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外生性法律风险研究
浙江保监局 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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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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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一、风险现状
◆系统性履职缺失
◆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不清晰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不够细化
二、法理分析
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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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系统性履职缺失
1. 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合理、不健全;
2. 客户基本信息采集缺失严重;
3. 交易记录未按规定保存;
4. 宣传培训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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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不清晰
1. 银保合作协议约束力较弱。现行大部分的银保合作协议往往未对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力义务进行规定,或者对反洗钱义务的履行责任表述不清晰,导致没有实际操作性。
2. 保险代理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保险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当保险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保险公司未能进行有效识别时,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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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不够细化
1.异常交易分析排查遗漏风险大--未能实现对“频繁退保”、“法人保费从非本单位支付”等异常交易的自动筛选,容易遗漏重要的异常交易信息,导致上报不全;
2.未严格执行相关报告报送工作--总公司与地方分支机构责任划分不清晰、层层上报不及时等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未能按监管部门规定进行报送,如:在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方面,时限上往往不达标准;
3.通过POS机缴费存在风险隐患--营销人员代刷卡缴费,无法达有效识别真实客户信息;部分POS凭证无客户签名,无法掌握的缴费人信息、资金来源、性质等情况。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反洗钱义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规定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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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反洗钱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归纳了9种保险洗钱行为:
趸缴期领
提前退保
购买高价值资产,再通过保险欺诈洗钱
以现金形式投资于保险产品
在保单“犹豫期”内取消保单
与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勾结洗钱
通过第三方支付掩盖保费来源
通过跨国保险交易洗钱
以欺骗方式染指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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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对 策
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重视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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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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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一、风险现状
◆ 保险费率行业自律行为涉嫌价格垄断
◆ 保险手续费自律行为涉嫌价格垄断
◆ “共保体”的经营模式极易被视作垄断行为
二、法理分析
三、对策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业是否适用反垄断豁免
保险业手续费自律是否适用反垄断规定
保险业反垄断执法检查主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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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业是否适用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对保险业严格实施《反垄断法》要求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在实践中谨慎地权衡和推进,权衡的尺度就是社会整体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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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业手续费自律是否适用反垄断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是一个特定的、相对的法律概念,在某一特定的交易关系中,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具体到保险中介服务法律关系,提供中介服务的是保险中介机构,为经营者;接受中介服务的是保险公司,为交易相对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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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业反垄断执法检查主体和程序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通知》中明确: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国家发委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个机构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相应的主要职责;
《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最低层级是获得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
如果未获得授权,相应的物价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执法权是否能够获得认可,都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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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对 策
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保险机构应慎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杜绝依靠行政权力或其他行业的垄断地位经营保险业务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销售保险产品,如“学平险”等
不得利用银行业的垄断地位,强制在银行客户贷款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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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营业税纳税风险
收入业务中的虚减或虚增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代理人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
员工制人员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代理制营销人员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赠送单位外人员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虚列费用
虚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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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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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对 策
保险公司营业税应纳税额以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保险公司应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保险公司应尽量避免承担营销员除佣金以外的其他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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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暂时停业的法律风险
◆条款备案的法律风险
◆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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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营业执照是公司获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也是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其取得和相关信息变更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公司的正常营业也加以规范,防止“空壳公司”运作,维护市场秩序
格式条款的备案规定主要源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
广告宣传主体应合格、内容真实合法、发布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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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对 策
合理做好工商报备工作
准确把握广告宣传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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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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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保险公司对个险营销员管理不规范导致转为劳动纠纷
◆个险营销员自聘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 保险公司对员工制营销员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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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公司与个险营销员劳动纠纷
委托代理?事实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与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劳动纠纷
考核体系上,意思自治原则?
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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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对 策
严格管理个险营销员对外发布增员信息的流程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书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不使用员工、工资;、底薪、工号等用语,明确违约条款、追偿等条款。
履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管理、培训的法定义务,注重与员工管理制度的区分。
严格个险营销员自聘人员管理。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用行为。不得出现任何与保险公司相关称呼,不得使用保险公司LOGO。应签订《雇佣(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个险营销员与该自聘人员之间系雇佣关系。
规范员工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设定考核标准,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并明确告知劳动者。但因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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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保险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保险业纳税问题研究
保险业工商核准问题研究
保险业劳动用工问题研究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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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 保险商业贿赂犯罪
◆ 保险诈骗罪
◆ 职务侵占、贪污罪
◆ 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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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 保险商业贿赂犯罪
保险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体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利用虚构中介业务、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设立“小金库”,帐外暗中给予对方不当利益;
一些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合法的保险中介资质,却收取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一些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农险、学平险等业务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索取或收受回扣利益,利用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团体业务或政府招标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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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 保险商业贿赂犯罪
案例1:以2010年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单位行贿案为例。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公司在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农业银行分行代理销售保险过程中,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采用假发票套取现金,以展业费的方式向该行一线柜员支付账外回扣,累计达107万元。期间,嘉禾人寿鞍山中支公司为开展业务,向该行相关人员行贿数万。最终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终审判处刑罚,并判处罚金120万元。
嘉禾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采用的账外支付手续费,以及向保险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行贿行为即属于保险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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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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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 职务侵占、贪污罪
虚假理赔,骗取理赔款据为己有;
虚假退保、退费、截留,将保费占为己有;
夸大理赔金额,侵吞差额部分;
截留保费,侵占挪用。
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风险现状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如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案。其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保险中介机构等非法集资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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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商业贿赂犯罪
保险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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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商业贿赂犯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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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保险诈骗罪
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罪中数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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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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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法理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涉及保险业界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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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违法经营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对 策
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完善司法案件报送、移送机制
推进保险服务透明化制度
谢谢大家!
Thank you very m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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