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炼钢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炼钢工程
招 标 编 号:WYAG-(03)80899901S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 5月 10日
目 录
投标邀请书 …………………………………………………………………………2
第一章 投标须知………………………………………………………………4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14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52
第四章 技术规范 ……………………………………………………………66
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件 …………………………………………70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75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89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中标通知书格式…………………………………100
第九章 履约保函格式…………………………………………………………103
第十章 图纸及资料……………………………………………………………104
投 标 邀 请 书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业主)新建炼钢工程,业主已与中冶南
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招标人或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承包人完成
包括施工安装在内的所有工程总承包工作。经业主同意,为确保该工程保质按期完成,
承包人拟将该工程的施工切分成几个标段,在国内分别进行邀请招标,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简称投标人,中
标者简称分包人),投标人可多投多中。现邀请具有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级
资质证书,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与实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投标。
1.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在水钢厂区内新建2座转炉。新建转炉
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程度应达到国内同类转炉的先进水平,建设质
量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水钢转炉工程各标段的划分见表 :
表 标段划分
序号 标段 工程内容 备注
一 熔剂上料标段
地下料仓及排水、地下料仓除尘、给料装置及上料
皮带、上料皮带通廊、转运站、熔剂供料操作室及
电气室、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
二、
转炉 CD、DE、EF、
1A1B跨标段
转炉本体及高层框架,主控楼,混铁炉,钢包吹氩
站,除尘、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及桥
架,跨内设备基础及行车,DE、EF、1A1B跨的厂房
柱、行车梁、屋面(含 CD跨)、厂区道路、厂区绿
化、厂区排水
三、
转炉 AB、BC跨标
段
连铸设备基础及部分平台,垮内各类设备基础及行
车,垮内地下管廊(即 CD跨)及氧化铁皮沟,AB
及 BC跨的厂房柱、行车梁、屋面,除尘管道、各
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操作室及电气室、电缆沟
及桥架
四、 水处理标段
地下管廊、水泵房、操作室及电气室、过滤区、污
泥压滤及加药间浓缩池、回水池、流槽、粗颗分离
机、斜板沉淀池、旋流井、氧化铁皮沟、平流沉淀
池、提升泵房、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
及桥架、厂区绿化、排水、厂区道路
五 除尘标段
转炉一次烟气除尘风机房,转炉二次烟气除尘风机
房,混铁炉烟气除尘风机房,操作室及电气室,各
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及桥架、厂区绿化、
排水、厂区道路
各标段的技术资料及标段间的接口详细情况见第六章、第十章。
各投标人须按照上表中的五个标段分别单独报价(包括商务报价和施工组织方案),
有效报价应包括上述五个标段中的三个或全部标段,少于三个标段的报价将被招标人拒
绝,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人将根据施工管理需要和投标人报价情况,对上述五个标段进行组合、调整,
分别授予 2-5个投标人。
3.根据承包人与业主间的总承包合同,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地基处理部分(
以下)不在总承包报价范围内,但在总承包范围内,施工中地基处理(以下)的
部分按贵州省 98土建定额,并执行六盘水文调节 161号下浮 %确定费用。乘包人收
取管理费。
4.根据贵公司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信誉,决定邀请贵公司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如贵
公司对此工程有兴趣,请贵公司接到此邀请书后,请于 2004年 6月 23日上午 9:30时
前到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递交投标申请书,购买招标文件,招标
文件(含光盘)每套人民币二千元整,售后不退,多购不限。同时,需交纳二十万元人
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5.所有投标书应该使用汉语编制,一套正本,八套副本,一套光盘或磁盘。投标书
必须在 2004年 7月 5日上午 9:30 时前送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12号中冶南方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主楼二楼 办公室,投标书的接收人为 先生。
6.将于 2004年 7月 10日上午 10:0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
部开标,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相关人员(每家限 5人以下)届时可以出席。
承包人名称: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12号
联 系 人 先生 电话:027-86863356- 手机
先生 电话:027-86863356-
传 真:027-86865025
邮 政 编码:430080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建设地点: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工程类型:大型冶金建安工程
承包合同类型:固定价合同
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要求工期:2004年 9月 1日开工,2005年 6月 26 日出第
一炉合格钢坯。
2
招标范围:
1.土建、三电及公辅系统施工(含材料供应,明确由承
包人供应的除外)
2.设备安装
3.调试(包括开车保驾护航)
4.保修
5.投产保产服务
3
合同名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XX标段施工合同
4 资金来源:按业主与承包人合同从业主处获得
5 投标有效期为 60天(日历天)
6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7
投标预备会
时间:2004年 5月 31日 9:30(踏勘现场已进行)
地点: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8 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 8份,光盘或磁盘 1套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地址:青山区冶金大道 12号主楼二楼
接受人: 先生
10 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 7月 5日上午 9:30
11
开标时间:2003年 7月 10日上午 10:00
地点: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 1条和第 2条所述。
2.资金来源:按业主与承包方合同从业主处获得。
3.投标企业的合格条件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如实填写,经审查符合本条条件的施工
企业方为合格。
3.1 投标企业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及合格资格的一级施工企业。
3.2 投标企业技术设备、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能满足工程工期、质量要求。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
其投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生的补遗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中标通知书格式
第九章 履约保函格式
第十章 图纸及资料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
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5.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需要澄清的内容,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4日内,
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
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有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
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工程造价的确定:本合同工程造价是指本工程各标段工程范围内容的建筑安装工
程的建成总价。
、工程分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除注明由承包人供应者外)的分包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招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各投标人做投标报价时参考,不作为将
来工程结算依据,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设计资料和本单位的施工经
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各系统按招标书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认真填报各分部分项的主
材单价、综合单价及合价,并按每个系统进行汇总合计,各系统合计相加,即得出本标
段的总价,其总价即作为本标段的有效报价。
、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总平面图的布置情况,结合投标人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本招标书中划分的五个标段进行组合,并报出标
段组合后的优惠报价,该报价即作为组合标段的有效报价。
、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认为不完善的地方填报偏差表,进行补充
报价,计入总报价中。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除注明由承包人供应者外))、
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设备材料的二次
搬运及仓储、利润、税费、保险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施工措施费等)等全部费用。
、报价中还应包括: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接货、仓储和保管费用。
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合同总价 %的工地外排污和道路清扫费。
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单价和合价计算到“元”。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件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它资料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投标人应提交能满足网络工期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除
了总体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网络计划外,还应有为了保证各项计划按期完成的施工机械配
置、劳动力安排、各专业施工队伍的选择、各类管理人员的配置以及某单位工程一旦出
现工期延误情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能使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信服的各类方案、图表、
措施的详细描述,招标人将以此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
投标人应认真制定本合同工程及各单项工程的各个专业、工序的质量、安全
管理措施、办法、奖优罚劣的制度,以及配置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形成完整的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上述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详尽表述。
投标人应在投书文件中对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优良而采
取的措施作详尽表述。
投标人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以往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的防范、处理、控
制而采取的措施作详尽表述。
投标人的上述表述,能否使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表示信任,将成为本
合同工程评价的重要条件。
1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 60日历日内有效。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
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
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
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 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
组成部分。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保函。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满后 14天。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无息)。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现场考察
招标人已于2004年6月 5日统一组织了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
以便使投标人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订合同必需的一切资料。
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请有关人员介绍工程情况,以帮助投标人了解工程情
况,利于编标。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前往,招标人将予以必
要的支持。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
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14.标前会议
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2004年 6月 23日 9:3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由招标人主持的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即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及查阅
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书面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会上招
标人将据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正式以书面答复(含补遗书)投标人。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
标文件副本”,另加光盘或软盘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
准。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
的或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
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
密封。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人应于 2004年 7月 5日上午 9:30前将投标文件递交中冶南方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青山区冶金大道 12号)。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
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
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6条、第 17条规定密封和递交。
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
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六、开标
19.开标
招标人将于 2004年 7月 9日上午 10:0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举行
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
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
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人认为
适当的其它内容。
七、评标
20. 评标内容的保密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投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
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
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
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
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
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
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
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招标人将只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24.合同授予的条件
本合同将择优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即:在投标书已被确认与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上符合和具备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前提下,
其评议标价合理,而其技术性方案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能给承包人和业主带
来经济利益者。
25.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投标书有效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
其投标书已被接受。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将把预期中标人的所有澄清资料,
交由预期中标人确认,然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告
知招标人。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通知其他投标人已落标。
26.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5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
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 (百分之伍)。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天内,应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
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人证书或其代理的授权书。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果中标单位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7.1款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单位。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目 录
1 合 同
---------------------------------------------------------------------------
------------------
2 承 包 人
---------------------------------------------------------------------------
-----------
3 承 包 人 代 表
-------------------------------------------------------------------------
-----------
4 分 包 人
-------------------------------------------------------------------------
------------
5 设 计 及 资 料
-------------------------------------------------------------------------
--
6 职 工
-------------------------------------------------------------------------
---------
7 工 程 设 备 、 材 料 和 加 工 质 量
-------------------------------------------------------
8 开 工 、 延 误 和 暂 停
--------------------------------------------------------------------
9 交 工 、 竣 工 试 验
------------------------------------------------------------------------
10 承 包 人 接 收 工 程
-------------------------------------------------------------------------
11 交 工 后 试 验
-------------------------------------------------------------------------
---
12 对 缺 陷 的 责 任
-------------------------------------------------------------------------
13 合 同 总 价 与 付 款
----------------------------------------------------------------------
14 变 更
-------------------------------------------------------------------------
-----------
15 分 包 人 违 约
-------------------------------------------------------------------------
-----
16 承 包 人 违 约
-------------------------------------------------------------------------
-------
17 风 险 与 责 任
-------------------------------------------------------------------------
-----
18 不 可 抗 力
-------------------------------------------------------------------------
-------
19 索 赔 、 争 议 与 仲 裁
---------------------------------------------------------------------
1、合同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本文中另有要求和说明外,应具有本合同条件所
指的含义:
文件
“合同”系指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承包人要求、投标书、
分包人建议书、投标书附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及附件以及可能明确列入
中标函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
“合同附件”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就本合同工程协商一致的附件。
“承包人要求”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施工准则和工程进度
计划的说明,以及按本合同对上述各项所作的更改或修改。
“投标书”系指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函中所接受的工程报价书。
“投标书附录”系指在包含在投标书中的、已填好的附录。
“分包人建议书”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建议书。
“投标书附表”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信息与数据。
“付款计划表”系指分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建设付款计划。
“中标通知书”系指承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的函件。
“合同协议书”系指双方满足各自的需要,经协商后按照一定的格式签订的
协议书。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交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
类似的技术资料。
人员
“业主”系水城钢铁(集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系指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代表”系指承包人书面委托负责本合同及本合同工程管理的代表。
“分包人”系指其投标书已为承包人所接受,并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单
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再分包人”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一部分的再分包人、制造商或
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 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
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项目经理(即分包人代表)”系指由分包人书面委派负责本合同和管理本合
同工程的代表。
“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
的单位或个人。
“监理工程师代表”系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相关的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
人。
日期、时间与期限
