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
发(总)包单位:(甲方)
承(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锚杆工程
建 设 地
点:
。
第二条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
1.基坑锚杆 条,包括现场已浇注
条锚杆的张拉及锁定,总工程量为 延米。
2.锚杆施工依据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工作内容包括:①锚杆钻孔;①
锚杆设置及灌浆;①锚杆张拉与锁定。
第三条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个日历天,工
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为准。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
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
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设计要求。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保修至地下
室施工到 时为止。
第五条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锚杆按
元/米计价。
具体工期要求为:在 日内完成全部锚杆的钻孔、灌浆,并且张拉
完毕至少 锚杆。
第六条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
元(大写: ),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
工程量为准,单价不变。
第七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
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
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 份;水电安装图纸
份;地质勘探资料 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
书。
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3.以上工作由市三建统一解决安排。
第八条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全面负责锚杆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两份。
第九条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
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 天时,
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
方,乙方在 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
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
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 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乙方有
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甲方委托 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
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
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第(二)项执
行:
(一)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和材料价格已按
的规定列入造价内,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价格变动,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如有变动,不再调整。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和 结 算 必 须 划 ( 汇 ) 入 乙 方 的 开 户 银
行 : , 账
号: 。否则,由此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
一、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款第(二)项执行:
(一)按市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拨付规定办理,即在合同签订
天内,按总造价(当年计划)的百分之 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按工程
进度百分之 时付款百分之,工程进度百分之 时付款百
分之,工程进度百分之 时再付百分之 ,其余工程进度
款由预付备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审定竣工结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办法:
1.合同签订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备料款。
2.乙方完成进度达 5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40%。
3.乙方完成进度达 9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15%。其余款项
在地下室施工到 时付清。
二、工程结算:
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
和经办银行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 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
作同意,由经办银行划账,结算尾数。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 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第十三条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
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
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
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
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
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
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
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
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
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
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 天(单项工程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
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
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
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
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
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
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
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
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
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
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第十五条奖励
1.提前竣工或赶工奖励:
2.乙方按期竣工,并经工程质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鉴定或认可的优良级品
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 分之 奖励给乙方。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供应材料、设备或逾期履行第七条各项规定之一者,从逾期
天次日起,除应负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 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
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
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 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
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
从逾期 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
程造价)的万分之 向对方偿付违约。
5.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 天次日起,按应结
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七条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一)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二)工期顺延。
第十八条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
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
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治安、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
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
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共 人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电。
4.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按市有关规定,从结算款中扣除。
5.基坑开挖时,挡土桩间如有流砂或挡土桩位移超过规范偏差及漏水(包括
第 桩的补漏处理)等影响地下室施工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措施费按 万元包死,如
无上述情况,甲方照付上述措施费给乙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
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送建委、双方主管业
务部门、经办银行、税务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