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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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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定性
程序
罚则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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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目的:
对风险防范的深挖细耕,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不是
发展,不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面下大功夫;
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充足;
保持研发技术创新能力;
项目化管理构成人员:研发、项目及财务人员。
集中精力在再生资源财政补贴政策上下工夫,在清洁生
产能源使用转换机制上下功夫。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
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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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
第63号)
第30条第一款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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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号)
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
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第67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体摊销年
限依据无形资产资质权利年限确认,如专利权限年限、土
地使用权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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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
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
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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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研
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具有一致性。
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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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1. 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观点
全部费用化。
全部资本化。
符合条件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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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
处理规定
总则:由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研发中心及项目部建立无形资产知识体
系下的树形因果图。并在其中界定出商业机密、专利、商誉等。同时,
界定出研发与项目财务费用界面、项目与生产经营费用界面(在作业价
值链上界定)。其次,将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对应到研发、项目及经营生
产单位,并将费用按作业成本法分层级归类。
(1) 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
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
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
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
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
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
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将上述名词细化并对应至研发、项目、
生产经营各部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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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阶段: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
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
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
等。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
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基本条件。
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
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
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注:资产管理部必须制定出研发、项目、立项准则及预
算模版并纳入年度预算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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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
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
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
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
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财务应制定无形资产量化、评估、资本化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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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科目设置:研发支出
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
明细核算。
具体处理: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期末: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的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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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
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
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
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技术。本年度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
程中发生材料费500万元、人工工资100万元,以及其
他费用400万元,总计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支出为600万元,,该专利技术已经达
到预定用途(按1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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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000
---资本化支出 6,000,000
贷:原材料 5,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0
,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4,000,000
无形资产 6,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000,000
---资本化支出 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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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400万,
其加计扣除金额=400×50%=200万
资本化支出600万, 由于2008年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
形资产.按税法规定,该无形资产从使用当月即2008年12月
开始,按其150%即900万(600×150%)分10年平均摊销.
会计上的月摊销额=600÷10÷12=5万
税法上的加计月摊销额=600×50%÷10÷12=万
综上,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正常扣除金额=400+5=405万,加计扣除金额=200+=万
企业由此可少交的所得税金额=×25%=万
从2009年开始,9年11个月每年可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
=×12=30万,每年可少交所得税30×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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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企业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和加计摊销的无形资
产成本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是进行年度所得税
纳税申报时在相关栏目填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即可。
若年度末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支出部分还未到达预
定用途,则不能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
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相应的此部分支出本
年度也不允许加计摊销,一直等到其达到预定用
途才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并从当月开始分10
年享受加计摊销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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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性
研究开发活动
第3条 、第4条、第5条、第6条
研究开发费用
第7条 第8条
研究开发企业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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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的关键点:
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
中介机构
科技行政部门
审核
经贸行政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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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活动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2、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范围
3、符合产业政策
4、符合条件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
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
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
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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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
1、人员人工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
费用。
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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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1、人员人工:
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
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业提供的项
目研发人员名单核
实(不要重复)
股权激励、社保
等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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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研究人员:
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
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
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辅助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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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2、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
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
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不是用于生产环节,
按照企业填报的项目
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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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
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
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
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企业提
供的项目分
摊表核实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用应归集到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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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
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
生的费用。
注:研发中心应将上述设计费用体系科目描述
出树形图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全面的明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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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
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
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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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
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
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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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7、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
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
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
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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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
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
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
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
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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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
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
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
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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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
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
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
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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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明细帐
2、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
算
3、共同使用的资源在项目间
进行合理分摊
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年
度 汇总表为准
研究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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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
纳税人;
建议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对研究开发项目进
行核算;
分别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
账户,归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
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办法”
中第7条规定的八项研发费用内容作为“研发支
出”的明细栏目)
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分开核算;
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区分;
间接费用的合理分配:一是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分配;
二是研发项目与生产等其他项目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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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办法”中的附件3“企业研
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
该表可通过“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进行填列;
归集的年度研发费用中,期末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费
用化支出部分,按150%加计扣除;资本化支出部分若形
成了无形资产的,从形成当月起按10年以150%的无形资
产成本摊销额税前扣除;还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暂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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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
(一) 企业列入或未列入政府各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
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
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其
中,列入经贸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
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贸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
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
对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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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企业提交材料:
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2)和企业项目立项决议等证明材料;
3. 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查新材料、政府各
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以及其他需要补
充证明的相关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
材料 .
企业在纳税年度申报期限内未通过初审,不得
享受该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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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初审后,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
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享受研究开
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 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附件3);
3. 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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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罚则
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
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
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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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制
第15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经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
强与税务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听取税务行
政部门的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税务行政部门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中,对
研究开发项目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税务行政部门
提出,会同地级以上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复
核和处理。
第16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
税局做好全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指导、督查和年度统计工作,促进政策落实、加强
税收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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