那些在第 1600/2002/EC 号决定或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纲
要(ECCP)中所设定的项目。
217
(b) 相关共同体立法和自我规范,如自愿性协议,根据第 17 条做出评估后,可以预期这些
协议能更快地达到政策目标或比强制性要求更少花费。
4.在准备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
(a) 考虑 EUP 的生命周期及其所有重要的环境因素,连同能效在内。环境因素分析的深度
及其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重要性相匹配。对一件 EUP 重要环境因素生态设计要求的批准,不应
受到其它方面不确定性的不适当地耽搁。
(b) 在竞争性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对共同体之外的市场、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
的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 SMEs 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
(c) 考虑到各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行国家环境立法;
(d) 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
(e) 基于(b)项提及的评估,为实施措施草案准备一份说明书;
(f) 设定实施日期、阶段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要特别考虑到对 SMEs 或主要由 SMEs 制
造的具体产品群的可能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a) 从用户的角度看,对产品功能没有重大负面影响;
(b) 不应对健康、安全性和环境有不利的影响;
(c) 不应对消费者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产品的承受力和生命周期成本;
(d) 不应对产业竞争性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一项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不应有向制造商推行专利技术的结果;
(f) 不应加给制造商过多的管理性负担。
6.实施措施应根据附件 I 和/或附件 II 提出生态设计要求。
对于经选择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应引入特殊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还应规
定,对于附件 I 第 I 部分提及的一些具体生态设计参数无需生态设计要求。
7.各项要求的表达应确保市场监督机构能够按照实施措施的要求验证 EuP 的符合性。实
施措施应说明验证是否直接在 EuP 上完成,还是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完成。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件 VII 列出的各个要素。
9.委员会在准备实施措施时所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应该公开可得,特别要考虑到利益相关
的 SMEs 易于取得和使用。
10.只要适当,一项规定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应该伴有平衡环境各个方面的指南,以
待委员会按照第 19 条第(2)款予以批准;这些指南应涵盖在受实施措施影响的产品部门中活动
的 SMEs 的各项特征。只要需要,而且根据第 13 条第(1)款,委员会可制定出更专门化的材料以
便利 SMEs 据以实施。
第 16 条 工作计划
1.根据第 15 条设定的标准,并与第 18 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委员会将不迟于 2007 年
7 月 6 日制定出工作计划,该计划将会公之于众。
218
工作计划将为其后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批准实施措施
的优先顺序。
工作计划将由委员会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定期修订。
2.然而,在过渡期期间,在第 1 款提及的工作计划正在制定当中,并且,依照第 19 条第
(2)款规定的程序和第 15 条设定的标准,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委员会将适当预先引进:
— 以那些 ECCP 认定为可以提供高成本效益潜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为起始的实施
措施,诸如供热和热水设备、电机系统、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灯具、家用电器、家庭和第三产
业用的办公设备, 消费电子系统和 HVAC(热通风空调)系统;
— 减少一组产品待机损失的单独的实施措施。
第 17 条 自我规范
作为本指令意义下实施措施供选办法提出的自愿性协议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将至少基于附
件 VIII 予以评定。
第 18 条 咨询论坛
委员会应确保,就每一个实施措施而言,在其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注意平衡各成员国代表
和关心讨论中的产品/产品群的所有当事方的参与,诸如包括 SMEs 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
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这些当事方特别会对确定和复审
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规范措施做出贡献。
这些当事方将汇聚在一个咨询论坛。委员会将制定论坛的程序规则。
第 19 条 专门委员会程序
1.委员会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帮助。
2.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定的第 5 条和第 7 条,并考虑到其中第 8 条
的规定。第 1999/468EC 号决定第 5 条第(6)款规定的期间将定为三个月。
3.专门委员会应通过其程序规则。
第 20 条 罚则
各成员国应确定违背依据本指令批准的国家规定适用的罚则。考虑到不符合性的程度以及
不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件数,罚则应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第 21 条 修正
1.第 92/42/EEC 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1.第 6 条将被删除;
2.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 10a 条
在 2005 年 7 月 6 日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5/32/EC 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
并可根据第 2005/32/EC 号指令第 19 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219
( )
OJ L 191, ,第 29 页. ’
3. 附件 I 第 2 点将被删除;
4. 附件 II 将被删除。
2.第 96/58/EC 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 9a 条
在 2005 年 7 月 6 日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5/32/EC 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
并可根据第 2005/32/EC 号指令第 19 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 )
OJ L 191, ,第 29 页. ’
3.第 2000/55/EC 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 9a 条
在 2005 年 7 月 6 日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5/32/EC 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
并可根据第 2005/32/EC 号指令第 19 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 )
OJ L 191, ,第 29 页. ’
第 22 条 废止
第 78/170/EEC 号指令和第 86/594/EEC 号指令予以废止。各成员国可继续应用据第
86/594/EEC 号指令批准的现行国内措施,直到有关产品的实施措施据本指令得到批准。
第 23 条 审议
委员会将不迟于 2010年 7 月 6 日审议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的有效性,实施措施的限度,市
场监督机制以及任何激发出来的自我规范,在与第 18 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后且在适当时,向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修正本指令的建议。
第 24 条 机密性
关于要制造商和/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第 11 条和附件 I 第 2 部分提及的信息的要求应成合适
比例,并应考虑到商业敏感信息的合法机密性。
第 25 条 执行
1.各成员国应于 2007年 8 月 11 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
他们应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措施时,措施中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应在其正式出版时伴随这种
应用。做出引用的方式由各成员国自定。
2.各成员国应将其批准的本指令涵盖领域中国内法律主要规定的文本传送给委员会。
第 26 条 生效
220
本指令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第 20 天开始生效。
第 27 条 收件方
本指令发至各成员国。
2005 年 7 月 6 日完成于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主席 J. BORRELL FONTELLES
欧盟理事会主席 J. STRAW
附件 1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 15 条中提及)
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提高 EuPs(EuP)的环境性能,集中在其中未设定限值的重要的环境
因素。本附件中的方法适用于经过核查不适于设定限值的产品群。当准备要提交给专门委员会
的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确定需在实施措施中规定的重要的环境因素。
在根据第 15 条准备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第 1 部分的列表中确
定相关的生态设计参数、自第 2 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各项要求所需的信息并自第 3 部分的列表中
确定对制造尚的要求,只要它们适于实施措施所涵盖的 EuP。
第 1 部分 EuPs 的生态设计参数
. 就产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确定如下几个阶段与产品设计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
(a) 原料的选择和使用;
(b) 制造;
(c) 包装、运输和配送;
(d) 安装与维护;
(e) 使用;
(f) 生命终点,意指一件 EuP 在其最终处置时已经达到其首次使用的终点。
. 对于每个阶段,需评估如下相关的环境因素:
(a) 预期的材料、能源和诸如淡水这样的其它资源的消耗;
(b) 预计向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
(c) 预期的诸如噪声、辐射和电磁场这种物理效应造成的污染;
(d) 预计产生的废料;
(e) 考虑到第 2002/96/EC 号指令,原料和/或能量的回收、循环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
. 为了改善前款提到的环境因素的评估,只要适当,可以特别用到下列参数,必要时,
可由其它参数予以补充:
(a) 产品的重量和体积;
(b) 来自回收活动中的原料的使用情况;
(c) 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消耗;
(d) 根据 1967 年 6 月 27 关于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
致化的第 67/548/EEC 号理事会指令划分为对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的使用情况 1,并考
虑关于具体物质上市和使用的立法,诸如第 76/769/EEC 号指令或第 2002/95/EC 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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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OJ 196, , 第 1 页. 按第 2003/72/EC 号指令最后修整的指令(OJ L 152,
,第 1 页).