“基准日”系指承包人接受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的第 28天。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生效之日。
“开工日”系指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
“工期”系指自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至本工程交工并通过交工试验
的全部时间。
“交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生产出第一炉合格的钢坯、提交相应
的资料后,并通过交工试验合格后,经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交工证书上确认的
日期。
“竣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由承包人组织业主主管机构、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联合进行试验,并合格地通过竣工试验,分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经
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合同有效期”系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承包人代表根据第 10条核证的整个
工程竣工日之后的 365天的整个期限。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试验与交工、竣工
“交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分
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分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试验,应
在分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交工证书”系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项工程可单独交工)交
工后,根据第 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竣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分
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业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及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试验,应在分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竣工鉴定书”指根据第 款规定签发证书。
款项与付款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保留金”指承包人扣留的款额。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正当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及其
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承包人代表根据第 13条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
的任何款项。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承包人代表根据第 款签发的付款证书。
其他定义
“变更”系指承包人代表按照第 14款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承包人要求所作的
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之一。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系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
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分包人装备)。
“建设项目工程”系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合同工
程组成。
“合同工程”系指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单项工程”系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
单项工程。
“工程设备”系指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提供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
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材料”系指由分包人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项物资(工程设备除外),
包括在本合同中规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分包人设备”指属分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
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现场”指由承包人或业主提供的在本合同实施所在地的场所,及在合同中
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
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
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等。
“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标题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本身的解释中也不
考虑这些标题。
书面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
批准、确认、否认、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
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法律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合同协议书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那么双方就应按照一定格式签订合同协议书。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
有规定,组成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下: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合同通用条件;
合同附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分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承包人
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招标文件及附件;
审定的施工图纸;
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材料清单;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现场文件保存
分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根据第 款呈送
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第 款中记述的文件。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所有适
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
往来文书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
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不得无故扣押或
拖延。
施工文件提供
施工文件应由分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承包人另有规定,承包人免费提供一式 6套
施工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份数,经承包人同意可自费复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
和分包人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人使用分包人文件
由分包人或以分包人名义编制的施工文件,分包人免费提供一式 7套给承包人,就
当事的双方而言,其版权仍是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因本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更
改、调整以及返修等需要增加份数,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未经分包
人同意,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
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承包人事先自行斟酌及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在任何
专业性报纸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分包人在办理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
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并按上述规定发出
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分包人应结合对工程设备、材料交付时间及本工程的交工、
竣工时间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并领取本工程各部分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执照
或批准书。
2 、 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 13款的规定付款给分包人。
承包人应在合同附件规定的时间内,给分包人以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这
种进入与占用权并非为分包人所独有。
如果由于承包人方未给分包人以进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分包人延误了工期和
(或)增加了费用,那么,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之
后,应执行第 款,商定或决定:
(1)第 款规定的、分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加费用的总额,并将其加入合同总价。
同时,应向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应分包人请求,业主和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
和分包人设备运输以及工程交工、竣工等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由分包
人承担。上述请求内容,也可包括分包人设备运离现场时,业主和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
政府部门申办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提前 56天向分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副本交承包
人代表)、并退还履约担保函,然后终止本合同。若发生了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分包
人则应:
(1) 执行第 款,并且
(2) 按照第 款收取承包人的付款。
3、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承包人代表无权修订本合同。
承包人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在承包人对承包人代表
的任命条件中,要求承包人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承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
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 II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承包人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
项权力时,均应视为承包人代表已按要求从承包人处得到批准。
除非本合同中明确说明,承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分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
职责、义务或责任。承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
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分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
一致以及不符合第 款和第 款等的责任。
承包人代表应根据本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件复制给承包人。
除非本合同中明确说明,承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分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
责、义务或责任。承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
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分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
及不符合第 款和第 款等的责任。
承包人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
上述委托和撤回的委托,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承包人和分包人之后
方才生效。但是,
(1) 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承包人代表拒收上述
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如果分包人对承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分包人可将
此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除非在法律上或自然法则不能实施,分包人应遵行承包人代表按本合同发出的各项
指令。
当需要承包人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承包人代表应与分包人协商,
并努力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承包人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
上述事件作出决定。
承包人应将与施工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分包人则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或应用负责。
分包人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的全过
程的监理。业主并在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内容、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
责和权限。
4 分包人
分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
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等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
的以及由分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
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分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有效
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
工程设备、材料、分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
的,均应由分包人提供。
分包人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弄清承包人第 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分包人应
将承包人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
人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 14条,并向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不管是否经承包人代表批准或同意,分包人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
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分包人应按投标书规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
约保函形式,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5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至分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补。履约保证金应
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 28天内退还给分包人,如果承包人根据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那
么,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通知分包人,说明据此提出索赔的违约
性质。
在分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竣工直至保修完成之前,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
除非合同中已指定了分包人代表,分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后 14天内,将其拟任命
的代表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经承包人代表事先同意,
分包人不得撤消对该分包人代表的任命。
分包人代表应将其主要精力用于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施工。除本合同另有
规定外,分包人代表应(代表分包人)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
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分包人代表每次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
人员,并向承包人代表发出相应的通知。
分包人代表可将其任何一部分职权委托给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消此类委托。上
述委托与撤消委托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在承包人代表事先收到由分包人代表签
发的、说明所委托或撤消的职权内容的通知之后方才有效。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协调(包括在承包人要求范围内与其他分包人的协调)与正
确施工。
分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分包人事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承包人批准,也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
分直接分包出去。分包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
或义务,并应对再分包人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要求分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
分包人应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如果某再分包人就其所设计或施工工程、或其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与
分包人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继续有效,
那么,在承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分包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将上述
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
承包人和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 14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
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分包人则应: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
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负责提供
放样所必需的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仪器、机具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
合同规定的误差,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监理工
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
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 条规定,在与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
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分包人,抄送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核查,均不应解除分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分包人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
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但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分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
任。
在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分包人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
交承包人代表,供其查阅。在向承包人代表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按本合同的详
细规定,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说明。承包人代表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
面进行审核,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分包人在编制投标书之前,除承包人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进入
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应认为,分包人在送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
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在费用和时间的实
际可能)已经查明:
(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 水文和气象条件;
(3)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
设备采购和加工;
(4)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以及
(5)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分包人已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
他情况的必要资料;分包人已将其投标书基于承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的
依据上。
如果分包人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遇见的地下情况,那
么,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代表和业主代表,以便承包人代表和业主代表能够对上述情况
进行检查。承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之后,若上述情况
确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在基准日之前)预见到的,则承包人代表应执行
第 款,商定或决定:
(1) 第 款所规定的、分包人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期;以及
(2) 因上述情况而增加的费用,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中。
同时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分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应向承包人
和监理工程师提交 6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
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
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人拟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顺序(施工、安装、检查、试验和运行等各个阶
段);
(2) 施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项和业务工作;
(3) 第 款规定的施工前审查的期限、承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送审、批准和同意
的期限;以及
(4) 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上述条款已
经承包人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
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交 3份。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
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分包人应编制进度报告,一式 7份,提交给承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
告所包含的时段,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当月后第一个历月的 16日。此后每月报一次,
每次报出的时间均应在次月的前 16天内,在本工程接受证书上记载的、至竣工日尚未
完成的那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前,分包人应持续提供报告。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2) 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等状况的图表;
(3) 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以及开始制造、
分包人检查、试验与交付等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 在现场人员与分包人设备的记录;
(5) 质量保证文件、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6)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以及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
