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述
一、概念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
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
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目前我国的
刑法规定来看,保护的经济秩序包括正当
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监督、管理秩序,
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及市场
秩序等八类。)
(二)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三)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极个别为过失
三、犯罪类型
(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 走私罪
(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 金融诈骗罪
(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
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
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
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
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
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
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
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
的产品。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
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但等同
于经营数额。
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
是销售金额。
问题: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
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
高法的解释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
处额为15万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
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
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
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
额累计计算。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
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销售。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所规定的其他
具体罪名的区别
1、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
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如果行为人针对后者特定对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尚未达到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或者符合未遂条件的)的,可以依照本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4、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规竟合关系,法律明确规
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特别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处断:适用重法(注意:不是适用特别法)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
的健康权、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并不具有
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构成本罪的,只
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但销售金额在5万
元以上的,可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
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问题:是否应将“贻误诊治”作为“危害人
体健康”的类型?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注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
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罪
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以危险为要件的有:
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只以行为为要件的有: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共犯问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
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十一、牵连犯问题
(1)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
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
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第三节 走私罪
走私的分类(根据逃避海关的监管方式)
典型意义上的走私(直接走
私):
1、绕关走私——行为人从未
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根本
不经过海关,采取故意躲
避、绕道而行等方式运输、
携带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
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
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
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
非典型意义上的走私(按走
私行为论处):
1、后续走私——行为人未经
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
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
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或者擅自将特定的减税、
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
在我国境内销售牟利。
2、通关走私——行为人经过
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
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等
非法手段,逃避海关检查,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明
令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
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
的行为。
2、间接走私——(1)直接
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
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
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
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行为;(2)在
内海、领海、界河、界湖
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
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
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
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以上都是进出口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特殊物
品,均可采用绕关走私、通关走私,以及间接走私的行为
方式实施,不能采用后续走私方式)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
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概念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
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变相从
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外贸易中对普通
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的海
关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
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
偷逃应缴税额数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后续
走私行为。(实际上包括绕关走私、通关走私、
后续走私,以及间接走私中第一种行为方式)
后续走私行为包括(见154条)——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
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
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加工贸易中的走私:
(1)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
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
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如何处理?
(2)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
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
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 ,如何处理?
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
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
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
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
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
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
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何处理?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4、主观方面:故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
外 :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
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
(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
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
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
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处理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
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
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
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
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
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共犯问题
1.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
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
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
(1)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
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如何处理?
(2)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
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
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
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如何处理?
(3)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
货物的,如何处理?
3. 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
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 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
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
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
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
刑事责任。
4.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
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
极的不作为。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
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
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罪数问题
1.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
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以数罪论;
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罪和本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3.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
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五)单位自首的认定?
1.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 ,成立自然人还是
单位自首?
2.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中,部分自首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前是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包括(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及(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注意: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B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贿行为,只要达到法定数额,即可构成本罪,不必附
加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但,收受行为,除了数额条件
外,还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
C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客观要件,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
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D 数额较大(涉嫌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 经济往来中
3、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受贿罪”论处。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其他
单位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与前同)。
2、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其他单位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主观条件,利益必须
是不正当的,但是否已经谋取,不影响本罪成立)
B 给予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以财物(既包括
主动给予,也包括被动给予,对于主动给予,无
疑构成;对于被动的,因被迫或者被勒索给予的,
如果行为人行为人并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构成,但如果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构成本
罪)
C 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
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
成。