(e) 为正常使用所需耗材的数量和性质;
(f) 用以下方式表示的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容易程度:使用的材料和部件的数量,标准部
件的使用,拆解所需的时间,拆解所需工具的复杂程度,在确定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部件和材
料时部件和材料编码标准的使用(包括根据 ISO 标准对塑料零件的标识),易回收物质的使用,
易于获得昂贵的和其它可回收的部件和材料;易于获得包含危险物质的部件和材料;
(g) 二手部件的整合;
(h) 避免损害部件和整机重复使用和循环使用的的技术解决方案;
(i) 按如下方式延长寿命:最小保证寿命,备件可使用的最短时间,模块化,可升级性,
可维修性;
(j) 产生的废物和有害废物的数量;
(k) 在不违背 1997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各成员国与限制安装在非路用移动机械的内燃机排
放气体和颗粒物的法律一致化的第 97/68/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 2的情况下对空气的
排放(温室气体,酸性物质,易爆有机物,耗臭氧物质,永久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小颗粒和
悬浮物);
注:2 OJ L 59, , 第 1 页. 按第 2004/26/EC 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146,
, 第 1 页).
(l) 对水中的排放(重金属,对氧平衡有负面影响的物质,永久有机污染物);
(m) 对土壤中的排放(特别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溢出,当作为废物处置时
过滤出的潜力)。
第 2 部分 与信息提供有关的要求
各项实施措施可能会要求制造商提供除制造商以外对 EuP 的操作、使用或回收有影响的其
它各方的信息。只要可行,这些信息应包括:
― 从设计者那里得到的关于制造过程的信息;
― 当产品投放市场时,与之相伴的就产品的重要环境特性和性能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这
些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的各个方面做出比较;
― 向消费者提供为了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最佳预期寿命,如何安装、使用和维护
产品的信息,同时提供在产品生命周期终了如何回收的信息,以及适当时零件可供使用的期间
和产品升级换代可能性的信息;
― 关于在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分解、回收或处置的处理设施的信息。
只要可能,应当随产品本身提供这样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考虑到在其他共同体立法下的义务,诸如第 2002/96/EC 号指令。
第 3 部分对制造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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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产品设计的流程中以务实的态度来确定影响实施措施的环境因素,EuPs 的制造商会
被要求基于正常操作条件和使用目的的现实性假设,对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的 EuP 模型进行评
估。其他环境因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核查。
制造商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 EuP 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档案基于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以可
计量物理量表示的与环境相关的产品特性。
2.制造商将利用这些评估来评价其他的可选设计方案和与参考基准相比已获得的产品的环
境性能。
参考标准将由委员会基于在措施准备过程收集的信息,在实施措施中予以确定。
在遵守所有相关法规时,具体设计方案的选择,应在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环境因素与其他
考虑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诸如安全性与健康、对功能、质量和性能的技术要求,以及包括制
造成本和可销售性在内的经济因素。
附件 2 设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 15 条中提及)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改善产品的一项选定环境因素。其形式可以是对减少指定资源的消
耗的要求,诸如在适当情况下在 EuP 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对资源使用的限值(诸如对整合到产品中
的给定材料的用量或在使用阶段耗水量的限制)。
当根据第 15 条准备规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附件 I 第 1 部分中提
及的相关生态设计参数中确定适用于该实施措施涵盖的生态设计参数,并按照第 19 条第(20 款
的程序设定这些要求的水平如下:
1.一项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要自市场上选择大量所论 EuP 的代表性型号,并确定用于改
善产品环境性能的技术选项,着眼于选项的经济生长力并避免任何对消费者而言重大的性能损
失或有用性的损失。
对于研究中的环境因素而言,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还应确定市场上可提供的最佳产品和
技术。
在分析以及设定要求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可投放国际市场的产品的性能和其他国家立法中
设定的基准。
基于此项分析并考虑到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改善的潜力,以使产品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
的采取具体措施。
考虑到对其他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关于使用中的能耗,应设定能效水平或能耗水平,旨在
使代表性型号 EuP 终端用户的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法以欧洲中央银行提供
的数据为基础,采用实际折扣率和 EuP 的实际寿命;该方法基于买价的变分和(来自工业成本的
变分)与运行费用的变分和,它们来自于不同水平的技术选项,并扣抵所论代表性型号 EuP 的寿
命。运行费用主要涵盖能耗和其它资源(如水或清洁剂)的附加费用。
223
应该进行涵盖相关因素(诸如能源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原料成本或生产成本,折扣率)和适
当时的外部环境成本、包括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敏度分析,以检查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全面
结论是否可靠。要求也会做相应地调整。
类似的方法学可用于其他资源,如水资源。
2.为了发展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也可使用在共同体其他框架下的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这种方式也可用于来自世界各地对与 EU 经济伙伴交易的 EuPs 设定生态设计要求的现行项
目中的信息。
3.要求的生效日期应考虑产品周期的重新设计。
附件 3 CE 标志
(第 5 条第 2 款中提及)
CE 标志必须至少高 5mm。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 CE 标志,必须遵守以上格式图给出的比例。
CE 标志必须加贴到 EuP 上。如不可能,则应加附到包装上和随附的文档上。
附件 4 内部设计管理
(在第 8 条提及)
1.本附件阐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以履行本附件第 2 点规定的义务,确保并声明 EuP 满
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制造商必须保存该声明。
2.制造商应编辑一份使对 EuP 能按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文档。
该文件特别应说明如下内容:
(a) 关于 EuP 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制造商进行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在评估、文件化和决定产品设计方
案时对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的引用;
(c) 如果实施措施有要求,提供生态学档案文档;
(d) 产品设计规格中与产品环境设计因素有关的各个要素;
(e) 第 10 条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适用标准清单,如果第 10 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
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为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而采取的解决方法
的描述。
(f) 根据附件 1 第 2 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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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
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2.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制造与第 2 点所述的设计规范和其所适用的措施
的要求相一致。
附件 5 有关合格评定的管理体系
(在第 8 条中提及)
1.本附件规定履行本附件第 2 点所述责任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其 EuP 满足适用的实施
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且制造商必须遵守该声明。
2.如果某 EuP 的制造商执行本附件第 3 点规定的环境要素,则某管理体系可能被用于该产
品的合格评定。
3.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
本点规定管理体系的要素及制造商藉以证明该 EuP 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程序。
产品环境性能政策
制造商必须能证明(其产品)符合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为改进产品整体环境性能,制造
商还必须能为制定和审议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制定一个框架。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制造商通过设计和制造用以改进 EuP 整体环境性能及建立其生态学档
案所采用的所有措施必须以书面程序和说明的形式系统而有序地备案。
这些程序和说明必须包括,特别是以下内容的充分表述:
— 用以证明 EuP 符合性的必备文件清单,并且—如相关—这些文件必须可以获得;
— 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及有关其实施和保持的组织结构、职责、管理权限和资源分
配;
— 生产后为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环境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 管理所需文件及确保其及时更新的程序;
— 验证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的实施和效果的方法。
计划
制造商将建立和维护:
(a) 建立产品生态学档案的程序;
(b) 考虑技术和经济要求下的科技选择,(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
(c) 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
实施和文件
关于管理体系的文件应特别涵盖如下内容:
(a) 定义并备案职责与机构以确保产品环境性能有效,其运作报告以供审议和改进;
(b) 应建立用以说明设计管理、所实施的验证技术和设计产品时所用的程序和系统措施的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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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文件的程序的信
息。
关于 EuP 的文件应规定,特别是:
(a) EuP 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由制造商执行的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评估,文件证明和决定产品设
计方案时参考使用的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
(c)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生态学档案;
(d) 表述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的文件,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
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e) 制造商应说明,特别应对所采取的标准予以明示;如果第 10 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
