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载设备适航管理程序
第 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本规定第 条至第 条规定了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程序和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规定是局方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以下称项目)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局方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 标记对项目进行标识。
---- CCAR-21-R3
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包括申请、受理、成立审查组、审查批准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等内容。(我国技术标准规定的代号为CTSO)
3.1 申请
1)项目制造人填写一份完整属实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书,签署盖章后,连同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工作进度表一并提交航空器适航司。
2)若该项目民航局尚未发布适用的CTSO时,申请人应参照国际上相应的TSO标准,随申请书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3)当技术标准规定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对项目的设计和生产构成某种限制而拟偏离这些标准时,申请人应向适航司提交一份偏离申请,在偏离申请中应详细论证申请的偏离与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并将有关资料随申请书报送适航司。
3.2 受理
适航司在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受理申请通知书》或不受理的函件正式通知申请人。
3.3 成立审查组
适航司确定受理后,授权项目所在地区的航空器审定中心组织该项目的审查组,审查组负责产品设计和质量保证系统两方面的审查。
3.4 审查
1)审查组成立后,首先与申请人共同确定审定基础,并报适航管理部门批准。
2)审查组根据申请人的取证进度制定审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审查的内容、时间和需要目击的试验等,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应根据取证工作进度,及时向审查组报送有关资料。
4)在各种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试样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和试验大纲。经审查组批准后,申请人将按照此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5)审查代表按审查计划到申请人现场进行审查并目击有关试验。
6)审查代表按审查计划到申请人现场进行质量控制系统评审,并填写评审报告表。
7)审查组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8)申请人在完成了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所有设计、试验并报送了足够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质量控制系统审查之后,应向审查组提交一份符合性声明。
9)审查组收到符合性声明之后,全面评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
1O)审查组收到申请人符合性声明之后的30天内应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记录和报告以及是否颁发CTSOA的建议一并报送适航管理部门。
3.5 批准
适航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查记录和报告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O天内做出批准与否的结论。若批准,则由适航司向申请人颁发CTSOA,若不予批准,则以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3.6 对CTSOA持有人的管理
1)CTSOA不可转让。除被交出、暂停、吊销或适航司另外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一直有效。
2)项目制造人获得CTSOA后,适航司将在其内部分别委任工程代表(DER)和生产检验代表(DMIR),代表适航司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3)授权的审定中心按CCAR21中的要求对CTSOA持有人进行抽查或定期(一般为两年)的检查,对不符合CCAR21、CTSO标准中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否则,吊销该批准书。
4)CTSOA持有人进行的设计小改,由DER批准,报主管检查员备案;设计大改,则重新申请CTSOA。对已批准的质保体系的任何更改,应报DMIR批准,并及时报审定中心备案,必要时,由授权的审定中心报适航司批准。
3.7 项目的装机批准
已获CTSOA的项目,欲安装在航空器上,应由航空器制造人或航空器执管人按有关规定向适航司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安装说明、装机联试的试验大纲等资料,航空器的型号审查组对其进行审查,批准后项目即可装机。
3.8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审定程序流程图(图1)
图1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审定程序流程图
第 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本规定第 条至第 条规定了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程
序和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规定是局方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以
下称项目)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局方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
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 标记对项目进
行标识。
第 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属实的申请书;
(二) 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申请人,应当随上述申请书同时提交
偏离申请,该偏离申请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
特征加以弥补;
(三) 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2. 按照本规定第 条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详细说明。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
下,申请人可以援引以前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提交的已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
的质量控制系统资料;
3. 表明申请人已经满足本条要求及项目申请之日有效的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
明。
(四) 如果预计要按照本规定第 条进行一系列项目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
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的尾缀;
(五)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第 条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局方收到申请书和本规定第 条所列资料,并确认申请人能够生产符合该技术
标准规定的项目后,即向申请人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批准书中包括准许申请人
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并准许申请人用局方批准的CTSOA 号码标识其项目。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者试验,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
定。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
(一)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前,不应将项目提交给局方进行检查或者
试验;
(二)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试验之前,不
得对已证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
第 条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制造人应当:
(一) 按照本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制造项目;
(二) 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该项目符合本条
第(一)项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三) 按照本规定第 条对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每一型别保存一套
完整的现行技术资料和记录档案;
(四) 在每一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内容:
1.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2. 项目的名称、型号、零部件号或型别代号;
3. 项目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4. 局方批准的CTSOA 号码。
如果该项目太小或者在该项目上面标注任何以上内容是不切实际的,应当在该项目随
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或者其包装箱上标注不能在该项目上标注的内容。
(五) 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项目,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
装到航空器上使用。
第 条设计更改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一) 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认为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
改后的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其他更改为小改。
(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向局方提交了本规定第 条第(四)项所列
的文件后,可以对项目进行小改。更改后的项目应当保持原型别号并用零件号来标记小改;(三)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大改前,应当确定该项目的新型号或者型
别代号,并且按照本规定第 条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四) 局方不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
进行设计更改。
第 条记录保存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在其工厂内保存根据批准书制造的每一个项目
的下列记录:
(一) 包括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在内的每一型号或型别项目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技术
资料档案。该技术资料档案应当保存到不再制造该项目为止,并在停产后交局方;
(二) 能够说明本规定第 条所要求的一切检验和试验均已经正确完成并已编成
文件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检验记录,保存期至少2 年。
第 条检查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下列检查:
(一) 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任何项目;
(二) 检查质量控制系统;
(三) 目击任何试验;
(四) 检查制造设施;
(五) 检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第 条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使用第 条(四)项4 目的标记标注不符合相应技
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局方将发出通知,收回该持有人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并停止该
项目的使用。
第 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者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项目
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CTSOA 号码和批准的偏离。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
目单的有效期为2 年。
第 条适航批准
局方将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及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零部
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认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颁发适航批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