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办〔2010〕196 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
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
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
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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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
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
批准。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
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
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
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
及时下发。
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
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 号)自本办法
印发之日起废止。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
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
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
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
家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
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
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
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
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
需求。
第五条 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
风险自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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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
银行内部评级体系 PD 评级为 8 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
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
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
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
为 PD 评级 8 级及以上;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 500 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
(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
(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
报。
第七条 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
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
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
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
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
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8 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交通银行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
资;为单一客户或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的,原则上也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
对于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
金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申请,授信管理部门应
在授信审查时提出组建银团贷款的要求。如因业务需要,确需采
取双边贷款的,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附件 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经核准后将《交通银行超限额
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附件 2)作为首次放款条件。
第十条 由交通银行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按照《交通银行
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7〕5 号)规定,通过
行内联合贷款方式又共同参与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本外币
贷款或授信业务,应适用于本办法,纳入银团贷款管理,且会计
核算应参照《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因资金联动或服务联动需
要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且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
行(账户代理行)的,则行内可筹组联合贷款,并由担任银团贷
款代理行的分行作为联合贷款的主办行;交通银行未担任银团代
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原则上由一家分行参与银团,如确需两
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参与,则应由各家分行各自作为参加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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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团。
第三章 银团成员与分工
第十一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交通
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
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行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
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
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
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根据银团
贷款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银团内部还可设立联合牵头行、顾
问行等角色,一个银团贷款成员可在银团中拥有多重角色。
第十三条 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
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对于
融资金额较大的银团,可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包销团,以联合牵
头行名义按比例包销全部银团额度。单家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时,
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20%;分销给其他银
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
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
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一
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经银团各参加行协商一致,由牵头行之外
的其他成员担任。
在融资金额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根据需要还
可将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分别交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参加行履行。
第十五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
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融资金额较大、
参加行较多的银团贷款中,承贷份额较高的参加行可同时称作高
级经理行。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
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
代理行。
第十六条 顾问行是指在大型银团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保
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借款人指定一家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
问,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务模型编制、贷款条件设计、
银团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
第四章 银团费用
第十七条 银团费用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
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
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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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交通银行可以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
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银团费用,其中:
(一)安排费是指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提供筹组银团、贷款
分销等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 %的比
例,于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
支付;
(二)承诺费是指借款人在允许的提款期内,用于补偿贷款
人对其未提款部分作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款责任的费用。
计费方式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提贷款额度与承诺费率、至付息日额
度承诺天数的乘积,承诺费率一般不低于年费率 %;
(三)代理费是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作为其账户管
理、放(还)款代理、担保代理或文本代理等角色来协调落实银
团贷款各项事宜的费用。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由借款
人与代理行协商,按年支付。
第十九条 中介费是指银团筹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
于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险机构、
市场咨询机构等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签字仪式、银团宣传等
方面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根据实际花费向中介机构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银团费用的收取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
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银团贷款的发起