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明示为确保与该要求相一致所用的方法;
(f) 根据附件 1 第 2 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检查和矫正行动
(a) 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 EuP 与其设计规范和其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相
一致;
(b) 对不符合的,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检查和反应程序,及由矫正行动产生的备案程序中
的实施改变;
(c) 制造商应至少每三年对其管理体系的环境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附件 6 合格声明
(在第 5 条第 3 款中提及)
欧共体的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2.足以用于明确鉴定的模型描述;
3.如适当,所参考采用的协调标准;
4.如适当,所用的其它技术标准和规范;
5.如适当,为加贴适用的 CE 标志所参考的其他欧共体法律。
6.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约定授权人的签识。
附件 7 实施措施的内容
(在第 15 条第 8 款中提及)
实施措施应规定,特别是:
1.明确定义所涵盖的 EuP 类型;
2.所涵盖的 EuP 的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日期、阶段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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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就确定的环境因素的改进进行评价时,以从附件 1 第
点与 点所述内容选取的相关阶段和方面,和从附件 1 第 点所述内容选取的参数
示例为指南;
— 在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其水平;
3. 附件 1 第 1 部分提及的生态设计参数,当没有与其相关的必须的生态设计要求时;
4.如果 EuP 的安装与所虑及的 EuP 环境性能直接相关,则其安装要求;
5.所用的测定标准和/或测量方法;如可能,将采用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参照
号的协调标准;
6.关于第 93/465/EEC 号决定下的合格评定的具体内容:
— 如果所应用的模式与模式 A 不同;选择特殊程序的主导因素;
— 有关批准和/或第三方认证的相关标准;
对于同一个 EuP,如果在其他 CE 认证要求中规定有不同模式,对于有关要求,应以实施措
施中定义的模式为主导;
7.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促进 EuP 与实施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所需的技术文件
要素;
8.过渡期的持续时间,在此期间各成员国必须过渡至允许与实施措施批准之日生效法规相
符的 EuP 在其境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服务;
9.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速度,对实施措施的评价日期和可能的修订。
附件 8
除基本的法定要求,即自我管理动议应与《条约》的所有规定(特别是欧盟的内部市场和
竞争条例)以及欧共体的国际承诺,包括多边贸易规则相一致外,作为本指令的实施措施的替
代方法,自我管理动议是否能予接受,可用如下准则(未尽清单)进行评估:
1.公开参与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其准备和实施阶段对第三国经营方开放参与。
2.附加值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改进所涵盖的 EuP 的整体环境性能方面产生(比"通常商业"更多的)附加
值。
3.代表性
参加自我规范行动的行业及其协会应代表相关经济部门的绝大多数,尽可能无异议。
为确保对竞争条例的尊重,应谨慎行事。
4. 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由利益相关方界定的目标应清晰明确,从定义明确的基础目标开始。若自我规范动议覆盖
的时间跨度较长,可以包括中期目标。必须能用清晰和可靠的指标,以一个可以承担并且可靠
的方式,对目标和中期目标的遵循加以监督。
227
5. 社会公众的参与
为确保透明度,应公布自我规范动议,包括通过使用互联网和其他散发信息的电子方式。
这一要求应同样适用于中期和最终监督报告。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包括各成员国、行业、
环境因素的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对自我规范动议进行评议。
6. 监督和报告
自我规范动议应包括一个设计优良的监督体系,清晰地界定了行业和独立检验员的职责。
应邀请与自我规范动议的各方合作的专委会各部门监督目标的达成。
有关监督和报告的计划应详尽、透明和客观。在第 19 条第 1 款提及的欧委会的帮助下,
专委会各部门仍应考虑该自愿性协定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7.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收益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特别是监督成本,与其目标和其他可行的政策工具相比,不应
带来不成比例的行政负担。
8.可持续性
自我规范动议应响应本指令的政策目标,包括一体化的方法,且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尺度相一致。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康,生活质量和经济利益)应纳入。
9.动因的兼容性
如果其他因素和动因-市场压力、税收和国家层面的立法-对该承诺的参与者传达了与之相
矛盾的信号,则自我规范动议不太可能达到预期结果。在这点上,政策的一致性是必需的,应
在评估动议效果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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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F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09/125/EC 号指令
2009 年 10 月 31 日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 95 条,注意到欧盟
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执行《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5 年 7 月 6 日颁布的第 2005/32/EC 号指令,为规定用
能 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欧盟理事会第 92/42/EEC 号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事 会第 96/57/EC 号和第 2000/55/EC 号指令,已全部完成修订。既然更进一步的修订正被制
定
(严格限制在包含所有与能源相关产品的指令的应用范围的延伸),为了更加明确应被重
新改写。
(2)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
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国法
律 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所有能源相关产品的范围的延伸
确保了所有重要的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能够协调至共同体的标准级别。
(3) 能源相关产品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对环境也有其 他
许多重要的影响。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 以发
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 要来源
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 不会产生
过多的费用。
(4)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作为一种预 防
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
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5) 能效的提高 — 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 被认为对共同 体
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 计
划在未来 20-30 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委员会 在其
“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能的。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 会和
欧盟理事会第 1600/2002/EC 号决议[3]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
一。节能是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需求方面的措施
和目标应予采纳。
(6) 在能源相关产品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因为一件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染看 来
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
229
(7) 应为实施共同体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那些符 合
要求且改善其总体环境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共同体的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
的各项原则。
(8) 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优先事项,也包括适
当时该计划相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
(9) 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能源相关产品的潜在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这最终使
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受益。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 的影
响。提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也 是可持
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10) 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的各项规定,或
者根据该成员国在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的科学依 据
引入新的规定时,它可以按照《条约》第 95 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
去做。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会通报,并获得批准。
(11) 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能源相关产品的环境
特性和性能,并指导他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这些产品。
(12) 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主要创新因素,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一体化
产品政策——建立于环境生命周期的思想上,规定的方法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 境的
影响。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对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 式推动
环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应有足够的灵活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因素的同时, 使这一因
素能够融入产品设计中。
(13) 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决的工作计划时,
通过增加能效来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的环境目标。
(14) 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的量化生态要求,以
确保其环境影响最小化。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定书框 架下的
承诺而有所贡献的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 低成本减
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这些措施也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 的可持续使
