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卷 第 7期 2(D7年7月 工业技 术经济 V01.26.No.7 总第
165期
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分析
唐 凌
(河南财经学院,郑州 450002)
[摘 要]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进 13'国自我保护的一项合法权利,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陷和
细则规定的不完全,这加大了反倾销的随意性。在本文中,作者根据我 国出13'产品的特性,建立经济模
型对反倾销进行分析 ,并讨论了现行国际反倾销规定上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针对现阶
段情况,作者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即加强出13'管理,提高研发力度。
[关键词] 反倾销 产品差异 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J0 [文献标识码]A
倾销,译 自英文 Dumping一词,据 《韦氏英文词典》
它的原意是抛弃 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据考证,1776年著
名经济学家英 国人亚 当 ·斯密 (Adamsmith)在其名著
《国富论》中论述当时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奖励时,
首次将倾销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
各布·瓦伊纳 (Jacob Viner),1923年撰写了那部反倾销历
史上里程碑似 的著作 《倾 销——一个 国际贸易 问题》
(Dumping:A Problem in IntemationalTrade),在这本书中将
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从经济
学出发,倾销现象可以用标准的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理论
来解释。如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发现它在外国的需
求弹性高于本国,并且市场是分割的,能够在外国和本
国之间实行差别价格,那么就会存在倾销现象,这种解
释是建立在国与国之问需求的偶然差别的基础上的。
反倾销法 (Antidumping Law)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认定
并抵制倾销行为,促使 国际贸易在公平有序之 中进行。
唧 的反倾销规则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必要条件: (1)存在倾销,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
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不可
比,则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2)存在损害 ,
包括两点 :一是倾销进 口大量增加,二是国内同类产品
的价格下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
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
造成的。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进行反倾
销,但必须严格遵循 唧 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学术界对
上述问题的争论颇多,反对派认为:倾销不一定是不公
平贸易行为,经常动用反倾销法律措施是实行国际贸易
保护主义的表现,已经到了废除反倾销法的时候了,或
者认为反倾销法过去有存在的理由,而现行 国际贸易体
制已经规定了一些 防止或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
如保障措施、反托拉斯措施等等 ,因而反倾销法已失去
存在的必要了,如戴威 (William J.Davey)、戴尔 (Dale)
等人的观点就有类似的主张。
由于我们的体制问题、政策问题、或企业的经营策
收稿日期:2007—o4—09
略问题,我国企业在出口中往往会出现倾销。有时企业
为了争取出口,为了要达到一定的指标,常常在出口中
竞相杀价,自己竞争把价格压的很低就存在了倾销。但
是倾销存在并不等于外国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反倾销的
行为,因为还有另外两个条件需要满足。我们很多出口
的产品是低端产品,虽然通过压低价格扩大了市场份额,
但并不一定是真正对他的产业造成伤害。低端产品降价
不一定对高端产品造成伤害。因此,我们要应诉的话以
无伤害结案的成功率是很高的。下面本文建立一个经济
模型对此进行分析:
1 产品差异和贸易条件
不同国家的产品之间不论是在质量上,广告宣传品
牌度上,还是消费者的认知度上都是有差别的。从经济
学的角度来讲产品差异包括:垂直差异 (Vertical Differen.
