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伦理学与企业
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和特兰诺尔胶囊案例
1982 年 9 月 30 日 ,美国芝加哥街区有 3 人死于氰化物中毒 ,毒素来源于他们所服用的超浓缩的特兰诺尔 (Tylenol)胶囊 。 人们迅速把这起中毒死亡事件与该产品联系起来 ,官方正式通知了该产品的制造商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 。 随着死亡人数的不断增加(最终死亡人数为 7 人) ,这家公司面临一场严重的危机 ,甚至随时会发生灭顶之灾 。 特兰诺尔胶囊作为一种最新型止痛药品 ,是约翰与约翰公司最大的独立品牌 。 这种产品的销售额占到公司总销售 收入的7畅4% ,所占公司利润比例则高达 17% ~ 18% 。负责制订应急措施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们急需掌握以下几个问题的答案 :致死的氰化物究竟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生产之后其他阶段进入药品胶囊的 ? 目前已知的死亡人数是否只是一个骇人数字的开始 ? 致死事件是只局限于芝加哥地区 ,还是将会波及到其他城市 ?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已经发布公告 ,禁止服用特兰诺尔胶囊 ,但是政府尚未要求该公司采用任何针对性措施 。 或许这一致死事件只是地区性的 ,而死亡人数亦不会超过已发生的 7 人 。 或许当局不会要求公司回收所有该种药品 ,又或者只需在原因查明前采取暂时停止销售的措施便足以实现确保公众不会受到进一步伤害的目的 。与这些不可预见的情况相比 ,有一些事实倒是相当肯定 :一旦需要回收所有药品 ,公司所承担的损失将超过一亿美元 ;这些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之内 。 药品回收的消息报道将大大损害这一产品品牌,公司管理者不敢保证特兰诺尔胶囊还能够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 ,并保住目前所占据的 37% 的市场份额 ;新闻报道与巨大损失会导致公司股票价格的剧烈下跌(事实上在 10 月份第一周) ,股价已经下跌了 15% ;止痛药品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主要竞争对手将会努力把握这一机会提高自身收益 。 这些情况是明摆着的 ,而其他事只能在揣度与推测中进行 。
在这种情况下 ,一家公司应当在何种前提之下制订危机应对措施呢 ? 是否应将公司的存在发展以及股东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呢 ? 而实现这一目的最佳方案是不是仅仅在包装上加入警示性文字,或是采用拖延战术来观望事态如何发展 ,或是根本否认公司在致死事件中的责任 ,而将整个事件归因于少数人恶意的破坏或疯狂的罪行 ? 是否物质利益与财务状况应当成为高级管理者各项决策制订的惟一依据呢 ?
对于许多人来说 ,回答都是肯定的 。 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 ,面对已死亡七人 ,甚至可能会导致更多人中毒致死的情况 ,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毅然采取了回收所有药品的措施 ,公司将公众安全放在首位,正如其公司宗旨中所宣示的那样 。 随之而来的巨大损失 ,尽管是悲剧性的 、难以接受的 ,也必须置于次要地位 。
这一事件最终成了一个传奇 ,而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的应对措施也作为范例被列入研究如何处理经营危机的教科书 。 不仅仅是因为这一决策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讲是恰当的 ,而且该公司在对这一灾难性后果的处理方式上也体现了很强的的技巧性 。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 ,该公司对公众公开了所有有关信息 ,并在 18 个月内重新获得了危机前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的 96% 。 当然 ,这种措施确实使公司蒙受了一亿美元的损失 ,并造成公司胶囊价格的下跌 。
詹姆斯 .伯克是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他在回顾当时的行为时感到自豪 。 他认为 ,根据公司的宗旨 ,这是当时惟一正确的选择 。 而令他吃惊的是 ,绝大多数客户并未期望他的公司能够采取这一举措 。
然而他也深知 ,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每个公司都能采取类似的措施,即使这种行为从伦理角度讲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 。 举例来说 ,几年后当一名消费者在 Grerber 公司生产的某种瓶装婴儿食品中发现了陶瓷碎片时 ,Gevbev 公司对此矢口否认 ,并拒绝回收同类食品 ,这与许多汽车制造厂商在所产汽车的安全性遭到置疑时所做出的反应如出一辙 。公司行为是否应当受到伦理道德标准的约束呢 ? 是否应当由公众来为之制订标准呢 ? 还是我们只能指望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并出于经营 、经济以及市场考虑而对自身行为加以自我约束呢 ?尽管对于伦理学应在企业经营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看法的一致性正在逐渐增强 。 但长期以来 ,美国人对待这一问题的看法是相当矛盾的 ,对于企业经营的普遍看法被称为“企业非道德性神话” 。
企业非道德性神话
这一称谓表达了人们对于美国企业经营普遍性的看法 。 与绝大多数信仰一样 ,这种观念也被人们根据各自理解进行了不同润色与加工 。 许多人对此笃信不疑 。 它表达了部分的真理 ,同时在相当程度上也偏离了现实 。
这种观念描绘了许多美国公司及其从业人士是如何看待自身的,同时也描述了社会其他公众对企业的看法 。 经营的终极目标是获得收益 。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经营者才有动力去生产产品 ,提供服务并致力于买卖交易行为 。 而根据这一观念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并不直接关注伦理道德 。 他们并不是破坏伦理或不道德的 ,而是认为自身行为与道德无关 。 就他们看来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进行伦理道德的考虑是不合时宜的 。 总而言之 ,生意就是生意 ,他们不愿将其道德化 ,他们讨厌伦理学家的无聊说教 ,当然他们也不会因为竞争激烈而用石头砸对手的玻璃窗 ,这一观念的本质含义是 :伦理与企业经营根本就是两码事 。
绝大多数经营者在生意中不会采用违背道德的不正当的手段 。无论于公于私 ,他们都认为自己是讲伦理守道德的人 。 他们只是认为在经营过程中不应以伦理道德为重要目标 。 即使某家公司的行为合乎伦理标准 ,它也不会为此表现出太大的优越感 ,甚至不愿过分展现出自身行为的道德色彩 。 在这方面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是一个很突出的例子 ,因此媒体将其行为视为符合道德标准的典范 。
关于这一主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 比如说 ,由于许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不直接关注伦理道德因而造成其中一些公司采用了不道德的行为手段 。 你只要回想一下那些报纸头条出现的声名狼藉的商业事件就能明白 ——— 关于行贿受贿 、代理失职 、白领阶层犯罪 、销售回扣 、不安全产品以及内部人控制等等 。 在 80 年代 ,充斥着这些行为和事件 。 其中米切尔 、米尔肯 .波依斯基的案例就是告诉人们不应当做什么的代表 ,正如行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的案例是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的典范一样 。 同样 ,众所周知的是一些行业对环境的破坏 ,造成地方工厂关闭而给地方带来的伤害 ,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忽视 。 根据这种观念的说法 ,企业经营行为的非道德性并非源于邪恶的目的 ,其根本原因只不过是经营者为了获取收益而忽视了其行为可能造成的种种后果 。
这种“非道德性神话”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从业者或旁观者对于经营的看法 ,它还包含了许多人今后可能对企业经营进行借鉴的方式 。与钞票硬币打交道比进行价值判断简单得多 。 根据盈亏平衡点讨论问题也比根据复杂的伦理标准进行决策轻松得多 。 无论是对从业人员还是旁观者来讲 ,根据财务状况或产品经营对某个企业进行判断要容易得多 。 盈亏平衡点与投资人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公司的雇员,而最终产品则与绝大多数消费者直接联系 。
与绝大多数普遍性信仰相似 ,企业非道德性神话同样获得了普遍认同 。 然而事实上它却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现实生活 。 这本书以及经济伦理学的一般主题正是关于长期以来被掩盖或忽略 ,而在最近才通过讨论与行为显现出来的那些真实内容 。 商业丑闻 、环境问题以及能源短缺帮助我们逐渐看清了现实状况 ,然而却没有带来任何新的道德性企业经营观念的产生 。 尽管一些企业实施了制定道德准则以及道德水平培训研究等项目与举措 ,然而认为企业经营不应当以道德为主要目标 ,不相信伦理标准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的观念仍然大有市场 。
那么被隐藏了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 伦理道德观念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真实关系什么 ? 什么是这种关系存在的线索与征兆呢 ?
首先考虑最后一个问题 。 那种“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破产可以通过四种相当明显的途经显现 :通过对商业丑闻的报道以及随之而生的公众反应 ,通过诸如环境主义者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公众组织的信息发布 ,通过在报刊杂志或会议上发表的有关商业伦理的文章 ,以及通过公司核心伦理价值观的建立发展或其他相关项目 。为什么将商业丑闻的报道以及在公众中产生的相应反响作为这种观念破产的标志之一呢 ? 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必须深入挖掘这种非道德性神话所隐含的内容 。 假如经营行为确实被视为与伦理道德无关 ,即经营活动不必遵循道德准则 ,而为了提高自身收益水平 ,各种手段可以无所不用 ,那么当某种经营行为违背了伦理标准时 ,社会上不会产生愤慨 、震惊等公众情绪的波动 。 行贿受贿与销售回扣等现象的爆光将不再成其为新闻 ,对不安全产品以及白领人员犯罪的揭露也会成为例行公事 ——— 人们对这些不道德现象可以坦然处之 ,司空见惯 。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 ,这些行为确实制造了新闻 ,确实在公众中造成了巨大反响 ,确实对一个公司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确实导致了商业丑闻的产生 ,这一切无不标志着那种所谓“企业非道德性神话”并未获得全社会的一致认同 。
所有被掩盖的真相 ,正在慢慢展现于人们面前 ,它预示着那个为了赚钱无所不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 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公司的经营行为要遵循道德标准 ,至少是在特定情况和特定范围之内加以实现 。 公众的要求证明 ,现实正在与“企业非道德性神话”中所描述的内容背道而驰 。 至少有两个群体 ——— 环境保护主义者与用户权益保护主义者 ——— 已经清楚地表达了他们的要求 ,并正在致力于迫使公司更多地考虑价值而非销售数量与分类帐表 。 他们所提出的价值并非由钞票和硬币衡量 ,而是包含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 ,例如美丽的自然风光 ,对珍稀动植物的保护以及人们对所购买产品获取充分信息的权利 。 这些要求形成了一系列的衡量与判断标准 ,使得那些对环境保护主义者与用户权益保护主义者的行为反应最为消极的公司也不得不对公众的观念认真加以考虑 。 假如“非道德性神话”代表了所有人的看法 ,那么环境保持以及用户权益保护运动将没有任何意义 。 企业也不会对其作出任何反应 。 正是由于这种运动有存在的价值,而企业也确实针对其作出了调整与让步 ,“非道德性神话”的片面性也因而得到充分证明 。企业针对这些运动所作出的让步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让步有时会令他们感到烦恼和不知所措 。 有些企业仍然顽固地坚持“非道德性神话” ,对环保主义者 、消费者以及伦理学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充耳不闻 。 另外一些则逐渐明白这种无视公众要求的行为终非长久之计 。 公司所作出的另一顶反应是收集各种咨询意见与建议 ,为自身如何应付日益高涨的公众呼声指点迷津 。 这一行为的具体表现是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发起和参与的各种研究会 ,座谈会 、专题讨论会一拥而上 ,大行其道 。 会议主题通常是关于价值判断 、经济伦理学的各种问题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的应对方式等等 。 建立各种企业的目的不是用以回答处理有关价值或伦理学的问题 ,其管理者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相关领域的系统教育或培训 ,企业因而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窘况 。 他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必须对有关社会价值 、社会效益的各种要求作出回应 ,必须将在决策过程中加入伦理道德因素视为理所当然 ,但是他们不知从何做起 。 尽管如此 ,研讨会 、座谈会 、新的伦理道德标准以及所谓公司伦理道德主管职位等的纷纷出现仍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非道德性神话”正在走向死亡 。
美国企业的价值观体系
“非道德性神话”部分地反映同时也部分地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美国的企业根置于美国社会之中 ,它所映射出的是整个美国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与文化 。 这一神话反映了自由经济环境下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思想 、竞争行为的消极方面 、美国人固有思维模式中功利主义的特征 。 它承认在价值体系中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具体到经营活动中 ,自由与滥用自由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那么明显 。
美国的经济制度经常被描述为自由经济制度 。 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不同 ,美国企业宣称自身与政府不存在所有和控制关系 。 当然 ,它们不可能完全避免政府的干预 ,有时还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保护 ,但是不可否认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美国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基础 。
这种价值取向的积极一面体现于在美国的企业中 ,不仅是所有人与管理者 ,包括公司雇员和消费者在内都是这种自由观念的获益人 。 那些自由经济制度的维护者突出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观 ,而极力反对其他诸如计划型 、指导型 、国有型以及国有主导型的经济模式 。 这种观点是以在自由经济制度中经营者所必备的成熟度 、知识水平以及责任心为主要依据和基础的 。 这种经济制度的价值取向 ,尽管对美国公众来讲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也仍然难以获得所有公众的理解 ,价值观体系的假设前题是所有人都希望维护个人的利益 ,每个人比他任何人都更清楚自己追求的目标 。 这一体系中所有成年人自主决策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并允许其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范围内选择个人价值观 。 这种自由的取向逐渐掩盖了为广大公众共有的价值理念 ,并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于不同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容忍程度 。 “非道德性神话”正是这种容忍程度的充分反映 。这种价值观体系为我们每个人预先设定了价值取向 :我们希望选择自身的行为方式 ,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 ,满足自己的愿望需求 。由于我们对名种需求的期望程度各不相同 ,因而我们都有利用自己的资源各取所需的自由 。 与其他人相比 ,一些人将更多资源用于居住条件的改善 ,另一些人则追求美食佳肴 ,还有人喜爱锦衣华服 、便利的交通或是娱乐与休闲 。这种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增强了个人的社会和地理流动性 ,同时也造成了资本与资源的流动性增强 。 公司管理人员有聘用与解聘人员的自由 ,与之相对应的 ,工人也拥有选择工作种类 ,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其雇主的权利 。 然而 ,自由也伴着巨大的失败风险以及偏重业务而忽视雇员权益的经常性趋向 。那些进入市场从事交易的人都期望个人利益充分实现 。 这一体系必须确保实现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 ,必须允许每个人满足个人愿望和需求 ,必须为其提供前人所无法想像的生活水平 。 然而如果自由是美国企业经济的核心 ,那么同时利润 、资本以及产品的价值就不能也不应当被忽视 。 自由经济制度提高了赢利水平 ,因为获利是各企业建立的根本目的 。 与获利的愿望相伴随的是获得所需产品以及获得能用钞票换取的生活的愿望 。 这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其中所体现的价值并非是自由经济制度的惟一内容 ,但却是它的核心部分 。 这种价值理念一定会导致对资产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过分强调,然而这种趋势是确实存在的 ,“非道德性神话”通常强调获取收益的愿望而非对自身利益进行自我选择的自由 ,事实上这两者都是美国企业经营价值观体系的组成部分 。
然而 ,即使将这种经营体系描绘为一个自由经济制度 ,实际上也是接受了一种比较理想化的观点 ,因为这种自由总是相对的 ,它处于一定限制之内 ,这种限制是由所处的政治机制环境所规定的 。 事实上,在经营活动中的自由受到了两种理想化传统价值观念的限制 :公平与机会均等 。 公平的提法就是一种典型的美国式价值观 。 人们期望所有交易过程是公平的 。 参与交易的双方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并且也只有当整个交易在公平的前提下发生才能确保双方目标的实现 。 而公平的实现又随之引发出对参加交易各方诚实性与可靠性的假设 。 当然 ,公平的假设并不能永远与现实划等号 ,但它确实是作为一种理解而存在 。 与之类似 ,人们心照不宣地存在一种共同看法:有才能的人士 ,只要有工作的意愿就一定能够实现个人发展并取得成功 。 这种机会均等的理想为人们对现实进行判断提供了具体的背景 。
各种层次的竞争是这种自由经济制度运转的动力 。 供需规律调节产品成本 、决定资源配置 ,面对诸多竞争品牌 ,消费者通过选择某类企业进行“投票” 。 产品制造商之间存在竞争 ,他们争夺熟练工人 ,在生产工人之间同样存在竞争 ,他们争夺更好的工作 ,更高的薪水以及更快的发展速度 。 “非道德性神话”认为这种竞争不仅是激烈的 ,而且是残酷无情的 。 事实上竞争者自然有得有失 ,竞争只在某些情况下发生 ,而非总是残酷无情 。
尽管每个人都期望着能够从自由经济制度中获取利益 ,但不平等是该系统内在的固有属性 。 一些人能够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而另一些人则没有这么幸运 ,财富是激励每个人发展自身创造力与生产能力的巨大能动因素 ,但每个人所获得的回报却千差万别 ,这就是这个体系所包含的现实 。 在风险承担问题上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 :那些承担最大风险的人将获得实现最大收益的机会 ,同时也面临巨大的失败风险 。 竞争的结果是对弱小的 、生产不成规模的 、过度谨慎以及不具备必要技能的企业进行无情淘汰 。美国经济制度中另外两个价值理念是功利主义与效率至上原则,功利主义以行为效果来评价现实 。 美国人的功利主义观念偏重于其实践性而非理论性 。 它反对抽象而总希望寻找实际成果作为依据 。 功利主义与效率至上原则彼此协调一致 。 效率至上原则是一种与美国企业经营行为相适应并由其充分接受的价值理念 。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 ,最大的获益者是那些效率最高的经营者 ——— 他们可以在更低的成本水平的基础上确保生产出的产品质量等同于甚至优于竞争者的产品 。 先是机器取代劳动者从而大大提高产出能力 ,然后是微电子芯片取代机器 ,最终结果是具有更高质量的更多产品在更低成本水平基础上以更高速度生产出来 。 效率至上原则促使企业努力扩大其生产规模从而实现巨大的投入产出比 。 机器的效率 ,技术的领先优势 ,再加上美国人的聪明才智与独创精神 ,使得我们能够共同享有当前的巨大财富与美好的生活 。
那些“非道德性神话”的信奉者习惯于对美国企业经营制度的诸多缺陷视而不见 。 由于市场行为的自由性没有得到充分的限制 ,使得某些人有机可乘 ,在牺牲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个人目的的实现 。自私遮住了人们追寻公平的双眼 。 许多人为了成功不择手段 ,将判断公平与否的衡量标准置之脑后 。 我们的历史中曾出现过抢劫过路旅客的强盗贵族 ,还有那些有钱有势的阶层大肆剥削一无所有的人 。我们也曾听说许多人参与交易并非出于公平和自愿 ——— 而是迫于无奈,任人摆布 。 除此之外 ,竞争将许多弱小者与失败者淘汰出局 ,这些人应当得到怎样的关怀呢 ?
一些评论家将美国体系特别归结为功利主义与道德软化 。 他们认为美国的富足正在侵蚀其工业结构与繁荣状况 。 人们对伦理道德大肆排斥 ,取而代之的是放纵挥霍与享乐主义 。 效率至上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消极作用 ,它造成了奢侈浪费与人为商品废弃现象的蔓延 。 生产出的产品并不追求尽可能长的使用寿命 ,因为这样做可以创造持续的更新需求从而保证产品的长期销路 。 短期行为 ——— 公司要求每季度上交报表 ——— 代替了高瞻远瞩 。 整个美国社会弥漫着一种盲目乐观的情绪 ,人们相信事情会越来越好 ,物质产品的丰富将会永远延续 ,只要认真关注现状 ,未来自然错不了 。 我们将会为这种乐观付出代价 ,甚至是整个未来 。 当未来真的来临时 ,一定会是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吗 ?
由此可见 ,美国企业的经营价值体系中所包含的价值理念良莠不齐 ,瑕瑜互见 。 “自由重于安全 ,竞争重于平等”的宣传是否恰当呢 ? 我们应当如何限制其中一些价值理念的消极作用并对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监控呢 ? 这一价值体系是否处于变化之中 ? 是否应将其中一些理念加以废弃 ? 许多人提出这样的问题 ,正当我们的社会正在努力改善资源短缺的现实 、实现政治与经济权利的平等 ,克服来自国外不断增长地竞争压力以及解决空气 ,水以及土壤的污染问题之时 ,哪些人士的理念是合乎道德准则的 ? 这种自由企业系统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呢 ? 这种判断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立 ? 经济伦理学将对以上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
企业与道德的关系
企业与道德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联系 ,而这却为“非道德性神话”的信奉者所忽略 ,在二者之间的各种联系中 ,有一些非常明显——— 明显得我们将之视为理所应当 ,甚至常常忽视 。 而另外一些则难以觉察 ——— 因为难以觉察 ,同样也令我们视而不见 。 然而不论是显而易见还是难以捉摸 ,它们都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 我们可以加以阐明和关注 ,并将其公之于众 ,使企业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得以清晰展现 。 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企业的道德背景 、所有权的基础 、企业的职责 、企业与法律以及不断变化的经营使命 。
企业的道德背景
企业已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所有人发生联系 。 我们为自身的生存和享受购买各种产品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力与汽油等各种资源的提供 。 我们购买食品 、衣服以及各种服务 。 很多人的工作是为我们制造所需的产品 ,另一些人将产品运到商店 ,商店中的人负责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企业并非独立于社会之外或是被强加于其中的内容 ,它是社会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 。 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人类行为的各种规则 ,用以说明哪些行为是错误或违背道德的 ,而其他的则是正确和合乎道德的 。 我们可以用道德的观点来评价人类的行为 。 一些行为 ,比如杀人 ,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而其他行为 ,比如帮助自已的邻居 ,则通常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举动 。 还有一些行为 ,比如说系鞋带 ,则至少在理论上首先与道德无关 。 最后一类行为只在特定情况下体现出其道德性质 。 比如说 ,故意用这类行为使他人痛苦或受到伤害 。 任何行为都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审视 。 因而一些人声称道德与企业彼此分离和相互对立的观点则很难获得多数人的认同 。
由于经营行为是一种人类行为 ,因而可以从道德角度对其进行评价 ,正如对其他人类行为的评价一样 。 企业与道德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更加深刻的关系 。 经营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相似 ,必须在行动前预先设定一个道德背景 ,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 。 举例来说 ,雇主不希望发生雇员偷窃公司财物的事件 ,合同鉴订双方都希望对方能够遵守协议的规定 。 消费者把产品买回家打开包装 ,希望看到的商品与广告中所宣传的一致 ;人们在与其他人协作时 ,总会希望合作者能够讲真话 ,彼此尊敬而非相互攻击 ,并能够称职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这些期望都可以实现 ,如果经营活动的所有参与者 ——— 购买者 、销售者 、生产者 、管理者 、工人以及最终消费者——— 任何一个采取不道德的手段 ,或是忽视行为的道德性 (也就是说,不去考虑自身行为是合乎道德还是违背道德的) ,企业将难以为继 。 道德是整个社会 ,自然也是经营活动的润滑油与粘合剂 。 只有在这种道德背景之下 ,违背道德的行为才有可能出现并能以此获益 。如果所有人都不可靠并对其他人满怀戒心 ,那么谎言将会失去市场 ,对于他人信任的辜负只有在信任的背景下才有可能发生 。 很少有经营者希望购买者对自己的行动小心提防 。 绝大多数经营者都在极力维护和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与声望 。 因而我们没有生活在一个“狗咬狗”的商业环境之中 ,那种环境将会让人无法忍受的 。
当然 ,确实有一些人在经营行为中采取了不道德手段 ,正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其他方面的表现那样 。 有大量案例是关于诈骗 、代理渎职以及虚假业务帐户的 ,但没有证据说明那些人在商业活动中的表现比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缺乏道德 。 与政府 、家庭 、教育组织相比,企业的制度架构并非更加易于导致不道德现象的发生 。 同样的 ,在大型公有企业与小型个人企业之间也并不存在道德上的必然差别。
在经营活动中 ,人们的行为应当遵循道德准则 ,这一观点似乎是由于太过明显反而不被人们所重视 。 每个成年人都不需提醒就知道说谎 、偷窃以及杀人是错误的行为 ,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发生在经营活动当中都不会影响其本质 。 正是能辨别这些行为对错的普通人为经营行为构建了道德背景 ,换句话说 ,这是经营活动参与人所假定的前提 。 由此可见 ,那种认为道德与经营不可融合的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经济伦理学的理论并不是要改变一个人的道德准则 ,而是要建筑在个人的道德之上 。
所有权的基础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与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 ,而社会公有制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 。 然而究竟什么决定所有权为私人占有 ? 我们依据什么权利可以声称占有某种所有权 ? 这些并非是经济学范畴的问题 。 从法律角度看 ,财产的所有权是以权利来界定的 。如果某物是属于我的 ,我就有权使用 、销售它或是确保其不被他人占有和使用 。 但是权利既涉及道德同时也涉及法律 ,因而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同时属于道德及法律范畴 。 为了制造产品 ,人类需要具备所需的原料 。 然而谁对自然界拥有所有权 ? 约翰・洛克 (Iohn Locke) ,这名英国哲学家的理论影响了美国的思想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享用自然的产物 。 如果他可以利用它 ,就可以占有它 ,只要其他人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相同东西可以使用 。 土地的最初划分就是一个事实 。 有些人占有钻石矿 ,有些人占有油井 ,还有其他一些人占有铁矿 。 难道仅仅因为他们幸运地出生在一个蕴藏着丰富矿产的国度于是就拥有了对这些自然资源的独占权利吗 ? 难道一些人可以通过占有资源而变得富足 ,而其他人则因为继承贫穷的土地就命中注定要承受贫穷与饥饿吗 ? 有谁能够提出合理的依据来证明自然资源应当造福于全人类而非少数幸运儿 ? 全世界范畴内的欠发达国家正在向美国提出这类问题 。 据统计 ,占全球人口的 8% 美国人正在享用40% 的自然资源 ,那其余 92% 的人口对于美国的这种特权不断提出质疑 。
相似的问题在美国不断出现 。 我们能否认为少数人富足而多数人贫困的现象是合理的呢 ? 那些持否定观点的人呼吁实现财富从富人到穷人的转移 。 在美国 ,这种部分财富的转移与再分配是通过税收实现的 。 因此税收是实现资产自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向其他人或其他群体转移的方式之一 。 但是这种行为的依据是什么呢 ? 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包括法律范畴的解释同时也需要从伦理角度进行论证与探讨 。
企业的职责
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 :企业的职责就是经营 (the business ofbusiness is business) 。 企业的职责与政府 、慈善业或社会福利业都不相同 ,同样 ,正如这句话所暗示的 ,企业的职责也与伦理道德无关 。但是“企业的职责就是经营”这句话的今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 由谁来对此进行判断 ? 为了对这一问题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我们的视角必须超越特定的社会模式 ,从而可以发现 :人们关于企业的内含及其职责的看法 ,随着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 在日本 ,大型公司的职责不仅仅是生产产品 ,还包括关怀公司的员工 ——— 实行终身雇佣制度 。 因而在日本的企业中 ,家长制管理是其职责的重要组成 ,这与美国的情况截然不同 。 在前苏联 ,私人掌握生产能力 ——— 也就是办企业或工厂 ——— 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 那里也有各种工厂 、组织 、商店和商品 ,但是经营活动是国家意愿的体现 ,而非私人行为 。 可见,在不同社会环境下 ,构成企业职责的因素也各不相同 。 对于企业本质及其基本内含的界定是一个社会问题 ,必须从社会的角度对其加以审视 。
在美国 ,企业的职责曾经相当简单 。 人们希望社会产品尽可能多,尽可能好 ,尽可能便宜 。 在竞争条件下 ,那些从事生产的经营者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管理权力 。 一些企业取得成功并不断发展 ,企业的职责其他一些则遭受了挫折与失败 。 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 ,法律开始为企业制订各种规则 。 这些法律涉及规范工作条件 、保护儿童 、反垄断以及维护环境等等 ,所制订的规则经常代表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取向 。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事物 ,容忍的行为并非永远一成不变 。 在某种程度上 ,企业的职责是对自身行为的限制 ,它明确了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标准 。 这种限制的设定者并非企业 ,也不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 ,即使其中一些组织或个人看上去似乎扮演着这一角色 。 社会施加于企业的限制或要求通常是道德性的 。 某个企业或许敢于将单个人的道德要求忽略不计 ,但却绝对不敢对整社会的道德限定有丝毫轻慢 。因为即使它是作为社会的服务者出现 ,它也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 ,必须以社会作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
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 ,美国企业的职责正在发生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要求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不仅考虑财务方面的因素 ,还要充分认识各种影响 ,制订更加全面的行动方案 。 事实上 ,企业职责的核心内容就是其自身的一项道德决策 ,而决策的基本内含由社会制订并加以实施 。 既然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 ,它因而同样有权在全社会关于“企业的职责是什么”的大讨论中发表自己的看法 ,为了充分实现这一目的 ,企业必须具备进入这场讨论 ,参与决定自己未来的能力 。 企业伦理学有助于企业明确一些基本问题 ,同时为其提供参与这场讨论的必要技能 。
企业与法律
企业的社会性体现在其基本职责与行为限制均由社会规定 。 这种限制通常是道德性的 ,但也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 美国企业的发展史是一个有趣的过程 ,经济伦理学以及企业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发展历程也同样如此 。 在这个发展过程的初期 ,绝大多数美国企业是小规模的 。 新教改良伦理学为经营者行为提供了动机与依据 ,因而产生了巨大影响 。 根据这一理论 ,善良与勤劳的人可以安享富足 ,而懒惰与不称职的人将蒙受痛苦 。 极端个体主义是这种理论的要素 ,同时也作为一种现世主义伦理价值理念存在 。在当代社会 ,这种理论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改变 。 社会通过福利机制努力关照那些贫穷的和需要帮助的人 ,小型企业可以通过许多途径最终成为行业巨人 。 大型公司由股东所有而由受雇佣的管理人员负责经营 ——— 当然 ,他们所获得的薪酬水平是十分可观的 。 受雇的管理人员为公司股东而非自己经营企业 ,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往往没有太多选择权 ,而在相当程度上 ,必须听命于人 。 他们的工作必须遵从董事会的意愿与要求 。 他们在制订公司政策方针时不得渗杂入自身的道德观念 ,因而往往需要以一种相对中立的态度从事这一工作 。
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相伴生的 ,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激增 。其结果自然是使那些负责企业经营的人土产生这样一种感觉 ,即社会以及公司股东对他们的惟一要求是依照法律办事 。 只要遵守法律规范 ,他们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 ,他们因而开始认为伦理道德是个人化的 ,人与人之间或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道德观念各有差异 ,而对于企业的管理者以及企业本身惟一能够提出的要求 ,就是只能遵守共同的法律 。 禁止偷窃行为 ,强制履行合同 ,为广告设定限制 ,并巩固各项道德准则 ,将企业的职责与法律的要求相等同的观念十分普遍 ,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 它将每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明确加以界定 ,从而为忽略道德要求 ,信奉“企业非道德性神话”提供了方便而又貌似充分的理由 。
这种看法的失败之处在于它未曾考虑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许多法律所禁止的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 其中一些 ,例如谋杀 、偷窃以及作伪证等,其危害极其严重以至于在接受道德指责之外还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 因此 ,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应当通过的方式之一 ,就是考虑该法律所针对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准则 ,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 举例来说,种族歧视行为在被确定为非法之前首先就是违背道德的 。
法律是大众意愿的反映 。 从社会上出现某种破坏性行为 ,到立法机构提出并通过相关法律判定该行为为非法之前 ,存在着滞后 。
并非所有法律都与道德要求相一致 。 要求实行种族隔离以及种族歧视的法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遵照法律实行种族歧视的行为其本质违背道德的 。 将法律规定与人们依照伦理或法律应当从事的行为盲目等同是非常危险的 ,因为这否定了不正当法律出现的可能性。
并非所有违背道德的行为都能够确定为非法 。 举例来说 ,尽管说谎是不道德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说谎的行为都触犯了法律 。这种法律是无法执行的 ,即使努力在相当程度上加以执行 ,其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也是没有价值的 。 但这并不是说经营者可以不分时间、不分场合 、不分对象地说谎 ,即便是那些声称自己只受法律约束的人也没有这种权利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这种行为将会严重破坏企业的形象 ,并被认为是违背道德的 。
那种将法律作为指导经营活动惟一标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某种现实的反应 :绝大多数管理人员缺乏处理经营中所涉及伦理问题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束手无策 。 由于一直将伦理道德准则视为个人观点 ,因而他们发现以客观的标准进行道德判断十分困难 ,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 在处理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伦理价值观与道德问题时 ,一个审视伦理状况的正确视角以及关于进行伦理讨论所需技巧的充分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 经济伦理学的任务之一就是提供这种恰当的视角以及充分的相关知识 。
变化中的企业职责与使命
企业的社会使命并非单纯来源于法律 。 其所承担的一般职责 ,即提供丰富的高质低价产品 ,事实上也是一种社会使命 。 它来自于公众的需求 ,并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 。 今天 ,企业的职责与使命更为复杂 ,人们在各个方面提出要求 ,企业只对其中一部分作出了反应,它们还经常由于面对相互抵触的要求而感到无所适从 。 一些企业因而对于自身行为的道德背景采取了回避或忽略的态度 。
在经营中只顾及法律的约束而放弃了其对道德的诉求 ,这种行为通常并非出于恶意或违背道理准则的愿望 ,而是反映了企业内部缺乏一种机制给予道德因素和财力因素相同的重视与考虑 ,也体现了企业内部人员缺乏进行公开道德推理论证的能力与自信 。 即使是那些从道德角度堪称典范的企业 ,在维护自身道德形象与地位的工作上也表现得并不心甘情愿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非道德性神话”的另一种表现 。 有些人认为目前的经济制度中体现出的是一种自由的价值观念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在追寻个人利益的实现 ,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的目标是实现共同的利益 ,市场成为交易行为的中介场所 ,平均收益自然而然得以实现 。 这种看法是自由企业制度的简略形式 ,它不符合任何经济制度的实际运作方式 。 但是有一点非常明显 ,就是与在 19 世纪的情况相比,这种看法与当代美国经济制度的现状更加格格不入 。世界各国都已开始认识到自然界所能提供的资源量并非无限 ,在全球工业化进程中 ,人类已经付出了巨大代价 。 整个生态系统处于一种如此精致平衡之中 ,我们对其造成的每一次改变都会引发诸多连锁反应 ,而其中一些有害的结果并非出于我们的本意 。 因此我们也逐渐了解到在我们的许多行为中都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 。 举例来说 ,我们是否需要更多的电能呢 ? 如果是这样 ,那么我们是否愿意承担使用核反应堆所潜伏的巨大风险 ? 当石油发生短缺之时 ,我们必须在居所取暖和为汽车提供动力之间作出选择 ,如果我们需要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 ,那么只有当我们通过税收为其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持时 ,我们才能真正拥有之 。经营者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从事经营活动 ,政府法律法规 、协议决定以及各种指导原则使市场行为趋于理性和成熟 。 除此之外 ,各企业还被要求全面考虑自身决策与行为可能对环境 、公众以及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 。 空气和水不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资源 。 在今天 ,没有一家制造厂商敢于忽视工人的安全保证以及用户的利益与要求 。然而 ,绝大多数企业缺乏必要机制以处理道德诉求或以非贷币化标准进行价值判断 。 他们如何达到这一要求呢 ? 他们需要认真考虑应当以何种机制实现道德责任感的提升 ,加强道德准则及其他价值理念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 。 以上内容都将在企业伦理学中有所体现 。
经济伦理学与伦理学
我们已经在前面讨论了许多有关企业伦理学的问题 ,但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细节性的审视 。 这个概念被应用于一些不同的方面 ,并被赋以各种含义 。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其中两种 :一是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的经济伦理学 ,二是作为伦理学整体范畴组成部分的经济伦理学 。
作为社会运动的企业伦理学
伦理学一直渗透于经营活动之中 ,对经营活动中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并不是新鲜事 ,这种讨论与在人类行为其他领域所进行的有关伦理的讨论也没有任何区别 。 然而 ,我们所说的企业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的时间则不长 。 举例来说 , 20 世纪 60 年代初在期,社会上出现了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 ,讨论的主题涉及工人获得合理报酬与体面工作环境的权利 ,广告宣传真实性以及诚实交易等问题 , 60 年代 ,在美国人开始关注经营活动中的社会性问题 。 60 年代目睹了反主流文化的出现 :越南战争的爆发 、生态问题 、污染问题 、核废料以及有毒废弃物的问题等不断恶化的社会事件 。 与之相伴生的是用户利益至上主义与消费者运动的不断高涨 ,企业缺乏社会良知和不择手段危害社会的行为遭到猛烈抨击 ,针对这一趋势 ,商学院开始设置研究社会课题的相关课程 ,对经营活动的约束 ,以及必要的回应和补救方法进行探讨 ,企业也开始作出防御性反应 ,针对来自社会的冲击作出必要的调整 。
到 70 年代 ,企业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 。 在 60 年代由学生和消费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已经扩展到更大的公众范围 。 企业针对这一变化所出的反应是参与由一些社会团体 ,如全国商会等组织发起的各种研讨会 ,另外一些高等院校也组织和召开类似的会议 ,参与者包括经营活动从业人员 、来自商业学院 、哲学与宗教学院或法学院的学者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 ,经济伦理学的概念是由“医务伦理学”的提法演化而来 。 这种提法由一些有关医务工作中伦理问题的人士提出 ,在当时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 。 “企业非道德性神话”在当时仍然是主流思想 ,企业伦理学被视为一种自相矛盾的观念 。 尽管如此 ,这一领域的基本思想开始在公众中普及 :有关教科书出版发行、专业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刊物纷纷出现 、在各高校也普遍开设了相关课程 ,投身于这一运动的人士与企业从业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从未间断 。 媒体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个人企业也开始尝试开发自身的伦理宗旨与核心价值理念 ,研究内部道德机制并逐步加强自身对不道德行为监控的力度与敏感度 。在 20 世纪 80 年代 ,有关经济伦理学的活动空前高涨 ,足以称之为一场运动 。 到 80 年代未 ,枟幸福枠杂志五百强企业中已经有很大部分创立本企业的伦理道德准则 、开辟道德投诉热线 、为员工创造发表有关看法的途径 、在董事会层次建立道德指导委员会 、或是开发了本企业的人员道德水平培训机制 。 到 90 年代 ,政府也开始参与到这一运动中来 。 许多法官要求那些在履行公务合同过程中对政府进行欺骗或索要高价的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道德培训机制 。
1991 年 ,美国参议院颁布了枟联邦审判指导准则枠 ,为公司对自身行为是否触犯各种法律进行判断提供了依据 。 该准则中的一条重要条款给予公司在触犯法律时得以豁免处罚的机会 ,其前题是该公司有充分证据显示自身确实为开发出“防止和察觉违法行为产生的有效机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了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与模式 ,设立专门高层机构对整个机制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步骤推广其道德标准并对员工的接受服从情况进行监控,通过有效激励机制实施这一标准 ,以及当某种违反标准的行为产生时对该机制进行及时和必要的修正 。 尽管从法律的范畴只是强调行为与法律内容的一致性 ,事实上却成为一种动力促使各公司超越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寻求建立企业内部的道德氛围 ,从而对企业员工任何触犯法律的动向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 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公司伦理主管职位的出现 ,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对公司道德机制进行整体监控 ,经济伦理学成为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经济伦理学这一社会运动是涉及研究机构 、企业 、社会以及政府等方面的社会现象 ,因而不容忽视 。 然而对于这一运动的评价仍然存在分歧 ,对其提出的批评意见亦不在少数 ,这一运动是否使得企业活动更加符合道德要求 ? 企业内部的道德培训是否能够教育和推动企业员工对于组织行为进行道德性评价呢 ? 或者只是简单地约束他们不要进行偷窃或其他有悖于组织利益的行为 ? 是否这一运动形成了企业内部的道德约束而又未造成企业行为的任何改变 ? 这里有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仍然缺乏清晰而明确的答案 ,然而至少这些问题已经公开提出 ,获得公众重视 ,并在企业经营领域内外展开了认真深入的探讨 ,这也正是该运动所作出的最为突出的贡献 。
作为伦理学的组成部分的经济伦理学
经济伦理学并非一种特殊的伦理学体系 ,它对于经营活动所提出的道德要求对于其他领域的人类或社会行为也同样适用 ,它也不会给予企业从事在日常生活其他方面所禁止的行为特权 ,企业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理论范畴的一个组成部分 ,只有将之置于这个更为广泛的理论范畴内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理解 。
伦理学以道德作为研究对象 。 伦理学首先规范的概念被用以描述那些绝大多数人认为正确或错误的行为 ,还包括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整与控制的规则 ,以及这些行为中所体现的 ,所包含的和所追寻的价值理念的总和 。 一个社会的道德与该社会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有关,社会成员以之作为判断正误的基本依据 ,与道德存在联系的还有该社会中的法律 ,它设定了法律限制 ,并对任何被认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 因而伦理学中存在着这样一种预先假设 ,即社会中道德已经形成 ,由讲求道德的人士进行正确与错误的判别 ,他们按照共同接收的道德标准 ,并以此相互约束 。 如果缺少为大多社会成员所共同接受的道德 ,社会将难以保持稳定 ,而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建设性 、创造性的活动也将因为缺乏一个相互公平与安全的环境而难以进行 。
一般道德体验包含着我们的道德信仰 、道德判断以及道德感觉 ,并通过道德语言将这些内容表达出来 。 道德判断中包括了对人 ,对行为或对制度抽象进行的好与坏 、对与错 、正义与非正义 ,公正与不公正等方面的评价 ,他们同时也表达了感情 ,最为典型地是对于错误行为的消极态度以及对于正确行为的积极反应(道德语言还包括称赞与斥责 、羞愧与骄傲 ,以及所有品行评价方面的内容) 。 道德语言的形式通常是强制性的 ,有时作为禁令出现 。 一般说来 ,道德涉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 ,其中一些是为道德所允许的 ,另一些是为道德所要求或禁止的 ,还有一些则是超越个人义务的更高层次的行为 ,因而尤其值得称道 。 最后一种行为经常作为人们的道德理想存在 。 对于任何社会 ,任何道德评判标准来说 ,前面所描绘的内容都是适用的 。从广义上 ,伦理学是为了理解我们的个人与社会道德体验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并在这一前提下确定对人类行为进行调整控制所依据的规则 ,确定值得追寻的价值理念和值得培养的性格特征 。 这种系统性的工作包括对个人道德体验的理解 ,对其进行组织化与条理化 ,并努力使之成为统一的体系 。 如果某个人是通过书面材料了解和掌握伦理学的 ,比如通过枟圣经枠或其他宗教教义 ,我们将之称为神学上的或宗教伦理学 ;如果某个人脱离书面材料与宗教信仰的灌输,而通过无神伦者的理性探讨而掌握伦理学知识 ,我们将之称为哲学伦理学 。 由于其目标明确了人类行为应当遵循与追求的规则与价值理念 ,因而从这个角度可以将哲学伦理学与人类学 、心理学以及社会学区别开来 。 因为后几种理论主要描述了人类如何行为 ,而不能指明人类应当如何行为 。 伦理学所关注的是人类的行为 ,具体来讲是指人类有意识有意愿情况下的行为 ,而不涉及人类下意识的反应或是处于睡眠或催眠状态下的行为 。 既然关注人类应当如何行为 ,伦理学因而有其严格的应用范围 。 对于任何给定的现象 ,规则或行为,一个人都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它符合伦理标准吗 ? 成为被大家所接受的行为方式 ,或是被作为法律颁布出来并不能成为某种行为具有伦理范畴合理性的充分理由 ,一些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行为也许仍然是违背道德的 ,正如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被制订为法律一样 。
尽管伦理学可以准确而有效地界定为对道德的研究 ,但“伦理学”这一概念仍被不同的人以各种方式加以运用 。 有时伦理学是道德的代名同 ,比如说 ,一种从道德角度看正确的行为被称为合乎伦理 。 我们在前文提到过工作伦理 ,因为这是固定短语 ,我们实际上也可称之为工作道德 。 由专业人士制定的道德行为规范通常被伦理规范 。 尽管从哲学角度讲 ,经济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仍有一些人将“经济伦理学”这个名称理解为企业经营道德准则 。 他们的解释要么是描述性的 ,即关于经营活动所实际遵循的道德准则 ;要么是规范性的 ,即关于经营活动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 我们无法以法律形式规范这一概念的使用 ,因此明智的作法是对各种歧异用法有比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 。
那些致力于将伦理学作为哲学分支之一进行研究的人对此加以分析与综合 。 对伦理研究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这就是为我们 所 共 知 的 描 述 性 伦 理 学 、规 范 性 伦 理 学 以 及 元 伦 理 学(metaethics) ,这三者构成了所谓一般伦理学范畴 。
1. 描述性伦理学与人类学 、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研究联系紧密 ,依赖程度很高 。
主要内容是研究和描述人类 ,文化或社会道德 。
将不同道德体系 、准则 、现象 、信仰 、原理以及价值理念进行比较与对照 。
提供了规范性伦理学研究所必须涉及的基础性资料 ,为规范性伦理学研究必须结合的人类或社会道德理想状态提供了可靠的经验标准 。
尽管规范性伦理学是批判性的 ,但其研究工作仍源于这样一个假没 :一个社会所推崇的道理规则 ,标准以及价值理念(有关内容由描述性伦理学具体加以研究)中的绝大部分是合理的 。 然而 ,一个社会中所推崇的道德标准彼此之间可能是矛盾对立不可调和的 ,并因而造成诸如奴隶制度 、歧视妇女 、排斥外国人等现象的产生 ;另外 ,许多价值观念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实施或遭到削弱的可能 ,规范性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各种不足与缺陷提供解决的办法 。 最典型的情况是 ,随着人们在社会中不断成长 ,他们逐渐认识到哪些行为被社会认为是正确的 ,而哪些则是错误的 。 这一判断过程是内在的 ,以至于人在自动或无意识的情况下确定某种行为 ——— 倒如讲真话 ——— 是正确的 ,而另一种行为 ——— 例如杀人 ——— 是错误的 。 然而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 ,人们判断行为正误的依据除了“感觉是正确的”或大家都这么认为之外 ,没有其他更加明确而充分的理由 。
2. 规范性伦理学是在描述性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其目的是建立一种紧密联系的道德体系 ,具体来讲 ,是对某一特定社会 ,或是在更为一般 、更为理想条件下 ,对于作为整体人类社会中所建立道德体系的基本原理 ,准则和价值理念进行揭示 、发展 、对其合理性进行证明和判别 。 规范性伦理学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
将一个社会的道德中各种标准 、规则以及价值观念融合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并尽可能地使这种联系统一和紧密 ,这一目的主要通过设置与等级分层的标准而加以实现 。
寻找能派生出各种具体道德标准的基本原则 。
通过各种方式对道德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性的论证与判断 。
由于规范性伦理学是对某个社会或社会一般的道德进行解释与论证的系统工作 ,这些工作因而被称为“伦理学理论集” 。
如果基本原则是充分有力的 ,它就可以产生出为某个社会所接受的一整套统一的道德标准 ,同时使以往含糊不清标准的明晰化 。这种理论还应当提供对矛盾的标准进行调整以及结合具体事件进行决策的有效模式 ,一种道德理论与社会道德标准有力互动 ,彼此修正,如果某种道德理论唆使人们杀人 、偷窃 、说谎 ,或从事其他公认的不道德行径 ,则该理论的价值有效性必将遭到质疑 ,一个社会接受或产生这样一种理论是难以想象的 ,一般来说 ,一个社会对于传统道德标准的认同程度超过任何其他道德理论 。 当然 ,例外情况出现也是可能的 ,举例来说 ,一个社会可能会发生信仰转换 ,接受另一种宗教及其道德标准 。 然而这并非普遍现象 。
3.元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它与规范性伦理学紧密相关 。
元伦理学是对规范性伦理学的研究 。 从某种程度上讲 ,描述性与规范性伦理学中都涉及到一些元伦理行为 。 由于它主要侧重于分析,因而有时也被称为“分析伦理学” 。 元伦理学所探讨的主要是道德术语的内含 。 比如说 ,“好”或“坏”这两个词汇在道德角度的含义 ,或是道德责任 、道德义务等类似短语的正确解释 。 很显然 ,词语的含义与语言运用方式紧密相关 ,一些人认为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 探讨“好”这个词的含义 ,与探讨哪些行为是“好”的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而后者则是规范性伦理学所关注的内容 。
元伦理学是道德推理逻辑过程的研究 ,这种对道德理论进行分析的工作包括对预先假设的明确与评价 ,以及对道德论据有效性的调查与研究 。 在元伦理范畴中有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著名论题 :是否一种道德责任能够通过对其行为表象进行逻辑推演得出 ,而非规范性伦理学的强制规定 。 举例来说 ,从一种典型事实 ,即人们希望生存而厌恶死亡 ,我们是否可以推演出生存权利以及禁杀人的禁令呢 ?从人们追求愉悦感的事实 ,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追求愉悦感在伦理上是正确的这一结论呢 ? 如果我们无法从我们如何行为的事实推演出我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标准 ,那么我们是否需要一些事先确定的价值理论 ,规则或是选择呢 ? 如果我们需要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根据这些来指导行为呢 ? 描述我们应当如何行为的基础与依据是什么 ? 对于这些问题的一般性回答就是元伦理性范畴的 。 而关于具体基础与依据的见解则是规范性伦理范畴的理论 。
一般伦理学理论为建立道德提供了细致而系统的方法 ,即通过寻找理论与日常生话中的共通之处从而加以确定 。 具体来讲 ,是对运用于日常生活 、普通语言 、杂志以及书藉文章中的道德论据进行挖掘与分析 ,因而使具体规范具备了实际意义 。 与科学相类似 ,伦理学中所包含的是一个持续性的社会行为 。 它还远未达到充分完善的程度,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大量引发争论的课题 。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更不是说伦理学研究并未得出任何可资运用的成果 。 当然 ,有一些成果是消极的 :许多官冕堂皇的理论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 ,许多为人们公认的道德内容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 关于伦理学的书面论证有长度的限制 ,而对伦理学的研究及其发展却是一个永远继续的过程 ,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为对道德课题进行个人或社会的理性分析提供了必要的有效工具 。
专业伦理学(special ethnics)是对一般伦理学的应用 (包括描述性、规范性以及元伦理学)其应用之一是解决特定领域的具体问题 ,另一个是对人类行为特殊领域的道德进行调查研究 。 第一种应用有时被称为“决疑法” ,这是通过对道德原理的准确运用从而解决道德问题 、案例或两难困境的艺术 。 决疑法所依据的原理与标准是一般伦理学中已经开发和证明了的 ,这是一种很重要的艺术和能力 ,但有时会被应用于较低的层次 ,它很容易蜕变为另一种技术 ,即研究如何在道德与非道德标准之间打“擦边球”的行为 。 道德素质高的人士乐于追寻道德标准高的行为方式 ,而不是考虑如何最低限度地履行道德的限制与要求 。 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经常导致问题行为合理化的趋势 。
专业伦理学的第二个是有关一般伦理学在各专业领域的应用问题,其中包括经济伦理学 、医务伦理学 、工程伦理学以及职业伦理学等等 。 经济伦理学很显然与企业经营密切联系 ,我们所说的企业经营包括个人之间 、个人与营利性组织之间以及营利性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性行为 ,它涉及从事生产 、销售 、购买产品或服务以求获利的各种活动 。 这种界定相当广泛 ,其中也包括了人们的职业性经营行为 ,因而与职业伦理学的内容有所重合 。 事实上 ,这种专业领域的划分并不完全准确 ,而在划分时也不需要太高的精确度。
经济伦理学涉及了企业经营活动与伦理学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和企业经营活动相类似 ,经济伦理学也可扩展到国内 ,国际以及全球化等各个层次 ,并没有什么地理范围的限制 。
如果在美国的范围内考虑经济伦理学 ,其宏观层次主要关注对美国自由企业经济制度的道德评价 ,以及该制度的替代方案及其调整问题 。
道德分析的第二个层次 ——— 也是当前最受关注的层次 ——— 是对美国自由企业制度内部经营活动的研究 ,由于企业是这一制度最突出特征 ,因此一直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 。 但是这个制度内联盟 、小型企业 、用户利益至上主义以及各种各样的企业经营行为都是道德评价的合适对象 ,经济制度 、公司以及经营活动都是由个人组成 :投资者、管理者 、工人 、消费者等等 ,这些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对于各个组织产生影响 。
对于个人及其经济性行为和交易性行为的道德评价构成了研究的第三个层次 。 经济伦理学包含了这三个相互联系层次 ,同时对各个层次分别进行独立研究 。 公司的投资者 、管理者以及工人的道德素质状况决定了该公司的道德水平 ,同时其制度 、组织结构 、运营实践等也对公司伦理行为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并依次受到所属更高层系统的监控与制约 。最后 ,由于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趋势日渐加强 ,因而产生了第四个分析层次 ,即伦理学的国际化研究 ,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国内外各跨国公司的行为 ,以及贸易状况 、产品与职位的分配 、自然资源的运用 、过度开采及衰竭问题以及经营活动在全球变暖 、热带雨林破坏等与人类命运休戚相关的重大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课题 。经济伦理学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 。 第一个方面是一般伦理学原理在经营活动的具体案例与事件中的应用 。 对于有关行为的道德评判与合理性论证固然重要 ,但对案例的分析工作不止于此 ,通常需要针对具体事件开发和应用专业的道德原则 ,而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一般理论 。 涉及道德行为的事件有时会提出一些需要加以关注 、明确和认真探讨的课题 ,并要求我们仔细考虑如何避免相似事件在未来再次发生 ,同时还为那些提高自身道德水平的企业以及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 相关的问题包括 :在组织制度 、管理技术 、社会结构 、程序以及方式等方面需要进行哪些相应调整 ? 是否能够通过道德设想、对未来的关注以及态度上的转变来消除道德困境 ? 当然 ,企业伦理学除了解决原理在经营中应用的问题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方面的内容 。
第二个方面是元伦理性有关内容 。 比如说 ,我们需要研究那些一般用于描述个人及其行为的道德术语是否同时适用于对组织 、公司、经营单位及其他团体的研究 。 这些组织是否与个人一样具有良知和道德感呢 ? 道德语言是否同样适用于它们呢 ? 其运用方式是否与个人相同呢 ? 这些问题答案无法从一般伦理学理论中获得 ,因为一般伦理学主要关注于个人的行为 ,比如 ,要把责任感这个词汇恰当地运用于企业 ,则必须对其内含加以修正 。 对于企业伦理学中此类问题的分析不能通过一般伦理理论抽象化而完成 。 虽然在企业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但是那些致力于企业伦理学的人士仍然需要进行许多元伦理性研究 ,其成果是他们工作所必需而又无法通过一般伦理学理论获得的 。
经济伦理学的第三方面内容是对企业预先假设前提的分析 。 由于企业存在于特定经济系统之中 ,因而企业伦理学的任务之一是针对一般经济系统和特定经济系统如美国经济系统的道德提出相关问题,在对企业的结构进行评价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对产权 、剥削 、竞争等一些非道德术语的含义及其依据 ,对投入产出分析 、会计核算模式的前提及运用进行认真地研究和分析 。
第四 ,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有时会超出伦理学的范畴而涉足于哲学 、经济学或组织理论等其他知识领域 ,然而这种超越的目的仍然是要解决经济伦理学的有关问题 ,或是对可能导致这一领域问题产生的相关领域进行研究 。 对于伦理学研究的一些宏观课题 ,如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所承担的道德义务 ,跨国公司在敌对国的经营等来讲,这一行为则显得尤其重要 。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以往应用于个体行为评价的道德直觉难以发挥明显的效用 。 在此情况下 ,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筛送 ,分别作出道德或不道德的判断 ,并对道德评述的用语及其水平层次加以明确的有关工作变得非常必要 。 有时 ,工作的重点集中于将道德问题转化为管理性 、组织性或经济性问题 ,反之亦然 。
经济伦理学所包含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对值得推崇的道德标准和典范式道德行为的描述 ,其行为人可以是经营活动参与者 ,也可以是具体企业 。 从起源来看 ,经济伦理学是经营丑闻的相应产物 ,而那些事件之所以激起公愤 ,由于其行为人违反了为社会所公认的基本行为准则 。 当然 ,经济伦理学的任务不仅仅是“激浊” ,还要“扬清” ,即为经营者与企业指明其应当追求的道德理想 。 正如社会为我们个人的生活与行为提供了可供参照的道德模式 、英雄 、圣徒形象那样 ,在商业的世界中同样存在典范作为企业行为的样板和不断追求的目标。
经济伦理学为人们解决发生在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提供了更加系统的方法以及更为有效的工具 ,它能帮助人们认清最有可能忽略的问题 ,它能促使人们进行必要的改变 。 但是经济伦理学本身并不能改善任何人的道德水平 。 与一般伦理学相同 ,企业经营伦理预先假定存在着具有一定道德素质的人 ,他们能够区分善恶 ,并且希望自身性格更加完善 。 思维更加周密 ,见识更为广博 。 经济伦理学无法改变经营活动的现状 ,除非那些经营活动的参与者有自我改善的真正愿望 。 经济伦理学可以通过引发讨论来显示某种现象的不道德性,然而很明显 ,只有那些处于关键位置的人士才能使这种改善得以实施 。 经济伦理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但它仍然需要有更多人进行深入研究 ,并将之付诸实现 。
矿井安全事故的案例
我们将通过下面这个虚构的案例来说明企业伦理学中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在西弗吉尼亚州的一个小镇里 ,矿工们从距地表几千英尺的巷道中采掘煤炭 。 两天来 ,已发现巷道中的瓦斯浓度在不断增加 ,负责安全事务的主管已将此事向矿井经理进行了汇报 。 瓦斯量的不断增加严重威胁到工人的安全 ,在瓦斯被彻底清除之前 ,矿井应当被暂时关闭 。 矿井经理则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斯泄漏浓度的危险性并不大 ; 2.量的煤炭订单急需完成 ;3.井将要付出成本 ; 4.瓦斯在达到爆炸临界之前可以自行消散 。 基于这些考虑 ,他要求安全事务主管封锁这一消息 。两天之后 ,瓦斯爆炸发生了 ,事故造成部分巷道坍塌 ,三名矿工死亡 ,另外八名矿工被封在地下等持援救 。
瓦斯爆炸的破坏力极大 ,巷道的坍塌程度可想而知 ,及时打通巷道,挽救幸存者的生命这一工作将花费约七百万美元 。 目前矿井经理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此巨大的开支是否值得 。 归根结底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由谁来进行衡量 ? 如何衡量 ? 面对公司股东与被困工人 ,矿井经理应当更多地为哪一方利益负责 ? 他是应该采用更稳健 ,更安全 ,成本更低廉的救援工作方式以节省大笔开支 ,还是应当采用更迅速 ,更危险 ,成本更高昂的救援方式来尽可能地挽救幸存者的生命呢?
矿井经理选择了后者 ,竭尽全力挽救幸存故工 。 他组织了二十四人的救援队伍 。 经过三天的努力 ,人们发现救援工作的难度超过了预先的想象 。 矿下又发生了两次瓦斯爆炸 ,夺去了三名救援人员的生命 。 同时 ,与被困工人的通讯联系恢复了 ,他们在井下非常幸运地找到了一条未被损坏的电话线路 。 这些幸存者的食物极度缺乏 。联想到一个以前曾经听说过的相似事件 ,他们认为 ,为了等待救援 ,尽可能延长生命的惟一办法是进行抽签 ,杀死并吃掉那个最不走运的人 。 他们认为至少维持一部份人的生命直到救援工作结束是他们的责任 ,否则那三个救援人员的死就变得毫无意义 。二十天后 ,七名矿工最终获救 ,其间他们通过食用另一名矿工的肉来维持生命 。 矿井安全事物主管在救援工作结束后向新闻界披露了整个事件的真相 。 矿井经理以玩忽职守罪受到指控 ,而他离职之前也解雇了那名安全事务主管的职务 。 矿井的开采工作最终也恢复了。
在这个案例中有许多问题得探讨 ,而一些解决工具将在以后章节中相继涉及 。
首先考虑那名安全事务主管的行为 ,在事故发生前 ,他遵从经理的命令向矿工 ,经理的上司以及公众隐瞒了矿井安全隐患的真相 ,他是否履行了其所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呢 ? 在援救工作结束后 ,他是否有道义上的责任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呢 ? 他是否应当选择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内部其他人而不是向新闻媒体吐露实情呢 ? 所有这些都涉及对工作人员责任感的探讨 。 公司雇员应当为谁负责 ? 是否遵命行事就是履行了道德义务 ? 像那名安全事务主管那样将公司内部消息公之于众的作法被视为告密行为和对公司的背叛 ,而那些告密者也难以摆脱被解雇的下场 。 告密现象的产生对公司的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质疑 ,为什么公司雇员以为自己有必要采取这种激烈的行动 ,甚至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 ? 矿井经理解雇安全事务主管的行为否合理呢 ?