用,对于 2002 年 9 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 10 年
框架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
(15) 只要适当,作为一项一般原则,能源相关产品的待机能耗或关机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
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16) 当已有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作为参考,生态设
计要求的水平应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性,可 以使
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为容易。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极
配合。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引进过渡性目标可以 增加政策
的可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划。
230
(17) 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这种做法可能更快
地传递政策目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本。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或未能以 可接
受的速度发展,则需要采取立法措施。
(18) 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成本效益的实
施,并可以对技术选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展。
(19) 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来时,应至少提供关
于下列事项的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社会公 众的
介入,监督和报告,管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20) 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化和改善立法环境
行动计划框架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第 6 条,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
(21) 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泛而易于获取的有
关其产品可持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
(22) 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生态设计要求的能源相关产品,应带有“CE”标志和
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约束的能源相关产品的环境 影响
并确保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的。
(23) 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品群所及的各当事
方的意见,包括诸如 SMEs 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
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4) 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们认为应予保留的
现行的国内环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理的保护水
平。
(25) 对打算用于 1993 年 7 月 22 日第 93/465/EEC 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的技术协调指
令的模式和规则应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和使用 CE
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26) 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市场的监管。此
类合作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期性能 和
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指
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
(27)认证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
措施的符合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8) 注意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
(29) 关于为 SMEs 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的。
(30) 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种在《欧盟官方
公报》上已经公布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 施中
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性的其它措施。
231
(31) 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施措施。这些标准对
建立计量和测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用来指 导制
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项条款
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境因素的限制。
(32) 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阅诸如 ISO14040 这样的国际标准是有用的。
(33) 本指令与执行如 1985 年 5 月 7 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5]所
规 定的新方法和引用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一致。1999 年 10 月 28 日关于标准化
在 欧洲的作用的理事会决议[6]建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
到 其作为改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的部门。
(34) 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补充,包括 1992 年 9 月 22 日关于用标签和标
准产品信息表明家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第 92/75/EEC 号理事会指令[7]、2000 年 7
月 17 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奖励计划的第 1980/2000(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 规
[8]、2008 年 1 月 15 日 关于共同体办公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 106/2008(EC)号法规[9]
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的第 2002/96/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指令[10]、2003 年 1 月 27 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1]和 2006 年 12 月 18 日第 2006/121/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
理事会指令修订第 67/548/EEC 号理事会指令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和使用的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致化,为了适应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限制(REACH)和设立欧
洲化学品代理处的第 1907/2006(EC)号法规。本指令与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有助于增
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
(35) 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 1999 年 6 月 28 日规定将执行权力授予委员会
的程序的第 1999/468/EC 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批准。
(36) 委员会应能够修订或废止第 92/42/EEC 号,第 96/57/EC 号和第 2000/55/EC 号指
令。这些修订或废止必须被采用,与第 1999/468/EC 号决议的第 5a 条规定的经过研究推敲
的管理程序一致。
(37) 另外,委员会应能够采用实施措施为定义的能源相关产品制定生态设计要求,包括
在过渡期间对实施措施的引进,包括平衡不同环境方面的条例,只要适当。因为那些措施是 通
用范围的,目的在于修订该指令的非必要元素作为补充新的非必要元素,他们必须被采用,与
经过研究推敲的管理程序一致。
(38) 基于应用指令的经验,委员会应审议它的实施和效力,评定范围延伸至能源相关产品
之外的适当程度。在审议中,除了提到的有关当事人之外,委员会还应向成员国的代表咨询。
(39) 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罚则。这些罚则应
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诫性的。
(40) 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机构间协定第 34 段[21]指出,理事会“鼓励各成
员国,只要可能,为他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间 的
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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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过要求产品达到适
当水平的环境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共同体 层面
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体可根据《条约》第 5 条的补充性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
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于这个目标之需。
(42) 转换该指令至国家法律的义务应被限制在与早期指令相比有很大变化的那些条例中。
转换没有变化的条例的义务出现在早期的指令。
(43) 该指令应不影响成员国关于调换至附件 IX 中第 2 部分出现的指令的国家法律的时
限的义务。
兹通过本指令:
第 1 条 主题与范围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
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用能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全套要
求。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
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化
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 2 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1.“用能产品”,这里简称“产品”,意指任何在使用中会产生能源消耗的产品,当其投
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包括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用能产品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
终用户提供的单独的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产品上的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独的零
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产品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产品以其在共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体市场上
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首次按一件产品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产品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和