tiation)和水平差异 (Horizontal Differentiation)。垂直差异
指产品只存在质量差别;水平差异指产品质量相同,但
存在着实质的,或心理上认为的特征差别。对于垂直差
异,毫无疑问,假定存在普遍认同的质量评价准则,商
品价格随质量提高而升高,产品的需求与消费者收入有
关,所有的消费者都偏好于高质量的商品;至于水平差
异 ,不同消费者对各种商品特性的评价是不同的。产品
的异质性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基础,同一类产品的异质
性意味着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心理、消
费欲望和消费层次的消费需求,从而形成各不同生产者
在消费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反倾销法律规范的是同类产品的竞争,我们以世贸
组织的 《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六款的定义为准:“同类
产品” (1ike product)应解释为同样的 (identica1)产品,
即在所有方面都跟该产品相似 (alike),或者那种虽然在
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
性的其他产品。准确理解反倾销法中 “相似产品”的概
念 ,无论在反倾销理论还是实践中均非常重要,它涉及
到判断倾销是否对进 口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如果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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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仅仅是指产品的水平差异,出口商 (出口垂直差
异产品)就不必担心反倾销法。只要他们证明自己的产
品质量是低于别的产品时,他们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销
售。然而现实的证据表明,“相似的”往往还涉及到垂直
差异的产品。虽然原则上反倾销法规定,当产品的性质
不同时,允许价格不同,但是在许多场合当产品间的质
量差异被承认时,却没有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
下面我们建立一个模型,通过对在同一市场上两国
产品的竞争来分析反倾销调查前国际贸易发生的条件。
为方便,我们考察产品仅仅存在质量差异的情况,
分析限于某一行业。在我们的模型中,质量被假设为资
本密集程度的增函数,而且,在研究和开发 (R&D)上
的投资使厂商能够生产质量更好的产品。我们用 R表示
资本投入,w表示工资率,a表示质量系数 (a的值越
大,对应的质量越高),C(a)表示质量为 a的产品的生
产成本。假设该行业资本回报率等于社会平均回报率,
并以当前工资率 w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行业使用常
数规模回报的技术生产一系列质量连续变化的产品。生
产 1单位 a质量的产品,需要 1单位的劳动力 (w)投入
和 a单位的资本 (R)投入。对于任何质量,单位生产成
本 (c(a))等于:
CI(口)=WJ+嘏1
(a)、=w + (1)
其中,角标 1、2代表本国和外国。假定两个国家的
生产技术相同,不失一般性,假设 W1>w2,根据赫克歇
尔一俄林的要素禀赋说,两国间发生国际贸易要求 R <
R),否则 ,由公式 (1)可知对于任意质量的产品,国家
2都能以低于国家 1的成本进行生产 ,从而价格可以较
低,因此不存在国际贸易的可能。
我们假设国家2向国家 1出口产品,考虑到从国家2
向国家 1出口需要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关税、运费、
保险费等等,我们用 S来表示这部分单位费用。如下图
所示 :
C( )
+S
●
O
、+S
)
)
图 1
由图可知,在临界点 ao两国生产成本相等。国家 2
在低质量产品 (a<a0)上相对国家 1有比较成本优势;
相应地,国家 1在高质量产品 (a>a0)上有比较成本优
势。当产品是垂直差异时,价格水平也将反应质量水平。
在国家 1的市场上国家 2的生产者销售比国家 1生产的
较低质量的产品,为了获得市场分额,它的价格也要低
于国家 1的产品。
2 倾销的经济分析
假设在某个市场上只存在两个厂商 (本国的和外国
的),每个厂商只能生产单一质量的产品。考虑一个两阶
段博弈:第一阶段厂商作出质量选择,第二阶段两个厂
商销售质量不同的产品。在下面的符号中,我们用 h表
示高质量的产品,l表示低质量的产品。 和 ∞来表示
产品的质量 ,%> 。根据前面的分析,很显然外国厂商
会选择质量为(II的产品生产 (外国厂商在低质量的产品
上有比较优势)。关于消费者,他们有不同的偏好并追求
效用最大化,用 x表示 消费者的偏好,假设 x在区间
[0,1]上均匀分布,U表示消费效用,P表示商品的价
格。偏好为x的消费者,?肖费产品i∈ {l,h}的净效用
定义为:
Ui=xai—Pl (2)
首先,i∈ {l,h},消费者在 xi=pi/ai时效用为零。
当消费者偏好x>Xi时,消费者愿意以Pi购买产品i。潜
在的市场分别是 [x】,1]和 [Xh,1]。
其次,由于两种商品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我们比
较消费者在它们间的偏好。假设对于消费者 x ,消费产
品 h和l的效用是相同的,则 x al—Pl=x %~pll,可以获
得 :
x ( )= (3)
很明显任何消费者x>x 更偏好产品 h,?肖费者 x<x
更偏好产品 l。
用 di表示对产品 i的需求,我们可以求得需求为 :
①当x <xh时,即 pl>alph时:
dI(Pl,pl1)=0
ah(Pl,Ph)=1一Xh (4)
0 X^
图 2
②当x >x1时,即 p1≤al pll时
