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2005 年 1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缴付保险费 8 释义
合同构成 保险费的缴付 意外伤害事故
投保范围 保险费变更 意外伤害
如实告知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
始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期间 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合同效力终止
3 申请豁免保险费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事故的通知 欠款补缴
保险费豁免申请权消灭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材料
保险费的豁免
投保人失踪的处理
身体检查
持续残疾证明
条 款 目 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
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
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
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
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
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WPA。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父母时,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
合同时,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
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但可以按比例(见附表二)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
费。
合同生效日及保
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
条 款 正 文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
效一百八十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
一百八十天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造成身故或本附加合同
所附“残疾程度表”(见附表一)所列的第一、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
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同时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
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
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
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
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
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
更。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
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为准)以内发生疾病,造成身故
或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第一、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
全额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
们只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1、 主合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
毒品;
3、 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 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5、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症,
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
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3 申请豁免保险费
保险事故的通知 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应于投保人身故或残疾确定后十日内通知我们,若由
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
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
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保险费豁免申请
权的消灭
受益人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申请豁免保险费
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益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身故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因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如受益人申请时未成年,则需要其监
护人的户籍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
书。若投保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残疾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豁免保险费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豁免保险费,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依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
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豁免保险费通知
书。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签发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投保人失踪的处
理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根据法院宣
告死亡日为准豁免保险费;如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投保人
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者,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豁免保险费。若投
保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的六十日内向
我们补缴保费豁免期间所有应缴的保险费。如受益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
我们补缴保费豁免期间所有应缴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我们向投保人返还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豁免保费日当日的现金
价值。
身体检查 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保人到我们指
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
由我们承担。如果投保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附
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予豁免保险费。
持续残疾证明 投保人处于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其持续残疾
证明,或到我们指定的医院或机构体检,其费用由我们承担。若投保人
不能提供持续残疾证明或未按我们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投保人的持续
残疾,我们有权停止豁免其应缴保险费。
4 缴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和宽限期的规
定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变更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导致主合同
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变更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也相应变更。经我
们同意并缴付变更后所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变更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保险费增加,在保险费变更后 90 天
内,若投保人因遭受疾病而导致残疾,我们仍按变更前的原保险费确定
豁免金额。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
(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
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我们自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投保人变更主合同为本附加合同不能附加之险种;
3、变更后的主合同投保人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投保条件;
4、投保人解除合同;
5、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欠款补缴 申请豁免保险费或办理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
的保险费)或有其它款项未结清的,应先补缴给我们。
年龄的计算与错
误的处理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
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真实年龄,若发生错
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
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
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附加合同
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应豁免的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
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附表一
残疾程度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6);
十手指缺失的(注 7);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十三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第三级
十四
十五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9);
十足趾缺失的(注 10)。
注: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
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认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9、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附表二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指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不同缴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至
下一期保费应缴日的月数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满 10 个月 — — 6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50%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3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25%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50% 0%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40% 0%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25% 0%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30% 0% 0%
不满 2 个月 0% 0% 0%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