矿井经理毫无疑问是爆炸事件中的反面角色 。 他故意使矿工处于危险的境地之中 ,但是他可能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 。 他有许多合同需要履行 ,他有义务为公司谋求利益 。 矿井经理作出了错误的决策 ,但每个管理者都在冒险 ,只不过他恰好不走运罢了 。 这种辩解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 (在对投资人负责的同时)一名管理者是否还应当对公司雇员承担必要的义务 ? 谁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 在何种情况下某一团队或个体的利益变得更为重要 ? 谁来进行这一衡量 ?
矿井经理决定以更快 、更昂贵的方式挽救幸存者的生命 ,即使这会造成公司更大的开支 。 他是否有权利这样使用公司的资金呢 ? 人们如何通过资金投入与产出的比较来对人的生命进行估价呢 ? 宣称人的生命无法以钱衡量在一定意义上是合乎道德的 。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 ,社会及其成员愿意 、能够和应当为挽救生命所付出的物质代价是有限的 。 当然 ,如果采用如下等式 :
某人生命价值 = (年收入 - 年资源消耗量) × 以平均水平统计人剩余寿命
进行生命价值的评估则显得过于机械和简单 ,那么应当采用何种估价方法呢 ? 应当如何对人的生命和金钱开支进行权衡呢 ? 在公路建设 、汽车设计或其他产品的制造过程中 ,总会存在产品安全性能与产品制造成本之间的二律背反问题 。 产品安全性能的提高意味着制造成本的上升 ,而安全性能的差别可以通过不同汽车所导致的事故死亡数的比较加以显示 。 关于产品性能与成本的决策应当由谁制订,是制造者 、消费者 、政府还是其他组织 ?
矿井经理招募志愿者从事救援工作 ,其中三名志愿者失去了生命 。 对于他们的死 ,与直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相比 ,矿井经理是否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 ? 是否公司对所有的伤亡人员负责 ?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是针对所有雇员及其家属 ,还是仅限于其管理人员 ? 如果矿井经理事先对矿工提出了危险警告 ,但矿工为了赚钱坚持继续工作 ,那么该经理是还需要对矿工的死负责呢 ? 人们为了赚钱而从事危险性工作的行为本身是否合乎道德呢 ? 一个唆使人们为了金钱而从事此类工作的制度能被称为有道德的制度吗 ? 在何种程度上公司有义务为保护其雇员的利益而禁止其采取冒险性行为?
根据法律 ,这名矿井经理被指控为玩忽职守罪 。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 死难者家属是否应当对公司提起诉讼呢 ? 如果公司被起诉并对死难者家属支付损失赔偿金 ,那么这些钱必然来自于公司的收益 ,换句话说 ,来自于股东的红利 ,公司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处罚 ,这公平吗 ? 在公司事故中 ,责任应当如何分摊 ? 公司是否应对以其名义所从事的行为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呢 ? 是否将道德用语应用于企业 、公司以及企业的行为是一个错误呢 ?
被困工人通过抽签来确定某个人被杀死和吃掉的行为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道德课题 。 由于这一案例所涉及的情况很少见 ,因而我们的道德直觉很难就他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任何现成的答案 ,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思考也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 :如何解决道德问题 ? 这就强调指出了一种能够帮助我们对非常规问题进行判断的道德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在本案例中 ,被困矿工人行为涉及到许多相互矛盾的基本原理 :不能杀人的限制 ,以一个人的死亡换得更多人生存的考虑 ;三名志愿者在救援工作中付了生命的事实等等 。 这个课题并不一定与经济伦理学有关 ,之所以在此被提出是由于它涉及一个道德困境 ,这需要运用一些道德讨论的专门技术加以解决 。
在这个案例中 ,我们无法了解到矿井经理与安全事务主管最终的结局 。 通常结果是 :经理恢复了自由并因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获得奖赏 ,告密者因其“不忠”的行为遭到整个行业的排斥 。 这种令人吃惊的 、违背道德准则的结果说明了一点 :正义并非必胜 。 我们有关正义必胜的理想能否实现 ,与所处社会制度有关 ,并需要进行许多系统结构重组的工作 。
经济伦理学有时被视为一种保守的理论 ,用以维持现有状况 ;有时又被认为对现有状况造成了冲突 ,因而被看作是一种激进的行动 。从理论上看 ,二者均非其本来面目 。 决定其奋斗目标的惟一标准是客观现实 。 哪里存在不道德的现象 、制度与行为 ,经济伦理学就在哪里发挥效用 ,将其不道德的本质及其判别依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同时 ,它还对那些合乎道德标准的现象与行为提供必要的维护与支持,经济伦理学的最终目标既不是维持现状 ,也不是激烈的变革 ,而是对需要变革的方面和制度提出补救的办法 ,是对合乎道德的事物进行充分的保护 ,经济伦理学并非万应灵丹 ,只有当那些手握实权的关键人物采取恰当的行动之时 ,经济伦理学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除非获得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否则提高企业道德水平的目标将是一场空想 ,而对我们社会核心问题与原则的道德争鸣也只能是苍白无力的纸上谈兵 。
问题讨论
1.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立即回收全部特兰诺尔胶囊的行为是出于道德的驱使而发生的吗 ? 如果该公司在问题查清之前持观望态度,或是在其他地区出现类似事件之前只回收芝加哥地区的药品 ,这些行为是否合乎伦理要求呢 ? 请对你的回答进行解释 。
2.什么是“企业非道德性的神话” ? 这种观念的合理性 、局限性如何体现 ? 你以前接触过相似的看法或事例吗 ? 如果有 ,请具体描述。
3.经营活动所预先假定的一些道德价值理念是什么 ? 如果没有这些假没 ,经营活动能否实现 ? 请具体加以解释 。
4.由谁决定企业的职责与使命 ? 这种决定是明确的还是含蓄的 ? 请具体加以解释 。
5.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就能够使其行为合乎道德的要求 ? 为什么 ?
6.名词解释 :伦理学 、道德 、描述性伦理学 、规范性伦理学 、元伦理学 、决疑法 、经济伦理学 。
7.请解释公司成员个体行为的状况如何受到公司道德状态以及公司存在于美国自由企业制度中这一事实所影响 。
8.经济伦理学中是否存在超伦理性问题 ? 如果有 ,请举出一些例子 。 如果没有 ,请说明理由 。
9.以是否使美国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革为标准对经济伦理学评价与判断是否恰当呢 ? 请说明理由 。
10.在矿井安全事故的案例中 ,矿井经理的行为是否从任何角度讲都是违背道德准则的 ? 请解释 。
11.在矿井安全事故的案例中 ,如果有人事先预计将有八人以上的志愿者会在此次救援工作中失去生命 ,那么招募志愿者的行为是否仍然符合道德要求呢 ? 请说明是或不是的理由 。
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逻辑
第二章 传统道德与伦理相对论
一个有关海外采购的案例研究
玛丽・汤普森是一家跨国公司的副总裁兼战略规划部主管 ,该公司的总部设在美国 ,她长期以来一直坚持这样的信条 :入乡随俗 。 但是最近几年她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信念 。 1990 年 ,公司原打算在南非开办一个制造分部 ,但是由于南非政府大力推行种族隔离和歧视黑人的法律与政策 ,使得这一方案最终搁浅 。 摆在玛丽面前的有三种选择 :第一 ,公司可从中国购买价格非常低廉的纺织品 ,然而据她了解这些纺织品有可能来自于一个劳改工厂 ;第二 ,公司可从巴基斯坦直接购买成衣 ,但她又接到消息称这些成衣由童工生产 ,其中主要是十四岁以下的女孩 。 她所面临的最后一个选择是在沙特阿拉伯开办工厂 ,但同时又有人提醒她不要安排妇女任行政职务 ,因为在沙特阿拉伯妇女社会地位较低 ,她们的权威得不到尊重 。 对于玛丽来讲 ,究竟是采用美国的价值观念作判断对错的标准 ,还是简单谋求以最优价格购买最好的产品 ,而不去考虑其制造者与生产过程 ? 归根结底,她应当以何种标准对他人行为的道德性进行评判呢 ?
在包括企业经营活动在内的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许多人认为道德完全是个人性的 ,每个人都有有自己的道德观念 ,不应当将自己的看法强加给别人 。 根据这一观念 ,每个人都有权维护个人的道德理念 。 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循法律 ,而在此范围之外 ,人们只受到个人良知的约束 ,许多人强调对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的充分适应性 ,他们认为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各自的特色文化 ,都有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不同标准 。 在国家与文化之间不存在优劣的差异 。 如果一个人到不同的文化氛围中从事经营活动 ,他就必须接受当地的习俗与行为方式 ,如果某个社会中行贿受贿是普遍的现象 ,那么在经营中采用这种手段则是恰当的 。 那种将本国道德看得高人一筹 ,或是不分国别场合地固执坚持本国道德的行为 ,则被视为是傲慢自负的表现 。
这种看法是伦理道德相对论的普遍形式 ,值得人们关注 。 伦理道德是一种单纯的个人选择吗 ? 这是否是由文化所决定的 ? 那种认为存在着对于所有人 、所有时期普遍适用的道德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 本章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
道德发展的不同层次
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 rence Kohlberg )针对道德发展的课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的观点 。他的理论成果源于对大量个人道德发展实际体验的收集与归纳 ,因此他的观点 ,至少在一般理论框架方面得到了各界的广泛认同 ,科尔伯格将个人道德发展水平明确划分为三个层次 。 并非每个人都能达到第三个层次 ,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永远保持在第三个层次行动 。 绝大多数人的行为是在不同层次间来回转换 。 然而这种层次划分是个人道德发展过程所特有的 ,因此是一种相当方便的进行分类的方法 。
科尔伯格在此基础上又将每一层次进一步划分为两个阶段 。 他将第一个发展层次行称为前传统层次 (preconventional level) 。 当婴儿开始成长时 ,他们必然要经过一个对道德无知无识的时期 。 在这个道德发展第一层次的第一个阶段 ,他们修正自身行为的动机是对惩罚的反应 。 蹒跚学步的小孩无法体会道德角度对与错的概念 ,但是他们不久就认识到 ,如果用粉笔在起居室的墙上写字就会挨骂或受到其他处罚 。 这种努力避免与该行为相联系的责骂或其他处罚的愿望 ,成为约束他们不在墙上乱画的内在力量 ,在这一层次的第二个阶段 ,孩子们出于对获得奖励的渴望 。 他们希望得到父母的夸奖 ,他们的行为目标是获得最大程度的愉悦感 ,尽管这一内在驱力是在不知不觉中发挥作用的 。 这种对于惩罚与奖励的反应教给孩子们懂得哪些行为是得到允许的 ,而另外一些则是别人所不愿见到的 。 他们因而明白了应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但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遵守一种规则 ,或是因为某种行为正确才从事它 ,他们对于道德的概念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体会 。
我们所有人都会对快乐 、痛苦 、奖励和惩罚作出某种程度的反应 。 可见 ,我们的行为经常处于道德发展的第一个层次 。
科尔伯格将道德发展的第二个层次称为传统层次 (conventionallevel) 。 在这一层次发挥作用的是传统角色遵从 (conventional role-conformity)的道德 ,他将第二层次第一阶段称为“好男孩乖女孩道德”阶段 。 在这个阶段 ,个人行为的内驱力主要来于父母或同伴的期望 。 我们遵循来自于家庭 、学校或教堂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 此时行为的动机比第一层次时更为复杂 ——— 我们开始理解道德标准与规则 。 我们学习一个好男孩或乖女孩应当采用的行为方式 。 那些来自于家庭 ,学校或同伴的行为准则未必是完全一致的 ,一般来讲 ,在一个同质的社会中 ,这些准则之间一致的程度更高 ,这一点在传统性强的社会中同样可以体现 。 然而不论在何种环境中 ,我们所接受的道德都是来自于他人 。 我们扮演着孩子 、儿童 、学生等各种角色 ,我们逐渐了解了角色中所孕含的他人的期望 。 传统角色遵从在其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对同伴 、父母或其他个人和群体期望的反应 。 而在第二个阶段 ,则逐步演变为对所处社会各项法律的遵从 。 科尔伯格科之为“法律与指令”阶段 。 个人的文化适应性不断加强 ,他们明白一个好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与行为方式 ,他们扮演着各自所承担的社会角色 ,遵循该角色所涉及的各种规则 。
绝大多数成年人都处于对道德无条件遵循的层次 ,许多人从未达到过更高水平 。 而这一层次的行为占去我们一生的大部分时间 。杀人是不对的 ,说谎是不对的 ,偷盗是不对的 ,为什么 ? 因为每个人都这样认为 。 尽管以法律约束所有说谎行为是不现实的 ,但是在关键场合说谎就是违法行为 (例如伪证罪 ) ,而杀人和偷盗也同样违背了法律 。
许多人无法达到道德发展的第三层次 ,但是有一些人做到了 。这也是最后我们感兴趣的层次 ,科尔伯格将第三个发展层次称为“后传统 性 ,自 主 性 或 原 则 性 层 次” ( postconventional , autonomous orprincipled level) 。 在这一层次发挥作用的是自我实际接受的道德原则 。 我们之所以接受某种道德原则 ,不是因为社会公认其正确和应当接受 ,而是因为我们确实了解了该道德原则正确的真实内含与现实依据 。 这个层次的第一个阶段是“个人权利与契约”阶段 ,我们在个人权利和共同协议的基础上谈论和理解道德 。 在第三层的最后一个阶段 ,人们可以对指导自身的行为的道德准则进行理性的分析与阐释 ,他们对道德充分认同并以其指导行为 ,这并非源于对奖励或惩罚的反应 ,也不是来自他人的灌输 ,惟一的原因是他们领会了为什么道德对其进行约束 。 社会道德的普遍确立只能通过社会成员的内在约束 ,而绝非外力强制所能达到的结果 。
第三个发展层次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 ,是因为在这个层次我们对于自身一贯坚持的道德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了各种问题 。 许多人对社会道德是无条件的接受 ,但也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社会所推崇的正确的行为真的正确吗 ? 社会大众会不会产生错误观念呢 ? 我为什么要接受父母关于善与恶的评判标准 ? 我为什么要遵循立法者所确立的对与错的规范 ? 他们不能人为地定某种行为对或错的本质 ,如果他们能 ,为什么我不可以 ? 如果没有人能这样做 ,那么一定存着判断某种行为是对是错的客观依据 ,而这些依据又是什么呢 ?
这些都是伦理学需要解答的问题 ,而伦理学理论也正是在第三个层次发挥着效用 ,当然 ,一般来说 ,传统道德所判定的不道德行为确实是违背道德的 。 第二与第三层次之间的差异并不表现在内容上,而是主要体现于判定某种行为对或错的依据与理由上 。
科尔伯格关于道德发展三层次的理论描述帮助我们对企业伦理学有了更充分的认识 。 我们在前面曾经提到过 ,一些经营者宣称自己只遵守法律而不考虑道德标准 ,因为后者缺乏共性 。 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处于第二个道德发展层次 ,从这个角度看 ,大多数企业活动符含道德标准 ,而另有一些则不太恰当 。 经营者有可能只是简单地接受各种道德标准 ,但也可能提出一些问题 :这些标准是否应当被遵守 ? 是否其中包括了一些实际并不恰当的内容 ? 是否还有其他应当采取的而在道德中有所遗漏的行为 ?
曾经有一个时期 ,美国南方各州中绝大多数人接受和支持奴隶制度 。 现在这种制度已被社会公认为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 然而根据当时南方各州所推行的道德 ,这种奴隶制度则是合乎道德的 。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 ,如果有人处于科尔伯格所描述的第三个道德发展层次 ,那么他对奴隶制度的看法将与现代的普通观念不谋而合 。 事实上 ,当时确实有许多人对此持否定态度 ,尽管这是当时公认传统道德的组成部分 。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当我们谈到道德时 ,主要是对正确与错误 、好与坏所作出的评判 。 这种评判包含三个主要特征 :
・首先 ,关于某种行为正确或错误所做的评判具有广泛适用性 。如果某种行为对我来讲是正确的 ,那么在同样条件下该行为对其他任何人都是正确的 。 如果某种行为对你来讲是错误的 ,那么它在相似情况下对其他任何人也是错误的 。 古代人针对这种广泛性的表述是:“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 。 道德反对杀人 ,宣称对于任何人来讲 ,杀害他人都是错误的 ,其普遍性就体现在它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 。
・第二 ,道德评判非常重要 ,甚至凌驾于其他任何标准之上 。 我们有时会在道德的约束下 ,采取一些并非心甘情愿的行动 。 古人云 :有所不为 ,有所必为 。 举例来说 ,偷盗是错误的行为 ,即使我们有这种愿望也必须克制 。 当我们说有道义去采取某一行动 ,这意味着我们肩负着必须如此的责任 。 个人得失好恶 、甚至法律规定都无法与道义上的责任相提并论 。
・符合道德行为会受到道德赞扬 ,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道德指责 。 如果我们认为某个人在商业交易中采取了违背道德的手段 ,这就意味着从道德角度来讲 ,我们完全有理由对其加以指责和鄙视 。比如说 ,行贿是不道德的行为 ,那些行贿受贿者理应受到各方指责和道义上的惩戒 。
有关道德的词汇十分丰富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方式和事物 。如果我们能够将众多词的各种用途加以正确区别 ,就可以更加清晰地表达我们的看法与观点 。 对于个人 、行为 、经济制度 ,社会体制以及经营活动 ,我们都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评价 。 实际上这种评价所包含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 ,尽管其实质内容都是对道德法令或道德的违背或遵从 。
当人们评价某个人的道德素质高或低时 ,所包含的意思是多种多样的 ,很难搞清其真正想要表达的含义是什么 ,首先 ,如果一个人习惯性地以个人良知指导自身行为 ,这个人就可能被看作道德素质高的人士 ,我们可以根据他的行为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与其个人良知发生冲突的频率 ,来对其进行道德素质高或低的评价 。 在这里 ,我们评价某个人道德素质高的真实含义 ,是指他坚持以自身的善恶标准约束自己 ,不断朝着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方向努力 ,而真诚成为了道德的核心内容 。 因为我们对自己的道德标准心知肚明 ,对他人良知的内含则不可捉摸 。 因而难以判断他人的行动是否与其道德标准保持一致 ,是否体现了其一贯遵循的信仰 。
其次 ,如果某些行为被公认为违背了道德 ,那么一个行为举止循规蹈矩 ,事事遵从道德要求 ,从来不做违誓之事的人 ,则被视为是具有很高道德素质的人士 。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 ,对道德素质高低评价的标准是前两者的结合 。 一个人不仅要遵照道德法规的要求规范个人行为 ,而且其动机还必须出于对道德内容的充分理解 。 换句话说一个人必须以自身道德标准指导个人行为 ,同时又能确保自身标准能够对对与错作出正确的判断 。 这种标准是有德之士追求的理想境界 ,这也是为社会所充分推崇的 。 但是我们谁也无法保证对于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有了完全的认识和把握 。 人难免犯错误 ,我们所能做的只有在进行对与错的判断时尽可能的客观谨慎 ,并以之指导自身行为 。 我们的行为必须遵循个人的道德标准 ,同时力求个人标准的客观完善 。
“认为正确”与“实际正确”之间并非完全重合 ,对两者进行的恰当区分是非常重要的 。 主观正确或错误行为与客观正确或错误行为的概念可以充分体现这种区分 。 从道德的角度看 ,我们评判的对象是各种行为而非个人 。 如果某人认为某种行为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主观上正确的 ,如果某种行为遵循了道德的要求 ,则这种行为是客观上正确的 。
如果我认为说真话是正确的 ,而实际上它确实是正确的 ,因而可以得出结论 :说真话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正确的 。 一种行为有可能在主观上正确而在客观上错误 。 举例来说 ,假设我对行贿受贿的道德本质产生错误认识 ,会认为受贿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即使这种行为实际上(客观上)是违背道德的 。 与之相反 ,一种行为也可能在主观上错误而在客观上正确 。 这同样源于个人对行为道德性认识的偏差 。 假设我从一个盒子中取走了糖果并认为自己在偷窃 ,然而事实上这些糖果是一种展示品 ,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品尝 。 我在客观上并没有偷窃 ,即使我在主观上产生了负罪感 。 最后 ,一种行为可能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错误的 ,比如说 ,我认为行贿受贿是错误的,而事实上它也确实是错误的行为 。
道德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关于人们行为的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第一人称的形式 (first person level) ,即人们不但希望对行为进行评判 ,而且有遵照道德标准的意愿 ;二是第三人称的形式 ,即人们希望从客观角度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判 ,但不愿或无法得知他人在采取某种行动时的主观状态 。
由于很难对他人的主观意愿和内心活动进行准确把握和评判 ,因而造成一些人不愿评判他人的行为 。 事实上 ,这是两回事 。 我们可以对希特勒的累累罪行进行评价 ,而不必了解他在从事或命令他人从事罪恶行径时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 。 态度与动机确实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方面 ,但是许多行为的动机可以通过典型事例或经验加以推断 ,可以从道德角度加以评价 ,这也是我们通常用于评判诸如偷盗 、贿赂 、谋杀或欺诈等行为的方法 。 很明显 ,当我们评价一个经济制度或经营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时 ,同样不必探讨其参与者的看法与动机 。
一些人对他人行为采取容忍态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因为每个人在进行道德评判时都难免犯错误 ;因为我们有时会将客观上错误的行为误认为是正确 ;因为人们在道德评价上难以达成共识 ;以及在多元的社会中 ,传统道德的标准有时并不明确 。 他们不但拒绝评价其他人甚至也不愿评价自己的行为 。 由于找不到判断事物行为对与错的理由和依据 ,他们因而持有这种观点 :“客观道德根本不存在”或“道德是完全主观性的” 。 他们认为只要按照自己的标准行事 ,他们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其他人可能采取截然不同的行为而同样符合道德要求 ,只要他们有这种自信) ,这种观点将主观过失责任与客观过失责任混为一谈 ,从而否定了道德评判的客观性 ;它宣称只要是人们认为合乎道德的就是合乎道德的 。 这也就否定了道德普遍性的特征 。 这种观点就是所谓的“伦理相对论” 。
描述性的伦理相对论
在人类学和社会学著作中都提及这样一个事实 :不同文化条件下的人或是相同文化条件下的不同人 ,对于特定事物的道德评价是千差万别的 。 古希腊人认为杀婴并不违背道德 ,而这在我们看来是伤天害理 。 我们社会中的一些人认为流产是不道德行为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合情合理 。 这些差异是文化相对论的典型体现 ,而我们必须对描述性的文化相对论与规范性的伦理相对论加以区分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对于个人以及特定社会都可以适用 。
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某一社会得到肯定 ,而在另一时期另一社会则遭到指责 ;人们在同一社会同一时期所持道德观念也彼此不同 。这些事实除了说明差异确实存在之外 ,无法令我们得到关于文化或社会的任何结论 。 假设一个班级中的二十三名学生同时做一道算术题 。 如果每名学生都得出了彼此不同的答案 ,那么根据我们的数学常识 ,我们可以肯定最多有一名学生的答案是正确的 ,(当然也可能所有答案都是错误的) 。 然而如果我们基于这种差异得出该问题没有正确答案的结论 ,那就大错特错了 。
人类学与社会学提供了用以参考和解释的数据 。 从不同社会间道德评价观念的差异入手 ,我们可以对这种差异的程度与基础加以探究和了解 。 实际上对一致程度的调查更有意思 ,可以肯定的说 ,对于一致性以及差异性都必须进行研究和解释 。
对于某一特定行为或现象的道德评价千差万别 ,这可能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两个社会道德原则间的差异可能是本质上的 ,也可能存在于其他层次 。 举例来说 ,两个社会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对社会繁荣发展起推动作用的行为合乎道德 ,反之阻碍社会发展的行为则是违背道德的 。 然而假如其中一个社会所处自然环境气候温暖 ,水源充足 ,而另一个社会则气候寒冷 ,水资源短缺 ,则两个社会对于衣着以及水资源的使用等方面的看法将是截然不同的 。 同样,一个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国家与另一个男女比例大致相当的国家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认识也必然存在差异 。 可见 ,不同的环境条件是造成行为评判标准差异的原因之一 。 一个社会的实际信仰同样会对此产生影响 。 信仰火山之神的社会将活人作为祭品 ,这种行为在他们看来是合乎道德的 ——— 以此为代价获得更高层次权威的力量来维持社会的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 而对于另一个不信奉火山之神的社会来讲 ,这种活祭行为既没有必要 ,也无法从道德角度进行合理解释 。 实际信仰对任何社会来说 ,都是构成其道德的重要因素 ,信仰的不同将直接导致道德评判标准的差异 。
有些社会的信仰是错误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 ,所有社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一问题 。 然而绝大多数社会都认识到 ,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前进 ,他们对于客观现实有了愈来愈多的了解与掌握 。 一个社会可能在对现实的认识上发生误差 ,同样地 ,它也可能确立错误的道德评判标准 。 从历史上看 ,某个社会的成员经常会认为该社会一个或多个道德信仰是错误的 。 从理论上无法解释 ,为什么其他社会的成员无法对该社会作出相似的评价 ,而他们的评价同样只限于自身 。
描述性跨文化相对论(descriptive transcultural relativism )展现了文化间的差异 。 在一些情况下 ,这种文化间的差异无法用正确或错误、更好或更差等等词汇简单描述 。 每种文化都有自身独特的语言 ,有的复杂 ,有的简单 。 然而绝对地评价一种语言优于另一种语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 同样地 ,尽管两种文化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诸般不同 。 它们仍应被视为彼此平等 ,具有同样的地位与价值 。
人类学家关于原始氏族以及外国文化条件下道德的描述 ,其精确性遭到许多人的质疑 。 他们认为这种描述完全是人类学家将个人对道德种类划分所持的观点强加于人 ,从而造成了对陌生现象的错误解释 。 然而确实存在许多明显的例子 :如前文所述 ,古希腊人认为杀婴是道德所允许的 ,这与我们的立场完全相反 ;还有 ,在美国内战爆发前 ,南方各州公认奴隶制度是合乎道德的 ,与此同时北方各州则持对立的态度 。 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否体现了道德的相对性呢 ? 描述性文化相对论中是否暗含有规范性论理相对论的观念呢 ?
规范性伦理相对论
规范伦理相对论的观点认为 :当任意两种文化或个体之间在对某一行为的道德评判上发生矛盾或差异时 ,两种观念可能都是正确的 。 这也说是说 ,一种行为对于某个人或某个社会是正确的 ,而同样的行为 ,同样的方式对于另一个人另一个社会来讲则是错误的 ,两种判断都非常合理 。 这种观点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呢 ? 第一种解释认为,两种相互矛盾的道德评价之间不存在对与错的关系 ,因为人们本来就不是以对或错作为自身评判的标准 ,这种判断只是一种主观认识和感觉 。 这种解释是从元伦理学条件下道德语言与逻辑性的角度对规范性伦理相对论加以说明 。 第二种解释则认为对与错的道德判断取决于文化基础 ,对道德跨文化的评判因而无法进行 ,这与评价一种语言是否优于另一种语言一样毫无意义 。 坚持这种看法的人宣称文化相对论在道德领域与在其他文化领域同样适用 ,他们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对规范性伦理相对论加以阐释 。 第三种解释则认为我们不应评价两种判断孰对孰错是因为我们缺少进行评判的标准 。 也许一种行为是对的 ,而另一种行为是错的 ,但是因为我们无法加以证明 ,因此更妥善 ,更谨慎的处理方式是不去探究其对错关系 。
以上这些关于伦理相对论的解释引起了一些人的关注 ,因为他们直接面对着这样一个问题 :在海外从事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哪一种道德 ? 是本国的还是东道国的 ? 所有针对伦理相对论的解释都认为在道德差异化与平等性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 而在文化相对论与规范性伦理相对论之间相互联系的关键环节是一种关于道德的理论或观念 。
然而 ,有关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几种明确解释都经不起仔细推敲 。 就拿第一种观点来说 ,它认为道德评判无分真伪 ,无分对错 ,因为这种评判只是主观体会或感情的表现 。 从这一观点推出的结论会与大多数人的道德体验大相经庭 。 举例来说 ,根据这一观点 ,认为偷盗行为违背道德的评价根本不是对偷盗行为的判断 ,它只不过是评价者对偷盗行为主观感觉的外在表达 。 假设 B 偷走了 A 的皮夹 ,A对此非常不满 , 认为 B 的行为违背了道德 : B 的回答是他对于偷走 A 的皮夹并未感到内疚与负罪感 ,这样 ,根据 B 的感觉 ,他的行为合乎道德 。 两个人都在讨论自己的感受而没有讨论 B 偷盗 A 皮夹的行为 ,他们的各自反应存在差异非常正常 。 两个人都在表达个人的感情 ,一旦这种感情不同二者之间在认识上就存在差异 。 有人将这种观点加以完善 ,认为当一个人在进行道德判断时不但表达个人感受 ,同时还认为别人应当有同样的体会 。 这种观点似乎比前一者完善 ,实际上并无多大起色 。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情感 。 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他人按自己的方式思考 ,其结果仍然是每个人都在讨论有关自己的事 ,而没有人对该行为作出评判 。
基于这一观点的另一个推论是 :人们之间不会在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评判时产生对立 。 如果一种道德评判只是我个人的看法 、个人的反应或个人情感的表达方式 ,那么当别人所表达的情感与我不同时 ,只能说明我们拥有不同的情感或不同的情感表达形式 。 而情感之间没有对或错的差别 ,因此我们不会进行谁对谁错 ,谁真谁伪的争论 ,我们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方面的对立 。
由此产生的第三个推论是人们在进行道德评判时绝对不会犯错 。 这是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今天对一种行为持否定态度 ,而明天又对其持肯定态度的话 ,他就表达了不同的情感 ,而两种情感是完全对立的 。 他在两种情况下的表述都是不客观的 ,因而就无所谓对与错 ,其评判也不可能发生错误 。
最后一个推论是人们可以通过表达一种不同的情感来改变某一行为的道德性质 ,如果道德评判只是一种情感就可以改变该行为的道德性质 。
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四种推论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体验大相径庭,因为人们确实在对各种行为作出评判 ——— 至少他们是打算这样做的 。 他们发现在一些情况下确实会就某种行为的道德评判与他人发生矛盾 。 人们确实会改变看法 ,经常会发现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导致对某一行为的认识昨是而今非 。 没有任何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说服我们放弃这些日常体验 ,我们所得到的只有一种设想道德评判应当如何进行的理论 。 然而我们为什么要接受这一理论呢 ? 在进行道德评判时 ,我们确实表达了自身的道德感受 ,我们确实希望别人对该行为具有自身相似的体会 ,但这并非我们行为的全部 。 我们还要对行为进行判断 ,与那些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发生冲突 ,诸如此类 。
下面再讨论人们对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第二种解释 。 这种观点认为 ,道德评判是以文化为基础的 。 也就是说 ,一个社会公认某种行为是正确的 ,而相同的行为却被另一个社会视为异端 。 该行为存在的文化背景不同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 发生在某个社会中的暴行可以被另一个社会视为善举 。 举例来说 ,在一些社会中存在这样的习俗 ,即让上年纪的老人离开社会 ,孤独地逝去 ,这被许多旁观者看成大逆不道 ,因为在他们的社会中所推崇的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精心照料 ,以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 。 两种习俗都被当作对老年人表示尊敬的方式 ,尽管这两种方式截然不同 。 然而通过这个例子所体现的并非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内容 ,而只是同一道德标准(尊敬老人)在实际中的不同表现 。
对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另一种解释则认为 ,对于每个社会来讲 ,符合道德的行为就是社会公认为正确的行为 。 从这个角度看 ,合乎道德就是为社会所接受 。 从而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 ,即两个社会之间,在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评判的问题上不会存在对立 ,因为是否合乎道德对两个社会来讲具有不同的含义 。 如果 A 社会的一个成员判定某种行为合乎道德 ,他就可以推而广之地认为所处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会抱有同感 。 如果 B 社会的一个成员对同样的行为判定为违背道德 ,他也可以由已度人地推断出所处社会其他成员必然对此心有戚戚 。 如果他们的思维方式是正确的 ,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可能有任何社会成员会对其所处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评判结果抱有异议 。 也就是说 ,当我们说某种行为违背了道德时 ,真正的含义是我们的社会认为它违背道德 ;如果实际社会对该行为的评判是合乎道德的 ,那么一定是我们个人的评判过程出现了差错 。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有关事件的看法有时会与其他社会成员不一致,而不同社会之间也经常会在某种道德事件上发生认识上的冲突 。可见 ,与坚持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行为相比 ,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对其内容加以批判和否定 。一些文化在饮食口味上也存在差异 ,我们缺乏对此进行对与错判断的依据 ——— 实际上也没有这么做的必要 。 举例来说 ,在一种文化中水煮食物大受欢迎 ,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则无人问津 。 没关系 ,每一种饮食习惯都可以合理地存在 ,彼此之间不会互相妨碍或伤害 。如果一个人喜欢吃巧克力冰激凌 ,而另一个人对巧克力口味深恶痛绝而对香草冰激凌情有独钟 ,他们的偏好同样没有谁错谁对 ,文化差异与个人差异是现实存在的 ,没有依据也没有必要区分其中的对错真伪 。 道德范畴又何尝不是如此 。
源自于人们道德体验的观点认为 ,我们确实在对行为进行是否合乎道德的评判 ,在进行这种评判时 ,我们所依据的是行为的特质而非自身的感受 。 这种观点还认为 ,人们对于道德课题的认识确实存在分歧 。 他们正在进行真与伪 、对与错的评判 ,如果这种行为遭到否认,会引起他们内心的不满 。 他们的看法并不足以证明其论证过程的合理 ,然而除了理论推导之外 ,他们还要求提供更多依据来证明他们确实犯了错误 。
人们在进行道德评判时是如何认识自己的行为的 ? 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审视可以使我们部分地了解道德分歧产生的原因 。 举例来说,当一个人判定谋杀行为违背道德时 ,他的意思是这种行为对于任何人都是违背道德的 ,而不是只局限于他本人 。 他的评判也不是只针对其所处社会的成员 ,谋杀行为无论在他的国家还是在其他任何国家都是违背道德的 ,这是不以人或国家意志为转移的 。 可见 ,他在进行道德评判时 ,其评判依据是该行为的本质 ,因而他的观点也具备了普遍意义 。 这就是他评价谋杀行为违背道德的真实含义 :任何人都不应当采取这种行为 ,任何人采取这种行为都是错误的 。
一个社会可能只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其原因可能是对其他社会的忽略 ,也可能是认为其他人都是不开化的愚民 ,不值一提 。 一个社会所辐射的范围会因为其对他人的看法而受到限制 。 然而即使是在这种社会中所进行的道德评判 ,其结果也仍然具有普遍意义 ,因为它适用于同一道德社区中的所有成员 。 如果一个人对道德社区的看法包括全部人类 ,那么道德评判就是以全人类的名义进行的 ;如果一个人对道德社区的看法包括动物 ,则评判结果对动物也同样适用 。
然而这并不是说因为人们的道德评判具有普遍意义 ,所以他们的结论就是正确的 ,同样不能简单地认为由于人们在道德评价上存在分歧 ,因而就有了区别对错的可能 。
伦理相对论的第三种解释认为 ,我们不应对道德课题的分歧进行对与错的评判是因为没有人能证明自己掌握着真理而他人执着于谬论 。 对于这类引起争论的课题没有办法进行准确的判断 。 根据这种观点 ,希望能为道德论辩的双方分出胜负的行为就显得过于自信了 。 我们充其量能够做到的 ,是对双方分歧进行讨论以确定是否我们的观点基于不同的事实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可以进而判断哪一方的事实是正确的 。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探究各自的信仰来对双方分歧进行评判 。 然而 ,如果最后发现我们的观点基于同一事实 ,而双方拥有同样的与道德无关的信仰 ,那么根据这种观点 ,我们在判断谁对错的问题上就真的束手无策了 。 这种观点所暗含的内容 ,是道德原理无分对错 ,也无法进行理性的解释 。 然而在现实中 ,道德原理经常得到人们理性的解释 ,而对道德课题分歧的理性探讨与感性分析同样常见 ,对于这种争论的审视是很有价值的 ,但无限夸大其效用的作法也是不足取的 。
如果以上对规范性伦理相对论的反驳成立 ,那么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 当然不是一个全面道德体系的出现 。 我们从不认为于某处存在一个全面道德体系正在等待人们去发现 。 事实上 ,所有道德评判都是可以和值得商榷的 ,只不过这种反驳并非一定成立 。 如果对于一种行为存在着完全对立的两种判断 ,则可以肯定其中必然有一方是错误的 。 而进行判断的依据是看哪一方的评判结果得到事实与舆论的最大支持 。 我们最终可能要依靠更高层次的 、抽象的道德原理 。 如果理论与事实发生冲突 ,我们只能寻找其他能够更好解释的替代理论 。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目前所有正在被研究的理论中没有一种是充分完善和令人满意的 。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只有更加努力的工作 ,而不能简单地因为没有发现而否认完善理论的存在 。我们需要继续不断地探索 ,谋求不断完善 ,我们还要对目前的成果不断加以运用 ,尽管它不太完善 。
道德绝对论
作为伦理相对论替代者之一的是道德绝对论 。 这种观点认为存在着适用于任何时间和空间的永恒道德理念与信条 。 道德绝对论同样也存在不同流派 。 举例来说 ,一些绝对论者认为道德的一般性原理是绝对的 ,但是当其应用于不同的环境时 ,某些低层次的具体标准可以存在差别 。 而另外一些更加极端的绝对论者则宣称 :所有道德标准 ,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完全相同的 。 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第三者观点 ,它认为一般道德原理与道德标准无论何时何地都是相同的 ,但这些标准的例外情况也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的 。坚持道德基本原理普遍性与永恒性的观点 ,与坚持个人对道德本质有明确了解的观点之间存在差别 。 一个人可能主张存在永恒的道德原理 ,而对其具体内容一窍不通 :或者是他具备许多基本原理相似的道德知识 ,却又随时乐于和准备对一些不够严谨的内容随时加以修正 。
还有一种道德绝对论的替代理论 ,但又不能划入绝对论的范畴 。这种观点认为道德并非恒久不变的 。 人类是出于对人类社会及其成员的生活方式进行调整与控制的目的才建立了各种道德 。 这些道德帮助人们融洽地共同生活 、遵守共同接受的理性客观的规则 。 与道德绝对论不同的是 ,这种观点不需要宣称一些终极永恒的道德原则存在于某处 ——— 比如说上帝的心中 。 他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伦理学所追寻理想境界的具体表述 。 他们乐于考察研究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所提出和建立的各种道德准则及伦理学理论 ,从而找出其中最经得起理性检验 ,对自身最有裨益以及与自身所追寻价值理念最相符合的部分 。 他们不但借鉴了前人的成果 ,同时也能从他人的失败中吸取教训 。 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一步探讨这种理论 ,列举出历史上建立道德的一些成功方式 ,同时对当前我们社会中所采用的道德论辩类型进行描述 。
道德多元论
美国社会具有各样性 ,是各种各样文化和传统的混合体 ,因而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这其中不仅包括文化 ,也同样涉及道德的范畴 。
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道德多元论划分为四种层次 :激进的道德多元论 、道德原理多元论 、道德实践多元论以及自我实现多元论 。 激进道德多元论认为人们对道德的看法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 ,包括对正确和错误内含的理解 ,以及对行为正确或错误的评价等方面 。然而 ,如果人们怀有彼此截然不同的道德观念则无法构成统一的社会 。 因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一个群体对特定的基础性原则和理念的共同认同 。 举例来说 ,最基本的要求是对生命存在价值的共识 ,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生活方式的尊重 。 以及对人与人之间差异的接受并因此不去干涉彼此行为 。 假如有人对自己的生死并不介怀 ,并认为自己在道义上有杀死别人的义务 ,要说服他放弃这一信仰恐怕很难 ,但可以肯定的是 ,这种人的存在只会对社会的分解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 由于道德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 ,因此一个社会的道德必须为社会成员所共享 ,而不是各种对立信条的多元化混合体 。 除此之外 ,道德多元论的另外三种观点在社会现实中都有实际的体现 。
一个社会中道德原理的多元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可调合的分散性 。 这种在道德原理层次的多元论与具体道德内容的社会一致性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 人们用以评价道德现象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 ,但具体评价的结果却是殊途同归 ,不谋而合 。 举例来说 ,我们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杀害他人的行为是错误的 。 其中一些处于道德习惯性遵从阶段的成员不会去探究其之所以得此评价的原因 ;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行为的错误在于它违背了上帝的意愿 ,还有一些人的评判依据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人类的尊严 ;可能还有人是出于其对整体社会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虑而得出这一结论 。 每一种评判都包含着不同的道德原理 。 道德原理依据的差异性与道德评判结果的同一性和谐共生 。
对于具体的行为 ,其中一些引发了人们许多不同的看法 。 这种道德实践多元论可能源于道德原理的差异 ,也可能源于事实或对事实感知的差异 。 即使在基本原理上达到共识 ,也不能确保实现所有道德课题的明晰化 。 在一个变化 、活跃和不断发展的社会中 ,尽管人们一致认同有助于社会存在和发展作为道德评判的基本标准 ,也仍然为道德分歧的产生留有特定的空间 。 新的实践活动被保守人士视为对社会稳定的巨大威胁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保证社会活力的必要手段 。
道德多元论的第四种流派是自我实现多元论 。 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 ,社会成员只需要遵循那些基本的道德标准 ,除此之外 ,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价值理念与生活方式 。 因为根据一些人的观点 ,自我发展与实现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 ,因此这就构成了道德多元论的一种类型 。 与同质的社会类型相比 ,一个在基本道德框架内允许个人自我实现多样性存在的社会 ,能够对差异化表现出更大程度的容忍与按受 。
多元论与美国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 ,第三和第四种道德多元论在美国现实社会中均有体现 。这与规范性伦理相对论并不相同 ,它预先假定了在道德实践方面存在一个广泛的共同背景 。 我们所面临的道德实践的多样性往往使我们忽略了其中的共通之处 :对人类的尊重 ,对真理的尊重以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而正是这些共性的内容确保美国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的进行 。 道德多元论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制订法律推行共同的道德标准 ,界定信仰自由的范围 ,以及在某些重大社会问题引起道德争论时履行必要的裁决职能 。一些人在谈到经营活动中的道德时 ,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我应当遵循谁的道德范畴呢 ?”事实上这是一个误导性的问题 ,似乎每个人的道德都是彼此不同的 。 我们以个人良知指导自己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就是属于自己的 。 然而作为一种道德 ,其内容是具有普遍性的 。 即使是处于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 ,我们仍然遵循许多相同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 。 这些共有的理念和标准构成了社会的一般道德 。 它属于你 、属于我 、属于我们 ,它适用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 。 社会道德与法律 、生活习俗以及政治体系协调一致并对其加以巩固 。 严重的分歧和道德理念冲突需要通过公众讨论或立法加以解决 。 在事实真相被确认或解决问题的方法被制定出之前,社会上会出现各种对立的看法和意见 。 即使这种争论吸引了社会和公众的极大关注 ,也仍然是在公认的标准和习惯的背景下产生的 。 事实上 ,如果没有共同的标准和习惯 ,各种意见无从提起 ,争论也无法进行 。 当我或我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他人的道德指责时 ,我不能因为这是别人的道德看法不是我的观点而对此不屑一顾 。 道德标准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它适用于每一个人的行为 。 一旦违背 ,你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立即修正自身行为 ,要么准备遭受其他人的道义指责。
多元论与国际化经营
美国社会所出现的多元论思潮如果放到整个世界的总体情况中加以审视 ,那实在是沧海一粟 。 诚然 ,世界各国所遵循的道德规则与道德理念之间确实存在一些基础性的共通之处 。 举例来说 ,在任何一个国家 ,杀人行为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否则没有哪个社会能够长久存在 ;说谎与欺骗都被认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否则就不会有真诚互信的社会交往 ;每个社会都尊重和保护其成员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不是这样 ,则没有人能保护生活必需的物质产品 。 然而 ,由世界各国共同创建一个国际化或全球性社会的理想难以实现 ,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勉强维持的脆弱组织 。 世界各国确实希望组建更高层次仲裁机构来调整各国的行为 ,然而国家主权的观念使得实现这一目标的迫切程度大打折扣 。 举例来说 ,在国际层次上 ,法律往往难以扮演调解人和仲裁者的角色(而在一国范围内则可以实现) 。 因为缺乏为各国所公认的实体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 ,与同一社会内不同成员间的情况相比 ,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更加深刻 。 建立全世界每个公民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道德 ——— 在多元化本质的基础上建立普通适用的基本框架 ——— 仍然只是待实现的理想而非已存在的现实 。 尽管如此 ,各个社会已经为经营活动的国际化提供了充分便利与支持 。 同时 ,仍然存在大量问题急待解决 。 绝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 ,感受以及信仰仍然局限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 ,存在于个人道德的层次 。 他们对于在国际层次上各国所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看法还十分模糊 ,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很少有机会进行相关问题的思考 。 我们因而很难找到现成的答案 。 尽管如此 ,我们还是要列举出一些答案 。
首先 ,“入乡随俗”的观念并非普遍适用 。 在英国驾驶车辆必须左行 ,因为英国交通法规要求如此 。 很显然 ,旅居海外的人应当认真观察和学习当地的礼仪规范和其他风俗习惯 。 从这个角度看 ,“入乡”确实应当“随俗” 。 然而同样不容置疑的是 ,如果所在国奴隶制度、奴役制度以及种族隔离制度普遍存在并被写入法律 ,“入乡随俗”则成为掩耳盗铃的苍白借口 。 我们必须对各地习俗之间的差异进行区分 ——— 其中一部分与道德无关 ,比如究竟是在马路哪一侧驾车 ,而另一些则是违背道德的 ,或是我们可以明显感觉与道德要求不符的比如奴隶制度的实行 。 明知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仍然致力于此 ,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能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从伦理角度作出合理的解释 。 一个正直的个人或组织不仅要了解基本的道德原理 ,还必须接受它 ,运用它 ,以之作为行动的基础与指南 。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的层次 ,对“我应遵循谁的道德”这一问题的答案都是一致的 :我自己的 ,当然 ,这种道德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 ,并得到他人的认同 。
有人主张在海外经营的美国公司必须遵循自身一贯坚持的道德标准 ,而另有一些人则认为美国公司应将自身行为方式推广到全世界,因为美国的规范与标准是世界上唯一合理和公正的 。 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和不可融合的对立 。 世界上存在许多合乎伦理要求的经营方式 ,也有许多标准是公正合理的 ,美国的标准只是其中之一 。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 ,诸如奴隶制度这类行为 ,尽管在一些国家大行其道 、司空见惯 ,也仍然无法改变其本身不合理的性质 ,这些行为或现象是我们必须坚决抵制的 。
在回到本章开始时所提到的玛丽・汤普森的例子 。 她的公司已经认识到不应当遵循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 ,更不能对奴隶制度采取推动或支持的态度 。 因此 ,该公司不能利用奴隶或劳改人员制造产品,也不能购买这种产品 ,因为这种行为至少间接地促进了和支持了这一现象 。 尽管确定本公司购买的产品是否由劳改人员制造而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但却绝对不能轻易加以忽略 。 童工的问题更加复杂,即使是在美国 ,我们禁止使用童工并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也仍然有许多孩子在从事家庭杂务或投递报纸的工作 。 在农业社会中 ,孩子们必须帮助家里承担一部分田间工作 ,不同社会义务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 ,使得童工问题在有些方面不同于奴隶或劳改人员的使用 。 然而在一些社会中这二者不存在任何区别 。 研究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实际情况 ,收集和利用各方信息作为客观合理的判断 。 因为使用童工而阻碍其正常发育 、成长和教育的行为与使用劳改人员一般无二 ,从这个角度看 ,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要求的 。 妇女获得公平 、公正 、平等待遇同样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 然而不论当地风俗习惯如何 ,玛丽的公司也不能采取歧视妇女或侵犯其正当权益的行为 。 不同国家将道德标准转化为具体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 。 在前苏联 ,妇女们从事煤矿开采工作 ,而在美国则不存在这种现象 。 从这个对比中很难得出结论说哪个国家的妇女地位更高或是她们的权益获得了更大程度的尊重 。
建立伦理学理论的方式
在描述道德原理多元性的过程中 ,我们发现虽然人们公认杀人行为是违背道德的 ,他们却可能是基于不同的道德原理得出这一相同的结论 。 伦理学理论致力于实现一般道德评判行为的系统化 ,并建立和维护基本的道德原理 。
与日常生活其他方面相比 ,经营活动动中的绝大多数道德评判是基于一些公认的规则 :不要害人 ,不要杀人 ,说真话 。 既然如此 ,我们为什么还需要伦理学理论 ? 为什么仅仅依靠一般公认的规则是不够的 ?
这个问题的答案包括三方面内容 。 第一方面 :尽管一般规则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应付自如 ,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它无能无力的情况 。对于那些人们的道德直觉存在分歧的案例 ,对于包含几种相互冲突道德规则的案例 ,对于那些所遵循道德规则可能导致不道德行为的案例 ,我们应当如何作出评判呢 ? 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新鲜事物和现象是一般道德规则无法作出清晰解释的 。 我们应当如何对其加以评价呢 ? 在这种案例中 ,如果我们能够掌握一些对道德规则是否适用 、是否合乎道德进行评判的方法 ,那将是十分有益的 。 伦理学理论对判断行为对与错的理由加以解释 ,为疑难问题和有争议案例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决策模式 ,从而对以上问题作出了完美的回答 。 如果一个人掌握了伦理学理论就可以在理论指导下进行道德推理,这将有助于个人解决自身可能面临的复杂的道德课题 。 因此 ,学习伦理学理论的原因之一就是帮助道德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理念的明确化 ,帮助他们建立规范方式来思考分析道德课题 。
第二个方面 :对于一些常常作出道德评判的人来说 ,掌握道德推理的一些标准工具有助于他们向其他人阐释自己行为的依据及合理性 。 如果我们是某家企业的行政主管 。 在对某雇员进行聘用 、解雇或提升时 ,我们行为的公正性遭到质疑 。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被要求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 简单地以“我们认为这样做很公平”作为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 我们必须列举出种种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观点为自身行为进行辩护 ,而这就是道德推理的过程 。 如果掌握着伦理学理论,我们就可以轻松而高效地完成这一工作 。 有关道德讨论基本技巧的知识同样有助于我们以一种理智的方式参与到针对公司事务或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去 。 当然这要求我们具备提出和评价道德观点的知识和能力 。
第三个方面 :尽管传统道德是伦理学理论的出发点并获得广泛认同 ,却也并非总是正确的 。 如果我们所遵循的都是传统道德的标准与规则 ,那么如何对其正误进行客观的评判呢 ? 因此我们必须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对传统道德进行全面评价 ,必须有助于我们明确解释:为什么我们所接受的部分应当被接受 ,而应当对道德中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摒弃或修正 。 伦理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 从这个意义上讲 ,伦理学理论更多地体现了其批判性的特征 。 传统道德与伦理学理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 。 伦理学理论致力于对传统道德合理性的探讨 ,从而对其加以必要修正 。 人们则根据这一阐释过程的完善程度对伦理学理论进行评价 。 伦理学理论与道德之间动态的互动作用将持续存在 ,除非我们找到了二者关系的平衡点(哪怕是暂时性的) ,或是我们被强制要求在对理论内含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行为(尽管理论尚存缺陷 ,仍不完善) 。对于完善伦理学理论的探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 现有的所有理论中没有一个得到所有公众或哲学家的一致认同 。 在此 ,我们没有必要对于哲学发展史上产生的众多伦理体系进行逐一描述 。 有两种基本的道德推理方式贯穿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 。 第一种方式的依据是行为的后果 。 这种方式被称为“目的论方式” ,其代表性流派是后果主义 ,它主张以行为所造成后果作为评价行为对错的标准 。后果主义伦理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功利主义思想 ,我们将在下一章对此进行探讨 。
另一种基本方法称为道义主义方法 ,主张以义务作为道德划分的依据 ,认为义务独立于后果而存在 。 一种行为对或错是因为它具有特定的性质 ,或属于特定的种类 。 传统的犹大 ——— 基督的道德评价方式就是一种道义主义的观点 。 针对经济伦理学以及社会伦理学范畴所存在问题(例如福利制度政府行为道德以及法律道德等)进行了大量讨论 。 这些讨论的参与者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着实例主义的犹大 ——— 基督主义或是康德主义的方式 。 道义主义方式中所包含的是针对公平与权利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内容及其评判依据的思考 。而针对公平与公平以及各种权利 ——— 无论是人权 ,工人权利 ,还是妇女及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 ——— 的评判行为 ,不容质疑地渗透到整个美国社会之中 。
哲学家以及其他希望保持一贯性的人士往往只运用方式之一来解决问题 。 那些对伦理学抱有浓厚兴趣并以之作为理论性追寻目标的人们致力于建立自己的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疑难并确保其可以被充分阐释和理性论证 。 还有一些人希望将各种方式加以混合 ,因而有时被称为伦理多元论者 。 他们坚持一系列基本原理和方式 ,但同时又在其中融入其他原理和方式 。 举例来说 ,功利主义经常会遭到质疑,因为它无法对公平的概念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描述 。 因此一些哲学家在其功利主义伦理观中加入了道义主义的有关内容 。 这种混合方式虽然有其优势 ,但缺陷也同样明显 ,因为这些多元论者首先需要确定在何种情况下优先选择哪一种原理 。尽管哲学家们的观点之间存在分歧 ,现实生活仍要继续 。 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 ,具有普遍权威性的伦理学理论 ,我们只能选择目前相对最成熟的理论应用于实践 。 在我们的社会中 ,主要的道德观点基本上在前文中都有提及 。 我们所要做的 ,就是熟悉它们 ,了解如何运用它们并对其各自的优点与缺陷有客观全面的认识 。 我们的国家在很在大程度上缺乏将伦理观念和看法进行明确表达的能力 ,社会成员进行各种道德评判 ,坚持许多价值理念 ,而在对自身道德观点进行阐释和辩护方面 ,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接受过必要的训练 ,因而在对公共政策 ,社会问题以及经营行为进行讨论时无法准确充分地运用道德推理这一有效工具 。 而道德推理过程是经济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研究伦理学理论的过程中 ,我们还需要对道德体验的另两个方面加以关注 。 这就是道德品行与道德理想 。 越来越多哲学家强调道德的内容不只局限于道德与道德推理 ,他们的看法是正确的 。 道德中包括个人品行 ,这与个人性格紧密相关 ,正是性格特征决定了行为的类型 。 在特定情况下 ,所谓道德不仅仅包括传统道德或规则 ,还包括一个成熟个体所应具体的完善性格特征 。 这通常超出了道德规则的要求 ——— 它只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下限 。 毫无疑问 ,只有具有较高道德素质的人才能采用合乎道德的行为 ,因此道德品行是非常重要的 ,而诸如诚实 、友善以及道义上的勇敢这些美德都是应当大力提倡和发展的性格特征 。 这种主张与要求人们不要说谎 、偷窃 、谋杀或舞弊的观点是一致的 。 物极必反 ,将规则视为道德中唯一的重要内容 ,与坚持根本不存在规则的观点 ,在错误程度上并无二致 ,性格塑造与培养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 ,与道德推理的教育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
道德的理想状态经常被忽略 ,或是与道德义务和道德要求相混合 。 道德理想代表了一种人们追求的目标 ,即使目标没有实现 ,人们也不必承担违背道德的责任 。 英雄与道德典范的伟大之处正体现在他们对一般道德规则自发的不断超越 。 从道德角度看 ,我们都没有达到最大可能的道德水平 。 然而 ,我们不能因为它如此重要而将之等同于道德义务 。 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 ,我们经常评论某些行为“可以更好的完成” ,但我们并没有义务这样做 。 道德理想比道德义务包含更多的内容 。 在对个人或经营企业进行评判时 ,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要以道德理想作为标准看待其行为 ,而只能约束他们遵循道德的要求 ,不要触及道德的禁区 。
品德 、个性以及理想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很明显地适用于个人 。 然而它们是否同样适用于公司或经济体系的问题则引起了广泛争议 。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应当选择何种层次的道德标准作为指导和制订自身行为的准则 。唯一不存在争议的是 :只有对我们社会广泛运用的道德推理方式有了充分的了解与把握 ,我们才能理智而高效地参与到这类讨论中去 。
问题讨论
1.面对三种选择 ,玛丽・汤普森应当如何决策 ? 她是否还需要了解其他事实 ? 如果处于她的地位 ,你将如何决策 ? 请对你的决策依据加以解释 。
2.劳伦斯・科尔伯格将个人道德发展水平划分为三个层次 。 他还进一步将每个层次划分为两个阶段 。 请分别加以描述 。 他的观点与你有个人看法体会是否一致 ? 存在什么差异 ?
3.哲学性分析与思考发生在哪个层次 ? 为什么这个层次高于其他层次 ?
4.道德评判的三层主要特征是什么 ? 如果不具备这些特征 ,道德评判能否进行 ?
5.我们可以通过哪三个方面对个人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 这是否适用于自我评价 ?
6.某种行为的主观上或客观上正确”的说法所包含的真实含义是什么 ? 一种行为是否有可能在主观和客观上同时正确 ? 请加以解释 。 一种行为是否有可能在客观上正确而在主观上错误 ? 请分别举出一个例子 。
7. 名词解释 :描述性跨文化相对论 ,规范性伦理相对论 。
8. 不同文化对一种行为的道德性存在不同的看法 ,这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 试列举出其中主要的因素 ,并描述每种因素如何对道德评判造成影响 。
9. 认为道德评判不存在对与错区别的观点可以推出什么结论 ?这些推论与大多数人的实际体会是否一致 ? 你可从中得出什么结论?
10. 认为合乎道德意味着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可以推出什么结论 ? 这些推论与大多数人的实际体会是否一致 ? 你可从中得出什么结论 ?
11. 以上结论是否证明规范性伦理相对论是错误的 ? 请解释你的理由 。
12. 解释道德绝对论的含义 。 一个人是否在道德绝对论者和相对者之中必占其一 ? 如果不是 ,还存在什么选择 ?
13. 请对道德多元论的四个层次进行区分 ,并以每一层次的内容分别加以解释 。
14. 与全球层次情况相比 ,美国伦理多元论存在哪些差别 ? 这对于企业在国内或海外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影响 ?
15.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伦理学理论 ?
16. 传统道德与伦理学理论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
17. 请分别解释后果主义推理方式与道义主义推理方式的含义,并对二者加以区分 。
18. 犹大 ——— 基督方式是属于哪一种推理方式 ? 后果主义 ?道义主义 ? 康德主义 ? 功利主义 ?
19. 掌握伦理学理论的优势是什么 ?
第三章 实用与功利主义
一个飞机制造厂商的案例
某飞机生产商投入大笔资金开发出一种新型飞机 。 巨额投入使得公司财务背负了沉重的负担 。 如果不能尽快获得一些大额订单 ,这家厂商不得不关闭部分工厂 ,而这将造成 1畅2 万名工人失业 。 这种结果无论对于工人还是他们所居住的城镇来讲都是灾难性的 。 该公司总裁一直似乎正在游说某外国政府签订一份巨额采购协议 。 他无意中得知该国主管此事的部长由于赌博欠下大笔债务 ,于是暗中和那名部长进行联系 ,许诺一旦获得五架飞机的订单 ,他立刻付给该部长一百万美元作为酬劳 。 公开与私下的交易最终都达成了 。 这名总裁认为他的行为是合理的 ,因为这确保了企业生存 ,工人就业和居住地的安定 ;那名部长偿付了所欠债务 ;而外国政府也获得了所需的飞机 。 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远远大于贿赂行为可能造成消极影响 。 他的观点正确吗 ?