dI(Pl,Ph)=x 一Xl
dh(pl,Ph)=1一X (5)
O ,
图 3
由分析可知:当① pl>alph时,外国厂商没有市场
分额,从长期看它必然退出市场;当② pl≤al pll时
市场分额是:
,ph)~Xt--XI 一 (6)
d}I( )=1-x'=1一 (7)
利润是:
一 l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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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吣)= 一x-)=pl【 ] (8)
Ⅱ (吣)= )= 【1一 ](9)
为使得利润最太化则:
.。,
opl
.。,
0”’
可求得:
l (%一a1)
pl ’
pIl: (1o) pIl — ‘Ⅲ
为方便分析假设: =0.4,%=0.8,则由公式 (10)
有pl=0.06 pn=0.23;由公式(7)、 (8)有Ⅱ。=
0.114,Ⅱ =0.131,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企业利润均最
大。
下面我们分析外国厂商为完成出口任务或者为 占领
更多的市场份额进行价格调整 ,假设其他量不变,降低
价格 (pl减少)则:
外国厂商价格 外国厂商利润 本国厂商利润 外国厂商市场份额 本国厂商市场份额
pl=0.06 IIl=0.114 Ⅱ。=0.131 dl=0.275 d}I=0.725
pl=0.05 Ⅱl=0.016 Ⅱp=0.127 dl=0.325 d}I=0.675
(降低 16%) (减少 86%) (减少 3%) (增加 5%) (减少 5%)
pI=0.04 Ⅱl=0.015 Ⅱp=o.121 dl=0.375 dfI=0.625
(降低 32%) (减少87%) (减少7%) (增加 10%) (减少 10%)
Pl=0.03 Ⅱl=0.013 Ⅱp=0.115 dl=0.425 d}l:0.575
(降低 50%) (减少 89%) (减少 12%) (增加 15%) (减少 15%)
图3 厂商利润、份额变化表
从表中可以看到:外国厂商进行价格调整 ,虽然调
整的幅度不大 (降低 16%),市场份额有所上升 (增加
5%),但市场利润显著减少 (减少 86%)。反观本 国厂
商的市场份额虽然有所减少 (5%),但利润变化不大
(减少3%);就是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外国厂商价格降
低 50%,本国厂商的利润也只是降低了 12%,市场份额
减少 l5%。很明显外国厂商出口价降低,出口额的增加
并没有对高端产品造成多少伤害。
在确定损害的 “原则”上,要依 1994年 《协议》第
3条 2款的规定,从进 口倾销产品的数量增长,进 口国
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和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生
产商所受到的冲击三个方面的情况作出判定。首先 ,在
数量方面, 要考虑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显著增加,
不管这种增加针对进口国国内的生产和消费是相对的抑
或是绝对。其次,在价格方面,要考虑进 口产品的价格
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相比是否有着明显的削价现象,
或者这些进口产品是否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价格,或者是
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品本应上升的价格。
再次,在受冲击方面,1994年 《协议》第 8条第4款要
求考虑进口产品对有关 国内产业冲击所产生的产业状况,
并列举出一些经济因素,便于衡量 “产业状况”。这些经
济因素包括进 口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实际上或潜在的大
量下降,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
益率、生产设备利用率、价格条件、现金流动、库存、
就业、工资、产业增长、资金筹措、投资能力等各个方
~ l16 一
面上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作用。《协议》同时又指出,这
些情况和因素中,单独一种或几种情况和因素都不能当
然地起到决定性指导作用 (decisive dance),换言之,
若在考虑上述各方面后 ,得出肯定性的结论 ,方可认定
进口国国内有关工业出现了实质损害。虽然世贸组织对
损害标准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实施细则,但是进口国为了
保护本国利益,往往夸大损害标准,或者莉定有利于本
国的损害标准细则 ,美国的贸易保护法案就是如此。而
且关于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关系的认定,也与损害标准一
样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正是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
陷和协定不完全,才使得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争议相当大,
各国在法律条文模糊的范围内展开了激烈法律诉讼和政
治谈判,但是依然有许多国家和企业遭受不公平的反倾
销制裁,据专家研究 ,我国绝大多数遭受反倾销诉讼或
制裁的产品或企业是冤枉的。如在中国输美焊接碳钢管
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不顾中国产碳钢管的质量低
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质量这一事实,以高质量的碳