/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当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第
8 款定义的进口商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将
被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关的义
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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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产品生命周期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
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产品需满足的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要求
转化成该产品的技术规格的一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产品的生命周期中,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一个组成部分
或功能;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产品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阶段;
14.“再利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产品或其
部件可用于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中的 产
品的延续使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的产品的重复使用;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能源
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源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接焚化作为产生能源的手段,焚化可与其它废
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 2006 年 4 月 5 日关于废物的第 2006/12/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 指令[22]附件 IIB 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18.“废物”意指第 2006/12/EC 号指令附件 I 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算
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
19.“危险废物”意指 1991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危险废物的第 91/689/EEC 号理事会指
令[23]第 1 条第 4 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
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产品的实施措施对贯穿该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
境有显著影响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发射和废物)的记述,并且以可计量的物理量进行 表
示;
21.一件产品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产品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技术
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一件产品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所有
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
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改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
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产品或一件产品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能的
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产品环境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求,而
对特定的环境因素没有设定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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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产品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的生态
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委
托,依照 1998 年 6 月 22 日规定提供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 98/34/EC 号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4]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第 3 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产品只有符合那些措施并按第 5
条规定附有 CE 标志,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据本指令
赋予他们的必要权力,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 和组织
安排,他们将被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i) 组织对产品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
表依照第 7 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产品;
(ii) 依据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
(iii) 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
3.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
传递给其他成员国。
4.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
况的意见。
第 4 条 进口商的责任 当制造商不是定居在共同体内,而且授权代表缺位,进口商应承担
以下义务:
—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符合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
— 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第 5 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贴 CE 合格标志,并且 制
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出具合格声明,确保并声明该产品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
2.CE 合格标志由附件 III 所示的首字母“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 VI 规定的要素并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产品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 CE 标志的标志。
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产品到达最终用户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 I 第 2 部分
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
员国应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
(b) 预期的产品用户类型和需要提供信息的性质。
第 6 条 自由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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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 I 第 1 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
的生态设计参数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第 5 条规定
附有 CE 标志的产品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 I 第 1 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
的生态设计参数、且适用实施措施规定无需生态设计要求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按第
5 条规定附有 CE 标志的产品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3.各成员国不应阻碍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规定的产品在诸如商品交易会上展示、
展出和演示,只要有显著的标示说明它们在达到合格之前不会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第 7 条 保护条款
1.当一成员国确知,一件附有第 5 条提及的 CE 标志且用于其预定用途的产品不全部 符
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应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采取措施使得该产品符合适用实 施措
施和/或 CE 标志的规定,并按该成员国施行的条件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成员国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
施,能够尽力制止该产品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
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和/或投
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 在禁止或撤出市场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限制或禁止一件产品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应
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
法律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依据第 1 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出决定
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 10 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
(c) 如第 10 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磋商之后,委
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
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 1 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 10 条第(2)、(3)
和(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第 19 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
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些信息是
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8.委员会关于那些决定的观点将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第 8 条 合格评定
1.在实施措施涵盖的一件产品投放市场和或将一件产品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 权
代表应确保已经对该产品对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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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评定程序将由实施措施予以规定,并留有余地供制造商在附件 IV 规定的内部设
计控制和附件 V 规定的管理体系之间做出选择。在恰当合理并与风险匹配的情况下,将在第
93/465/EEC 号指令所述的相关模式中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规定。当一成员国强烈认为一件产品