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由分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分包人设备。所有分包人设备,一经运
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分包人除将上述设备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业
主代表、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任何设备运出现场。
分包人在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所适用的安全规章、条例。为了保护
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自现场开工至业主和
承包人接收本工程,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
分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分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
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分包人应
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承包人要求中
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因工程需要,分包人有权使用现场能提供的电、水、煤气及其他公共设施。分包
人应按承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承包人。承包人代表和业主代表应测定耗用量,
并将应付金额作为减项列入期中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分包人应提供为测定上述能
源介质耗量的仪表。
承包人承诺按照规定的明细,提供机械和材料(若有的话)。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机械和材料运交分包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
分包人在指定地点收到了上述各项机械和材料后,应对其外观检查,并应将发现的
短缺、缺陷等问题通知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此时,承包人应立即解决上述短缺、缺陷
等问题。若分包人与承包人代表协商同意,可将上述问题列为一项更改,由分包人负责
解决。外观检查后,上述机械和材料应归分包人保管、管理和维护。分包人履行检查、
保管、管理和维护等义务,不应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机械和材料中尚未发现的短缺、缺陷
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在施工期间,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废料、垃圾和
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分包人应从与交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分包人装备、剩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使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
意,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分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
所需用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但不能影响业主的生产及符合业主定置管理的规定。
如果分包人未在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分包人装备、剩余
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承包人可以:
(1) 委托他人将分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分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2)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 28天内,若分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分包人设备、多余材料、
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承包人有权从出售上
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
用。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分包人。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承包人的支出,则承包人应
从分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4 .19安全预防措施
分包人施工期间应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承包人和当地主管部门关于施工的
有关规定。
分包人应全面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安全规程,采取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计划,
保证工程的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应由分包人严格加以控制,未要求
施工的区域,未经业主代表和承包人代表的许可,分包人不得进入。
分包人应对由分包人负责保护和看管的工程被盗或毁坏的任何损失完全负责,
并应重建,修复或更换受损失工程或产品,同时无权因此而要求额外补偿(已通过验收
并交予承包人使用的除外)。
分包人应随时保持所有工程区域及其出入口的整洁和安全。在工程的任何部分
完工后,分包人应立即拆除所有在工程的以后阶段不再使用的所有机具,临时建筑及其
它设施,使工程区域处于整洁安全的状态。如没达到上述要求,应承担承包人为达此要
求所支付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分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危险品:如由于工程的实施有必要使用和储存易燃或其它危险材料或机具,分包
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在合适人员的监督下从事此作业,任何危险材料不能永久进
入工程的任何部位。
分包人应将其各项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分包人提供、经业主代表和承包人
代表同意作为工地的其他另增的作业区内,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人
员与设备均处在现场和上述作业区范围内,避免并禁止其他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在工程现场所发现的化石、钱币、珍贵文物或古文物、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建
筑及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合同双方而言,应为承包人的财产。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预防
措施,防止其职员、工人或其他人员拿走或损坏上述任何物品。分包人一旦发现上述物
品,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如果分包人因执行承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且这
种延误和(或)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分包人(在基准日前)所无法预见的,那么,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承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应执行第 款,
商定或决定:
(1) 第 款规定的、分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 上述新增加费用的总额,并将其加入合同总价。
同时,应向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5 设计及资料
分包人应完成承包人委托、或分包人应承担的本工程设计并对其负责。设计文件应
由有资格的设计师,即符合业主和承包人要求中规定条件(若有的话)的工程师或其他
专业人员编制。负责本工程任一部分的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人,若不是本合同中所指定
人员,则事先均应得到承包人代表的同意。根据本合同,设计人员(设计再分包人)与
承包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职业责任。
分包人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再分包人应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分
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同承包人代表的讨
论。
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能用
来指导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
编制施工文件,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均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
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种施工文件,均应交承包人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
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承包人代表所需要的工作周期;自承包人代表收到施工文件
与分包人通知之日算起,该工作周期(除非承包人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得超过 21天。
上述分包人通知应说明,所交施工文件可供本款进行施工前审核之用,同时也可供实际
施工之用。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审核期内通知分包人,所交施工文件(在所规定的范围内)
不符合承包人要求,那么,分包人应对该施工文件进行修改,然后按本款规定重新提交
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对于本工程的任何一个部分,除已事先取得承包人代表同意的事项外,
(1) 在涉及该部分过程的设计与施工的施工文件审核期期满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得开
工;
(2) 施工应按照已经审核的施工文件进行;以及
(3) 如果分包人想对已交施工前审核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那么分包人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代表;随后,应将修改好的文件交承包人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
如果承包人代表下指令,完成本工程还需补充施工文件,那么,分包人在得到承包
人代表的指令后,应立即着手编制所需文件。
施工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歧义、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应由分包人负
责纠正,并承担费用。
分包人保证,只要在法律上以及按自然法则做得到,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施工
与竣工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按优先次序排列)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
(2) 按变更令更改或修改后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设计产品、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应符合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
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以及承包
人要求中规定的、适用于分包人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的标准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除
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引用的上述规范、标准等文件,均应视为在基准日仍适用的版
本。如果在基准日之后,上述版本发生了重大改动,或者有新的、适用的国家规范、标
准或规章、条例生效,那么,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代表提出遵行上述规定的建议。承包人
代表若认定上述建议已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 14条正式提出变更意见。
分包人应按照第 款对施工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向承包人代表提交下列样本及
相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1) 制造商的标准材料样本;
(2) 承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样品(若有的话);以及
(3) 承包人代表根据第 14条下指令新增的样本。
每一个样本均应附有注明原产地以及在本工程中的预定用途的标签。
分包人应编制一套完整的、有关本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并不断录入最新
竣工信息;该竣工记录应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部位、尺寸、细部图,以及相互参照
的有关规范和数据表。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款规定场合。
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三套副本给承包人代表。
此外,分包人应负责编制并向承包人代表提交本工程的“竣工图”该竣工图应如实
记载所有工程的施工情况。竣工图的编制应随着本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分包人应将竣
工图提交承包人代表审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等方面取得
承包人代表的同意。
在承包人代表签发任何一份接收证书之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代表提交上述相关
“竣工图”的一式四套、竣工资料四套,以及承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在分包人
将上述文件交给承包人代表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竣工并可根据第 款由承包
人接收。
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有错误,那么,分包人应负责纠正施工文件及工程中相应的错
误,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那么,对于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因侵犯专利权、已注册的
设计、版权、商标或商标名、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索赔,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
于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 索赔或诉讼起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
(2) 本工程的一部份或全部被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或按合同合理推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的某种目的,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
(3) 本工程的一部份或全部与其他分包人提供的物资被联合使用或合并使用(所述联
合使用或合并使用一事在基准日之前未告知分包人、在本合同中也没有记载),
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以及
(4) 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分包人遵行承包人要求而不可避免的结果。
承包人在接到向其提出的、本款项下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可
以就解决该项索赔进行谈判,或者进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自理。除非
分包人在接到应诉要求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接手上述的谈判、诉讼或仲裁,承包人或承
包人代表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对分包人不利的认错表示。
除已经承包人同意的之外,在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可能提出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适
当担保之前,分包人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对承包人不利的认错表示。所述担保的金额应为
承包人可能承担的、适用本款项下的赔偿条文的补偿、损害赔偿、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
应缴总额。
应分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上述索赔或诉讼活动中,协助分包人进行争辩,费用由
分包人承担;此外,承包人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均由分包人偿还。
6 职 工
分包人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他们的工资、住宿、膳食和交
通工具,均应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安排。
分包人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
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分包人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
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类似行业中各承包人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
分包人不得从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所雇用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要的职
工。
分包人应遵守适用于其雇员的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如期给其雇员支付工资并保障他
们享有各项法定的权利。分包人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法
律、规章和条例。
分包人应为其自己的(及其分包人的)职工提供并维护好所有必需的食宿和福利设
施。分包人不得允许其任何一个雇员在构成本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有临时或永久性
居住场所。
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分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
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陪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和救护设施;保证
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必然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分
包人应按照承包人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关键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情况以及财产
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
分包人应委派一名在现场的职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该职
员应具有胜任其工作的资格,并有权下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
发生了事故,分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承包人代表和业主代表。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及期后,只要承包人代表认为对分包人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是必要的,那么,分包人就应提供所有必要的监督服务。提供上述监督服务应有足够
的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对为圆满、安全地实施本工程而进行的各项作业(包括所需要的
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及预防事故的方法)均应非常熟悉。
分包人应雇用(或促使雇用)工作认真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在其各自行业或职业方
面有熟练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代表可要求分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在现场
或为本工程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认为有下列一项行为的人员,包括分包人代表:
(1) 工作中总出差错;
(2) 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3) 不遵行本合同的规定;或者
(4) 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的行为。
如情况属实,则分包人应另行委派(或促使委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分包人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性行
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
拟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待做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进
行制造或实施。如果本合同未规定制造或实施的方法,那么,工程的实施就应使用恰当、
精细、周到的方法,选用配置合理的设施和安全无危害的材料,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进
行。
建成本工程所需要的、由分包人负责的所有工程设备、材料、分包人设备等采购、
运输、接货、卸货、仓储和安全保管,均应由分包人负责。
在本合同规定要提供的、由分包人负责的所有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
过程中,不论工作地在何处,承包人与承包人代表均有权对上述物质的原料与加工质量
进行检验、检查或试验,并有权对上述物质的生产进度进行检查。分包人应向他们提供
一切机会,让他们在现场或其他工作地对任何在制物件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
每当上述在制物件准备就绪、有待进行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分包人应及时通知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则应立即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
知分包人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分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那么,当承包人
代表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就应除去上述在制物件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费
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果本合同规定在交工、竣工试验之外还应进行其他试验,那么,分包人应负责提
供为进行上述试验所必需的文件和其他试验,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必要的协
助、工人、材料、电力、燃料、试验用品、试验器械和仪器、仪表。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工程设备或本工程的其他组成部分进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应由分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商定。承包人代表至少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图
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试
验。
如果承包人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或者分包人与承包人代表商定承包人
代表不参加试验,那么,除非承包人代表另有指令,否则,分包人就可进行规定的各项
试验。所有这些试验均应被视为是在承包人代表在场时进行的。
分包人应立即将经正式核证无误的试验报告提交承包人代表。对于量测记录的准确
性,即使承包人代表未参加上述试验,他也应予以认可,当规定的各项试验合格后,承
包人代表应在分包人试验合格证背面签字,或者给分包人签发一份相应的合格证书。
如果承包人代表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某工程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不符
合本合同的规定,那么,承包人代表就可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同时应立即通知分
包人,并说明拒收的理由。分包人则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本
合同规定。
如果承包人代表要求对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重新进行试验,那么,
这些试验应按其原试验条件进行。若因上述拒收和重新试验而使承包人增加了费用,则
承包人就应从分包人处收回新增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自下列时间(以较早的时间为准)起,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财产权均应为承包人
所有:
(1) 当上述物资抵运现场时;
(2)当分包人根据第 款的规定有权取得与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价款相等的
付款时。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分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必要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投标书中明确的进度
进行,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按时发出开工通知书,分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书中规定的开
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按计划施工。
整个工程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交工并通过交工试验。
如果分包人在规定的工期之前或之后因为下列某一个原因而被延误或将被延误,那
么,分包人可以申请延长工期:
(1) 发生了变更(除非根据第 14.3款已商定对工期作调整);
(2) 发生了(第 款所界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件;
(3) 存在着根据本合同条件某一款(除非分包人未遵循该款规定)分包人有权得
到延长期的延误原因;
(4) 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对此,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分包人在基准日
之前都无法预见到;或者
(5) 承包人造成了延误、阻碍或妨碍。