第二十一条 经办分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经济发
展特点、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并结合实际业务
需求,积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银团贷款目标客户和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对于拟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
经办分行应力争成为银团牵头行。牵头行资格一般通过竞标方式
获得,也可直接通过借款人的委托获得。借款人应向受托担任牵
头行的金融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即《银团牵头行委托函》。
第二十三条 经办分行参与银团牵头行竞标及后续银团筹组工
作,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
组应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联合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法律
合规部等部门,选派产品、营销、项目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业
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
对于融资总额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银团贷款项
目,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 3)
格式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组建总分行联合工作组,组
织、指导经办分行开展牵头行竞标和银团筹组工作;对于融资总
额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含)但融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风
险较大的项目,经办分行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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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经办分行自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必要
时可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派员指导并参与工作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办分行通过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贷款风险、
资金成本、综合回报、项目市场接受度、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的
基础上,可以融资建议书、金融服务方案等形式出具牵头行竞标
标书。标书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意向性或承诺性两种性质。经办
分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本行营销策略确定拟出具标书的形式
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应按照《交通
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59 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应根据交通银
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07 号)的要
求,并按照《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2〕
237 号)的规定办理。
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撰写授
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调查
分析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前景、原料供应、
销售渠道、项目建设条件、偿债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等
方面。授信申请书除包括授信调查分析意见外,还应列明初步的
银团贷款条件,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及币种、贷款用途、利率水平、
担保方式、贷款期限、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的承诺、银团费用、
账户安排等条款。经办分行申报的授信额度应为其拟承诺包销的
最高额度。
第二十七条 对银团贷款的审查,授信管理部门应按《信贷手
册》规定,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全面授信分析。对于固定资产贷
款项目,还应按照《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
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建设与生产条件评估、
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评测、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分析、
担保及风险防范分析等的审查。并且,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内容:
(一)借款人股东或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履历情况;
(三)项目其他相关主体(如承建商、原料供应商、经销商
等)的情况;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商务合同(如建安合同、原料供应合
同、产品销售合同、保险协议等)(如有)的情况;
(五)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最终的审查审批结论,经办分行可以向借款
人出具意向性质或承诺性质的牵头行竞标标书。承诺性质的标书
应明确银团承销方式,若交通银行拟包销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
授信额度达到银团融资总额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全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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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销方式,以增强交通银行牵头行竞标的竞争力;若交通银行
作为银团承销团成员包销部分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
到拟包销额度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部分包销”的承销方式;
除此之外,经办分行应选择“尽最大努力推销”的承销方式,以避
免承担银团分销风险。
第二十九条 银团牵头行竞标标书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对外出
具,须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
团贷款业务申请表》格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其中:
(一)意向性质标书须提供:
1.《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承诺性质标书须提供:
1.授信管理部门对标书相关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
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
3.分行法律合规部对拟出具标书的法律审查意见;
4.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标书的报告;
5.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融资金额较大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项目,
在其发起阶段,借款人可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任顾问行,为其提
供整体融资方案设计、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交通银行如
担任顾问行,工作流程与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论证。
根据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交通银行可聘请行外
专业中介机构分别就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度、环保和社会
责任度及项目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交通银行聘请行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需与其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外聘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于项目基础资料、可行性论证结果及尽职调查报告,
编制财务模型。
财务模型一般包含项目竞争力分析(成本比较、盈亏平衡点、
效率比率等)、财务比率分析(负债权益比、偿债保障倍数等)、
回报分析(回收期、内部收益率、比较分析等)、风险分析(成本
超支、利率汇率水平、供求变化、竞争激烈等)及敏感性分析(通
过多因素变化变量而分析风险可控度等)等方面内容。
(三)设计融资结构与初步融资条件,选定牵头行。
根据财务模型分析结果,交通银行协助借款人进行融资结构
的设计及初步融资条件的编制,并从意向金融机构中遴选出银团
牵头行。
第三十一条 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牵头行,但应借
款人要求,也可替代牵头行承担市场测试、信息备忘录编制、潜
在参加行推荐、融资文件谈判与签署等工作。与此同时,为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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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贷款人。
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筹组
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行在直接获得或通过竞标形式获得银团
牵头委托书后,应通过市场测试了解同业对银团贷款的反应,测
试牵头行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对贷款条
件做出合理的修订,以提高银团贷款筹组成功率。经办分行可将
借款人的主要合作银行、借款人当地的主要金融机构、经办分行
认为对该笔银团贷款有兴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作为市场测试对象。
经办分行直接获得或通过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
行委托书的,应在市场测试后,按照《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
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 号)的要求,
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撰写授信申请书,确定银团筹组方案
及本行银团包销额度,并进行授信申报审批。
经办分行通过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的,
应在授信申报前做好相应的市场测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办分行对借款人出具的《银团牵头行委托函》
审核认可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复函,表明同意接受委托,履行银
团筹组职责。银团筹组的主要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拟定银团筹组时间表并确定银团筹组策略,其主要内
容包括:银团成员级别的确定标准、对应管理费的分配、对应银
团角色等。
(二)编制《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
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前端文件。
《贷款条件清单》应以本行授信批复条件为基础编制,对贷
款结构、利率、费用、提款条件、承诺事项等方面进行约定,并
与借款人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贷款条件清单》须经借款
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确定银团潜在参加行邀请名单,发送《银团贷款邀请
函》、《贷款条件清单》及《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应明确被邀请对
象回复《贷款承诺函》的截止时间。
(四)收到潜在参加行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牵头行才