可能不符合要求时,该成员国应尽快公布该产品具体化的符合性评定,该评定可由认证机构进
行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只要有这样的机构。如果一件产品是由按照 2001 年 3 月 19 日准
许共同体内的机构自愿参加环境管理与稽查项目(EMAS)的第 761/200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事会法规[25]注册的机构设计的,而且设 计功能包括在注册范围内,则应推定该机构的管理体
系符合本指令附件 V 的各项要求。
如果设计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产品的机构拥有包括产品设计功能在内的管理体系,而且 这
种功能是按照《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文献号的协调标准执行的,则应推定该管理体系符合 附件
V 的相关要求。
3.在将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最后制
造该产品的 10 年期间内保留与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文件和出具的合格声明,以备各成员
国的检查。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 10 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 5 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草。
第 9 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 5 条提及的 CE 标志的产品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产品视为符合
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 1980/2000(EC)号法规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产品,应推定其符合适用
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员会可根据第 19 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他生态
标签满足依照第 1980/2000(EC)号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类其他生态标签的
产品,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 10 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调标准的
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完全满足那
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 98/34/EC 号指令设立的常设 委员会
并给出理由。常设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限制、保
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 11 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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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件实施
措施所涵盖的产品的制造商提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 12 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及与委员
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 7 条的执行。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
流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并可由相关的共同体项目予以支持。
各成员国应将负责本指令应用的机构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质和结构应根据第 19 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
予以决定。
3.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本条提及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为此做出贡献。
第 13 条 中小企业
1.在可使 SMEs 和极小公司受益的项目中,委员会应考虑那些可以帮助 SMEs 和极小公司
在设计其产品时融入包括能效在内的环境因素的提议。
2. 涵盖在受影响的产品部门中活动的 SMEs 的各项特征的指南,会伴有一项实施措施。只
要需要,而且根据第(1)款,委员会可制定出更专门化的材料以便利 SMEs 据以实施。
3.各成员国应确保鼓励 SMEs 和极小公司在产品设计的尽早阶段采用有益环境的方式,尤
其是通过强化支撑网络和结构,并适合未来的欧洲立法。
第 14 条 消费者信息
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制造商应确保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如下信息:
— 他们在产品持续使用中所能起的作用所必需的信息;
— 当实施措施有要求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和生态设计收益。
第 15 条 实施措施
1.当一件产品满足第 2 款列出的标准时,应涵盖在一项实施措施中或根据第 3 款 b 项
涵盖在自我规范措施中。这些实施措施目的在于修订指令中非必要的元素作为补充,根据第 19
条第(3)款提及的管理程序,这些措施经过研究推敲后将被采用。
2.第 1 款提及的标准如下:
(a)产品应在共同体内具有相当数量的销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表示为每年
200000 件以上;
(b) 考虑到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数量,产品应在共同体内有重大的环境影响,如制定
共同体战略优先性的第 1600/2002/EC 号决定中所规定的;
(c) 就环境影响而言,产品应有重大的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尤其在考虑到下列各
项时:
— 缺少其他相关的共同体立法或市场力量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 市场上具有同等功能的产品的环境性能有很大差异。
3.委员会在起草实施措施时,应考虑到第 19 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所表达的意
见, 还应进一步考虑:
238
(a) 共同体的环境优先性,诸如那些在第 1600/2002/EC 号决定或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
纲要(ECCP)中所设定的项目。
(b) 相关共同体立法和自我规范,如自愿性协议,根据第 17 条做出评估后,可以预期这
些协议能更快地达到政策目标或比强制性要求更少花费。
4.在准备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
(a) 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及其所有重要的环境因素,连同能效在内。环境因素分析的深 度
及其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重要性相匹配。对一件产品重要环境因素生态设计要求的批准,不应
受到其它方面不确定性的不适当地耽搁。
(b) 在竞争性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对共同体之外的市场、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
的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 SMEs 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
(c) 考虑到各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行国家环境立法;
(d) 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
(e) 基于(b)项提及的评估,为实施措施草案准备一份说明书;
(f) 设定实施日期、阶段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要特别考虑到对 SMEs 或主要由 SMEs 制
造的具体产品群的可能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a) 从用户的角度看,对产品功能没有重大负面影响;
(b) 不应对健康、安全性和环境有不利的影响;
(c) 不应对消费者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对产品的承受力和生命周期成本;
(d) 不应对产业竞争性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一项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不应有向制造商推行专利技术的结果;
(f) 不应 加给制造商过多的管理性负担。
6.实施措施应根据附件 I 和/或附件 II 提出生态设计要求。对于经选择的、有重大环境
影响的环境因素应引入特殊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还应规定,对于附件 I 第 I 部分提及的
一些具体生态设计参数无需生态设计要求。
7.各项要求的表达应确保市场监督机构能够按照实施措施的要求验证产品的符合性。 实
施措施应说明验证是否直接在产品上完成,还是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完成。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件 VII 列出的各个要素。
9.委员会在准备实施措施时所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应该公开可得,特别要考虑到利益相关
的 SMEs 易于取得和使用。
10.只要适当,一项规定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应该包含平衡环境各个方面的那些实施
措施目的在于修订指令中非必要的元素作为补充,根据第 19 条第(3)款提及的管理程序, 这
些措施经过研究推敲后将被采用。
第 16 条 工作计划
1.根据第 15 条设定的标准,并与第 18 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委员会将不迟于 2007
年 7 月 6 日制定出工作计划,该计划将会公之于众。工作计划将为其后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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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批准实施措施的优先顺序。 工作计划将由委员会在与咨询
论坛协商后定期修订。
2.然而,在过渡期期间,在第 1 款提及的工作计划正在制定当中,并且,依照第 19 条
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第 15 条设定的标准,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委员会将适当预先引进:
— 以那些 ECCP 认定为可以提供高成本效益潜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为起始的 实
施措施,诸如供热和热水设备、电机系统、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灯具、家用电器、家庭和 第三
产业用的办公设备,消费电子系统和 HVAC(热通风空调)系统;
— 减少一组产品待机损失的单独的实施措施。 那些实施措施目的在于修订指令中非必要
的元素作为补充,根据第 19 条第(3)款提及的管理程序,这些措施经过研究推敲后将被采用。
第 17 条 自我规范
作为本指令意义下实施措施供选办法提出的自愿性协议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将至少基于附
件 VIII 予以评定。
第 18 条 咨询论坛 委员会应确保,就每一个实施措施而言,在其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注
意平衡各成员国代表和关心讨论中的产品/产品群的所有当事方的参与,诸如包括 SMEs 和手工
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这些当事方
特别会对确 定和复审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
规范措施 做出贡献。这些当事方将汇聚在一个咨询论坛。委员会将制定论坛的程序规则。
第 19 条 专门委员会程序
1.委员会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帮助。
2.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定的第 5 条和第 7 条,并考虑到其中第
8 条的规定。
第 1999/468/EC 号决定第 5 条第(6)款规定的期间将定为三个月。
3.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 1999/468/EC 号决定的第 5a 条第(1)-(4)款和第 7 条,并
考虑到其中第 8 条的规定。
第 20 条 罚则 各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或侵犯依据本指令批准的国家规定适用的条例,并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执行。考虑到不符合性的程度以及不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件数,规定的