如果分包人企图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那么,他应尽快地、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造
成延误的事件开始后的 28天之内,向承包人代表发出有关上述意图的通知以及本合同
要求的、与延误原因有关的其他通知.分包人应在现场或在承包人代表所能接受的另一
地点,保存好为证实其延期申请所必需的同期记录以及承包人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
记录。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代表检查上述所有记录,并应按业主和承包人代表的要求提
供上述记录的副本。
自发生上述延误的第一天起 28天内(或在承包人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分
包人应提出其延期申请的完整详细证明材料。但是,如果因为延误原因持续了 7天以上,
致使分包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所有有关的详细材料,那么,(自发生上述延误
的第一天起)分包人至少每隔 28天就应提出一次中期详细材料,并在上述延误终止日之
后 21天内,提出完整的最终详细证明材料。
承包人代表应执行第 款,商定或确定应当提前给予的或后补的工期延长期,并
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业主和承包人代表每次确定延长期时,均应对其以前所作
出的决定进行审查,而且可以进行修改,但不得减少延长期的总期限。
如果实际情况与下列各条相符,即:
(1) 分包人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机构所制定的程序;
(2) 上述公共机构延误,阻碍或妨碍了分包人,以及
(3) 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分包人在基准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
的,那么,因上述情况造成的延误将被视为根据第 款分包人有权得到延期的延误原
因。
任何时候,如果分包人的实际进度已落后于第 款所载明的计划进度,或者情
况明确显示实际进度将落后于计划进度,那么,分包人应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向承包
人代表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当将其为实现在规定工期内交工而采取的
加快进度的步骤通知承包人代表。
如果分包人为履行本款规定义务而采取的步骤使承包人增加了费用,那么,承包人
就应从分包人处收回新增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如果分包人未遵行第 款,那么,分包人就应向承包人缴纳招标书附录中为此
类违约行为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该笔费用应当是分包人应为此类违约行为支付的唯一款
项),损害赔偿费的金额应以规定的相关工期与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之间相差的天数
(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进行计算。
但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招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若有的话)的限额。承包
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损害赔偿费(这样做并不影响承包人
采用其他方法收回上述款项)。如果根据第 款给予了延长期,那么,根据本款应缴
纳的赔偿金额就应相应地重新计算;多扣的款额应返还分包人。缴纳或扣除了上述损害
赔偿费,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以及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
责任。
在承包人取得了收取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之后,承包人代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第
款通知分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工期内交工、竣工。这种行为不应影响承包人
根据本款得到损害赔偿费的权利和根据第 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代表可随时指令分包人,要求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在停工期
间,停工的那部分工程应由分包人加以保护和保管,以保证其不变坏、不丢失、不受损。
如果分包人因为执行了承包人代表根据第 8.7款发出的指令或者因为恢复施工而
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而且上述的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
的分包人在基准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那么,分包人就应通知承包人代表,并将通知
副本提交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 款,商定或确定:
(1) 根据第 款分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 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该笔金额应加入合同总价),
并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通知。但是,如果暂时停工起因于分包人,或者按照第
款是分包人不得不承担的一种风险,那么,分包人就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及新增费用。
如果工程发生的损坏、损伤或丢失是由分包人的施工、加工质量或材料所存在的问
题造成的,或者是因分包人未按第 款规定采取措施所致,那么,分包人就无权得到
为弥补上述损坏、损伤或丢失所需的延长期及新增费用。
如果工程设备的生产或者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 28天以上,而且
(1)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代表的指令已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承包人的
财产,
(2) 上述暂停并非起因于分包人,
那么,分包人就应有权得到上述物资的付款,付款金额应与上述暂停生产与交付的
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相等。
若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接手上述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保护、保存、
保安和保险等工作,则承包人就应接手上述工作;暂停工程丢失或受损的风险从此也转
移给了承包人。
如果第 款所述的工程停工持续了 84天以上,且停工并非起因于分包人,那
么,分包人就可通知承包人代表,要求允许他在 28天内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
取得许可,则分包人就可根据第 14条将本工程中受停工影响的部分视为删减项目。若
所述停工影响到了整个工程,则分包人就可根据第 款终止其工作。
在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分包人应先通知承包人代表,然后与他一起
对受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本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期间
发生的损坏、损伤或丢失,应由分包人负责恢复。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款接替分包人承担了对暂停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
分包人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和责任重新划
归分包人。
9 交工、竣工试验
在提供了第 款与第 款所规定的文件后,分包人应按照本条与第 7.4款进
行交工、竣工试验。竣工试验包括达产达标的所有指标的考核。分包人应提前 21天将
预计可开始进行交工、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代表。除非另行商定,否则,竣工试
验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 14天内,业主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
在考虑交工、竣工试验结果时,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应考虑到业主以任何一种方式使
用本工程所产生的对本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的影响。本工程或其分项工程一旦通过了
交工、竣工试验,分包人就应向承包人代表和承包人提供一份经核证无误的,包括上述
各项试验结果的报告。
如果分包人不适当地延误交工、竣工试验,那么,承包人代表就可通知分包人,
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后的 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分包人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确定其进
行交工、竣工试验的日期(一天或数天),并应将该日期通知承包人代表。
如果分包人未在所规定的 21天内进行交工、竣工试验,那么,承包人代表可自行
进行这些试验。但是,由承包人代表做的所有交工、竣工试验的风险与费用应由分包人
承担。所有这些试验均应被视为在分包人在场时进行的,而且,对于这些试验结果的准
确性,分包人应予以认可。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交工、竣工试验不合格,那么,就应执行第 款。
承包人代表或分包人可要求按照原试验条件,对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和相关工程的交工、
竣工试验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按第 款重新进行交工、竣工试验仍不合格,那么,
承包人代表就有权:
(1) 下令根据第 款再进行一次竣工试验;
(2) 拒收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
有权对分包人采取第 15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或者
(3) 由业主代表签发一份接收证书(若业主有此要求):此时,承包人和分包人
可商定一笔款额(作为对交工、竣工试验不合格的赔偿),并应从合同总价中减去这笔款
额.此后,分包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对其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0 接收工程
除第 款所述情况外,当本工程(下文第(1)段所述的局部工程除外)已按合同
规定交工并通过了试验,而且业主代表已按照本款规定为本工程签发了或被视为签发了
“接收证书”时,承包人即应接收本工程。
当分包人认为,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即将交工、竣工且接收的
准备工作即将就绪时,分包人最早可以提前 14天向承包人代表发出通知,申领“接收
证书”。承包人代表在收到分包人申请后的 28天内,应要求业主代表
(1) 给分包人签发“接收证书”,说明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不影响本工程或该分项
工程按其设计意图使用的局部未完成的工程除外)按合同交工 (包括通过交工试验)的日
期;或者
(2) 退回申请,说明其不接受的理由,并指出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分包人尚需
做的工作。分包人此时首先应完成上述工作,然后再根据本款规定另发通知,申领“接
收证书”。
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在所规定的28天期限内既未签发“接收证书”,也未退回分
包人的申请,而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符合本合同,那么,业主
和承包人代表就应被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签发了“接收证书”。
本工程中未经业主和承包人代表核准签发“接收证书”的任何一部分,业主和承
包人均不得使用。
如果已给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并非分项工程)签发了“接收证书”,那么,在该“接
收证书”上所注明的日期之后,本工程(以及含有上述已签证部分的某分项工程)的其余
部分在竣工延误期内的损害赔偿费,应按上述已签证部分的价值在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
(视实际情况而定)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削减;上述的各项价值应由承包人代表按照第
款的规定加以确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 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费的费率,而不应影响
所述损害赔偿费的限额。
如果业主和承包人一定要使用尚未给签发“接收证书”的那部分工程,那么,
(1) 该部分工程自被使用的当日起,应被视为已被接收,
(2) 当分包人要求签发“接收证书”时,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应签发一分相应的“接
收证书”,而且
(3) 该部分工程自被使用的当日起,其管理责任不应再由分包人承担,而应当
交由业主和承包人承担。
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在给工程的某一部分签发了“接收证书”之后,应尽早给分包人
提供机会,让其采取必要步骤完成尚未完成的交工、竣工试验项目;分包人则应在本合
同有效期期满之前尽快完成上述各项竣工试验项目。
如果业主和承包人(或受其雇用的其他分包人)造成的原因妨碍了分包人进行
交工、竣工试验,那么,交工、竣工试验受阻的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
应被视为自交工、竣工试验本该完成的当日起已被业主和承包人接收。此时,业主和承
包人代表应签发一份相应的“接收证书”,而分包人则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之前尽快
完成上述的交工、竣工试验。业主和承包人代表应提前14天发出交工、竣工试验通知,
要求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试验.如果上述交工、竣工试验的延误使分包
人增加了费用,那么,承包人代表应按照第款的规定,确定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
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
11 交工、竣工后试验
若本合同规定要进行交工、竣工后试验,则本条各款应为适用条款。除非本合同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和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验所需的工人、材料、电力、燃料和用
水,并应按照分包人根据第 款提供的必要资料以及在试验过程中可能要求分包人给
予的必要的协助进行交工、竣工后试验。
交工、竣工后试验应在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被业主接收之后尽早进行。业主和承
包人应提前 21天将预计可开始进行交工、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分包人。除非另行商
定,否则,交工、竣工后试验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 14天内,业主和承包人确定的那
天或数天内进行。如果分包人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未到场,那么,业主和承包人可进行
交工、竣工后试验,所有这些试验应被视为在分包人在场时进行的,而且,对于这些量
测记录的准确性,分包人应予以认可。
交工、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业主、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进行整理和评价。在评定
上述结果时,应考虑到确系业主提前使用本工程所造成的、对交工、竣工后试验结果的
影响。
如果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的交工、竣工后试验未能在本合同有效期(或承包人与分
包人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完成,但其原因不在分包人,那么,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应被
视为已通过了交工、竣工后试验。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的交工、竣工后试验不合格,那么,业主、承包人或分
包人均可要求按照原试验条件,对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和相关工程的交工、竣工后试验项
目重新进行试验。若因分包人违约造成了试验不合格和重新试验,并使承包人增加了费
用,则承包人应从分包人处收回上述费用,也可从应付或将付给分包人的款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情况与下列各条相符,即:
(1) 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的某一项或所有交工、竣工后试验项目不合格,
(2) 投标书对上述试验不合格的情况,规定了损害赔偿费的应付款额(或确定
了应付款额的计算方法),以及
(3) 本合同有效期内分包人将上述款项付给了承包人,
那么,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交工、竣工后试验。
如果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的某一项交工、竣工后试验项目不合格,分包人因而建议
对其进行调整或修正,那么,承包人代表可指令分包人:承包人希望在承包人方便的时
候进行上述调整或修正。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依然负有进行调整或修正的责任以及在
承包人代表所通知的适当时间内使上述试验达到要求的责任。但是,如果承包人代表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发出上述通知,那么,分包人所承担的上述义务就应予以免除,而且,
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上述交工、竣工后试验。
12 对缺陷的责任
为使施工文件与本工程能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之时或之后尽早处于本合同要求的
状态(正常磨损除外),分包人应负责:
(1) 在接收证书上所注明的竣工日之后,尽快完成至该竣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
以及
(2) 按照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出的指令,完成修改、
改建和修补缺陷或损伤等各项工作。
若出现上述缺陷或发生上述损伤,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就应立即书面通知分包人。
如果第 款第(2)段所述的各项工作起因于分包人未履行某项应由其履行
的义务,那么,分包人应负责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上述各项工作的产生出自其他原因,那么,承包人代表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的
通知,并就调整本合同总价努力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第 款应适用于这种工
作。
在本工程被接收之后,如果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因为有缺陷或损伤而不能按其
设计意图投入使用,那么,本合同有效期就应延长,其延长期等于上述各项不能投入使
用的持续时间之和。但是,本合同有效期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或损伤,那么,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就
可确定一个修复上述缺陷或损伤的日期或截止日,并应将这一日期及时通知分包人。
如果截止该日期分包人未能修复上述缺陷或损伤,那么,承包人即可(自行决定):
(1) 由其本人或其他人以适当方式完成上述工作,而由分包人承担风险和费用;
但分包人将不再负责上述修复工作。因修复上述缺陷或损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承
包人从分包人处收回;
(2) 要求承包人代表确定并核证应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减的适当金额;或者
(3) 如果上述缺陷或损伤使承包人在本工程或其中部分工程中的整个利益实际
上已丧失殆尽,那么,就终止上述那些不能按原设计意图投入使用的工程的合同。此时,
承包人应有权收回上述那些工程的全部费用以及他们的拆除费、现场清理费和将工程设
备和材料退还给分包人所发生的费用。第 款不适用这种情况。
如果在现场无法迅速有效地修复缺陷或损伤,那么,在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的同
意下,分包人可将本工程中有缺陷或损伤的部分搬出现场进行修复。
如果缺陷或损伤的修复有可能对本工程的功能产生影响的话,那么,承包人可要
求按需要重新进行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或者进行上述两种试验。这一要求应在缺陷
或损伤修复后的 28天内以通知的形式提出,上述试验应按照第 9条或第 11条(视实际
情况而定)进行。
在签发履约合格证之前,分包人应有权进入本工程的各个部分和有权使用本工程
的工作和运行记录,但本工程运行主管机构所制定的保安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代表要求分包人调查某缺陷的原因,那么,分包人就应在承包人代表
的指导下进行调查。若该缺陷的责任不在分包人,则应将上述调查的费用加入本合同总
价。
只有在履约合格证经业主代表签字并交付分包人之时,才应认为分包人已完成了
本合同,该履约合格证上应注明分包人履行完其各项义务、且业主代表表示满意的日期。
履约合格证应由业主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 28天内签发、或者在分包人提供
了所有施工文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复了所有缺陷)之后尽快签发。
履约合格证应被视为证明本工程已合格的唯一文件。
在签发了履约合格证之后,分包人和承包人仍应有责任履行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
一项义务。为了确定上述未了义务的性质和范围,本合同应被视为依然有效。
13 合同总价与付款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 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
(2) 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
调整;
(3) 分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分包人支付,
合同总价不得因上述税费进行调整;
(4) 投标书附表中可能列出的工程量仅为估算工程量,不能将其作为分包人履
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时、应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以及
投标书附表中可能列出的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费率,只能在投标书附表
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业主将给承包人支付预付款,供其动员和设计。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代表认可的格式,在每月 16日,向承包人代表提交一套报
表(一式四份,载明分包人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以及包括按第 款编制的详
细月进度报告在内的所有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用的项目,这些项目应以支
付合同总价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 截至每月 16日已提交的施工文件和已完成的工程的估计合同价值(包括
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下文第(2)至第(7)段中所列项目);
(2) 必须扣减的保留金款额(用上述各款的总额乘以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百分
率求出),当由业主和承包人保留的这笔款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若有的
话)之后即不再扣减;
(3) 按照第 款必须增加和扣减的预付款及其偿还款的款项;
(4) 按照本合同(包括第 19条,但第 款除外)可能已到期的其他增加款
或扣除款;以及
(5) 在先前的所有期中付款证书上的、已经核准的扣减款额。
如果本合同包括一份对本合同总价款规定了分期支付金额的付款计划表,那么,
除非该表上另有规定,否则,
(1) 该表上所定的分期付款金额,应被用来确定第 款第(1)段所述的合
同价值;
(2) 若根据分期付款金额时未考虑本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则承包人代表应有
权修改该表。这种修改应按照第 款的规定进行,而且只应考虑实际施工进度与该
表上分期付款所依据的进度之间的差距。
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第 条支付。
只有在承包人收到了分包人按照第 款提交的履约担保协议并表示认可之后,
方可核准付款或办理付款。承包人代表在收到分包人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 28天
之内,应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期中付款证书,并向分包人递交一份副本,该证书应载明
承包人代表认为应支付的金额。若承包人代表认为尚没有应付款,则他应立即向分包
人发出相应通知。若待核准的净额(在扣除了保留金及其他扣减款之后)少于投标书附
录对期中付款证书规定的最低金额(若有的话),则承包人代表不必一定要核准本款规
定的付款。
承包人代表不得因为下列原因而扣发期中付款证书:
(1) 缺陷:若分包人提供的物资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承包人代
表应从其他应付款中减扣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
(2) 申领的付款中(仅有)一部分尚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就无争议的款额
签发一份付款证书。
承包人代表可以在任何一份付款证书上进行本应在前一份证书上做的更正或修正。
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
(1) 承包人应在承包人代表收到分包人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之日起的 35天
内,按期中付款证书上核准的金额付款;以及
(2) 承包人应在最终付款证书签发之日起的 35天内,按该证书上核准的金额
付款。
支付的款项应汇入位于本合同为此指定的付款国境内的、分包人所指定的银行往
来帐户。若用一种以上的货币付款,则分包人可以给每一种货币指定一个银行往来帐
户,承包人应将各款项汇入相应的帐户。
如果承包人推迟支付或有部分(超过应支付部分的 15%以上时)推迟支付根据
第 款应付的任何款项,其推迟支付的时间超过 75天以上时,那么,分包人应有
权收取以延误期内未付款额为基础、按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单利的融
资费用。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分包人无需正式通知就应有权得到上述付款,
且他的其他权利或补偿也不应受损害。
当业主和承包人代表给本工程签发了接收证书、且本工程通过了所规定的各项
试验(包括可能要求的竣工后试验)之后,承包人代表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核发给分包
人。如果按分项工程接收本工程,那么,在给某分项工程签发了接收证书,且该分项
工程通过了各项试验之后,应以保留金的前一半为基数,按照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该
分项工程的价值百分率,计算出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额。
当合同有效期期满之时,承包人代表应将保留金的后一半核发给分包人。但是,
如果根据第 1l条或第 12条此时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那么,承包人代表有权从保留金
中扣下与完成这些工作所需费用相当的金额,直至这些工作完成时再予以核发。
在本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的 84天之内,分包人应按照业主和承包人代表根据
第 款认可的格式,向业主和承包人代表递交竣工报表以及证明文件,一式八份,
详细列出:
(1) 截至上述接收证书上所载明的竣工日,按本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
值;
(2) 分包人认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
(3) 分包人认为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到期并应支付给他的估计款额。
上述估计款额在此竣工报表中应单列.承包人代表应根据第 13.6款规定核发付
款证书.