功利主义
经营行为的目标是获得利润 。 经营者专注于公司账目 ,尽各种努力使公司收入超过其成本 。 我们每个人都能理解这一模式的合理性,因为这种模式被应用于所有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 举例来说 ,一个家庭的总收入量为其支出总量设定了界限 。 家庭生活需要购置大量种类的必需品 ,同时各成员往往还存在一些并不绝对必要的需求 。一般来讲 ,首先需要满足那些最为必要的 、急待解决的需求 ,然后由所有成员共同讨论资金余额如何分配的问题 ,这种讨论必须将所有当前和长期性需求加以综合考虑 。 许多家庭都利用财务预算表来实现对资金的合理使用 。 尽管对于一堂音乐课与一场电影 ,或是一件新衣与一个假期之间需求程度的比较相当困难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仍在进行类似的比较与选择 。 我们同时也了解到 ,有人为了享受更多闲暇时间 ,或更多地与家人相聚 ,而放弃了赚取更多钱财的机会 。尽管许多东西可以标上价签 ,我们仍然无法以金钱来衡量所有需求的确切价值 。
这种将个人需求与个人资源加以平衡 ,以及将当前与长远需求加以比较的普遍行为构成了伦理学中功利主义方式的基础 。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认为 ,如果一种行为能够或有趋势为相关人群的最大多数带来最大利益 ,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正确的 ,否则是错误的。
与我们日常的行为方式相比 ,功利主义并非什么新鲜事物 。 其信奉者认为这正是绝大多数人进行各种思考的实际方式 ,而功利主义理论只是将其系统化和明晰化 。 对任何有理性的人来讲这种观点都是合理适用的 ,因为他们可以预测自身行为的各种结果 ,并从中选出收益最大的一个 。 在经营活动中习惯于以货币代表收益 ,而以货币量衡量成本和利润 。 由于企业的目的是赚钱 ,因而可以帮助其赚钱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有益的 ,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则是不利的 。 一个具有经营理性的公司总是要实现收益最大化 ,而将损失降至最低 ,从而以收入冲销成本之后有所收益 。 盈亏平衡线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惟一关心的内容 。 成本 ——— 收益分析是效用计算的一种方式 。 经营者通常使用曲线来推测各种行为的结果 ,从而选择其中能够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目标的行动方案 。 这种功利主义方法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并不陌生 ,它在各种形式道德决策工作中得以广泛运用 ,并适用了对道德课题及社会课题的探讨 。 功利主义拥护者认为它描述了理智的人在制订道德决策时实际的行为模式 ,系统地阐释了人们在进行道德推理时出于本能与直觉运用的模式 。 这一理论将一般推理过程中含糊不清的行为以及我们的立场和观点加以明晰化,并在报纸 、论文以及有关道德课题的各种争论中加以体现 。
然而在经营活动效用分析与功利主义之间存在明显差别 。 某公司使用效用分析或成本 ——— 收益分析是对采取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有利或不利结果进行比较权衡 (通常以货币量的标准) ,因而只与其本身相关 ;而功利主义分析作为一种伦理学分析方式 ,则是对这种行为可能对相关人群造成有利或不利的后果进行比较与权衡 。功利主义方式是后果主义的具体表现之一 。 它主张应以结果作为对行为进行评判的依据 。 根据这种观点 ,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好与坏的差别 ,是否存在道德价值必须结合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考虑 ,而其本身并不具备固有的价值 。 但是究竟是什么具有价值 ?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要将对于其自身有价值和对于其他事物具有价值这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 几个例子对此有所帮助 。
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赚取利润 。 但是拥有了金钱又意味着什么呢 ? 在我们作为钞票加以使用的纸张中是否包含着固有的价值呢 ?这种纸币本身并没有多少价值 ,但是我们可能用它购买所需的产品 。它的价值正体现在它是获得结果的手段 ,我们拥有的钱越多 ,就可以购买越多的产品 。 它和价值正体现在哪里呢 ? 食品 ,书籍或衣服同样只是满足我们自身需求的手段 。 可见整个过程的终点是我们自身 。 人是价值的核心 ,满足人们需求的事物则被视为是有价值的 。正是人类的满足感对于人类自身具有价值 ,金钱与产品只是产生这种满足感的具体手段 。 不满 、伤害 、痛苦则是无价值事物的范例 。
根据功利主义观念 ,我们根据其结果来评价某种行为 ,将其他所有相关人群造成的正面与负面影响效果加以比较权衡 。 如果正面效应超过负面效应 ,则这是一种“好”的行为 ,反之则是“坏”的行为 。
当我们描述功利主义的内含以及具体加以运用时 ,会发现这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 。 这些问题最终需要从哲学文化的层次加以探讨 。 在此我们只需关注其中一部分 。 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 :我们如何对不同行为的结果进行准确计量 ?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 ,可以通过货币理论衡量所有事物 ,这种计量方式相对简单 。 但是从道德角度评价行为则非常棘手 。 我们希望也能找到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来作为评价的基础 。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的答案多种多样 。 其中一种被称为“享乐型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是愉悦和痛苦(有时被简单界定为缺乏愉悦感) 。 根据这种观点 ,人们所期望和需要的所有事物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量化为产生愉悦感或痛苦感的多少 。 尽管计算仍很困难 ,但至少我们可以在同种事物的基础上进行这一工作 。
这种方法的合理性遭到另一些人的质疑 。 他们认为并非所有具备固有价值的产品都能转化为愉悦感与痛苦感 。 具备固有价值的不是愉悦感 ——— 它们之间存在质与量上的差别 ——— 而是幸福感 。 这种观点被称为“幸福型功利主义” ,认为价值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幸福感的多少 。
第三种观点叫作“理想型功利主义” ,认为进行计量的既不是愉悦感也不是幸福感 ,而是所有具备固有价值的人类产品 ,这其中包括友谊 、知识等 。
这几种观点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 。 各种观点的论据都很充足 。在此我们没有必要解决这一争论 ,因为争论的焦点并非诸如知识 、美丽或友谊这些事物是否有价值 ,而是这些事物是否在实现行为目标 ,或在产出愉悦与幸福感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 我们运用理想型功利主义方法时得出了多元化的固有价值 ;我们运用享乐型功利主义方法则将各种价值转化为愉悦感的多少 ;我们运用幸福型功利主义方法是将各种价值用幸福感的多少加以衡量 。 事实上这几种方式所得到的结果大同小异 。 在这几种方式之中 ,享乐型功利主义将价值评价简化为对同质的事物 ——— 愉悦感与痛苦感 ——— 具体量的衡量 。 但是这种简化在实际中实非易事 。 比如说 ,当我们在口干舌躁时饮下一杯最喜欢的饮料 ,当我们掌握了一条新的几何定理 ,当我们阅读了一本引人入胜的小说 ,当我们收到一份意外的礼物 ,我们都会感到愉悦 ,对于这些来源各异的愉悦感 ,我们如何计量其准确数量呢 ? 无论是在权衡各种产品与价值之时 ,还是努力希望转化为具体愉悦感的数量之时 ,我们必然会面临这一问题 ,因此这种存在于功利主义各种表现方式之间的分歧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 ,并不像其表面上看起来那么严重 。
功利主义的一些假设应当在此加以明确 。 在对一种行为的正面和负面效果进行计量的过程中 ,功利主义理论要求我们全面考虑该行为可能影响到的所有人 。 假设之一即认为包括我们自身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所获得的利益是完全相等的 。 从这个意义上看 ,这种方法既非利已也非利他 ,而是平等性的 。 该方式的推崇者认为这正抓住了我们进行道德评判时实际行为的核心本质 。 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我们关注的是行为本身 ,我们认为一种正当的行为不仅对自己有利 ,对其他人也同样如此 。 从道德的公正视角来看 ,任何人从某种行动中所获得利益在量上是不分轾轩的 。 人人平等 ,所有人的利益同等重要 。 因此道德价值的计量必须在一种非个人化的基础上进行 。 不论是由你由我 ,还是由其他任何一个具有客观理性的人来进行计量与评判 ,其结果都不应存在差异 。 在计量中加以权衡的 ,是该行为给所有相关人员造成的有利及不利的影响效果 ,这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 。 尽管愉悦 、幸福与利益是一种主观感觉 。 这种体验仍然需要客观的认识与权衡 。
杰里米・本瑟姆(Jeremy Bentham)是一名享乐型功利主义论者 。他认为在对一种行为所造成的愉悦感和痛苦感进行评价时 ,应当对愉悦与痛苦的各方面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 我们可以他的观点推广到任何价值或利益的评价过程之中 。 我们应当考虑一种价值的强度、持续度 、确定程度 、实现的快慢 、多产性以及纯度 。 举例来说 ,我们不得不将一种更强烈的愉悦感与另一种强度较弱但持续时间更长的愉悦感进行比较和取舍 。 在进行计量时 ,我们对获得的可能性更大的愉悦感给予更高的权重 ,而将可能性不高的愉悦感放在较低的地位 。 同样 ,可以立刻获得和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收益也将对评价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 有时 ,我们愿意承担目前情况造成的不适与不快 ,因为我们知道这是未来获得收益的必要代价 。 这种对不快的忍受本身就具有了价值 。 多产性(fecundity )是指一种行为所能带来同种价值的数量多少 。 举例来说 ,我们通过掌握一项新技能而获得的愉悦感 ,可能与我们随后在使用该技能时所产生的愉悦感相伴生 。 如果与一种价值相伴生的还有一些负面效应 ,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不纯的 。 举例来说 ,与酩酊大醉所带来的一时快感相伴随的往往是酒醒之后身心俱疲的不适与痛苦 。 在具体评价过程中 ,我们要考虑的是该行为对于与之直接相关人群所造成的正面及负面影响 ,进行加总 。 随后考虑所有受到该行为间接影响人员的情况 。 后者所包括范围很大 ,但其受影响的程度相当小 。 所有直接及间接的影响效果都必须进行准确统计 。
许多行为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影响 。 当我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时,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到我自己和另一个契约方 ,它同时也影响了许多其他的人 ——— 比如说 ,所有听说这一消息的人都会更加小心地与他人签订合同 ,这种提防不仅针对我 ,也针对其他人 。 一些人会对自身业务的正常进行抱以更大忧虑 。 甚至有人会因为担心契约被轻易撕毁而拒绝与他人签订合同 。 所有这些都是我违约行为的现实后果,因而必须加以计量 。 在对所有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行汇总之后 ,其结果就是我们对某行为进行道德评判的依据 。 如果该行为产出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效应 ,则可以将之视为一种合乎道德的行为 。
然而我们的价值计量工作并非结果 。 因为根据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 ,一种正确的行为应当能为最大多数相关人员带来最大利益 。 要想了解一种行为是否带来了最大利益 ,我们必须将之与其参照性行为进行比较 。 在一些情况下 ,我们将与之对立的行为作参照物 。 假如我们要评价违约行为的道德性 ,需要将该行为的各种影响进行计量和统计 ,同时还应为其指定参照对象 。 在具体例子中 ,参照行为是充分履行合同 。 因此我们还必须以同样方式对参照行为的效用进行计量加总 。 然后将两个结果加以比较 ,其中正面效用净值最大的一个被确定为合乎道德的行为 。
这种比较可以应用于不同的范围 。 为了判断某种行为 A 是否合乎道德 ,我们通常只需要计量该行为及其对立行为各自的效用净值 。 如果该行为产生的利益大于损失 ,而其对立行为产出的损失大于利益 ,
则可判定这种行为 A 是合乎道德的 。 如果我们面对的是消极多种行为及其对立行为的问题 ,我们就需要对所有行为的效用性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在所有行为中产出最大收益净值的行为是该问题环境中最为合乎道德的 。
在不太严格的情况下 ,功利主义只是简单地要求我们能够从所有方案中选择出产出利益大于损失的行为 ,而不要求我们总能够从所有正确行为中选出最好的一个 。 如果两种行为产出了等量的利益净值 ,从道德角度看 ,这两种行为合乎道德的程度是相同的 ,因而我们可以任选其一 。 如果我们只有两种选择 ,而每种行动方案所造成的损失都大于产出的利益 ,则我们有道义上的义务选择那个损失最小的行为 ,“两害相较取其轻” 。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关于功利主义的两种观点都是源于共同的基本原理 。 这两种观点是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每一种个体行为 ,包括其所有形式与细节 ,都应接受功利主义检验 。 当我们产生违反合同的冲动时 ,总是针对某一具体环境条件下的某一具体合同而言 。 要判断这一具体行为的道德性 ,我们应当对一旦违反这一具体合同所能产生的所有后果进行计量 。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大体上相当 ,当然由于具体条件不同也会存在某些差别 。 如果我们认为某些在一般违约行为中普遍适用的条件 ,在具体事物上不具备 ,则必须对行为的效果计量进行相应调整 。
在产生违反合同的冲动时 ,我们很可能知道该行为所产出的负面影响必然大于其正面效应 。 这是基于我们对于该类行为一般后果的认识 ,而在具体事件中并不包括某些特殊因素使得该行为可以产生不同于一般的效果 。 行为功利主义者了解到在以往违约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带来了更多消极的后果 ,可见他们是以一种经验主义方法来对违约行为的道德性进行评判 。 这种经验主义方法是基于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与归纳 ,因而无法确保未来不会有一些例外情况发生 。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 ,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是合乎道德要求的 。
规则功利主义的拥护者对此持反对态度 。 他们认为某种行为可能产生的效果是惟一的 。 因此 ,通过对以往违约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了解我们可以判定所有违反合约的行为都是违背道德的 ,因为这种行为的消极后果大大超出其积极意义 。 我们因而能够树立一种规则:破坏合约是错误的行为 。 通过同样的分析 ,规则功利主义者还能评定人们不应说谎 、偷盗或杀人 。 每一种结论的得出都是以对以往同类行为产生后的观察和归纳为基础的 。 这些结论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下成立 ,即在未来该行为对所有相关人群造成相同的影响 。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规则功利主义更加偏爱 。 这是因为我们无法对某一特定行为的所有后果进行充分了解 ,也不能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预先的准确的预测 。 行为功利主义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是人们往往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是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 。 如果我们是违约行为的受益人 ,这就会影响我们对该行为负面效果进行评价的客观性 ,自然不自然地对其严重程度人为削弱 。 我们主观地期望这种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会如同通常情况下那么严重 ,没有人会因此而拒绝与他人订立合约 。 我们总是将内心期望的结果投射为现实 ,因为我们不知道未来的情况究竟怎样 。 与之相反 ,规则功利主义则将问题加以简化 ,它认为违反一项道德规则所带来的损害,必然大于该行为可以产生的积极效果 。 这种方法不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猜测 。 人类发展历史为这一评判提供了充足的原始资料 。 如果我们希望了解杀人 、说谎 、偷盗或违约行为的可能后果,只需要对以往诸多案例进行充分的回顾 。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罪犯都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制裁 ,我们也知道其结果总是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即使有一些漏网之鱼 ,也终生受到良心的谴责 。 我们可以从人类的切身体会与经历中对其所坚持的道德规则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规则功利主义为我们评价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 ——— 无论这种行为是否有被社会所公认的评判结果 。 它使我们认真考虑是否客观条件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 ,以致于曾经弊大于利的不道德行为在新的环境条件下产出的正面效果超过了负面效果,从而转化为合乎道德的行为 。 这种观点同时也使得我们能够了解以往对某种行为的评判是否存在偏差 ,如果这种错误确实存在 ,则我们有必要重新计量对其加以修正 。 通过将以往运用的功利主义原理加以明晰化 ,我们可以对以前的道德评判结论进行检验 ,修正其中的错误 ,而对新环境下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作重新的审视 。
我们的社会中对大量道德问题存在争议 。 其中一部分是集中于行为的效果 ,一个团体预测出一个结果 ,另一个团体则对此提出异议 。 在一定程度上看 ,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对很新的 ,我们无法轻易推断出各种问题可能的后果 。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分别被不同人用于对行为道德性的评判 。 它们还被用于对法律 、社会现象 、社会体制 、政治及经济制度进行评价 。 举例来说,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比 ,美国的自由企业体制是否产生了更多的利益净值 ? 答案很难做出 ,因为结果非常复杂 ,人们无法确切了解采用新的经济体制将会造成何种后果 。 建立一种经济体制比简单采取某种行为要复杂的多 ,对于后者可能的后果 ,我们有充分的信息加以推断 。
功利主义观念经常被应用于立法工作 :一个合乎道德的政治体制必然能够为其所有社会成员带来巨大的利益净值 。 一项政策如果能够产生利益净值 ,就是合理的政策 ,如果它所带来的利益净值超过其他任何备选方案 ,这将是一项最理想的政策 。 然而我们无法确保已经对所有备选方案进行了考察 ,也无法确保对每个备选方案的所有后果加以充分推断 。 因而该政策的正确性仍然无法完全肯定 。 有时我们可以预见某些政策的实际效果将是弊大于利 。 因此对其加以抵制 ;有时我们认为利大于弊的政策在具体实施后产生相反的结果 ;有时我们认定的最佳选择令人大失所望 ,但我们决定坚持下去 ,因为这与推倒重来相比能带来更大的利益 。 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亲身体验 ,而功利主义论者对此并不感到惊讶 。 因为根据他们的看法 ,功利主义并非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 ,它只是将我们对法律 、政策以及行为的一般想法与观点加以明晰化的体现 。
由于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为行为人带来利益净值 ,因此功利主义论者支持刑法的设立与完善 。 如果一个窃贼偶尔逃脱了缉捕 ,他有可能认为这种偷盗行为自身带来的利益超过了可能的损害 。 然而 ,如果偷盗行为被确认为违反法律 ,而且所受惩罚非常严厉 ,那么采取偷盗行为所造成的恐惧感会随之增加 ,痛苦感就会超过愉悦感 。 制订法律的目的之一 ,就是明确犯罪行为的应得惩罚,从而使得对于任何犯罪行为的计量结果都不对犯罪人有利 。 社会制订法律来限制可能对社会及其成员造成损害的行为 ,从而实现对自身的保护 。 通过确立惩戒措施对此类行为的负面影响加以控制。
这种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与其他情况并无差异 。 如果我们建立起功利主义的思想 ,就可以在行为效果的基础上 ,对经营活动进行评价 。 如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 ,则这种经营行为是违反道德的 ;如果该行为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则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 ,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惩戒 。 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 ,惩戒措施必须超过行为人可能获得的利益 ,举例来说 ,对于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一般是罚款 ,如果罚款是作为一种威摄因素存在 ,其数额必须大于公司采用违法行为所获的利润 。 当道德手段无能为力时 ,必须以法律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而对法律的评价则是通过功利主义方式进行 。 对于那些心怀鬼胎的人来讲 ,法律是促使他们按道德要求行事惟一有效的动力 。
功利主义者在其计量过程中同时也考虑了道德手段及其他非法律性惩戒方式的作用 。 如果一种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净值 ,社会成员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各种惩戒 。 消费者可以联合抵制某公司 ,拒绝购买其产品 ,对该公司施加压力 ,使之停止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 。 如果某家商店定价过高 ,老用户不再光顾 ,并将这种影响不断扩散 。 人们可能拒绝和某行为人谈话 ,将之排斥出各种社会活动 ,孤立他 ,对其发表道义上的愤慨等 ,这些惩戒是该行为人所可以预见的 ,其目的就是制止人们采取可能遭到惩戒的各种行动 。
一些人认为行为功利主义如果运用合理 ,可以转化为规则功利主义 。 这种观点是基于对行为功利主义方式广泛效果的认识 。 如果某种行为违反了一项规则 ,可以通过行为功利主义对其加以评判 ,而这种行为也将对遵守规则情况下的利益造成损害 。 如果没有规则 ,许多人就会失去对行为道德性进行评价与规范的标准 。 从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看来 ,这是一种消极后果 ,在任何计量工作中均应加以统计,而其总量必然超过违反规则可能带来的利益 。 这种观点可以表述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接受行为功利主义方式的人与接受规则功利主义的人所做的判断结果是相同的 。 如果我们使用行为功利主义方式 ,必须严格确保没有掺杂一些不恰当的因素 ;确保计量结果不是主观想象出来 ;确保考虑了该行为的所有效果 ,包括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 此外 ,为了实现充分合理的道德评判 ,必须保证行为的效果对于包括自身在内所有相关人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 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点 ,我们就可以将一些例外事件归入规则 ,或将规则扩展到包含例外事情的范围 ,这就导致了一种新规则的出现 。 可以看出 ,这与规则功利主义方式的使用效果是相同的 。
针对功利主义的反对意见
约翰・斯图尔特・迈尔(John Stuart Mill)(1806 — 1873)在其著作枟功利主义枠中对该种思想进行了经典论述 。 同时也对一些针对功利主义的反对意见作出了回答 。 有一种意见认为功利主义是渎神的 ,因为它使用效果而非枟圣经枠作为道德评判的依据 。 迈尔的回答相当巧妙 ,他的理由是 :由于上帝对其创造的生物充满慈爱 ,他当然希望他们快乐 。 因此那些可以为最大数量的人们带来最大利益与快乐的行为必定反映了上帝的意志 ;那些造成的损失超过利益与快乐的行为则是上帝所禁止的 。 由此 ,迈尔认为 ,功利主义所推崇或禁止的行为恰与上帝的要求相一致 。 功利主义的最大好处是使我们掌握了在进行道德评判时了解上帝意志的技能 。 即使是枟十诫枠也需要进行具体阐释说明 ,而功利主义使我们具备了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十诫要求的必要工具 。
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功利主义的不合理性体现于在实际情况下人们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对行为的所有效果事先进行准确而全面的计量 。 然而功利主义并非要求我们在行为之前真正计量其所有效果 ,就如同基督教徒在行为之前不必重读枟圣经枠一样 。 前文提过 ,我们的评判是以人类发展历史所提供原始资料为依据的 。 我们知道杀人是错误的 ,但不必在每次作出评判时对杀人行为的所有效果进行计量 。 我们知道杀人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远大于可能产生的利益 。这是明显的常识 。 对于“杀人为什么不对”这一问题 ,功利主义提供了对杀人行为进行道德评判的方法以及判定该行为违背道德的依据 。 这一思维模式同样适用于其他行为 。 当我们对某种行为的道德性难以确定时 ,我们知道应当如何考虑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 。 我们并非总是处于道德困境之中 ,然而在面临非常困难的道德抉择时 ,我们应当停下来 ,客观评价各种方案可能的结果 。 对其加以权衡 ,从而得出最佳的结论 。 除此之外 ,这种计量在通常情况下都相当简单 。举例来说 ,当我们认为说谎可以带来可观的效益时 ,我们事实上只考虑了该行为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损害 。 运用规则功利主义方法 ,可以看出说谎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占据更大比例 。 通过这种迅速而准确的效果计量 ,我们作出了必须对说谎的冲动加以抑制的结论 。对功利主义的第三种反对意见认为人们不可能了解某种行为的所有后果 ,更不可能对每种后果所带来的各种利益与损害进行精确的权衡 ,因而他们认为这种计量人为痕迹太重 ,不具有实践的意义 。
对该反对意见第一部分的回答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 ,如前文所述,在进行道德评判时我们可以参照以往相似事件的结果 。 因而具有后发优势 ;其次 ,我们通常可以预见某行为大量可能的后果 ,其中包括一些非常重要以致于可以左右整个计量的结果 。 这两点同样适用于该反对意见的第二部分 。 举例来说 ,功利主义方式并不要求人们进行精确的数学计量 ,因为在对行为道德性进行评判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进行精确数学计量是不可能的 。 在一般的情况下 ,行为的效果通常是显而易见的 ,善与恶如此分明以至于没有必要再提出精确度的要求 。 在难度较大的情况下 ,难以实现清晰而准确的计量 。 我们无法保证道德评判结论的正确性 。 因此应当做好准备 ,一旦发现计量中存在错误就立即对结论加以修正 。 这并非理论的缺陷 ,而是对现实情况和道德本质的如实反映 。 至于认为我们无法将不同的价值进行比较与权衡的质疑 。 我们可能简单地回答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这种计量 ,我们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加以比较 ,对不同价值进行权衡 。 认为不具备此种能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与我们的切身体验不相符合 。
第四种反对意见是针对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 。 该原理认为如果能为最大多数相关人员带来最大利益 ,那么某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是正确的 ,合乎道德的 。 而反对意见认为这是一种模棱两可的说法 。 它究竟是强调最大相关人员的利益 ,还是强调相关人员的最大利益 ? 假定有这样一种情况 :我们必须在两个方案中作出选择 。 方案 A 可以为 100 人每人带来 1000 单位利益 ,为 9900 人每人带来 10单位利益 ; 方案 B 可以为 10000 人每人带来 19.9 单位的利益 。 两种方案都可以产出 199000 单位的利益 ,从功利主义观点来看 ,两个方
案之间应该不存在道德性的差异 .换句话说 ,在A 社会中尽管贫富差距在 10 倍以上 。 却仍然与均贫富的 B 社会具有同样的道德性 。这种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 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主义的缺陷 。 可以给A 社会中少数富人每人增加 1 单位利益 。 由于 A 社会此时产生的利益总量超过了 B 社会 ,因此方案 A 比方案 B 更加合乎道德 ,而这与我们的道德直感是格格不入的 。 即使将强调重点转移到受益人员的总数上也无济于事 ,因为这一问题仍然存在 。
功利主义论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完满的回答 。 首先 ,这一反对意见只具有理论上的可能而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 用以说明的例子完全是哲学家虚构想象的产物 ,不能放在任何具体的 ,历史的背景下加以考虑 。 即使真正面临这样的一种抉择 ,我们也应当选择为更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方案 ,因为它从长远角度看可以实现利益总量的最大化 ,而这一点必须在计量中加以体现 。 在那个例子中 ,A 社会存在明显的贫富悬殊 。 而其造成的消极效果并未统计 。 正是通过这种巧妙的处理 ,使这个例子看上去合情合理 。 如果我们的道德直感告诉我们这种计量是错误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忽略了该案例中重要的消极因素 。 正如前文所述 ,功利主义论者认为确实存在不同行为产出同等利益净值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凭兴趣任择其一 。 这一点在对功利主义内容的阐释过程中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了 。 因此这种反对意见并非是功利主义的异议 ,而是对功利主义的认同 。
功利主义与公正
尽管功利主义论者针对以上反对意见所做的回答是可以令人接受的 ,仍然还有其他不同声音存在 。 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功利主义理论难以体现公正的原则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与之背道而驰 。 这一观点在迈尔的枟功利主义枠一书中已经提出 ,因而算不上新款 。 但在今天仍然十分活跃 ,其核心内容是这样一个例子 :假设在 19 世纪美国西部的一个小镇里 ,法律与秩序刚刚建立 。 某天 ,吉姆・詹姆斯的一匹马被认出是别人丢失的 ,吉姆因此作为盗马贼遭到指控 。 而他分辩说这匹马是从一个陌生人那里买来的 。 按照当地法律 ,盗马贼将被处以绞刑 。 整个小镇对盗马行为深恶痛绝希望用吉姆来杀一敬百 。 凑巧的是 ,小镇的法官恰好也在现场 ,目睹了吉姆买马的全过程,当时他躲在树后 ,并未被吉姆或其他任何人发现 。 然而法官到那里是去购买一些威士忌 ,这在当时是违法的行为 。 如果法官为吉姆作证 ,他不得不说出自己到那里去的真相 ,这会让他失去执法的资格,小镇将在很长时间内陷入混乱 。 此外 ,小镇居民对吉姆的罪行深信不疑 ,坚决要求绞死罪犯 ,为他辩护可能引起公愤 。 经过反复斟酌,法官看来 ,无论是否作此判决 ,吉姆都将被愤怒的居民杀死 ,为吉姆辩护将为小镇带来更大的损害 。
这种反对意见认为 ,在这个例子中 ,通过功利主义方式计量的结果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杀死无辜的人是一种正确的行为 。 而事实上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公正的 。 也就是说 ,通过功利主义方式的评判,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可以是合乎道德的 。 反对者从而得出结论 :功利主义既不能对道德进行准确描述 ,也不能作为道德评价的有效工具加以运用 。
这种观点进而指出 ,公正是指给予每个人应得的结果以及平等对待每个人的权益 。 因而公正与否并非以行为效用为基础 。 无论该行为是否产更多的利益净值 ,将无辜的人判处死刑都是不公正的行为 。 既然与结果无关 ,公正也不依赖于效用 ,因此功利主义难以作为评判行为公正与否的基础 。
很显然 ,这种反对意见与前几种异曲同工 ,本质都是对功利主义的歪曲 。 它们所犯的同样错误都是没能对一种行为的所有后果进行全面的考虑 。 这个事件在绞刑实施之后并未结束 ,我们必须考虑法官及小镇居民内心的良知 。 真相昭雪之日 ,他们会对此作也何种反应 ? 如果充分考虑这一事件的长期后果 ,我们可以看到 ,将一名无辜的人判处死刑这一行为必然是弊大于利的 。 一种理论是否合理 ,必须以现实加以检验 ,这样才能使研究具有实践的意义 。 如果为了证明个人观点的正确而处心积虑地编造出一些断章取义的 ,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例子 ,那就不仅是无稽之谈 ,简直是混淆视听 ,用心险恶了 。
许多批评家对这一回答并不满意 ,对公正与功利主义的统一难以接受 。 其中一些人认为应当在道德评判过程中将效用原理与公正原理结合运用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效用原理居主导地位 ,一旦效用与公正发生矛盾 ,则以公正原理作为根本原则 。 事实上这种联合评判方式的依据也是功利主义性质的 ,因为它在总体上产出了最佳结果或最大数量的利益 。
尽管功利主义论者与其反对者在公正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 ,但在绝大多数现实情况下 ,双方对某行为公正性的评判都能达成共识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一个无辜的人遭到冤枉 ,功利主义论者会将这种行为划入违背道德之列 ,并从功利主义理论角色对其评判依据加以阐释 ,双方在现实中的一致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 无论功利主义是否已经完善到可以将公正原则包含于其中 ,至少它可以在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确保评判的公正性 。 而从实践的意义来看 ,我们所感兴趣的是能够利用理论正确解决现实问题 ,而不必强求消灭所有理论之间的分歧 。 只有当功利主义方式与道义主义方式产生了不同的评判结论之时 ,我们才需要对二者作出选择 ,但是这种情况将被作为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这两种方式在对现象或行为进行公正性与道德性评判时 ,其结论是一致的 。 这一结论并不令人吃惊 ,因为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两种理论的目的的是一致的 :为道德评判提供系统性的理性依据 。 正是基于这一共同的出发点 ,我们才能在许多行为的道德性评判中达成共识 。
功利主义思想应用
前面我们列举了关于功利主义思想正反双方的各种观点 。 在此基础上 ,我们可以将这些各具特色的观点中有价值的部分加以提炼融合 ,构成针对功利主义的较为完善的应用模式 。首先第一步是对所研究的行为进行详细而清晰的描述 。 这项工作并不简单 。 我们应当避免在描述中过早地对其特征作出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判断 ,因为既然是需要分析 ,则该行为的道德性肯定是尚不明确或是存在疑问的 。 尤其是在复杂的情况下 ,对所研究行为进行明确识别更是关键性的步骤 。 这些行为最好是用中性道德词汇加以描述 。 举例来说 ,“杀死一个人”这个短语就是一种中性描述 ,而相应地用“杀害一个人”这个短语则已暗含着这种行为的不合理性 ,如果在两个短语之前都加上“自卫”这个词则使整个短语具有了合理的意味 。
我们应当如何对一项行为的特征加以描述呢 ? 行为功利主义要求我们推断出该行为所有可能的后果 ——— 这在有些情况下 ,是无法做到的 。 规则功利主义则要求我们归纳出这一类行为一般情况下带来的后果 ,这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 ,因为社会上存贮了大量相关信息可供参照 ,不应当将其描述为一项独特的行为 ,而应将归入符合某一规则的一类行为之中 。
第二步工作是对所有受到该行为影响的人员的描述 。 这经常会遗漏一些人 ,而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所造成的普遍影响也常常被忽略 。举例来说 ,当某个人打算私自窜改一项记录时 ,他可能只考虑到自己以及那些将会遭受直接损害的人 ,至于其他可能受到间接影响的得益或受害者则不在考虑之到 。 除非是在一个与外世隔绝的孤岛上只居住着两个人 ,否则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 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不适于用这种方式加以考察的 。 我们在企业伦理学中主要关注的 ,也是那些存在于广阔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 即使是只遭受轻微波及的人 、组织甚至社会总体都应当加以描述并在行为评判中加以体现 。
第三步工作是仔细而客观地计量出该行为可能给相关人员带来的正面与负面效用 。 进行这种计量时 ,我们不必立即着手对所有相关人员逐一分析其损益状况 ,首要任务应当是找出其中突出的特征 。在所有正面负面效用中是否有决定性因素 ? 是否存在某些相当严重的后果使得我们不必对所有后果作逐一分析 ? 举例来说 ,假设某个人给我们的经营活动制造了困难 ,我们希望那个人能靠边站 ,所以考虑把这个人干掉 。 我们没有必要分析这一行为的所有后果 。 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 ,通过暴力手段将厌恶的人消灭这种行为将会给被害人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 这种瞬时的想法告诉我们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 而行为的危害性是整个思考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 。 这种决定性就体现在只有在极为特殊的环境条件下才可能有例外情况出现 。 除非我们处于这种特定条件下 ——— 在例子中比如是自卫杀人——— 否则我们不必进行进一步的计量 。 然而 ,如果我们是要向他人证明杀死竞争对手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 ,我们则可以将这一计量工作进行到底 。 很显然 ,我们不必每次都对相似情况进行回顾 。 如果我们希望进一步研究该行为的道德性 。 只需要考虑这一行为给自身及公司带来的利益是否能够弥补其给被害者以及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害 ——— 记住 ,如果这一行为对我们来说是正确的 ,则每个人都拥有了杀死其竞争对手(包括我们在内)的合理权利 。 因此很显然 ,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的 。
在更加复杂的情况下 ,我们有可能不得不对所有积极和消极后果进行计量 。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也应当找出问题的决定性方面以及突出性后果 。 这将有助于指导我们所进行的分析与计量工作。
有时在对一些行为后果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这种分歧经常也会针对某一情况下决定性因素的选择而发生 :人们怀疑在现实情况下这些因素是否会被其他后果取代 。 功利主义方式的应用并非一个自动的模式 ,它需要进行认真的思考与分析 ,它需要有关事实和成果的严谨而公正的依据 。 有时在功利主义论者之间也会针对某一案例发生争论 ,争论的焦点有时是对行为事实后果的描述 ,有时则集中于决定性因素的选择 ,还有时则是为了给某一重要因素分配多少权重的问题争论不休 。
在前文中已经指出 ,我们不能指望进行精确的数学计量 。 所说的相对权重 、损益的加成以及效用的比较等等 ,只能在一个相对简约的层次进行 。 我们可以进行近似值的估计 ,并尽可能保证其明确 。我们知道如何将去牙科诊所的恐惧感和一颗蛀牙造成的痛苦进行权衡比较 ;知道如何将不去看牙医的严重后果与补好牙后的美好前景进行对照 。 这就是计量工作的一种简单模式 。 如果我们为了个人判断进行分析 ,我们当然要尽量确保分析的客观性 ,但却不必花时间说服自己相信这种客观性的存在 。 如果我们使用这一方式是为了说服别人相信某种行为的道德性 ,我们就必须尽可能清楚地加以描述其中不仅要包括我们的评判结果 ,还要包括我们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 。
在该行为对直接相关人群所造成的正面效用与负面影响被分别加以计量后 ,我们需要将两个结果进行比较 。 如果损害大于收益 ,则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计量了 ;如果收益大于损害 ,则不能轻易下结论,而是需要考虑当规则得到普遍遵循时所产出效用的情况 ,这在某些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 遵循规则所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必须计入总量之中 。 此时的计量结果无论是哪一方处于优势 ,计量工作都可以结束了 。 当然也存在两方面效用基本持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必须尽可能详细地考虑该行为对间接相关人群所造成的正面与负面效用 。 这种分析的范围大小与详细程度高低取决于以下几个内容 :(1)正面效用与负面效用之间的接近程度 ;(2)该行为造成影响的广泛程度 ;(3)其他有效影响因素的多寡 。 何时结束计量工作,只有依靠理性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
完成了以上工作之后 ,我们就可以着手对该行为的道德性进行判断 。 如果它总体上产出的弊大于利 ,一般来说就是违背道德的 ;同样的 ,合乎道德的行为则会产出利大于弊的总体效果 。 在作出判断之后 ,还有另外一步工作需要进行 。
我们还必须对该行为在给定情况下的备选方案进行考察 。 是否还存在其他选择呢 ? 备选的方案是否只有简单的做与不做呢 ? 比如说,假如我们所面对选择是要么杀死竞争对手 ,要么不杀 ,则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知道如何做出选择 。 杀人是错误的 ,因为它造成的弊大于利 ,不杀人则是合乎道德的 。 因为它产生的利大于弊 ,因此我们不应采取杀人这种暴力行为 。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所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 。 我们所要进行的不是简单是与非的判断 ,而是同时存在多个备选方案 。 如果我们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 ,彼此对立的 ,则我们必须按照前文所列的步骤对所有备选方案的总体效果进行评价 。 其中产出最大利益净值的行为可以确定为最佳选择 。 从道德角度看 ,在存在更优方案的情况下 ,我们无权选择总体效果弊大于利的行为 。 当我们所面临的两种选择 ,X与Y ,所造成的总体效果均为弊大于利时 ,我们应当两害相较取其轻 ,选择其中产生损害最小的一个 。 但是如果充分发挥我们的道德想象力与创造力 ,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还存在另一个备选方案 Z ,它能够产出更大的收益或更少的损害 。 功利主义追求最佳效果的宗旨正是对我们寻找更好选择这一行为的鼓励 。 而备选方案的不全面和思维范围的局限性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 :功利主义并非对道德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排斥与扼杀 ,相反地 ,在功利主义的实际应用中对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
表 3 - 1 功利主义分析方法的具体步骤
1. 对需要评价的行为进行准确描述 。
2. 对受到该行为直接和间接影响的人群范围分别加以界定 。
3. 考虑是否存在一些明显的决定性因素其重要性超过其他影响因素 。
4. 将该行为对直接相关人群造成的后果进行详细描述 ,考察每一后果可能产出的正面及负面效用及其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
5. 为利益因素与损害因素分配权重 ,需要分别考虑每一种收益或损害的数量 、持续期 、即期或长期性 、多产性以及纯度 ,从而确定各自的重要程度 。
6. 如果有必要 ,对那些受到该行为间接影响的人群以及总体社会作同样的分析 。
7. 对所有正面及负面效用进行加权计总 。
8. 考虑除“非此即彼”的选择之外 ,是否还存在其他备选方案,如果有 ,则需要对每一种方案进行如上的分析步骤 。
9. 比较所有备选方案的分析结果 。 能够产出最大收益净值的行为(如果所有方案为弊大于利 ,则选择产出最小损害净值的行为)作为最终方案 。
功利主义与贿赂行为
绝大多数美国公民认为贿赂是一种违背道德的行为 。 而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贿赂行为则引起了人们的更大的兴趣 ,因为那些贿赂事件的参与人的行为依据与功利主义观点十分相似 。回忆一下在本章开始时所提出的飞机制造商的案例 。 在对自身行为进行辨解时 ,公司总裁列举出了该贿赂行为所产出的所有利益 :受贿的政府高官改善了自己的财务状况 ;国外政府购得了设计新颖 、性能优良的飞机以及高素质的事务人员队伍 ;飞机制造商获得了订单从而得以在行业中立足 ;生产工人保住了自己的工作 ;工人们所居住的城镇也获得了相应利益 。 这名总裁因而得出结论 :贿赂行为从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的 。 唯一的消极效果是造成了一些人的不满 ,这与该行为的正面效果无法相提并论 。
这名总裁是在用功利主义方式对自己行为进行分析 :他列举了行为的后果 ,将正面与负面效果进行比较并认为其利远大于弊 。 该行为的备选方案是不对官员行贿 。 但是如果不行贿 ,订单很有可能无法获得 ;而一旦得不到订单 ,将会引发一系列负面效果 ,没有任何利益可以产出 ,结果很显然只会更糟 。
这种分析似乎合情合理 ,然而我们同样坚信贿赂违背了道德 。是否功利主义方式在这一案例中出现了偏差呢 ? 答案是否定的 ,功利主义方式在这个案例中同样适用 ,只不过是被该总裁加以歪曲 。他在这一问题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 他对自身行为利与弊的分析只是以己度人的主观评价 ,不可能等同于从道德的中立视角对事件的审视 。 所谓道德的中立视角 ,必须是客观的 、全面的考虑所有受到该行为影响的人群的损益状况 。 我们的思维必须更加深入 、更加广阔、更加贴近现实 。
第一步是对研究对象的准确描述 。 该公司总裁所使用的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行为功利主义方式 。 我们可以试着描述他潜意识中遵循的规则 。 如果有机会 ,是否所有公司都可以对政府官员行贿呢 ? 在案例中 ,总裁先生大力强调了如果得不到订单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那么或许他所遵循的规则是只有处于财力困境的公司才能采用贿略行为 。 如果管理不善是公司陷于财务困境的根源 ,那么或许规则又应改为只有管理不善的公司才能采用贿略行为 。 这些规则都是荒谬可笑的 。 对这一事件进行评价的决定性因素 ,是这种贿略行为对整个企业经营体系造成的损害 ,对公平竞争的损害 ,对机会均等这一前提的损害 ,是对其他同业公司及其雇员利益的损害 ,是对政府整体形象的损害 。 如果是以所有公司所共同遵循的规则对这一行为进行清晰地描述 ,我们会发现结论如此明显以致于不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即使我们从该总裁的观点来看 ,只要是对其行为的后果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分析 ,仍然可以证明其行为的不合理性 。 首先 ,该行为对受贿的官员造成了什么影响 ? 我们惟一的想到的是他接受了贿金 ,而将订单给了行贿的公司 。 那么他的行为是否会被发现 ? 一旦被发现 , 给他带来什么影响 ? 受贿是违法行为 ,会他的结局必然是被起诉、撤职 ,一旦罪名成立将被课以重罚甚至锒铛入狱 ,即使他的行为未被发现 ,他也可能遭到匿名敲诈 ,他还可能在今后的铤而走险中栽跟头 。 他将不得不向他人解释这笔钱的来历 ,他不敢申报所得税 ,并有可能因税务问题遭到指控 。 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可能的后果 ,并对每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这名官员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
这次贿赂行为确实为该公司的工人 、下属生产厂以及工人居住的城镇带来了利益 。 然而在案例中并未提到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 。它们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呢 ? 那些公司的工人会不会失业 ? 他们居住的城镇是否会陷入混乱和萧条 ? 再考虑那位先生 ,他用于贿赂的一
百万美元从何而来 ? 他如何对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审计部门掩盖这笔帐目 ? 随着整个事件的进行 ,这位公司总裁不得不触犯更多的法律 。 他的所有行为都会造成相应的影响 。 如果最终这一事件被披露,他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能会丢掉职务 ,也可能会被投入监狱 。
下面考虑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 。 政府官员是在使用纳税人的钱 。 如果他没有尽最大可能以最优价格购买最优设备 ,那是一种渎职的行为 ,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 假如该公司的飞机是他本来就准备订购的 ,那么对他行贿还有什么意义呢 ? 即使他做到“两全其美” :既买了最好的飞机 ,又得到了额外好处 ,那么这一百万美元贿金又从何而来 ? 要么是被计入购买成本 ,最终增加纳税人负担 ,要么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 ,最终自公司股东红利中扣除 。 无论是哪种情况 ,这种行为都是侵犯了原所有人的权益 ,从而造成消极的影响 。这一贿赂行为同样也会对社会招标体系 、对竞争行为及其参与者的品德造成影响 。 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 ,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 。 贿赂行为参与者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真的大于事情一旦败露后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失 ? 这种行为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整体 ,究竟会造成什么损害呢 ?
如果我们对贿赂行为弊大于利这一结论仍不能加以肯定 ,只需要考虑一下为什么这类行为从来不敢公开地进行 。 为什么不能将贿赂行为视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合理组成部分 ? 原因很简单 :因为少数人通过这一行为所获利益是以绝大多数社会其他成员的损失为代价的。
这个问题确实是功利主义性质的 。 我们在评判时不必进行任何有关损益量的精确比较 。 但是在我们的推理过程确定包括了这部分内容 ,同时需要避免对所有相关结果发生进行人为取舍现象 。
总裁先生的观点并未考虑到所有相关人群的损益状况 ,他的研究只关注于对他自我辩护有利的论据 。 很显然 ,功利主义计量方法只是一种工具 ,它无法对道德的遵循提供必然的保证 。 为了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结论 ,则这种方法的使用者必须具备追求真理的愿望与决心 ,必须对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与评价 。
还有人对我们在分析中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因素而提出质疑 。如果我们确实有所遗漏 ,则必须对这些因素加以分析 ,考虑这些遗漏的效用计量是否会对原结论造成影响 。 在功利主义论者针对公共政策与公共道德所进行的争论中 ,问题的焦点经常是集中于这个方面 。对立双方相互指出各自遗漏的重要因素 ,诸如一种行为的未来后果 ,或是对某一后果赋予的权重大小 ,或是争论某一结果是否真的能够出现 。
70 年代中期 ,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地区充斥着各种重大国际性丑闻 :行贿索贿 、佣金回扣以及竞选中的非法捐助等等 。 其中 ,洛克希德公司的贿赂事件造成强烈反响 。 该公司在向日本全日航空公司(Au Nippon Airway )出售价值 4 亿 3 千万美元三星飞机的交易中提供了 1210 万美元的贿赂 。 在这一消息被批露之后 ,卡尔・科特奇恩(Carl Kotohian)被迫引咎辞职 。 后来他还在枟星期六回顾枠 (SaturdayReview )上发表文章对此作了解释 。 这一行为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贿赂现象在日本非常普遍 ,甚至已经得到社会的默许 。 然而这一事件在日本引起了更大震动 。 日本首相 Kakuei Tanaka 与其他四名政府高官被迫辞职 ,并遭到起诉 。 美国和日本立法机构都制订和通过了对贿赂行为进行控制的相关法令 。 这一贿赂行为造成了广泛的影响 。 但是这个案例并非如此简单 ,克希德公司并非主动行贿 ,而是日方代表在谈判过程中提出了索贿的要求 。 在主动索贿与被迫行贿的两方之间是否存在违法程度上的区别 ? 在与腐败的政府和清廉政府打交道时是否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承担同样的义务呢 ? 如果一国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贿赂现象采取容忍态度 ,是否代表他们对此表示支持呢 ? 如果行贿是与其政府达成交易的必要条件 ,是否贿赂行为就具备了道德合理性呢 ? 这些问题非常复杂 ,其答案并非可以从“贿赂行为违背道德”这一结论简单推出的 。 各国均采取了一些措施 ,对贿赂行为加以控制 ,例如美国制订了枟涉外腐败行为法枠 ,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提供贿赂 。 但该法律也难对所有索贿行为以及贿赂方式进行控制 。 美国公司应当如何作出反应 ? 曾经遭受有关处罚的海湾石油公司决心不再采用类似的行为 。 令许多人惊讶的是 ,该公司的新政策并未对其经营造成影响 。 许多担心都是没有根据的 。大多数国家的人民对腐败现象的容忍度比想象中的要小的多 。 各国公司都在致力于建立国际市场新秩序 ,呼吁应以产品优势而非不正当手段谋求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 在运用功利主义方式对一些遗留问题进行分析的工作中 ,必须对以上事实充分加以考虑 。
功利主义方法要求我们在道德课题的分析研究工作中 ,对各种可能的后果进行认真细致 、客观 、公正的评价 。 作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有效工具 ,功利主义方法得到广泛运用 ——— 但也经常被错误地使用 。掌握这一道德推理的有力工具及具体技巧 ,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
问题讨论
1.在本章开始的案例中 ,该公司总裁是否运用了功利主义分析方式来对自身行为进行辨护 ? 请按你的认识对此案例进行功利主义分析 。
2. 请给功利主义下定义 。 你是否认为功利主义是对行为道德性进评判的合理方式 ? 请阐述你的理由 。
3. 请对享乐型 、幸福型和理想型功利主义进行区分 ? 你认为哪一种最有效 ? 为什么 ?
4. 在对价值分配权重时 ,应当考虑价值的哪些方面特征 ? 请具体阐释强度 、持久度 、确定度 、即期性 、多产性以及纯度的含义并举例。
5.请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加以区别 ,并分别下定义 。 哪一种效果更好 ? 为什么 ?
6. 请列举出针对功利主义的四种反对意见并一一加以回答 。
7. 功利主义计量方式是否有可能得出不公正的结论 ? 为什么 ?如果是 ,请举例 ;如果不是 ,请对这一主张的拥护者进行解释 。
8.利用功利主义计量方式评判某行为的道德性应包括哪些具体步骤 ? 请自选一个问题作为范例并对每一步骤加以说明 。
9. 什么是功利主义计量中的“决定性因素” ? 这有哪些主要特征?
10。 根据规则功利主义思想 ,贿赂行为是否违背道德 ? 为什么 ?如果运用行为功利主义思想是否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 为什么 ?
11。 是否应当有反贿赂存在 ? 请用规则功利主义方式加以分析和回答 。
第 四 章 道 德 义 务 、权 利 和 公 正 原 则
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的案例
尽管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的案例已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 ,但是由这一案例所引发的伦理课题仍在社会上不断被提出 。 这一案例的焦点是对于权利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之间的矛盾 。 在这一点上 ,道义论者认为权利是客观存在的 ,并不以事件或行为的结果为转移 。
电池的制造厂商十分清楚地认识到 :由于其生产过程中需要经常接触铅 ,因而有可能对胎儿造成损害 。 因此 ,出于保护婴儿的目的,许多电池生产商禁止妇女从事与铅打交道的工作或工种 。 他们认为这种行为的依据是很充分的 :婴儿有避免受到伤害的权利 ;公司有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因胎儿健康发育受损而引起的诉讼事件 ,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同时公司也有为雇员分配工作 ,安排岗位的权利 。 由于公司无法确保对女工是否怀孕作出准确而及时的了解 ,因此只能限制所有女工从事这类工作 ,以这种一刀切的办法来避免可能问题的发生 。 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也从事电池的生产业务 。 在1977 年以前 ,该公司一直遵循着这一传统 。 但是在这一年 ,公司制订了新的政策 ,因为公司主管认为 ,传统政策虽然保护了未出生胎儿的健康 ,但同时却侵犯了妇女获得平等工作机会的权利 ,而这项权利是受到 1964 年颁布的枟公民权利案枠所保护的 ,根据该公司的新政策,公司管理人员确保女工明确了解富铅的工作环境可能对胎儿造成的损害 ,愿意从事这类工作的妇女必须与公司签订协议 ,公司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尽管如此 ,仍有八名女工相继被查出血液中铅的含量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公司不得不在 1982 年再次对政策进行了修订 。 在这一政策中明令禁止妇女从事长期与铅接触的工作 ,除非是那些可以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 。 在新政策颁布后,一名叫作玛丽・克雷格(Mary Craig )的女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做了绝育手术 ,另一名叫埃尔西・内森 (Elsie Nason)的 50 岁女工 ,尽管已经离异 ,但由于无法提供有关证明 ,仍被调到另一个低薪的岗位上 。 她们联合了一些女工对约翰逊公司的保护胎儿政策提出诉讼,认为该政策侵犯了妇女的权利 ,而以性别这一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从事有关工作的要求 。 她们认为妇女能够对胎儿的安全负责 ,公司只需对女工提出明确客观的警告 ,而应由女工自身来决定是否应在这一富铅的环境中工作 。 就拿前文中所提到的八名血液中铅含量超标的女工来说 ,她们生下的孩子没有出现任何畸形或天生缺陷 。美国地方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约翰逊公司胜诉 ,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 。 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坚持认为约翰逊公司的政策违背了枟公民权利法案枠的精神 。 这一最终判决即使在最高法院内部也未达成共识 。 三名持有异议的大法官认为 :“最高法院有关枟公民权利法案枠的狭隘理解意味着公司管理层无权禁止怀孕女工在可能对其胎儿造成危害的恶劣环境中工作 。 如果说参议院制订枟公民权利法案枠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 ,那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我们的任务不是讨论参议院制订枟公民权利法案枠的初衷 ,也不是评论约翰逊公司的政策是否真正触犯了法律 。 我们的问题是 :在保护胎儿这一问题上 ,制造商应当承担哪些道德义务 ? 胎儿是否享有各项公民权利 ? 如果确实如此 ,这是否真的是公司禁止怀孕女工从事危险工作的根本目的 ? 公司是否具备预防有关胎儿健康损害的诉讼事件 ,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 这种权利是否已经偏离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本意而遭到了滥用呢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对此产生了制约作用 ? 如何将彼此对立的权利进行比较权衡 ? 权利是否有可能受到行为或事件后果的影响 ?
