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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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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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门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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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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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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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
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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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或第三人是特殊主体的案件。
第一,被告是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国务院各部门”——
国务院的各个组成部门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
特设机构(如国资委)
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事业单位(如证监会)
议事协调机构(如学位委员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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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应仅仅被理解为是狭义上
的“人民政府”,而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相当于、或
高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体,比如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
属机构等。
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
的案件不在此列,仍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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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是海关的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关税收案件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分别
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为特殊之处:第三人也成为了确定管辖的因素,第三人因素
可以同时决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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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与商标行政案件。
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二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为被告的案件;
三是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地方知识产权
局为被告的案件。
第一、第二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一中
级法院,而第三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是省级政府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专利
专利行政案件第一审均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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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
一是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
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是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案件。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
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类案件由北京市有关
中级法院管辖,第二类案件仍按照一般规则确定其管辖
法院。
综合:一般的专利或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均由中级法院
管辖,只有以一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的案件才有
可能归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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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WTO行政案件。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高级法院指定的中
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注意:由于上述三类案件的涉外性质,其第一审管辖
均为中级以上法院。
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由于其管辖法院为高
级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法院,因此中级法院无权决定
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此时原告应向高级法院起诉,受
诉的高级法院既可决定自行管辖,也可指定其辖内的
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12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2)重大涉外案件:
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
(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
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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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诀(1):大海不省砖
表面意思:向大海填砖会填很多砖
大: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海:海关处理的案件
不:即部,针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省: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为提起的诉讼
砖:即专,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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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诀(2):他先攻外(语)
表面意思:准备考试他先复习外语
他: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先:县,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且基层法院不
宜审理
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
案件
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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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515条规定: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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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
输法院等。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
况而设立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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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三、共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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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它主要是根据
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划分管辖法院。行政诉讼以
被告所在地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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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
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
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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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法律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19条规定了两种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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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
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情形: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 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过的,被限制人身自
由地的法院
3、临界不动产案件
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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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
1、原告选择。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
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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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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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
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移送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发生于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无 25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者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决
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
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后接受指定的法院既可能是本来依法有权
管辖的法院,也可能是原来依法无权管辖的法院。
指定管辖只能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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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移转管辖:也称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该案
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
将该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审级关系,没
有上下级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不能移转管辖。
移送管辖是案件的转移,移转管辖是管辖权的转移。
前者是从“无权”法院移送到“有权”法院,
后者是从“有权”法院移转到“无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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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转管辖的理由由法院裁量,但必须处于诉讼公正、
效率的目的。
例如案件审理难度大;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因素;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移转管辖的权力在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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