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壹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壹、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 X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内因同壹原因身故的,本 X公司按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X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内因同壹原因身体残疾的,本 X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壹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
疾鉴定,且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壹意外伤害造成壹项之上身体残疾时,本 X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壹手或者同壹足时,本 X公司仅给付其中壹项残疾保险金;如
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壹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 X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
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 X公司在保险金额的
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 X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壹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
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 X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壹、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壹、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
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
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壹、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400,000元。同壹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
为人民币 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壹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指定壹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
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 X公司,由本 X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 X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
X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 X公司增加的勘
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壹、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向本 X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 X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本 X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 X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本 X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 X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 X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壹、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
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 X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壹、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 X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
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仍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仍后三
十日内退仍本 X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 X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
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
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
定的航班班机)。
解除合同时,本 X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 10%的手续费后退仍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壹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俩种方式中选择壹种:
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 X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
经航空 X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且且起始港和目的港和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和国家、民族和民族、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为了壹定的政治、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壹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俩上肢腕关节之上或俩下
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壹 3壹上肢腕关节之上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4壹目永久完全
失明及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的级 5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下肢踝关节之上缺失的
100%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
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
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第 9俩上肢、或俩下肢、或壹上肢及壹下肢,各有二三大关节中的俩个关节之上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的(注 5)75%
级 10十手指缺矢的(注 6)
第 11壹上肢腕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 12壹下肢
踝关节之上缺失或壹下肢的三大关节全 50%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级 13双耳听觉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14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15十足趾缺失的(注 9)
第 16壹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四 18
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 30%丧失的 19壹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
指之上缺失的级 20壹下肢永久缩短 5公分之上的 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22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23壹上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壹下肢三大关节中,有壹关
节之机能永久完全 20%
丧失的五 25俩手拇指缺失的 26壹足五趾缺失的级 27 俩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28壹
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第 30壹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之上手指缺失的六 31壹手含
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 15%永久完全丧失的级 32壹足五趾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的
第 33壹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七中有二个或二个之上手指缺失的级
34壹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且由本 X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
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之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之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且须有
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俩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壹缺损及俩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俩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壹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
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行业指导性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专用 NO.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
AVIATIONPASSENGERACCIDENTINSURANCEPOLICY保单号:密码: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
份证件号码 NAMEOFINSUREDIDCARDNO.航班号乘机日 保险金额大写金额
保险费大写金额 INSUREDAMOUNTRMB¥PREMIUMRMB¥受益人是被保险人:□配偶□子女□
父母□其他受益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盖章签字及日期 TELSEALSIGNATURE&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