伦理学中的道义主义方法
一般来讲 ,伦理学中的道义主义方法是对功利主义观点的否定 ,它反对以行为的后果作为对其道德性进行评判的基础 。 道义主义论者认为合乎道德或违法道德与行为的后果并无关系 。 道德范畴的正确与错误是这一领域内最基础 、最终极的概念 。 它们不能简单地以利益量来决定 ,同时也与一种行为能否产出利益无关 。 一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坚持采取合乎道德的行为 ,而对违背道德的行为采取尽量避免的态度 ,“有所不为 ,有所必为” 。 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坚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不必考虑自身行为的后果 。道义主义观点的形式经过了长期的的发展历程 ,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 在当今美国社会 ,道义主义观点是对犹太教 ——— 基督传统和哲学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其中的哲学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禁欲主义哲学 。 美国的道义主义思想中包括了 18 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Kaut)的形式主义哲学理论 ,而由当代学者提出的有关公正原则与道德权利的诸多观点也包含于其中 。
犹太教 — 基督教道德
几个世纪以来 ,犹太教 ——— 基督教传统为整个西方世界道德的形式与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着养分 ,同时也是美国道德的根本精髓 ,它具有极为强大的道德力量 。 犹太教 ——— 基督教道德不仅包括一系列道德规则 ,其中还涉及了人类生存的意义与目的 ,及其所具备的价值理念体系等问题 。 这些道德规则 、对人类的看法以及对价值理念的总述对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 ,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与行为当中 ,而传教士所撒播的教义与现实社会中人们所遵循的一般道德具有极其相似的内容 。
这种犹太教 ——— 基督教道德遗产中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强调其宗教性以及人们对上帝意志的遵从 ;另一方面则涉及人与人之间彼此相处时应当遵循的道德 ,这两者可以进行明确的区分 。 而为西方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主要是后者 ——— 充分吸收其主要内容 ,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中的宗教色彩 ,进行世俗化的转变 。基督教的十诫 ,或至少后七条诫律 ,在当今仍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循 ,成为决定有所为(如尊重的父母)或有所不为(如你等不得杀生 )的基础性理念 ,从中演生出其余对个体行为和品德的诸多要求 。 由于几个世纪来犹太教 ——— 基督教道德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公众普遍忠诚于自己的信仰 ,因而随着社会上对宗教信仰忠诚度的不断减弱 ,人们担心会因为自我约束的缺乏而导致大量不道德行为的产生 。 然而事实的发展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糟,尽管宗教的约束削弱了 ,但是其中许多规则和理念都寻找到了现实或哲学性依托并因而得以重生 。 我们已经了解到功利主义论者已经作好了充分准备以功利主义方式来接受和解释宗教道德的内容 。同样地 ,道义主义论者也可以为宗教道德标准和美德提供现实的依据。
基督教的神学伦理学 ,或者说其道德的理论是建立在神学以及对上帝意志的接受这一基础之上的 。 针对这种理论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帝对芸芸众生的启示不仅发生在古代 ,通过枟旧约全书枠的作者(基督)和枟新约全书枠的作者来实现 ,而且在当代也同样存在 ,并将发生在所有信仰者的身上 。 根据这种观点 ,人们的良知是上帝的语言 。 那些遵从上帝意志的人自然知晓什么是对 ,什么是错 。 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 ,它宣称事件的正确和错误是由上帝决定的 ,他将有关对与错的知识直接传授给他的追随者 。 第二种观点认为 ,上帝对事物的对错作出评判 ,并通过他的代言人在枟圣经枠中将这种启示展现于世人面前 ,但是需要有人对这规则和意志加以具体阐释 。 在基督教的一些流派中 ,每个个体都可以进行这种阐释 。而在另外一些流派中 ,则是由教会或教会中某个具有特殊权威的个体对行为的道德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
根据以上各种解释 ,道德由上帝制订并必须作为上帝的意志加以遵从 。 尽管我们社会的许多成员都是以这种思想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的 ,但这种观点也正是因为基于宗教信仰而具有局限性 ,如果还用于那些忠诚度不高或信仰不同的人 ,其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 这种观点的核心特征是对上帝的信仰和对特定种类神谕的遵从 ,那些无神论者或遵循其他信仰的人不可能受到这种观点的约束 ,一名枟古兰经枠信奉者的引经据典对于另一名并不以枟古兰经枠的内容作为自身道德的人士来说 ,必然是充耳不闻 ,不以为然 。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究竟是上帝的评判决定道德的行为本质 ,还是行为的道德本质决定上帝的评判 ? 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答案 : 、一 上帝说某种行为合乎道德 ,因此这种行为合乎道德 ; ,二 某种行为合乎道德 ,因此上帝说这种行为合乎道德 。根据前一种看示 ,只要上帝愿意 ,他可以规定杀人 、偷盗和说谎行为合乎道德 。 而根据第二种看法 ,上帝不可能这么做 。 上帝了解这些行为是违背道德 ,并通过神谕的启示使我们认识到这一点 。 上帝在创造人类的过程中 ,已经通知某种方式将我们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则融入人类的天性之中 。 这些规则是由上帝决定的 ,我们能够自然而然地遵从他的意志 ,而不必经常考虑他是否改变了以往的看法 ,不必担心一些他曾经认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今天可能会变得合乎道德。
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 ,如果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直接的神谕和启示而对某种行为的对或错有充分的了解 ,我们就不再需要了解和掌握哲学性伦理学理论 ,除非我们希望以此来向与我们具有不同立场或不同信仰的人士解释我们所做道德评判的依据和理由 。
第二点 ,那些不相信上帝与每个人之间都存在直接道德沟通的人士必然会对十诫作出进一步诠释 。 那些措辞简约的规则与禁令所要求或限制的究竟是哪些具体行为 ? 自杀是不是属于合理的杀人形式呢 ? 为保护个人财产而杀人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 以上两种行为都是杀人的具体形式 ,十诫中“你等不可杀生”的禁令并未提出任何例外的情形 。 我们应当如何对例外情形进行评判呢 ? 我们所遵循的和用于对例外情形进行评判的规则是构成道德理论和伦理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如果这些规则只能在枟圣经枠的基础上加以解释和应用,其使用范围只包括那些宗教的信奉者 。
第三点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道德在非宗教的领域有可能同样适用 。 宗教道德的绝大部分内容要可以被无宗教信仰的人士所接受,人们可以找到充足的哲学依据对其合理性提供支持 。 在哲学理论发展过程中有许多学者在从事这一工作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纳斯 (T homas Aquinas ) (1225 - 1274 ) 。 前文提到 的迈尔(Mill)也认为自己所建立的哲学性伦理学理论同样可以支持基督教道德的内容 。
长期以来 ,教会承担着对公众灌输道德标准和日常生活各领域传播和布道的工作 ,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他们强调个人良好美德与完美性格的形成 ,并为其教徒制订角色模式 。 他们不断传播宗教理想,并以忠诚作为完善个人品德所追求的目标 。 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当然有可能是虔诚的教徒 ,他们的宗教信仰可以约束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 这些坚持遵循宗教及价值理念人士的存在 ,有助于实现和确保经营活动及其参与者的行为合乎道德 。 然而对于那些不准备遵循或无宗教信仰的人就无法从宗教角度进行有效的道德约束 ,同样的 ,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大量公共政策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是宗教性的 。 因此 ,一种观点如果希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 ,必须使用一种为各阶层人士普遍接受的术语或理念 ,而不能局限于某一宗教范围之内 。
十诫在形式上是符合道义主义特征的 :它要求人们必须采取某种行为 ,必须抵制某种行为 ,不需分辩也不容置疑 。 这些诫律并未要求我们计量和分析其可能的后果 ,并按照功利主义方法对每项要求的合理性作出评判 ,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 我们现在所讨论是十诫的形式 ,而这确实是符合道义主义特征的 。
理性 、义务以及道德法则
现代哲学伦理学理论中的道义主义方式吸收了康德古典理论中的相关思想 。 在道义主义理论与康德的理论中都充分地体现了十诫的要求 ,但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循这些要求 ? 为什么我们要按照父母 、伙伴或社会所制订的规则行事 ? 上帝 、父母 、伙伴或社会要求我们做的事确实绝大多数都是正确的 ,但无法得到这种结论 ,即他们的要求和规范是使得该行为正确的原因 。 我们所遵循的道德法则与道德责任绝非外人强加的结果 ,而只能是主观意愿的体现 。 如果我们具有了必要的道德素质 ,我们就会自觉地对自身行为提出具体的要求 ,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作为一名有道德的人意味着什么 ,也知道哪些种类的行为对于有道德人来讲是恰当的 。 根据一些康德主义者的观点,具有道德的人实际上就是具有理性的人 。 正如没有人能够强迫我们具有理性一样 ,也没有人能够使我们具有道德 。 由此看来 ,如果我们决定做一个有理性的人 ,我们同时也决定要做一名有道德的人 。在我们具有了理性之前 ,是没有办法对我们应当具有理性的理由进行讨论的 。 因为给出一些理由 ,加以分析并最终被那些理由说服 ,这全都是理性的行为 ,是具有理性的表现 ,因此对这些理由进行分析讨论的前提是已经接受了这些理由 。 如果我们希望对合乎道德法则的真实含义以及道德法则的具体要求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则需要对理性的含义以及理性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的的分析 。 由于道德法则是理性行为的具体体现 ,因而只能适用于有理性的人 。 遵循道德法则的动力源于我们自身的理性 ,而非源于外部力量 。 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理性都是相同的 ,因而对于所有人来讲 ,理性与道德具体含义与要求也没有差别 。 根据这种观点 ,当我们有意识地选择以理性要求指导自身行为时 ,我们的行为必然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 对理性要求进行具体描述的是道德 。 通过分析这种应用于具体行为的理性(我们称之为实践理性) ,我们找到了树立道德的关键性任务 。
道义主义传统观点认为 ,决定某种行为合乎道德法则的不是它所有后果效用的总量 ,而是它遵循和体现了道德法则的要求这一事实 。 在康德的理论中提出了一种检验某种行为对道德法则遵循程度的具体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形式方面的 。 如果一种行为具备了某种特定形式 ,那么它一定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如果它不具备这种形式 ,则必然是违背道德法则的 。 对于这种合乎道德所必备的形式 ,道德法则在最高和最一般的层次进行了描述 。 而关于合乎道德法则行为所应具备的内容 ,在最高层次的道德法则或道德法则基本原理中都未提及 。 由于这种方法只描述了必备的形式 ,因此被称为“形式主义伦理方法” 。
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究竟是什么 ? 我们如何对道德法则法则进行描述 ? 这些答案都存在于人们的理性之中 。 因为行为合乎道德法和行为具有理性是同义词 ,所以我们通过对理性本质、理性行为以及理性人的全面分析来认识道德法则的庐山真面目 。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在数学中的推理过程而对理性产生初步的认识 。 比如说 :二加二等于四 。 并非因为老师这样讲授才使得二加二等于四 ,二加二等于四这个事实是独立于老师的看法而存在的 。 二加二对于所有理性的人来讲都等于四 ,即使他们不知道 ,或是他们的计算得出了其他结果 ,这个事实也无法改变 。 如果我们发现了数学的基本法则 ,就可以逐渐理解二加二为什么等于四 ,然而即使没有这种知识 ,我们同样知道这一事实对所有都是成立的 ,而且这种算法之所以正确并非基于我们“两件物品加两件物品”的实际体验 ,而是由数学运算过程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
由于道德法则是对理性行为具体形式的描述 ,我们因此应当首先对理性的一些关键特征进行明确了解 。 第一个特征是 一致性(Consistency ) 。 道德行为不能自我矛盾 ,当我们建立起一个道德法则的体系时 ,其中的道德规则也不能是彼此对立的 。 第二个特征是普遍性(University ) 。 因为理性对于所有人来讲都是相同的 ,所以对我来讲是理性的行为 ,对其他所有人来讲都是具有理性的 ,因而是普遍适用的 。 第三个特征是先验性 (Priority )或者说是不以实际体验为基础的 。 道德法则可以应用于实际体验 ,但并非来源于它 ,其真实性也不受实际体验决定和影响 。 这也正是为什么一种行为的道德法则性与其实际效果无关的根本原因 。
因为道德法则是一种客观规律 ,因而它所反映的是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必须履行的责任 。 人们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因为这是理性的要求 。 用康德主义的专用术语来讲 ,理性的要求是绝对性的(Categorically ) ,而非前提性的 (hypothetically ) 。 一项前提性的要求所描述的是假设(或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一个人希望实现某一目的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 例如 ,“如果你想在学校具有良好表现 ,那么必须认真学习 !”就是一种前提性要求 。 并非所有人都有上学的愿望 ,并非所有人都需要学习 。 然而道德法则并不是采用这种前提性方式加以表述 。 无论人们希望达到什么目的 ,惟一的选择是对道德法则无条件的遵从 。 道德法则对人类的行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 康德将其称为“绝对责任” (Categorical imperative) 。 可以看出 ,十诫就是以这种无条件的形式进行表述的 。 “你等不可杀生”所提出的道德法则原理适用于所有人 ,对所有人的行为加以无条件的约束 。 但是这种要求中仍然包含有具体内容 ,因而根据形式主义的观点 ,它并不是最高层次的道德原理 ,并不是整个道德的根本法则 。 它只是符合道德法则精神的第二层级 (second order or second level)原理 。 最高层次的道德原理 ——— 所谓绝对责任 ——— 描述了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所应具备的形式 ,并为我们提供了以评判一种行为或一项第二层级原理是否合乎道德法则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 康德提出了绝对责任的三个形式上的条件 ,这是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 。
作为一种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 。 (1)它必须具有普遍推广的一致性和持续性 ;(2)它必须将理性人作为终极目标加以尊重 ;3)它必须来源于理性人的自由意志 。 这三个形式条件均可以从对理性与理性人本质的分析中派生出来 。普遍推广的一致性与持续性
严格来讲 ,所谓行为就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有意识采取的具体行动 。 可见 ,一种行为是个体化而非普遍性的 ,它只能代表它自己 。 同样地 ,一种行为也不能用以否定另一种行为 。但是我们可以对行为进行描述 ,探讨一种行为的标准 、原理及其准则(M axim) 。 当我们希望对某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法则作出评判时 ,正是以这些标准 、原理和准则作为评判的依据 。 行为准则是对其本质特征的细致描述 。 如果这种准则被赋予命令的形式 ,它就成为了行为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 规则的内容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第二层级的原理 ,它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 。
理性的先验性结论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的特点 。 如果一种行为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它必须具备一种理性的形式 。 这意味着行为的规则 、原理和准则必须具有普遍的一致 。 如果一种行为对于我来说合乎道德法则 ,那么它必然对所有人都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 我们所
有人都被要求做合乎道德法则的事 ,因此凡是要求所有人采取的行为必然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任何人不得禁止此类行为的进行 。 如果某种行为不具备这种形式 ,则它必然是违背道德法则的 。
必须指出的是 ,在探讨一种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时 ,我们不必像功利主义要求的那样计量每个人采用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 我们根本不必假设所有人都采取这种行为 。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违背道德法则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 ,正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采用这种不端的行为 。 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当一种行为得到普遍推广时 ,其规则 、原理和准则是否能够得到人们持续的遵循 。 这种探讨是逻辑性或概念性的 ,并不依赖于是否所有人都采用或将会采用该行为的现实问题 。
我们应当如何评判这一种行为的道德性 ? 让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加以说明 ,谋杀行为是错误的 ? 说谎行为是错误的吗 ? 谋杀是对他人生命的不合理剥夺 ,这样下定义实际上在一开始就已将其划为不道德的行为 。 因此我们来考虑另一种情况 ,某人在盛怒之下杀死另一个人 。 如果这种行为作为一种规则加以表述就是“当他人惹你生气时 ,干掉他” 。 这种规则是否具有普遍推广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呢 ? 我们需要分析 ,当此规则应用于每个人时 ,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 在现实中 ,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些时候对某人不满 ,或令他人不快 ,假如人人遵循这一规则 ,那么所有人都在劫难逃 。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遵循这一规则 ,那么也就没有人能遵循这一规则(因为他们都不在世了) 。 可见 ,当这一规则得以普遍推广的同时 ,也导致了这一规则的内在矛盾最终难以为继 。 在另一种情况下 ,尊重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作为规则加以普遍推广 ,每个人都去尊重他人的生命 ,这种规则是具有内在持续性的 ,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长期地把这一规则坚持下去 。 遵循这一规则不会导致这一规则的消灭 。
接着我们再来考虑说谎的行为 。 这种行为的规则是“说谎 !”它是否能够在普遍推广时确保其内在持续性呢 ? 答案是否定的 。 假如每个人都谎话连篇 ,那么人与人之间不可能相互信任 。 然而在人人自危 ,彼此提防的情况下 ,说谎的可能性也就消失了 ,而这一规则也无法确保持续存在 。 相反 ,“说真话 !”是每个人都能够长期遵循的规则,如果我们都能以诚待人 ,则人人之间彼此信任 ,因而可以把说真话的规则长期坚持下去 。 这种规则具有内在的一致 ,是可以持续的 ,因而是一种合乎道德法则的规则 。
对理性人的尊重
一个具有理性的人能够认识到行为一致性与持续性的重要性 。他同样能够了解一个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于自身的价值 ,而这种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终级目标 。 正因为这样一个理性的人才是有价值有尊严的 ,是值得尊重的 。 每个人都应被他人视为一个目标 ,尊重其思想 ,维护其尊严 。
我们在行为中使用各种物品 ,作为实现某一目标的必要手段 。有时我们也以他人来充当工具 。 举例来说 ,在商店或餐馆里 ,我们要求店员提供服务 ;在企业中 ,我们雇佣工人来完成各种经营 。 然而 ,即使在我们将其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之时 ,我们也不能忽略他们同时作为终极目标的地位 。 康德说 :“无论于己于人 ,必须将之视为一种目的而不是简单的工具或手段 。”
重新考虑我们在前文中讨论的两种行为 ,如果我们在盛怒之下杀死了某人 ,很显然我们并未对其抱有足够的尊重 ,我们完全将其视为实现个人愿望的手段而非一种目的 。 当我们对他人说谎时 ,我们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欺骗 ,而完全否定了他们作为有理性的人应当具备的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 。 我们希望以他们为代价实现自身的目的,我们同样是将他人作为简单的工具 。 说谎 、偷盗与谋杀行为都源于将他人视为手段而非目的的错误认识 ,因而并未给予他人作为理性人所应当获得的必要的尊重 。
理性人作为一种目标所应获得的待遇 ,有时被规定为他所享有的权利 ,人们享有生存权利 ,其他人无权擅自剥夺其生命 ,而在某些情况还有义务帮助其维持生命 。 一个人拥有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他人无权擅自剥夺其财产 。 这种观点认为 ,每一类的人自然享有与该类型相对应的各项权利 ,而权利的内容与范围与行为后果毫无关系 。
自由意志
因为合乎道德法则与合乎理性是同义词 ,因此道德法则不是外部强加于人的 ,而是源于人类的天性 。 只有在他们认识到自己是有理性的人 ,认识到存在是自身的终极目的之后 ,才可能对道德法则有充分深刻的理解 ,人们必须对道德法则进自我认识和自我约束 。 这种观点并不否认有违背道德法则的人和行为存在 ,不否认确实有人仍处于对道德法则盲从的阶段 。 即使是对一般道德法则盲从的人 ,其行为也很可能与道德法则的要求相一致 ,然而如果希望具有真正的个人具备价值 ,我们的行为就不仅仅要与道德法则相一致 ,而且还要求我们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存在 ,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在遵循道德法则的要求 ,简单来讲 ,就是不仅要在客观上有行为 ,还要在主观上有意识 。
自由意 志的提法中涉及道德 法 则 和三 方 面 内 容 :自由 (free-dom ) ,对道德法则的自我约束 (self-imposition)和普遍接受(universalacceptability ) 。
只有具有理性的人能够被培养成为道德法则社会的合格成员 ,因为道德法则的建立必然要求社会成员能够对道德法则进行认知和理解 ,并有意识 、有意愿地自觉加以遵循 。 动物不具有道德素质 ,因为它们在这两方面均无法胜任 。 动物的行为受其自身直觉以及对外部变化的应激性支配 。 与人相比 ,人类能够对其直觉 、情感及冲动进行抑制和控制 ,能够在采取行动之前对其进行充分的评价与分析 。人类之所以具有这种能力 ,是以其特有的理性为基础的 。 这种能力 ,以及在运用这种能力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共同构成了理性人的自由(freedom ) 。 不具理性的生物其行为被直觉与应激性所控制 ,因而它们是不自由的 。 人类的自由是建立在对直觉与应激性加以驾驭的能力基础上的 。 我们将这种自由称为 “自我决断的理性自由”(self-determination rational freedom ) 。 而当我们决定以道德法则指导个人行为时 ,我们就具有了道德法则自由 ,称为“自我完善的理性自由”(self-perfection rational freedom ) 。 这种自由的第一种类型是人们对于采取合乎道德法则还是违背道德法则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能力 。 但是只有在人们自觉遵循理性的要求的情况下 ,其行为才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才能行使自己的自由 ,并对自身加以不断完善 。
自由意志的第二个方面所强调的是一个事实 ,即理性人对道德法则的接受只能是自我约束的结果 。 作为自身的终极目标 ,具有道德法则和理性的个体不必从属于其他任何人而存在 。 每个人都按照理性的要求对道德法则进行认识 ,加以接受 ,并自觉以其约束自己的行为 。 这是理性人所具有的自由和尊严发挥作用的一种具体体现 。尽管每个人都将道德法则加于自身 ,但却无法对这样做的目的加以准确描述 。 他的行为是受到了理性及其要求的客观约束 。 由于理性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相同的 ,因此我们所加于自身的道德法则也不会存在差别 。 绝对责任对于每个理性人来讲也是相同的 ,尽管它是由每个人分别加以认知 、理解和接受的 。自由意志的第三方面内容 ,即对道德法则的普遍接受 ,是上一个内容的具体结果和体现 。 它提供了对道德法则规则或原理进行分析检验的第三种方法 。 如果我们希望了解一个规则 、原理或准则是否合乎道德法则 ,我们就当考虑它们所提出的要求是否能够被所有理性人所接受 ,并以此作为对其进行评判的依据 。 因此 ,在对谋杀 、说谎或偷盗等行为进行分析时 ,我们不仅要从行为人的角度加以考虑 ,还必须准确地把握行为受众的看法与反应 。 具体来讲 ,这些受众包括被杀者 、被骗者以及被盗者 ,具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希望谋杀 、欺骗与偷盗成为普遍法则应用于每一个人 。 因为他们不希望被杀 、被骗或被盗 。 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尽管这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 作为有理性的人 ,他们会自觉接受对自身行为的限制 ,因为他们知道这是实现共同 、稳定生活的必然代价 。 他们甘愿接受各种限制 ,是因为他们希望其他人也同样能够严格约束其行为 。 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方法所检测的并非某种道德法则是否能够在现实中为公众接受 ,而是对于所有能够进行理性思考的理性人来讲 ,无论是行为还是受众 ,是否都应当接受这种规则 。
道德法则的实际应用
根据以上道义主义理论的主流看法 ,绝对责任或者说道德法则的终极原理 ,要求所有第二层级的道德法则或准则必须做到以下三点:(1)是有普遍推广的一致性和持续性 ;(2)尊重个人地位与尊严 ; (3)为理性人所广泛接受 。 如果一种行为违背了其中任一条要求 ,则必然也遭到其他两个条件的排斥 。 但是有时也会存在某种方式用于道德法则评价时效果更明显 ,结论更清晰的现象 。 因此 ,在对某种行为准则是否合乎道德进行检验时 ,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将三条检验标准全部加以应用 。 凡是符合全部三条标准的行为准则必然是合乎道德法则的 ;只要有一条标准达不到要求 ,该准则就是违背道德法则的。
这种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两大难题 。 一是对我们行为所遵循规则的普遍程度进行准确判断 ,二是两个第二层级规则所要求的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对立和冲突 。
普遍程度
重新回到飞机制造商的案例上来 。 该公司的总裁希望挽救本公司的命运 ,他认为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向购买政府的主要官员行贿 。 他所遵循的行为规则简单地表述就是“行贿 !”如果我们将这种规则加以普遍推广 ,那么很快就会发现它是自我矛盾和难以持续的 。假如贿赂行为真的被确定为普遍的规则 ,它就会成为经营活动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 然而贿赂行为只有在多数人公平交易的环境中才能发挥效用 。 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谋得特殊的竞争优势 , 么优势就无从谈起 ,那贿赂行为也因而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 可见,贿赂行为是自相矛盾的 ,不符合第一条判断标准 。 事实上这种行为也受到了后两条标准的否定 。 从第二条标准看 ,我们在实施贿赂行为时 ,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 ,我们并未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很显然 ,我们对其并未抱有足够的尊重 ,而只是将其作为实现个人目的工具 。 从第三条标准看 ,如果我们对贿赂行为进行认真客观地分析 ,则没有人会希望接受贿赂行为作为普遍的规则,否则当其他人利用贿赂手获取特殊竞争优势时 ,包括我们在内的大多数人都将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 这样看来 ,贿赂行为对三种衡量标准都不符合 。 当然 ,只要有一条标准不符合就将明显地展露其违背道德法则的本质 。
然而 ,总裁先生可能会辩称他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并不是简单地无条件的行贿 。 他并不支持这一行为的普遍推广 ,而是主张在一些特定情况才采取这种行为 。 因此他所遵循的规则应该是 :“只有在公司濒于破产之际 ,才能将贿赂行为作为一种必要的挽救方法加以运用。”这样看来 ,这种规则只适用于那些处于破产边缘的公司 ,而不应在所有公司中加以推广 。 而正是由于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不得采取贿赂行为 ,它们也构成了贿赂行为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和背景 。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自圆其说 ,然而如果进一步考虑 ,我们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具有理性的人是否会将其作为一种合理的规则加以接受 ?是否每个人都认同濒临破产的公司都有权采取这种行为 ? 为什么一家因管理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的公司应当被给予这种权利 ? 无论竞争性的公司还是社会公众都不可能接受这种规则 ,否则他们将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 可见 ,这种修饰过的规则仍不符合第三条衡量标准,因而是违背道德法则的 。
不过总裁先生的观点也有其可取之处 。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确实可以控制某种行为规则的具体运用条件和运用范围 ,从而对规则的道德性产生影响 。 比如说 ,对于“杀死其他人 !”这样的行为规则 ,我们每个人都清楚它在普遍推广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自我矛盾 ,难以持续 。 但这是否意味着正当防卫杀人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 绝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 正当防卫杀人这种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是“如果自身或他人的无辜生命受到非正义的严重威胁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可以将侵害者杀死 。”这一规则可以普遍推广 。 由于它从理性角度出发 ,以惩恶扬善为目的 ,体现出对无辜生命的充分尊重 ,因而可以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 。 可见 ,这种正当防卫杀人的行为是“不得杀人”这种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 。 因此我们在对某种规则进行道德性分析时 ,不仅要分析规则本身 ,还要将该规则各种可能的例外情况考虑在内 ,进行全面的检验 。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某种规则的分析和评述是客观和充分的 。 准确描述一种行为所遵循的规则并加以检测实非易事 ,尤其是在对自身行为所实际遵循的规则进行表述时 ,很难保证能够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 经常的情形是我们有意无意地寻找或编造一理由为我们的行为进行辩护 ,而不愿将内心的真实想法和目的以客观公正的表述公之于众 。
道德规则的冲突
绝对责任作为道德的最高原理本身并不存在矛盾 。 在其基础上演生的规则和原理在普遍推广的过程中也不会发生自我矛盾的现象 。 然而在这些第二层级的道德规则与原理之间却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分歧与冲突 。 这种冲突构成了道德上的两难困境 ,也就是说 ,在我们选择某一种规则时 ,必然会对另一种规则造成侵害 。 我们做了我们不该做的事 ,如果说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采取违背道德的行为 ,那绝对是自相矛盾 ,无法理解的 ,但面对两难选择 ,我们确实是既有义务做 ,又有义务不做 。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摆脱这种困境呢 ?
假设在一个奴隶制盛行的社会中 ,某天你收留了一名逃跑的奴隶 。 奴隶的主人追踪而来向你打听这名奴隶的下落 。 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以谎言搪塞 ,还是据实相告 ? 你的谎言是出于对不道德的奴隶制度进行抵制的目的 ,你的诚实却可能助长了这种制度的气焰 ,此时你就陷入了一个两难困境 。
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所面临的情况是否真的是两难困境 ,是否还有第三种选择使得我们不必违背绝对责任的要求 ? 如果确实没有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案 ,那么我们就必须直面这一困境 ,尽力将其加以解决 。
在解决这类两难问题时存在两种基本方法 ,而这两种方法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 。 第一种方法是构建出一种行为准则 ,使得我们在解决特定问题时的行为成为一种合理的例外情况 。 正如我们构建出具体规则来说明正当防卫杀人的合理性一样 ,我们也可以为说谎行为及其各种例外情况制订更具普遍性规则 ,并以此来指导对案例中具体问题的解决 。 但是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第二层级的规则 ,即“反对说谎”和“反对奴隶制度” ,我们应当选择为哪一条规则制订例外情况呢 ? 除非答案非常明显 ,否则我们必须为每一条规则都制订合理的例外情形 。 然后分析哪一种例外情形可以被普遍推广 、可以表达对人类的尊重 、可以被理性人所广泛接受 。 由于答案并不明显 ,分歧是必然存在的 。 举例来说 ,有些人会认为奴隶主无权知道奴隶的去向 ,因为奴隶制度本身就是违背道德法则的 。 这样 ,即使不如实提供他所需的信息 ,我们也并未否定他所拥有的任何合理的权利 ,从而对其表达了必要的尊重 ,没有将其视为工具 ,这个推理过程的结论是:尽管未向奴隶主吐露实情 ,这种行为却非说谎 ,因为它并未侵犯任何人合法的知情权利 。 这也就重新构建了关于说谎的行为规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 ,这种不以实相告的行为确实是说谎 ,但却是可以允许的 ,因为这对于确保该奴隶的人身自由免遭不公正侵害来讲是必要的 ,任何具有理性的人都会对此表示认 同 。
处理道德规则冲突的第二种方法是将每一种道德规则均视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 如果某个特定案例中只有一种处于支配地位的道德规则 ,则其内容就是我们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 。 但是如果有几种道德规则同时用于某一案例 ,而我们又不可能同时兼顾 ,那么可以肯定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地位必须存在差异 。 此时我们所承担的义务 ,是遵循其中地位最高 、约束力最强 ,与案例情况最相适宜的道德规则 。 那么这种规则应当如何确定呢 ? 一些哲学家认为 ,只要我们对各种对立的道德义务进行充分细致的权衡比较 ,就能找出其中处于优势和主导地位的一个 。 当然 ,对于自己的选择必须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因为这也正是违背其他道德规则的合理性依据 。我们这样做并非违背道德 ,因为道德规则所表述的并非绝对的责任和义务 ,每种规则在不同情况下的效用与约束力程度也是不同的 。
在收留逃跑奴隶的例子中 ,我们面对的道德规则是“不要说谎”以及“反对奴隶制度” 。 每一条规则都是我们应当遵循的 。 然而在例子中这二者是对立的 ,我们无法兼顾 ,因此我们必须判断哪一条规则在例子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 ,并以之作为我们必履行的义务 。 通
过比较 ,我们认为与说谎相比 ,奴隶制度是对他人权利更为严重的践踏和侵害 。 这样 ,以“是否对他人抱有尊重态度”的标准来衡量这两条规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即在保护他人免遭奴隶制度侵害的问题上,我们承担着更大的职责和义务 。
我们可以将功利主义思想中的许多内容融入道义主义伦理观点之中 。 功利主义要求“为某种行为相关人群的最大多数创造最大利益” 。 这可以视为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 。 它所表述的规则或原理可以被普遍推广 ,尊重他人的观点与地位 ,并能够被所有理性人所接受 。 然而从道义主义观点来看 ,这并不是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 ,在与其他道德法则发生冲突时 ,不得不对其要求作出让步(当功利主义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情形就是如此) 。 这种观点无法令功利主义者感到满意 ,因为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思想所表述的就是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 。 而在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 ,许多人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确实表述了一种道德准则 ,但同时也承认还存在着其他道德准则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 。
当道德规则发生冲突时 ,往往很难判断哪一条规则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 。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与社会必须非常细致客观地对各方观点理由及论据进行分析 。 如果结论并不清晰而我们又必须作出选择,那么此时我们应当选择论据最充分说服力最强的观点来指导个人的行为 。
十诫可以被化为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 ,而所有基本道德义务往往是作为第二层次的道德规则发挥效用 。 在现实生活中 ,第二层次的道德规则主要是被用于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 。 因此 ,人们并不需要总是以绝对责任作为分析问题的标准和依据 。 当然 ,即使这样做也无可厚非 ,尤其是当我们对第二层次的规则存在疑问时 ,我们应当以绝对责任的标准对其有效性加以检验与衡量 ,从这个角度看 ,绝对责任为道德法则提供最为基本的标准 ,即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习惯于用那些第二层级的规则来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道德法则问题 。
我们可以将以上道德法则评判方法的五个步骤
1. 对需要我们评价的行为进行准确 、细致和广义的描述与界定。
2. 是否可以将该行为归入某种明确道德义务的管辖范围 ,如不许杀人 ,不许说谎 、不许偷盗等 ?
a) 如果可以 ,而且只能归入唯一一项道德义务的管辖范围 ,则根据此义务的需求对该行为进行衡量 。
b) 如果难以判断 ,则转入第三步 。
c) 如果该行为涉及多项道德义务的要求 ,则转入步骤 5 ;如果该行为可以描述为一种能够普遍推广的例外情形 ,则转入步骤 3 。
3. 从三方面对该行为进行检测 :
a) 该行为是否能够在普遍推广的过程中保证其一致性与持续性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则该行为是合乎道德的 ,否则就是违背道德的。
b) 该行为是否体现了对他人的尊重 ? 能否将他人视为一种目的而非简单的工具或手段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则该行为合乎道德 ,否则就是违背道德的 。
c) 是否所有具有理性的人 ,无论是行为人还是受众 ,都希望将这一行为在公众中普遍加以推广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则该行为合乎道德 ,否则就是违背道德的 。
4. 如果该行为涉及两种以上的彼此对立的道德规则而令人无法兼顾 ,则转入第 5 步 ;否则可将第 3 步的评价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
5. 对不同道德规则的观点 、要求和依据进行比较 ,找出其中占主导和优势地位的一个作为对该行为进行评价的依据 。 在实际情况下往往选取论据最充分 、说服力最强 、支持者最多的那种规则来指导个人行为 。
有条件的义务 、特殊义务以及道德理想
我们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 ,第二层级的基本道德义务所表述的正是我们在现实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而具有普通的约束力 。 限制性的义务规定了一些我们不得采用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得杀生 、不得偷盗 、不得行贿受贿 ,所有这些都是道德所禁止的 。 我们可以将其称
为绝对义务(perfect duties) ,因为它不仅对所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描述 ,同时也规定了该义务适用的范围(即所有人) 。 然而 ,还存在另外一些义务 。 与绝对义务相比 ,它们无法进行同样清晰的描述 ,也不具有同样严格的约束效果 。 因此我们称之为“有条件的义务” 。 在一些案例中 ,所讨论行为的目标无法预知 ,还有的行为在这两方面都是模糊的 。 举例来说 ,“帮助那些需要援助的人”就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 。 这种义务要求符合绝对责任的三条衡量标准 :首先 ,帮助他人这一要求是内在一致而非自相矛盾的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长期彼此互助,因而具有可持续性 ;其次 ,这一要求的前提是认为他人值得帮助 ,因而体现了对他人的尊重 。 对他人进行帮助时 ,我们是将其视为目标而非手段或工具 。 最后 ,每个人都希望在需要时他人能够伸出热情的援助之手 ,从这个角度看 ,我们都赞同将这种互助的规则加以普遍推广 。 由于这一规则同时满足了三项衡量标准 ,因而是合乎道德的 。 但是这一规则既未明确指出我们应当帮助谁 ,也没有规定帮助他人时所必需达到的程度 ,世界上有太多人需要援助 ,而我们每个人能力有限 。 很显然 ,没有人能够帮助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 出于这个原因 ,“帮助那些需要援助的人”这一要求是有其局限性的 ,因而它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 。 其之所以是有条件的体现在以下两点 : 我们1畅受该规则约束的程度取决于我们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能力 ; 我们不2畅必帮助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而只需要帮助其中一部分 。 可以看出 ,我们在履行这一规则时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 。
在对他人提供帮助这一问题上 ,我们所承担的义务之所以具有局限性 ,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 第一个原因在于客观的规则 ,即我们所承担的道德法则义务应以个人能力为限 。 用康德的话来讲 ,这个规则就是“义务反映能力” (ought implies can) 。 我们只承担义务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 。 如果我们因一些原因 ——— 如缺少资源 、缺少机会 、缺少必要的工具等 ——— 而无力为他人提供帮助 ,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不履行这种义务 ,我们的行为也无可厚非 。 同样地 ,即使我们有能力为提供帮助 ,但如果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利益等同于我们可能会由此遭受的损害 ,那么我们同样可不履行过一义务 。 举例来说当我面对一个溺水的人时 ,如果我水性过人 ,不会因救人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那么我有义务尽力挽救那名不幸者免遭灭顶之灾 。 相反地,如果我不会游泳 ,根本不可能施予援手 ,那么我只能提供其他一些帮助 ,而不必承担下去救人的责任 。 因为很明显 ,那样做不但于事无补 ,反而会使我自己也陷于同样危险的境地 。
将有条件的义务加以准确描述是比较困难的 。 因而在人们在对受其约束的程度 、时间和条件等问题上经常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 。举例来说 ,我们每个人在帮助穷人这一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人所掌握的人财物力的富裕水平 。 在此问题上 ,富人应当比一般收入者承担更大的义务 。 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为了救济别人而使自己变得一无所有 。 此外 ,因为没有谁能够为所有穷人提供帮助 ,所以我们对帮助对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 。 世界上需要帮助的人总是多于能够提供帮助的人,无论我们对其中哪些人施以援手 ,只要是尽了力都是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力 。 从这个角度看 ,有条件的义务确实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有条件义务的不确定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并在道德的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 那些消极的绝对义务只是设定了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 ,是行为合乎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分界线 。 与这相比 ,由于有条件义务的规定不那么严格和明确 ,因而可以为人们超越道德底线提出积极要求并留下更大空间 。 举例来说 ,尽管我们都负有救助穷人的义务 ,但是有些人所做的远远不止于此 。 面对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穷苦的人们 ,他们倾其所有 ,倾囊相赠 ,只为自己留下一颗仁爱与高尚的心灵 。 同样地 ,尽管我们没有义务以牺牲自我为代价来挽救他人的生命 ,但这类可歌可泣的事迹却不时地洗涤我们的灵魂 。 在人类历史上 ,这样的人被尊称为圣人或英雄 ,他们的行为历千百年而不朽,激励着后人向着道德的更高层次不断前行 。
很明显 ,绝对义务在经营活动领域所具备的约束力与其他领域是相同的 ,然而有条件的义务是否能够应用于经营活动领域及其具体应用的程度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 显然 ,无论是经营活动中的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旗帜鲜明地抵制凶杀 、偷盗以及诈骗行为 ,但是他们应当在救助穷人和弱者这一问题上承担多大的义务呢 ? 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 ,人们不会帮助其竞争者壮大力量 ,企业也没有义务对陷于困境的对手施以援助 。 作为一个量入为出 ,以经营为目的组织 ,它并不会比同样条件下的个人承担更大的义务 。 那么 ,是否那些利润丰厚 ,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应当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承担一定的义务呢 ? 既然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具有所有权 ,那么他们用公司的钱捐助慈善事业的行为是否为道德规则所允许呢 ? 如果一个将自己的全部身家用于资助穷人 ,我们会对此推崇倍至 ;然而如果是某公司的管理者出于救助穷人的目的而使公司濒于破产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我们只会对此表示大大的不以为然 。 即使我们就公司应当对社会及公众承担的有条件的义务达到一致 ,其援助的程度 、时机 、环境 、对象也仍然是难以确定的 。 因此 ,至少在短期内 ,仍然要由公司自己决定如何履行承担的不完善义务 ,而对于那些根本无动于衷的公司 ,我们也是无可奈何 。
特殊义务
成为人类总体的一员 ,我们每个人都肩负着相同的一般道德义务,而作为独立的个体 ,我们每个人又各自承担着一些特殊的道义职责 。 这些特殊义务事实上也具有一般性与普遍生 ,只不过它不是用于所有人 ,而是对处于相似状况下的全部个体发挥效用 。 其中一些是我们可以避免的 。 举例来说 ,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信守诺言 ,否则我们不必受任何约束 。
我们可以将特殊义务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 ,其中有三种特别重要 。 第一种是基于特殊关系的特殊义务 ,第二种是基于我们所采取具体行为的特殊义务 ,第三种是基于我们所扮演具体角色的特殊义务 。
举例来说 ,家庭的义务就是一种基于特定关系的特殊义务 。 夫妻之间存在特殊义务 ——— 彼此相爱 、彼此忠诚 、彼此照顾 。 他们不必对其他人承担相同的义务 。 一个人可以通过不建立婚姻关来避免承担这一义务 。 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负有特殊的义务 ,一般来讲 ,父母需要对其进行抚养 、照顾 ,尽可能为其提供食品 、衣服 、居所 、关爱以及教育 。 他们不必对其他孩子承担同样的义务 ,一个人可以通过不生孩子来避免承担这一义务 ,而作为子女 ,则对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承担特殊义务 ,并且别无选择 。 这一类特殊义务还可能是基于友谊 、爱情、宗教 、共同的工作和国籍等等原因 。 由于存在特殊关系 ,我们有义务对其承担较普通人更多的责任 ,面对选择 ,我们必须将其放在首位。
前面所提到过的承诺就是一种基于我们所采取的具体行为的特殊义务 。 如果我们向他人承诺某事 ,我们就有义务去履行诺言 ,如果我们向他人借钱并作出还钱的承诺 ,我们就有义务到期如数还清 。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不作承诺来避免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但并非所有特殊义务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有意加以回避的 。 举例来说 ,我们如果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 ,则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即使这一损失并非我们有意造成的 。 如果我的车撞了另一辆车 。 我必须对那辆车的损害作出赔偿 ,即使我根本没有撞它 、损害它的打算 。 同样地 ,一家企业如果对社会造成损害也必须承担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的义务,我们还经常会因感激而承担特殊义务 。 当他人给予我们特殊的帮助 ,或在我们茫然无助时主动施以援助 ,我们感其大德 ,必然知恩图报 。
基于角色的特殊义务对于经营活动来讲尤其重要 ,承担某项工作的人在扮演着特定的角色 ,他们必须按照组织的要求从事该角色的工作 ,履行该角色的义务 ,并以此来获取报酬 。 公司总裁与看门人承担着不同的义务 ,但是他们都有责任依据各自岗位的要求履行自的义务与职责 。 很明显 ,人们扮演着各种角色 ,美国总统所承担的义务是与总统的角色和地位相伴的 ,其他人无法也无力担此重任 。 如果我们是自愿地扮演某一角色 ,那么我们也会自愿地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要求其成员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加以承担和履行 。 特殊道德义务并非对一般道德义务的取代 ,而是对其进行的必要补充 。 对于那些由于在某一公司或职业中任职而承担的特殊义务所进行的具体表述 ,是构成企业伦理学和职业伦理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
道德理想
尽善尽美的道德理想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 。 如果我们不能履行基本的道德义务 ,则将会遭到道义上的谴责 ;如果我们仅仅履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 ,则既不会遭到谴责 ,也不会获得额外的赞扬 ;如果我们能够超越基本的道德义务 ,而以道德理想作为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则将会获得社会的称赞 ,对于尽善尽美的个人目标来讲同样如此 ,没有人是完美无缺 ,没有人能以十全十美作为自身的发展目标,但是我们可以以此为目标不断努力 ,向自己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 比如说 ,我们可以把自身潜能得以最大程度调动与发挥作为个人奋斗的目标 。 具体如何做以及具体做到什么程度 ,则取决于每个人的天资与能力 ,当然还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 。
对于任何伦理学理论来讲 ,道德理想的概念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人类发展历程中 ,许多人以道德理想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目标 ,他们甚至以肉体和生命的代价换取灵魂的升华 ,从而实现对自我的不断超越与完善 。 他们的高尚情操为一般人所难以企及 ,世人只能通过尊之为圣人或英雄的方式来表达对其的崇敬之情 ,尽管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圣人 ,但是绝大多数人仍然可以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至少超越最基本道德义务是完全可能的 。 个人奉献 、主动助人 、自我约束 ,这些都是为社会所推崇而每个人都能作到的 。 当然 ,对于那些并未尽最大努力来完善自身道德素质的人我们也没有理由对其加以指责 ,因为个人完善完全是一种自觉的行为 ,是对自我的额外要求 。
与个人情况相比 ,企业 ,尤其是由社会公众共同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其追求道德理想的愿望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 因为企业所有资产属于公司股票持有人 ,如果公司的经营者希望在履行基本道德义务的基础上 ,以更大成本来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则他们不仅要向股票持有人阐释自身行为在道德上的先进性 ,还必须证明其在经营上的合理性 。 这件工作相当棘手 ,而且经常无法得到持股人的认同 。 尽管如此 ,经营活动中的组织和个人仍然或多或少地要受到不完善义务的约束 ,道德理想在企业伦理学中也有其一席之地 。
在现实生活中 ,确实有一些企业超越了道德义务的基本要求而以实现道德理想作为奋斗的目标 。 其行为主要表现为追求产品质量的尽善尽美 ,为雇员制订终身雇佣的政策以及主动到经济衰退的内地城市开办企业 ,帮助其经济重新恢复活力 。 这些行为都超越了道德义务的基本要求 ,而采取这些行为的公司则显得秀出于众 ,卓然不群,如同人类社会中的圣人或英雄一样 ,它们也将成为其他公司模仿、追随的模式和典范 。
权利与公平原则
道义主义论者认为权利与公平无法通过功利主义计量方法推导而得 ,它们也并非取决于行为不同后果之间权重分配的比例 。 给予每个人他们所应得的权益 ,从功利主义角度看并非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 。 然而这个事实并不能减损人们应得的权利 ,也不能改变人们获得应得权益的公平本质 。
权 利
关于权利 ,有许多社会课题和商业伦理课题值得探讨 。 所谓道德权利是指那重要的 、规范的 、合理的要求或资格 。 生存权(或者说不应被他人杀死的权利)就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 这一权利的基础是我们作为理性人的身份 ,具有令他人尊重的价值 ,以及作为自身存在的终极目的 。 作为理性人的身份是否还赋予了我们其他权利呢 ? 这些权利是什么 ? 它们合理性的依据是什么 ? 在美国的枟独立宣言枠中提到了人们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 — 1704)在更早地时候就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今天我们更多地谈论人权而非自然权利 。 这些权利中的一部分是针对与政府的关系 ,另一部分则是针对与其他人的关系 。 法定权利 (Legal Rights)是法律的基础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内容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叠的 。 道德权利是道德的基础 ,它存在于道德社会各个成员的天性之中 。 道德权利可以被看作是绝对责任在实践中的应用 ,它强调人们自身存在终级目标的地位 ,人应当得到尊重 。权利所具体描述的实际上就是人类得到正确对待的重要方式 。
权利是否能够通过功利主义评判方法对其作出合理地解释 ,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 但无论结果如何 ,“权利至上”观点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出基本人权不应受到效用因素的简单支配 。 一项权利只可能被另一个或一些基本道德权利所支配或制约 。 将一些具体的要求规定为人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强调其重要性 ,以免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 ,将其与另外一些权利相混合 。 如果我们知道了人是享有生存权的 ,我们就根本不会去分析杀死某人是否能够为他人创造
更大的利益 。 同样的 ,如果我们享有免遭各种歧视的权利 ,那么认为歧视他人比一视同仁带来更大收益的观点绝对是不恰当的 。 无论是功利主义论者还是非功利主义论者 ,都一致认为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要求或资格 ,应当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 。 尽管他们得出这一结论的理论依据是彼此不同的 。
权利有时被区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 消极权利要求其他人以某种方式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和克制 ,以保证权利享有者的行为不受任何不合理的阻碍 。 生存权禁止他人随意剥夺权利享有人的生命 。 言论自由权利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限制权利享有人在公开正式场合发表演讲谈话的愿望或行为 。 消极权利确保了个人的正常行为不会受到政府或他人的无礼干涉 。 另一方面 ,积极权利要求政府或他人向权利享有人提供特定的利益或机会 。 维持生计的权利对政府或他人提出的要求不仅仅是不得对我们获得必要生活物质的行为加以限制 ,而且如果我们通过个人力量无法维持生存时 ,政府或他人还必须为我们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 。 受教育的权利不仅仅规定不得限制孩子们上学的愿望与行为 。 同时还要求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间的分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晰 ,比如说,政府不得不以一些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公民生存权这种消极权利不受侵犯 。 因为生存权中包含有维持生计权利的内容 ,因而后者往往被视为生存权的积极形式 。 在实际情况中 ,只要偏离不是太大 ,精确度要求不是太高 ,这种消极与积极区分还是非常有用的 。
道德权利本身也包含有道德义务的内容 。 举例来说 ,我们所享有的生存权不容侵犯 ,这就使得其他任何人都必须承担不得剥夺我们生命的消极义务 ,使得政府承担为我们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义务 。 如果有可能和有必要 ,它还要求政府和他人在我们无力维持生计之时承担起为我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的积极义务 。但是在我们要求获得帮助之前 ,我们必须承担尽最大可能维持自身生计的义务 。 只有当我们确实无能为力时 ,别人才有义务帮助我们 。可见 ,我们所享有的权利不仅使他人承担起尊重我们权利的义务 ,同时也要求我们不能坐享其成 ,必须采取适当的行为自谋生路 ,承担起在享受权利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
如同基本道德义务之间所发生的情况一样 ,一种权利可能会与另外一种权利存在对立与冲突 ,并最终不得不作出让步 。 举例来说 ,行凶者的生存权与无辜受害人的生存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 ,如果将凶手置于死地是挽救无辜者生命的惟一办法 ,那么行凶者的生存权处于次要地位 ,必须作出让步 。 一般来讲 ,生存权的地位较之财产所有权更为重要 ,一旦二者发生冲突 ,则生存权必然居于主导地位 。 尽管存在可能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将所涉及权利分出个三六九等,并找出其中居于主导的一个 ,这项工作并非易事 。 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 ,我们必须对案例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细致的探讨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作出客观合理的结论 。
在维克多・雨果的名著枟悲惨世界枠中有这样的情节 :冉阿让在非常饥饿的情况下偷了一块面包 ,这在当时是他维持自己生命的惟一办法 。 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呢 ? 在这个例子中存在着相互对立的权利:面包师的财产所有权与冉阿让的生存权 。 二者中哪一个居于主
导地位呢 ?
财产所有权与生存权作为人权与道德权利的地位均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 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这两种权利而不必对其合理性加以证明 。 即使有这种必要 ,我们也可以从绝对责任的第二条衡量标准(将他人作为一种目标加以尊重)推出这一结论 。 那么在这两种权利之间 ,哪一种居于主导地位呢 ? 很显然 ,生存权是两者中更为重要的 ,因为如果没有生命 ,则财产所有权无从谈起 ,但是仅凭这种说法还不足以展示偷拿别人面包这一行为的合理性 。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证明事实上如果冉阿让不偷这块面包则必死无疑 ,而面包师的处境要好得多 ,丢一块面包对他来讲并非生死攸关的问题 。如果面包师也需要靠这块面包果腹来维持生命 ,那么面包师的生存权将居于主导地位 。 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此这种情况可以排除 。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 :是否偷面包是冉阿让维持生命的惟一选择 ? 他不能通过工作来换取食物吗 ? 他不能到当地教堂去索取一些食物吗 ?他不能找到当地的社会慈善机构寻求救济吗 ? 如果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成立 ,冉阿让的行为就属于偷盗行为 ,侵犯了面包师的财产所有权 。 如果他确实除偷之外别无选择 ,而且如果不偷必死无疑 。 那么他的生存权就居于主导地位 ,面包师的财产所有权必须作出让步 。
在这个案例中 ,一种权利相对另一种权利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也是很恰当的 ,因而使得结论具有说服力 。 在彼此冲突的权利之间分出高低轻重非常困难 ,因为各种道德权利或人权都是具有合理性的正当要求 。 将其称之为“权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突出其重要性而不致于轻易遭人支配或改动 。 冉阿让的故事所要反映的并不是对其偷窃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过程 ,而是对他所处不公正社会的谴责 。 正是这个社会使得人们无法通过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平等地换取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生活物资 ,从而无法行使自身本应具备的生存权利 。 一个公正健全的社会应当将其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地看作目标而加以尊重 。 只有在冉阿让所处的社会中 ,人们才不得不面对“朱门酒肉臭 ,路有冻死骨”的巨大贫富反差,不得不面对“要么去偷 、要么饿死”的极端选择 。 这种情况在公正健全的社会中是很难出现的 。
道德权或人权并非权利这一范畴的全部内容 。 公民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但是它主要适用于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而非整个人类 。 举例来说 ,在美国 ,选举权就是由美国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 。 另外一些公民权 ,如宗教信仰自由权 ,同时也属于人权的范畴 。 而对于劳动权利来讲 ,其中一部分属于道德权利 ,另一部分属于公民权利 ,还有一部分可同时划归两个范畴 ,最后剩下的部分则与二者均无归属关系 ,而只是某些工作岗位所特有的权利 。 正如基于我们的关系 、行为以及位置可以产生特殊的道德义务一样 ,在这些基础上同样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权利 。 公司总裁或其他高层主管 ,由于身处高位 ,因而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相当数量公司股票的特殊权利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 这种特权并非赋予公司的所有员工 ,即使是级别较低的管理者也不能提出相似的要求 。 如果公司的政策是所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员工均享有该项权利 ,那么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要求,其依据是他们享有获得平等对待的道德权利 。 并非所有特权都是道德权利 ,只有那些能够从道德角度论证其合理性的权利才应划归这一范畴 。
权利的概念经常被滥用 ,人们将各种各样的要求都视为自己的权利 。 事实上 ,我们所说的特权 (p rivilege)就未必都是权利 ,尽管它们也被冠以“权利”的称谓 。 对各种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 道德权利的合理性评判是通过道德论辩的方式实现的 ,这在本章以及之前各章中均有提及 。
公正原则
如果进行最一般形式的阐释 ,那么所谓公正 ,就是指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益 ,对可以等同的人或事物平等对待 ,对不可等同的人或事物区别对待 。 然而在现实中 ,对每个人的应得权益进行确定的方式有很多种 。 人们获得各种利益 、权利或报酬的依据可以是他们的工作岗位 、素质能力 、突出业绩以及个人需求等等 。 不同的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目标与环境 。 在以前的社会条件下 ,成了家的男性比从事同一工作的单身男性或女性获得的报酬更多 ,人们认为这很公正 ,因为他们承担着养家糊口的更大的义务与责任 。 随着社会的发展 ,就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妇女们参加工作的现象越来越变遍 。 在这种情况下 ,同工同酬成为新的公正原则 ,而不去考虑每个人所承担的家庭负担 。
公正原则有许多具体的类型 。 补偿性公正原则 (compensatoryjustice)要求对人们以往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或损失作出补偿 ;惩罚性公正原则(retributive justice)要求对违法者和罪犯给予惩罚 ;程序性公正原则(procedured justice)是用于对公正决策的模式 、行为与协议进行规定 ;分配性公正原则(distributive justice)涉及对利益与责任的分配问题 ,通常是应用于各级政府的管理工作中 ;而交换性公正原则(commutative justice)则是针对公平交易而提出的 。在以上各种公正原则的类型中 ,交换性公正原则由于是针对公平交易的问题 ,因而与经营活动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 。 它要求进行双方等价的交换 。 产品的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其实际价值 ,过高的价格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而是不公平的 。 举例来说 ,当某一市场出现垄断现象 ,即在该市场中只有惟一的产品销售者 ,此时垄断者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与控制 ,否则垄断企业必然会利用自己独一无二的特殊地位 ,给产品制订垄断高价以谋取额外利益 ,这就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从而导致了市场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 交换性公正原则要求依据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 ,但这很难确定 ,不同的人会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判断 。 一般来讲 ,一项公平的交易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1. 交易信息对交易双方充分透明 ;
2. 交易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目的进行交易 ;
3. 交易双方均可从交易中获取利益 。
供给者之间的竞争是防止非自愿交易现象的产生 ,它促使供给者以公平价格而非市场所能容忍的最高价格来销售产品 。 如果将劳动力视为可以买卖的商品 ,那么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否公平合理也同样可用公平原则加以评判衡量 。
交换性公正原则是交易的基础 ,而分配性公正原则则是政府行为的核心 。 一个社会是由信奉不同宗教信仰 、拥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众多成员共同组成的 。 要保持一个社会的稳定 ,政府必须确保其行为与政策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 ,并使其公民对此有明确客观的认识 。 然而 ,假如社会成员 ,对于公正原则的要求存在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那么对政府行为公正性的共识如何形成呢 ?
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斯 (John Rawls)提出了一种有关分配性公正原则的理论希望能对此问题作出回答 。 他的理论主要运用了康德主义的思想方法 ,可以看作是绝对责任第三项衡量标准的一种具体应用 。 他致力于提出能够为社会所公认的分配性公正原则的基本原理 。 这些原理应当具有可普通推广性 ,应当尊重所有人的观点和价值 ,应当能够为所有理性人所接受 。 为了找到这此基本原理 。罗斯的理论要求我们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 假设所有人都处于一片“无知的帐幔”(veil of ignorance)之后 。 在那里 ,
我们具有理性 ,可以对个人利益进行价值评判 。 但是除此之外 ,我们陷于一种无知的混沌之中 。 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富是穷 ,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是高是低 ,不知道自己天赋异禀还是庸庸碌碌 ,不知道自己生理与心理是否健全 ,不知道自己的民族和肤色 ,甚至不知自己是男是女 。 这就是我们要对自己提出的问题 :当我们脱离了自身在社会中所处位置和影响后 ,我们用于判断公正与否的原理和标准是什么 ? 这种思维方式对于确保道德评判的客观性来讲是十分有效的 。 我们可以超越罗斯对这种方式的应用范围 ,将其进一步加以推广 ,从而使得我们可以对任何原理或规则运用康德主义理论进行自主接受性 (autonomousacceptability )的检验 。 当然为了提高我们结论的合理性 ,在具体分析时 ,我们还需要在罗斯的理论中添入另外一些必要的内容 。
假设有一家医学院希望提高其他种族学生的入学人数 ,因此决定采用双重考评标准 :对白人学生的入学申请考察比较严格 ,而对其他种族学生则相对宽松 。 这种政策是否公平呢 ? 如果我们将所有希望进入这家医学院学习的申请人放到“无知的帐幔”之后 ,他们将失去对自己种族或个人能力的认识 。 他们只知道招生总数远不能满足申请者的要求 。 因此必须采取一些具体的方式来确定哪些人的申请可以被接受 。 所有申请人都希望校方用一些相对公平的标准来构建合理的考评制度 。 假设本学年医学院计划招生总数为 100 人 ,校方决定将其中 10 个名额留给其他种族学生 ,申请者是否愿意接受这一计划呢 ? 如果他们不是处于“无知的帐幔”之后 ,则每个人都会从自身所属种族的角度加以考虑 ,从而得出彼此不同的结论 。 对于其他种族申请人来说 ,他们的入学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更大 ,从个人利益出发 ,他们对此计划不会持有异议 。 但是对于白人申请者来说 ,他们的申请被接受的可能性减少了 10% ,因此会反对这一计划的推广 。 如果所有申请人都处于“无知的帐幔”之后 ,问题就变得相对简单了 。 因为所有人都不清楚自己所属的种族 ,每个人都可能是利益受害人 ,因此所有人都会反对这一招生计划 ,我们也可以做出结论 :这个计划是不公平的 。 只有能够被处于“无知的帐幔”之后的所有人共同接受的方案才是真正公平的 。
可见 ,罗斯所提出的思维方式其本质是要说明 :如果参与各方通过理性客观的分析 ,能够就某一行为或方案达成共识 ,那么这种行为或方案就是公平的 。 “无知的帐幔”这一形象描述确保了我们思维和分析过程的客观性 ,如果该医学院采用扩招的方式 ,专为其他种族申请人增加 10 个名额 ,这种方案是否公平呢 ? 我们还是要到“无知的帐幔”后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 ,白人申请者所面临的机会与以前相比没有变化 ,而其他种族申请人的机会有所增加 。 因此对于所有申请者来说 ,这个方案都是有益而无害的 ,因而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 。
尽管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用于对许多公平课题的分析研究 ,罗斯主张还是将其用于对分配性公正原则的探讨 。 罗斯认为 ,处于无知的帐幔之后的人们可以就分配性公正原则的两条具体标准达成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公正的制度和规定 。 罗斯对这两条标准的描述如下 :
1. 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实现与他人相同的 、灵与肉方面最大程度的解放 ;
2. 在社会与经济方面存在合理的差异(inequality )使得
a) 人人有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动力与愿望 ;
b) 人们拥有平等的机会和可能来达到任何社会地位和职务 。
第一条标准确保每个人都具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大程度的解放 。每个社会成员都希望拥有尽可能大的自由度来实现个人的目标 。 自由是人类理性的具体体现 ,对自由的推崇就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 。在这一规则的约束下 ,每个人都将得到平等的对待 。 可见 ,第一条原理体现了道德法则的要求 :具备道德上的合理性并能够为所有理性人所接受 。 在政治领域内 ,这条原理确保每个人具有相同的政治自由,受法律保护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针对第二条标准存在更多争论 。 这条标准的第二部分要求给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获得任何社会地位或职务 ,这一点是为社会所共同接受的 。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部分 ,即允许人们之间在财富 、收入 、个人影响与声望等方面存在差异 。 但它同时也指出 ,只有当这种差异能够为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之时才能为社会所接受 。举例来说 ,如果在我们面前有两种选择 :在A 社会中 ,所有成员的生活标准都是 100 ,而在 B 社会中 ,所有成员的生活标准为 150 至 200不等 。 只要是具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在 B 社会中生活 。 虽然 B 社会成员的生活标准不相等 ,存在着一定贫富差距 ,但所有人的生活条件都比在 A 社会时优越 。 这一标准的第一部分强调机会的平等 ,第二部分则是承认个人成果不平等的存在 。 只要其影响是积极的 ,这种差异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 。 对资本主义合理性的论证有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 。 因为所有人都自由地参与竞争 ,其平等性体现在同样的权利与机遇 ,而非同样的收获和成果 。 同时竞争提高了生产效率 ,提高了每个人的生活水平 ,每个人都可通过竞争获得比以往更大的利益 。
第二条标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 。 而质疑的内容却是截然相反的 :有人认为这条标准的条件过于苛刻 ,也有人认为其要求过于宽泛 。 前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给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每个人都根据自身的技能 、工作 、智慧及其所承担的风险获取收益 ,这就是一种公平的交换 ,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现象 。 多劳者多得 ,他们不必为他人承担责任 ,因而也不必要求为所有成员带来利益 。 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差异存在的普遍接受可能导致贫富悬殊现象的产生 ,从而造成富者愈富 、贫者愈贫的状况 ,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 ,令人难以接受的。
这两条标准被罗斯用来作为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评判的工具 ,它们同时也可用来判断现行社会制度是否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 ,作为分配性公正原则类型的分析 ,但是我们可以借助罗斯的分析方法为其他类型的公正原则分别找出与自身相适应的基本标准来 。
准确地指出处于“无知的帐幔”之后的人们会对哪种标准或行为达成共识是一件困难的工作 ,人们对此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 。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 ,确实存在一些可以在理性人范围内达成共识的准则 ,运用“处于无知帐幔之后”的思维方式可以确保我们在选择这些原理时保持公正和客观 ,因而是一种行之有致的方法 。
让我们来对歧视现象进行一个分析 。 一些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使用了一些歧视性和限制性条款和标准 ,这种行为是否公正呢 ? 面对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要走到“无知的帐幔”之后 ,然后扪心自问 :如果我们不了解自己的性别和肤色 ,那么我们是希望一个制度根据人们的性别 、种族给予歧视性区别对待 ,还是希望它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 ? 如果是由我们最大 、最凶恶的敌人来安排我们在社会中的位置 ,我们将对上面的问题如何作出选择 ? 我们的选择并不取决于自身是否具有赌徒的天性或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 。 关键问题在于 ,在我们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确切位置之前 (处于“无知的帐幔”的后面时) ,能否就某一制度或结构的公平性达成共识 。 如果所有具有理性的人在排除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后 ,能够接受某一制度或行为 ,则这种制度与行为是公平的 。 很显然 ,假如我们不知道自己的性别或种族 ,我们不会需要一种歧视性的制度 ,因为这种歧视有可能是针对我们自己的 。 我们会推崇一种平等的 、一视同仁的制度 。 因此 ,一种对性别或种族给予歧视区别对待的制度是不公正的 ,一个采取歧视性制度和政策的社会也同样违背了公正的原则 。
这个例子涉及到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探讨 ,如果我们对罗斯关于分配性公正原则的两个基本标准的理论完全赞同 ,则可以将其直接应用于分析工作中 ,并可以获得相同的结论 。 歧视行为违背了公正原则的第二条标准 。 在这个例子中 ,最小收益者 (the least advan-taged)是那些遭到各种歧视的人 。 如果我们是歧视政策的对象 ,我们无法从受歧视这一事件中获取任何收益 ,我们的经济状况也不会因此得到改善 ,相反 ,这种歧视只会让我们的处境变得更糟 。 受歧视的人不会有太高的社会地位 ,一些职务也不可能由他们来担任 。 可见,由于歧视行为中包含有不平等的内容 。 因此无法用公正原则的第二条标准加以合理的阐释 ,因而也就是不公平的 。
因为罗斯所提出的两种基本标准并非用于解决所有与公正相关的问题 ,所以我们不应对其期望过高 ,它也并不是百试百灵的灵丹妙药 。 比如说 ,要判断某人的工资水平或某公司的内部结构是否符合公正的原则 ,这两条标准就无能为力了 。 公司的运营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同 。 举例来说 ,平等地对待公司雇员并不一定意味着赋予所有人最大的自由和解放 ,对于公司内存在各种差异的处理也不一定要与社会条件下所采取的方式相同 。 尽管如此 ,罗斯的理论确实为那些针对经济体制 、各种社会制度以及社会行为所进行的深入探讨提供了分析方法与理论框架 ,而“无知的帐幔”这一概念更为大量与公正性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思维方式与途径 。
表 4 - 2 权利与公正原则的应用
1. 对所研究的道德法则课题进行明确描述 ,了解其中是否涉及权利或公正原则方面的内容 。
2. 在某些情况下两种因素均存在 。 此时你是否能够将以权利范畴概念表达的道德标准转为用公正范畴的术语表达或者反向转换 ?
3. 如果权利是主导性因素 ,则对每种权利分别进行分析 :
A. 这种权利是否得到广泛接受与认同 ? 如果不是 ,原因是什么 ? 该权利的合理性如何体现 ?
B. 在当前情况下 ,哪些人享有该种权利 ? 对哪些人造成了约束?
C. 行施该权利的同时使他人受到了哪些道德法则义务的约束?
D. 在案例中是否涉及多种权利 ? 它们之间存在冲突吗 ?
4.如果权利间存在冲突 ,则需要明确其中哪种权利最为重要 ,在案例中居于主导地位 ,并说明判断的依据 。
5.找出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后 ,考虑该权利是否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和支配 。 如果是 ,则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 ;如果不是 ,则用该权利解决问题 。
6.如果公正原则是主导性困素 ,则需要对案例中公正原则的具体类型加以明确 。
7.如果是涉及分配性公正原则或有关法律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则可以用罗斯的两条基本标准直接加以评判 。
8.如果是关于其他类型公正原则的课题 ,则采用“无知的帐幔”的思维方式加以解决 。 即在脱离全部主观因素影响之后 ,具体分析所有相关者在不知自己可能得失的情况下 ,如果被赋予全部相关的信息并进行了理性思考 ,他们是否能够对目标行为实现共同的接受与认同 。 如果是 ,则该行为是合乎公正原则的 ;如果不能达成共识 ,则该行为是不公正的 。
9.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因素 、后果或环境条件可能对评判结果造成影响 。 如果有 ,则对各因素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分析 ,如果没有,则通过以上步骤所得出的结论可以成立 。
在对行为 、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正确与否所进行的讨论中 ,权利 、义务和公平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词语 。 这种用语是相当有力的 ,当然 ,它们的合理性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 对于那些运用这类词语所进行的评判 ,如果能够对其依据与内含有透彻的了解与把握 ,那么我们无论在家中 ,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公开场合 ,都可以理智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的讨论之中 。 如果缺乏这种了解 ,我们只能进行主观的推断而寄希望于他人对此表示认同 。 仅仅依靠基于个人信仰的激情表述无法为清晰客观的阐释过程提供充分的依据 。 掌握道德分析与评判的技术 ——— 其中包括道义主义方法与功利主义方法 ——— 才是掌握了参与伦理学课题讨论的关键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企业伦理学的内容。
问题讨论
1. 从道德法则角度看 ,你认为 1982 年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制订的有关保护胎儿的政策是否合理 ? 为什么 ? 这是否可用功利主义理论加以解释 ? 该公司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做到两全其美 ?
2. 什么是伦理学中的道义主义方式 ? 道义主义方式与功利主义方式对同一问题的分析结论是否必然存在差异 ?
3. 犹太教 — 基督教伦理学是属于道义主义理论还是目的主义理论 ?