可向该行发布《信息备忘录》和《贷款承诺函》。
(五)进行银团贷款的路演,做好银团项目的推荐、咨询、
协调及潜在参加行反馈意见的收集等工作。
为保证分销成功,牵头行要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
时间。并且,应积极跟踪各潜在参加行授信审批进程,及时认真
回复潜在参加行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答疑会。如涉及主要
贷款条件的调整,可考虑与借款人再次协商。
(六)根据潜在参加行贷款承诺回复情况,牵头行与借款人
在先行沟通基础上,召集成员行开会确定银团贷款金额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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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配及成员行的角色,正式组成银团。
当银团贷款出现超额认购(指参加行承诺参与的贷款额度总
和大于借款人申请的银团贷款总金额)时,牵头行可召集参加行
商议根据各家金融机构承诺的贷款金额在承诺的贷款总金额中所
占的比例,按比例削减各家金融机构的参加额度;
当银团贷款出现认购不足(指参加行承诺参与的贷款额度总
和小于借款人申请的银团贷款总金额)时,牵头行可通过与借款
人协商减少融资总额、调整银团贷款条件等方式进行处理。上述
调整如造成牵头行的承贷份额或承担的义务增加,则牵头行应按
照原审批流程重新申报授信。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交通银行接受邀请,作为参加行参与的银团
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根据牵头行提交的《银团贷款邀请函》、《信
息备忘录》等相关资料,按照《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独立的分析评估并结合交通银行参加银团的综合收益、牵头行
及代理行的经验等因素,确定本行参贷份额,撰写授信申请书,
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报批。经办分行应将本行拟参加的最高贷
款份额作为申报额度。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
分行应在邀请函规定的《贷款承诺函》回复截止日前,根据本行
授信审批意见书面回复牵头行是否参加银团贷款、参加额度及其
他授信条件,若确定参加银团贷款,则应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
的对外联系。
第三节 贷款合同的签署
第三十六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经办分行一般应聘请具有
丰富银团贷款实务经验且在同业较为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担任
法律顾问,负责银团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办分行应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明确其工作职责
和服务范围。
对于融资金额较小、结构较为简单且银团成员行同意采用银
团贷款示范文本的项目,可由经办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银团贷款
合同的起草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在银团正式组成后,经办
分行应将外聘法律顾问或本行法律合规部起草的银团贷款合同初
稿发送各成员行征求意见,并负责根据成员行的反馈意见与借款
人协商合同文本的修改,在获得借款人和各成员行的认可后定稿,
筹备并举行签约仪式,同时做好银团贷款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银团
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谈判与审核,并注意对照《信息备忘录》、
本行授信批复条件等资料并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就提款先决条件、约定事项、陈述与保
证、违约事件等方面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并要求对代理行贷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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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工作职责、代理行贷后管理不尽职的处罚规定等在贷款合同
中予以明确,以约束代理行行为,维护本行作为银团成员行的权
利。
第三十九条 与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相关的银团贷款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须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
意见。银团法律文件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签署,须以总行名义对
外签署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格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后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一)授信管理部门对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
(二)经办分行法律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
(三)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签署银团法律文件的报告;
(四)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节 贷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
第四十条 自银团贷款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应由代理行负责
履行贷款管理的主要职责。由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应
力争成为代理行。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
款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流动资
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 号)等办法的相关规
定做好贷款发放、本息偿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开立账户。
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和贷款账户,统一
办理银团费用的支付、银团贷款的提款、贷款资金的支付和贷款
本息的偿还,还可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
户、项目收入账户、偿债准备金账户等其它相关的账户。
第四十二条 落实与审核提款先决条件。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代表银团办妥所有担保
手续,并负责审核首次提款先决条件及后续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
落实情况。
首次提款先决条件一般包括:收妥借款人的组织和登记文件、
内部授权与签字样本;项目所需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文已办
妥;银团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如有)等融资文件及相关交易文
件(如建筑合同、供应与销售协议、权益转让协议等)已签署生
效且担保手续已按约定办理完毕;借款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银团
费用及税费;收到项目资本金按规定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
资额相匹配的证明文件;收到银团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
有)原件;确认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
后续每次提款先决条件一般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内部
授权、已签署的银团贷款合同等是否持续有效;目前是否发生或
存续任何违约事件,借款人做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为真实和
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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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支付费用。
安排费/参加费一般是由借款人在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后一次或
分次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
将应分配的费用划付至各牵头行/参加行的指定账户;承诺费一般
是由借款人在付息日连同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行根
据各参加行在付息日银团贷款未提贷款额度中的比例将承诺费分
配并划付至参加行;代理费一般是由借款人于每年固定日期单独
支付给代理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每次费用划
付前,应填写《工作联系单》提交本行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工作联系单》应明确银团贷款合同名称与贷款编号、划款总额
与各参加行应付费用明细、收款人(各参加行)名称和帐号等支
付事项。
第四十四条 提款与贷款资金支付。
借款人一般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提款通知书》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对于采取受托支付
的,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交《受托支付委托书》、相应的结
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相关有效交易资料(交易合同、发
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
代理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后,按照各参加行
的承贷比例计算各参加行本次提款金额,一般提前 3 个工作日向
各参加行发出《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列明提款
金额、提款日期和利息期。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的贷款资金后,
在约定提款日直接对外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或划入借款人在代
理行的账户(自主支付方式)。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在每次收到代理行的《提
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后,对提款计划、金额、价
格、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与银团贷款合同相符、提款先决条件
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约事项等进行严格复核。审核同意的,应
按约定时间答复代理行,并按时足额划拨承贷资金;若有确实证
据证明借款人未满足提款先决条件或已经发生了银团贷款合同中
约定的违约事项,应尽早通知代理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提
议代理行召开银团会议并按会议决议统一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付息。
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 7 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全部银
团贷款在本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并附利息清单,要
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同时将银团和每个参加行在本利息期间的应
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各参加行,以便各参加行进
行账目核对,各参加行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应立即反馈代理
行。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
将各参加行的应收利息划入各参加行预先指定的账户;若代理行
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
— 22 —
应立即通知各参加行,并将已收到的利息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
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分配给各参加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与各参加行核对应收利息前,经办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次银团应收利息总额