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的 56天之内,分包人应按照业主和承包人代表认可的格
式,向承包人代表递交决算表草案以及证明文件,一式八份,详细列出:
(1) 按本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2) 分包人认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如果承包人代表不同意决算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或无法对其进行核实,那么,分
包人应按照承包人代表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并按照双方可能商定的意
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然后,分包人应按商定的意见编制决算表(在本合同条件中称
为“决算表”),并将其交给承包人代表。
如果经过承包人代表与分包人的协商、并按照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对决算表草案
进行了修改之后,双方之间仍然明显存在着争议,那么,承包人代表应当就决算表草
案中无争议的那些部分,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期中付款证书,并向分包人提交一份副本。
有争议的部分可根据第 20条规定随后加以解决;此后,分包人应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
编制一份决算表交给承包人(并向承包人代表递交一份副本)。
分包人在提交决算表的同时,应提交一份解除债务证书,以此确认:决算表上
的总额表示根据本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所有款项的最终结算总额。在该
证书上可以注明:只有在承包人付清了最终付款证书上规定的款项、并将第 款所
述的履约担保协议归还分包人之后,本证书才生效。
在收到分包人按照第 款与第 款提交的决算表与解除债务证书后的
28天之内,承包人代表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付款证书,并向分包人提交一份副本;在
该证书上应注明:
(1)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及
(2)在核定了承包人以前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所有款项(第
款规定的除外)之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或分包人应付给承包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
款额(若有的话)。
若分包人未按照第 款与第 款申领最终付款证书,则承包人代表应要
求分包人提出申请.若分包人在此后的 28天内仍未申领最终付款证书,则承包人代表
应按照其认为应付的金额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如果在其决算表中或者在第 款所述的竣工报表中,分包人终结未就由本
合同或本工程的实施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问题或事情(本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发生的
问题或事情除外)提出索赔,那么,对于上述问题或事情,承包人对分包人将不再承担
任何责任。
本合同价款全部用人民币支付。
如果工程费用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更而出现增减,那么,
合同总价不予调整。上述的法律、法规系指所有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
力的细则,包括影响分包人履行其义务的货币管制条例。
如果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发生的上述变更使(或将使)分包人蒙受延期的损失,
那么,分包人就应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商定或确定:
根据第 款规定分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延长期,然后,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的通
知。
14 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代表可通过直接下指令或要求分包人提交建议书的方
式提出变更。
没有承包人代表的指令或未经承包人代表核准,分包人不得对本工程作任何更改和
(或)改变。若工程本身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对此所做的修正不得计入变更。
分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代表提出任何他认为能够降低本工程施工、维
护或运行费用,提高本工程竣工后的效率或价值,或给承包人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上
述书面建议应由分包人自费编制。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发出变更令之前要求分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分包人应尽
快提出:
(1) 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 分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以及
(3) 分包人调整合同总价,工期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
承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如果承包人代表直接指令变更或批准了变更,那么,他应执行第款,商定或确
定对工期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量.
15 分包人违约
如果分包人未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实施本工程,那么,承包
人代表就可通知分包人,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如果分包人
(1) 未进行根据第 款发出的通知;
(2) 不执行或拒绝执行本合同;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1)未按照第 款规定开工,
2)未按照第 8条规定继续实施本工程,或者
3)未证明为了能在规定工期内竣工在本工程的施工中已投入了足够的施工力量;
(4) 已破产(或无力还债)、已停业清理、已收到法院开具的接管令或行政命令、
正在与债主谈判了结债务、或正在破产事务机构,破产财产受托人或法院指定的财务管
理人控制下为债主的利益继续营业,或者有关方面已采取行动或已宣布判决结果,且所
采取的行动或宣布的判决结果(根据适用法律)与上述的那些行动或判决结果具有同样效
力;
(5) 在接到根据第 款发出的通知后 28天内未遵行该通知;或者
(6) 未经法定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将本工程转包出去;
那么,承包人在向分包人发出通知 14天之后,就可根据本合同解雇分包人,并将
其逐出现场。此时,分包人应将由其编制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所有工程文件交给承包人代
表。但是本合同对分包人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并未被免除;本合同赋予承包人和承
包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和权力也不受影响。
在解雇了分包人之后,承包人可自行或由其他分包人、或者与其他分包人一起来完
成本工程。承包人或上述其他分包人在完成本工程时,可使用由分包人编制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工程文件、分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中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部
分。在本工程竣工时或在承包人代表认为合适的较早日期,承包人代表应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设备和临时设施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归还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费从指定地点撤
走或安排撤走上述设备和设施,不得拖延。
在根据第款解雇了分包人之后,承包人代表应尽快确定施工文件、工程设备、
材料、分包人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截至解雇日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所有款项,与此同时
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分包人。
在根据第 款解雇了分包人之后,在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款修复等费用,
误期损害赔偿费(若有的话)以及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其他费用得到确认之前,承包人将
不再承担向分包人付款的责任。
在留出了第款规定的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额之后,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处收回
为完成本工程而多付的任何额外费用(若有的话)。若没有上述额外费用,则承包人应将
所欠差额付给分包人。
如果分包人或者其任何一个再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将贵重礼品、金钱或回扣
送给或企图送给某一人员,作为该人员承办下列事情的引诱物或报酬:
(1) 就本合同或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或者
(2) 就本合同或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对某有关人员表示或不表示支持(或反
对),
那么,承包人在向分包人发出通知14天之后,就可根据本合同解雇分包人,并将其
逐出现场:这些行为应被视为在执行第款,因此本条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款.
16 承包人违约
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有权扣减的款项之外,如果在第 款规定的停工的权利
付款期限到期后 30天之内,承包人未将承包人代表签发的付款证书上规定的应付款额
付给分包人,又未说明分包人无权得到该款额的理由,那么,分包人在提前 7天或 7天
以上通知承包人(并给承包人代表一份副本)之后,即可暂时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上述
行为不应影响分包人得到付款的权利以及根据第 款终止工作的权利。
如果在分包人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之后不久,承包人即付清了上述应付款额,那么,
除非分包人早已发出了终止工作的通知,否则第 款规定的、由上述延误付款而产
生的分包人权利就应被终止,分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按照本款规定暂时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使分包人蒙受延期,那么,分包人就应
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 款,商定或确定根据第
款规定分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延长期。
如果承包人
(1) 在 款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 75天之内,未将承包人代表签发的付款
证书上所规定的应付款额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有权扣减的款项除外);
(2) 已破产(或无力还债)、已停业清理、已收到法院开具的接管令或行政命令;
正在与债主谈判了结债务、或正在破产事务机构、破产财产受托人或法院指定的财务管
理人控制下为债主的利益继续营业,或者有关方面已采取行动或已宣布判决结果,且所
采取的行动或宣布的判决结果(根据适用法律)与上述的那些行动或判决结果具有同样效
力;
(3) 始终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者
(4) 未经分包人同意就转让本合同;
或者如果持续停工如第 款所述,影响了整个工程,那么,分包人即可通知承
包人(并向承包人代表提交一份副本),他将根据本合同终止工作;该通知将在发出 14
天后生效。
根据第 款或第 款终止了合同或工作之后,分包人应
(1) 停止所有工作,但承包人代表所指令的、为保护本工程中已施工设备部分
的安全所必需的工作以及为使现场保持整洁和安全所需做的工作除外,
(2) 移交其已收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和材料,
(3) 移交截至合同(或工作)终止日本工程中已由其施工的其他部分,以及
(4) 从现场撤走所有分包人设备、遣返所有职工。
上述终止行为不得影响本合同所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第款规定终止了工作之后,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协议退还的付款分包人,
并应将按照第款计算和核准的款额金额付给分包人。
17 风险与责任
分包人应切实保障承包人、承包人代表以及他们的分包人、代理人和雇员不致因
本工程(包括分包人提供的专业性服务)造成的或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等
原因而受损。
分包人的赔偿义务应限于由人体伤害,疾病或死亡引起的、或者由实物财产(本工
程除外)受损伤或遭破坏(包括使用价值的间接损失)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等
事项,并且应限于整个地或部分地由分包人或者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人员未尽到法定管
理责任而造成的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等事项。
从开工日起直到接收证书签发日止,应由分包人全面负责管理本工程;接收证书
签发日之后,管理本工程的责任应移交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代表给某分项工程或本工
程的某一部分签发了接收证书,那么,自该分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签发日起,
分包人应停止管理上述工程,并将管理上述工程的责任移交给承包人。
在合同有效期期满之前必须完成的未了工程,应由分包人负责管理,直至承包人代
表书面确认上述未了工程确已完成为止。
如果在分包人负责管理的时期,本工程发生了损失或损坏,且其原因不在第款
所述的承包人应担风险之列,那么,分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受损工程,使本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在接收证书签发日之后,若分包人在作业时使本工程发生了损失或损坏,则仍
应由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下:
(1)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
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由本工程管理引起的、仅局限在分包人或其分包人
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6) 因承包人占用某分项工程或本工程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及
(7)在情理上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分包人事先都无法预防的大自然力量的作用。
分包人一旦预见到或知道了承包人应承担的某种风险,就应立即将该风险通知承
包人代表。如果承包人应承担的某种风险造成了损失或损坏,那么,分包人应按照承包
人代表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应承担的某种风险使分包人蒙受了延误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的损失,那么,分包人应另行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接到此通知
后,应执行第 款,商定或确定:
(1) 根据第 款规定分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 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并应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
然后,应给分包人发出相应通知。
分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系指除第款所列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凭借赔偿条款还是以违约、侵权等为由,分包人均不应向
承包人承担下列损失的责任: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价值;生产损失、利
润损失或失去某一合同的损失;承包人因本合同而可能蒙受的间接专项损失或损害、或
从属损失或损害。分包人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但是,
分包人的下列责任不受本款的限制:
(1) 第 款、款、款,款和 款规定的责任;
(2) 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明文强制性规定的较大责任;
(3) 对欺诈行为、有意识的不当行为、不法或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
(4) 违反任何一个尽责的分包人在同样情况下均会遵循的、最基本的谨慎原则
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责任。
18 不可抗力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
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天灾;
(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
运;
(3)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
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分包人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
外。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义务,承包人与分包人均不
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那么,该事
故一发生,分包人就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代表,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
其义务。分包人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承包人代表,但是,
未经承包人代表同意,分包人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那么,该事
故一发生,承包人就应立即通知分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
继续履行其义务。承包人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承包人代表和分包人,以期能完成本
工程并使承包人和分包人都能少增加费用。
如果本工程因不可抗力而蒙受损失或损害,那么,分包人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之
前按本合同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费用,仍应记入期中付款证书。如果分包人因遵行第
款而增加了费用,那么,承包人代表应按照第 款的规定,确定上述新增费用的
金额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达 182天,那
么,承包人或分包人就可给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将在发出 28天后生效。
若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在所规定的 28天这一期限结束时仍在继续,则本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根据本款第 款或第 1 款的规定终止了本合同,那么,承包人代表就应确定
已完工程的价值以及下列各项费用:
(1) 已完成的、本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所有工作的应付金额;
(2) 为本工程订购的、已交付分包人或分包人有责任接收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
费用; 当承包人支付了上述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费用后,这些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财产权
应归承包人所有(其风险也由其承担),分包人应将这些工程设备与材料交承包人自行处
理;
(3) 在当时情况下,分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而必然承担的其他费用或责任;
(4) 将临时工程和分包人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分包人所在地(或其他目的地)
的合理费用(后者费用不得大于前者);以及
(5) 分包人在上述合同终止日将专为本工程而雇用的职工遣返原地的合理费用;
然后,按照第 13条签发期中付款证书。
如果根据本合同适用法律免除了承包人和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承包人应支付
给分包人的款项,应等同于根据第 款终止本合同所支付的款项。
19 索赔、争议与仲裁
如果分包人打算根据本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提出增加费用的
要求,那么,分包人应尽快通知承包人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均应在引起索赔的
事件开始后的 28天之内发出。
分包人应在现场或承包人代表认可的另一地点,保存可被用来为索赔提供事实证
据的同期记录。承包人代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管承包人是否负有责任,均应立即对上
述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令分包人继续做好同期记录。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代表审
查上述所有同期记录,而且,应按承包人代表指令(若有的话)向其提供复印件。
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28天之内,或在承包人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分包人
应向承包人代表递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索赔金额的明细及索赔依据。若引起索赔的事
件持续发生作用,则上述报告应被视为期中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
代表可能确定的合理周期,定期向承包人代表递交期中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和其他
细节。在向承包人代表递交了若干份期中报告后,分包人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终止后的 28
天之内,递交一份最终详细报告。
分包人若不遵行本款规定,则将无权得到其所要求增加的费用。
分包人应有权将承包人代表认为应付的索赔款项列入期中付款证书。如果分包人
提供的索赔详细资料不足以证实整个索赔款项,那么,分包人应有权得到该索赔款项中
已经证实的那部分款额。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