4. 理论伦理学与哲学伦理学之间存在哪些差异 ? 它们在内容上是否必然存在区别 ? 请举出一个例子证明二者可能会对同一行为得出截然相反的评判结论 。
5. 根据康德主义传统理论的看法 ,理性与道德法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
6. 为什么将康德主义的伦理学分析方法称为形式主义 ?
7. 道德法则法则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
8. 什么是绝对责任 ? 什么是前提性责任 ?(categorical imperative)(hypothetas imperative)
第五章 道德责任 , 德和道德逻辑美
拉夫运河案例
19 世纪 80 年代 ,威廉・J・拉夫决定在尼亚加拉瀑布地区建造一条运河(称为拉夫运河) ,为计划兴建的城市提供能源供应方面的便利 。 但是 ,这个项目却永远没有竣工 ,但在当地留下的长达 10 来个街区的沟渠却成为人们辛勤劳动的见证 。 20 世纪 40 年 ,HookerOccidental Petroleum Company 的一部分 )开始合法地利用poration ,这条运河来处理大量的有毒废弃物 , 1952 年已经埋藏了大约到Electrochemical Company (即现在的 Hooker Chemical & Plastic Cor-22000 吨的有毒废弃物 。 各个政府机构也向这条运河倾倒化学物质 。 尼亚加拉瀑布地区的教育局对这块土地非常感兴趣 ,并且希望斯从 Hooker 公司的手中购买这块土地。 Hooker 公司执行副总裁布鲁・J・戴维斯说 :“我们不愿意把这块地卖给它们 。”但是 ,当尼亚加拉Hooker 公司以1 美元的价格将该土地卖给了教育局 ,而且对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做出了警告 ,在售卖协议中提到 :该土地只能用来建造公园 ,而不能用来建造学校或居民住宅 。 然而 ,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却我行我素 ,决定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所学校 ,把权利转移给尼亚加拉瀑布市 ,并且把一些非必要资源卖给一家开发商 。 学校建起来了 ,同时修建了住宅和道路 ,当然没有考虑埋藏的有毒废弃物和化学物质 。 为了修建下水管道 ,城建工人打穿了运河原来的墙壁 ,同时Hooker 公司原来铺设用来保护有毒废弃物的浮土也在施工过程中瀑布地区教育局威胁将提起法律诉讼征用该土地时 ,遭到了破坏 。 20 世纪 70 年代 ,在经历暴雨的冲刷之后 ,有关证据表明地下的埋藏物已经泄漏 。 化学泄漏物在校园中出现 ,进入住宅的地下室 ,飘浮在污水坑 。 该地区的死亡人数上升 ,癌症和畸形婴儿的数量异常的多 。 1978 年 ,政府宣布该地区为非安全地区 ,摧毁了 200栋住宅 。 1980 年 5 月 22 日 ,卡特总统宣布拉夫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转移了 2500 人 。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花费了 1畅5 亿美元清理该地区 ,并且用数百万美元购买下摧毁的住宅 。 Occidental Petroleum Com-pany 的代表提出 :Hooker 公司售卖该土地之后 ,它对土地开发就没有什么控制了 ;Hooker 公司并没有隐瞒土地下面埋藏了有毒化学物质的事实 ;Hooker 公司实际上是迫于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的压力才售卖该土地 ;Hooker 公司已经警告卖方不要在该土地上建造学校和住宅 。
1990 年 8 月 ,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宣布拉夫运河的周围地区可以居住了 ,于是人们开始购买当地的房子 。虽然已经有人进驻该地区 ,但是有关诉讼仍然悬而未决 ,其中的一个就是在纽约法院提起的一个诉讼 :Occidental Petroleum Company 是
否应该支付该地区的清理成本 ? 1998 年 ,Occidental Petroleum Com-pany 同意向尼亚加拉瀑布市支付 25 万美元用于修建公园 ,此案才算了结 。
从上述有关此案例的信息中 ,您是否认为 Hooker Electro-chemi-cal Company (和 /或 Occidental Petroleum )应当为 Hooker 公司掩埋的废弃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道德责任 ? 如果您认为应该的话 ,诚如 Hooker 公司所宣称 ,它已经就掩埋废弃物的危险警告过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 ,并且是在胁迫之下十分不情愿地把土地卖给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的 ,那么 ,修建学校并且变卖部分土地的尼亚加拉瀑布市和尼亚加拉瀑布地区教育局 ,是否也应该对人们所承受的灾害承担负责呢 ?
案例的讨论 ,事实是非常关键的 。 而且 ,我们必须澄清责任和义务的涵义 ,以及如何运用这两个概念 。
道德责任
责任(Responsibility )和义务(Obligation)是紧密相连的 。 一般来说,我们有履行责任 (Responsibility )的义务 (Obligation/Duty ) ,同时也有履行义务 (Obligation)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 。 然而 ,义务和责任还是有区别的 。
责任有很多种 。 父母有对孩子的责任 :抚养他们 ,喂养他们 ,照料他们 。 因此 ,我们就提出了父母责任 。 人们的公民责任 :公共职位和地位所带来的责任 。 某些责任来自于人们在一个组织中担任的工作和承担的职位 。 其中 ,有些责任是法律责任 ,有些是道德责任 ;有些责任既是道德责任又是法律责任 ,有些责任既不是道德责任又不是法律责任 。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 ,我们每一个人都为他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例如 ,如果我不小心打碎了朋友的一个昂贵的花瓶 ,我就应该为打碎的花瓶承担责任 。 如果我在开车的时候 ,一个小孩突然闯到车前面 ,还没有来得及刹车就把小孩撞倒了 ,那么 ,我就应该为被撞倒的小孩承担责任 。 在这两种情形下 ,从道德上来讲 ,我都可能不必承担责任 ;但是 ,如果有人询问是谁打碎了花瓶或是谁撞倒了小孩,答案就是 :我打碎了花瓶 ,我撞倒了小孩 。 那么 ,我承担什么责任呢 ? 这两种情形 ,我都应该承担因果责任 。 我是花瓶被打碎的原因 ,我是小孩被撞倒的原因 。
因果责任 (Causal Responsibility )不仅是道德责任的组成部分 ,而且也是法律责任的有机构成 。 某些情形下 ,因果链可能很长 。 如果我发出一个命令 ,同时在这个命令具体执行之前还有一个人传递了这个命令 ,那么 ,做出相应行动的人和我(发出命令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但是每一个人在因果链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却是不同的 。 通常情况下 ,我们最关心的是因果链中的最接近原因 ,以及做出相应行为的人 。 不过 ,因果链的起始点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在出现代理的情形下 。
一种行为要成为道德行为 ,行为的主体做出相应行为时必须是有意识的 ,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我们可以把它称作有意的行为 。例如 ,虽然我必须对我在睡梦中的所作所为承担因果责任 ,但是并不必承担道德责任 。 我在睡梦中的所作所为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 。 当我们说对某个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时 ,我们指的是 :
我做了某种的行为(也就是说我是行为结果的原因) ;
我是有意识做出这一行为的 ;
我是愿意做这一行为的 。
我们可能不会说我不是有意识和愿意的 (Knowingly and Will-
ingly ) ,我们可能会说我是有意的 (Intentionally ) 。 (不管怎样 )关键的一点是 :我不是被迫的 ,这样做是我的选择 ,我知道我在做的某种行为 ,并且我做出这一行为是故意的 。 当我未履行我在道义上负有的应作为的义务时 ,我也可能对此要而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但是 ,其中的未履行(Failure)事实必须是有意的 。 承担责任的人常常就是所谓的责任人 ,相应地 ,责任人的行为必须是有责任的行为 。 其中 ,还存在一个有意识的程度和愿意的程度问题 ;因此 ,也就存在一个道德责任的程度问题 。
谅解条件
道德责任可能会通过很多途径得以减轻或缓解 。 减轻道德责任的条件也就是所谓的谅解条件(excusing conditions) 。 谅解条件(Ex-cusing Conditions)就是减轻或取消道德责任的原因 ,它们往往会与某种道德行为存在某种联系 。 谅解条件分为三大类型 :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the action)的条件 ,排除或减少必要知识(The required knowledge )的条 件 ,排 除 或 减 少 必 要 自 由 (The re-quired freedom )的条件 。
排除相应行为可能性的条件
某种行为要成为一个需承担道德义务的行为 ,必须是一个可能发生的行为 ;对一个不可能发生的行为我们是没有义务的 。 如果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可能做到那些要求我们做的行为 ,我们也就可以免除承担相应责任 。 某个行为的不可能性特征往往受到下列因素的
影响 :行为的类型 ,具体情形 ,缺乏行为能力 。 在下列情形下 ,我们就可能免除道德责任 :(a)相应行为不可能实现 ;(b)我们缺乏既定情形所需要的能力 ;(c)我们做出相应行为的机会不存在 ;(d)相应的环境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 。 例如 ,假设我开车的时候非常谨慎 ,投入了足够的注意力 ,并且遵守了限速规定(也就是说 ,假设我非常负责地在开车) ,那么 ,如果一个小孩猛然闯到车的前面 ,而我根本不可能在撞倒该小孩之前及时把车停住 ,我就不必对这个小孩承担道德责任 。如果我看见一个人沉入水中将被淹死 ,此时能够救他的惟一方法就是跳入水中将他拖出来 ,而我却不会游泳 ,这种情形下我也不必对这个人承担道德责任 。 即使我会游泳 ,并且我有救他的道德责任 ,而我却没有看见他即将被淹死 ,也没有任何理由说我应该看见 ,那么 ,我也不必为之承担责任 。 同样 ,如果在我跳入水中救他的时候 ,他却遭到一条鲨鱼的攻击而死 ,这种我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使我对他的死也不必承担责任 。 这些都是可以用来解释与实施某种行为有关的条件的四个例子 。
排除或减少必要认识的条件
对道德行为来说 ,认识与意愿都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 ,当这些条件不充分具备或者说不存在的时候 ,道德责任就会减小或者说根本不存在 。 就认识这一因素来说 ,我们可以区别两种谅解情形 :(a)可以原谅的无知 ;(b)不可克服的无知 。 两者都是缺乏认识 。 我们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承担道德责任 。 但我们不可能完全知晓行为的所有后果 。 那么 ,究竟对哪些行为我们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呢 ? 对于由我们的行为直接引起的 、显而易见的结果 ,以及那些可以合理预见的结果 ,我们应当承担责任 。 可能的情况是我们对产生某种责任的环境以及我们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 。 如果不通过我们的某种错误行为我们无法认识到这一环境因素或行为后果的话 ,那么这一认识上的缺乏就是可以原谅的 。 然而 ,如果我们能够或者应当能够认识到环境条件或行为后果时 ,这种无知就不能成为免除我们道德责任的理由 。 考察某种无知是否可以原谅 ,通常是看动机良好的人能否知道环境因素以及考虑到了相应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 不可克服的无知 ,或者说我们无法克服并且不必为之受到谴责的无知 ,也是一种可以谅解的情形 ,因为不可能要求我们去认识自己根本无法认识的东西 。 在人们意识到石棉有害健康之前 ,基于当时的知识状况 ,那些用石棉装修房屋的人根本不可能意识到石棉是有危险的 ;因此 ,对于他们使用石棉所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有害后果 ,他们不负有道德责任 。 一旦关于石棉有害的知识出现 ,那些仍坚持使用石棉从而构成非法行为的人 ,就不能以无知作为谅解的借口了 ,因为他们能够或者应该能够意识到石棉有可能带来的危害 。
是否每一个参与原子弹生产的人都应当为他们的行为以及原子弹已经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应用承担责任呢 ? 在美国 ,人们在研制原子弹的时候 ,许多人根本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 。 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的研制工作 ,通常情况下 ,他们对于整个研制项目的性质一无所知 。 在实验室工作的人们只负责原子弹的某一个部分 。 他们被告知: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秘密的 ,不能知道由他们制造的部件所组成的终产品的类型 。 在多数情况下 ,他们都相信 ,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必将有助于美国在二战中获胜 。 尽管从因果意义上我们可以说 ,他们应当为原子弹的生产承担部分责任 ,但是 ,从道德意义上来说 ,他们并没有责任 。 他们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而这种认识上的缺乏在道德意义上是可以接受的 。 就这一计划的领导者而言 ,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 我们是否应当让那些研制原子弹的科学家们为原子弹的使用承担责任呢 ? 他们是否理应预见到原子弹可能会被如何应用呢 ?他们当然知道原子弹一旦研制出来 ,就可能被用于摧毁城市以及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 。 假定二战中原子弹的运用可能是合法的 ,但如果明天某一发明原子弹的国家用其来攻击和破坏邻国 ,或者把它作为强行勒索的手段 ,那么最初发明原子弹的科学家们是否都应当为后继者的不道德的使用承担责任呢 ? 他们是否能够或者应当能够预见到这些可能的用途呢 ? 这些问题很难回答 。 很多科学家思索过他们在这一领域的道德责任 。 我们可以说 ,那些不了解这一项目的本性的人们可以不必为他们的产品承担道德责任 。 在一定程度上 ,我们也可以有把握地说 ,没有人能够预见原子弹所有可能的用途 。 对于原子弹武器的不道德应用 ,那些决定不道德地运用原子弹的人比那些最初研制原子弹的人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 我们不能让那些发明火药的人为火药的使用所带来的伤害承担道德责任 ,因为火药的许多用途他们根本想象不到 。 道德责任的程度是人们认识的函数(function) ,缺乏认识了解可能会减少我们应负的道德责任 ,甚至可以使我们免于承担道德责任 。
排除或减少必要自由的条件
第三种谅解条件与自由选择相应行为所遇到的障碍或遭受到的损害有关 。 我们可以区别出四种障碍 :(a)别无选择 ,(b)缺乏控制 ,(c)外部压力 ,(d)内部压力 。
(a) 如果只有一种行为供我选择 ,甚至没有不做出这种行为的余地 ,那么尽管我可能同意或可能不同意 ,都不能说我是选择了这一行为 。 更宽泛地说 ,如果我对于我的行为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 ,那么,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就可以因此得到减轻 。
(b) 许多不同情况都可能出现缺乏控制的情形 。 有些情形下 ,我们可以免于承担道德责任 ;其他一些情形则会使我们的道德责任减轻 。 例如 ,我在睡梦中的行为是我无法控制的 ,对此我不负有道德责任 。 同样 ,如果我正在发晕时撞倒了一盏油灯 ,引起大火 ,对于火灾的发生我并没有道德责任 。
(c) 外在压力既可以减轻道德责任 ,也能使人免于承担责任 ,但是要取决于压力本身以及选择的余地 。 如果我是一个银行出纳员 ,一个强盗用枪对准我的脑袋并命令我交出抽屉里的现金 ,我被迫将钱交出 ,这时 ,我并不需要对交出银行的钱这一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然而 ,还有许多能够带来难题的各种各样更加微妙的压力 。 假如我们老板让我编造一篇报告 ,并告诉我如果不照做 ,我就会被解雇 。 更进一步说 ,如果我因为妻子生病而负债累累 ,我又不可能找到另外一份同样薪酬的工作 。 由于上司给与我的压力 ,我对于自己编造假材料这一行为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是否可以减轻 ? 在能够令人满意地回答这一问题之前 ,必须更加详尽地考察整个情形的细节 。 但即使就这样概略地来看 ,如果我按照上司的要求做了 ,从道德的角度看 ,我的过错要比我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编造材料要轻一些 。 外部压力可能包括武力的使用 、死亡的威胁 、对某人自己或其他人的暴力,或者其他的威胁与压力 。 并不是所有的这些压力都可以构成原谅条件 。 必须仔细地考察外在压力的类型和强度 ,有时一个善意的理性的人对他(或她)自己行为标准的期望和要求 ,是最值得我们研究的 。
(d) 内在压力可以分为为两类 。 一种是医学上所谓的不正常的人,另一种是正常人 。 假定一个有盗窃癖的人由于某种他自己无法控制的内在压力去偷东西 ,如果他实在是被迫而别无选择 ,他就不必对他的行为负道德责任 。 其他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也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 正常人有时也会被他们所谓的自己无法控制的感情所征服,如悲痛或愤怒 ,喜爱或憎恨 。 从道德意义上说 ,每个人都应当控制并主宰自己的感情 。 但是很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并非处于行为人本身的错误 ,强烈的感情控制了他并导致其做出某种不道德的行为 。 这种内在的压力也是一种谅解条件 ,能够减轻行为人的道德责任 。 在一定程度上 ,法律上也承认这种解释 ,例如 ,对出于激情的杀人要比预谋杀人定罪轻一些 。
谅解条件为减轻或免除道德责任提供了合理的途径 。 但如果我们要准确地评估我们自己或其他人的道德责任 ,我们必须谨慎地运用这些条件 。 例如 ,如果我因开车鲁莽而撞倒了一个小孩 ,我喝醉酒这一事实能否减轻我为撞倒小孩这一行为应负的道德责任呢 ? 如果我意识到并有意这样做 ,答案就是否定的 。 因为 ,虽然在醉酒状态下,我对车的控制比不上我清醒的时候 ,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无法控制不撞倒小孩 ;但是 ,当我喝醉酒并要开车时 ,我应当能够预料到可能的结果之一就是发生车祸 。 我要为自己行为的可预见的结果承担道德责任 。 人们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预见他们商务活动的结果 ,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预见自己的产品可能的用途 ,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 。 准确地说 ,很多工程师和科学家们已经担心对他们的研究 、发明和创造可能有不利的应用 。 即使他们无法控制其产品如何被应用,他们也要对此负责任 。 制造商究竟应该为其生产的产品的应用负有多大的道德责任 ,也是一个相类似的问题 。 如果在抢劫中 ,手枪被用来杀死店主 ,持枪者应该为店主的死亡负责 。 售枪者 、生产枪的公司以及手枪的设计者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呢 ? 在这一条因果链上,我们究竟应该追溯多远 ? 对于为手枪制造商提供金属的钢铁公司,以及为钢铁生产者提供铁矿石的公司来说 ,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显然 ,我们往前追溯得越远 ,因果联系就越微妙 ,人们理应预见到某种结果的可能性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小 。 服用撒利豆迈(一种镇痛剂 ,某些妇女服用此药会生产畸形婴儿 ,特别是四肢发育不全 ,译者注)导致大量婴儿畸形 ,许多父母为此起诉制造商 。 假如开处方的医生并不了解该药的有害性 ;售药的药剂师以及服药的妇女对此药的特性全然不知 ,他们各自的行为都是出于不可克服的无知 ,那么他们就不应受到道德谴责 。 即使医药公司为该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该公司是否能够或应当能够知道药物的这种副作用 ,这是一个不经过详尽调查我们便无法回答的问题 。
谅解条件的学说被一些人作为推卸自己为其不道德行为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的借口 ,甚至可能会使每个人都免于承担道德责任 。例如 ,在为那些被指控谋杀的人辩护时 ,有些人会辩解说 ,那些有谋杀行为的人肯定至少会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性 。 他们不必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或者说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 那些认为人们在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中完全是处于被决定状态的人 ,有时会争辩说 ,我们所有的行为都源于某种内在的强制性 ,并且 ,由于这种强制性的本质 ,我们从来没有真正在不同的行为之间做出选择 。 根据这种观点 ,我们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被迫的;我们做出选择的感觉只是一种错觉 ;正如盗窃癖被迫偷东西一样,我们的确是被迫做我们所做的事情 。 这种观点并不能充分解释我们通常的经历 ,也无法解释我们所具有的对盗窃癖的行为与有意识偷窃行为的辨别能力 。 这种区别足以使我们根据不同的认识与了解程度 ,因而也就能根据道德责任的不同程度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分类。
义务与释责
除职责(Duty and Obligation) 、可能性(Possibility ) 、认识(Knowl-edge) 、自由(Freedom)和抉择(Choice)等概念之外 ,道德责任还与许多其他概念有密切关系 ;其中包括义务 (Liability ) 、释责 (Account-ability) 、代理 (Agency ) 、赞 扬 (Praise ) 、谴 责 (Blame ) 、意 图 (Inten-tion) 、自豪(Pride) 、羞耻(Shame) 、悔恨(Remorse) 、良知 (Conscience)以及性格 (Character) 。 为某人的行为承担义务 (Liability )意味着能够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某人为其行为对其他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付出代价 。 例如 ,驾驶员的汽车责任险 (Liability Insurance)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汽车驾驶者给他人或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的代价 。 如果我们意外地撞上了一辆车 ,虽然并非有意 ,但是我们仍然要为我们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义务 (Liability ) 。 因此 ,责任 (Liability )未必一定包含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 ) 。 即便我们对相应的行动不承担道德责任 ,但是我们可能要在道德上 (和法律上)为我们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 然而 ,许多情况下 ,适用于道德责任的谅解条件同样也适用于道德义务(moral liability ) 。 我们可能要为我们有意做出的某种行为受到惩罚或谴责 ,但如果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了同样的行为 ,我们就不必为之承担责任 。
法律义务 (Legal Liability )也可以作为用于个人的一种分析模式 。 然而 ,商业常常要受到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 )的法律限制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意味着不接受任何解释条件 。 例如 ,最近几个人因食物中毒而死亡 ,其原因在于所食用的罐装海鲜食品的盒盖上有一个小洞 ,致使海鲜食品滋生了腊肠毒菌 。 批发商并不想去毒死任何人 ,也没有人故意在和盖上打洞 。 然而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的存在 ,批发商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死者亲属为此起诉当然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 公司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限制了其所有者或者股东依据其所拥有的股份所应当负的责任 。 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并不为公司债务负责 。 公司究竟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为其生产产品的误用所造成的伤害负责任还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 制造商生产单相控制(single-control)的淋浴水龙头 ,如果有人只是拧开控制热水的水龙头而导致烫伤 ,制造商是否应当为此负责任呢 ? 虽然制造商承担责任似乎与常理相悖 ,但是美国第五上诉法院还是支持陪审团对此所做出的肯定性认定 。 关于此类责任问题的争论往往还会涉及到当适用严格责任时因果链究竟应该追溯多远的问题 。
释责(Accountability)即为某种行动解释其原因的义务 (或者说做好准备 ,以便需要的时候解释) 。 原因应该解释这种行为合理性 、恰当性 、正确性 、合法性或者道德性 。 释责可能是合乎道德的或者合法的 。 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说明原因 。 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应当为自己向那些受到我们行为影响的人解释原因 。 作为他人代理人的人 ,也应该在其代理范围内就其已经做的事情或者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说明原因 。 在商业中 ,
财务释责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是代理人证明其行动的正确性以及说明其行动原因的一种常见的方式 。道德释责(Moral Accountability )即为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而做出的某种行为说明道德上的原因 。 我们为自己应当负责的行为恰当地说明原因 。 对行为所作的道德解释并不总是以明确的道德语言说出来 。 例如 ,我们可能会以财务报表的形式 ,用财务用语来解释 。 在财务报表中 ,我们详细列出各项收入与开支(必要时,报表可以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 。 如果报表是正确的 ,包括了所有的收入与开支 ,并保持了恰当的平衡 ,这种报表就是我们如何处置资金的说明 。
在公司或组织中 ,道德释责可能是结构化的 ,也可能是非结构化的 。 组织释责(Organizational Accountability )常常是按等级进行结构化划分的 ,下属向其上级说明行为的原因 ,而不是相反 。 然而 ,道德释责并不仅仅受组织结构的限定 。 从道德的角度看 ,每个人都应当对那些受其行为影响的人说明原因 。 对于处于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的行为 ,很少有人要求对行为进行道德方面的解释 。 他们不必证明其行为的正确性 ,因为这些行为是整体上为人们所接受的行为的一部分 。
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讲 ,从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或者为自己没有作某种行为而解释原因这一意义上讲 ,我们是负有道德责任的 。从广义上来说 ,我们对自己的所有行为都承担道德责任 ;狭义来讲 ,我们有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 我们对自己负责 ,因为我们是理性的行为者 ,遵循道德法则 。 因此 ,我们应当使自己承担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 如果我们希望成为有道德的人 ,我们就应当承担(在接受的意义上)适当的道德责任 。 我们也可能承担作为合同 、协议 、某种特定关系、原有的义务或者特殊位置的结果的特定的道德责任 。 如果我们做了不道德的事情 ,我们便会产生一种道德犯罪感 (Moral Guilt ) 。当我们的行为不道德时 ,我们的行为与自己的真正目的并不一致 ,更准确地说 ,我们产生一种道德羞耻感 (moral shame) 。 道德悔恨感(moral remorse)是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以及为自己以后仍继续这样行事的意图感到悔恨的感情 。 上述感情来自于对自己的评价 ,不管这种评价是否是在别人评价的推动下进行的 。
因为我们都归属于一定的道德群体 ,我们也可以把某些道德责任归于他人 ;我们认为他们应该在道德上负责任 ,适当地要求他们为那些影响了我们 、影响了我们所属的整个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活动而做出道德方面的解释 。 有时道德责任并不能由那些我们归罪的人承担 ,他或她可能也不同意进行解释 。 我们可以对别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表扬或者道德谴责 ,试图使其产生道德犯罪感或道德羞耻感 、道德悔恨感 。
良知(conscience)是推论行为的道德性 ,以及根据某种价值观 、感情去做或不做某些行为的能力 。 良知是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具有的品质 ——— 只要他是有理性的 。 但正如我们可以遵循理性做事一样 ,我们也可以违背理性行事甚至使理性泯灭 。 尽管我们为自己制定了道德法则 ,但我们很容易犯错误 ,因此必须使良知不断地得到有关的信息 ,培养 、训练以及不断地纠正良知 。 从道德角度说 ,我们有义务遵循良知行事 ,但我们同样有义务培养一种客观上正确的良知 。
不履行自己的责任有时不仅要受到谴责 、感到羞耻 、悔恨 ,还会受到惩罚 。 如果我们做出某种行为 ,并且不能为其进行充分的解释 ,我们就应当受到惩罚 。 惩罚的威胁是促使人们道德地 、负责任地做事,并承担起责任的一种手段 。 然而正义要求只是对那些应当为其行为负责的人进行适当的惩罚 。 那些无辜的人或者说对行为没有责任的人就不应当受到惩罚 。 责任大的人 ,受到的惩罚就比那些责任小的人重 。 由于某些合理的谅解条件而减轻了的责任也相应地就减轻了应受到的惩罚的严重性 。
道德责任的行为者及其角色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 ,某种行为的因果链可能会很长 。 如果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做事 ,我们可以很正确地说 ,第二个人是第一个人的行
为代理人 ;相应地 ,我们就可以提出代理责任 (agent responsibility ) 。这种责任常常出现在商业活动中 ,常常是比较复杂并会引起许多特殊类型的问题 。
首先来看一下有关代理的案例 ,即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做事 。 一个律师为其客户起草了一份合同 。 他作为客户的代理人 ,做了客户想做而自己又做不了的事情 。 律师起草了一份客户想要的合同 ,包括客户想要的条件 。 从道德的角度看 ,客户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负责 ,因为这些内容表达了他想要的东西 。 律师仅仅是客户的代理而已 。但律师对其行为也应承担道德责任 ,因为他为另一个人做代理人 。他不能仅仅是因为代理别人做事而不讲道德地行事 。
在大组织中 ,代理链 (Agency Chain)往往涉及到许多具有等级关系的人 。 这就引起了道德责任问题 ——— 从顶层任务 ,沿着这一链条直到那些处于最底层的人 。
假如公司总裁告诉副总裁 ,公司某个部门的成本必须降低 。 他并没有说明是哪个部门或者应该如何降低成本 ,他把这些问题留给副总裁 。 反过来 ,副总裁决定某一部门成本必须降低 ,并告诉下一层的经理 ,他应当降低某一部门的成本 。 这样直到最后 ,在这一链条的末端 ,成本降低了 ,同时却危害了人们的健康 。 在这一链条末端的那部分人认为他们是被迫去做他们所做的事情 。 他们遵守命令 ,他们可以选择的余地很小 。 他们可能并不想降低那些已经降低的成本 ,他们认为他们行为的责任在于其上级 ,并不是他们发起了这一行动或做出这一规定 ,他们只是遵守命令 。 公司总裁并没有看到他对副总裁的命令的结果 ,因为他与具体的实施相距很远 。 他认为 ,那些下属应当有权进行决策 ,只要他们做得好 ,他就不应该对其表示怀疑 。他并不想给那些接受命令的人造成他们所面临的危险 。 他并不希望任何不道德或不公正的事情发生 。 下层人员认为 ,他们别无选择 ,只能服从命令 ;他们并不制定政策 ,因此不能为政策产生的结果负责 。因此 ,在这一条因果链条两端的人们都认为 ,对于这一行为他们不负有道德责任 。
不存在道德责任的感觉并不等于不存在道德责任 。 为上级代理执行某项政策或命令并不能减轻代理人对于如何执行命令以及政策的应负的道德责任 。 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可以预见的结果承担道德责任 。 道德责任减轻的感觉从心理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但并不能因此成为借口 。 同样 ,那些位于该链条末端的人可能会发现他们是被迫去做他们所做的事情 ,如果让他们自己选择 ,他们就不会那样去做 。 他们可能会拒绝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他们感到 ,从道德的角度看 ,他们没有责任 。 但是 ,他们仍然是道德的行为代理人 。因此不能否定他们对其行为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
代理道德责任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尤其是在大公司 ,有些问题将在后面章节中讨论 。
与代理道德责任密切相关 ,并且常常是相互重叠的是角色责任(Role Responsibility ) 。 角色责任通常是下列事件的自然结果 :承担社会或组织中某种位置 、职位 ;成为具有某种特定义务的某种专门组织、阶级或群体的成员 。 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做父母的义务 ,但一旦为人父母 ,就应当承担起这种角色所应有的义务 ;他们以一种不同于别人的方式对其孩子负责 。 同样 ,当一个人在公司中某一职位就职 ,他就有责任履行其职责 、完成位于该职位的应当完成的任务 。 公司总裁承担起作为总裁的职责 ;经理人员承担起他们被雇佣来做的那些工作的责任 ,其他员工也是一样 。 在任何情况下 ,个人都应当使自己想要的 、期望的东西服从于个人所扮演的角色的需要 。 公司中处于每一职位的人都应该恰当地分清它自己的责任与公司的责任 ;分清自己的目标与公司的目标 ;而不应当不恰当地用一种替代另一种 。比较典型的是 ,公司制定规则规定由不同的人所完成的任务 ,勾勒出公司中每个人的职位及其任务 。 规则越是明确 、包含内容越多 ,员工在其工作中的自由决定权就越小 。 总之 ,我们可以说 ,员工通过遵守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规则 、完成与该职位相对应的任务来履行他对雇主的道德义务 。 就其所做的事情是其职位规定的或者说是其上级命令的这一意义来说 ,他们的行为不是人格化的 。 对于那些被要求其解释行为原因 、处于受规则控制的职位上的人来说 ,“我是遵照规则去做的”或者“我是按照我被告知的去做的”就成为他们相当可以令人接受的辩护 ——— 除非规则要求它不道德地行事 ,或者有人命令他做不道德的事情 。 因为 ,尽管每个人都有道德义务完成其被雇佣来做的任务 ,但其前提假设就是 ,任务本身不是不道德的 。 那些设定角色并下达命令的人 ,应该为他分配的任务以及其下达的命令负道德上的责任 。 但这些并不能为那些在履行其职责中做出不道德行为的人免除责任 。
某种专门职业或特定群体的成员(例如宗教组织)常常承担着该职业或组织所特有的道德义务 。 例如 ,因为医生受过专门训练 ,具有专门知识 ,因此在紧急情况下 ,他就比普通人承担更多的义务来救助受伤的人 。 并且 ,作为社会专门职业的成员 ,具有特定角色的医生 ,应当承担起医务人员照顾社会全体成员的健康 、帮助保证其他医务工作者以及医生这一职业整体履行自己的责任 。 一旦诸如医生 、律师或者工程师这些专门职业工作者接受了其在组织中的角色 ,他们除了要承担起在组织中的角色责任以外 ,还将承担起职业角色责任 。这种双重的角色责任将不会引起道德问题 ,因为角色责任通常要服从于一般的道德责任 。 我们永远不能以某种角色合理地做出某种不道德的事情 。 但并不是我们作为某种角色的所有责任都是道德责任,某个人忠实于其在公司中的角色可能会与忠实于其专门职业角色相冲突 ,或者与其在家庭中的角色相冲突 。 如果道德责任发生冲突,那么解决这种冲突的方式应该与解决可比的不言而喻的义务之间的冲突的方式相同 。
美 德
到现在为止 ,我们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行为以及对行为的评价 ,我们已经看到如何运用标准的道德推理技巧来判定哪些行为在伦理上是允许的 ,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哪些行为是必须的 。 先前我们已经注意到 ,道德的讨论以及道德评价并不只是局限于行为 。 我们不仅仅提到好的与坏的 、正确的与错误的 、道德的与不道德的行为 ,而且我们还提到好的与坏的 、正确的与错误的 、道德的与不道德的人 。 我们同样已经看到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好的与坏的 、道德的与不道德的公司企业 、正式组织 、社会与经济制度以及国家 。 我们对人行为的分析与对人及其个性的评价有什么关系呢 ?
人 ——— 美德
最近几年 ,许多哲学家除了用(或者说不再用)我们已经看到的道义论或功利主义论方法来讨论人 ,又提出了以美德为基础的道德理论(virtue-based moral theory ) 。 他们一般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并从那里寻求灵感 。 不管在这一争论中采取什么立场 ,下述现象仍然是事实 :即人们确实是有意识地评价行为 ,并且有许多行为 ——— 如谋杀 、偷窃 、撒谎 ——— 从表面上看都是错误的 。 然而 ,从亚里士多德考察伦理道德的方式中我们可以学到我们尚未看到的许多东西 。
亚理士多德对道德生活的分析强调判断 、美德以及个性的重要性 。 这三者都值得深入讨论 。
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讲 ,行为可以分为表面看上去正确的或错误的、好的或坏的 、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 ,但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 ,常常有一些处于边缘的事件 。 杀人是错误的 ,但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即杀害一个杀人犯 ,或者是因自卫而杀人 ,或者是无意识地杀人呢 ? 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则供我们来辨别正确事件的特性 。 边缘事件是边缘的 ,因为对于这些事件 ,一般原则有可能适用 ,也有可能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必须做出裁决 ,但这种裁决却不能是武断的 。 做出的裁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并且对他人来讲是可以辩护的 。 做出适当的以及合理的裁决的技巧就涉及到审判的执行 。 合理的审判来自于谨慎的审查 、体验以及成熟的道德意识 。 对于那些道德上的微妙之处必须敏感 ,并权衡相互有竞争性的道德要求 。 有些人的道德判断要比其他人好一些 ,然而每一个人当他面对道德问题时 ,他必须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出道德判断 。 强调美德的人认为 ,道德法则不可能解决真正的道德问题 ,因为这些道德法则必须被实际运用 ,任何运用过程都需要进行判断 ,而判断不可能是自动产生的 ,它需要具有美德的人正确地做出判断 。
那么 ,什么是美德 ? 美德的认识包括那些特性 ? 亚里士多德美德理论的巨大影响就在于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回答 ——— 尽管不同的社会关于美德的看法有些不同 。 他从关于某些目的的善 (g oodness)的观念谈起 。 例如 ,使一个人成为优秀的长笛手的是他进行精彩的长笛表演的能力 。 这是一种在特定活动的表演中表现出来的优秀之处 。 同样 ,使人成为一个善人就在于这个人在过真正的人类生活这一活动中表现出色 。 谋求这种真正的人类生活的那些个性 ,我们就将其称之为美德 。
亚里士多德提出两种基本的美德 ,他称之为知识美德 (intellec-tual virtues)与道德美德 (moral virtues) 。 知识美德的最高层次是智慧,它来源于人类智力方面以及更高层次的合理恰当运作 。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既然人是有理性的动物 ,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就是人的理性 。 因此 ,理性功能的恰当发挥就成为人类所能达到的最优秀的表现 。 对他来说 ,智慧就是最高的美德 。
另一方面 ,道德美德来源于理性对肉体欲望及倾向的恰当控制 。肉体欲望与倾向是自然的 ,就这一意义来说 ,它们是正常的 ,对人来说是应当的 。 然而 ,人们又必须对这些欲望进行控制 ;因为如果不对其进行控制 ,就可能导致对个人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人的伤害 。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对激情与欲望的控制在于既不彻底压抑它们 ,也不允许它们放任自流不受约束 。 人应当寻求处于这两个极端的中间状态 。 因此 ,尽管我们具有吃喝的自然欲望 ,我们应当用理性进行控制 。 就吃而言 ,幸福意味着一方面要避免暴饮暴食 ,另一方面避免饿死 。 对于酒精饮料 ,就应当是介于喝醉与禁酒之间 。 面对危险 ,勇气就是介于鲁莽与怯懦之间的选择 。 在每一种情况下 ,尽管我们已经看到了介于两个极端 ,即两种恶习的中间状态 ,在认清我们自己的欲望时 ,我们都很谨慎小心 ;必要的时候 ,我们将自己从我们倾向于的那个极端拉回来 ,使之离那个极端更远 。
并且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美德而言 ,我们可以把人类追求美德的各种卓越特点也赋予这种追求本身 。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人不仅是理性的人 ,而且是社会人 ,我们追求幸福的目的 、对自我实现以及卓越的追求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中 。 美德不仅仅是达到卓越、取得人类幸福的个人方式 ,而且常常是使整个社会受益 ,因此是得到社会承认的 。 美德就是这样一些技巧 ,即在社会中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艺术方面的突出表现 。我们不是生来就具有美德 ,而是通过实践获得美德 。 只有当我们的行为成为习惯性 ,并且我们有了运用适当的方法的习性时 ,我们才有了所谓的美德 。 面对我们不应该那样做的冲动时 ,具有美德的人具有他或她所依赖的抵制欲望的习惯方式 。 诚实的人在习惯上就是诚实的 ,即使当他能够从不诚实中获利而丝毫不用担心被发现这种情况出现时 ,他也能控制自己的偷窃欲望 。
总的看来 ,这些品性有时就可以称为个性 (character ) 。 人的个性是其美德与邪恶的总和 。 一个习惯于按照道德上的要求去做的人就具有好的个性 ;如果他抵制强烈的欲望 ,他就有鲜明的个性 ;如果他习惯于做不道德的事情 ,从道德的角度看 ,他就具有坏的个性 ;如果尽管他有良好的动机 ,但常常屈从于诱惑 ,他的个性就比较软弱——— 因为个性是通过有意识行为形成的 。 总体上讲 ,人们对其个性应当负有道德方面的责任 ,正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方面的责任一样 。
对美德以及什么才使人成为具有美德的人所作的这些描述与那些对什么使行为有了对与错的区别所作的描述并不矛盾 ,与那种认为由于某些原因使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观点也不冲突 。 诚实的人就是习惯性地制止自己偷窃的人 ;值得信赖的人就是习惯性地制止自己撒谎的人 ;道德诚实的人就是习惯性地做他或她认为对的事情 。 对人进行的道德评价与对行为进行的道德评价并不相同 ,但它们之间是有关系的 。 善良的人所以是善良的 ,因为他做了他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人们偷窃 、欺骗或者谋杀 ,他们就不可能是善良的或有美德的
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善良或具有美德的人并不是简单地自己出现的或发展起来的 。 必须通过那些具有美德的人们来抚养小孩 ,告诉他们美德是什么 。 可以通过事例 、故事 、道德模范对它们进行教育;他们在一种传统中被抚育成人 ,面对许多英雄人物 :历史中的或神话中的 ;他们需要一个崇尚美德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 ,有美德的人受到人们的尊重 。 亚里士多德描述了他所在的社会及其美德 。
尽管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 4 世纪古希腊城邦社会与今天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并不相同 ,但亚里士多德关于伦理与美德的大部分描述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 。 并且 ,美德理论认为 ,如果我们只强调规则与法律的重要性 ,有关美德的东西就易于被我们忘记 。 我们倾向于采取一种尊重法律的方式来进行伦理思考 ,而不是把它们简单地看成是一种出色的人类生活的途径 ——— 通过这种途径实现我们作为人的潜能以及根源于这种出色与自我实现的那种幸福 。 就美德逐渐被人忘却这一点来说 ,社会及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也将逐渐消失。
还有一些人也采取了相似的立场 。 他们认为 ,那种对伦理道德的标准认识方式 ,即强调规则与公正 ,是有缺陷的 ;因为他们并没有说明同情心这一美德或品性的原因 ,也没有说明人们为什么应当对自己的家庭 、关系密切的亲人以及在道德义务方面应当是公正的 ,而不是有所偏袒的 。 就上述情形往往被人们忽略这事实来说 ,批评是有道理的 。 人们普遍承认 ,有时人们应该是恩威并施 ;并且肯定每个人都意识到他们的确并且应当做到对自己的家庭成员与亲密的朋友与对待一般陌生人的方式不同 。 家庭中存在正义 ,因为家庭成员应当公正地相互对待 ,并相互尊重 。 但爱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与推动力 ,我们可以把它推广为一个普遍的规则 。 但爱并不是受规则引导的 。家庭中的某一成员为另一成员所做的牺牲已经超越了规则与严格义务的限制 。 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要比对其他不认识的孩子更加偏爱 ,这是预料之中的 。 这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也正因为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因此在要求正义的情况下 ,那些有着亲密关系的人的评价就不能看作客观的评价 。 在一个家庭中 ,家庭成员之间的裙带关系或者偏好是允许的 ;在公众拥有的公司中 ,人们通常认为裙带关系是不合适的 ,因为裙带关系往往削弱了对所有预期规范的公平性 。
上述这些论述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或者说不应当从道德的角度对行为进行评价 ,不过它却在提醒我们 :这种评价并不能构成道德的全部 。
制度与组织 ——— 责任与美德
最近 ,有些学者将亚里士多德关于美德的讨论运用于企业 。 他们往往强调企业活动中美德的重要性 ,强调培养一种作为人类追求的企业观念 :即在企业活动中 ,人们应当实现自我 。 企业是许多人们度过其成年生活中多数时间的场所 。 如果他们能获得幸福并发展成全面的人 ,他就应当不仅在工作中是这样 ,在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也是这样 。 并且 ,个人的完整性要求他们不对生活进行划分 ,而是按照他们所信奉的价值观生活 ,并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施展美德 。 更进一步说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 ,亚里士多德强调美德的社会性 。 这不仅指美德作为一个整体所存在的社会背景 ,而且可以解释为通常所说的公司文化(corporate culture) 。 正如社会能够强化人的美德 ,并有助于人的美德的培养 。 公司文化也能够并且应该做到这一点 。 如果说公司文化不能做到这一点 ,它就没有达到它能够达到的优秀状态 ,并且应当对其进行批判 。 对企业的美德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暗示 ,即企业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 ,也是人类道德生活的一部分 。
不管我们提到的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还是康德主义的或者是其他的用语 ,伦理或道德性主要是用于描述人的 。 惟有人才有道德与不道德 ,惟有人才能讲道德地行事或者不道德地行事 ,惟有人才有美德与邪恶之分 。 但是 ,我们还使用道德用语来描述经济与政治制度 ,用道德用语来概括公司或其他正式组织的特性 ,用道德用语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 。 然而 ,当我们使用这些用语时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样的事实 ,许多道德用语运用于公司或其他正式组织与将它们运用于个人时的意义并不相同 。 人是自己的主宰而社会与组织不是 。 人具有人权 ;既然社会与组织不是人 ,它就不具有人权 。 人类承担道德责任要求他们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自愿的行事 。 很明显 ,对有意识与自愿在社会中以及组织中的性质的解释必须有别于对它们适用于个人时的解释 。
在后面的章节中 ,我们将考察经济制度以及企业的道德状况 。但现在 ,我们可以观察到两种现象 : 、一 人是伦理问题的中心 ,对制度与组织的伦理分析最终必然以受其影响的人为轴心 ; 、二 尽管制度与组织是人建立起来的 ,但每个人生来就处于一个具有一定的经济 、政治、社会制度 ,以及各种各样的组织的社会中 ,所有的这一切都将影响个人 。
我们是否需要道德法则 、道德的社会及企业结构 ,我们是否需要道德的人 ,对这些问题答案是 :我们都需要 。 不道德的结构与法律促使人们不道德地行事 ;而道德的法律与结构鼓励人们道德地行事 。从道德的意义上说 ,一个好的社会 、组织或企业是好的 ,就在于它既有好的结构 ,又有组成它们的好人们 。 建立并支撑道德的结构需要有道德的人们 ,两者相互促进 。 然而 ,显而易见的是 ,如果结构是不道德的 ,或者说它们强化或鼓励不道德行为 ,那么它们只能被那些认识到这一点并且有权利 、能力以及意愿改变它们的人们所改变 。 在这一意义上 ,对于道德的社会 、组织以及企业来说 ,道德的人们的存在是必要的 。
道德推理的运用
我们应当对我们自己的行为以及那些受我们行为影响的人负责任,并且应当对他人解释行为原因 。 不管我们是否评价自己的行为 ,别人是否评价我们的行为 ,或者说不管我们是否评价他人的行为 ,进行道德评价的技术都是一样的 。 尽管我们能以某种别人所不知道的方式知道自己的动机这一点是真的 ,但就我们的行为是公开的这一点而言 ,我们的行为始终是要受到众人评价的 。 尽管我们应当培养并施展各种各样的美德这一点也是真的 ,但是 ,我们确是通过正确的行为来培养美德的 。 这就涉及到要知道哪些行为从总体上看是正确,哪些是错误的 ,并以此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 。
行为 ——— 解决道德问题
对于有关行为的评价 ,有些人倾向于用道义论的方法(deontolo-gy approach) ,有些人倾向 于 运 用 功 利 主 义 的 方 法 (utilitarian ap-proach) ,还有的人同时运用这两种方法 。 不管我们选择哪一种基本的方法 ,如果我们想很有见地的参与对企业以及生活的其他领域中的伦理问题的讨论 ,如果我们想对此进行评价甚至驳斥那些我们不同意的人 ,如果我们想证明我们的立场是对的 ,这两种方法我们都应当了解 。
究竟什么是伦理问题的最根本的令人满意的基础这个问题 ,哲学家们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是否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个基础 ,也没有一致的看法 。 然而 ,尽管有许多相反的主张 ,但对关于道德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和道义主义分析法是否都具有不可弥补的缺陷这一问题,并没有形成结论性的一致意见 。 而且 ,我们可以成功地将两者哪一个是最基本的方法的争论与双方所支持的方法的有用性的争论区别开来 。 因此 ,即使功利主义并不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 ,这也并不意味着在进行伦理思考时功利主义的推理没有什么作用 。 对于康德提出的绝对戒律也可以这么说 。 那种反对运用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方法的观点认为 ,在有些情况下 ,他们会趋于产生不同的结果 。 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途径就是优先选择其中一种方法 。 但有些运用两种方法的人否认其中一种方法或另一种必然总是处于优先地位 ;如果存在这种问题 ,当这些问题出现时 ,他们愿意以特定的案例提供的最好的论据来解决上述争论 。 有时一种方法可能是最合理的 、最恰当的 ,因而会胜过另一种 ;有时另外一种方法又成为最好的了 ;另外一些时候,似乎难以进行判断 。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和没有解决的基本问题 ,哲学上的争论已经产生了比批评家们认识到的更多的结果 。 道德问题的道义主义分析方法与功利主义分析方法都发展起来了 ,并在不断得到修正 ,这部分源于对它们进行争论的结果 ,从而为道德争论提供了有力的 、运用广泛的工具 。 不管是在个人行为的层面上 ,还是在公司活动的层面上或者公共政策层面上 ,企业伦理领域中出现在工作中 、新闻上以及企业、哲学与大众文献中的各种辩论主要是从后果 (或效应) 、权利 、正义和义务等方面展开的 。 对伦理理论的哲学辩论使人们在这些辩论中通常运用的概念工具日益完善 ,使人们不断认识到了上述两种方法的缺陷与不足 ,同时也不断地澄清了一些相应的问题 ,如歧视问题 。 而且 ,所有伦理理论的出发点都是人们广为接受的道德信条(哪些行为是正确的以及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 ;由于各种不同的哲学方法都已经证实了这些信条及相应的道德规则 ,从而这些相应的道德规则才会更有说服力 。
对于商业伦理的绝大多数实践问题 ,我们没有必要调和功利主义观点与道义主义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议 。 虽然这两种方法存在差异,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如果在运用的过程中能够做到谨慎 、细致入微 、本我良心 ,那么从相应行为道德性的角度来看 ,所形成的道德结论是一样的 。
那么 ,我们应该如何解决企业领域中的实际道德问题呢 ? 答案是:我们必须能够娴熟地运用道德分析和道德论证的所有工具 。 在解决任何一个实际案例的时候 ,我们必须首先澄清相应案例的各种事实 ,并且确保对所有重要事实胸有成竹 。 如果我们不能够获得所有重要事实 ,那么我们必须考虑我们从那些已缺失的事实中能得出什么合理的推论 ,而且应该认识到 ,这些只是推测而已 。 在这样的案例中我们所得出的任何结论都是有条件的 。 也就是说 ,只有在假设正确的情况下 ,结论才是正确的 。
一旦我们掌握了直接的重要事实 ,我们就应当努力确保道德问题尽可能地清楚 。 如果存在几个道德问题 ,我们应当试着将它们分类,清楚地分出其中的中心问题和次要问题或重要性相对低的问题 。在任何可能的时候 ,最好是试着一次解决一个问题 。
那么 ,我们就应当首先自问 ,哪些道德规则是适用的 。 如果案例是相当明确的(例如 ,如果案例涉及到偷窃 、撒谎 、伪造事实或者直接伤害他人) ,那么对一般道德规则的直接运用或许就足够了 。 我们的反应可能是出于直觉 。 如果我们很谨慎 ,确保我们的反应是正确的 ,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已有案例构成了一般原则的一种合理例外 ,问题可能就直接得到了回答 。 如果我们不能简单直接地解决问题 ,我们就必须确认哪一更加具体的伦理方法是最合适的 。
有时问题起初是用后果 、正义 、权力或者责任等术语来描述的 ,对问题或案例的描述就暗示了所应采取的方法 。 如果存在真实的或者具有威胁的危害 ,我们需要处理有害的后果时 ,我们几乎就会很自然地问 :我们应当考虑的可能的积极后果是什么 ? 但是 ,在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之前 ,我们还应该问 :是否有人的权利正在受到威胁或侵害 ? 是否还牵涉到正义问题 ? 如果处理的是一个似乎牵涉到权力的案例 ,我们应该能够适当地问 ,是否还有必须加以考虑的后果 ? 有时运用一种方法比运用另一种方法更容易 。 没有什么程序或算法供我们直接运用并能保证得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 解决道德问题也需要一些实用的常识 、一些见多识广的人的判断以及我们已经掌握的进行道德分析的各种各样的技巧与证据的运用 。在进行了必要的思考之后 ,如果案例似乎是最适用于功利主义方法 ,那么接下来也就是如何运用功利主义方法来进行分析了 。 对于不同的道义主义方法我们也可以按照相似的思路进行 。 当我们将某种方法运用于一种特定的案例之后 ,我们再来问自己那些客观地谨慎地运用别的方法的人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样做 ,对我们是否是有益的 。 如果结果是这样 ,那么 ,我们能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说明我们的方法更可取呢 ? 我们已经讨论过 ,其中的结果常常是:不同的方法得出相同的道德判断 。 如果不同的方法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评价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判断时 ,我们就应当仔细地检查每一种分析方法的精确性与完整性 。 如果结论仍有分歧 ,最终 ,我们必须以哪一个证据更加有力 、更加清晰 ,哪一个结论与我们其他的道德准则更加一致为根据来进行判定 。 如果我们必须采取行动 ,我们就应该认识到 ,这样做我们有可能是错误的 。
有时 ,在试图解决道德问题的时候 ,除了运用标准的技巧 ,我们也可以用相似的方法进行论证 。 这个案例是否与另外一个解决方法很清楚的案例相似 ? 如果是这样 ,有什么重要的不同之处 ? 它们有多大意义 ? 我们应当怎样处理它们 ? 如果问题很复杂 ,我们可以试图看看我们是如何解决一个相似的而又比较简单的案例的 。 想象力是解决案例的一个重要因素 。 我们应当避免对于一些似乎是无法解决的难题做出过快的决定 。 我们不应当把它就作为一种难题接受 ,我们应该想一想是否富有想象力的思考会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 通常,超越一些显而易见的选择方案意味着我们仅需与我们可能错误地认为会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做事的人 ,或者将拒绝听取合理的选择建议的人进行交流 。
在解决企业中的问题时 ,我们应当知道 ,问题发生在三个层面——— 个人的 、企业的以及国家的或制度的层面 。 有时 ,看上去似乎是对个人难题的解决方法是在企业层面上找到的 ,反之亦然 。 我们还应该知道 ,道德规则提供了一个道德最底限 。 我们正在问别人的问题所涉及的不是一个道德最底限的问题 ,而是一个道德理想的问题吗 ? 如果果真如此 ,事实上的要求程度有多大 ,允许程度有多大 ,在道德上必须剔除的程度多大 ?
一旦我们得出了某种道德结论 ,确定了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我们就可以自问 :得出这种结论与判断 ,我们自己有什么感觉 ? 它们与我们其它的价值观念 、信仰 ,与我们关于善良的道德生活的观念 ,以及我们关于美德的观念是否一致 ? 如果我们把自己的所采取的行为向我们的朋友 、家人描述 ,或者我们的行为出现在报纸上 ,我们的感觉会如何 ? 我们对此类问题的反映并不是对我们的行为的道德性的最终检验 ,但有时却是一个良好的起点或终点 。 如果我们正考虑与我们的道德感觉与道德直觉相背而行 ,我们就应该明白是为什么或者应该小心我们这样做并没有使不正当行为合理化 。
我们可以用图 5 - 1 来表示一般道德分析所包含的步骤 。
一般道德分析的步骤
1. 取得与原理相关的所有事实 ;
2. 确定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 ;
3. 运用您的道德想象力来思考可能的选择 ;
4. 确定在您的分析中应该考虑到的那些受该行为影响的人 ;
5. 确定您正在分析的行为是否是道德上允许的 ,或者它是否构成了您所期望的理想状态 。 如果是后者 ,行为就是善意的但不是必要的 ;
6. 如果必要的话 ,在最有可能是正确的选择中 ,那些不言而喻的义务(如不杀人 、不偷窃 、不撒谎)是否是适用的 ? 如果是适用的,请运用它 。
7. 是否仍然存在伦理问题 ? 如果不存在 ,采取正确的行动 。如果存在 ,继续进行第 8 个步骤 。
8. 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不言而喻的义务 (prima facie obliga-
tions)都适用并且相互冲突 ,是否有一种很明显的处于优势地位 ?如果是 ,依此去做 ;如果不是 ,继续进行第 9 个步骤 ;
9. 该案例 、行为或者所讨论的问题是显而易见地更适合用对责任 、权力或者正义的功利主义的分析方法还是更适合用道义主义的分析方法 ? 运用其中明显适用的方法进行分析 。
10. 在运用上述方法分析之后 ,再判断一下在第 9 步中没有用到的对后果 、责任 、正义或者权力的考虑是否是密切相关的并且应当将其加到分析中去 ,如果是 ,则对其进行分析 。
11. 设想一下那些不同意您的分析的人将会如何为那种相对立的道德结论进行辩论 。 注意这种论证所用的方法可能与您在第9 步中所用的方法不同 。 如果您发现在您先前的分析中存在某些错误或者忽略之处 ,对您的结论进行适当的修正 ;否则 ,对反对意见进行反驳 ,证明为什么反对者的分析是错误的或者是不足的 。
12. 您已经证明的行为是否符合您的道德责任感 ? 是否成为说明道德美德的例证 ? 是否会被那些您认为是道德模范的人采纳 ? 如果不是 ,请您再仔细考虑 ,直到您找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另外一种选择 。
13. 试确定如果你按目前分析的行为方式公开行动的话 ,是否感到坦然 。 如果不 ,确定其原因并找出消除与分析不调和之办法 。 如果感到坦然 ,则照此行动 。
道德推理过程是个人与社会努力的连续不断过程 ,它适用于企业及生活的其他各个领域 。 许多企业伦理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需要进行谨慎的思考 ,并非轻易而举就能得到解决 。 本书的后面的章节将介绍伦理推理 。 有些情况下 ,一种方法是适用的 ,有些情况下适应的则可能是另外一些方法 。 书中的讨论并不是要强行得出一种结论或者推崇某种道德推理方法或观点 ,而是要列举出于与相应问题相关的标准的争论 ,并举例说明实践中的伦理推理 。
问题讨论
1. 区别出在 Love Canal 案例中包括的不同的责任 ,并对谁应该负何种责任以及责任的程度做出您的分析 。
2. 因果责任是指什么 ? 道德责任是指什么 ? 分别举例说明 ,并说明其不同之处 。
3. 一般意义上的原谅条件是什么 ? 可以分为哪三种 ? 它们为什么可以成为解释条件 ?
4. 可以原谅的无知是什么 ? 不可抗拒的无知呢 ? 分别举例说明。
5. 责任(Liabili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释责 (accountabili-ty ) 、道德解释责任(moral accountability )分别指什么 ?
6. 代理责任是什么 ? 谁承担道德责任以及如何才会有代理责任?
7. 道德责任能被代理吗 ? 为什么能或为什么不能 ?
8. 角色责任是什么 ? 举例说明这种责任 。 怎样才能具有这种责任 ?
9. 在进行道德决策时 ,判断的作用是什么 ?
10. 美德是什么 ?
11. 区别智慧美德与道德美德 。
12. 个性的意义是什么 ?
13. 对于人和企业使用道德用语什么不同 ?
14. 能否说一个公司具有道德个性 ,或者说它是善意的 ?
15. 对行为进行道德分析的一般步骤是什么 ?
16. 如果您是一位部门经理 ,该部门有员工 60 人 。 您认为他们都是一般水平之上的 。 有些人在公司任职多年 。 有些人是新雇佣的员工 ,雇佣妇女或未成年人是为了努力纠正过去雇佣中的歧视现象 。您刚刚接到指示 ,由于财政困难要求您 (以及所有其它部门经理)必须裁员 10% 。 您将怎样通过在道德上合理的方式来执行这一指示 ?
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问题
第六章 正义与经济制度
两个奴隶主的案例
第一个奴隶主 ,Jack Good 对待他的奴隶们相当好 。 他能认得出他的奴隶 ,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庇护 ,除非奴隶们违反了他制定的规章制度,他才会惩罚他们 。 尽管他让奴隶们努力工作 ,奴隶们仍然有一些闲暇时间 。 从来没有哪一个奴隶试图逃跑过 。 一句话 ,奴隶们都为有像 Good 先生这样一个主人而感到幸运 。 第二个奴隶主 ,SimonL,就大不相同 。 他让奴隶们吃残食 ,从不考虑他们需要什么保护 ,
让我们来看一下有关内战以前美国南部的两个奴隶主的案例 。每天让他们工作 16 个小时 。 对待奴隶们的态度反复无常 ,常常恣意惩罚他们 ,态度极其粗暴 。 奴隶们即只是稍稍违反了他的规定 ,他也要鞭打他们 。 他无情地追捕那些试图逃跑的奴隶 ,并痛打他们作为警示 。
就这两个奴隶主来说 ,谁更道德呢 ?
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第一个奴隶主更道德 。 因为很显然 ,他对待奴隶们态度更好 ,更加公平 。 相比之下 ,Simon L 对奴隶的惩罚更加严酷 ,对待奴隶不公平 。 在奴隶制度下 ,我们能够并且确实能做出公平与正义的判断 ,并且做出这种判断是容易理解的 ,也是有意义的。
如果说拥有奴隶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 ,占有别人并且不承认他们作为人本身是错误的) ,那么 ,上述事例中就存在一个基本的不道德问题 。 一个奴隶主善意地对待他的奴隶们 ,当然比残酷地对待他们要好 ,但这种对待并不能证明他拥有奴隶的正当性 ,也不能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有任何的补偿 。 即使一个奴隶主比另一个态度更好 ,他们所作的都是不道德的事情 。
现在 ,我们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来考察我们的社会 。 假设有两个雇主 。 一个歧视妇女和黑人 ,无视雇员们的安全 ,给他们的薪酬只能勉强维持他们的生存 ,当雇员们疲惫时 ,他就像更换他的机器设备一样将他们解雇 ;另一个雇主没有偏见 ,并尽可能使用安全设备 ,给雇员们的薪酬远远高于他们维持生计所需 ,并有退休制度 。 这两个雇主哪一个更道德呢 ? 答案显而易见 。 但我们可以问一个我们一般不问的问题 ,我们现今制度下的雇主与奴隶制下的奴隶主是否是相似的呢 ? 现今美国的经济制度是否与内战以前南美的经济制度一样 ,也存在某些弊端呢 ? 多数人并没有感到现行的工资制度和经济制度有任何不当之处 ,这一现象尽管不能说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制度的道德性问题 ,至少表明了我们自身的某些问题 。 我们的制度是否道德呢 ? 对下面这样一些问题 ,我们曾努力寻求其中的答案 :反歧视是否是弥补以往歧视的有效方式 ? 针对婴儿做广告是否是在不公平地利用这些婴儿 ? 当我们的制度应当受到质疑时 ,我们是否对这一制度下的行为的道德性提出质疑呢 ? 这一制度是基本公正的吗 ?