及各参加行应收金额。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收到代理行
发送的《利息计算书》后,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行应收利息
金额,确认无误后及时反馈代理行。
第四十六条 还款。
代理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
每个还款日前 30 天通知借款人按时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汇入代
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
则代理行应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
例将已收到的贷款本金分配给各参加行,不足部分应继续向借款
人或担保人追索。若贷款出现逾期,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四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一般应提前 30 天
向代理行出具《提前还贷通知》,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提前还款通知》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
最低金额标准由银团贷款合同具体约定,已提前偿还的固定资产
贷款额度或非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可再次使用。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交通银
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建立《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
(附件 4),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及本息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包括每
笔提款的本金金额、各成员行的参与金额、借款人偿付各成员行
的各期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等。台
帐应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以便随时接受银团成员行的对帐。
第四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款
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
要求,按时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收集并了解借款人及
项目的最新信息,定期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的财务报告、经营情
况及项目进展,并及时传递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通知、违约
事件通报等信息,以利尽早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存在的问题。贷款
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负责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召集银团成员行
召开银团会议。
第五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贷后管
理工作。一方面,应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
定期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使用情
况及项目的最新进展,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工作。另一
— 24 —
方面,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结合交通
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多方面
收集借款人及银团项目的信息,并及时向代理行通报所知的银团
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代理行设法解决,必要时
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并按银团会议的决议统一行动。
第五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出现违约事件,
经办分行应积极与代理行、其他成员行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
了解违约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于一些如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未按贷款合同约定
及时通报借款人或项目相关信息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造成
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性违约,在借款人向代理行提出并保证在较短
时间内落实或补救后,经办分行可根据代理行的信息通报、合同
约定及其他成员行的态度,通过《信贷备忘录》报有权授信审批
人审批后,同意予以豁免。
(二)对于借款人不能在短时间内纠正或补救的,如因项目
完工日推迟而导致项目的可行性出现问题等严重的、实质性的违
约,经办分行应要求代理行督促客户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同时可
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按照银团会议的统一决议采取行动,
视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取消剩余额度的使用、向借款人和担保
人追索并行使抵消权、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抵质押物、实行诉讼保
全等。
(三)对于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经办分行应以《信贷备忘
录》形式报告有权授信审批人。
第六节 银团贷款的转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的转让是指交通银行(作为
“受让行”)通过受让现存银团参加行的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
而参加该银团,及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将现存的银团贷款
(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办分行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业务,应使用中国银
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
本》)。对于《文本》未约定事项,应参照《交通银行同业信贷资
产买断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并按照《办
法》规定履行业务申报、审查审批、转让合同签署、转让价款及
费用支付、贷后管理等手续。《文本》约定与《办法》不一致的,
以《文本》约定为准。
《文本》由《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标准条款和条件》、
《转让交易确认函》、附件(转让通知)和附录(转让通知确认函)
四部分组成,其中《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已由总行签署并交
存至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
委员会”)。经办分行与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
易时,只需签署《转让交易确认函》,使用过程中如需对《标准条
— 26 —
款和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与交易对手协商一致后签署
补充协议;经办分行与非银团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银团贷款
转让交易的,应按照《标准条款和条件》约定的内容与之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第五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仅向受让行转让贷款余额
部分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发给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借
款人、担保人、代理行及贷款合同约定需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如
向受让行转让的贷款包括承贷额的,经办分行应将《转让通知》
发给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代理行或贷款合同约定需
要通知的其他各方并取得借款人签署的《转让通知确认函》。目前
交通银行原则上不办理涉及承贷额转让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经办分行应严格遵守资产
转让的真实性原则,确保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确保转
让标的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可以进行转让,并在要约或转让交易
的过程中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贷款转让后,转让行对于转让标
的无回购义务,且无义务赔偿或补偿受让行因借款人或其他任何银
团成员行没有履行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遭受的直接或
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经办分行应对包括银团贷
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务人(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等与
拟受让贷款相关的信息进行独立评估核实,并将借款人纳入综合
授信管理范畴,按照《信贷手册》要求审查审批。在买入贷款后,
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督促合
同项下的原始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做好本息收贷工作。
第五十七条 交通银行作为涉及转让交易银团的代理行时,经
办分行应做好更新簿记、银团贷款台帐调整、利息及相关费用的
划付等工作,并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交易方收取转让费。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经办分行在编制《信息备
忘录》的过程中,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及项目的全部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
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同时,注意《信息备忘录》不应
包含任何本行主观评价或带有倾向性的描述,以免对潜在参加行
产生误导。
第五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
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赔偿责任
和贷款风险。其中,应特别注意做好提款先决条件的落实与审核
(包括首次提款条件及后续提款条件),且每次提款前须确认当时
是否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是否
为真实和正确的,并及时根据借款人及项目的变化情况采取应对
措施。
— 28 —
第六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牵头行
提供的信息备忘录等材料,而应通过独立的市场调研、项目评估、
实地访问、参加银团答疑会等多种途径,全面分析评判借款人及
项目的潜在风险,积极向牵头行就授信条件安排、银团筹组方案
设定等提出建议,确保本行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在贷款存续期间,
经办分行也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多方面收集借
款人及项目的信息,加强银团贷款的贷后监控。
第六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借款人申请贷
款展期,经办分行应尽快了解、分析原因,与银团其他成员行及
时沟通信息,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交通银行授信管理的规
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是否给予展期及展期的期限。银团
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办分
行应会同银团贷款成员行竭力采取风险化解和债权保全措施。对
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银团贷款,应按交通银行问题类客户管理流