罚则应是有 效的、成比例的和劝诫性的。成员国应将这些条款告知委员会,最迟至第 23 条第
(1)款中规定的日期之前;随后任何影响条款的修正,都将立刻告知。
第 21 条 审议
委员会将不迟于 2012 年审议扩展指令的范围到与能源无关的产品的适合程度,本指令及
其实施措施的有效性,实施措施的限度,市场监督机制以及任何激发出来的自我规范,在 与第
18 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后且在适当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修正本指令的建议。
第 22 条 机密性
关于要制造商和/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第 11 条和附件 I 第 2 部分提及的信息的要求应成合
适比例,并应考虑到商业敏感信息的合法机密性。
第 23 条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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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员国将最迟在[…45]之前开始实施法律、法令法规及必需的行政规定以符合第 1 至
9 条,第 11,14,15,20 条和附件 I 至 V,VII,VIII。他们将立刻告知委员会,并传递那
些 条例的文本和条例与指令之间的关系表。
当成员国采用那些条例时,将包含一个指令的参考文件或在官方出版时会伴有这样一个 参
考文件。他们也包括一份声明,已被该指令废止的现有的法律,法令法规和与指令相关的 行政
规定的参考文件将被解释为该指令的参考文件。成员国将确定这份参考文件如何生成,声明如
何表达。
2. 成员国会把国家法律中那些他们在指令涵盖的领域所采用的主要条例的文本传递给委员
会。
第 24 条 废止
作为附件 IX 中第 1 部分列出的指令的修订版,第 2005/32/EC 号指令已被废止,不影响
成员国关于调换至附件 IX 中第 2 部分出现的指令的国家法律的时限的义务。
第 25 条 生效
本指令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第 20 天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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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G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 15 条中提及)
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提高产品的环境性能,集中在其中未设定限值的重要的环境因素。
本附件中的方法适用于经过核查不适于设定限值的产品群。当准备要提交给第 19 条中提 及的
专门委员会的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确定需在实施措施中规定的重要的环境因素。在根据
第 15 条准备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第 1 部分的列表中 确定相关的
生态设计参数、自第 2 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各项要求所需的信息并自第 3 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对制
造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于实施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第 1 部分 产品的生态设计参数
. 就产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确定如下几个阶段与产品设计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
(a) 原料的选择和使用;
(b) 制造;
(c) 包装、运输和配送;
(d) 安装与维护;
(e) 使用;
(f) 生命终点,意指一件产品在其最终处置时已经达到其首次使用的终点。
. 对于每个阶段,需评估如下相关的环境因素:
(a) 预期的材料、能源和诸如淡水这样的其它资源的消耗;
(b) 预计向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
(c) 预期的诸如噪声、辐射和电磁场这种物理效应造成的污染;
(d) 预计产生的废料;
(e) 考虑到第 2002/96/EC 号指令,原料和/或能源的回收、循环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
. 为了改善前款提到的环境因素的评估,只要适当,可以特别用到下列参数,必要时,
可由其它参数予以补充:
(a) 产品的重量和体积;
(b) 来自回收活动中的原料的使用情况;
(c) 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消耗;
(d) 根据 1967 年 6 月 27 关于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致
化的第 67/548/EEC 号理事会指令划分为对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的使用情况 [1] ,并
考虑关于具体物质上市和使用的立法,诸如第 76/769/EEC 号指令或第 2002/95/EC 号指令;
(e) 为正常使用所需耗材的数量和性质;
(f) 用以下方式表示的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容易程度:使用的材料和部件的数量,标准部
件的使用,拆解所需的时间,拆解所需工具的复杂程度,在确定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 部件和材
242
料时部件和材料编码标准的使用(包括根据 ISO 标准对塑料零件的标识),易回收物质的使用,
易于获得昂贵的和其它可回收的部件和材料;易于获得包含危险物质的部件和材料;
(g) 二手部件的整合;
(h) 避免损害部件和整机重复使用和循环使用的的技术解决方案;
(i) 按如下方式延长寿命:最小保证寿命,备件可使用的最短时间,模块化,可升级性,
可维修性;
(j) 产生的废物和有害废物的数量;
(k) 在不违背 1997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各成员国与限制安装在非路用移动机械的内燃机排放
气体和颗粒物的法律一致化的第 97/68/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的情况下 对空气的
排放(温室气体,酸性物质,易爆有机物,耗臭氧物质,永久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小颗粒和
悬浮物);
(l) 对水中的排放(重金属,对氧平衡有负面影响的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m) 对土壤中的排放(特别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溢出,当作为废物处置时
过滤出的潜力)。
第 2 部分 与信息提供有关的要求 各项实施措施可能会要求制造商提供除制造商以外对产
品的操作、使用或回收有影响的其它各相关方的信息。只要可行,这些信息应包括:
― 从设计者那里得到的关于制造过程的信息;
― 当产品投放市场时,与之相伴的就产品的重要环境特性和性能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这
些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产品的各个方面做出比较;
― 向消费者提供为了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确保最佳预期寿命,如何安装、使用和维护
产品的信息,同时提供在产品生命周期终了如何回收的信息,以及适当时零件可供使用的时间
和产品升级换代可能性的信息;
― 关于在产品生命周期终结时分解、回收或处置的处理设施的信息。只要可能,应当随产
品本身提供这样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考虑到在其他共同体立法下的义务,诸如第 2002/96/EC 号指令。
第 3 部分 对制造商的要求
1.在产品设计的流程中以务实的态度来确定影响实施措施的环境因素,产品的制造商会被
要求基于正常操作条件和使用目的的现实性假设,对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产品模型进 行评
估。其他环境因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核查。
制造商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产品的生态学档案。这些档案基于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以可
计量物理量表示的与环境相关的产品特性。
2.制造商将利用这些评估来评价其他的可选设计方案和与参考基准相比已获得的产品的环
境性能。
参考标准将由委员会基于在措施准备过程收集的信息,在实施措施中予以确定。在遵守所
有相关法规时,具体设计方案的选择,应在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环境因素与其他考虑之间达到
243
合理的平衡,诸如安全性与健康、对功能、质量和性能的技术要求,以及包括制造成本和可销
售性在内的经济因素。
附件 II 设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 15 条中提及)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改善产品的一项选定环境因素。其形式可以是对减少指定资源的消
耗的要求,诸如在适当情况下在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对资源使用的限值(诸如在使用阶段 耗
水量的限制或对整合到产品中的给定材料的用量或回收利用材料的最少用量)。
当根据第 15 条准备规定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附件 I 第 1 部分中提
及的相关生态设计参数中确定适用于该实施措施涵盖的生态设计参数,并按照第 19 条第(2) 款
的程序设定这些要求的水平如下:
1.一项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要自市场上选择大量所论产品的代表性型号,并确定用于改
善产品环境性能的技术选项,着眼于选项的经济生长力并避免任何对消费者而言重大的 性能损
失或有用性的损失。
对于研究中的环境因素而言,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还应确定市场上可提供的最佳产品和
技术。
在分析以及设定要求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可投放国际市场的产品的性能和其他国家立法中
设定的基准。
基于此项分析并考虑到经济、技术可行性以及改善的潜力,以使产品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
的采取具体措施。
考虑到对其他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关于使用中的能耗,应设定能效水平或能耗水平,旨在
使代表性型号产品终端用户的生命周期成本最小化。生命周期成本分析法以欧洲中央银行 提供
的数据为基础,采用实际折扣率和产品的实际寿命;该方法基于购买价格(来自工业成本) 与运
行费用的总和,它们来自于不同水平的技术选项,并扣抵所论代表性型号产品<=的寿命。运行
费用主要涵盖能耗和其它资源(如水或清洁剂)的附加费用。
应该进行涵盖相关因素(诸如能源或其他资源的价格,原料成本或生产成本,折扣率)和适
当时的外部环境成本、包括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敏度分析,以检查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全面
结论是否可靠。要求也会做相应地调整。
类似的方法学可用于其他资源,如水资源。
2.为了发展技术、环境和经济分析,也可使用在共同体其他框架下的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这种方式也可用于来自世界各地对与 EU 经济伙伴交易的产品设定生态设计要求的现行项目
中的信息。
3.要求的生效日期应考虑产品周期的重新设计。
附件 III CE 标志
(第 5 条第 2 款中提及)
244
CE 标志必须至少高 5mm。如果需要缩小或扩大 CE 标志,必须遵守以上格式图给出的比例。
CE 标志必须加贴到产品上。如不可能,则应加附到包装上和随附的文档上。
附件 IV 内部设计管理
(在第 8 条提及)
1.本附件阐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以履行本附件第 2 点规定的义务,确保并声明产品
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制造商必须保存该声明。
2.制造商应编辑一份使对产品能按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技术文档。
该文件特别应说明如下内容:
(a) 关于产品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制造商进行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在评估、文件化和决定产品设计
方案时对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的引用;
(c) 如果实施措施有要求,提供生态学档案文档;
(d) 产品设计规格中与产品环境设计因素有关的各个要素;
(e) 第 10 条提及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适用标准清单,如果第 10 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些
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为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而采取的解 决方法
的描述。
(f) 根据附件 1 第 2 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g) 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所述的生态设