经济制度的道德评价
通常我们说某人或其行为是道德或不道德的 ,但是我们能否说一种经济制度是不道德的呢 ? 答案是肯定的 ,这似乎是很明显 ,因为美国的绝大多数人 ——— 其他一些民族的人们也是一样 ——— 都会承认奴役是不道德的 。 奴役构成了一种经济制度 。 然而 ,我们将更加深入地来考察一下这个问题以及我们的答案 。
当我们用“不道德”来描述奴役时 ,我们是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奴役”一词 。 第一层意思是指奴役行为 。 这层意思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以及对待人的一种方式 。 我们能够对作为某种关系的结果的人们的行为及关系进行分析 。 在第二层意义上 ,我们指的是一种以奴役关系作为基本生产关系的经济制度 。 因为这种关系是基本的 、主要的 ,我们就用这种关系来描述这一制度 。 如果这种关系不是主要的构成部分 ,就不会构成这种特定的制度 。 例如 ,某种制度从根本上说是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 ,但其中一部分人拥有奴隶,我们可以说奴役是不道德的 。 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存在于其中的制度是不道德的 ,因为奴役关系并不是这种制度的基本的或具有决定意义的关系 。
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评价奴隶制度 。 一种涉及到对奴隶制赖以建立的基本的经济关系的道德性评价 ,并进一步分析作为这种关系的结果的行为 。 这是一种“结构分析” (structural analysis) ,包括考察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实施 。 这些必然被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换行为 。 这些是公平和正义的吗 ?
第二种评价经济制度的途径是一种“最终状态” (end-state)方式 。 包括考察制度作为整体对人们产生何种影响 。 该制度是否有助于人们实现自我 ,是否有助于实现人们作为道德人的潜能 ? 结构分析评价与最终状态评价都可以运用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或者经验的(deontological)的观点 。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奴隶制度 。 我们这样来定义它 :在这种制度中最基本的生产关系是一个人(作为奴隶主)拥有另一个人 (作为奴隶) 。 奴隶为其主人劳动并生产整个社会所需的基本用品 。 包括社会成员的吃 、 、穿 生活用品 、劳动工具 、住所以及其他一切生活所需 。奴隶主们可能会从事于艺术 、文学 、哲学或者其他一些需要时间来反思的人文科学 。 奴隶不仅仅为奴隶主劳动 ,并且正如财产为其主人所有一样 ,他们归奴隶主所有 。 奴隶 ,就他们是奴隶这一点来说 ,他们并不被作为一个有权力的人看待 ,也不值得作为道德考虑的对象 。他或她只是像动物一样的被使用的对象 。 奴隶的主要作用就是劳动,尽管有时奴隶们不被用来劳动 ,而是被用于其他目的 。 劳动的动物的主要作用就是劳动 ,不过有时人们把它作为宠物来养 ,或者用与其他目的 。
正如我们所描述的那样 ,这种基本的生产关系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 但我们讨论的核心是经济关系而非法律关系 。 我们可以考察一下这种关系本身的道德性 ,也可以评价作为这种关系结果的行为的道德性 。
首先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种关系本身的道德性 。 这是一种有道义的关系吗 ? 从道义主义的观点来看 ,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 。 这种关系否定了 :奴隶是自己的主宰 ,应该受到尊重 。 也就是说 ,“把处于奴隶地位的人作为财产来看待” ,这种关系内含的这一信条 ,是与绝对义务(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第二条规定 ——— 把一切理性的人尊作他们自身的主宰 ,而不仅仅是手段 ——— 恰恰相反 。 假设我们对此一无所知 ,不知道如果我们身处奴隶制度下会沦为奴隶还是会成为奴隶主 ,假设我们要竭尽全力保护自己以免由我们最坏的敌人来决定我们的处境 ,我们将会选择一个奴隶社会 ,还是选择一个我们在其中完全自由的社会 ? 很明显 ,我们将选择后者 。 奴役侵犯了由约翰・罗斯(John Rawls)倡导的正义的首要原则 ,因此 ,根据这一标准 ,它是不公平的 。 如果我们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评价 ,就需要我们考察一下行为的结果 ,而不仅仅是关系 。 然而 ,即使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 ,我们也会很容易认识到 ,即使不考虑他们如何被对待 ,奴隶的身份本身就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 作为一个奴隶 ,他们肯定会丧失尊严 ——— 这种损失是无论如何都无法补偿的 ,包括奴隶主善意的对待 。 奴隶社会中 ,奴隶的数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 ,奴隶的身份使他们承受的痛苦是巨大的 ,很明显要比奴隶主所享受的利益与快乐多得多 。 因此 ,从总体上说 ,这种关系本身有这样一种趋势 :它带来的害处大于益处 。
其次 ,让我们来看一下作为奴役关系结果的行为 。 它们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呢 ? 当然 ,答案取决于我们评价的行为本身 。 奴隶们的生产活动并非不道德的 ,奴隶主的命令也未必是不道德的 。 但工作与发号施令并非是奴隶制度所专有 。 奴隶制度一定意味着这种行为吗 ? 我们不必否认 ,奴隶主可能会善意地对待奴隶们 ,但是 ,如果奴隶主对待奴隶在所有的方面都像对待自由人一样 ,那么实际上就不存在奴役行为了 。 我们必须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的行为是这样一些行为 :奴隶主把奴隶们作为财产 、动物从道义主义的以及功利主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我们上述分析是相似的 ,只是功利主义的分析方法包括对一些行为后果的评价 。 两种分析的结果应该是相似的 。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奴役行为是不道德的 ,建立于奴役行为基础之上的经济制度天生就是不道德的 。 如果不彻底改变其赖以建立的奴役行为这一基础 ,这种经济制度不可能成为道德的 。 一个社会中的奴隶制度可能会比另外一个社会中的奴隶制度更容易让人忍受 ,一个奴隶主可能会比其他奴隶主对待奴隶更好 ,但所有这些条件都不能改变奴隶制度的道德特性 。如果我们用最终状态法来考察奴隶制度的话 ,结果也是一样的 。经验的评价不会与上述分析产生明显的分歧 。 奴役仍然会存在 ,并且因为它是这种制度的核心成分 ,整个制度仍然是不道德的 。 但奴隶制是否只是表面上是不道德的呢 ? 是否是即使它不公平 ,它也比其他真实可选择的制度要好 ?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 ,难道采用奴隶制的结果要比采用其他制度更好吗 ?
假设一场遍及世界的核战争使全世界的人们受到严重摧残 ,幸存下来的人中绝大多数人的大脑受到某种核辐射的影响而变得迟钝、缺乏创造性 。 还有一些幸运的人 ,他们正好在银行地窖中 ,或者由于铅板墙的保护 ,或者是由于深藏在地底下而免于一死 。 他们出来后 ,分析了他们所面临的形势 ;他们认识到 ,人类要生存 ,必须繁殖 。 当时情况下 ,他们又无法满足他们所需 。 但是 ,那些变得迟钝的大众可以被驱赶到一起 ,并迫使其劳动 。 通过这种强迫 ,双方都会获得比其他选择更好的结果 ,因为其他选择就意味着死亡 。 在被迫劳动下 ,一方面他们自身得以生存 ,又能使那些有能力繁衍后代的人得以生存 。 因此 ,那些幸运的人们建立了我们所说的奴隶制 。 他们认为,有了奴役 ,社会中所有的人都会比没有奴役更加富裕 ;其他的选择就是所有人都死亡 。 因此 ,尽管奴隶制表面上看去是不道德的 ,如果与一种更糟糕的选择 ——— 人类的灭亡以及人们所承受的可怕的死亡痛苦 ——— 相比较 ,它又是两种祸害中较轻的一种 ;因此 ,从道义上来说 ,它是合理的 。
我们为什么要提出这种观点呢 ? 首要的回答是 ,这只是一段幻想 ——— 一个哲学家的疑惑 ,并不是事情的真相 。 我们可以坚持说道义与真实的选择有关 。 在上述远远超出我们通常能够经历的条件下,几乎没有什么根据供我们做出对与错的判断 。 但我们不能停留于这个回答 ,就这个事例本身来看 :事例中讲道 ,那些受核辐射影响的人们变得迟钝而缺乏创造力 ,任其自然必将导致死亡 。 那些人智力究竟有多迟钝呢 ? 他们能否进行思考并考虑后果 ? 他们有理性在不同的选择中做出决定吗 ? 他们有生存的欲望 ,并认为活着是值得的吗 ? 我们如何解释这样的事实呢 :他们只能在奴役下被强迫工作 ,而在其他情况下就不可能 ? 我们又怎样才能证明没有其他的选择呢 ? 谁决定了这一切 ? 这个事例中有太多模糊不定和令人疑惑的问题 。 如果我们接受上述所有的条件 ,结论就是 :奴役 ,尽管表面上看是不道德的 ,却在所有可能的灾祸中是最轻的一种 ,因此 ,从道义上来说是合理的 。 就我们所具有的有关人类历史的知识来看 ,我们很难相信 :确实是没有其他选择 ;那些成为奴隶主的人都是为所有人的利益着想 ;奴隶们的处境要比在其他方式强迫下劳动更好 。 同样 ,也没有充分的理由使我们相信 :奴隶制一旦被采用 ,就不会衰亡 ;在其他情况下 ,人们的处境只会越来越坏而不是越来越好 ;奴隶主们将越来越不情愿放弃奴役 。 因为这只是推测 ,我们无法了结这一争论 。但我们只能承认它仅仅是貌似合理的 。
历史可能会提供一个更好的事例 。 我们知道 ,多数社会都是从原始部落演化而来 ,逐步发展出奴隶制 。 西方文明的支柱 ——— 希腊和罗马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 。 如果说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奴隶制是人类进入人人自由的社会所必需的话 ,那么 ,是否意味着古老的奴役制度本身的必要性与结果一样也是合理的呢 ?
要解决一个与事实相反 (counterfactual)的问题是很困难的 。 我们怎么能知道在古希腊 、罗马就没有别的可能的选择呢 ? 如果奴隶制没有发展起来 ,情形又会是怎样的呢 ? 我们说在古时候奴役是事实,并不等于说古代社会中不存在奴役是不可想象的 。 那种认为奴隶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必要的主张只是一种模棱两可的主张 。 当然它不是逻辑意义上必要的 。 它的发展可能是由于一部分人的天生的控制倾向导致的 ,也可能是由于其他人比较软弱造成的 ,或者是由于那些可能成为奴隶主的人们热望奢华和舒适 ,或者是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形成的 。 虽然这些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奴隶制为何并且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但它们都不是奴役的正当理由 。 如果所谓历史所必需的 ,意味着历史上发生的一切都是有必要的 ,那它就使一切都成为合理的道义了 。 更准确的说 ,它使一切都在道德上变成中性的了——— 因为发生的一切都是有必要发生的 ,那么道义的一个条件就被否定了 ,即自由选择的可能性 。 如果本世纪希特勒屠杀难以计数的犹太人这一历史事实 ,因为它发生了 ,就简单地说它是历史必需的 ,那么我们就能够为任何事情辩护 。 结果将会是 :历史中不存在任何评价的基础 ,我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陈述发生的事情 。
另一个历史的理论基础是 ,认为奴隶制是必要的 ,但仅仅对于某一历史时期而言 ,此后 ,它就不再为历史所必需而必须被抛弃 。 根据这一观点 ,美国的奴隶制就是不必要的 。 人类已经发现了使社会有效地组织起来而没有奴役的途径 。 那是不合时宜的 ,最终被内战所推翻 。 这种观点还主张 :古老的奴隶制是走向封建制的途径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反过来导致了整个世界的发展 。 除非我们经历过奴隶制阶段 ,否则我们就无法发展我们的生产能力 。 因此 ,即使现在奴役制是不合理的 ,但在那时它是合理的 。
即使把这种观点作为一种功利主义的论点 ,它仍然是值得质疑的 。 主要争论之点就在于是否当时确实是除了奴隶制以外别无选择 。 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证实上述观点 。 我们可以退一步承认 ,如果当时的确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那么奴隶制作为各种糟糕选择中的灾害较轻的一种选择 ,它是合理的 ,但这并不等同于接受那种认为当时确实没有其他选择的观点 。
不管我们对古代奴隶制的讨论得出什么结论 ,有一点是肯定的 ,即在今天的社会中奴役是不道德的 。 显然 ,社会中存在着多种选择 ,在存在道德方式的时候 ,选择不道德方式没有任何理由 。
我们可以在分析的基础上概括一下 。 因为我们已经能够带有结论性的提出这一主张 :奴隶制是不道德的 ,在今天 ,它只是一种不道德的选择 ,我们也已经表明 ,我们可以对一种经济制度进行评价 ———至少从是否存在奴役这一角度来看 。 我们已经看到 ,对是如何从总体上经济制度的道德性问题进行分析的 ,以及某种论点是如何被提出来的 。 就当代经济制度而言 ,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
当代制度的道德评价
在考察奴隶制的时候 ,我们讨论了在经济上性质相同的经济制度,其典型特征即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 我们并没有考察与其相联系的政治制度的类型 。 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不同于古罗马帝国的政治制度 ,并且这两种政治制度有别于古代埃及的政治制度 。 但不论政治体制如何 ,都不能弥补奴隶制的非道德性 ,也没有任何途径可以使奴役在本质上变为合乎道德的同时 ,奴役自身仍能保持不变 。
当代经济制度的道德状况 ,并不这样容易进行评价 。 人们往往会过于简单地看待资本主义 。 实际上 ,我们应该认识到 19 世纪英国的资本主义与当今美国资本主义的差异 。 要考察当代的资本主义 ,我们不仅仅要考察美国的资本主义的结构 ,还应该考察其他一些社会中的资本主义 ,如日本和南非 。 在南非 ,前不久 ,经济制度与一种根本的种族歧视制度及种族隔离制度联系起来 ;在英国和日本则不存在这种现象 。 在日本 ,资本主义与一种家长政治相联系 ,这种现象在美国则不存在 。 同样 ,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 。 在中国 ,社会主义与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共产党紧密联系 。 在英格兰 ,社会主义与政府的民主形式融合在一起 。 在某种程度上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各自都受其所赖以运行的政治体制的类型以及结构的影响而有所变化 。 而且 ,在任何国家中都不存在纯粹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 。 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都是某种混合的经济制度 ,只不过有些国家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特色强一点 ,有些国家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强一点而已 。
南非存在种族隔离制度而美国不存在种族隔离制度 ,因而种族\隔离制度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组成成分 。 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某种附加物 ,是某个特定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 与斯大林旗下的前苏联社会主义并存的是独裁主义 。 但英国社会主义并不是独裁主义 ,所以 ,独裁主义并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 。 虽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交织在一起的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把它们分割开来进行分析的 。 不过 ,任何一个当代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从现实的角度都不可能与它建立于其中的政治与法律体制截然分开 。 例如:一个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可能会弥补其经济制度中存在的某些道德缺陷 。 抑或反之 ,政治制度有可能以非道德的方式干预经济制度的运行 。
便于分析起见 ,我们暂且撇开任何特定的政治制度 ,简要地在经济制度层面上考察一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 。 进行这种分析 ,一种有效的技巧就是建构模型 。 我们可以分别建构一个资本主义和一个社会主义的模型 ,通过对其模型的考察来确定它们各自必要的构成成分 。 一旦将那些必要的成分提取出来 ,我们就可以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 。 如果发现不道德的部分 ,我们可以考虑是否可以将这些部分替换并且仍然保持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的那些特性 。 如果没有发现任何不道德的部分 ,我们就可以考虑是否这种制度的采用最终会导致我们所期望的合乎道德的或道德中性的终极状态 。 我们可以依据同样的方法对社会主义进行分析 。 这样分析的结论将只适用于所建构的模型 。 然后我们再分析一下这个模型是否适用于现存的所有社会以及适用的程度如何 。 显然 ,我们只对那些与现存社会有关的模型感兴趣 。 只要我们发现建构的模型存在道德方面的缺陷 ,就可以进一步考虑在保持其基本结构的原则下能否使之成为合乎道德的 。 如果这是不可能的 ,就表明这一制度本质上存在固有的不道德性 。 如果我们在某一特定国家中发现了这样一种制度 ,最好的做法就是用一种道义的制度来替换它 。 至于这样做能否保留现有的政府结构这个问题 ,如果不对特定的事例进行研究 ,我们还无法做出定论 。 这种制度替换往往会引发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不管这场变革是激烈的还是缓慢进行的 ,通常都被称之为革命 。
经济模型与游戏
有人把经济看成是一种游戏 。 通过对这一比喻的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本身的一些优缺点 。 让我们看看国际象棋这个游戏 。 要下棋 ,必须有棋盘和一些棋子 。 这些棋子可以看作是组成了两只部队,双方各有一个国王与王后 、两个武士 、两个主教 、两个车 ,八个卒 。游戏是公平的吗 ? 一个明显的答案是 ,因为双方都有相同数量与相同类别的棋子 ,双方都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 ,所以肯定是公平的 。 但这只是从棋手的角度看 ,游戏是公平的 。 如果从一个小卒的角度来说,又会是怎样的呢 ? 想想那些列阵王后前方的小卒吧 。 在游戏中 ,王后可以任意移动 ,而小卒只能一次移动一格 。 这公平吗 ? 回答是不应该从棋子的角度来考察国际象棋这种游戏 。 要下国际象棋 ,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 。 公平内含于遵守规则 ,而不在于改变可能的走法。
如果您一定要平等 ,您最好玩中国的方格围棋(围棋 ) 。 在这一游戏中 ,双方有等量的棋子 。 所有棋子都是等价的 ,走法相同 。 因此,棋手与棋手之间 、棋子与棋子之间都是平等的 。
现在来看一下经济活动中的游戏 。 在一种经济制度中存在主人与奴隶 ;另一种制度中存在富有的工厂主与工厂工人 。 此外一种制度中存在领导与职工 。 如果把每种经济体制都看成一种游戏 ,有其各自的规则 ,我们就可以描述一下它们分别是如何运作的 。 我们可以把它们各自从总体上看作是一个模型 ,以便于进行详细的描述 。我们可以说出每个人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及其角色 ;也可以描述价格如何涨落起伏 ;供应如何满足或不能满足需求 ,及其对价格的影响 ;当税收上涨 、或货币紧缩 、或利率上调时 ,分别会出现什么情形;以及如何实现充分就业 。 运用我们建构的模型 ,我们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比较精确的描述 ,或许我们还可以有一定把握地推断出经济体制中的一部分对另一部分的活动所可能产生的反应 。
根据这一思路 ,经济活动不再是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评价的对象了 。 它只是一场游戏 。 中国围棋与国际象棋是不同的游戏 。 但如果要说两者中一方比另一方更加道义 ,则是很荒谬的 。 由于国际象棋有不同种类的棋子 ,并且其走法各不相同 ,因而比中国围棋更加复杂、有趣一些 。 中国围棋中所有的棋子都是一样的 ,玩起来比较枯燥 。 有人偏好国际象棋中的技巧 ;有人偏好中国围棋的简单易懂 。同样 ,有人认为自由企业制度比完全平均的经济制度更富有挑战性 ,更有意义 。 从经济的角度可以划分出不同的体制 ;也可以详细描述不同体制各自的规则 。 每一种都可以建构出一个模型 。 但正如多数游戏无所谓道德与非道德区别一样 ,模型本身也无所谓道德于非道德之分 。
尽管经济活动可以被看作是游戏 ,但经济制度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并不是游戏 。 通常人们只是把经济作为与人无关的对象进行研究,似乎只是对一些诸如供求 、货币 、价格以及利润等抽象概念的研究 。 然而 ,从根本上说 ,经济制度是人们相互联系的一种方式 。 这些关系受到货币与商品 、价格与工资 、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 从最终意义上说 ,这些关系是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描述 。 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体制以及经济体制赖以运行的规则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 因此 ,从根本上说 ,经济制度在道德上并不是中性的 ;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详细的讨论 。 棋子不是人 ;但为国王奋战的武士却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是自己意志的主宰 ,而不简单地是作为手段被人使用 。 因此 ,从道义的角度评价经济制度 ,不仅可以对经济制度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则进行分析 ,对其最终状态进行评价似乎也是合理的 。 然而 ,把经济活动比喻成游戏的有趣之处就在于它表明 :只有参与者的起点相同并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时 ,才是公平的 。 我们承认:一方赢了 ,而另一方输了 ——— 实际上 ,这就是游戏的目的所在 。对于生活这场游戏 ,我们是否也有同感呢 ? 我们是否应该有同一起点并遵守相同的规则呢 ? 如果果真如此 ,有些人赢了而有些人输了 ,这是公正的吗 ?
资本主义模式
模型可能不与社会现实相吻合 。 资本主义模型可能不与现存社会中的任何经济相符合 。 但在某些问题上 ,模型可以帮助我们澄清概念 。
在其漫长的历史中 ,资本主义经历了许多发展阶段 。 对古典资本主义的模式的攻击与捍卫是经常性的 。 在今天世界的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形式 ,可能它永远不会代表一种现实的经济制度 ,但资本主义的一些主要特征却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运用与理解 。
多数经济制度都是生产商品 ,并以货币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 ,按劳付酬 。 古典资本主义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什么呢 ? 我们将考察其三个必要特征 。 尽管这三种特征各自在其他形式的经济制度中都可能存在 ,但只有三者的结合才使古典资本主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 。这三个特征分别是 :工业资本的有效积累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 、自由市场制度 。
工业资本的有效积累
资本主义这个名称起源于它是建立于工业资本积累基础上的这一事实 。 在物物交换经济中 ,不存在资本积累 。 等价物进行交换 ,没有剩余 。 从商品生产投入大量货币这一意义上来理解 ,资本就必须进行积累 。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 ,封建君王可能会积累钱财 ,但他们从不把钱财用于商品生产 。 商人可能会积累财富 (尽管数量不大) ,但它们通常也不把这些财富用于商品生产 。
资本主义模式就包括一些与其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征 。 其特征之一就是大量积累财富并将其用于商品生产 。 然而只有钱是远远不够的 。 还必须有工业化 。 在工业革命之前 ,资本主义并不存在 。因此 ,大规模的工业化也是我们建立的模型中所不可缺少的 。
财富积累与大规模的工业化都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 。 任何一个现代化社会 ,不管其经济制度如何 ,都需要这两个方面 。 但工业化本身也固有一些问题 ,如污染就是其问题之一 。 实现工业化必然要使用机器 ,一旦发生事故 ,机器是很危险的 。 并且机器会不断被磨损、过时 ,需要进行更新 。 比较典型的情形是 ,工业化需要有高度的分工 。 有些需要高效率操作机器的工作是常规的 、枯燥无味的工作 ;有些工作需要专业知识以及专门的训练 。 工业化的这些方面及其功能都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 。 任何一个工业社会都面临着这样一些潜在的问题及困难 。 但工业化同时也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最突出地表现在 ,它成倍地提高了人类的生产能力 ,因此能够生产出比其他情况下更大数量的商品 。
古典资本主义模式包括工业化与资本 。 我们并不必怀疑这些资本来源于何处 ,它是如何发展起来的等问题 。 因为这一模型并不是历史性的描述 ,而只是一个分析工具而已 。 假定资本已经存在 ,这是资本主义模式的前提条件 。 建立一个包括资本与工业化在内的当代经济制度模型 ,情况也是如此 。 这一制度中的资本源于何处呢 ?
要讨论资本最初是如何积累起来的以及在一种经济制度中它又是如何增长的这一问题 ,就牵涉到道德方面的问题 。 虽然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考察制度模型中的交易 ,但如果这一模型已假定资本的存在 ,或者资本的形成与积累并不是该模型表示的内容 ,我们就无法考察先前资本形成与积累的过程 。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
有时人们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看作是资本主义的独有特征 。然而 ,只有将这一特征与模型的其他两个特征结合起来时 ,这一特征才具有区别意义 。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可能也存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 ,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在于对大机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
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不能混同于财产的私人所有 。 例如 ,在社会主义制度中 ,尽管个人所有的某些工具可能用于商品生产 ,但私人财产由私人占有 ,并不用于商品生产 。 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个人所有的工具并不是主要的生产工具 。 我们所说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是指对工厂 、厂房 、公司企业 、运输工具及通讯设备 、原材料和大量的商业用地的私人占有 。
这一模式中的私人所有制与社会或国家所有制相对 。 这里有一些难点 ,我们必须通过清晰地界定模式中的各个部分才能解决 。 有人认为 ,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另一种形式 ,在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下 ,国家具有非国家资本主义中私人所有者的功能 。 就我们的分析来看 ,国家资本主义是另外一种模式 。 在我们的模型中 ,国家所有并不是私人所有制 ;私人所有制是与国家所有制相对而言的 ,但私人所有制并不与公共所有制相对立 。 一个公司可能完全归某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团体所拥有 。 这种所有制就是私人所有制 。 然而 ,一家公司可能属于许多人 ,每人只拥有公司的一小部分 ,以他们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凭证 。 股票持有者可能是个人 ;可能是其他公司 ;可能是一些投资于该公司的团体 ;或者其他相似的人或团体 。 这种公开发行股票并由公众持有股票的公司就属于公众所有 。 由于公众分别持有自己的股份 ,这种公司同样也属于私人财产 。 为便于我们的分析 ,社会所有制意味着社会成员(就他们是社会的成员来说)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所有者 。 但工人拥有的公司或合作社 ,在我们的分析中属于私有制 ,由于私人所有制的第二个特点 ,这样的情形很少 ;他们并不代表所有制的主导形式 。
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典型特性的第二点在于 ,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生产资料 。 在我们所讨论的资本主义模型中 ,大多数人并不拥有他们生产所需的生产工具 ,他们受雇于他人 ,按劳动获得一定的工资 。 工资是资本主义模型中大多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 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获得工资报酬 ,一方面维持自身以及家人的生计 ;另一方面 ,用那些归他们支配的收入购买他们想要的其他东西 。
在我们的模型中 ,私人财产与对公司的私人管理或专业管理是可和楷共存的 。 属于私人所有的公司往往由其所有者经营 。 所有者可能拥有并经营公司 ,不管其业务如何 ,然而 ,所有者也可以雇请专业管理者经营公司 。 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分离就引发了有关道德问题 。 但如果从总体上考察资本主义模式 ,我们不必对这一争论表明过于坚定的立场 。 如果区分二者真能有助于我们进行分析 ,我们本可只简单地运用下面两种模式 ,其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 ;其二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 。 但我们的模型是第三种 ,即同时包括两者 。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引起了许多道德问题 。 其一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本身是不是道德的 ? 有人问 ,人们 ——— 个人或集体 ——— 怎样才能要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呢 ? 世界是整个人类的家 ,它的财产 ——— 煤 、 、 、铁 铜 石油以及其他资源 ——— 属于所有人 ,应该为所有人谋利益 。 只是因为一些人或其祖先偶然居住于某一地区 ,他们就可以声称对该地区的资源拥有专有权 ,这样公平吗 ? 这样的问题只是对私有财产进行道德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 。
有关私有财产的第二组问题是关于知识与文化的社会本质 。 每个人都从祖辈那里继承了一定数量的知识 ——— 如何制造铁与玻璃 ,如何制造发动机与其他工具等等 。 工业发展依赖于大量的知识与技巧、发明与发现 ,这些都不是个人所拥有的 ,因为每个人都是在社会中长大的 。 生产方式也是社会性的 。 没有人能够靠他自己以及他所掌握的知识制造出一辆小汽车 。 私人所有者也是运用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为自己谋取利润 。 这些知识 、技巧 、生产过程全都是社会性的 。 他们怎么有权个人拥有并利用这些财富而不是为社会谋取利益呢 ?
有关私有财产的第三组问题涉及的是这一模型中的工人 。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多数人并不拥有生产资料 ,他们通过为别人劳动而谋生 。 他们的生活要依赖于别人 。 那些人怎么有权操纵别人的生死呢 ? 工人为了工资而劳动 ,什么才是公平的工资呢 ? 什么才是剥削呢 ? 如果商品是按照它们的实有价值进行交换 ,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利润是不是通过不支付工人应得工资而得来的呢 ? 应该如何解释雇主与工人的关系 ? 我们已经看出 ,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是不道德的 。 雇主与员工关系的道德状态又该是怎样的呢 ?
自由市场制度
资本主义模式的第三个典型特征是自由 、竞争的市场体系 。 其他经济制度中也可以包括市场体系 。 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模型中 ,自由市场制度是这一制度中运行的主要的制度 。
自由市场是不受政府或个人小团体控制的市场 。 在自由市场中,政府并不 :
・确定商品价格 ;
・确定工资水平 ;
・控制生产 ;
既不存在政府的控制与干预 ,同时也不存在小团体控制 。 这一点就排除了专卖垄断 ,对供应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和专买垄断 ,对需求拥有排他性的控制 ,也就是说只有一个购买者)存在的可能性 。
在我们的模型中 ,价格和工资都是由市场的运行机制决定的 。熟练工人在供应短缺时获得的工资会比不短缺时获得的工资要高 。一般来说 ,非熟练工人的供应往往会比熟练工人的供应要大 ,熟练工人可以获得相对高的工资 。 价格也是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 。
在我们的模型中 ,第二个必要组成部分就是竞争 。 自由竞争指的是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 :谁都可以作为买方或卖方选择进入市场 。市场的进入不会受到任何权力 、政府或团体的人为限制 。 自由竞争的部分驱动因素是利润动机 。 竞争会鼓励很多人生产大量的产品 ,因为存在这样一个产品的需求市场 。 购买者则往往会付出相对低的价格购买相同质量的产品 ;同样 ,竞争会鼓励竞争厂商降低价格以实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 。
第三 ,要实现更大的投资回报率 ,其中或许要冒较大的风险 ,那么,资源就必须能够自由进入到人们相信能够带来最大回报率的体系中去 。 自然资源 、资本和劳动力就是如此 。 工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就业领域 ,他们可以尽自己所能赚取工资报酬 。
在我们的模型中 ,自由市场制度存在几个优点 。 它提高了效率——— 生产效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 。 更重要的是 ,它强调自由 。 市场体制中的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他或她想要进行的交易 。 竞争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成本 ,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消费方式决定生产的产品 。市场的反应是 :不生产那些卖不出去的东西 ,只生产那些市场所需的产品 。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 ,市场机制就会促使资源与资本的配置发生变化 。 工人自由地交涉就业的条件以及工作的类别 。 如果交易发生的条件公平 ,那么交易的每一方就可以自由地进入这样一个交易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利益 。 因此 ,所有人都会受益 。
对自由市场进行考察 ,会引发许多道德问题 。 每一个交易都应该公平自由 。 什么是公平 ? 要实现自由交易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 交易双方都具有适当知识就是交易公平的一个条件 。 只有交易双方都知道他们应该怎样做 ,他们才能对其进行的交易进行正确的估价 。买方愿意原则(doctrine of caveat emptor ,即买方自己谨防市场的风险)是否是这样一个市场制度本身的一个部分呢 ? 是否意味着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 ,或者一方比另一方更具有优势的可能性 ? 如果制度本身是公平的 ,那么它所允许进行的交易就必须是公平的 。 但是效率 、创造性 、敢于冒险等品质往往会使交易中的一方具有比另一方更大的优势 。 一个工人为了维持生存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 ,接受了雇主提供的工资而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是自由签订的吗 ? 消费者作为个体与大企业进行交易 ,其起点是平等的吗 ?
除了交易过程中的公平与自由问题以外 ,有些人还会问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 ,竞争给人们带来了什么呢 ? 竞争是否把人本身作为目的 ? 它是否有碍于人们助人为乐的倾向 ?它是否把人们分成互相对立的团体或者群体 ? 竞争是否使人们更加自私 、自利 、吝啬 ,对他人不再宽容呢 ?
自由市场中是否存在一些自发的力量促使其向垄断发展 ,或者存在一些自发力量使人为了增加自己成功的可能性而试图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呢 ? 如果确实存在这种力量 ,它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下去 ,还是应当用其他力量 ——— 如与这种经济制度相关的法律或者政治制度 ——— 来加以抵制 ?
资本主义与政府
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的组成成分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表现形态进行评价 ,但试图在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评价是不可能的 。 因为资本主义总是根植于一定的文化与政治背景中 。 要从道德的角度判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基础包含在政府与企业各自的目的 ,以及对他们进行道德判断所必需的一些条件中 。 但道义所设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此松散 ,以至于不同的社会 ——— 贫穷的或富有的 ——— 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政府 ,受过教育的与未受过教育的人们 ,以及各式各样的企业 。仅仅从抽象意义上谈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对我们来说不会有什么收获 ,因为在讨论这一关系时 ,涉及到的抽象意义上的政府太多而且各不相同 。 然而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至少有六种类型 ,出现了六种不同的资本主义模型 。 任何一个社会都可能是几种类型的混合体 。 对这六种类型分别进行探讨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 。
第一种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 。 它是 19 世纪自由主义者所维护的资本主义的基本模式 。 在今天的美国 ,自由主义者以及右翼无政府主义分子仍维护它 。 根据这一观点 ,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持和平(以此保护企业免受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威胁 ) ,并裁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分歧 。 从道义上来说 ,这些都是政府的合法行为 。 税收以及政府对企业的任何其他限制从道义的角度看都是不正当的 。 依据亚当・斯密的观点 ,这种模式也就是 ,“看不见的手”将作用于人们的交易行为 ,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私利以及团体的利益 ,而不是试图直接为社会谋利 。 这一模式也意味着 ,要使它具有道德合理性 ,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遵守道德行事 ,一旦他们违背道德 ,市场机制就会对其进行矫正 。
但这个模型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 ,而只是把它简单地与进行交易的人们的利益对立起来 。 有很多论据可以反驳上述两点假设 。 因此 ,如果要使建立在上述模式基础上的制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话 ,这就必然意味着这一制度必须充分矫正以下问题 :社会中不参与商业活动的其他人 ,如何可以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的这个问题,以及人们如何能够克服其追求利润及不公平的活动诱惑 ,而在商业活动中做到公平与诚实这一问题 。
第二种模式是 ,把政府看成是牺牲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资本家的保护者 。 在这种模型中 ,即使政府不是由资本家阶层组成 ,也是由资本家利益的代表者所控制 。 政府的作用就在于保护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既得利益不受工人阶级的侵犯 。 政府保护商人 :规定工人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 ;企业的税率低于工人的税率 ;通过津贴与合同保证利润 ,以及做一些对保护企业利益所必需的其他事情 。 有时,政府官员本身就是企业家 。 不管事实是否如此 ,政府的功能就在于以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为代价保护企业(通常是大企业)的利益 。
马克思主义批判者指出 ,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真正关系 ,尽管双方尽力掩饰其真相 。 如果政府的行为确实如上所述 ,那么 ,他对企业的行为就不具有道德合理性 。 一个合法政府的正当职责在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 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做法 ,违反了政府最基本的目的 。
毫无疑问 ,有些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府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 这种情形下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的道德性就会受到质疑 。 任何声称资本主义具有道德合理性的人 ,必须能证明上述关系并不是社会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主导关系 。
第三种模式是一种政府保护主义 。 根据这一模式 ,政府的真正作用在于通过征购 、进口关税以及其他相似的手段 ,保护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 。 其作用还在于 ,在企业陷入困境时 ,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与帮助 。 从道义的角度来看 ,政府的这些行为的根据就在于 ,这些企业能够通过生产商品 、安排就业或者以其他方式 ——— 如使国家在战争中保持独立 ——— 而使全社会受益 。 因此 ,政府支持这些企业是合理的 。 尽管这一论据看似合理 ,但政府的行为只有在以下情况中从道义上来讲才是合理的 :即确实是每个社会成员从中受益 ,他们并不是那些被保护企业的所有者的牺牲品 。 然而 ,这种结论只是从那些被保护企业所在的社会中得出的 ,而完全忽视了这种保护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所产生的影响 。
第四种模式 ,政府对待不同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任务 ,这些都是对市民整体利益的一种反应 。 其一是保证所有竞争都是公平的 ,所有企业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营 。 在这一模式中 ,政府制定资本主义制度的各种准则 ,发挥着充当参与活动者的裁判的作用 。 政府还通过税收募集其发展诸如公路 、学校等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 并且 ,政府还对那些因无法参与经济活动而陷于贫困的人 ,以及那些被古典经济模式所忽略的人负责任 。所有这些活动都需要有道德上的辩护 。 从表面上看 ,他们是合法的 ,并被广泛接受的 。 但要确定政府的实际行为与其表面行为相一致的程度 ,就是一个难题了 。
第五种模式 ,为了企业自身以及全社会的利益 ,政府与企业联合起来 。 政府的角色不仅仅是外部的裁判者 ,而且是内部的助手 。 这一模式的最好例子就是当代日本 。 这一模式直接承认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政府与企业的共同道德目标 ,双方共同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努力 。这一模式允许各企业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鼓励其进行革新与提高效率 。 也允许企业在竞争过程中被打败的现象存在 。 但政府支持帮助那些取得成功的大企业 ,他们的成功看上去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密切相关 。 在这一模式中 ,政府对企业的合理作用在于支持帮助成功企业 ,尤其是在对付外国出口及竞争的领域 。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合作 ,如果确实是全社会所有人受益 ,它就与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合法目的是一致的 。 对于国际竞争来说 ,这种做法是否公平取决于它运行于其中的国际制度与竞争的情况 。
第六种模式与社会主义十分接近 。 它允许政府接管和经营下列行业 :私人企业无法成功经营的行业 ,或规模经济很重要而又竞争无效的行业 ,以及那些要求设备相容性的行业 。 这样 ,政府往往控制运输系统 ,并常常承受一定的损失 。 政府可能会经营电报 、电话设备 ,有时还会经营广播 、电视与其他通讯网络等等 。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政府经营某一企业应比其他私人企业家经营该企业更道德或更不道德 。 关键就在于到底是如何经营的 。
上述六种模型描述了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中 ,政府与企业之间可能的或现实的关系 。 准确地说 ,在不同的环境中 ,政府准许什么 、禁止什么 ,取决于各种各样的因素 。 工人生活水平较高 、企业经营较好的富裕国家与一个企业利润微薄的贫穷国家相比 ,从道义上说 ,前一政府可能会提供比后者更好的工作条件 。 这一普遍原理适用于任何情形 :政府应该保护工人避免不公正的待遇和剥削 。 但这些如何才能够转化为真正的行动 ,还取决于具体的社会 、经济形势等多个方面 。 例如 ,当工人的最基本的安全得到保障以后 ,我们再考虑是否增加更为安全的设备最终会使整个社会受益 ,或使整个社会受损这个问题就比较适宜了 。 对于消费者而言 ,情况也是如此 。 在某种具体的情形下 ,具有理性和道德的人不同意政府关于应有多少规章制度以及应是何种规章制度上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 同样 ,具有道德的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同意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正当关系 ,前苏联许多不同类型的合理关系 。
1991 年 ,组成苏联的各个成员国纷纷独立 。 其中最大的成员国俄罗斯从社会主义变得与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相近 ,这一事件很有启发性 。 到 1998 年 ,虽然许多大型企业归政府所有 ,土地仍然没有私有化 ,但许多企业已经私有化了 ,国家力图建立自由市场经济 。 然而,其困难在于 ,国家领导人在引进私有化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 ,并没有首先或同时建立起成功的自由企业所必需的政府运行机制 。资本主义制度要取得成功 ,最起码的条件是政府必须力行合同制 ,保护私有财产 ,解决经济领域以及其他领域中的分歧 。 在过渡时期 ,俄国没有做好上述任何准备 。 结果 ,一是引起了人们对国家企业私有化不公平的抱怨与不满 。 二是有人声称 ,前任政府官员与企业管理者处于特权优势地位 ,并利用这一转型 ,通过各种腐败行为而暴富 。三是犯罪因素上涨 ,即一些人以提供保护的名义 ,对那些小型 、合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这些人又被称为“黑手党” 。 一些评论家们为上述这些现象辩护 ,将其简单地说成是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阶段,这是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要经历的 。 这一主张没有认识到一个国家可以从其他国家或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 腐败与不公平不是资本主义必要的组成部分 ,并且两者都有碍于资本主义制度的
正常运行 。 来自于以及历史被前苏联的经历所证实的一个教训就是:在任何资本主义制度或模式中 ,政府必须扮演必要的角色 。
社会主义模式
并不存作为纯粹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的古典模式 。 从历史上看,有许多不同的社会曾经或仍被称为社会主义的 (socialistic) 。 社会主义意味着国家政府所有制 ,就这一点来说 ,很难把作为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与作为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分开 ——— 即使这样做是可能的话 。 并且 ,不能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等同或者混淆 。 前苏联以及 1989 年以前的许多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经济(socialist-type economy ) 。 在那些国家 ,社会主义与政府集权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 。
把社会主义限定为一种经济制度 ,建立起来的模型有三个主要的特征 ,其中每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与上述资本主义模式相对应 。这三个特征分别是 :工业为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 ,集中计划 。这只是许多模型中的一种 ;它并不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现实相一致 ,但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与历史上所出现的比较重要的社会主义国家相一致 。
工业基础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当代现象 ,在历史舞台上出现的时间比资本主义制度要晚 。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 ,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之后的一个阶段 。 19 世纪法国社会主义者把社会主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变通 。 在农业社会中 ,也可以说存在社会主义制度 ,但我们使用的分析模型将把社会主义限定在工业社会中 。 这就意味着工业化是主要的生产形式 。 因此 ,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的工业化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 。 随着工业化的进展 ,废物及污染等问题接踵而来 ,这些都是急需解决的 。 有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可能与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相同 ;对于另外一些问题 ,解决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工人的不满 、工作的枯燥乏味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从专业化到劳动分工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 ,都是必须解决的 。
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
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 ,是人们最频繁提及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征 。这种社会所有并不排斥个人财产的私人占有 ;个人财产与社会主义是相容的 。 我们这个模型中的社会所有制或者是国家所有 ,或者是工人所有 。 某一模式可能只包含社会所有制 ,而某一模式可能只包含工人所有 ;两者都是被认可的 。 我们这一模型中的社会所有制并不包含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含义 。 将其排出的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不适用于(也未曾适用过)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 它无法说明这种所有制意味着什么 ,也没有说明它如何能适用于整个社会并在这样大的规模上发挥作用 。 国家所有制包含着政府控制的含义 ;政府可能会代表人民并以他们的名义行事 ,但政府 (即使是合法政府)毕竟不等同于人民 。
社会主义的核心道德问题是政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 国家是所有人的雇主 。 政府付给人民的工资可能会低于人民的实际产出吗 ? 政府是否可能剥削人民呢 ? 政府在分配商品时可能会不公平 ,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偏向于另一方吗 ? 当然这些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 政府所有制也无法杜绝这些现象 。 机会平等没有必然的保障或者受到重视 。 另一方面 ,也可能人们的愿望受到重视 ,他们的需要得到照顾 ,他们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 。 国家所有制并不能保证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社会 。 然而 ,制度中必须包含所有这些优点 。 使我们的模型包含这三个优点的困难在于 ,除非这三个优点已经具备 ,这个模型将不适用于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 。 作为一个模式的社会主义常常是包含这三个优点 ;然而 ,我们的模型在这一点上是中立的 。
工人所有制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新的现象 ,常常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所有制相结合 。 工人所有制与消费合作社类似 。 二者之所以不同 ,在于它们建立于其中的整个制度或模式 。 例如 ,如果整个工厂归工人所有 ,他们是否能竞争性地经营它 ? 工人所有制工厂之间的竞争是否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部分 ?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有工人所有的工厂 ,使社会主义模式中的这一部分与资本主义模式区别开来的标志在于 :在社会主义模式中 ,这是主要的所有制形式 ,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 。
集中计划
集中计划是社会主义模型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至少对于重工业 、交通以及通讯事业来说是这样的 。 我们的模式中当然承认完全集中计划 ,但这并不是一个必要的构成部分 。 但对于重要的行业部门来说 ,没有集中计划 ,就很难区分社会主义模式与资本主义模式 。 例如 ,如果工人所有的工厂可以允许自由竞争资源 ,在许多方面他们就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类似 的工厂没有明显区别 。
集中计划必然涉及到政府 。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政府是进行计划的典型机构 。 这一任务也可以由其他一些团体来完成的 ,但在最终的分析中 ,这些团体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 。 其任务在于分配资源、引导生产 、分配商品 ;其目的就在于消除市场中的混乱与浪费 。
集中计划尽管不能排除所有的自由市场决策 ,但它排除了许多类型的决策 。 市场可能仍然是人们需要什么的指南 。 集中计划者可以考虑那些没有满足的需要以及那些超过需要的供应 。 然而 ,集中计划的关键点在于代替竞争 ;因此 ,它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一面 。 显然,这一制度要生效 ,集中计划者就需要掌握大量信息 ,他们最终依靠这些信息分配资源 ,决定生产什么以及如何分配商品 。 计划者需要一些途径来了解人们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 ,以及哪些需求是必须首先予以考虑的 。 比较典型的是 ,这常常涉及到许多通常带有官僚性质的政府机构 。
政府是否知道使这一制度成功运行所必需知道的一切 ? 控制越是集中 ,包含的范围越广 ,就越难成功 。 要控制的行业越少 ,越容易成功 。
模式与制度的比较
尽管我们已经提出了存在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些道德问题 ,但我们并没有断定两者中的哪一个 (或者二者都是)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 如果分析表明任何一个模式中存在不道德的成分 ,该模型所描述的制度就是不道德的 。 模型是在社会中得到例证的 ,在这一意义上 ,社会中的人们就应该考虑根除不道德现象需要做些什么 ,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制度以及如何才能最好地实现变革 。
我们还没有讨论经济模型与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是如何相互关联的 。 特定的政治或法律制度是否会减少存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些消极倾向呢 ? 它们是否会妨碍积极倾向的发展呢 ? 两者能否混合起来并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呢 ? 当然 ,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
从抽象意义上说 ,资本主义的拥护者常常会列举出以下优点 :它倡导个人自由 ;鼓励并奖励创造 、革新以及敢于冒险的精神 ;它导致了大量商品的有效生产 ,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并使整个社会受益 。 资本主义常常受到如下攻击 :剥削工人 ,造成虚假需求 ,浪费以及承认明显的不平等 。
社会主义的拥护者强调平等 、安全 、没有剥削 。 尽管社会主义中财富与收入的不同仍然存在 ,但社会主义制度使明显的不平等减弱 。工人的工作受到保障 ,工人最根本的生存所需 ——— 饮食 、住房 、医疗 、穿着 、教育也得到照顾 。 没有剥削的前提就在于没有人雇佣他人 。如果没有单个雇主 ,国家就是最大的雇主 ,但国家并不象私人雇主那样,为了获得利润而力图剥削工人 。 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诸如没有达到完全平等 、对资源与市场进行适当分配的困难 、整体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等问题 ,就其程度来看 ,并没有被看作是制度缺陷 ,而被认为是可以弥补的不足 。
20 世纪 ,不同的国家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模式 。 非洲新成立的国家往往采用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模式 ,即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主义模式 ;其他一些国家仿效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 。 还有一些国家 ——— 如二战后的日本 ——— 采用的是有点像美国的模式 。 每种情形下 ,经济模式都与不同的政治制度相联系 ;他们被有着特定历史与传统 、特定的自然资源以及国际友人与敌人的人们所选择 。 虽然 ,各种情况下的道德问题不尽相同 ,他们还是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问题 。 其中一些是由该制度中的经济制度运行所造成的 。
经济制度与正义
我们无法在既讲道德的同时又选择或支持一个本质上不道德的经济制度 。 但既然存在这样一个假设 ,即不止一种经济制度在本质上不是不道德的 ,那么就不存在要求我们选择一种经济制度而拒绝另一种的道德义务 。 便于举例 ,我们假设上述我们所建构的社会主义模型与资本主义模式两者都不是本质上不道德的 ,选择一种而不选择另一种 ,涉及到对某些价值的选择倾向 。 在两种模式中 ,自由 、安全 、风险的组合是大不相同的 。 从道德的观点来看 ,哪种组合最好呢 ?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是不道德的 ,因此 ,如果进行自由选择的话 ,任何一个在道义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 但是 ,任何制度中都可能出现不道德行为 。 如果出现 ,这种行为应该避免 ——— 或可能的话 ,应该根除 。 每个社会都可以有所进步并且应该为之努力 。 并不存在一个最好的社会 。
然而 ,与政治制度一样 ,任何经济制度都应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正义 。 分配公平 ——— 在社会财富与负担的分配上实现公平 ———常常被看作是任何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道德成分 。 正义是否是每一个经济制度的功能呢 ? 是否存在分别适用于各自社会的社会主义的正义概念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呢 ? 就我们所评价的任何经济制度来说 ,是否存在一个永恒的 、与制度无关的正义概念呢 ?
在前面对正义的论述中 ,我们已经注意到 ,正义在于给予每个人他们所应得的 ,对条件相同的人平等对待 ,对条件不同的人给与不同对待 。 我们还看到分配公平的形成有不同的方式 。
在资本主义制度中 ,正义要求机会均等 ——— 它并不要求结果均等 。 判断谁是最好的赛跑选手的最佳方式是让所有参赛者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 有些人最先到达终点 ,有些人最后到达 ,还有一些人处于中间位置 。 资本主义制度给与那些敢于冒风险并能战胜别人的人以回报 。 这就涉及到一个风险承担问题 ;其回报往往与风险成正比 。 资本主义制度也会回报其他品质 ——— 工作 、创造性 、活力 、智慧以及其他适用于市场的类似品质 。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有些人可能很幸运 ,而有些人则可能比较倒霉 。 但是 ,只要存在机会的平等 ,只要回报足以产生高生产率的活动 ,就可以说实现了正义 。 如果非要用公式来说明 ,我们可以这样讲 :每一个人获得的回报都是与他对经济系统的投入相当的 。 下面这句话或许可以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口号 :“从希望参与到真正成功参与 。”
社会主义中的正义不仅包括机会的平等 ,它也允许级差回报的均衡 。 它保证所有的人都有一定的回报 ,但它往往会限制每一个人所获得的回报量 。 通常用来描述社会主义的一句话是 ,“从按能力分配,到按劳分配” 。 列宁等人提出 ,这并不是理想的社会 ,能够实现正义的理想社会应该如通常用来描述共产主义的那句话所说的 :“从按能力分配到按需分配” 。
我们已经讨论过 John Rawls 的主张 :我们在无知的帐幔下选择了正义的原则 。 因此他提出 ,正义的上述两个原则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 。
显而易见 ,要求结果平等的正义观与资本主义是不相容的 ;同样,主张以品质 、劳动或投入为基础实现回报差别化的正义观 ,与要求回报平等的制度也是不相容的 。 在不同的环境 ,对正义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恰当界定 。 比如 ,在赛跑中 ,要使每个人都拿第一是不合适的 。 像举行一场比赛 ,冠军的荣誉只能属于一个人 。 如果我们关注的并不是谁跑得最快 ,而考虑的是其他一些条件 ,我们就可以设置一些障碍 ,如对体重 、身高 、技能以及其他一些差别标准 ;然而 ,一旦这些规则制定下来 ,我们仍然希望只有一个人获胜 。 公正并不排除我们进行此类比赛 ,它也并不要求我们进行此类比赛时不给获胜者以奖励 。 只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公正可能会要求我们不给与获胜者某种奖励 :如当比赛只是作为一场游戏或一项体育活动而言 ,而奖励与这一事实不相对称 ,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 但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所讨论的公正与所有的赛跑选手在相同的条件下的赛跑 ,以及在相同的障碍下进行的竞赛时所讨论的公正有所不同 。
我们可以采用相同的方法对经济制度本身以及存在于经济制度中的活动的公正性进行讨论 。 并不是只有一种公正的含义是适用的;存在各种不同的有关正义的规定 ,一种含义可能适用于一种活动或目的 ,另一种含义可能会适用于另一种活动或另一种目的 。 每种有关正义的规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表层(prima facie)的系统陈述 。如果这种含义运用恰当的话 ,就应该这样运用 。 如果表面上看来 ,有两个或许更多一些的方法都适用 ,而这些运用又是相互矛盾的 ,我们就要判断一下 :哪几个论据可以结合起来进行论证 。 宣称的不公正又是指什么呢 ? 它与其他所谓的不公正有什么不同呢 ? 这些结论又如何才能得到证实 ? 哪些论据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
这种解决方法对于那些宣称已经找到了最终的 、真正的或有效的正义观点的人来说 ,并不令他们满意 。 但面对众多的竞争性的主张,我们可以这样来化解他们的冲突 :挑选出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论点与论据 。 我们可能找不到一个所有人都同意的解决方法 ,也无法解决争论 。 事实确实如此 。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没有必要争取经济制度中的公正 ,我们也不应该满足于我们已经具有的关于正义的观点 ,并把它作为对该话题的结束 。 我们应该随时注意早先没有发现的不公正现象 ;如果讨论需要 ,我们应该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制度的正义性进行重新评价 。
问题讨论
1. 我们可以通过哪两条途径对经济制度的道德性进行评价 ?
2. 评价经济制度所用的结构分析法是指什么 ? 举例说明此种
3. 为什么以奴役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是不道德的 ? 用结构分析法以及最终状态法两种方法进行分析 ,是否都能说明它是不道德的 ?用 Rawls 的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对制度进行评价 。
4. 举出一些实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名称 。 它们是否具有相似的政治制度 ? 它们之间的整体制度又有何不同 ?
5. 举出其经济制度是 (或者曾经是)以社会主义为主的国家的名称 。 它们是否都具有相似的政治制度 ? 它们之间的整体制度又有何不同 ?
6. 当今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如何不同 ?
7. 模型是否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 ? 为什么有或为什么没有 ?奴隶制度的模型是不道德的吗 ?
8. 古典资本主义模型的三个特有特征是什么 ? 举例说明这些特征是如何存在于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 。 是否存在一个不具有这三个典型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 ?
9. 区别私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 )与私有财产(private proper-ty ) 。
10. 自由市场意味着什么 ? 市场能否是部分自由的 ?
11. 自由市场的三个必要的构成成分是什么 ?
12. 自由市场中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 工资呢 ?
13. 从道德的角度看 ,竞争是合理的吗 ? 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
14. 资本主义要取得成功 ,政府至少要采取什么必要的行动 ?
15. 社会主义模式的三个典型特征是什么 ? 举例说明这些特点是如何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 是否存在一个不具有这三个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 ?
16. 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意味着什么 ?
17. 集中计划是否是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
18. 资本主义的优点是什么 ? 是如它的拥护者所说的吗 ?
19. 社会主义的优点是什么 ? 是如它的拥护者所说的吗 ?
20. 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社会中 ,正义是否发挥相同的作用 ?
21. 在经济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什么样的不同的正义主张 ?
22. 根据 Rawls 的正义原则 ,资本主义是合理的吗 ? 社会主义呢 ? 运用该原则对两种制度分别进行讨论 。
第七章 美国的资本主义 :道德还是不道德 ?
比尔・盖茨的案例
1980 年 ,威廉姆・盖茨三世没有完成他的学业就离开了哈佛大学 。 对于一个中途退学的大学生 ,能有什么希望呢 ? 到 1993 年他37 岁的时候 ,作为微软公司的 CEO ,拥有资产 67 亿美元 ,其中大部分是在七年的时间内积累的 。 到 1999 年 ,微软公司的股份价值 50亿美元 。 1980 年当 IBM 公司选择微软开发用于新型个人电脑的运行系统时 ,它还只是一个处于刚刚起步时期的公司 。 直到今天 ,其产品 M S-DOS 仍然是世界范围内个人电脑的主要运行系统 。 并且 ,微软还开发出 Window s 、Word 、Excel 以及 Internet Explorer 等软件 ,成为世界上领先的软件公司 。 1992 年 ,该公司拥有员工 11500 人 。 尽管微软公司给与员工的薪酬并没有其他有些公司高 ,但许多工人都拥有股票期权 。 据分析人士估计 ,由于他们的股票的价值 ,1 /5 的微软公司员工已经成为百万富翁 。
比尔・盖茨的瞬间崛起几乎成为全美最富有的人 ,听起来像一个Horatio Alger 故事 ,更吸引人们对美国资本主义社会诱惑力的关注 。在这里 ,从乞丐到富翁一直成为人们的梦想 。 在这种制度下 ,盖茨赚但自 1998 年以来 ,再没有出现对该公司的各种异议 。
一个人如何才能做到平均每年赚取 2 亿美元资产呢 ? 对于有些取的数亿资产是合法而又合乎道德的 。 曾经有一些不真实的诽谤 ,人来说 ,这对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一个结构性的问题 。 当 1996 年 ,盖茨的薪水加上分红只有 56288 美元 ——— 就回报来说 ,比那些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要低的多 。 他的财富的迅猛增长来源于微软股票价值的惊人高涨 ,其增长令每一位股票持有者感到欣慰 。
这种容许一些人积累巨额财富而另外一些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制度是道德的吗 ? 这就引起了关于这种制度的最终状态的问题 。
一般说来 ,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最猛烈的批判来自马克思 。 马克思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必然意味着对工人的剥削 ,这也是成功的企业家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 。 他的论证 ——— 一种结构分析相当简单 。 假设从总体上说 ,产品 、商品是按照等价值量进行交换 。 可能也有一些情况下 ,事实并非如此 (例如垄断条件下) 。 然而 ,从总体上说 ,我们无法解释在自由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有人拿价值较高的商品与价值低的商品进行交换 。 现在引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 ,商品依然按照其真实价值进行买卖 。 那么 ,利润从何而来 ? 传统的答案是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就是最终的价格 ,但对此解释不通 。 因为 ,在马克思看来,买者所得到的就是卖者所失去的 。 因此 ,商品是按照实际价值出卖,价值量就相当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然包括制造生产设备所需时间以及为开采制造设备所需的铁矿石的时间) 。
如果所有商品都是按照其实有价值出卖 ,就不会有利润了 。 因此,必然有一种东西低于其价值出卖 。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 ,这种东西就是劳动力 。 因为 ,工人为了生存 ,不得不将其劳动力以其所能得到的最高的价格出卖出去 。 但雇主不会雇佣那些工资要求等于其创造的价值的工人 。 他们会怎样做呢 ? 只有在他们雇佣工人所需成本低于工人实际创造的价值的情况下 ,他们才会雇佣工人 。 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与他们所获得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就是利润 。 想发财 ,必须创建一个能不断发展的公司 。 只有大规模并雇佣许多工人的公司才能够赚大钱 。 如果劳动力成本过高 ,就将你的工厂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方 。 你支付给工人的越少 ,产品销售后你获得的利润就越高 。 马克思的这一公式似乎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
因此 ,有的马克思主义者评价比尔・盖茨说 ,它获得了惊人的成功,或者是因为其产品以远远高于其真正价值出卖 ——— 这是可能的 ,并且这也就是有些竞争对手声称该公司几乎垄断了以 M S - DOS 为基础的软件市场的基础 ——— 或者是因为出售软件赚的钱远远超过他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正是这些员工提高了产品的价值 。 根据他们的分析 ,利润不可能来自于任何其他地方 。 当然 ,盖茨的财富在于他所拥有的微软股份(他持有微软公司 20 . 的股份) ,8%但股票价格就意味着市场承认它具有这么高的价值 。 当然微软公司可能对他的员工们相当好 ,但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 ,正如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一
样,这是问题的次要方面 。
对于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 ,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呢 ?