程操作执行。对已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经办分行授信经
营部门仍应发挥银团联系人的作用,参与银团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申请重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应按银团贷款合同
约定及交通银行不良贷款重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操作执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负责建立完整
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类信贷档案、代理行与借款人、各参加行之
间的银团贷款项目台帐等。经办分行还应主动配合参加行的对帐
工作,并负责接受监管机构对本行银团贷款情况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经办分行应加强对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整体监
控和分析,按季撰写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析报告并连同《交通银
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附件 5)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分析报告
内容应主要包括本行银团贷款余额占比、借款人集中度、行业集
中度、中长期贷款占比、银团贷款收入情况、交通银行在银团贷
款市场中的地位变化、银团贷款的资产质量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统计
与分析,定期通报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定期下发业务指导意见,促进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
康发展。
第六十七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在不违反本行保密义务的前
提下,应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定期向银团委员会或
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是银团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 30 —
1.制定、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
务的组织、培训、指导及检查等各项工作;
2.受理分行上报的牵头组团及以总行名义出具银团牵头行竞
标标书、银团法律文件的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总分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参与总行牵头的银团项目
或其他重点项目,指导分行开展银团竞标与筹组工作;
4.定期统计和分析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下发营销指导
意见;
5.加强与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
务指导与支持。
(二)分行公司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并直接参与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目标客户的营销
拓展;
2.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开展尽职调查、牵头行竞标、
市场测试、贷款条件谈判、前端文件制作、授信申报、贷款分销
工作;
3.会同本行法律合规部对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4.指导、协助本行授信经营部门签署银团贷款合同、转让合同
等法律文件并落实各项提款先决条件;
5.贷款存续期间,负责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指导、
监督本行授信经营部门对银团贷款项目的定期监控。
6.定期统计和分析本行银团贷款业务情况,并填报《交通银行
银团贷款业务报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六十九条 分行授信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牵头筹组或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邀请,对借款人及项目
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
2.开展银团牵头行竞标、贷款条件谈判、银团方案设计、前端
文件制作、授信申报及贷款分销工作;
3.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草拟与谈判,履行合同签署
手续;
4.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根据本行在银团中的角色,按照银团贷
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贷款发放、收回、贷后管理及转让等职
责。
第七十条 总分行授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交通银行授信审批管理的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
进行审查及审批;
(二)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
组工作;
(三)协同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管理办法;
(四)指导前台部门做好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总分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
— 32 —
(一)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聘请银团法律顾问,协同法律顾
问拟订交通银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
审查意见;
(二)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查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牵头行提
供的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三)对于(一)、(二)款情况下须以总行名义出具的银团
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初审后通过总行公司业
务部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总行法律合规部复审后出具法律审查
意见;
(四)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协同做好银团筹
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行放款中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审核提款先决
条件是否落实,并签署放款审查意见;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会同本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
部等相关部门对授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
监控与定期检查;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较大的大额银
团贷款的风险化解行动计划,并督促相关分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银团
贷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处理流程。
第七十四条 总分行资产保全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交通银行
不良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对银团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
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
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
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09〕206 号)、《交通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
付操作规程(暂行)》(交银办〔2010〕11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银团贷
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6〕10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2.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3.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4.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
5.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报表
— 34 —
附件 1: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申请额度 PD 评级
是否总行直管客户: □是 □否
未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
分行联系方式:
经办客户经理: 电话:
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 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分行 申请额度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公司业务部意见:
— 36 —
签发单位盖章:
总经理: 高级经理: 经办:
附件 3:
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
经办分行(公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客户/项目名称:
□现有授信客户-已获授信额度(折人民币) 万元
现有授信余额(折人民币) 万元
□首次授信客户
客户控股股东/项目主要发起人:
客户/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
事由:□申请总行公司部直接牵头组团
□申请以总行名义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
□申请以总行名义签署银团法律文件
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融资总额:
分行拟承贷额度:
申请业务概述:
分行公司部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行公司部高级经理: 联系电话:
行领导审批意见:
行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客户或项目的基本情况、业务背景、申请事由、银团贷
款主要融资条件、银团营销策略等。
— 38 —
— 40 —
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会计
核算办法。
(二)基本约定。
1.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
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
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2.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规定
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
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银团贷款按照《交通银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
法(试行)》(交银办〔2010〕134 号)、《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
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交银办〔2009〕234 号)要求,
进行贷款发放资金监督管理。
4.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
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核心账务系统交易称“成员行”)等角色,
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
及承担风险。
(1)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
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2)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用支
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