方均可以向本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论对发生的争议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均不得影响本合同双方其它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目 录
第 1条 合同
第 2条 承包人
第 3条 承包人代表
第 4条 分包人
第 5条 设计及资料
第 6条 职工
第 7条 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
第 8条 开工、延误和暂停
第 9条 交工、竣工试验
第10条 承包人接收工程
第11条 交工、竣工后试验
第 12条 对缺陷的责任
第 13条 合同总价与付款
第 14条 变更
第 15条 分包人违约
第 16条 承包人违约
第 17条 风险与责任
第 18条 不可抗力
第 19条 索赔、争议与仲裁
第 20条 其他
本合同承包人是: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合同分包人是: 公司
第 1条 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X 标段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规模: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为新建二座转炉,年产合格钢水~
205 万吨。
工程范围
XXXX标段包括 XXXXXXXX。
分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包括协助开车)、保修和配合达产达标、考
核验收,分包人从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向承包人负责。
具体分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基准日
本合同的基准日为 2004年 5月 15日。
保密事项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
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承包人事先自行斟酌及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在任何
专业性报纸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特
别是牵涉到承包人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商业机密。承包人在未经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
也不能向任何同行及其他分包人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商业机密。
施工文件提供
承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进度分期、分批发出施工图纸图。
第2条 承包人
场地与道路
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开工前 7天就红线区域内的三通一平、进场道路清理等工作已
经完成,并协助分包人取得进场道路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
第 3条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承包人代表在根据本合同条件下列条款采取行动之前,应得到承包人的专门批准:
(1) 本合同通用条件中“ 承包人代表可随时指令分包人,要求本工程的某
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在停工期间,停工的那部分工程应由分包人加以保护和保管,
以保证其不变坏、不丢失、不受损。”
(2) 本合同通用条件中“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交工、竣工试验不合
格,那么,就应执行第 款。承包人代表或分包人可要求按照原试验条件,对试验不
合格的项目和相关工程的交工、竣工试验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3)承包人代表应定期组织承包人方和分包人管理人员会议,协调本工程的有关
事宜。
承包人代表或分包人代表均可要求对方人员出席管理人员会议。每次会议的议程应
当是审查为开展下步工作而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承包
人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作好记录,而且应向所有与会各方人员代表提供会议记
录副本。
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录中;倘若合同各方不能
按合同取得一致的意见,则应由承包人代表作出决定。
对于今后可能会发生的、并有可能对工程造成不良的影响、或者有可能增加合同总
价或延误工程施工的具体事件和情况,分包人代表应尽早通知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
可要求分包人就上述事件或情况的预计影响,提出一份估价单,以及或者根据本合同通
用条件中的 款提出一份建议书。分包人应切实尽早提出上述估价单和(或)建议
书。分包人代表应与承包人代表合作,提出并研究缩小上述任何一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建
议及执行承包人代表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
本合同生效后 15天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本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机构、监理工程
师代表,但该合同规定的对分包人的要求不能超过本合同对分包人的规定。
第 4条 分包人
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应按招标书规定(合同总价的 5%)的金额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
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币种为人民币。
分包人在投标书中注明的管理人员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工作中,分
包人如果中途更换上述人员需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
分包人
分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分包人事先未经承包人批准,也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直接分包出去。分包
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应对分包人
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施工用的大宗材料(如水泥、钢材、电缆、防腐涂料等),分包人采购时,供货入
围厂家须事先经承包人确认并备案,确定的供货厂家须事先给承包人备案。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分包人应优先采用业主自产钢材、水泥。
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进度计划
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进度计划时间是:合同生效后 15天内。
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后 14天内批复。
分包人应按照上述的详细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安全预防措施
分包人施工期间应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承包人和当地主管部门关于施工的
有关规定。
分包人应全面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安全规程,采取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计划,保
证工程的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进入施工工地的人员应由分包人严格加以控制,未要求施
工的区域,未经承包人代表的许可,分包人不得进入。
分包人应对由分包人负责保护和看管的工程被盗或毁坏的任何损失完全负责,并
应重建,修复或更换受损失工程或产品,同时无权因此而要求额外补偿(已通过验收并
交予承包人使用的除外)。
分包人应随时保持所有工程区域及其出入口的整洁和安全。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完
工后,分包人应立即拆除所有在工程的以后阶段不再使用的所有机具,临时建筑及其它
设施,使工程区域处于整洁安全的状态。如没达到上述要求,应承担承包人为达此要求
所支付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分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
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危险品:如由于工程的实施有必要使用和储存易燃或其它危险材料或机具,分包
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在合适人员的监督下从事此作业,任何危险材料不能永久进
入工程的任何部位。
施工用能源介质
施工用的电、水、蒸汽、压缩空气等能源介质,分包人需向业主支付费用,其单价
为:
工业水:元/吨;生活水:元/吨;软水:元/吨;
电:元/kwh;
压缩空气:元/m3。
焦炉煤气:元/m3;
各系统自负荷试车之日起所需的原燃料和能源介质均由业主免费提供。
设备、材料交接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交接点为施工分包商指定地点,分包人负责接货、仓储和
保管,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化石、文物、其他地下埋藏物
本合同条件第 I部分 款规定补充如下:
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化石、文物、其他地下埋藏物等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
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的文物部门,业主、承包人、分包人按文
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 设计及资料
设计文件
本合同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全套的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光盘 2套,
设备随机资料一套,以及承包人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 6条 职工
假如发生了传染性疾病,那么,分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及贵州省医疗
和卫生主管部门为处理并消除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条例、指令和要求。
第 7条 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
分包人应保证所提供本合同工程中工程设备及材料的完整性,必须是符合国家和
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的产品。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和按
照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满足工程系统的技术
要求。本合同工程设备的辅件、配套件的技术性能应与工程设备的技术性能相匹配。
分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中分包人负责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成套和保
管,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及相应的图纸等。专用设备及材料须有法定部门的生
产许可证或备案证。为保证本合同工程投产后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转的需要,分包人应提
供分包人与所有设备供货厂商所签订的各种技术协议复印件一份。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分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
机会对将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已经或即将为
检查做好准备时,分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
按时参加上述工程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检查,
并就此通知分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未能到场对
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分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
或隐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分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令,剥开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
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已经根据上述要求已予覆盖或隐
蔽,其施工被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分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
定剥开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总价
中,然后通知分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一切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对特殊设备和安装(如起重设备、箱式提升设备、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
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的规定进行由政府机构进行的检验,分包人应负责办理为进行
上述检验所必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检验所需要的协助人员及
必要的器具和仪器,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设备的使用证或许可证,与之相关的费用由分
包人承担。
第 8条 开工、延误和暂停
开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办理本合同工程正常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和有
关手续(分包人见下表),并相互为对方申办提供便利的条件。
序号 许可证名称 承办方 批准机构
1 入黔证
贵州省建设厅
2 行车安装报检手续
六盘水市技术监督
局
3 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报检手续
六盘水市技术监督
局
4 电梯安装及报检手续
六盘水市技术监督
局
5 暂居人口登记手续
分包人
六盘水市公安局
6 施工安全手续
水钢
7 施工用水、用电等手续
水钢
8 定置管理手续
水钢
9 消防设计送审及设施安装许可手续
六盘水市消防大队
10 车辆通行证
水钢
11 施工人员生产区出入证 水钢
12 爆破施工许可证 水钢公安分局
13 施工必须的危险品(易燃、易爆、放射品、
有毒物)许可证
水钢公安分局
工期
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为 2004年 9月 1日开工,2005年 6月 26日炼出第一炉合格
的钢水(不含本合同通用条件 款规定的延长工期)。
进度考核
承包人将对以转炉为主线各单位工程的主要节点进行考核,如分包人未达到上述节
点要求,承包人可延期支付相应的费用。
分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的开工、交工日期开始施工和交工。如发生延期,分包人应在
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要求,监理工程师在 3天内答复。如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
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规定的日期开工、交工,则按每推迟一周扣除分包人合同总价的
%违约赔偿金,但最高违约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 5%。如分包人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
能开工,承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第 9条 交工、竣工试验
无负荷试车
分包人应提前21天将预计进行无负荷试车的日期通知承包人代表;除非另行商定,
否则,无负荷试车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14天内,承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
进行。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
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具备联动试车条件,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承包人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分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分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
进行负荷试车。
负荷试车
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预计可开始进行负荷试车的日期通知业主代表;除非另行商定,
否则,交工负荷试车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14天内,业主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
进行。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指挥下协助完成负荷试车工作。
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所有系统的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并具备开炉条件后,经承包人
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在承包人的组织下分包人可向业主进行实物移交,实物
移交完毕后,分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实物的照管。
交工验收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且生产出第一炉合格的钢水,并合格地通过了国家
有关规定及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检验,已按规定编制了竣工图表资料并交给承包人后,
分包人可就此事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交工验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承包人
(如果尚有少量因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施工,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附属工程
或剩余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
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 14天内审核并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该申请
并审核合格后的 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邀请质监等有关部门
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交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
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承包人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
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应确
定将此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分包人,抄送承包人。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14天内向分包人
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分包人提出申请交工
验收的日期),同时办理本合同工程的移交工作。
如果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时,分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维护,
监理工程师在与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项费用款额,通知分
包人,抄送承包人。
如果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
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
求后,再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仍应为分包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
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分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分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
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中
写明的交工日期应为分包人重新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分包
人第一次提出申请交工验收至监理工程师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
验收完成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说明完成质
量的现实程度及相关资料。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须甩项交工时,双方订立甩项交工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结束10天后,
验收记录自动生效,承包人承认验收记录,分包人可继续办理验收手续。
自交工之日起,本合同工程就进入为期一年的质保期。
自交工之日起,本工程的使用权就由分包人移交给了承包人,但并不解除分包人的
配合保证值考核、达产达标、本合同工程的质保期内的责任。
竣工验收
全部分包完毕后,承包人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分包人提出竣工验
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邀
请投资、建设、质监、承包人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参加,按国家有关
部门颁发的有关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分包人应提前 21天将预计
可开始进行保证值考核的日期通知承包人代表;除非另行商定,否则,保证值考核的日