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3.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产品制造与第 2 点所述的设计规范和其所适用的措施的
要求相一致。
附件 V 有关合格评定的管理体系
(在第 8 条中提及)
1.本附件规定履行本附件第 2 点所述责任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其产品满足适用的实
施措施要求的程序。合格声明可涵盖一个或多个产品,且制造商必须遵守该声明。
2.如果某产品的制造商执行本附件第 3 点规定的环境要素,则某管理体系可能被用于该
产品的合格评定。
245
3.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 本点规定管理体系的要素及制造商藉以证明该产品满足适用的实
施措施的程序。
产品环境性能政策 制造商必须能证明(其产品)符合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为改进产
品整体环境性能,制造商还必须能为制定和审议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制定一个框架。 如
果实施措施要求,制造商通过设计和制造用以改进产品整体环境性能及建立其生态学档案所采
用的所有措施必须以书面程序和说明的形式系统而有序地备案。 这些程序和说明必须包括,特
别是以下内容的充分表述:
— 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必备文件清单,并且-如相关-这些文件必须可以获得;
— 产品环境性能的目标和指标及有关其实施和保持的组织结构、职责、管理权限和资源分
配;
— 生产后为验证产品性能是否符合环境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 管理所需文件及确保其及时更新的程序;
— 验证管理体系的环境要素的实施和效果的方法。
计划 制造商将建立和维护:
(a) 建立产品生态学档案的程序;
(b) 考虑技术和经济要求下的科技选择,(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
(c) 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
实施和文件
关于管理体系的文件应特别涵盖如下内容:
(a) 定义并备案职责与机构以确保产品环境性能有效,其运作报告以供审议和改进;
(b) 应建立用以说明设计管理、所实施的验证技术和设计产品时所用的程序和系统措施的
文件;
(c) 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文件的程序的信
息。
关于产品的文件应规定,特别是:
(a)产品及其预期用途的一般描述;
(b) 由制造商执行的相关环境评价研究的结果,和/或制造商评估,文件证明和决定产品设
计方案时参考使用的环境评价文献或案例研究;
(c) 如果实施措施要求,则提供生态学档案;
(d) 表述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的文件,包括这些测定结果与适用的实施措施中 所
述的生态设计要求相比其符合性的详情;
(e) 制造商应说明,特别应对所采取的标准予以明示;如果第 10 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或这
些标准不能完全满足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则明示为确保与该要求相一致所用的方法;
(f) 根据附件 1 第 2 部分的规定,提供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副本。
检查和矫正行动
246
(a) 制造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其适用的实施措施的要求相
一致;
(b) 对不符合的,制造商应建立和维护检查和反应程序,及由矫正行动产生的备案程序中
的实施改变;
(c) 制造商应至少每三年对其管理体系的环境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附件 VI 合格声明
(在第 5 条第 3 款中提及)
欧共体的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2.足以用于明确鉴定的模型描述;
3.如适当,所参考采用的协调标准;
4.如适当,所用的其它技术标准和规范;
5.如适当,为加贴适用的 CE 标志所参考的其他欧共体法律。
6.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约定授权人的签识。
附件 VII 实施措施的内容
(在第 15 条第 8 款中提及)
实施措施应规定,特别是:
1.明确定义所涵盖的产品类型;
2.所涵盖的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日期、阶段或过渡措施或过渡期;
— 在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就确定的环境因素的改进进行评价时,以从附件 1 第
点与 点所述内容选取的相关阶段和方面,和从附件 1 第 点所述内容选取的参 数示
例为指南;
— 在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其水平;
3. 附件 1 第 1 部分提及的生态设计参数,当没有与其相关的必须的生态设计要求时;
4.如果产品的安装与所虑及的产品环境性能直接相关,则其安装要求;
5.所用的测定标准和/或测量方法;如可能,将采用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参照
号的协调标准;
6.关于第 93/465/EEC 号决定下的合格评定的具体内容:
- 如果所应用的模式与模式 A 不同;选择特殊程序的主导因素;
- 有关批准和/或第三方认证的相关标准;对于同一个产品,如果在其他 CE 认证要求中规
定有不同模式,对于有关要求,应以实施措施中定义的模式为主导;
7.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促进产品与实施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所需的技术文件要
素;
247
8.过渡期的持续时间,在此期间各成员国必须过渡至允许与实施措施批准之日生效法 规
相符的产品在其境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服务;
9.考虑到技术进步的速度,对实施措施的评价日期和可能的修订。
附件 VIII
除基本的法定要求,即自我管理动议应与《条约》的所有规定(特别是欧盟的内部市场和
竞争条例)以及欧共体的国际承诺,包括多边贸易规则相一致外,作为本指令的实施措施 的替
代方法,自我管理动议是否能予接受,可用如下准则(未尽清单)进行评估:
1.公开参与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其准备和实施阶段对第三国经营方开放参与。
2.附加值 自我规范动议应在改进所涵盖的产品的整体环境性能方面产生(比“通常商业”
更多的)附加值。
3.代表性 参加自我规范行动的行业及其协会应代表相关经济部门的绝大多数,尽可能无
异议。为确保对竞争条例的尊重,应谨慎行事。
4. 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由利益相关方界定的目标应清晰明确,从定义明确的基础目标
开始。若自我规范动议覆盖的时间跨度较长,可以包括中期目标。必须能用清晰和可靠的指
标,以一个可以承担并且 可靠的方式,对目标和中期目标的遵循加以监督。
5. 社会公众的参与 为确保透明度,应公布自我规范动议,包括通过使用互联网和其他散
发信息的电子方式。这一要求应同样适用于中期和最终监督报告。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包括各
成员国、行业、环境因素的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对自我规范动议进行评议。
6. 监督和报告 自我规范动议应包括一个设计优良的监督体系,清晰地界定了行业和独立
检验员的职责。应邀请与自我规范动议的各方合作的专委会各部门监督目标的达成。 有关监督
和报告的计划应详尽、透明和客观。在第 19 条第 1 款提及的欧委会的帮助下,专委会各部门仍
应考虑该自愿性协定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7. 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收益管理自我规范动议的成本,特别是监督成本,与其目
标和其他可行的政策工具相比,不应带来不成比例的行政负担。
8.可持续性 自我规范动议应响应本指令的政策目标,包括一体化的方法,且应与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尺度相一致。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康,生活质量和经济利益)应纳入。
9.动因的兼容性如果其他因素和动因-市场压力、税收和国家层面的立法-对该承诺的参与
者传达了与之相矛盾的信号,则自我规范动议不太可能达到预期结果。在这点上,政策的一致
性是必需的,应在评估动议效果时加以考虑。
注:2009 年 10 月 3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 OJ 上公布了 EuP 指令(2005/32/EC)
的改写指令:
2009/125/EC《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ErP)。2009/125/EC 对现行 EuP
指令进行了修订,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行的 EuP 指令。
248
2009/125/EC 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 2005/32/EC 中的耗能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s)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但其主要内容,例如实施措施
的确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态设计要求的设立方法、合格评定程序、工作计划及咨询论坛的设
立等,均未进行较大的修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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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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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新
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
1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WEEE)指令
15、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RoHs)指令
16、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的框架(EUP/ERP)指令
17、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实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咨询文件》
(REACH)指令
前 言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出口商品基本情况概述
微波炉进出口海关编码
近5年微波炉进出口情况统计
我国微波炉进出口总体概况
我国微波炉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目标市场情况简介
涉及进出口贸易的部分相应法规
第三章 国际国外主要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浅析
概述
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性能测试方法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
日本标准与我国标准差异
第四章 目标市场电源电压和频率介绍
第五章 目标市场关于插头/插座法规、标准、认证介绍
第六章 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磁兼容性简介
IEC52233"关于人体暴露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磁场的测量方法"简介
欧盟电磁兼容EMC指令
第七章 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欧盟
北美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日本
韩国
沙特阿拉伯
柬埔寨和越南
香港
南非
阿根廷
巴西
第八章 国外有关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情况介绍
环境和绿色壁垒的一般性介绍
从国际贸易准则上的一般性应对
第九章 涉及家用电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向研究与对策
欧盟WEEE指令及其影响分析
欧盟RoHS指令及对策简介
用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ERP)
REAC法规的要点及应对
“碳足迹”标签及认证动向
第十章 家电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战略
总体战略目标
中长期规划设想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长期规划设想
行业技术性贸易壁垒近期对策研究
附录A GB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附录B IEC 60335-2-25: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译文)
附录C GB/T 18800-2008 家用微波炉 性能试验方法
附录D IEC 60705:2014 家用微波炉性能试验方法(译文)
附录E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指令(EUP指令)
附录F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9/125/EC号指令
附录G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