根据需要,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可交由成员参加行承担。
(3)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
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5.银团贷款业务发放分代理行发放和参加行发放两种,银团贷
款业务发放应遵循“CMIS 系统发起,核心账务系统会计确认”的原
则。代理行应通过核心账务系统的“银团、联合贷款”下的相关交
易处理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的收回。参加行应通过核心账务系
统的“普通贷款”下的相关交易处理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的收回。
6.贷款发放前,代理行应在借款人客户号下开立贷款账户种类
为“借方户”的贷款账号,同时在相应的同业客户号下为各参加行
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贷方户”的贷款账号;参加行应依据授信业
务部门《工作联系单》,在借款人客户号下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
“借方户”的贷款账号。
— 42 —
7.约定提款日如参加行的应放贷款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账的,
代理行无垫款义务。
8.代理行应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通过核心账务
系统“212460 银团联合贷款本金、利息分配”交易进行参加行本金、
利息分配。按贷款协议规定及时划付相应参加行。
通过核心账务系统“212460 银团联合贷款本金、利息分配”交
易进行参加行利息分配时,由于核心账务系统按出资百分比自动
分成而出现的利息尾差,可通过“纯账务冲正”交易处理。
9.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
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
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
顾问费等。
(三)科目设置。
1.设置“13301 银团贷款”二级科目。
“13301 银团贷款”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组织或参与的银团
贷款业务,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2.设置“43601 银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
“43601 银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作为银团贷款
代理行收到的其他参加行拨入的银团贷款资金。
3.在核心账务系统设置银团贷款业务类别码(附件 1)
(四)账户设置。
1.客户账户设置。
(1)按照借款人开设借方贷款账户,归属于“13301 银团贷款”
二级科目内核算。
(2)代理行按照参加行开设贷方贷款账户,归属于“43601 银
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内核算。
(3)按照合同规定开设借款人贷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核算
贷款所获资金。
2.内部账户设置(附件 2)。
(1)在“13201 应收利息”二级科目下开立“132010000170 应
收银团贷款利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当期应计入损
益的应收未收的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2)在“13202 应收贷款欠息”二级科目下开立“1320200170
应收银团贷款欠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非应计利息。该
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3 )在“ 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二级科目下开立
“1320300170 未收应收银团贷款欠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
务非应计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4)在“70101 利息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10100170 银团
贷款利息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应计入本期损益
的利息收入。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5)在“70101 利息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10100800 复利
— 44 —
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复利收
入。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6)在“26202 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005 其
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参加行
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7)在“26202 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006 其
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参加行
本金。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8)在“26202 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903 预
收银团贷款费用”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相关费用预收款,按期
分摊损益账户的处理。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9)在“70301 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30100077 银
团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该
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3.贷款科目变更表设置(附件 3)、收支分摊业务类别表(附
件 4)。
(五)凭证使用。
1.贷款发放时,使用一式五联“交通银行( )借款凭证”。其
中第一联“付出凭证”和第二联“收入凭证”,由业务处理机构作原始
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第三联“回单”,作客户结算账户入账依据;
第四联“贷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登记台账并留存;第五联“借据”会
计部门留存。
2.贷款还款时,使用一式四联“交通银行( 贷款)还款凭
证”。其中第一联“支取凭证”和第二联“收款凭证”由业务处理机构
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第三联“还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留
存;第四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3.贷款转逾期时,使用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书”。
其中一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一联“备查”,作借据附件,由会
计部门专夹保管。
4.贷款利息归还时,使用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
书”。其中一联“记账依据”,由业务处理机构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
案保存;一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5.贷款利息结算处理时,使用一式二联“计收利息清单”凭证。
其中第一联“付出凭证”(清单式),作会计部门记账依据;第二联
“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6.贷款业务涉及的费用收取,使用一式两联“付款通知书”。其
中第一联“存根”,作会计部门记账依据;第二联“回单”,作客户记
账依据。
二、代理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贷款发放。
1.银团贷款代理行贷款发放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交通银
行作为银团贷款的贷款管理人组织和安排其他参加行,采用同一
— 46 —
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出资比例条件及其他条件向同一借款
人提供资金的贷款发放方式。
2.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发放的银团贷款的贷
款资金时先转入“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分
户,以备进行银团贷款代理行贷款发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3.通过“215210 贷款账号开立”交易,为各参加行开立“贷款账
户种类”为“贷方户”的贷款账号。
4.放款中心按《信贷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和签批。符合条
件的,按程序经放款中心主管签批后进行信贷发放,并将借款凭
证,CMIS 贷款发放清单、受托支付委托书(受托支付时必须)、
相关支付凭证及银团贷款协议交易资料,提交会计部门(账务中
心)。
5.会计部门受理授信业务部门提交的放款资料,审核无误后,
启动“212410 银团联合贷款代理行会计发放”交易,“TT 码”选择“170
银团贷款”,进行会计确认。会计分录:
借:贷款账号(贷款总金额)
贷:结算账户(贷款总金额)
借: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各参加行出资总金额)
贷:436 银团贷款资金户
(参加行贷款账号,最多 14 笔)
6.交易成功,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名章。
其中:第一联“付出凭证”和第二联“收入凭证”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
案保存;第三联“回单”作客户结算账户入账依据;第四联“贷款记
录”退转贷款经办部门登记台账并留存;第五联“借据”会计部门留
存;“CMIS 信贷发放清单”作第五联“借据”附件。
(二)贷款资金支付。
1.合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
成功后则依据已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通过相关交易进行贷款资金
支付处理。
2.合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发
放成功后由借款人填写支付凭证,并根据合约支付限额自主支付。
会计柜员收到客户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启动相关支付结算交易
进行贷款资金划转处理。
3.收款人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的,通过分行内转或跨分行内转进
行资金划转处理。跨分行资金划转需收取相关邮电手续费,划转
处理结束后打印付款通知书。会计分录:
(1)同分行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收款人账户
— 48 —
(2)跨分行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收款人账户
借:结算账户(邮电手续费)
贷:26202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贷:26202 其他应付款(邮电费)
4.收款人开户行为他行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
等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处理。资金划转时,对于异地或人民银行支
付系统划转需收取相关邮电手续费,划转处理结束后打印付款通
知书。会计分录:
(1)同城交换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52101 省市同业往来
(2)异地或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划转
借:结算账户或专用账户
贷:52301 支付业务往账
借:结算账户(邮电手续费)
贷:26202 其他应付款(邮电费)
贷:26202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
(三)贷款利息计提。
银团贷款中代理行贷款份额利息采取按季计提。会计分录:
(1)应计贷款
借:13201 应收利息(总利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总利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红字)(参加行利息)
贷:13201 应收利息(参加行利息)
(2)非应计贷款
借:13202 应收贷款欠息(总利息)
贷: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总利息)