期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 14天内,承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如果验
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合同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投
资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定,写出竣工鉴定书。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满足保证值的考核的前提条件,在分包人提出申请后 72天
之后,还不能满足考核的要求,则该部分不能进行考核的保证值视为合格,并被承包人
接收。
在满足上述要求后,如因非分包人的原因而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在分包第 II部分
之第 条第(2)段规定的应付的款项,但并不解除分包人对竣工验收所承担的相
应的责任。分包人正式提出申请后 91天之后还不能进行,则承包人应在 14天内向分包
人支付本合同条件
第10条 承包人接收工程
第11条 交工、竣工后试验
竣工验收后试验需要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如需要本合同工程测
试设备之外的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应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后试验应由业主和承包人完成,分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 12条 对缺陷的责任
分包人在施工、安装、调试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缺陷价值之和高出履约担保金的金
额时,则分包人在整改时应就其时限作出合理的承诺,并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满足承包人
的要求,且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增加一定的履约担保金。
第 13条 合同总价与付款
合同总价
本工程各标段的合同价款如下表
各标段的合同价款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标段 报价
(万元)
备注
一、 溶剂供料标段
二、 转炉 CD、DE、EF、1A1B垮标段
三、 转炉 AB、BC垮标段
四、 水处理标段
五 除尘标段
投标总报价(大写):
组合一:
XXXX标段 + XXXX标段
组合二: XXXX标段 + XXXX标段 + XXXX标段
……
上述总价中包括:
(1) 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合同总价 %的招标管理费;以及
(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合同总价 %的工地外排污和道路清扫费。
工程量的确认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
量和价值,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 款规定,分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承包人
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通知分包人参加。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适
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计量单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的标准。
建安费的支付:
合同生效后 28天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 “建安费”总额的 3%,作为建安工
程备料款;
本合同的支付采取按月申报审批方式支付。分包人按实际工程量于每月 16日填
报付款申请单,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于 15天内核实工程量,再于 15天内支付进度
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 50%后,建安工程的备料款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按比例扣回;
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建筑费、安装费”总额的 80%时(此时,分包人开具全额“建筑、
安装费”发票),不再付款;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分别支付到单项系统工
程“建筑、安装费”总额的 90%;考核期满且本合同专用条件第 条规定的保证值考
核合格或该保证值未达到指标且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后 14日内再支付到“建筑、
安装费”总额的 95%(含代扣代缴的劳保基金);“建筑、安装费”总额的 5%作为建安
质量保证金及保修抵押金,待保留金滞留期 1年满后 14日内支付结清。
承包人可代扣代交分包方的建安税。
招标管理费、排污及道路清扫费的支付
招标管理费在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排污及道路清扫费在工程开工日之后,每三个
月分包人按比例支付给承包人。上述支付承包人可直接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支付方式
(1) 每月的应付款项,承包人支付承兑汇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月应付金额
的 50%;
(2) 承包人支付承兑汇票的累计值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50%。
(3) 如承包人没有按照上述(1)~(2)规定的条件进行支付而采用承兑汇票进
行支付时,超过上述规定的部分,则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贴现利息,利息按当时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贴现利率计算。
承包人对资金的监管
在本合同工程中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分包人均应用于本合同工程,不
得挪作它用,承包人有权对本合同工程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
竣工结算
(1) 分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证书的时间是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14天内;
(2) 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结算证书后提出审核意见的时间是在其收到之后的30天内;
(3) 承包人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的时间是:在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后的 30天内;
(4)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时,应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总价的调整:
合同总价的调整 = 合同固定总价+设计变更调整
(6)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
单份设计变更不超过 1万元(含 1万元),不对固定总价进行调整,单份设计变更
超过 1万元方对总价进行调整,调整部分的设计变更累计总价不超过合同固定总价的±2
%(含 2%),不对总价进行调整;超出±2%,其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变更费用按超出(或
减少)部分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投标书中的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类似价格水平
的综合单价、或承包人认可的分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调整方式)计算,用超出±2%部
分对合同总价进行增减。
第 14条 变更
变更的协商
根据本合同通用条件的第 款、第 款、第 款补充规定如下:
(1) 设计变更以承包人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准。承包人代表可根据本合同
通用条件的第 款直接下指令变更,事先无需就其可行性或价格进行协商。
(2) 从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分包人可根据本合同通用条件的第 款自己提出建议
书;或者
(3) 承包人代表可根据本合通用同条件的第 款要求分包人提出建议书,以期事
先商定,尽可能减少争议。
第 15条 分包人违约
承包人有意解雇分包人时,在正式解雇前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在正式解雇前 14
天内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应容许分包人就解雇的原因进行申辩,必要时还应通过争议裁
决委员会的裁决。
第 16条 承包人违约
分包人欲终止工作前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代表提供一份副本,如果
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 3天内,书面提出了限期解决措施,且分包人认为是可行的,
则本合同通用条件 款规定的终止工作通知书生效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过 28天。
第 17条 风险与责任
在本合同通用条件的第 款之第(1)、(2)、(3)段的界定范围为国内;第(3)、
(4)、(6)、(7)的界定范围为贵州六盘水市。
第 18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通用条件的第 款规定的不限于(1)~(5)段规定的不可抗力出
现时,若双方对该不可抗力的确定存在异议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友好协商或由仲裁委
员会进行裁决,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的。
第 19条 索赔、争议与仲裁
仲裁机构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还达不成一致时,可进行仲裁并由仲裁
人做出最后裁决。
解决本合同争议的仲裁人为:湖北省武汉市市仲裁委员会。
第 20条 其他
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终止日
分包人按合同规定应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义务,且符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承包人代表已经签发本合同通用条件之 款规定的履约合格证,并且承包人按合同
规定全部支付完合同总价,合同即告终止。终止日为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最后一笔款项
的日期。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承包人与分包人各一份;副本一式六份,承包人与分包人各
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
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分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必要的项目,分包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投
保。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和总价中。
承包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分包人: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注册地址:
冶金大道 12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青山区 开户银行:
支行八大家办事处
帐号:830063-08-0801002018 帐号:
电话:027—86863356 电话:
传真:027—86865637 传真:
邮编:430080 邮编:
第四章 技 术 规 范
一、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列于下表:
序 号 标准代号 标 准 名 称
1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2 GBJ86-85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3 GBJ108-8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4 GBJ113-87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5 GBJ19-8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6 GBJ141-90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7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装规范
8 GBJ201-8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J202-9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GB50204-9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205-9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 GB50207-94 层面工程技术规范
13 GBJ208-8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GB50209-9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GBJ236-8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7 GB50268-97 给排水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8 GB/T12467-90 焊接质量保证 一般原则
19 YBJ201-83 冶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
20 YBJ207-85 冶金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液压、气动和润滑系
统
21 YBJ212-88 冶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YBJ220-91 泵送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23 YBJ224-91 块体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24 YB9254-95 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
25 YB/T9256-96 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
26 JGJ4-80 工业区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27 JGJ/T8-9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28 JGJ9-79 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
29 JGJL/T10-95 混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30 JGJ18-96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31 JGJ63-89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2 JGJ73-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 JGJ79-9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34 JGJ81-9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35 JGJ82-9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36 JGJ104-97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37 JGJ/T114-97 钢筋焊接网混结构技术规程
38 CJJ36-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39 HGJ210-83 圆筒形钢制焊接贮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40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1 JBJ23-96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2 JBJ29-96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3 JBJ31-96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4 TBJ201-86 铁路轨道施工规范
45 TBJ202-86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46 SYJ4007-86 涂装前钢材表面处理规范
47 SYJ4010-86 压力过滤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48 SYJ4012-86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推荐顶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49 CECS29:91 柔毡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50 CECS41:92 建筑给水硬聚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
51 CECS71-94 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
52 GBJ211-87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本工程管道专业特殊技术要求
1 所有液压、润滑等管道焊接时,必须采用氩弧焊打底;
2 所有工艺管道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重新冲洗或吹扫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3 大口管道在管口联接施焊前,必须对管道内杂物进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后,方可焊接;
4 液压管道酸洗后,分包人必须对管道两端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 二次装配后的液压、润滑管道在进行循环冲洗时,不允许利用系统本身的泵站,而必
须由分包人自行安装临时泵站进行体外冲洗,冲洗合格后,方能与设备联接;
6 设备本体的配管、油箱等,无论其在出厂前是否清洗或已有合格证明,在与冲洗完后
的液压、润滑管道联接前都必须进行沓缝及清洁度的彻底检查,若不合格,应做相应处
理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 几点说明
1 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制作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
规定。
2 本标段所有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3 上述仅列出部分施工及验收规范,投标人可加以补充。前面未列入或列入有误,并
不影响投标人必须采用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规范,同时不解除投标人执行规范、标准的一
切责任。
4 在合同履行期间所采用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等均应是基准日之日以前最新公
布的。
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及投标附件
一、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的招标书文件,遵照《工程
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须知、
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元
的固定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 xxxx
标段的施工、竣工和缺陷期保修。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并在合同专
用条款中规定的预计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额的银行
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对此承担责任。
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投标人须知第 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
并在投标人须知第 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
投标书中标。
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投标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书附件
1.投标书附录
投 标 书 附 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协议条款号
1 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金额 万
元人民币
合同价格的 %
2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
3 误期赔偿费金额 元/天
4 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格的 %
5 质保金金额 合同价格的 %
6 竣工时间 天(日历日)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总承包的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施工、竣工和
保修,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
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
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新建炼钢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
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附: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部 门: 职务: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投 标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 标 保 函
鉴于 (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中冶南方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总承包的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的
投标;
本银行 (下称“保证人”)在此承担向招标人支付总金额
