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取消航班被判补乘客差价
因航班取消而多支付230元机票款的张先生昨日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底,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被告东方
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
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2006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携程旅行网的通知
,称5104次航班被东方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
由于原告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
航班机票,并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
,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
未经原告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
须予以赔偿。原告曾在事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230元的票面差价
损失,被告承认原告购买机票和被告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实,但拒绝赔偿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东方航空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本
案中,被告公司为了避免乘客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他损失,提前五天就通
知旅客预定机票的携程网,以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来选择其他航班或选择
其他行程,避免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损失。并且,被告公司也为原告提供
了一小时后的航班,使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作为承运人承担航班取消
的责任,应当是航班的取消直接导致旅客的损失,也就是旅客的损失与航
班取消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原告在接到航班取消的信息后,完全可
以选择其他同等价格甚至更为便宜的其他航班,因此航班的取消不必然导
致原告的损失发生。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东方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作
为承运人应当根据票面载明的时间、地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现被告
无故取消航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赔礼道歉的
请求,不属于承担合同违约的方式,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230元
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