借: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参加行利息)
贷:13202 应收贷款欠息(参加行利息)
(四)代理行贷款到期还本。
1.代理行会计人员收到客户或信贷员提交的还款凭证后,应与
专夹保管的贷款借据核对,同时审查还款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正
确、完整,签章是否完整,无误后启动“212420 银团联合贷款还本”
交易进行还本处理。
部分收回时,核心账务系统自动默认按出资百分比分成还款
金额。如与各参加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不一致的,提交系统交易记
账前,可对系统默认的各参加行的还款金额进行调整。会计分录: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还款总金额)
贷:贷款账号(还款总金额)
借:参加行贷款账号(最多为 14 笔)
— 50 —
贷: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2.交易成功,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员名
章。其中:第一联“支取凭证”和第二联“收款凭证”作原始凭证随会
计档案保存;第三联“还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留存;第四联“回单”
作客户记账依据。
到期系统自动还款,次日打印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
知书”,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会计业务章及审核员名章。其中:
一联记账凭证,一联“回单”作客户记账依据。
3.在贷款借据还款明细栏内填写还款明细,若该笔贷款本金已
还清,贷款借据作还款凭证第二联附件。
(五)贷款逾期核算处理。
1.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备足还款资金造成贷款转逾期处理的,由
授信业务部门负责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工作。
2.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存款不足,贷款转逾期处理。会计分录:
(1)正常贷款转逾期
借:12801 逾期贷款
贷:正常贷款
借:43601 正常贷款
贷:43601 逾期贷款
(2)逾期贷款转 90-180 天呆滞贷款
借: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贷: 12801 逾期贷款
借:43601 逾期贷款
贷:43601-90-180 天呆滞贷款
(3)90-180 天呆滞贷款转 180-270 天呆滞贷款
借: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贷: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借:43601-90-180 天呆滞贷款
贷:43601-180-270 天呆滞贷款
(4)180-270 天呆滞贷款转 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借:12804-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贷: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借:43601-180-270 天呆滞贷款
贷:43601-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5)270 天-1 年呆滞贷款转呆滞贷款
借:12802-呆滞贷款
贷:12804-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借:43601-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贷:43601-呆滞贷款
(6)呆滞贷款转呆账贷款
借:12803-呆账贷款
— 52 —
贷:12802-呆滞贷款
借:43601-呆滞贷款
贷:43601-呆账贷款
次日,打印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书”,经经办员
审核无误后,加盖会计业务章及审核员名章。其中一联“回单”作
客户记账依据;一联“备查”,作贷款“借据”联附件,由会计部门专
夹保管。
(六)逾期贷款还款。
1.归还贷款本金核算。会计柜面受理授信业务部门或客户填制
的还款凭证,经办员审核还款凭证要素记载、签章无误后进行还
款处理。会计分录:
(1)逾期贷款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还款总金额)
贷:12801 逾期贷款(还款总金额)
借:43601 逾期贷款(参加行最多为 14 笔)
贷: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2)呆滞贷款
借:结算账户
贷: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或)贷: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或)贷:12804-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或)贷:12802-呆滞贷款
借:43601-90-180 天呆滞贷款(参加行最多为 14 笔)
(或)借:43601-180-270 天呆滞贷款
(或)借:43601-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或)借:43601-呆滞贷款
贷: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3)呆账贷款
借:结算账户
贷:12803-呆账贷款
借:43601-呆账贷款(参加行最多为 14 笔)
贷: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2.交易成功,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员名
章。其中第一联“支取凭证”和第二联“收款凭证”作原始凭证随会计
档案保存;第三联“还款记录”授信业务部门留存;第四联“回单”作
客户记账依据。
3.在贷款借据还款明细栏内填写还款明细。若该笔贷款本金已
还清,贷款借据作还款凭证第二联附件。
(七)银团贷款还息处理。
— 54 —
1.结息日,客户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扣收当期利息而产生的欠息,
若日后能够收回可通过“212430 银团联合贷款还息”交易扣收。会
计分录:
(1)应计银团贷款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总欠息+总复利)
贷:13201 应收利息(总欠息)
贷:7010100800 利息收入—复利(总复利)
借:13201 应收利息(参加行欠息)
贷:7010100800 利息收入—复利(红字)
(参加行复利)
贷:2620200005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参加行欠息+复利)
(2)非应计银团贷款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
贷: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贷:7010100800 利息收入—复利
借: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
借:13202 应收贷款欠息(参加行欠息)
贷: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参加行欠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参加行利息)(红字)
贷:7010100800 利息收入—复利
(参加行复利)(红字)
贷:2620200005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参加行欠息+复利)
2.交易成功,根据提示打印“贷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贷款通
知书”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作记账依据,一
联作回单。
结息批处理自动还息的,次日打印“计收利息清单”,核对无
误后,加盖会计业务章和审核经办员名章。其中:第一联“付出凭
证”(清单代替),作会计部门记账依据;第二联“回单”,作客户记
账依据。
3.代理行银团贷款本金已还清且无欠息的情况下,可通过
“212450 银团联合贷款结清”交易收取未结利息。会计分录:
(1)应计银团贷款
借;13201 应收利息(补提利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补提利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红字)(参加行补提利息)
贷:13201 应收利息(参加行补提利息)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总欠息)
贷:13201 应收利息(总欠息)
借:13201 应收利息(参加行欠息)
— 56 —
贷:2620200005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参加行欠息)
(2)非应计银团贷款
借: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补提利息)
贷: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补提利息)
借: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参加行补提利息)
贷: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参加行补提利息)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 (总欠息)
贷: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总欠息)
借: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总欠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 (总欠息)
借: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参加行欠息)
贷: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参加行欠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红字) (参加行欠息)
贷:2620200005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参加行欠息)
交易成功,根据提示打印“贷款通知书”,一式两联“贷款通知
书”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作记账依据,一联
作回单。
(八)收回银团贷款本金、利息分配处理。
1.按贷款协议规定,代理行收回银团贷款本金和利息(欠息)
时,会计经办员应缮制两联贷方转账凭证(摘要栏注明款项、贷
款编号、参加行明细等事项),经会计主管签字审批后,通过“212460
银团联合贷款本金利息分配”交易进行参加行本金、利息分配处理。
会计分录:
(1)收回银团贷款本金分配
借:2620200006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贷: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
(每家参加行金额,最多 14 笔)
(2)收回银团贷款利息分配
借:2620200005 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应还各参加行总金额)
贷: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
(每家参加行利息金额,最多 14 笔)
2.分配完毕,根据交易提示打印“挂销账通知书”,一式两联“挂
销账通知书”加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挂账联作
记账依据,一联销账联待销账。两联贷方转账凭证加盖会计业务
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作记账依据,一联作回单。
3.代理行应按协议的规定,会计人员依据原款项“挂销账通知
书”销账联,缮制一联贷方转账凭证,经会计主管签字审批后,通
过相关交易及时将款项划给各参加行。会计分录:
— 58 —
借:2620100006 待划转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款项划转成功,“挂销账通知书”销账联和一联贷方转账凭证
加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作记账依据。
5.贷款本金、利息的收回,当日应将相关款项划往各参加行,
确保参加行同步归还贷款本金、无欠息复利生成。
(九)合约要求代理行还息职责由参加行担任的处理。
1.代理行贷款发放时,贷款性质代码采用“600001 不结息普通
贷款”,贷款实际利率必须照实输入,其他输入要求不变。代理行
贷款系统不自动结算利息。
2.代理行利息的收取与参加行贷款利息收取流程相同。
三、参加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一)贷款发放。
1.会计部门依据授信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单》,在核心账务系
统开立借款人客户号及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借方户”的贷款账号。
2.会计部门收到授信业务部门提交的借款凭证、CMIS 贷款发
放清单,以及相关交易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
借款凭证上责任部门签章正确(借款单位不用加盖预留印
鉴),并附“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
3.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时,发放银团贷款参照普通贷款的操作