元人民币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
一、如果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如果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 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2. 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只要招标人指明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况的条件,则保证人在接到招标人的通知,就支
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并不需要招标人申述和证实他的要求。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28天内保持有效,
本银行不要求得到延长有效期的通知,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一、采用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说明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有关图纸和资料
一起使用。
2. 工程造价的确定:本合同工程造价是指本标段工程范围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建成总
价。
3. 工程分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除注明由承包人采购者外)的固定总价合同。
4. 工程量清单:招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各投标人做投标报价时参考,不作为将来
工程结算依据,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设计资料和本单位的施工经验、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各系统进行报价。
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认真填报各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及合
价,并按每个系统进行汇总合计,各系统合计相加,即得出总价,其总价即作为本标段
的有效报价。
6. 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总平面布置的情况,结合投标人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本招标书中划分的五个标段进行组合,并报出标段组
合后的优惠报价,该报价即作为组合标段的有效报价。
7. 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认为不完善的地方填写偏差表,进行补充
报价,计入总报价中。
8. 投标报价中应包括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除注明承包人采购者外)、机械
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设备材料的二次搬运
及仓储、利润、税费、保险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施工措施费等)等全部费用。
9. 报价中应包括: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接货、仓储和保管费用。
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合同总价 %的工地外排污和道路清扫费。
10. 所有报价以人民币表示。
11. 投标人可列出能够承诺的、在报价基础上的优惠条款。
12.地基处理:根据承包人与业主间的总承包合同,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地基处理
部分(以下)不在总承包报价范围内,但在总承包范围内,施工中地基处理
(以下)的部分按贵州省 98土建定额,并执行六盘水文调节 161号下浮 %
确定费用。乘包人收取管理费。
二、报价
1. 报价汇总表
表 报 价 汇 总 表
序号 标段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报价(元) 备注
地基处理
地下料仓、除尘
上料主皮带、传动机室、操作室、
皮带通廊
转运站
电缆沟及桥架、给排水沟
各能源介质管道、支架
一 溶剂供料标段
标段合计
地基处理、D、E、F、1A、1B列的
厂房拄、架、屋面瓦、地平、垮
内行车、
转炉本体系统、炉顶系统、高层
框架、平台
主控楼、混铁炉、1、2号吹氩站、
1、2号蓄热器
除尘系统及管道
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
给排水沟、流槽
厂区道路及绿化
二、
转炉CD、DE、EF、
1A1B垮标段
标段合计
地基处理、A、B、C、列的厂房拄、
架、屋面瓦、地平、垮内行车、
连铸设备基础及部分平台
三、
连铸 AB、BC垮
标段
除尘系统及管道
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
氧化铁皮沟、给排水沟及地下管
廊
厂区道路及绿化
标段合计
地基处理、地下管廊
水泵房、水处理电器室
过滤区、浓缩池、回水池、
污泥压滤及加药间
提升泵房、平流沉淀池、旋流井、
氧化铁皮沟、
粗颗粒分离机、流槽、污泥调节
池、斜板沉淀池、
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
给排水沟
厂区道路及绿化
四、 水处理标段
标段合计
转炉一次烟气除尘、风机房系统
1、2号转炉二次除尘、风机房系
统
混铁炉烟气除尘、风机房系统
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
给排水沟
五、 除尘标段
厂区道路及绿化
其他
投标总报价(大写):
组合一:XXXX标段 + XXXX标段
组合二:XXXX标段 + XXXX标段 + XXXX标段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2002年 月 日
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前说明:
1)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阀门均由承包人供货,投标人只报安装费。
2) 本工程量清单中管道的报价含管材、阀门(除上述第一条外)、法兰、支架、
紧固件等费用。
3) 电气及仪表安装材料费中应包括电缆、电线、桥架、照明、配管、配件、仪
表安装阀门和管件及调试费用。
4) 砼单价应根据其不同的部位,确定其所包括的费用,如土方、垫层、模板、
砼、钢筋、砼运输、浇捣等全部费用。
5) 钢结构单价应包括制作、安装、运输、刷油等全部费用。
6) 本工程有关设备材料(由承包人供货)及施工材料(由分包人供货)的界面划
分见技术部份有关规定。
7)工程量清单中所注“承包人”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3. 工程量清单偏差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偏差报价表
重量(t) 施工单位投标价(元)
子项号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重 总重 综合单价 合价
合计
注:没有偏差,不必填写此表。如有偏差,只填写对应的子项号、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及其内容。
4.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表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序号 计价内容及计算过程 金额,元 备注
共 页,本页小计 元
合计 元
税金
合计 元(结转至表 报价目汇总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1. 申请资格预审单位企业简历表格式
表 申请资格预审单位企业简历
企业注册名称 建立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企业资质等级 经营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机构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企
业
简
历
2. 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表格式
表 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表
有职称的管理人员 工 人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4-8级 1-3级 无级
企业
职工
总数 人
名称 型号
数 量
(台)
总功率
(Kw/hp)
制造国
或产地
制 造
年 份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3. 企业财务状况表格式
表 企业财务状况表
固定资产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其 中
流动资产 万元
长期负债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其 中
流动负债 万元
年平均完成投资
最高年施工能力
4.最近三年每年完成投资金额和本年预计完成投资金额表格式
表 最近三年每年完成投资金额和本年预计完成投资金额
年 度 年 完 成 金 额
5. 近 5年来所承建的同类工程完成情况一览表格式
表 近 5年来所承建的同类工程完成情况一览表
建设
单位
项目名称及
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
规模
开、峻
工日期
合同
价格
质量达
到标准
合同履
行情况
注:最好附有各项目的交工证书。
6. 目前正在承担工程一览表格式
表 目前正在承担工程一览表
建设
单位
项目名称及
建设地点
结构
类型
建设
规模
计划开、峻
工日期
合同
价格
质 量
要求标准
7. 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
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的年限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8.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格式
表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
过的项目
一、 总部
1.项目主管
2.其他人员
……
二、 现场
1.项目经理
2.项目副经理
3.质量管理
4.材料管理
5.计划管理
6.安全管理
……
注:须附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9.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格式
表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kw
备注
10. 劳动力计划表格式
表 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再分包人(如果有)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
本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工种、级别
11.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格式
表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作业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方案和施工方法,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
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2)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3)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5)冬、雨季施工措施;
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8)按要求的标段分别做出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12.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格式
表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表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
工日期和再分包合同(如果有)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13.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格式
表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1) 临时设施布置
投标单位提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交附文字说明,说明设施、加工车间、
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合 计
注:(1)投标单位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14. 近两年施工安全报表格式
表 近两年施工安全报表一览表
年度 报表名称
项目名称及
建设地点
备注
注:需附具体、规范的施工安全报表的复印件。
15. 本工程各标段所需特种施工资质证书一览表格式
表 本标段所需特种施工资质证书一览表
序号 特种资质证书名称 颁发部门 备注
1
2
注:需附特种施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中标通知书格式
1.合同协议书格式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XX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分包人: 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和分包人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签订本合同协议。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由承包人总承包实施,具体
工程内容为新建二座转炉及相关配套设施,本标段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包括 XXXXXX。
鉴于承包人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分包人为本工
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而且这些术
语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来阅读和理解。
2. 考虑到承包人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分包人,分包人在此与承包人立约,保证全
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3.考虑到分包人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分包人支付中标合同价格人民
币 元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它款项。
4.工程质量标准:达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优良标准。
5.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与此有关的部分)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 图纸
8) 其他有关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6.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04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武汉市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承包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分包人: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注册地址:
冶金大道 12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青山区 开户银行:
支行八大家办事处
帐号:830063-08-0801002018 帐号:
电话:027—86863356 电话:
传真:027—86865637 传真:
邮编:430080 邮编:
2. 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编号:
日 期: 年 月 日
公司: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为建设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标段以人民币 元所交的投标书已被我方接受。特此通知并祝贺。
拟于 5日内签订合同 ,请做好准备。
谨致。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九章 履约保证金格式
在本阶段,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格式,只要求中标人填报。
1.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无条件)
履约保函
中冶集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鉴于我行客户 [分包人名称] (以下称“分包人”)与贵方签订的《水城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XX标段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以下称“合同”),保证按期保质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竣工
和缺陷责任期保修;
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分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
的保证金,作为分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应分包人要求,本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上述
合同项下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下称“保函”)。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于保函有效
期内提交的索赔文件及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合同的书面证明后的 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
偿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
保证人还同意:在受益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
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保证人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
无须通知保证人。
本保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
间,如发生争议、纠纷,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诉讼于工程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除非受益人自动终止或放弃保函项下享受的权利,本保函一经开出立即生效,至缺
陷责任期终止后二十八天(即 2004年 12月 28日)内保持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银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章 图纸及资料
一、XXXX标段简要说明
工艺及设备说明:详《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图纸
本标段初步设计图纸:详《初步设计》。
三、施工设计图纸
在不影响整个施工网络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出本标段各系统的施工图。
三、 主要交接点
参见总平面布置图的划定。
序号 标段
主要交接点
备注
一 熔剂上料标段
皮带通廊在高层框架 DE跨 11#柱处交接;R3带式输送机及
卸料小车的本体机械在▽平台面处交接;R3带式输
送机及其卸料小车的供电在本体接线盒处交接;与外部联
系的电缆由外部系统送到熔剂上料标段接线端子处交接,
电缆沟及桥架在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界面处交接。
二
转炉 CD、DE、EF
及 1A1B跨标段
CD跨跨内连铸回转台设备基础及地下水管廊不属于该标段;
C列的厂房柱及基础、行车梁及走道板不属于该标段;CD
跨跨内设备及基础、行车、屋面和墙皮属于该标段;屋面
各类介质管道依 C列厂房柱为界面交接,C列的厂房柱各类
介质管道不属于该标段,厂房 1#和 17#柱处管道、排污槽
在柱外 1m处交接;与外部标段联系的电缆送到相应标段接
线端子处交接,电缆沟及桥架在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界面
处交接。
三
连铸 AB、BC跨标
段
CD跨跨内连铸设备基础及地下水管廊属于该标段;屋
面各类介质管道依 C列厂房柱为界面交接,C列的厂房柱各
类介质管道属于该标段,厂房 1#和 17#柱处管道在柱外 1m
处交接,氧化铁皮沟及地下水管廊(含介质管道)在柱外 1m
处交接;包括 CD跨跨内的连铸设备过跨线属于该标段;除
“转炉 CD、DE、EF及 1A1B跨标段”外,与外部标段联系
的电缆送到相应标段接线端子处交接,电缆沟及桥架在总
平面布置图划定的界面处交接;
区域内的 2台方坯连铸机主体机械和电气设备(含电
气/仪表的盘、箱、柜及液压站设备)不属于该标段,由业
主另行立项,单独委托设计、成套供货、安装、调试、投
产达产和交工验收。承包人的交界面:电源引入电气柜受
电侧、连铸机在线设备及生产给排水管网在地下管廊出口
标高 1米处交接(连铸机操作平台下)、连铸机在线设备用
气(氧气、焦炉煤气、压缩空气)就近在厂房或平台柱标
高 1米处交接。
四 水处理标段
地下管廊、氧化铁皮沟、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在
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界面处交接,除“转炉 CD、DE、EF及
1A1B跨标段和连铸 AB、BC跨标段”外,与外部标段联系的
电缆送到相应标段接线端子处交接。
五 除尘标段
各类介质管道、电缆沟及桥架在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界面
处交接,除“转炉 CD、DE、EF及 1A1B跨标段和连铸 AB、BC
跨标段”外,与外部标段联系的电缆送到相应标段接线端
子处交接。
1. 所有工艺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包括风机、砌砖、水泵、各类吊车、各类阀门、各类
补偿器、三电系统的盘箱柜、重要的检测及测量设施等。
除设备配带的地脚螺栓和常规性的配件外,一般安装所需配件由分包人配备。
2.液压站、润滑站站内配管由承包人供应,站外配管由分包人采购。
3.耐火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外部保温隔噪材料(如耐热纤维毯/毡及其包裹材料等)由
分包人采购。
4.施工包工包料(各种管道、支架和平台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等)。
5.主厂房钢结构必须分项(制作费、主材费、损耗、安装费、刷油费)报价。
6.三电接点:
本施工标段三电施工范围,包括本标段内工艺系统需要的电气、仪表、电讯、火灾
报警和铁路信号等的施工安装、调试(计算机软件调试由承包方负责)。
、本标段安装施工材料(含电缆)由分包方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其它系统与本标段联系的信号电缆和通讯电缆可走本标段的电缆桥架。
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本标段使用的主要材料包含有:电力电缆、屏
蔽等特殊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