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9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 1.双方订立的合同 ුහൈི ໃߎॻཛ ކܒӮ 4. 保险费的支付 ކଽಸэ۷ ކӮ৫აളི Ќགٮ֥ᆦڱ ৳༢ٚൔэ۷ Ќٓຶ ॺཋ௹ ᆚၰ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释义 Ќག௹ࡗ ི৯ᇏᆸ ކളིರؓႋರ Ќགᄳ ི৯߫گ Ќགٮჿקᆦڱರ 3.保险金的申请 6.被保险人变动 ᇛෟ ൳ၭದ ФЌགದэ གྷࣁࡎᆴ Ќག൙ܣ๙ᆩ 7.合同解除 Ⴕིദٺᆣࡱ Ќགࣁണ౨ ЌದࢳԢކ֥൭࿃ࠣڄག ౦ྙگᄖ Ќགࣁ۳ڱ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ඵວԩ ୍ਭ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团体年金保险”简称“团年金”。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团体年金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范围 本保险按年金领取年龄的不同,设有A、B、C、D、E、F 六个款式,A、B、C、D、E款的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40、45、50、55、60周岁,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60周岁时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F款为即领。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ࣁ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按年、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年金。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年金领取方式。 (1)按年或按月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或按月依据定额平准型或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方式给付年金。 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给付。①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本公司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②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即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未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至十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满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2)一次性给付(交费方式为趸交的不得选择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F款不设一次性给付方式。 ദܣЌགࣁ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ࣁണ౨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ഺჅܥק୍ࣁ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ണ౨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剩余固定年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ദܣЌགࣁണ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౨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领取方式、领取年龄等确定。 本保险A、B、C、D、E款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和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提供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交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五种。交费期间为交至年
金领取起始日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本保险F款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和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提供的交费期间有3年和5年两种。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本公司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被保险人变动 被保险人变动 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新增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减少人员时,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7.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同的手续及风料: 险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未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选择F款3年限期年交或5年限期年交的被保险人除外)对应的现金价值以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已到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的,本公司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退保(选择F款3年限期年交或5年限期年交的被保险人除外)。 对选择投保F款3年限期年交或5年限期年交的,本公司对投保人解除合同按以下约定处理:
(1)交费期未满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以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人; (2)本公司对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费且交费期满的被保险人不办理退保。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合同生效日对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应日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付日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