流程,通过“212110 普通贷款会计发放”交易,按贷款的品种、期
限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13301 银团贷款), “TT 码”选择“170 银
团贷款”,“性质代码”选择“600001 不结息普通贷款”,贷款实际利
率及浮动要求必须照实输入。会计分录:
借:贷款账号
贷:2620100006 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分户
3.交易结束,根据提示打印一式两联“挂销账通知书”。“挂销账
通知书”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员名章,第一联作记账依据,第二
联作销账依据。
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和经办名章。其中:第
一联“付出凭证”和第二联“收入凭证”作记账依据,第三联“回单”作
客户结算账户入账依据,第四联“贷款记录”退转贷款经办部门登
记台账并留存;第五联“借据”会计部门留存。“CMIS 信贷发放清
单”、“参贷通知书”、“提款通知”(复印件)作借款凭证第五联“借据”
附件。
(二)贷款资金支付。
1.贷款资金通过“2620100006 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分户过渡,
贷款发放成功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通过同城交换、支付系
统等渠道交易,将贷款资金划往代理行。
2.贷款发放成功后,会计部门根据贷款资金划转需要缮制一联
或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经会计主管签字审批后,将款项划往
代理行。会计分录:
— 60 —
借:2620100006 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分户
贷:相关科目
3.交易成功后,挂销账通知书(销账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加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挂销账通知书(销账
联)和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记账依据。
同城交换凭证传递的地方行,需将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交换代
理行作记账依据。
(三)贷款到期处理。
根据贷款协议规定,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时在收到代理行划
来贷款资金并审核无误后,通过“212120 普通贷款还本”进行贷款
还本处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账户
贷:贷款账号
2.交易成功,“挂销账通知书”销账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
员名章,作记账依据。
3.在贷款借据还款明细栏内填写还款明细,若该笔贷款本金已
还清,贷款借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四)贷款逾期处理。
1.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备足还款资金造成贷款转逾期处理的,由
授信业务部门负责有问题贷款的催收工作。
2.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存款不足,贷款转逾期处理。会计分录:
(1)正常贷款转逾期
借:12801 逾期贷款
贷:正常贷款
(2)逾期贷款转 90-180 天呆滞贷款
借: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贷:12801 逾期贷款
(3)90-180 天呆滞贷款转 180-270 天呆滞贷款
借: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贷: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4)180-270 天呆滞贷款转 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借:12804-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贷: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5)270 天-1 年呆滞贷款转呆滞贷款
借:12802-呆滞贷款
贷:12804-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6)呆滞贷款转呆账贷款
借:12803-呆账贷款
贷:12802-呆滞贷款
次日,打印一式二联“交通银行( )通知书”,经经办员
审核无误后,加盖会计业务章及审核员名章。其中:一联“回单”
作客户记账依据,一联“备查”作贷款“借据”联附件,由会计部门专
— 62 —
夹保管。
(五)逾期贷款还款
1.归还贷款本金核算。参加行收到代理行划来的贷款资金审核
无误后,通过“212120 普通贷款还本”进行贷款还本处理。会计分
录:
(1)逾期贷款
借:内部账户
贷:12801 逾期贷款
(2)呆滞贷款
借:内部账户
贷:12804-90-180 天呆滞贷款
(或)贷:12804-180-270 天呆滞贷款
(或)贷: 270 天-1 年呆滞贷款
(或)贷:12802-呆滞贷款
(3)呆账贷款
借:内部账户
贷:12803-呆账贷款
2.交易成功,“挂销账通知书”销账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
员名章,作记账依据。
3.在贷款借据还款明细栏内填写还款明细,若该笔贷款本金已
还清,贷款借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六)收回利息处理。
1.交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的参加行时,在每期贷款结算利息前,
授信业务部门负责与代理行确认本期参加行贷款应收利息明细情
况,并将签字确认的“利息计算清单”提交会计部门试算核对一致。
2.会计部门收到代理行划来的本期贷款利息款项,与试算核对
的“利息计算清单”利息金额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计收利息清
单”,通过“212020 欠息挂账”交易欠息挂账处理,通过“212130 普
通贷款还息”进行贷款利息收回处理。
通过“212020 欠息挂账”交易欠息挂账的处理,欠息发生日必
须为当天会计日,欠息金额为代理行划来的利息款项(包括复
利),并于当天归还,否则会产生复利。会计分录:
(1)欠息挂账应计贷款:
借:13201 应收利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
(2)欠息挂账非应计利息:
借: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贷: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3)普通贷款还息应计利息:
借:内部账户
贷:13201 应收利息
(4)普通贷款还息非应计利息:
— 64 —
借:内部账户
贷:13202 应收贷款欠息
借:13203 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贷:70101 利息收入
3.贷款利息收取结束,一式两联“计收利息清单”和销账凭证加
盖会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计收利息清单”和销账
凭证作记账依据,一联“计收利息清单”作回单。
四、银团贷款买断处理
根据《交通银行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
行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有关
银团贷款卖断业务核算要求如下:
(一)代理行作为卖出方买断业务的会计核算。
1.在办妥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确认、担保变更登记、资料移交
等手续后,会计部门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信贷资产买断还
款通知单,收取转让价款,参照银团贷款还款进行账务处理。
2.会计部门受理授信业务部门提交的“信贷资产买断还款通知
单”及业务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启动“212420 银团
联合贷款还本”交易。由于系统交易依据银团贷款参与比率进行还
本,须调整代理行买断金额,其他参加行还本金额为“零”后提交
进行代理行资产买断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款或 26201006 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
贷:相关贷款科目
3.交易确认成功,一式两联“信贷资产买断还款通知单”加盖会
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作原始传票(业务合同复印
件作传票附件),一联交授信业务部门。
4.由于代理行信贷资产进行了卖断处理,核心账务系统原银团
贷款各行出资比率有变化,代理行资产买断账务处理结束,须在
下次结息前通过技改方式,将“银团贷款卡片”和“参与行信息表”中
银团贷款成员出资比率进行调整处理。
5.本行代买方收取利息处理。
(1)对于本行的应收未收利息,即上次结算利息日至卖断日
卖断资产金额的未计提利息,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因此须在下
次结息前通过“212070 手工调整利息”交易,进行调减处理,在利
息结算入息日,该部分调整利息按原出资比例通过手工计算进行
利息收取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款或 2620100006 待划转款项
贷:70101 利息收入
贷:2620100006 待划转款项
按照合约将参加行利息及时划往各参加行。
(2)代买方收取利息的处理,在规定利息支付日,经办会计
人员根据相关合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并在摘要中注明“划收贷款
编号 XX 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利息”字样,经会计主管签
— 66 —
字审批后,将卖方买断资金的利息划买方开户行。会计分录:
借:客户账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二)参加行作为卖出方买断的核算参照“交通银行同业信贷
资产买断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文件处理。
五、费用收取
(一)银团贷款涉及的费用有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
加费、顾问费等。安排费根据业务性质,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
其他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其收取根据合约进
行预收取,按服务期分摊入损益账户。
(二)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授信业务部门在每次
费用划付前应填写《工作联系单》附借款人费用支付凭证,提交
本行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联系单》应明确银团贷款合同
名称与贷款编号、费用种类、费用服务周期、划款总额与各参加
行应付费用明细、收款人(各成员行)名称和账号等支付事项。
(三)会计部门受理授信经营部门有关费用收取《工作联系
单》及费用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启动 “211020 收支分摊信息登
记”交易进行费用预收取账务处理。交易中“业务编号”须输入贷款
编号,选择“00003 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业务类别“序号”,安排费
分摊次数输入 1 次,其他费用根据服务周期确定分摊次数。会计
分录:
借:结算账户或内部账户
贷:2620200903 预收银团贷款费用
交易成功,根据交易提示打印一式两联“付款通知书”,加盖
会计业务章及经办员名章。其中:一联作记账依据,一联作回单。
内部账户支付费用时,“挂销账通知书”销账凭证加盖会计业务章
及经办员名章,作记账凭证。
(四)系统按期将费用分摊入损益账户。会计分录:
借:2620200903 预收银团贷款费用
贷:7030100077 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
(五)银团贷款资产买断相关费用收支,按照“交通银行同业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文件要求处理。
六、贷款账户对账要求
按照“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要求定期做好银企贷款账对账工作。
(一)每日核心账务系统进行账卡(电子)核对;
(二)按月和满页向客户提供分户对账单,进行银企对账;
(三)按月将贷款借据与相应卡片账、分户账、总账核对相
符;
(四)按季(2、5、8、11 月底)向客户发送有余额调节表的
对账单,进行银企对账。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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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
解释和修改。
附件:1.业务类别码
2.内部账户
3.贷款科目变更表
4.收支分摊业务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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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司业务 银团贷款 办法 通知
交通银行公司部 2010 年 11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