美国的经济制度
美国的资本主义从发端到今天经历了产生 、发展 、变化等阶段 。如果把它归结为我们上一章所描述的某一个模型 ,就过于简单化了 。虽然它仍具有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 ,但在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制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其变化的核心 。 美国的经济制度与其政治制度 、文化以及社会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评价 ,必须考虑到这些关系 。 因此我们要考察的美国的经济制度的模型 ,必然包括政府对此所采取的行动 。
政府干预是美国经济制度的一部分 。 因此 ,要充分证明其整个政治 、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必然包含对其政府制度的合法性的辩护 。然而 ,为分析的需要 ,从道德角度看 ,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就在于 :它在不侵犯最基本的权利 、不造成任何不正当伤害的同时 ,从本质上维护了经济制度的公平性 ,这种干预以保护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作为自身的目的 。 如果政府干预只是对国家领导者 、政府官员 、富有阶层有利,或者说它是以牺牲这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为另一部分人谋利益 ,从道义上来说 ,它就是不合理的 。 榨取人民的钱财来充实国家领导人的腐败政府既可以采取资本主义制度 ,也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制度 。 任何一种情况下 ,最终建立的政治经济制度都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本身都是不道德的 。 在评价美国经济制度的道德性时 ,我们需要考察经济制度的结构组成成分 、政府干预的合法性以及制度整体对全体人民所产生的总体影响 。 要证明这种制度的道德合理性 ,那么这种制度中就不能包含任何不道德的成分 ,并且这种制度包括政府 ,必须为在这一制度下进行经济活动的个人以及全体人民谋利益 。
因为我们主张 ,每一个人都是作为人而存在 ,都有一些基本的权力并且应当受到尊重 ,没有任何一种在道德上合法的理由使我们可以把那些在政府统治之下的人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 (统治者致富的工具) 、奴隶或物体 。 政府的合法性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 :人们之所以接受政府的法令 ,并不是因为政府强迫他们这样去做 ,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福利主动这样做的 。 政府的真正目的与人们接受法令的原因是一致的 。
但是 ,如果某一团体中自由的市民通过合法活动建立了一个自由企业 ,他们的活动以那些在这个团体中做事的人的利益为目的 ,上述观点就会遭到他们的反对 。 为什么他们的活动必须为社会全体谋求利益呢 ? 答案在于 ,在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 、协议 、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其他社会背景条件下企业才有可能存在 。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当然会希望直接受益 ;否则 ,他们就不会从事这种活动 。 只有作为一种私人活动某种企业活动反过来能够使社会受益时 ,人们才有理由希望社会对它给予赞助和支持 。 很明显 ,社会及其全体成员并不期望从每一次交易中直接受益 ,但所有成员必须在某种程度上 ,直接地或间接地受益于整个企业结构 ,否则 ,社会成员重构其企业结构以便获得更大益处就是合理的了 ,因为他们完全有可能这样做 。 尽管有些人受益要比其他人多一些 ,但社会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在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 。 将政府归到经济制度中的意义在于保障那些不能成功地进行竞争的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包括生存权以及获得最基本生活所需的权力 。
美国的经济制度有时又称作自由企业制度 。 正如古典资本主义模型所描述的 ,自由企业意味着 ,不存在政府所有制 、政府控制以及计划 ,并且个人有根据自己的选择进行交易的自由 。 从道德的角度看,这种自由是很有意义的 。 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假定在这种制度下进行活动的人都是成熟的 、智慧的 、有责任心的 。 这种制度假定每一个人都希望受益 ,并且能够比任何人都清楚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 。美国的这种制度声称 ,当它允许人们自主判断并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时 ,它是把每个人作为一个自主的成年人 、一个负责任的有道德的人来看待的 。 并且 ,这种制度进一步假设 :每一个人都希望获得最大程度上的自由 ,任何一个有能力的 、成年的以及有道德的人都值得享受最大的自由 ,其条件是 ,这种自由与他人要求的自由是相容的 。
亚当・斯密在为古典资本主义辩护时声称 ,每个人在为自己谋求利益时 ,都间接地 、不知不觉地增加了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 。 他认为,通过这种途径为公众服务 ,比任何一个团体通过某些总体计划与控制的手段直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的途径更好 。 美国自由企业制度以采纳并修改了这一观点 。
然而 ,崇尚效率的自由企业制度主张成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是公平的 。 这里 ,公平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 。 如果交易双方——— 通常是卖者和买者 ——— 是自由地参与交易 (不存在强迫) ,并且双方都能够获得有关交易所必需的充分的 、确切的各种知识 ,这一交易就是公平的 。 这里存在一个假设 ,即只有双方均能获益的情况下双方才会进行交易 。 如果参与交易的一方隐藏相关信息 ,或以某种方式歪曲交易事实 ,或恐吓对方 ,这种交易就不是公平的交易 。 在这种交易中 ,一方不公平地利用了另一方 。 判定交易是否公平不能仅仅以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来衡量 ,因为 ,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估价,有些人的估值可能会比另外一些人的估值要高一些 。 假如有人情愿出高价购买某种产品 ——— 假如他们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没有受到任何强迫 ——— 这一交易就不是不公平的 。 这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方式 。 不管怎么样 ,市场不存在强迫行为就可以排除下属这种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某人需要某种基本商品 ,而另外一个人拥有对该种商品的独占权 ,并且要价大大高于正常市价 ,这就等同于使这一交易成为强制性的交易了 。
美国政府与经济制度的关系
政府与制度的关系怎样呢 ? 经济制度只有在相当稳定安全 、更加广大范围的社会制度中才能发挥作用 。 从传统上看 ,政府通过以下行为维护国家 、人民的安全与稳定 :安排公共防卫设施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外来者侵犯 ;加强契约关系 ;为商品以及服务的交换提供便利条件 。 因此 ,比较典型的情形是 ,国家政府为保卫国家 、人民的安全 、免受外来的侵略而加强武力装备 。 通过立法 、武警力量、法庭以及刑事制度 ,政府保护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 因此 ,人们在取得 、使用商品时感到安全 。 国家的法律 、法庭使建立契约关系成为可能并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契约关系 ,并且为和平地解决争端提供了可行的程序 。 政府也负责印制发行货币 ,作为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 ,这大大便利了经济制度下的交易活动 。
然而 ,在美国 ,政府与经济制度的关系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些细节功能方面 。 政府至少要努力满足另外五种需求 。
发展福利安全网
即使自由市场制度能够如它的鼓吹者所描述的那样发挥作用 ,它也只是依据其贡献的大小回报那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 。 它并不为那些对经济发展没有任何贡献的人提供回报 。 那些对经济没有任何贡献的人很容易被忽视 ,或者处于市场活动之外 。 没有人是被迫进入市场的 ,那些在市场中进行活动的人 ,也不会被强迫去考虑那些没有进入市场的人 。 对于那些有病 、残疾 、失去能力的人,无法照顾自己 、由于灾难而失败的人 ,自由企业制度怎样对待他们呢 ? 显然 ,一个国家不能忽视其部分市民所处的困境 。 他们不应该仅仅因为对经济发展没有什么贡献而被挨饿或者由于无人照顾而死 。 社会的其他成员 ,出于其慷慨与仁慈 ,可能会提供救济金帮助这些人 。 然而从历史上看 ,这种施舍并不充足并且在日益减少 。 因此 ,人们就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或者说政府自身已经采取行动 ,为每个人提供安全网 ,帮助那些无法照顾自己的人 。 政府的这种资助得到了明智的管理吗 ? 这种资助充分吗 ? 人们是否会不正当地利用政府建立的福利制度 ? 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调查 、争论 ,也可以找到答案 。 但当社会有财力资助人们的时候 ,它就有道德义务保证社会成员不挨饿 、不会由于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而死 ,这一点是很明显的 。 如果自由企业制度没有考虑那些对经济发展无所贡献的人 ,很明显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就必须以某种方式补偿这一缺陷 ;如果它不这样做 ,其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
提供公共产品
政府进入市场提供那些经济活动参与者可能无法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 充分提供的公共产品 。 美国的高速公路系统就是政府参与公共事务的一个例证 。 然而 , 在美国其他很多地区 , 政府并没有真正修建公路 ; 而是通过私人合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过去 , 政府只是为公路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 而不是直接修建 、 控制并进行运作 。 美国政府限制 (或降低) 那些想修建核电站的人的责任 , 从而使他们感到并没有承担太大的风险 。 国家 、 州以及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教育 、 修建公共公园 、 水库以及堤坝 。 当个人之间或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 , 政府就会予以考虑并努力加以保护。
控制经济发展周期
从历史上看 , 资本主义一直遭受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 在美国 , 经济制度经历了快速膨胀 、 生产力快速发展的阶段 , 紧接着就是经济萎缩与萧条阶段 。 资本主义经济的周期性本质似乎是它的天然本质的一部分 。 但经济衰退与萧条给多数人带来的是巨大的痛苦 。 工厂生产量随着需求的减少而降低 。 生产减少 , 需要的工人数量就会减少 ; 工人被解雇 , 再也找不到工作 。 失业剧增 , 接踵而来的就是失业工人及其家庭的悲惨处境 。 资本主义的辩护者往往把这一现象作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而接受 , 认为它有自我矫正的趋向 。但这种兴衰起伏给社会成员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 显然 , 他们希望有一种更加安全 、 少一点剧烈变动的经济制度 。 美国政府进入经济领域 , 一方面缓解失业工人的悲惨处境 , 一方面控制自由市场通常经历的经济周期 。 美国政府努力维持经济不出现急剧的上升与下降 。这是一项相当复杂的任务 , 政府至今并没有完全把握它 。 但它正通过财政与货币政策 、 消费控制以及其他一些类似手段努力做到这一点 。 在实现这一功能的过程中 , 美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卷入经济制度中去了 。
纠正自由企业中存在的不公平倾向以及市场失灵
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 ,各方自由进行交易并且能够获得有关交易的必要知识 。 然而 ,就历史发展来看 ,美国自由企业发展的一些趋势却削弱了交易的公平性 。 每当出现这种情况 ,人们就要求政府为保持交易的公平而制定交易条件 。
反托拉斯立法 (Antitrust legislation )就是美国政府进行这种努力的一个例证 。 在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中 ,资本都倾向于集中到那些富有 、实力强大的人的手中 。 如果他们能成功地控制某一行业 ,他们就能限制进入该行业的自由 ,从而设定了一种商品买卖与雇佣工人的条件 。 这种力量显然改变了交易条件 ,使交易不再是平等的各方为了相互利益而自由进行的活动 。 处于垄断地位的人能够限制其所控制领域的交易与自由企业 ,或者说它控制交易条件或能够制定交易条件 。 如果他或她希望得到某种产品 ,其他社会成员就别无选择地按照垄断者的条件与垄断者进行交易 。 如果前者需要该产品或工作来维持生活 ,这种交易就是不自由的 。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条件 ,反托拉斯法限制非法交易 。
受管制行业 ,如通讯 、电力行业 ,提供了另一个例证 。 在许多国家,这些行业归国家所有 、由政府经营并被看作是社会公共服务 。 在美国 ,电力公司归私人占有 。 人们一直认为 ,不允许许多竞争性的小型电力公司的存在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 在某一地区 ,与其他生产商紧密联系的大型电力公司能够产生规模经济与效率 ;这些领域允许存在垄断 。
但政府对这些电力公司进行管制 ,防止他们不正当地利用消费者 。 政府同样在第三个领域发挥作用 ——— 医药与食品 。 在许多交易中,买者根据观察可以判断出自己是否想要该产品 ,以及是否支付所要求的价格 。 但普通人很难做到能够知晓许多种药物的效果(否则在服药以前 ,人们需要一个自己的化学实验室来对药物进行分析) 。因此 ,当人们进行药物买卖交易时 ,就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 交易只有在双方都具有充分的正确知识的情况下进行才是公平的 。 否则买者很容易就被卖者所利用 ,极大地伤害他们的健康 。 因此 ,人们极力要求政府干预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以及自身的利益 。 政府对药物进行检验 ,或者要求药品公司检验药物效果 ,限制药物的销售 。 政府还管制食品的成分 ,要求食品有清楚的标签 ,规定为了保持交易的公平性,卖者还必须向买者提供的其他信息 。
税 收
政府干预经济制度的第五种形式是上述四种活动以及类似活动的功能 。 通过税收 ,政府对收入进行再分配 ,调节商业活动 ,并为其活动提供财政支持 。 通过合同以及福利计划引导资金向私有部门流动 。 政府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雇主 ,通过实施各种计划 ,支撑着部队以及政府机构中的大量人员 。
美国资本主义中的自由企业模式并不是静态的 。 为了保证市场运作条件的公平性 、弥补经济制度的不足 、实施经济制度 ,在不同的阶段 ,必须不断调整政府与商业活动的融合 。 即使我们无法预测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真正本质 ,我们也可以期望政府的继续参与 。 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 ,对于美国今天的自由企业制度 ,我们该如何评价呢 ? 它是否本来就是不道德的 ? 如果不是 ,它是否包含一些能够或者应该弥补的不道德层面 ? 我们已经注意到 ,许多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是不道德的 ,我们将首先来看一下他们对资本主义的指责 。 还有一些非马克思主义者也谴责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在美国的现实事例 ,认为它是不道德的 ,下面我们将考察他们的观点 。 我们还要看一些对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正面辩护 。 最后 ,我们将从各种不同的观点出发考察那些对美国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批评者所提出的道德选择 。
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
随着东欧社会主义的消亡 ,许多资本主义的拥护者声称 ,历史已经证明了资本主义优于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 。 但上述观点过于夸大其词 ,因为历史只是表明 ,在前苏联发展起来并被强加于前苏联及东欧邻国的集权式社会主义超过了一定的程度是行不通的 。 集中计划对工业落后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它无法激发下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创造性与必要的变革 。 然而 ,即使这些也并不表明社会主义人人平等的理想 、消灭社会成员巨大差距的理想 、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重大矛盾的消除以及为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理想不再是其追求的目标 。
马克思对 19 世纪资本主义的分析 ,主要表现在他对他同时代的英国资本主义的分析 。 尽管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弊端时常常使用一些道德用语 ,但评论者却并不认为马克思从道德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批判 。 在马克思看来 ,资本主义是经济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 ,但这一阶段必然要被更高级的共产主义阶段所取代 。 许多马克思的追随者将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付诸道德的形式;因此他们宣称 ,不管资本主义采取何种形式 ,其本质都是不道德的。
我们将考察这些马克思主义者的三个主要观点 :(1)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就是不道德的 ,因为 :没有对工人应得东西的掠夺 ,资本主义就不会存在 ;(2)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因为它必然意味着人的异化 ;(3)资本主义是不道德的 ,因为它保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 ,使其他人无法获得一个更好 、更公正 、更平等的社会 。
对工人劳动力的剥削
第一种批判认为 ,资本主义建立在对工人剥削的基础上 ——— 也就是说 ,工人并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 。 我们已经看到 ,奴役本质上就是不道德的 。 在马克思主义批判者看来 ,资本主义中存在着工资奴役 。 没有对工人的剥削 ,资本主义就不会存在 。 因此 ,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制度 ,剥削就无法消除 。 因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因此它就应该为社会主义所替代 ,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必然存在剥削的观点的理论基础 。 我们可以从本章开头对微软公司的分析中看出这种主张的核心 。 一切商品的共同点就在于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 ,正是在生产产品所需的人类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一种 商品与另外一种商品是等价的 ;能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交换的惟一商品就是劳动力 。 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 ,工人所创造的价值与他们的工资之间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 。 因为工人为了生存 ,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包含着工资奴役 。 任何人雇佣工人的惟一原因就在于通过雇佣赚取更多的财富 。 因此 ,所有的雇主都要剥削工人 ,或者说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他们创造的价值 。工人只有选择受雇主 A 或雇主 B 剥削的自由 。 资本主义制度使所有的雇主变成剥削者并剥削雇工 。
因为雇主是通过付给工人低于其创造的价值的工资这一途径来获得利润的 ,因此他会尽可能地降低工资以增加利润 。 如果雇主按照天数来付给工人工资 ,他会让雇工们每天工作 15 个小时而不是10 个小时 ,更不会是 8 个小时 ;如果雇主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 ,他会希望工人在一小时内生产五件而不是四件产品 ,或者四件而不是三件产品 。 只要社会中不存在足够的工作供给每一位想要就业者 ,就会出现买方市场 ,工人不得不以低于其他情况下的工资参加工作 。劳动力剩余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十分有利 ,因为这样就使社会上存在大量失业工人 。 对生产资料所有者有利的是高失业率 ,而不是低失业率 ,更不是充分就业 ;另一方面 ,工人将会努力寻找那些工作时间短,或是劳动强度小的工作 。 他们还会寻找那些工资更高的工作 ,以便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 劳资双方的冲突就根源于 :资本家为了增加利润会尽可能地降低劳动力的工资 ,工人则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工资 。
在 19 世纪 ,马克思就感到了资本主义制度中的某些倾向 。 他把这些倾向描述为 :资本家支付的工资越来越少 ,迫使那些为了养活家庭的妇女和儿童成为雇工 。 他描述了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并预见到剥削越来越卑鄙下流 ,直到工人最终被迫夺回生产资料 ,控制工厂企业,消灭剥削以及资本主义制度 ,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 ——— 共产主义(他将其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 。
马克思主义者所设想的这些并没有完全实现 。 在一定程度上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在马克思的努力下 ,工人们团结起来组建了工会 ;结果 ,工人的工资提高了 ,工作时间缩短了 ,有了更好的工作条件 。 他们造反夺取工厂企业的动力反而变小了 ,他们的利益变得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继续发展相一致而不是与资本主义的灭亡相一致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提出疑问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 ,这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制度不再不道德了 ?
列宁回答了上述两个问题 。 在他看来 ,西方工人获得了较高的收入 ,正是这种收入以及他们用其赚来的钱购买到的物品 ,使他们变得平静了 。 美国工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 ,他们比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民族都好 。 但列宁指出 ,这并不意味着工人们不再受剥削 ——— 即使他们意识不到这一点 。 利润仍然来自于工人的工资所得低于其创造的价值的那一部分 。 但生产力已经提高到这种程度 ,以至于工人即使在受剥削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享受其生产成果 ;并且工人不再像 19世纪那样受到极不公平的剥削 。 这并不是资本家仁慈慷慨的结果 ,而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结果 。 美国企业能够支付给他们的工人更多的工资 ,因为他们还能够剥削其他国家的工人 ,主要是世界上不发达国家的工人 。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 ,结果是资本主义仍然存在剥削 ,因此其在本质上仍然是不道德的 。 美国工人即使有了较高的生活水平 ,他们仍然受到剥削 。 他们应该生活得比现在更好 。 并且 ,工人们满足于现在的生活水平的部分原因在于美国企业剥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工人 。 马克思主义者声称 ,资本主义必然包含着剥削 。
对于这种观点 ,我们该如何评价呢 ? 这种观点依赖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有效性 。 这种经济理论试图解释的不仅仅是利润 ,还包括价格 、工资 、经济周期以及经济学所研究的各种各样的经济现象 。 多数西方经济学家并不接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 该理论对生产过程中的知识 、革新以及创造性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也没有对创造发明与效率在经济规模增长中的地位给予应有的重视 。 他并没有考虑到风险以及企业家的角色等问题 。 以此作为对当代美国经济制度的分析是不充分的 ,因为这种制度与马克思所描述的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 。 通过养老金计划以及保险政策 ,美国工人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工人不再被压迫 。 也可能存在某些压迫 ,但这种剥削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资低于其生产力的部分只是很小的部分 ;但这并不根植于其经济制度 。
那种认为工人应该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观点 ,显而易见 ,与马克思本人的公平分配的观点也不一致 。 在马克思看来 ,每个人应该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 。 并且 ,不管我们分析所用的正义的含义如何,对剥削所作的马克思主义分析都是不适用的 ;因为 ,除了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 ,我们都无法衡量出工人创造的确切价值 。
那种认为美国资本主义幸存下来的原因在于它剥削不发达国家的观点也没有多大说服力 。 也有一段时期 ,欧洲大部分国家都有殖民地 ;然而 ,这一时期已经过去 。 并且 ,较不发达国家出售给美国的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并不低于其将同样的商品出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 。 美国公司同样依赖于较不发达国家提供大量的市场以及资源,这就意味着较不发达国家的企业一定有其可支配的收入来购买美国商品 。 因此工人的工资收入一定高于其维持生存所需 。 美国企业支付给生活水平比美国低的国家工人的工资 ,低于其支付给美国工人的工资 ,这是剥削吗 ?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涉及到购买力 、技能的比较以及相对工资结构 。 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讨论这个问题 。 然而 ,我们应该注意到 :过去 ,美国的跨国公司有时受到指责是因为他们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比那些较不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增长率要高 。 但关键的一点在于 ,对于较不发达国家来说 ,还存在其他选择 。 他们可以拒绝美国工业企业 ,如果他们认为与美国交易对他们不利的话 ,他们可以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 。
通过上述简短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马克思对剥削的指责有其看似有道理的答案 。 这种答案并不会令马克思主义者满意,而且试图对马克思的理论所做的更新努力也不能使西方经济学家满意 。
人的异化
第二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 ,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因为它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 。 它使人分成相互敌对的部分并使人相互对立 ;它使工人变得愚蠢 ;它意味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并且给生活于其中的其他所有人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
“异化”是一个消极用语 。 它所描绘的状态是 :一个人不恰当地与他应该与之联合的某物/人分离开来 ,或者完全被自己的发展所主宰 。 异化的条件或状态可能是有意识的 ,人能够感觉自己被异化了 ;然而 ,有些人并不能感觉到自己被异化了 。
异化的类型有很多 。 人们可能会感觉疏远于政府 。 政府是人们创造用来为他们的需求提供服务的机构 。 当人们不能对政府产生控制,感到自己受控于政府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并为他们服务时 ,他们就与政府疏远了 。 宗教异化 ,在宗教信仰者看来 ,或许可以描述为信仰者由于某种罪过而与上帝隔离 ;而在非宗教信仰者看来 ,则是人被神这一人类自身幻想的产物的意志所主宰 。 然而 ,马克思认为 ,其他一切类型的异化的根基都在于经济上的异化 。 他把这种异化描述为工人与其劳动产品 、劳动过程以及与其他人之间的异化 。
马克思观察到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物控制了人 。 对人进行判断的标准是他拥有什么而不是他是什么 。 人们为了财产而工作 、活着 ,财产不是用于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而是控制人的力量 。
马克思认为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工作是典型的使人变得愚昧的、无创造性的常规性活动 。 工作不是表达人自身 ,发展人的各方面的个性 ,而是限制 、压抑人 ,使人变得愚蠢 。 当人不工作时 ,人是生活着;而当人工作时 ,几乎不能说人是活着的 。 人们渴望闲暇 、周末 、休假以及喝咖啡的时间 ——— 只有这些时间里 ,他们才成为真正的自我 。他们与自己的劳动相分离 ,因为他们将劳动出卖给了雇主 ;并且他们与其劳动相异化 ,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将劳动出卖 。
最后 ,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将人与人分开 。 人们不是相互融洽而和平地生活在一起 ,资本主义造成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对立 。 它使竞争者之间相互对立 ,正如它迫使工人为了争夺工作而相互敌对一样 。 资本主义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存在不同的阶级分层,生产资料所有者属于一个阶级 ,工人属于另一个阶级 。 整个社会被分割 ,国家 、法律 、警察 、学校 、教堂以及媒体都被统治阶级所控制 。统治阶级利用各种社会机构统治工人 ,使他们驯服 ,保证私有财产制度的永续性 。 因此 ,工人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异化 。 生产资料所有者也生活在一个异化的世界中 ;他们也是以拥有什么作为评价标准 ,他们也与其他人相异化并且被他们所拥有的东西主宰 。马克思认为 ,资本主义必然造成异化 ,因为这是私有财产与劳动分工的一种功能 。 不消除私有制 ,异化就不可能被消除 ,而不消灭资本主义制度 ,私有制也是不可能消除的 。 因此 ,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
资本主义辩护者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 一种观点认为 ,马克思所描绘的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讽刺 。 他们说 ,在美国 ,工人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工人都自由 。 他们对政府有着很强的影响 ,政府常常保护他们的权力不受雇主的侵犯 。 尽管仍然有一些枯燥的工作要做 ,但自动化已经取代了他们 ,把人们解放出来去做更有创造性的工作 。 而且 ,作为制造业构成部分的那些枯燥的工作 ,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 。 哪里有工业化 ,哪里就有这些工作 。 第二种观点指出 ,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一个阶级冲突的社会 ,这对 19世纪的英国来说可能是真实的 。 然而 ,美国的历史发展中阶级流动性很大 。 事实上 ,有时人们很难分辨出他们究竟属于哪个阶级 。 阶级很不明显 ,把人们分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做法并不适用于美国人民 。 马克思的描述还忽视了美国人民生活中多方面体现出来的合作精神 。 重视物质无疑是许多美国人的特点 。 但最近几年 ,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对物质的重视 。
关于马克思主义者对异化的批判的第三种观点是 ,先看一下在那些消除了私有财产的国家中异化是否真正被消除了 。 前苏联就是这类社会的一个例子 。 资本主义的辩护者指出 ,斯大林统治时期 ,前苏联人民受压迫的程度以及与政府异化的程度要比美国历史上的情况更加严重 。 那种认为私有财产是异化产生的根源的观点因此被证明为错误的 。
对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还有其他的答案 ;上述这些只是说明了他们观点的概要 。 这些反驳并没有说服马克思主义者 ;但是它们本身还是有一定正确性的 。 马克思对 19 世纪工人异化的描述并不是当今美国工人的真实写照 。 然而 ,马克思的批判中也有部分是对的 。 许多美国人抱怨他们无法控制政府 ,对于政府如何控制自己 ,他们并没有真正的发言权 ;还有一些人抱怨美国人对物质商品的强调;还有人指出美国存在的异化现象 。 但是 ,没有谁的分析能够令人满意地证明这些弊端是美国当代资本主义所固有的 。 因此 ,那种认为资本主义具有固有的不道德性的观点再一次成为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
既得利益
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第三个批判是 :它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 ,致使社会大量的生产能力不能为大众服务 。 生产过程的自然倾向是向着社会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 。 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资产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及利益 ,阻碍私人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 。 这样就使人们无法享受到在国家丰富的资源条件和生产能力条件下可能享受到的对需要的满足 。 根据这种批判 ,资本主义可能不是永远不道德的 ,但现在是不道德的 ,因为它阻碍了社会朝着更加道德的方向发展的进程 。 对这种分析可以进行功利主义的解释 。 牺牲工人的利益保护富有者的既得利益 ,这种做法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将少于采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制度情形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 。
资本主义的拥护者否定美国制度牺牲了工人的利益来保护富有者的利益 。 尽管社会中有的人受益要多一些 ,而有的人受益会少一些 。 但社会保护的是全体成员的利益 。 辩护者常常会提到一些世界上现存的或者曾经存在的社会主义 ,不论是民主的社会主义 ,如英国的社会主义 ,还是共产的社会主义 ,如前苏联的社会主义 。 然而 ,没有哪一个社会比美国更加优越 ,不论是在道义方面还是在物质方面 。因此 ,结论仍然是 :那种认为美国的制度妨碍了其他更好的社会发展的观点是没有坚实基础的观点 。 并且 ,美国的工人们(在马克思主义批判者看来他们是社会主义变革的最大受益者)并没有表现出任何进行马克思主义革命的迹象 。
因此 ,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不道德的第三种批判也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证明 。 资本主义可能是不道德的 ,但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并没有证实这一点 。
非马克思主义者对美国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
尽管马克思主义者试图对资本主义进行有力的 、系统的 、彻底的批判 ,但他们还不是资本主义的惟一批判者 。 非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其观点并非总是一致 ,他们常常并不指明他们所指出的这些缺陷是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还是只是一些可以弥补的副产品 。 下面我们将考察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批判 :(1)资本主义造成了浪费以及虚假需求,(2)资本主义以其全体人民为代价支撑着其军队 ——— 工业复合体,(3)资本主义造成了明显的不公正的差别 。
虚假需求与过度生产
针对美国资本主义浪费所作的批判有多种形式 。 与美国的发展过程相伴的是相对富有 ,这一点当然是真的 。 我们拥有大面积的土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较高的生活水平 。 作为竞争制度的结果 ,我们很少考虑对自然资源 、以及那些从世界其他国家购买来的资源的保护 。 许多地区存在的浪费是很明显的 。 我们对能源 、石油的使用尤其浪费 。 我们不断地进行城市化 ,而又不为乡村提供充足的公共交通设施 ,然后依赖于那些很少被充分利用的大型燃料并且不经济的汽车 。 我们曾倾向于在产品中使用过时的东西 。 我们曾经宁可使用可以报废产品而不是使用那些可以替换部件的产品 。 这样的现象举不胜举 。
这种观点认为 :在上述许多情况下 ,我们都有可能做得更好 。 我们的浪费是整个民族的耻辱 。
这种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 我们正在为过去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 。 但我们过去的浪费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结果 ,浪费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 例如 ,许多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欧洲国家并没有成为浪费恶魔的牺牲品 。 也并不是实行集中计划就可以避免浪费 ,浪费常常有多种表现形式 。 重复性劳动就是竞争代价的一部分 。 但资本主义的辩护者认为 ,从总体上说竞争比集中计划效率更高 ,并对此进行了论证 。
批判的第二个部分集中于资本主义造成的虚假需求 。 企业家们创造出一种本来人们不需要或不想要的产品(如电动牙刷) 。 通过强劲的广告运动 ,制造商说服人们 ,使他们相信他们需要这种刷牙产品 。 结果是 ,一种虚假的需求产生并得到了满足 ,消耗了本来可以更好地用来生产其他产品的资源 。
自由企业制度的维护者争辩说 ,虚假需求的观点过于武断 。 谁能够断定什么是真正的需要 ,什么是虚假需要呢 ? 他们认为 ,消费者应该自主地决定如何花钱 。 没有任何人强迫他们购买某种产品而不购买另一种产品 。 认为制造商通过广告就可以出售其生产的任何商品也是不对的 。 许多产品因为消费者拒绝广告 、忽视产品而不能获得市场 。 这种批判的假设是有人清楚地了解国家中的人们应该有什么 。 相反的主张是 ,人们应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生产和购买他们想要的东西 ,而无须那些想象中的有着特权知识的群体的指引 。
这种批评不管是否正确 ,都不足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 然而 ,它可能揭示了一个需要进行控制 、引起注意或需要进行变革的领域 。
军队 — 工业复合体
尽管冷战已经结束 ,对资本主义的第二种批判 ——— 集中于对其军队-工业复合体的批判 ,仍然以各种形式存在着 。 一种观点认为 ,为了支撑生产军用物资的工业企业 ,政府以赋税的形式压榨人民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必须有战争及其所造成的破坏以及弥补战争结果的需要 ,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在最终意义上存在 。 如果后一种观点是事实的话 ,那种认为资本主义包含着不道德因素的批判观点就得到了证实 。 第三种观点认为 ,军队-工业复合体已经控制了政府 ,从人们手中夺走了仅存的一点权力 ——— 如果说人们手中还存在一点点权力的话 。
对于这种批判 ,寻找答案可能并不简单 ,不过还是存在一些比较合适的观点可以做出部分解释 。 第一 ,战争并不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 。 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就存在战争 。 如果说战争有其存在根源的话 ,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其根源所在 。 第二 ,战争的花费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特色 ,正如存在于美国社会中的那样 。 而且 ,美国宣称它的主要精力在于个别国的威胁而引起的防御性开支 。 每一个方面都有其和平主义的特色也有其侵略主义的特色 。 第三 ,美国的确在军需开支方面花费巨大 ,但并不见得如果把防御性开支重新再分配进行和平事业 ,美国的经济发展就会达到其顶峰 。 我们甚至有理由相信这样做结果或许恰好相反 。 最后 ,那种认为由于军队 - 工业复合体的存在使人们对政治进程没有什么发言权的观点实际上过于夸张 。 他们的发言权比他们预想的要少一些 ;但确实是因为军队-工业系统的存在 ,他们才获得了这方面的发言权 ;并且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并没有内在的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不能够在这个方向上取得更大的进展 。 关键在于坚持民主 ,防止向独裁发展 。
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不平等
第三种批判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种种明显的 、不公正的差别 。 在美国 ,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 国家中的一小部分人控制了国家财富及收入的绝大部分 。 原本打算对富人征收累进课税的税收结构中存在着如此多的漏洞 ,以至于税收负担主要由中产阶级承担 。 那些收入丰厚的人不缴税或者说缴税数额很小 。 这种观点认为 ,没有人能比别人优秀到这种程度以至于在收入上存在这么大的差距 ——— 比如 ,每年 100 万美元与每年 1 万美元相比 ——— 仍然能是合理的 。
根据 Raw l 的正义原则 ,只有在每个人都拥有机会以及有时最小的群体也能从这种差距中受益的条件下 ,收入差距才是合理的 。并不见得最没有优势的人能从这种巨大的收入差距中获益 ;即使这些最没有优势的人从中受益 ,也不见得他们得到的益处与那些富有者得到的优势在任何方面是成比例的 。 穷人们不仅在物质条件方面提高不大 ,与富豪们的奢侈相比他们承受着失去自尊的痛苦 。 更为严重的是 ,我们国家中的许多最富有者是通过令人怀疑的 、不道德的方式积累其财富 。 劫掠财富的历史描述了美国历史上的一段不光彩的时期 。
有众多的人赞同向着财富与收入更加平等的方向努力 。 有关税收结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 那种认为富人的富有与穷人的贫穷之间的差距太大的观点有重要影响 。 然而问题在于 ,所有这一切 ,尽管是资本主义的结果 ,是否是美国资本主义的必要的方面 ? 在竞争制度下 ,在以金钱回报作为激发生产创造性的主要因素的制度下 ,都存在收入差距 。 然而 ,制度总体能够减小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 ,或者说 ,它能够通过不同的税收结构使两者平等 ,而不是像目前的状况 。 这种不公正可以在制度内进行协调 。 因此 ,这种批判并不需要制度的变革 ,尽管制度变革是达到许多人向往平等的一种途径 。
对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辩护
能否对美国资本主义制度进行道德辩护呢 ? 尽管没有任何一位辩护者可以宣称资本主义在道德方面是完美的 ,但他们认为它不是不道德的 。 对于那些相信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人来说 ,这就足够了 。然而有些自由企业制度的拥护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 ,他们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是道德的 ;一部分人甚至认为 ,它是所有制度中最有道德性的一种 。
在对那些主张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观点的回答过程中 ,我们已经列举了一些对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进行辩护的论证 。 不过这里还是有必要概述总结一下正面的观点 。 对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的辩护具有典型意义的包括 : )强调它的优点 ,(1尤其是自由与效率 ,(2)它的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的历史纪录 ,(3)它相对于现实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
自由与效率
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的辩护者极力强调人类自由的重要性及其价值 ,他们认为这种自由企业制度是以人类自由为前提并不断发展和丰富人类自由的制度 。 从道德的角度看 ,人类自由的重要性几乎无须争论 。 每个人都是自身意志的主宰 ,都应当受到尊重 。 自由企业制度把这一点作为前提 ,并力图为之提供物质基础 。 资本主义制度承认每个人行为与选择的最大自由 ,同时包括其他各方面的自由 。 这不仅通过政治与法律制度 ,而且在经济领域中也得到有效保证 。 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 、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 ,可以对自己购买的产品表示赞同 。 生产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 ,在政府所保持的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 有些人过的比其他人更好一些 ;作为竞争的结果 ,这从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 他们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通过为全社会所有人提供安全网 ,照顾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的方式 ,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 。
自由企业制度的辩护者坚持说 ,政治自由必须是在经济自由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 没有个人经济上的自由 ,政府不仅做出所有的经济决策 ,而且按照它自己的意愿进行决策 。 如果政府控制了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 ,其不受约束的行为范围就会更广 。 权力集中比其他制度更容易使权力的拥有者走向腐败 。 只有当我们按照自己选定的方式生活(这也是政治自由的部分含义)时 ,政治自由才是有意义的 。 政治自由意味着 :一方面 ,我们有权自由地对政府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时限制政府干预我们生活的范围 。
根据 Rawls 的正义的原则 ,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符合 ,至少是在原则上 ——— 正义的第一条原则 。 该制度下所有人都有权享受最广泛的、基本的权力 ,并且与其他人的类似的自由可以并存 。 美国人并不享有无限制的自由 ;对自由的某些限制是必要的 ,这样每个人才能够生活在和平与安全之中 。 这种观点主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一切公民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 可是 ,并没有做到一切公民享受相同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因此随着公民权利运动以及妇女示威游行的不断涌现 ,政府也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弥补 。
由于对于人的自由的承认是道德地对待一个人的关键因素 ,自由企业制度就有了道德上的基础 。 它重视并扩大了人类各方面的自由,并以此作为其道德合理性的核心 。
对自由的辩护反过来引出了私有财产的道德合理性问题 。 因为人在其本质上和权力上是自由的 ,为了生存发展 ,他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 。 这就包括对地球上资源的适当使用 。 然而 ,有效利用权力就包括排除他人利用的权利 ,也包括对自由使用资源所获得的产出拥有所有权 。 而这些对排他性使用权力的要求也就是构成私有财产的核心成分 。 因此 ,自由与自我发展的人类权力为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了道德基础 。
对另外一种优点 ——— 效率也有道德辩护 。 效率意味着以最小的投入带来最大产出的方式使用地球上的资源 ,包括人类劳动 。 我们认为不必要的浪费是不道德的 ,因为这种浪费至少是从其长远来看剥夺了我们以及他人的利益 ,就这一点来说 ,效率就是道德的 。 资本主义的辩护者声称 ,资本主义重视并提高效率 。 美国的现实不尽人意,在经济生活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效率并不明显 ,而浪费现象却显而易见 。 但从整体上说 ,根植于美国自由市场制度的竞争过程,在其最终意义上 ,在对商品的分配与使用方面比任何其他其制度都更有效率 。 他们认为 ,事实如此 ,因为供应商是对需求做出反应 。除非市场被用于预示需求 ,商品的生产以及智力的评估都是通过一个中心决策机构(通常是政府 )做出 ,决策往往是根据远远少于自由市场所提供的 、精确度更低的市场信息做出的 。
财富的生产
即使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者也不否认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人类的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 随着机器的使用以及工业化的进展,人类生产能力成倍提高 。 结果是 ,人们可以得到大量远远超出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商品 ,其价格也可以为大众接受 。 从 17 世纪到 20世纪 ,美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超过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 。 普通人已经拥有或有望拥有几个世纪以前甚至最富有的人也不曾拥有的东西 。 大批量生产增加了人们可以得到的商品数量 ,既包括那些生活所需品 ,也包括那些可以带来舒适 、安逸以及快乐的商品 。
而且 ,机器的使用所带来的巨大进步在今天仍在继续 。 工业革命与 20 世纪下半叶的科技发展相结合 。 婴儿死亡率下降 ,人的寿命延长 ,健康保健水平提高了 ,普遍教育也有可能成为现实 ,人们有了更多的休闲娱乐以及文化发展的时间 。 那些已经取得进步 、知识发展以及痛苦减轻的领域举不胜举 。
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者认为 ,所有这些都是实施自由企业制度的结果 。 从历史发展来看 ,没有人能够否认 ,人类生产能力经过资本主义才得以成倍提高与发展 。 即使马克思本人也承认 ,资本主义是人类生产能力发展的一个必要阶段 ,在这方面资本主义是值得肯定的 。 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者走得更远 。 资本主义制度不仅使人们从过去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而且即使在今天仍继续提高着人类的生活水平 。 并不是只有富人才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受益 ;就美国社会中最贫穷的人来说 ,他们的生活要比几代之前 ——— 更不用说几个世纪以前的人们好得多 。 安全饮用水的质量及其可获得性 ,卫生条件以及公路设施只是所有人享受的并获得更高生活水平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
对过去一段时间美国经济制度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 。 毫无疑问 ,它不仅提高了美国人的生活水平 ,而且通过其知识 、技术 、商品及其运作模型的出口 ,通过为许多不同地区的人们提供救济 ,提高了世界上其他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福利 。 这些当然可以说明其道德性 。 并且它的辩护者声称 ,资本主义制度的积极贡献远远超过其消极的方面和那些不可否定的消极的负面影响 。
因此 ,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符合 Rawls 的第二条正义原则 。 即使存在差距 ,它们也倾向于使所有人受益 ,这种差距在任何一个主张人人机会平等 ——— 至少原则上 ——— 制度中都会存在 。 当然是否所有的差距都得到了相应的排列从而形成一定的优势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 不幸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 但是从原则上来讲 ,改变这一状况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但是在实际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
如果我们引用本章开头的比尔・盖茨的案例 ,他的确是聚集了大量财富 。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 ,他通过其公司为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 ,他的产品相当有用 ,这也就是他的公司成功的重要原因 。 短时期内其个人财富的急剧积累是很罕见的 。 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明利润动力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所有人 ,这一案例似乎恰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利润动机促进了那些人们能以不同的方式 、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从中受益的产品的生产 。 如果认为这一案例是有害于社会的贫富差距的例证的话 ,那么 ,资本主义制度有手段 ——— 主要手段之一在于通过税收实现再分配 ——— 减轻这种害处 。 在微软公司的这个案例中 ,1 /5 的员工成为富翁 ,既然许多员工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分享公司的成功 ,那么 ,对劳动力的剥削的批判似乎也不太适用 。
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对美国资本主义的道德辩护的第三种形式是首先承认它是不完美的 。 没有哪种制度是完美的 。 任何一种制度都可以被改进 ,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义务就在于它要与其中不道德的方面进行不断的斗争 ,进一步提高人类福利 。 辩护者声称 ,资本主义固有的自由使这种变革成为可能 。 分权所带来的权力制约和平衡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的情形相比 ,更有可能取得肯定性的变革 。 除了人类所知道的其他政府制度以外 ,如果说民主是最坏的政府制度 ,那么 ,美国自由企业制度可能被称为最坏的政治经济制度 ——— 除了人类所知道的其他制度 。 其辩护者认为 ,还没有一个现成的更好的制度 。
从马克思时代就一直宣扬 ,社会主义是人类发展的下一个阶段 ,它比资本主义在道义上更可取 。 在理论上 ,社会主义有着强烈的道德吸引力 。 一个社会中 ,所有的人都和谐地生活在一起 ,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做贡献并获得他所需要的 ,社会中的财富极大丰富 ,谁能否认这种社会是令人向往的呢 ? 但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辩护者要求我们不要将美国制度与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相比 ,而是要与现实的以社会主义名义进行革命所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相比 。 他们说 ,社会主义不再是有待于实现的理想 。 我们已经有了 70 多年的社会主义实验的结果 。 将美国条件与前苏联 ,或者与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或者与古巴的条件相比较一下 。 美国人民更高的生活水平是不容否认的 。
前苏联人民 ,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现在已经转向资本主义 。 毫无疑问 ,他们将在多大程度上保留资本主义仍然是有待讨论的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答案 。 在建立可行和有效果的社会这一问题上,他们能取得多大成功 ,并不取决于他们跟随美国模式的密切程度,而是取决于他们设计出的适合自身需要的社会 、政治 、经济制度 。多数美国人得出的结论是 ,尽管美国自由企业制度是不完美的 、有待于不断改进 ,但它是目前人们可能做出的最好选择 。 就目前情形来说,采取其他任何制度的风险似乎都不会与美国人民进行这种实验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相称 。
当代美国资本主义的非社会主义变通
如果我们承认资本主义制度不是完美的 ,那么问题就成为了 :美国资本主义制度应该变成什么样子 ,应该如何进行变革 。 对美国资本主义的变革主要有三种途径 ,分别得到不同的群体拥护 ,它们并不必然是相互冲突的 。 一种是自由主义 ,即右翼运动 。 第二种是工人民主 ,即左翼运动 。 第三种是进行渐进变革 ——— 不管是哪方面需要变革或者如何进行变革 ——— 没有一个整体的蓝图 。 前面两种在某些方面与第三种是并存的 。 自由主义者与工人民主的倡导者对政府权力及其影响不满 。 自由主义者力图削弱政府在商业中的角色 。 工人民主的维护者 ——— 不管他们是否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者 ——— 力图消灭大企业与政府的勾结 ,把民主带到整个市场 。 在美国的社会背景下,没有人试图运用暴力革命 ,人们都是在制度内寻求剧烈变革 。
自由主义者的选择
自由主义者 ,正如其名称所示 ,极其强调自由 。 他们不仅把自由看作是自由企业制度的主要优点 ,而且认为 ,只有极少数的政府能够与自由并存 。 因此他们抱怨道 ,政府进入市场并制定了一些法律 、规章制度以及税收制度 ,结果妨碍了美国公民及商人的自由 。
自由主义者的批判采取多种形式 ,不仅包括对经济制度 ,还包括对政治的看法 。 典型的自由主义者 ,尽管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倡导无需政府的人) ,对政府的角色极不重视 。 他们认为 ,政府的合法功能在于保护人民及其财产不受来自国内国外的侵犯与袭击的侵害,评判各种争端 ,以及强制履行合同 。 因此 ,武装力量 、警察以及法律刑罚制度是可以存在的 ,但超过这些范围的政府活动就是不合适的了 。
自由主义者尤其批判政府的再分配功能 。 在他们看来 ,政府不应该通过福利或其他类似的计划向人们征收赋税以及对收入进行再分配 ;对政府税收的攻击尤为猛烈 。 他们认为 ,政府税收是一种盗窃 。 如果在大街上 ,有人用枪口对准并拦住了你 ,强迫你交出你收入的 25% 去送给穷人 ,你肯定会因为感到自己遭到抢劫而反抗 。 政府税收这种做法与这件事情是一样的 。 并且 ,自由主义者继续论证 ,政府并不是简单地把税收收入转交给穷人们 。 税收所得的大部分只是简单地被用来维持其庞大的政府机构的运作 。 政府不仅从我们手中夺走了金钱 ,还以我们多数人不同意的方式使用 。 它浪费 、挥霍以及误用大量钱财 。 政府的这种做法并不令人吃惊 。 你 、我都小心翼翼地花钱 ,因为我们能够支配的钱是有限的 。 政府所花费的并不是自己的钱 ,而是你与我的钱 ,不受承担任何责任地过渡消费 ——— 需要更多的钱时就增加税收 ,或者发行更多钞票或者借入更多 。 造成的通货膨胀使我们本来就被税收大大减少的收入更加微薄 。
自由主义者的第二种批判集中于政府制定的商业规则 。 他们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是建立于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的制度 。 他们认为 ,如果允许资本主义制度任其自由运作 ,就不必有政府的各种规则 。竞争将会弥补那些政府无法有效地 、成功地纠正的各种不正义现象 。政府总是倾向于过渡制定各种规则 ,虽然有时它是出于良好的动机 。并且 ,有些关于大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知不觉中将小企业压在下面 。政府的各种规则如此之多 、如此复杂 ,以至于小企业家们仅仅为了跟上这些规则 、实现其报告需要 ,就要花费更多的他或她所能担负得起的时间与钱财 。 当大型企业 ,如洛克希德和克莱斯勒 ,面临破产危机时,政府会保证向其提供贷款 ;而对于小型公司企业则不提供任何帮助 。 自由主义者不是主张政府应该帮助小型企业 ,他们认为 ,政府应该完全独立于商业领域 ,既不帮助大公司 ,也不帮助小公司 。
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建立在自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理念的基础之上 。 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如果他对其付出了劳动 ,他就应该保留他所得到的 ;如果他承担了风险 ,如果他很幸运 ,如果他工作相当努力 ,如果它实行了革新 ,市场就应该给他以回报 。 他公平地得到的收入理所应当地属于他 ,而不属于政府 。 真正的贫穷者应该通过慈善机构与保险计划得到照顾 ;那些懒惰的没有任何价值的贫穷者就被迫或者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 ,或者承受其自身行为的后果 。
因此 ,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具有一种道义的推进力 。 它拥护自由并把自由看作是所有人应当具有的一种美德 。 它认为 ,从税收 、福利以及其他许多计划来看 ,政府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 然而 ,自由主义者尤为强调维护政治领域中的民主 ,正如他们维护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企业制度一样 。
自由主义者的主张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 ,但其有些观点已经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应 。 当代美国人反抗过渡税收的运动就是这种反应的例证 。 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地区的反抗无限制的财产税运动已经蔓延到国家的其他部分 。 越来越高的通货膨胀以及未改革的税收结构,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欧洲人的做法 ,降低自己的税赋 ,敢于铤而走险 。
从历史上来看 ,商业从来都不是自由主义的 。 企业通过关税与对某些进口限制的途径从政府那里寻求保护 。 他们认为 :美国必须实现自给自足 。 美国工业必须受到保护 ,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因战争而无法进口的情况 。 农夫在其农产品价格方面寻求并获得了政府的保护 。 他们认为 ,要使农业成功地持续发展下去 ,这种支持是必需的 。 在这样和那样的一些领域中 ,商业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与支持 。自由主义者认为 ,商业已经在管制方面付出了代价 。
为了保持观点一致 ,如果人们在某些方面宁可选择服从(如他们同意税收及政府的消费) ,如果人们宁可选择安全而不是自由 ,自由主义者也不会抱怨 。 然而 ,自由主义者称 ,政府并不是真正地对人们做出反应 ;人们并不是自由地选择允许政府任其行事 ;那些不选择某些行为的人不应该受到他们的束缚 。 自由主义者提出 ,如何实现其目的的现实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 作为现有制度的一种权宜 ,它至多只是一个风向标 ,指出一条可能的变革方向 。 这并不是一个现成的选择 ,成为一种万能药 ,能够医治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非道德性问题 。
工人民主
当今制度的另一种选择有多种名称 。 有时被称作工人民主 ,有时被称为社会主义 。 但下面所倡导的这种社会主义 ,既不是采用前苏联的模式 ,也不是英国的模式 。 因为它并不主张政府应该接管并经营工业 。 这种制度的倡导者与自由主义者一样强烈地抨击政府 ,只是依据的理由不同 。
工人民主的观点认为政府不可避免地要与大企业纠缠在一起 。我们选举领导人的时候 ,并不必然是或有意识地牺牲普通公民的利益来支持商业的利益 ,但社会结构就是如此以至于政府的利益与商业企业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 政府拥有数额巨大的财政预算 。 因为政府不拥有工业 ,它就要在给与私人企业的合同方面花费大量钱财 。 美国在国外的利益主要是商业利益 。 我们保护那些在国外的商业的利益 ,支持那些国内的商业 ;在遥远的地区我们为争夺自然资源而战 ;越来越多的人从政府官邸轻而易举地进入了大公司企业的办公室 ,他们毫不费力地就换了自己的帽子 。
资本主义为美国工人带来了更好的生活 。 美国工人拥有的动产、舒适以及享受高于世界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上的任何其他国家的工人的生活水平 ,但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正变得更加压迫人而不是解放人 。 然而 ,人们是可以获得解放的 。 现在 ,如果我们把民主扩展到经济领域并使其在政治领域中重新活跃起来 ,真正的民主是可能的 。
工人民主的维护者指出 ,在美国 ,主要的大公司企业做出的决定对我们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要大于由国会做出的决定 。 我们选举国会中的众议员 ,但是我们对像通用汽车 、埃克森等大公司的董事会所做出的决策却丝毫没有发言权 。 然而 ,资源分配 、建设或关闭一个工厂、设立或取消一种工作这些决策都对那些大量的在这方面没有发言权的人有着直接影响 。 政府的规章制度也不是答案 ,因为政府与大型企业公司纠缠在一起 。
美国人民对此的恰当回答正逐步出现 。 消费者群体已经成熟 ,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对大企业做出某些反应 。 环境主义者也组织起来,针对大企业出现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反对大企业的某些规划项目 。 当然 ,工会已经表达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并为工人更好的劳动条件与更高的工资收入而斗争 。 然而 ,由于他们一直专注于作为资方的对立角色 ,他们并没有专门地争取工人参与管理 、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或者说工人民主 。 如果说美国的工人民主不是一个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外在的运动 ,这似乎是不可能的 。
循序渐进的变革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基本目的在于商人的自由 ,那么 ,工人民主的基本目的在于工人对自己命运的主宰 。 这两种观点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 他们都要求社会成员获得比现在更多地自由 ;他们都批判政府及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但他们所倡导的变革手段之间却有着极为明显的不同 。
在工人民主制度下 ,工人对生产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生产的问题拥有发言权 。 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分割将消失 。 工人将直接分享公司利润 。 雇工与雇主之间相互对立的关系将被在同一公司中行事的所有人的合作努力所代替 。 在企业决策中的有效发言权也就意味着在政府决策中有着同样有效的发言权 。 在他们看来 ,我们所珍视的政治领域中的民主必须得到补偿并扩展到生产领域 。
在许多公司中已经存在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 管理者实际上与雇工一样都是生产线上的工人 。 彼德・德鲁克曾经描述了一场看不见的革命 ,在这场革命中 ,工人通过工会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已经成为企业最大的所有者 。 作为公司股东的管理者也要为公司工作 ,这种关系现在应该成为现实 。 对工人的控制 、剥削以及工人的异化应该结束了 。
尽管消费者主义与环境主义发展很快 ,迈向工人民主的运动一直进展缓慢 。 德国已经采纳了工人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要求 ,但这种代表在美国就很少 。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工人们自己对工人民主的要求一直反应缓慢 。
自由主义与工人民主的这些观点都是形势动态的一种征兆 。 他们反应了人们对大政府与大企业许多方面的不满 。 他们提出了种种观点来表达这种不满以及进行变革的建议 。 这两种运动往往专注于在制度内进行变革 ,这将最终导致制度的变革 。 他们并不主张突然地、急剧的变革 。 他们这种渐进主义观点 (Gradualism )与那种主张对资本主义制度中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循序渐进(Piecemeal)地进行矫正的观点是一致的 。
有极少数人主张 ,美国的制度没有任何不道德的 ,是完全公正的,不应该对其进行不恰当的批判 。 但多数人已经意识到 ,我们并没有一个完全公正的社会 ,我们的社会结构应该得到改善 ,与贫穷展开的斗争并没有获胜 ,我们仍然需要解决有关有效利用能源的问题 ;我们几乎刚刚开始面对那些贫穷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向我们提出的道义上的要求 。 然而 ,在美国进行的调查表明 ,我们并不需要另一种制度 。 没有一种制度在道德上是完美的 ,等待我们去采用 。 我们能够并且应当对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必要的道义上的变革 ,使之更
加完善 ,向着尚未达到的自由与公正的最大程度的结合努力 。 对当代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的变通不在于全面的变革 。 最可能取得成功的做法是循序渐进的变革 :在可能的情况下纠正不足 ,制定法律制止不道德行为 ,实施能够鼓励道德行为的结构变革 。 美国资本主义能够变得更有道德性 ,我们的任务就是在可能的时候以我们能够采用的途径惊醒必要的变革 。 企业伦理的一个功能就在于从道德的角度对美国的经济制度的结构及其实践进行考察 ,分辨出那些不道德的成分,并且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恰当的道德选择 。
问题讨论
1. 微软公司不断地对 M S-DOS 系统进行改进 。 在那些再版的基础上 ,又改进了它的应用程序如 Word 。 在再版系统程序面世以前,它就可以进行后者的变革 。 有些竞争者就提出这样做给微软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带来了不公平的优势 ,因为其他公司只有在新版的 M S-DOS 面世以后才能对其应用程序进行改造 。 他们的要求是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 ?
2. 一个人在一年之内从其公司中获得收入 1 亿美元 ,这是否是不道德的 ? 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 ?
3. 第六章中描述的资本主义模式是否适用于美国今天的资本主义制度 ? 为什么适合或者为什么不适合 ? 资本主义制度与自由企业制度是不同的吗 ?
4. 在什么条件下 ,自由企业制度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辩护 ? 这些条件在美国社会中存在吗 ?
5. 组成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哪些 ? 对这一观点进行证明 ,说明这些条件可以构成一个公平的交易 。
6. 政府的传统角色是什么 ? 所有的政府都扮演这种角色还是只有某种政府才扮演这种角色或者说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内 ?
7. 政府怎样对待那些对经济发展没有贡献的人 ? 这些人是否包括不同的类型 ?
8. 政府如何进入市场 ? 它进入市场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吗 ?
9. 政府为什么要采取财政货币政策 ?
10. 政府如何努力保证市场上的交易是公平的 ? 这对于政府来说是其合法角色吗 ? 从道德的角度看 ,政府可不可以帮助 、保护或者在其他方面对待某些企业与另外一些企业有所不同 ?
11. 从道德的角度看 ,税收是合理的吗 ? 如果是 ,说明原因 ;如果不是 ,说明为什么不是 。
12. 叙述评价马克思的这一观点 :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 。 剥削的意思是什么 ? 劳动价值理论呢 ?
13. 解释异化 。 叙述并评价马克思的关于资本主义使人异化的理论 。 异化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吗 ?
14. 叙述并评价马克思的这一理论 :资本主义妨碍了社会生产力为大众服务 。
15. 叙述并评价资本主义造成了浪费与虚假需求的观点 。 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它是否表明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不道德的 ? 为什么是或为什么不是 ?
16. 叙述并评价资本主义以普通人的利益为代价支撑着军队-工业复合体的观点 。 冷战结束以后 ,现在它的这种做法是否已经减少?
17. 叙述并评价资本主义造成了明显的不公正的差距的观点 。所有财富上明显的不公平都是不道德的吗 ?
18. 描述并评价对美国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的自由主义的变通。
19. 叙述并评价工人民主观点的变通 。
20. 循序渐进的变革选择是指什么 ? 它与自由主义的变通或者工人民主的变通能够并存吗 ?
第八章 企业与道德
马尔顿工厂的案例
起先 ,大火可能是由一个锅炉的爆炸引起 ,很快就席卷了一座厂房,接着又蔓延至另外一座 ,然后便是第三座 。 马尔顿工厂 (MaldenM ills)的主要厂房在 1995 年 12 月 12 日晚一夜之间化为一堆灰烬 。马尔顿工厂是厂主 Aaron Feuerstein 的祖父 Hery Feuerstein 于 1906年创建的 。 1956 年 ,工厂从马尔顿迁至麻省劳伦斯 。 到 1995 年 ,劳伦斯地区大部分其他的纺织公司已经倒闭或者迁至南方及国外 ,利用那些地区的廉价劳动力 。 80 年代 ,马尔顿工厂生产的仿皮革制品由于脱水而变干 ,导致该工厂频临破产 。 但是 ,马尔顿工厂除继续生产枪套制品 ,加工羊毛外 ,还开发出一项新的产品 ——— Polartec ,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复兴 。 Polartec 是一种人造合成羊毛 ,用塑料瓶再利用加工而成 ,轻便 、保暖 、富有弹性 ,被许多公司用来生产运动服和外套 ,如Eddie Bauer , North Face , L .L .Bean , Patagonia ,和Lands’End 。
火灾发生的那天晚上 ,Aaron Feuerstein 正在庆祝他的 70 岁生日,他回家后才得知这个消息 。 他奔向火灾现场 ,在消防人员和部分雇员的帮助下 ,奋力救出了幸存下来的部分厂房 。 他决心要尽可能快地重建工厂 。 面临竞争对手的压力 ,他本选择关闭厂房 ,依靠保险金养老 ;或者在别处重建 。 但 Feuerstein 放弃了上述选择 。 不顾部分员工反对立即重建的意见 。 他决定 :不仅马上重建厂房 ,而且按照原计划发给每个工人 275 美元作为圣诞节的补贴 ;并且宣布 ,他至少将在 30 天以内都会发给他们工资 。
确证不是故意纵火之后才偿付这笔保险金 。 Feuerstein 需要工厂得到的保险金是 3 亿美元 。 但是 ,保险公司要在他查清火灾原因 ,这笔钱来重建工厂 ,但他等不及它的到位 。 于是 ,他就贷款 1 亿美元,用自己的钱 ,马上开始了生产过程 。 工人们重新回到他的身边 。第一个 30 天过去了 ,他又保证了下一个 30 天的工资 ——— 不论他们是否工作 。 他这样重复做了三次 。 工人们的工资平均每小时 25畅5美元 ,这在同行业中是最高的 。 三个月内 ,他重新建起了工厂 ,因而并没有失去 Polartec 的主要顾客 ,使他原有的大部分员工重新回到公司 。 但是 ,生产枪套部门无法再次开张 ,不得不将其原有的 3100个员工中的 400 人解雇 , 2320 人在劳伦斯本地就业 。 然而 ,有即使在那种情况下 ,他依然坚持为那 400 个工人发放另外三个月的医疗保险 ,建立了一个工人中心来帮助他们 ,赋予他们优先返回的权力 ,以便于在他有能力招收新的员工的时候 ,他们能够首先回到工厂 。
Feuerstein 对其员工的待遇得到了全国的认可 。 克林顿总统在进行 对 工 会 的 讲 话 时 , 请 他 坐 在 其 夫 人 的 身 边 。 报 纸 报 道 了邀Feuerstein 的经历 。 Yeshia 大学与波士顿大学分别授予他名誉学位 。枟财富枠杂志的一片评论文章中这样说道 :“当他在去年圣诞节火灾毁掉厂房之后仍然给其 1000 名员工发放工资时 ,马尔顿工厂的主人Aaron Feuerstein 既遭到嘲笑 ,又得到认可 。 但现在 ,他已经证明 ,善意地对待员工是一笔明显的好生意 。”
如果 Feuerstein 的公司结果是失败了而不是成功了 ,那么即使他对待其员工仍是同样好 ,也不知世人是否会对他有同样的评价 。在重建其工厂的努力过程中 ,他也不清楚自己有多大的把握获胜 。到第二年的 2 月 ,保险公司只预付了 900 万美元的保险金 。 尽管事实上并没有多少工人为他劳动 ,但是支付工人的工资花费了他 1300万美元 。 马尔顿工厂火灾后的第一个季 度 损 失 达 5000 万 美 元 。Feuerstein 虽尽力保住了 Polartec 的主要顾客 ,但他还是失去了一些使用枪套制品的顾客 。 1997 年 7 月 6 日 ,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为他支付 3 亿美元作为火灾损失的保险赔偿金 。 运用当时的先进设备重建工厂 ,又花费了 4000 万美元 。 新工厂于 1997 年 9 月 6 日宣布 ,自从火灾发生后 ,其销售量已经上升了 40% ,生产能力上升了 25% 。 几个月内 ,最后 70 个被解雇的工人再次被雇用到该企业中来 。 并且 ,马尔顿工厂获得了很好的广告效应以及很高的知名度 ,不仅在其工人中 ,包括在它的顾客以及广大公众中它都享有难以估价的美誉 。
Feuerstein 说 ,他只是做了他必须做的事情 。 他说 ,他不能抛弃他的员工和劳伦斯的人们 。 他对工人的善意使工人们对他极为忠诚,他们极其努力地帮助 Feuerstein 重建厂房 。 他决定在火灾后的90 天内坚持为工人发放工资 ——— 不管工人在此期间内是否参加了公司的相关工作 ;虽然对这个决断当时存在众多争议 ,但是现在人们却称赞这种行为 。
不管从商业的角度说 ,还是从道德的角度说 ,Feuerstein 的做法是否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是他应该做的呢 ? 这种做法究竟是一种道德义务 ,还是已经超过了道德要求 ? 公众公司能否具有这种姿态 ? 那些公司股东以及华尔街上的分析家们是否会把这种做法看作是一种开明的商业实践呢 ?