4、主观:故意。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单位犯罪,双罚制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前也有,但是修正案六做了修改)
以前本条包括两个罪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
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
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
放贷款罪的罪名。
三、洗钱罪
(一)概念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
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制度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来源和性质所采取的行为。
列举了四类,并加上“其他方法”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上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的性质和来源的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明知是规定的几
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
之合法化的意图。
(三)认定
注意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
隐瞒赃物罪的区别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
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制度
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
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对集资
款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认定
注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二、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信贷管理秩序、制度和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
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
大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保;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此外,骗取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数额在1万元
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但只能由个人构成,单
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图。
(三)认定
注意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四)与骗取信用罪的区别
三、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
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制
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
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诈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除上述行为外,行为人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数额
较大”的法定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
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
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
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主体,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
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
处理
四、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骗
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制度
和保险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用隐
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骗取保险金,数
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
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
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
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在上述的第(4)项、第(5)项的行为中,
还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的
相关条文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除上述5种行为外,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
数额的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
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
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但必
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成
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
占有保险赔偿金的目的。
(三)注意,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
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
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一)概念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管理
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
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
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制
度和国家的税收财产权。
2、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不缴或者少缴
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数
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
又偷税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表现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除上述行为外,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标准,
才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且
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
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3、主体: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
务人,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认定
1、注意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行为人利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
地、各行业间的税率差异,采用转移资金,选择
低税率行业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等合法手
段和方法,减少或者规避纳税的行为。
2、注意与漏税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
识而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具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注意: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
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
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二、抗税罪
((一) 概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制度和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违反纳税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
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只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且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
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
目的。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 概念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
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欠缴税款的个人
和单位。
2、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应纳税款的
目的。
3、客观方面: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
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制度和
国家税收所有权。
2、客观方面: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的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
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在5万元以上。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以偷税罪
论处;如果所骗取的税款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则
对超过部分应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他人虚
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制度
和国家税收所有权。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
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
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
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但注意的是: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的
两种行为,只能由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才可成为上
述两种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行为人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
骗取出口退税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
则处理,即从一重处断。
六、注意的几点:
1、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
罪定罪处罚。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按照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商标管理的秩序、
制度和他人经合法程序获得的对注册商标享有的
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节,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
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
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活动管理的秩序、制
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合同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
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
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所采用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方式表
现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
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除上述行为外,构成本罪还需满足法定的“数
额较大”要求。(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
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的。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意图。
(三)认定
1、正确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
(1)从合同签定过程来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
手段;
(2)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
的诚意与实际履行行动;
(3)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的目的;
(4)从客观上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第十节 案例分析
一、
案情:
2000年春,被告人韩某在本村筹建棉花加工厂,
并指派被告人付某、张某从外地购回一套棉花加工设备。
在为崔某、于某等人加工棉花的过程中,应崔某、于某等
人的要求,韩某从他人处借得一台打麦机专门用于加工回
收棉,并同意在籽棉中掺入回收棉,共计加工劣质棉
吨,价值170余万元,全部由崔某、于某等人销
出。韩某获取加工费万元。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
韩某负责全面工作;付某负责维修机器,并购买了部分生
产用品;张某购买了部分生产用品。
问题:
本案三被告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能否构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代表村
委会与李某签订本村房屋开发工程合同。张某利
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以为李承建工
程提供方便为条件,在本村的共三期房屋开发工
程和村某某饭店改造工程中,先后从工程承建人
李某处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三、
案情:
李某与张某投资设立一某通信技术开发公司,该项目亦获得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业务扩大,公司资金显得紧张,于是李某与张某
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是按照发行股票的申请程序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报。申报之后,李某嫌进展太慢,和张某又决定在主
管机关批文下来之前进行股票发行工作,于是伪造批文,谎称已获主
管机关批准,在媒体中刊出招股说明书,进行股票发行活动,共筹得
资金5000万元,投入到业务开发和运营之中。此时主管部门做出不批
准其发行股票的决定,投资者纷纷要求退回股金,但由于发行成本高
并且资金使用不当等原因,该公司无力退还大部分投资人的股金,致
使投资者损失重大。
问题:
李某与张某擅自发行股票集资的行为应定擅自发行股票罪,
还是非法集资罪?
四、
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外出游玩时,发现身边现
金不够,于是到自助银行准备用信用卡支取现金。
在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旁,李某发现一个他人的
钱包,内有一张信用卡和失主身份证,李某凭身
份证猜出信用卡密码。李某当即使用该卡提取了
8000元,并更改了信用卡密码,卡内尚余5000元。
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五、
案情
赵某的朋友陈某在某单位盗窃时,无意偷到三本增值
税专用发票。陈某不明所以,于是将发票给赵某,并表示
自己不懂,如果赵某有用就自己处理,以抵偿自己欠赵某
的赌债。赵某表示要找发票专用章才能使用,陈某于是又
依赵的授意托人伪造了一枚发票专用章交给赵某。赵某于
是拿发票找到自己的朋友本市私营企业主何某,两人商定,
赵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何某的公司使用,何某按“虚
开”的票面额拿出一定比例的费用给赵某。后赵某为何某
的实业公司虚开了一份税价合计6938420元,税款数额为
10081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税款已抵扣。赵某获利
万余元。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
案情
某县物资供应站,主要经营钢材、煤炭、建筑材料、
农业物资等,法定代表人邓某。邓某接任经理后,指使财
会人员在账外又私自设立了一本暗账,记载经营钢材、木
材、水泥等大宗生意的数额,而用原账记载日常小批物资
经营数额,应付税务检查。暗账经营额达200余万元,偷
逃税款达万元。在一次税务大检查中,该站设暗账的
情况被查出。邓某不甘心补缴税款,接受罚款,遂用各种
手段拉拢税务机关人员使该站偷税之事暂被搁置一旁。上
级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责令该站限期缴纳,但该店为
最终逃避纳税义务,对抗税务机关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措
施,从帐户尚划走了大量存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
款达25万元。
问题:
对本案先偷税后逃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