钢管的价格相互比较计算,得出3o%的倾销幅度。一般
说来,如果反倾销税的税率在3o%以 F,出口企业还可
勉强维持部分出口,如果超过 3o%的税率警戒线则将退
出原市场。可见如果不能很好地量化产品间的质量差异,
低质量的产品更有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危险。
3 结论与展望
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陷和细则规定的不完全,这
加大了反倾销的随意性。由于西方发达国家需要利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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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规则进行贸易保护,想要修改国际反倾销规则有很大
的阻力。我们不可能指望在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
们就要在现行的法律规则下作出我们的优化战略选择。
按照美国现行反倾销法的规定,负责反倾销调查有
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机构,即商务部 (Department ofCorn.
nlerce—o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 (International TradeCom.
mission—rrc)。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 口产品在
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国际贸
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 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
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
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根据统
计,商务部几乎总是作出倾销存在决定 (在所有案例中
95%裁决存在倾销),我们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做的损害判断上,我们要应诉的话以无伤害
结案的成功率是很高的。
其次,我们的出口企业要加强 自律。我国出口贸易
秩序较乱,企业为了扩大出口,竞相压价,最后价格远
远低于国外厂商价格,有些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为国外
的厂商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借口。我们要建立反倾销预警
机制,注意市场信息和价格水平,让国内企业提前做好
预防准备。如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因为一
般反倾销认定的出口价格是以前三个月为准。这样我们
可以尽可能降低被指控反倾销的风险。
还有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生产成本比较低,在低
质量产品上有比较价格优势,但是由于国际上许多国家
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国内价格是
市场价格,于是选择一个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参
照价格 ,而这些国家的生产成本往往要比我们高,这就
抹杀了我国劳动力低廉的优势。经过我们这些年的努力,
欧盟已正式将中国从其 20年前公布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
单中拿掉,改为按个案处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
定书第十五条关于反倾销价值可比性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出口企业能明确证明自己的产品是在市场化条件下
生产、销售的,那么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就是可比价格。
如果不能证明,那就只能找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
品的国内售价作为替代价格。15年之内该条款成立,15
年后终止该条款。那么我们现阶段可以做的就是改变我
们出口产品档次低的状况 ,在 R&D上加大投资力度,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这样不仅保住了我们的市场,
也增加了我们的出口收益。
不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观
察,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在国际贸易中确实存在着倾销
问题,由于经济现象的多样性和易变性决定了倾销问题
的复杂性,进一步地说 ,引起倾销的动机 、原因和条件
是多样的,倾销所带来的影响、结果和种类也是不同的、
复杂的。所以我们不能在倾销行为 “是”与 “非”的评
判上以及对反倾销法的存与废问题的争论上花过多的精
力 ;应该集中更多力量研究哪些倾销行为是有碍于公平
竞争,如何完善反倾销法规,以及如何实施才是公平合
理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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