马尔顿工厂的许多方面都只是大公司运作的一个特例 :归个人所有 ,并不是一个公众所有的公司 ,并由其所有者经营 。 道义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与商业交易 ,不论大小 。 但多数对商业伦理的讨论及其著作的重点都放在公司 ,尤其是大公司上 。 原因是多方面的 。 小企业往往倾向于由其所有者经营管理 。 因此 ,他们往往反应了所有者的伦理观点 。 如果他们拥有自己的雇员 ,那么所有者往往能够了解自己的雇员 ,并且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一种商业关系 ,但是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种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所有者与雇员之间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 。 这样 ,雇主对员工的行为就相当明确了 。 雇员清楚他们工作的条件 ,他们明白自己是否得到了公正待遇 ;并且 ,如果他们没有受到公平对待 ,他们也明白谁应当受到谴责以及应当向谁抱怨 。 同样 ,与顾客的交易在这些方面也是透明的 。再次 ,顾客要求企业能够公正地对待他们 ,否则 ,他们就会转向别的企业 。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 ,公司拥有特殊的地位 ,即它们仅负有限责任 。 既然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只是依据他们的投资额承担责任 ,这就成为对他们有不同待遇的原因 。 个人资产并不承担风险 。 但相关的论述集中于大公司的主要原因在于 :大公司是典型的非人格化 、有实力的 ,并且能带来巨大益处和巨大损失 。 它们是非人格化的 ,因为它们是由股东雇佣的经理人员来管理公司 。 由于公司规模大 ,高层管理者不可能了解所有的员工 ,在公司首席执行官与工人之间往往存在多个管理层次 。 因此 ,结构 、规则 、运作程序取代了面对面的管理 。上层管理也就决定了大公司的伦理基调 ;但经理人员也是雇员 ,他们与那些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的人不同 ,后者对公司承担特殊的个人风险 。
大公司雇佣大量的依赖于公司的人 。 另一方面 ,许多大公司所在的城市要依靠这些大公司 。 大多数产品的大规模生产 ,往往会造成大规模的废弃物 ,而且常常是有害的废弃物 。 强大的实力就伴随的巨大的责任 。 商业伦理的任务之一就是澄清大公司对社会 、雇员 、股东 、顾客以及受公司行为影响的其他所有人的责任 。
公司与正式组织的道德状况
公司是一个特殊的整体 。 1819 年 ,首席法官 M arshall 在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 案中这样定义 : “公司作为一种存在是人为的 ,看不见 ,摸不着 ,只存在于法律思考中 。 作为法律的创造物 ,它只具有法律条文所赋予它的那些特性 ,或者是明确的 ,或者是其存在的附属物 。 这些都应当进行最好的筹划 ,能够真正实现其初衷 。”它能够从事各种活动 ,拥有财产 ,可以被起诉 。 公司的一个主要的方面,也是公司成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们只承担有限责任 , :即公司股东及其所有者不必承担个人责任 。 在公司中投资的人只会失去他们投入公司的那部分钱财 ,其个人财产不会受到牵连 。
道德责任通常归因于个人 ,并由个人承担 。 讨论国家 、公司或者其他任何正式组织的道德责任有意义吗 ? 如果这样做毫无疑义的话,那么 ,是否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我们用于个人道德责任的原则也是毫无意义的呢 ?
如果我们从通常的词法来讲 ,很明显 ,人们的确可以把某些民族的行为说成是不道德的 。 他们会谈到富有的国家对贫穷的国家应该富有道德责任 。 他们认为 ,企业出售不安全 、有害的产品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 但是 ,像 M ilton Friedman 以及组织理论学家西蒙 (Si-mon)等人的坚定立场是 :企业以及其他正式组织并不是道德实体 。根据他们的观点 ,它们至多只是法律上的实体 。 它们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受到法律的约束 ;但只有人才是一个道德行为者 ,只有人才承担道德责任 。 有些人可能会说企业拥有道德义务 ,但他们只是相互混淆了而已 。 并且 ,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 ,当个人为公司工作时,他们的行动代表公司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 当他们这样做时 ,他们的行为只是公司行为的一部分 ,因此 ,不能从道德的角度对之进行评价 。 当他们违背公司的利益而行事 ,或者当他们触犯了法律 ,或者盗用贪污公司钱财 ,他们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就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之进行恰当的评价 。 因此 ,企业并不是道德行为的发出者 ,它并没有道德责任 ,不应当从道德的角度对之进行评价 。
企业的组织观点
组织观点是企业的非道德性神话 (M yth of Amoral Business ,这里指的是不受道德约束)的一种变通形式 。 在一定程度上 ,公司组织观念的发展是对环境主义者以及关心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人们对企业的道德要求所做出的一种反应 。 对这种道德要求 , Milton Friedman的反应是 :企业商业活动的目的在于盈利 ,社会改革 、福利以及类似的事业是政府的事情而不是企业的事情 。
组织观点遭到了广泛的抨击 ,但我们还是不能立刻将它抛弃 。它提出了一个有用的观点 :组织 、企业以及国家不能成为与个人意义相同的道德实体 。 因此 ,如果我们要将它们看作是道德行为者 ,我们必须注意我们的各种词语的用法 ,弄清楚这些用语的含义 。
企业的道德人的观点
与上述企业不是道德实体的观点相对立的主张相当简单 。 道德主宰理性的人的行为 ,以至于他会影响到另一个理性的人 。 正式组织(例如公司)是有行为的 。 福特汽车公司生产汽车 ;同时他还修建工厂 ,雇佣或解雇工人 ,支付工人工资 ,纳税 ,取消无效的生产模式 ,等等 。 他不仅从事商业活动 ,而且还根据理性决策程序开展有理性地活动 。 因为这些理性活动会影响人们 ,因此 ,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评价 。 如果对一个人来说 ,歧视是不道德的 ,那么对一个公司来说 ,歧视也是不道德的 。 如果作为个人向慈善机构募捐是值得称赞的 ,一个公司向慈善组织募捐同样也是值得称赞的 。 如果人们偷窃是错误的 ,企业偷窃也是错误的 。 不管是个人的行为 ,还是一个公司 、联合体或一个国家的行为 ,都可以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评价 。 另外的一种观点可能会说 ,虽然对个人来说谋杀是错误的 ,对企业来说 ,在道德上就不是错误的 ,或者说 ,从道德上看 ,一个人剥削另一个人是错误的 ,企业剥削一个人在道德上却是中性的 ,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 因为谋杀 、盗窃 、剥削 、撒谎都是错误的 ,不管这样做的是一个人 ,还是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个国家 ;不管谁来解释这种行为,它都是错误的 。
然而 ,争论并没有到此结束 ,因为组织观点的一部分人认为 ,正式组织根本不能做出行为 。 不论公司 、俱乐部 、企业或者国家都不能做出任何行为 。 组织中的人们从事各种活动 ,组织本身只是一个正式结构而已 ,它什么也不做 。 已经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组织中的人做出的 。 显然 ,这种认为只有组织中的人们才有的行为 、正式组织不会做出什么行为的观点有其正确之处 。 然而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的 ,我们经常把组织或国家看作是行为者 。 那么 ,谁是正确的呢 ? 我们如何对此做出判定呢 ?
公司的道德行为者观点
上述问题的答案都可以通过对我们使用的语词的深入分析得出 。 当我们说“福特生产汽车”时 ,我们并不是说汽车非常神奇地被生产出来了 。 我们知道除非有人去做 ,否则汽车是不会被制造出来 。大量的工人 ,使用各种各样的工具 ,最终制造出福特汽车 。 然而 ,我们也可以用福特这一名称来指公司中所有的人及其关系与活动的总和 。 我们知道包括工人与管理者 ,公司总裁 ,董事会和股东 。 然而 ,即使对公司中谁在做以及做什么这些问题毫无了解 ,我们也可以说福特制造汽车 。 这是一个相当容易理解的陈述 ,从公司之外的角度进行描述 ,把公司作为一个整体 。 如果公司撤销其所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汽车 ,那么必定是有些人做出了这种撤销决定 ,然后或者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另外一些人会发出通知 。 他们不是在以自己的名义做事,而是以公司员工或者公司代表的名义做事 。
在英语的通常用法中 ,用一个公司的名称来指代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人 ,指代那些公司生产的产品 ,或者指代能够被起诉的整体 ,这都是恰当的而且常见的 。 因此 ,当我们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国家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 ,我们不必知道公司中的个人或哪些人当中应当由哪个承担责任 。 从法律的角度 ,我们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道德责任;从道德角度 ,我们也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 但假设我们能够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我们为什么这样做呢 ? 答案就在于我们从这种评价中所能够得到的东西 。 当我们对一个公司或国家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的时候 ,我们实际要做很多事情 。 我们表达自己的感情 ,对行为进行评价 ,并鼓励别人对相应的行为做出反应 。 在做出道德评价时 ,我们或是称赞或是谴责 。 当我们从道德上谴责一种行为时 ,我们可能希望别人施加道德惩罚或者施加压力使其改正错误或改革所讨论的政策 。
这样做的一个途径就是消费者的拒买运动 ,例如加利福尼亚地区的移民工人在安全路商店 (Safew ay Store)发起的拒买生菜运动 ,INFACT 联合体发起的反雀巢公司(Nestle)行动 。 拒买运动的目的在于给公司施加压力 ,以使他们改变那些被人们看作是不道德的行为或政策 。 发起拒买运动的人或许并不知道公司中的哪个人应该为这些有污点的行为承担责任 ,也许他们并不关心这一点 。 拒买运动的结果可能使公司的产量减少 ,导致那些并没有参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人被解雇 。 但是 ,发起拒买运动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哪个人被解雇 ,而是为了使公司改变其政策 。 从公司外部来看 ,是谁负责制定并执行了公司的规则并不重要 。 目的在于证实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使它们引起群众的注意 ,把人们团结起来形成对公司的巨大道德压力 ,致使他们停止这种行为 。
对国家的分析同样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 。 当美国指责伊拉克侵略科威特时 ,是美国发言人在做出这种谴责 。 尽管我们只是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 ,很明显 ,我们的意思是伊拉克的士兵入侵科威特 。 我们把他们看作是接受政府命令的行为者 。 但政府领袖并不身体力行地去侵略 。 在有些情况下 ,我们会把一个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与普通百姓的行为分开 ;在另一些情况下 ,我们并不这样做 。 如果一个国家为另一个国家设置障碍 ,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成员阻止向另一国家出口或者从另一国家进口 。 一国可能就会对另一国宣战 ,而且是通过政府宣战 ,但战争并不是针对另一国家中特定的人 。 正如上述对企业情况的讨论 ,集合名词具有多种含义 ,如果没有国人的行为 ,也就不会有国家的行为 。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某一行为是否能够恰当地归因于一个企业(或者正式组织或者国家) ,或者说是否能够恰当地归因于企业中做出相应决策并执行决策的人 。 将某一行为以及行为的道德责任归因于一个企业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而从实践角度看可能是有效的 。 同时,问题也不在于我们是否应该把责任归于企业还是企业中的个人 。我们没有必要做出这种选择 。 我们可以把责任仅仅归属给企业 ;可以把责任归属为企业以及企业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共同责任 ;也可以把责任归属为企业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的责任 。 究竟把责任归为谁 ,取决于所讨论的事实及对应的具体情况 。
然而 ,承担责任的通常只能是个体的人 ,不管他们是为自己承担责任 ,还是由于职务的原因为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行为的道德责任可能由董事会 、董事长 、不同层次的管理者承担 ;也可能由员工承担 。每个人都要为他所做的工作承担道德上的责任 ,同时也可能要其他人为自己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 他们中的有些人或者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拒绝承担道德责任 。
道德指控往往来自组织外部 ,同时 ,外界归因于公司的道德责任,都有可能遭到拒绝 、反驳或者漠视 。 当公司或国家中没有人接受归之于他的道德责任时 ,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
企业不是人 。 从道德和道德责任的角度来看 ,作为个体的人与企业 、其他正式组织 、国家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 。 企业没有意识 ,没有感情 ,没有自己的良知 。 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它是有良知的 , :即 构成这些组织的人的行为方式能够产生某种可以与人的良知相当的东西 。 因为企业只有通过为其做事的人才能够行动 ,所以,后者才是为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主体 。 公司中的哪一个人应该承担道德责任并不总是很明确的 。
当企业对个人造成了不公正的伤害时 ,它就负有对这个人进行补偿的道德义务 。 例如 ,那个支付给妇女的工资低于做同样工作的男人的工资的人是否仍然在公司工作这个问题并不重要 。 如果妇女应该为其过去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得到赔偿 ,公司就在道义上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 。 现在在公司中就职但与公司过去的不公正行为毫无关系的人可能有义务采取行动 ,弥补过去在工资方面的对职工不公正行为 。 如果一个公司应该为其所做的错误行为承担道德责任,那么 ,它就负有道德义务使这些错误行为得以纠正 。 但公司中究竟应该由谁来采取相应行动 ,往往只能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判定 。
对于企业 、正式组织以及国家的行为 ,我们可以而且的确使用了道德性语言 。 但是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 ,在任何分析过程中 ,从个体的人到组织整体 ,我们都应该明确我们使用的语词在意义和运用上的差异 。
就企业的有意识行为来说 ,它们能够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因此 ,他们是道德行为者 。 但企业并不是道德人 。 因此 ,我们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对企业创建的目的进行评价 。 因为企业不是人 ,所以它们并不能对人所享受的道德权力提出要求 ——— 如活着的权力或持续生存的权力 。 试图把人所享有的权力归到公司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人们混淆了公司的道德地位 。
因为企业的道德身份不同于人的道德身份 ,因此企业的道德义务不同于人的道德义务 。 这种差别取决于下面这种事实 :企业是有限的 ,它只是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 。 企业确实存在以及它是为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建立的这一现实并不能保证它应该存在 ,或者说它的存在在道德上是合理的 。 但只要企业建立的目的不是不道德的 ,企业就不应该受到那些约束自然人的道德规则的约束 。
与其他道德行为者一样 ,企业同样不能伤害别的人或组织 。 这一反面禁令是对企业的主要限制 。 但企业的正面义务取决于它们的目的 ,它们所处的特定形势 ,他们的法律身份以及它们在组织运作中的社会政治环境 。 因为企业不是人 ,所以企业与人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的目的是提供最大限度的产出 ,但是其行为和目的却是有约束和限制的 ;后者所能参与的活动相对来说却是相当开放的 。 因为企业不是道德规范约束下的人 ,因此 ,我们是否能要求他们按照道德的动机行事 ,还是值得怀疑的 。 我们能够希望的只是它们不去做那些在道德上受到禁止的事情 。 对于它们所做的符合道德规则的事情我们可以给与表扬 ,对于那些有悖于道德规则的行为我们可以给与谴责 。 企业缺乏人所具有的内在特性 ,因此 ,它们的行为(而不是动机)是其道德评价的合适目标 。 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 。 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 ,而且正因为如此 ,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 ,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 。
公司的概念 :股东和利益相关者
传统的企业概念认为 :企业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为股东服务 。 企业能够安排就业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 但这只是达到增加股东财富目的的一种手段 。 对企业来说 ,它没有义务使其股东财富最大化——— 它也不可能有这种义务 ,因为它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 然而 ,有人认为 ,企业管理者的义务在于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尽其最大努力为股东创造最大的利润 。 因此 ,他们声称 ,企业管理者受雇于董事会,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不断增加股东财富 ;并且他们对股东负有代理义务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增加股东的财富 。 根据这一观点 ,股东利益是至高无上的 ,高于其他一切利益 。
然而 ,上述观点也正受到挑战 。 这种挑战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考虑 。 尽管股东在法律上是所有者 ,然而 ,他们往往只是一些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中没有真正兴趣的投机者 。 他们的利益就在于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回报 ——— 即使这种回报导致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损害 。 企业股票一下跌 ,他们就会出卖股票 ,将其投资转移到别处 。 从最终意义上说 ,为这种股东经营企业 ,必将对公司的存在造成伤害 。 而且 ,由于大量的股票持有者是通过共同基金 ,投资计划或者保险政策的形式持有股票 ,甚至不知道自己持有哪一家公司的股票 。因此 ,公司主要是为他们 ,(即使不是完全)运营的这种说法对他们来说至少显得有一点古怪 。
第二种考虑是 ,尽管股东从技术上说是所有者 ,具有一定的权力,包括保持公司良好运营的权力 ,但还有一部分人 ,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更为密切 ,从中获利更大 ,对于公司的持续存在与取得成功承担更大的风险 。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 ,在公司运营中 ,不仅仅考虑股东 ,还要考虑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 。 公司并不是只为股东经营 ,而是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经营 。 很明显 ,公司员工可以从公司中获得很大的利益 。 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就在于此 。 公司员工为给他们支付工资的企业贡献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智慧与创造性 、脑力与体力 。 没有他们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 。 他们应当受到尊重 ,在做出对他们有影响的决策时 ,企业应当为他们考虑 。
公司所在的社区也直接受到公司的影响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 ,社区成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 Aaron Feuerstein 懂得 ,员工与社区都依赖于他的公司 ,他感到并表达了他的义务 。 马尔顿工厂是私有的 ,他不必考虑其他股东 。 如果他认为他的公司对员工以及社区负有义务这个观点是正确的话 ,那么 ,这个公司是私有而不是公众公司这一事实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 一个公众公司也有相同的义务 ,如果所有者愿意的话 ,他也应该有相同的义务 。 即使他们在公司中可能只有很小的利益 ,或者他们对自己所在的公司毫不了解 。 他们的义务会受到管理层的控制 ,就像公司对客户 、供应商以及公众的义务一样 ,因为公司的这种义务往往受到公司经营成败的影响 ,例如公司必须控制它对环境所产生的污染 。
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并不否认经理人员有义务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回报 。 但它把这种做法现实地解释成是为了长远意义上的最多回报 ,这种做法与履行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是一致的 。 这是否意味着 :在大火烧尽了厂房之后仍发给原工作人员 90 天的工资是令人生疑的 。 但是 ,如果 Aaron Feuerstein 所做的一切既是在道义上正确的 ,又是一笔很好的生意的话 ,那么 ,这种做法就应该是任何公司理想的业务决策 ,包括公众公司与私有公司 。 与这种观点相反的是 ,有人可能会认为 :区别就在于 Aaron Feuerstein 拿着自己的钱做赌注在冒险 。 如果公众公司的经理人员冒同样的险 ,那么 ,用来做赌注的不再是他自己的钱 ,而是公司股东的钱 。 这是正确的 ,但如果这一决策在伦理道德上讲是合适的 ,又是一笔好买卖的话 ,高层经理人员就应该有能力说服股东接受这一观点 。 付报酬给经理人员就是让他们权衡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尽他们最大所能做出最好决策 。从根本意义上说 ,保持工人对公司的忠诚有助于提高生产能力 ,满足顾客的需要能够提高销售量 ,因此也就提高了利润 。
企业的经营运作必须认识到 、考虑到并公正地处理好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观点 ,同下面的传统观点形成了一定的分歧即 :企业的经营运作只需要考虑股东的利益 ,或者把股东的利益放到至高无上的第一位上去 。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思考公司是什么 ,并且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思考公司应有的经营方式 。 然而 ,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并非完全是新的 ,持有下述观点的经理人员的思想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利益相关者的观点 ,即最有效的 、最有把握的获得利润 、提高公司股票价值的途径就在于培养忠实的 、有能力的劳动力,以最合适的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为顾客提供最好的产品 。 那些以牺牲员工和顾客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利润的公司 ,很少能从长远上获得利润 。
公司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的所有人可以统称为利益相关者 。 利益相关者分析(stakeholders analysis)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 :为了使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履行其义务 ,权衡那些有权对公司提出利益要求的人对公司提出的具有竞争性的要求 。 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有一种内在力量 ,迫使我们仔细地考虑所有相关的义务 。 例如 ,对于某一企业的关闭 ,我们不是仅仅从利润的角度 ,而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 在企业关闭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工人 、供应商 、顾客 、当地社区 ,或许还有其他人 。 正如我们早先已经看到的 ,利益相关者分析并不否定股东利益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但是这种分析方法却要保证所有受影响的方面都会被考虑到 。 有时 ,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会超过另外一些人 ;有时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又会被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权力超越 。利益相关者分析法与功利主义分析和道义主义分析法是相容的 ,同样需要运用第二层次的道德判断 。 利益相关者分析法要求考虑所有利益相关的人。
公司内部的道德责任
企业的一般义务根源于企业 、社会的性质以及二者之间内含的合约的性质 。 首要的义务是“不造成任何危害” 。 这是束缚所有个体以及企业的共同义务 。 有时又被称作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道德要求” 。 应该避免的伤害大部分是明显有损于人们的伤害 ,人应该受到尊重 ——— 这是广泛意义上的义务 ,在公司的实践运行中又有许多分支 。 它会影响公司对待员工的可能的方式 ,公司所在的社区 、公司的客户 、一般大众以及环境 。
第二类一般义务来源于企业建立于其间的自由企业制度的本质 。 企业依赖于制度整体 ,因此企业就有道德义务不危及该制度的自由与价值 。 这种义务也有分支 ,从不从事贿赂行为的义务到不从事垄断活动的义务 ——— 上述两种活动都会危及竞争制度 。
第三类一般义务即在企业所从事的交易活动中做到公平 。 交易中的公平是自由企业制度持续存在的关键因素 。 没有交易公平 ,交易往往不会实现或者说不会再次出现 。 对于那些已经发生了的非公平交易 ,交易双方要减少预期的不公正 ,必然会为效率低下和创造力低下而付出代价 。 强行进行交易必将会危害交易的持续 ,就像下面的情形一样 :那些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人 ,会采取他们有可能采取的手段来纠正这种不公正 ,或者制止它 。 公正包括各种各样的问题 ,从公平赔偿到广告真实 、到按照人们要求的质量提供产品和服务 。
第四类一般义务在于按照自己自由签订的契约合同去做 。 契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生命之源 。 为了使这种制度有效率 、有效果地运行,各方都必须能够依赖于与其打交道的对方的行为 ,并且他们必须能够确信他们的合法的合同义务能够得到履行 。 法律上的契约强制是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 但法律强制应该是增强而不是取代对契约在伦理上的遵守 。 正如其他义务一样 ,这种义务也是相当广泛 ,与合同所包括的事项一样广泛 。
上述四种一般义务来源于制度或者说是自由企业 。 运用功利主义方法和道义主义方法都会很容易地把它们证实为第二层次的伦理原则 。 它们是所有公司都有的义务 。 在后面的几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特定义务 。 然而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 ,企业只有通过组成企业的人的活动才能有行为 ,即使在这个广义的层次上 ,我们也能详细地阐明组成企业的不同部分的义务 。 我们可以把这称之为企业内部的义务(obligations within the corporations) 。
企业是自由协商的结果 ,尽管企业的多数所有者并不知道企业管理层做的工作是什么 。 他们购买股票 ,并且知道他们不会控制企业 。 他们可能会赢 ,也可能会输 ,这取决于管理者如何有效地经营企业 。 他们知道公司有可能会遭到起诉 ,有可能会盈利 ,也有可能蒙受损失 ,通常情况下他们知道真正的情形 。 股东同意对公司投资 ,他们也懂得这意味着什么 。 在法律上 ,董事会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 ,它的一个任务就是监督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董事会监督管理者 。 管理者的任务在于 ,以能够有效实现公司目的 ——— 如以能获得利润的方式制造并销售产品的方式组织公司 。
从根本上说 ,在大公司中 ,应该由董事会对公司所做的事情以及应该做而没有做的事情负责 。 董事会成员是管理者的合法监督者 。董事会成员为股东负责 ,为其选择忠实而有效率的管理者 ,尤其是选择公司总裁 。 他们可能还负责选择公司执行副总裁或其他副总裁 。从道义上说 ,他们应当为公司的氛围及其政策负责 。 他们可以造就一种道义的氛围 ,或者会宽恕不道德的行为 。 他们能够而且应当保证公司得到公正的管理 ,股东的利益受到的保护而不是被忽视 。
董事会成员同样负责批准主要的政策 ,负责保证公司总体的状况良好 。 从道德的角度看 ,董事会成员要为他们的决策负责 ,也要为他们应该做而事实上没有做的决策负责 。 要有效地扮演他们作为股东利益保护者和经理人员绩效评估者的角色 ,这就要求他们与经理人员分开 。 如果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经理人员 ,在对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时就不能做到客观 。 例如 ,如果总裁与董事长是同一个人 ,我们几乎无法希望董事会在履行它对管理者的责任时能做到它应该做到的客观 。 同样 ,如果董事会中包括管理层推荐或任命的人员 ,那么我们也无法看到董事会对管理层做出公平的评价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着某些干系 。 如果经理人员不能告知董事会公司正在做什么 ,如果董事会无法得到他认为是有关公司的必要信息 ,或者如果董事会成员没有时间对应该进行调查的事件进行调查 ,那么就不会存在一个有效率的董事会 。
越来越多的企业接管现象为董事会带来了特别的难题 。 不管情况有多么复杂 ,从道义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董事会都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负责 ,必须抵制那种有可能不按照股东利益行事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倾向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经理人员必须向董事会通报公司的活动 、即将出台的和已经出台的决策 、公司的经济状况及其成功与失败之处等等类似的问题 。 经理通过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 股东有责任保证公司得到公正有效的管理 。 从道义上来说 ,经理人员并不对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增加公司股票价值 、提高公司销售量以及利润量负责 。尽管这些有可能是经理人员的目标所在 ,但股东无权要求这些 。 严格说来 ,如果经理人员在道德与法律的范围内尽了最大的努力 ,那么,他并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上述目标而受到谴责 。 如果经理人员没有做到董事会认为他们应该做到的 ,他们就有可能被解雇或者被替换 。 但这与他们没有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不同 。 股东明白 ,公司股票有可能贬值也有可能升值 ,利润也会上升或下降 。 他们也应该懂得 ,从道义上来说 ,对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不能无视公司的道德或法律义
务 。 尽管股东可能会向往短期利润 ,但它们无权这样做 ,经理人员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 ,应当既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 ,又考虑公司的短期结果 。
经理人员负责为公司营造一种道德的氛围 。 除非高层管理者坚
持道德的行为 ,惩罚不道德行为 ,奖励道德行为 ,否则公司就会有不
考虑其行为的道德性而运作的倾向 。
经理人员还要对员工负责 。 他雇佣员工并为之提供工作条件 。在雇佣员工时 ,经理人员有义务按照众所周知的公正雇佣原则办事 ,包括 :遵循同样的标准 ,不存在性别 、种族 、宗教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特性方面的歧视 。 一旦一个工人被雇佣 ,在评估 、提升 、平等对待等方面就有一系列的公平问题 。 这些都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可能(或不能)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出来 ,但却内含于一个人雇佣另一个人的过程中 。 对经理人员来说 ,忽视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就是不道德的 。 例如,在需要的时候 ,不为工人提供保护工人不受危险机器伤害的掩蔽物而使工人处于危险之中 、在可能对视力造成危害的工作中不提供护目镜 、不提供充分的通风设备 、以及一般情况下忽视工人作为人的需要等等 ,这些都会使工人受到危害 。
雇主并不能按照个人意愿自由改变雇佣条件 。 即使合同中或政府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 ,他们对工人也负有道德义务 。 政府规定 ,如职业安全与保健法案(OSHA)中明确规定了雇主对于雇工的安全以及健康所应履行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 在某些情况下 ,OSHA对有些公司来说是不适用的 ,或者说作为其基础的有些条文对特定的公司来说是不适用的 。 在这种不适用的情况下 ,规定可以而且应当有所改变 。 但如果雇主已经履行了道德义务 ,为工人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与保健条件 ,就不需要 OSHA 的规定了 。
另一方面 ,员工应该对他们被雇佣来做的工作负责 。 这种义务可以用这样一句警语来表述 :“被解雇时才知道好好工作的好处 。”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就是被解雇的正当理由 。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 ,一个人的工作永远不能违法或者是做那些不道德的事情 ,即使有人命令他这样做 。 但就在其工作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 ,雇主希望员工按照他们的安排来开展工作 。 雇佣员工是希望他们能尽其最大所能 ———仔细地 、熟练地 、及时地来完成特定的任务 。
公司有责任公平对待其供应商和竞争对手 。 公司既要与其他公司打交道 ,又要与公众打交道 。 他们可能要从别人那里购买原材料或半成品 、产品组件或者各种各样的物品 。 在交易活动中 ,他们有责任公正行事 ,包括提供或买进产品及服务 。 如果采用投标的方式 ,对所有人的投标应该是公平的 。 价格一旦达成一致 ,就应当履行这一价格 。 如果规定有条件 ,就应当满足 。 如果对付款日期达成一致 ,就应当遵守 。 所有这些都是很明显的 ,但并不是时时都得到遵守的 。抄近路 、在成本外加一定费用 、操纵投标以及寻求接受一定的优惠条件的倾向处处可见 ,一个遵守道德规范的公司需要通过明确规定并实施的公司政策不断制止这些行为 。
对竞争对手同样要公正 。 在竞争条件下 ,任何一个公司都没有
义务来帮助另一个公司 ,并且竞争常常意味着以牺牲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雇佣到更好的员工 ,生产出更好的产品等等 。 从道德的角度说 ,所有这些都是可以接受的 。 作为公平竞争的结果 ,如果参与竞争的公司破产了 ,取得成功的公司对失败的公司是没有道德义务的 。 然而 ,关键的一点在于公正 。 公正要求人们不要散布关于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产品的谣言 ;要求人们不要盗窃商业秘密 、阴谋破坏或者其他对竞争公司进行的直接干预 。 与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还要排除与竞争公司同谋 、限制价格 、控制市场以及以牺牲公众的利益为代价的其他方式损害公平竞争 。
公司应该就其产品对消费者负责 。 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相当安全 。 这意味着 ,在使用产品时 ,使用者只是面对一定的可以接受的并且已知的危险 。 例如插上电器时 ,人们不会想到会发生触电或者遭电击 ——— 他们不会购买那种要承担这种风险的产品 。 通电时能发生电击或触电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 ,会给顾客造成伤害 ,违背了购买产品所包含的协议 。 产品必须与广告宣传或商标标明的一致 ,标签说明应该充分 ,以便于消费者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 。 因为充分的认识是公平交易的一个必要的构成因素 ,告知消费者那些他们自己观察不到的产品的重要特性是制造商的义务 。 例如 ,服装加工所使用的面料种类是重要的 ,一台机器的马力也一样 。 并且商品应当是相当耐用的 ,在第一次使用时不应当坏掉 。 保证条件应当明确并得到兑现 。 消费者支付一定的价钱购买产品 ,他应当清楚自己买的是什么 ,从道德的角度看 ,他们有权要求自己的某些愿望得到满足 。 显然 ,有各种各样的商品 。 有些商品比另外一些商品要昂贵一些 ,可能相应地比便宜的产品更安全 、更耐用 、更可靠 、更具有吸引力或者由更好的零件制成 。 有些交易要成为公平的 ,消费者必须有充足的信息 ,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应该通过产品得到满足 ;或者消费者对自己的期望可能得不到满足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 有损坏的商品在标明的情况下就可以出卖 。 “二手产品”可以作为二手产品出卖 ,但如果把二手产品作为质量最好的产品来出售 ,就不道德了 。
上述事例并没有完全列举出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 我们并
没有对下面类似的道德性问题提出疑问 :内在过时 (built-obsoles-cence)的道德性问题 ,故意不达到标准 、致使消费者陷入一个特定的产品链的道德性问题 ,没有开发出某种产品的道德性问题 ,或者说阻止某种能够使消费者受益而会伤害某一行业或制造商的产品的生产的道德性问题 。 但我们已经用了足够的笔墨描述了公司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 、这些道德义务存在哪里以及如何才能查明等问题。
最后 ,公司应当就其行为对社会公众以及社会整体负责 。 尤其是,它有道德义务保证不伤害那些受其行为影响的人 。 我们可以把这种义务归结为三种 。 第一种可称作为不危害与他人共享环境的义务 。 企业有义务保证对空气与水的污染不超过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并控制其噪音污染 。 有义务处理那些有害的腐蚀性废物 ,做到不伤害他人 。 如果公司的运作危害了环境 ,它就应该赔偿并将其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 。
公司对公众所负有的第二种道德义务涉及的是工厂所在地区受其影响的人们的总体安全问题 。 公司无权由于可能的爆炸或辐射而使工厂所在地区临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 。 有些工作意味着很大的冒险性 ,那些明白这一点而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应该被给与相应的报酬 。 但公司无权在临近居民 ——— 甚至是较远的邻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使他们处于危险状态中 。 同样 ,公司就其生产的产品对公众也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 例如 ,不合格轮胎危及的不仅仅是其购买者,还包括那些在由于轮胎引起的事故中致死或受伤的人 。
公司对公众的第三种责任涉及企业的地理位置 、开业和歇业 ,尤其是当处于小社区和单一行业的城镇时 。 上述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及其员工 ,还有工厂企业所在的整个社区 。 工厂的投入运营对社区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 ,也可能是消极的 ,正如工厂关闭的影响一样 。 企业必须从道德的角度考虑在这些问题上它们的行为给社区带来的影响 。 这并不是说 ,工厂永远不能合乎道德地开张或关闭 。 在工厂投入运营和关闭过程中 ,企业有义务将损害降低到最小 ,这就要考虑运用多种战略 、策略来达到这一目的 。
设立一个工厂就意味着工厂对所在社区要做出多种承诺 。 例如,社区可能要增加下水道管线 ,增加其消防以及警察人员 ,增加社区服务人员等 。 开发商要为工厂新增员工修建住宅 。 提供辅助服务的商业兴起 ,为工人子女上学建立学校 ,城市或城镇开始依靠工厂提供的日益增多的税收 。 这一切都根源于工厂的建立 。 公司通常并不对这一切提出疑问 ,但他们至少希望能够在适应市场要求的过程中为工厂工人提供住房以及服务 。
这样我们可以说 ,社区为工厂的建立提供间接支持 。 因此 ,当工厂考虑关闭时 ,它就不应该忽视社区对工厂的运营所做的贡献 。 可能对公司来说他们没有法律义务来考虑与之联系的社区 ;但从道德的角度看 ,它的确有义务考虑自己行为的影响 ,尽量减少由于工厂的关闭而对社区造成的损失 。
如果我们要问谁有义务来做这一切 ,答案是 ——— 企业 。 管理者是重要的角色 。 然而 ,董事会成员以及员工个人会发现 ,有些时候 ,他们也有道义上的责任采取某种行动履行公司对公众所负有的义务。
既然公司对众多民众 、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 ,那么认为公司只对其所有者或利益相关者负有义务的观点就是不正确的 。 从道德的角度看 ,认为股东的利益高于其他相关者利益的观点也是不恰当的 。例如 ,下列道德义务就比不断增加利润更重要 :企业保障工人安全的义务 ;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及对消费者的义务 。
如果一个企业的运作符合道德标准 ,他们所建立的结构就应该鼓励和推动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遵守道德标准 ;企业必须建立起上向、下向和侧向的责任渠道与程序 ;企业必须确立各种输入渠道 ,使企业能够了解其雇员 、顾客 、股东和公众的种种担忧 、需求以及他们对企业法定责任的认识 ;最后 ,企业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 ,积极参与和解决道德问题 ——— 企业可采用特派稽查员制度 、道德热线制度 、设立公司道德问题办公室 、设立道德委员会的方式 ,或其他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 。
道德和社会审查
在考察企业的道德责任时 ,我们解释了企业负有不造成伤害的义务 。 如果污染造成了伤害 ,那么从道德方面就会对企业提出不能再造成污染的要求 。
不管社会是否明确地提出要求 ,这种义务都存在 。 但这种义务也可以称作通过法律或通过社会压力提出的社会要求 。 道德可能不能详细指明企业如何控制并防止企业有可能造成的伤害 ,而社会在这一点上可能很明确 。 社会的要求可能比道德上的要求更多 。 因此,尽管两者常常重叠 ,区别企业的道德义务与所谓的“社会义务”是可能的 ,也是有意义的 。
在某种意义上 ,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是遵守法律并履行其法律义务的企业 ,这一点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同样行动的个人相似 。但有时承担社会责任的人不仅仅遵守法律 ,而且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社会改革以及社会的政治与市民生活 ,有些人已经在相同的意义上开始使用“企业的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这一词语 。 因此 ,“社会责任”的含义就模糊了 。 有时它超越了法律意义 ,指企业履行其道德义务的责任 ;有时指社会加之于企业的义务本身 。通常 ,它是是指企业对社会 、对自身行为给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关注 ,不管这种关注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 。
人类是由各种各样的个人组成的 ,但企业成立的目的却是有限的,并且根据相应的特定目的设计组织结构 。 尽管个人与企业都要受到道德约束 ,不能做造成伤害的事情 ,但他们所能创造的利益却是不同的 。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除了生产活动外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是否是每一个企业的合理的目的 ,这一点是不清楚的 。 如果发展意味着除了或不仅仅是达到企业自身的目的 ,而意味着企业必须直接参与社会变革 ,变革社会中财富的分配或者改善城市的生活 ,那么提高总体福利是企业的一个合理目的就是对的 。 然而 ,认为企业并没有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道德义务 ——— 这是个人或政府的范围的观点和认为企业在生产什么 、如何生产 、它如何对待其员工 、顾客以及那些受其行动影响的人这些问题上 ,对社会并不负有道德责任的观点是不同的 。
在第一章中 ,我们已经注意到对企业要求不断变化 ,并且发现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而且是来自于公众的要求 ,这些要求有多种表达方式 。 因为大企业的决策在如此多的方面影响社会和社会中的人民,简单地要求企业以合理的价格为社会提供充足的高质量商品不再是充足的了 ——— 尽管事实上有些企业认为做到这一点他们就已履行了他们的道德责任 。 对生态系统的关注 、为有限的自然资源供给担忧以及对员工生活质量的关心 ,这些问题都变得很突出 。 然而 ,当我们试图断定对企业不断变化的要求的性质时 ,我们可以区别出三种不同的要求 。 事实上 ,他们并不相互排斥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重叠的 。
道德要求 (moral demands)根源于道德法则 (moral law ) 。 不偷窃、不欺骗 、不撒谎都是这样的例子 。 我们必须 ,不伤害他们 ,并且如果我们在企业中处在领导者的位置 ,我们必须保证工作条件是安全的 。 这种道德义务不管是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是否是社会的要求 ,它都存在 。 如果企业没有充分地保证工人的安全 ,有时一种社会要求就会以新闻运动的形式发展起来 ,在股东会上提出抗议 、要求立法等等 。 如果企业对这些公众要求做出反应 ,就可以说明他们正在对社会要求做出反应 ,也可以称之为道德要求 。 如果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一定的安全标准 ,那么社会要求以法律要求 (legal de-mands)的形式体现出来 ,迫使企业必须遵守 。 我们可以区别出道德要求 、社会要求(但不是法律要求)和法律要求 ——— 当然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 。 有些社会要求可能既不是道德要求也不是法律要求 ;有些社会要求可能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 ;有些社会要求可能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 而且 ,有些要求可以用社会责任来表达,但可能只是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要求或利益的表达 。
道德义务有时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为社会义务 ,因为讲道德的社会能够而且应当提出这样的要求 。 社会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提出诸如不得造成伤害 (例如 ,有关污染的问题)等类似的义务 。 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实际上就是社会要求 。 因为 ,社会要求是社会在实施一条道德要求 ,并且因为社会有权力向企业提出一定的要求作为其进行商业活动的条件 ——— 如果这种要求是为了全社会共同利益 ,那么 ,从道德角度来看社会这样做是合理的 。
社会也可能向企业提出一些并不是道德要求的要求 。 例如 ,道德原则要求企业必须诚实地运作 ,但它并不要求董事会中的部分成员必须来自于企业外部 。 如果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是内部人员,这并不是不道德的(尽管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能够排除利益冲突) 。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 ,对于董事会组成变化的社会要求越来越多 。 这些要求通过董事会上的请求 ,股东大会上的提议 ,报纸社论以及其他种种方式表达出来 。 结果到 1980 年 ,美国 90% 以上的大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是外部人占大多数 ,而在 1966 年这样的公司还不到公司总数的 66% 。 这并不是美国法律的要求 ,不过 ,美国股票交易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吸纳大量的独立外部监事 。 在德国,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有占多数的外部董事 。 这并不意味着德国的公司董事会比美国的公司董事会更加讲道德 ,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保证外部董事会使董事会活动更加讲道德 。 但德国具有这样一项法律规定表明德国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反应要比美国社会更加强烈一些 。 尽管道德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中是相似的(例如所有的公司都有不造成伤害的义务) ,法律要求与社会要求可能大不相同 。
社会要求起初可能是由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提出 。 但并不是所有的这种要求都是社会要求 ,只有那些表达了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利益的要求才是社会要求 ,并且只有部分要求才是独立的道德义务 。 例如,对于汽车或者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的要求在不同的社会中就大不相同 。 大多数有关安全的决策都需要折衷与平衡各种因素 。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美国社会都强调商用飞机的安全性 ,但就在这同一段时间内美国社会却容忍着安全性低于当时最高技术水平所允许的私家汽车的存在 。 那些最先要求保障汽车安全的人似乎并不是代会,尽管他们关注社会利益 。 在要求汽车安全方面美国人民的要求比较落后一些 ,因它在技术上是可能的 ,但成本却比较昂贵 。 然而 ,整个社会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
要区别出以社会要求形式表达出来的某些团体的既得利益以及合法但不是法定的社会要求往往比较困难 。 对于企业的社会义务的描述包括一大堆义务 ,有的属于道德方面的义务 ,有的则不是 。 有些人希望企业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包括照顾穷人 ,重建旧市区 ,打击不法药物走私 ,捐助慈善事业 ,为高校拨款以及为文化事业集资 。 所有这些都不是企业的道德义务 。 居住在不同市区的人们都要求较低的价格水平 ,增长的利润 ,更高的工资水平 ,工作更加安全 ,企业的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并且企业的计划能有助于解决贫穷问题 、歧视问题以及都市萎缩现象 。 有些要求是相互抵触的 。 那么 ,哪些是道德要求 ?哪些只是社会要求 ? 哪些仅仅是既得利益的要求 ? 企业往往不知道如何对这些过多的要求做出反应 。 有些企业决定一如既往地行事 ,直到法律制度强迫其改变 ;有些企业已经表示 ,只要他们知道如何去做,他们愿意遵守合理的要求 。 但他们抱怨到 ,这些要求很模糊 ,有时相互不一致 ,除了政府没有人能够清楚地解释它们 。 而且 ,许多企业表示 ,只有在其竞争对手也修正其行为的情况下 ,他们才会修正自己的行为 ,否则 ,他们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
社会义务这一术语表明 ,社会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方式活动 。这一用语也包含着一种威胁 ——— 除非企业履行这些义务 ,否则社会就会通过立法强迫他们这样做 ,或者可能不许其继续存在 。 这种威胁可能是真实的 ,但作为社会应该努力准确地确定我们对企业的要求到底是什么 ;哪些社会要求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而在多数人看来是合适的 ;哪些社会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好的 ——— 如果他们能做到的话 ;以及哪些代表了既得利益 。
在美国 ,城市改建 、照顾贫穷者 、提供福利都是社会目的 ,传统上是由社会完成的 。 企业如果愿意 ,它们可以向这些项目捐款 。 企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高其公众形象 ,赢得免费的公开宣传 ,或者因为其他类似的原因 。 政府通过使多数这样的企业免税的方式鼓励这种捐款 。 但确切地说 ,社会福利与社会事业是政府的职责范围 ,而不是企业的职责范围 。 企业要缴税 ,这种税收有可能用于社会事业 。 然而,企业的目的在于进行盈利性生产与分配 ,而不在于社会福利 。 并且,希望企业本身承担社会福利的生产是有危险的 ,因为企业已经具有了很大的权力 ,把这些权力用于公众是不合适的 。 人们选举产生。 我们不应该期望企业去做它们没有能力做到或者无法组织起来做的事情 ,但我们应该坚持它们必须履行自己所负有的道德义务 。
从社会的角度看 ,我们认为 :社会应该强迫企业去重建旧市区 ,应该不批准企业关闭不盈利的工厂 ,或者应该使企业培训那些基层失业人员 ——— 对于这些要求都应该进行仔细的考虑 ,在政治论坛上讨论 ,然后明确地进行立法 。 他们是有争议的社会要求 ,不能与道德上的要求相混淆 。
有些企业已经公布社会审查(social audit )以使公众了解企业在某些社会问题上的立场 。 有些人已经提出建议 ,社会审查可以成为强制性的 。 但是 ,我们应该记得我们已经提出的下述两者的区别 :道德上的要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含义的区别 。 现在关于社会审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应该如何解释并表达出来等问题还没有一致的看法 。如果社会强加于企业的不仅仅是社会审查(social audit) ,还包括道德审查(moral audit ) ,即使这两种审查可能有些重叠 ,目的也会更加明确一些 。 广义上说 ,社会审查现在包括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这些不是道德义务) ,并且往往没有确定审查包括什么 、不包括什么的原则 。因此 ,社会审查常常是武断的文件 、或者仅仅是一种自我服务的公共关系 。 道德审查关注的是社会审查中能够从道德原则中总结出来并且是作为对道德义务的反应的部分 。 道德审查应该与社会审查的其他部分区别开来 ,因为对环境主义者 、保护主义者以及其他社会群体来说 ,社会审查的对象还包括慈善奉献以及某些在道德并没有求
的行为 。
为什么要有道德审查呢 ? 如何才能实施道德审查呢 ? 道德主宰着理性行为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企业的行为对人们会产生影响 ,公众、实际的投资者以及潜在的投资者都有权了解企业的道德状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业绩 。 报告企业道德状况的技术与实施社会审查的技术是相似的 ,但这种努力还远远不够成熟 。 政府已经要求企业汇报有关伤亡情况 、污染程度 、对于有毒废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道德审查的材料 。 因此 ,我们可以获得很多相关的材料 。
我们已经看到 ,企业负有不伤害人的义务 。 当讨论某些产品时 ,这种义务就相当清楚了 。 如果污染造成了伤害 ,那么从道德上说 ,企业就有义务不再污染环境 。 这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社会义务 。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而不是一手中份外的行为 ——— 即一种从道德的角度值得称赞但不是必须的行为 。 然而 ,企业如何履行这种义务却取决于社会 。
关于污染的道德审查包括有关排放物浓度的信息 、允许的排放物浓度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些都是以人们能够判断出企业是否履行了在污染问题上的义务为基础的 。 一些附加记录可以说明企业是否为其员工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 ;其撤销纪录可以反映企业的质量控制及其产品的安全性 ;其法律诉讼和庭外调解能够表明企业是如何履行对顾客的义务的 。 对每一类道德责任来说 ,都可以设计出构成一个合适的道德审查的汇报方案 。
不管企业是否愿意 ,它们都要承担道德义务 。 有些企业竭尽全力履行这些义务 ;有些企业则善于回避 。 自由市场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企业的产品对企业投赞同票 ,也可通过不购买其产品对企业投反对票 。 如果道德审查成为每个企业公众记录的一部分 ,人们投票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 。 日常道德审查将尤其有用 ,公开这些材料同样将成为推动企业更加负道德责任地从事各种活动的动力 。
当然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现有的最好产品 ,这时 ,即使人们知道该企业的活动不合乎道德 ,人们也会购买其产品 。 然而 ,如果企业的不道德行为伤害了人们 ,要使他们无视企业的不道德行为是不大可能的 。 但即便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 ,自由市场制度的辩护者对于建立道德审查制度应该不会有任何不情愿 ,因为这一制度要求在企业的潜在顾客与股东做出是否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决定之前,公众公司必须向他们(企业的潜在顾客与股东)提供有关企业的相应信息 。
在本书的第一章中 ,我们已经考察了企业非道德性神话 。 这种神话似乎模糊了企业的道德义务 。 我们应该把这种企业非道德性神话放到一边去 。 企业负有道德义务 ,它们能够而且应当有理由来履行道德义务 。 如果所有的大企业都需要经历上述审查 ,那么 ,以一种明确和开放的方式对待企业道德义务代替企业非道德性神话 ,可能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 。
公司准则
最近几年公司准则的发展非常快 。 公司准则的主要目的是让员工的行为更加符合伦理规范 。 其中 ,公司准则说明的是一般道德原则应该如何运用到企业的工作或产品中去 。 尽管公司准则常常被称作企业伦理准则 ,但它还不是道德准则 ,因为没有哪个人或哪个团体能够通过命令使其行为更加具有道德性 。 因此 ,对每一条准则都能够而且应当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确切的评价 。 有些公司准则只是说明了哪些员工可能不知道但应当知道的法律要求 。 有些公司准则反应了特定的关注和担忧 ,如贿赂与非法政治“捐助” 。 有些企业将作为指导原则的公司准则作为企业内部为人们所承认的惯例 。 有些企业认为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任何赠品 ;而有的企业允许接受供应商提供赠金的数目为 $ 25 到 $ 50 ;有些企业禁止为供应商以及顾客提供赠品 。 其他一些企业限制为政党提供政治捐助 ,限制从作为交易伙伴的企业中购买股票以及其他一些有可能造成或引发利益冲突的行为 。
然而 ,准则具有重要作用 ,它有助于解决企业中某种专门职业的成员以及工人所面临的一些特定的问题 。 例如 ,如果有一项关于能够接受多大赠礼的政策 ,那么员工就会明白 ,贿赂不仅是不道德的 、应当避免的 ,而且也明白了他们的雇主眼中的贿赂是什么 。
即使人们试图将公司准则设立为一种道德标准 ,准则的典型缺陷就在于 :它无法使员工深入了解准则是如何确定下来的 ,它究竟是什么道德原则的具体化 ,如何解决准则中对一些问题的解释与冲突没有涉及到的层面 。 公司准则通常由部门或专业委员会或有关公司公布 ,许多准则看上去像十戒的形式 。 但许多人过去乃至现在都相信十戒来于神 ,神既有知识也有权威来判定什么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什么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 。 伦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是否也是这样设立的并同样有天赋权力呢 ? 多数人们并不这样认为 。
尽管人们不能要求公司准则包含详细的道德推理 ,但他们可以参考一般性道德原则 。 公司要求(这种要求往往包含在公司准则之中)员工的行为不要给公司带来耻辱 ,因为他们的行为会暴露给公众,出现在报纸的头条新闻之中 。 这种现象实际就构成了指引公司行为朝着正确方向的措施 。 一条准则可能会恰当而有意义地参考准则所遵循的原则 ,遵循正义与公平的原则 。 它同样也可以参考下列道德原则 :真正客观地重视那些受到某种行为影响的人 ,尊重他人的权力 ,等等 。
反对意见可能认为这样做对准则要求太高 。 公司准则不能也不应当提供一般性道德原则 ,因为人们把这些假定为每个人都已拥有了的 。 人们应当从他们的父母那里 、伦理老师那里以及教堂里学到这些准则 ,而不是从他们的职业组织或他们的雇主那里学来 。 这种反驳有一定的道理 。 但除非人们把这些准则理解为道德原则 ,否则它们就很容易成为只是通过死记硬背学来的规则 ,甚至更坏的情况是,它将成为永远实现不了的理想 。 如果想使某一职位上的人们把他们的职位准则内化 ,或者员工将公司准则内化 ,他们就必须理解这些准则是怎样来的 ,以及他们应如何适用道德原则 。 只有通过这种途径 ,遵守准则的人们才能用同样的推理来处理各种冲突 ,包括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一些情况 。 最理想的情况是 ,准则针对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懂得准则所包含的道德原则 ,懂得他或她所在企业及他们各自职位的特性 。 每个人不只是记住一条准则 ,他们应当能够通过清楚地 、客观地推理思考 ,从准则所针对的人所面对的道德事件中推论出相同的道德准则 。
然而 ,公司准则还是有一定的益处的 。 虽然作为道德行为的导向,作为企业服务公众 、阻止其员工以有害公众的方式做事的保证 ,公司准则是不充分的 。 但它们总比根本什么都没有要好得多 。 建立公司准则有一些优点 。 首先 ,这样做本身是有价值的 ,尤其是它迫使企业中的大多数人以一种新的方式 ,通过自己无论是作为个体或作为群体成员而对公司 、他人或顾客以及社会整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并对他自己的使命进行思考 。 第二 ,一旦某种准则被采用 ,就可以用该准则引起讨论的继续进行和对准则本身进行可能的修改 。 第三 ,有助于将责任的前景 、以道德的观点看待自己的行为的必要性 、培养与其职位相一致的美德的重要性等等灌输给各个层次的新员工 。 第四,当员工被要求做与准则相反的事情时 ,准则可以作为员工参考的材料 。 第五 ,准则可以用来向顾客和公众保证 ,企业会遵守道德准则,为公众提供一种用以衡量企业自身行为的标尺 。
最理想的情况是 ,公司准则不仅可以在法律问题与利益冲突问题上指导员工的行为 ,而且使员工能够从道德的角度评价企业的目的、惯例和行为 ,保证企业达到准则要求 。 如果管理者遵守准则 ,准则就会有助于培养一种讲道德的公司文化精神 。
企业文化与道德的公司
在对人的讨论中 ,我们提到了人的道德特性 。 企业 、其他正式组织以及国家是否也具有道德性呢 ? 有人认为 ,一个企业如果认真承担起道德责任 ,在与员工及顾客进行交易时尽量做到公平 ,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那么这个企业就可以准确地称为道德的公司 。 就可以说它具有道德性 ,在一定意义上 ,与适用于个人的道德特性相似 。 企业的特性在其过去的习惯性行为中形成 ,在特定的组织结构及行为模式中形成 。 这些特性对于加入组织中的成员具有塑造作用,使其按照特定的方式思考与行事 。 传统一旦形成 ,员工就会产生对企业的自豪感 ,企业中的每个成员都帮助塑造其他成员 ,使其行为与公司传统保持一致 。 在这一意义上 ,公司或者国家可以称作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 ,可以说具有了道德的或不道德的特性 ,可以被看作是有或者没有良知 。 但这只是一种类比 ,与用于个人时的意义并不等同 。
然而 ,我们可以很恰当地说企业文化 (Corporate Culture) ,可能会鼓励也可能会阻碍员工的道德行为 。 企业文化与一种社会文化 ,民族文化乃至一个国家的文化相似 。 企业文化包括企业氛围 、企业价值观 、信仰及其实践 、企业与其它企业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以及人们对企业的情感 、企业现有成员对企业的历史传统以及现状认同的程度 。 有些企业的企业文化雄厚 、独特 、个性鲜明 。 受雇于这种企业的员工被灌输着这种企业文化 。 这种灌输可能会持续几年 ,可能包括了解公司历史 ,熟悉公司的理念及实践 ,以及可能参与企业的特定活动 。 有些企业甚至于有了自己的歌曲 ;许多企业召开正式的或非正式会议讨论企业的前景 、面临的问题及其理想 。 企业文化极可能是有意识地培养起来 ,也可能是在发展过程中自发地形成的 。 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可能包括企业中的成员 ,以及企业本身在与其员工 、顾客以及其他公司交易过程中的对道德问题与道德行为的积极或消极解决方法 。
尽管企业文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培养起来的 ,但不管是开始、还是在其持续发展过程中 ,它都具有敏感性 ,尤其是对高层管理者指导的反应 。 高层管理者设定了一种企业全体员工遵循的氛围 。那些不赞同这种氛围或者不适应这种氛围的人往往不能在公司中长久工作 。 高层管理者可能会坚持强调整个企业的道德性 。 可以要求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符合道德标准 ,在整个公司及其领导者之间建立一种道德的行为模式 ——— 最终会形成一种传统 。 如果一个公司在其周期性的滑坡时期不解雇员工 ,员工就会产生很高的工作忠实度和工作满意感 ,员工会以自己所属的按照道德原则运作的企业感到自豪 ,这些并不令人吃惊 。 企业的优秀业绩会与企业的道德性并不等同 ,因为有能力的领导者也是必不可少的 。 但如果说 ,企业的突出业绩与企业的不道德性并存 ,与那种鼓励员工在企业任职时不道德地行事的公司文化并存 ,这就会令人产生怀疑了 。
一个有道德的企业 ,或者说诚实行事的企业 ,能够达到人们对它的期望并且能够履行其责任义务 。 这种企业会帮助其员工通过认清他们的责任来负责地做事 ,鼓励员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 只有企业中全体成员都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企业全部的道德责任才能得到实现 。 最终 ,道德责任以及道德本身必定会被企业自愿接受 。
问题讨论
1.Aaron Feuerstein 从功利主义的以及道义论的观点为其行为辩护 。 对 Aaron Feuerstein 大火后的行为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 ;再对其进行道义主义的分析 。
2. 为什么商业伦理的研究集中于大公司 ? 这样做恰当吗 ? 为什么 ?
3. 企业或国家能否承担道德责任 ? 组织观点的答案是什么 ?组织观点的答案中是否存在缺陷 ? 如果存在缺陷 ,这些缺陷是什么 ?
4. 从道德人的观点看 ,企业是什么 ? 这种观点是否存在缺陷 ?如果存在 ,是什么 ?
5. 从道德人的观点看 ,企业是什么 ? 这种观点是否成功地抓住了其他两种观点的长处与弱点 ,如果是 ,是怎样做到的 ? 如果不是 ,为什么 ?
6. 如果说企业具有良知 ,这是在什么意义上说的 ?
7. 如果有意义的话 ,对企业及其评价运用道德性的语言有什么意义 ? 举例说明这种语词的运用 。
8. 将道德责任从外部加于企业与企业从内部承担道德责任 ,有什么不同 ?
9. 解释公司的股东概念 。
10. 公司股东利益的观点有什么缺陷 ?
11. 什么是企业利益相关者观点 ?
12. 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哪些 ? 如果有的话 ,哪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 解释原因 。
13. 证明企业利益相关者观点与从道德的角度考察公司的功利主义方法以及道义主义的方法是可以并存的 。
14. 企业的四种共同义务是什么 ?
15. 企业最低限度的道德性 (moral minimum )是什么 ? 证明通过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的分析可以得出这种普遍的义务 。
16.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什么 ?
17. 经理人员对谁负责 ? 负责什么 ?
18. 企业对顾客的责任是什么 ? 对公众呢 ? 对社会整体呢 ?
19. 如果说“希望具有道德的企业会采取一种组织方式使道德责任能够进行分配并能有其承担者 ,”这是什么意思 ?
20. 区分企业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 。 分别举出两者重叠交叉、分离以及冲突的例子 。
21. 个人责任 、企业责任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制度的责任是怎样相互联系的 ,例如 ,关于对社会的危害这一问题 ?
22. 公司准则是什么 ?
23. 公司准则可能会有什么作用 ?
24. 什么是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在公司道德性问题中的角色怎样?
25. 您是一个大型汽车制造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 负责安全的主要工程师提出 ,准备投入生产的新型汽车如果从后边撞击会有潜在的危险 。 每辆车增加 $ 10 就可以避免这一危险 。 该车没有达到其他制造商制造的类似车型的车所达到的一流水平 。 公司总裁认为 ,使汽车达到与竞争对手的汽车同样安全的水平所增加的成本 ,会高于公司遭到车祸中被害者家属的起诉需要支付的成本 ,因此下令投入生产 。 主管工程师越过总裁将此问题提交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您知道多数董事会成员将支持总裁 ,如果您反对 ,您就不会成为下一届董事会成员 。 在这一案例中 ,您的责任是什么 ? 您应该怎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