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系
统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
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9
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1
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2
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4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6
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9
采煤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1
采煤队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2
采煤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4
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6
采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8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1
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4
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5
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9
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42
掘进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45
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48
掘进队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0
矿压观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3
支护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4
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5
液压支架操作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6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7
采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8
替棚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8
乳化泵司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59
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0
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1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2
喷浆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4
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5
搬运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6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7
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8
大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依据标准
1、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
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的
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
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
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安全生产责
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工作岗位变动,人员调整,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
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新《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
任制。
备注:为确保大平矿顺利通过复产复工验收,请各部门负责人严
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本系统安全责任制在原责任制基础上进行修订,补
充完善本系统所缺少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将修订后的责任制于 5月 15
日 12:00前经系统领导审阅后交安监科汇总。
安全监察科
2016年 5月 9日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副矿长是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
开拓、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
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
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开拓、掘进
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
术规范。
第 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
解决有关问题。
第 3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
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 4条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
组织实施。
第 5条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 6条协助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各类
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 7 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
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
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
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 8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
“五落实”。
第 9条坚持开展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
全管理水平。
第 10 条负责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
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掘进安
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 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 12条负责监督掘进区队落实“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 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
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
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8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19 条在开拓、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
的掘进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
(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
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掘进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
隐患的,掘进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 23 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
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
掘进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
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
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
相关措施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
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
任。
第 26 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畅通
和行人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8 条发现或得知掘进、巷修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
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
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
查中,掘进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
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在分管部门、区队领导人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矿
长负领导责任。
第 32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是煤矿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采煤、掘进、巷修
等施工安全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协调生产副总和总工程师及
时掌握国家技术政策,控制生产性原材物料的消耗,协助安全部门抓
好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全矿煤炭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搞好全矿采煤、开拓、掘进、巷修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技术
管理工作。
第 2 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
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
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 4条经常研究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搞好采煤、开拓、掘进、
巷修作业计划编制、安全质量检查,根据测量资料,保证巷道安全、
准确贯通。
第 5条抓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监督施工队对规程、措施的
贯彻、考试、落实执行情况,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
做好文明生产。
第 6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
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 7条积极抓好采煤、开拓、掘进、巷修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
根据标准化要求配备必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
第 8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
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 9条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影
响施工安全的因素。
第 10条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等。
第 11条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 12 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图纸的
整理归档工作。
第 13 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
平。
第 14条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 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未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生产计划和“三个煤
量”工作计划的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 17条未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技术指导,
及时修改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措施,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生产
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未制定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采掘工程质量旬、月的
验收及等级评定工作的,从而造成矿井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影响安全
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主要责任。
第 19 条生产接续紧张,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
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0 条未积极开展部门技术攻关活动,不能积极积极推广新工
艺、新技术,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的,生产技术科负主
要责任。
第 21 条未组织开展好采掘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质量评估
和双基建设等工作,而由此造成矿井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评估和双基
建设工作不达标,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未及时填绘各类图纸和资料,不能及时指导生产,甚至
导致技术事故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未进行井下现场生产环境治理或治理措施不力,导致井
下生产环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技术科负主要责任。
第 24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行政
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生产技术科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
煤、掘进、巷修、支护、科研、矿压观测、采矿设计等技术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
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搞好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 3条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
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第 4 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
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5条负责对采煤、掘进、巷修、支护、科研、矿压观测的管理
工作和采矿设计工作。
第 6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
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
第 7条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采、掘
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 8 条参加审查采区地质说明书,组织编制采区设计方案、矿井
生产及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检查生产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 9条参加制定开拓掘进、辅助运输、防治水安全生产长远规划
和年、季、月度计划,提出技术改造、科技进步、设备更新的意见和
建议,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
第 10条参加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
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 11 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随
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 12条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第 13条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生产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 14 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
平。
第 15条协助矿总工程师搞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 16条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 17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0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
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1 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
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22 条对矿井采煤、掘进、设计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
领导责任。
第 23 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4 条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科科
长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
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生产技术
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
直接责任。
第 28 条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
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
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
性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矿井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矿井技术
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
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
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是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采煤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
术科采煤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
上级关于采煤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法规、技术政策,较为系统地掌握
采煤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
展趋势。
第 2条编制、审查采煤专业规程措施,并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
编制补充措施。
第 3条经常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现场条件的变化,对现场存在的
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 4条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技术。
第 5 条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采煤工作的生产管理及质量达标工
作,提高工作面生产效率与产量;同时抓好生产的长期和短期规划及
工作面正常接续,给领导当好参谋。
第 6条搞好采煤方面各项工作总结及一系列技术资料。
第 7条搞好采煤工作面支护选型和管理工作。
第 8条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
第 9条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 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以上条款如有 1 条及 1 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
视情节给予 100-3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
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 1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警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 13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
科采煤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4 条编制的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
产技术科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
进行监督的,采煤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 16 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
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采
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发现或得知采煤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
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安全检
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
安全隐患,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是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必须在生产技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掘进技术管理等工作。生产技
术科掘进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较为系统地掌
握掘进专业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熟练地掌握和贯彻执行本专
业技术政策、规程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
发展趋势。
第 2条深入现场,随时了解生产情况,组织指导比较复杂的井巷
工程施工,负责解决矿井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掘进工
作的先进技术。
第 3条本着经济合理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参与方案设计、
采区设计,并严格把好掘进规程措施的审查关。
第 4条严格掌握采掘比例关系,搞好“三量”关系及综合平衡,
确保生产正常接续。
第 5条搞好开拓区域调查分析,根据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及时
调整开拓布局,杜绝无效进尺,避免返工浪费。
第 6条协助矿分管领导搞好矿井的掘进生产管理、现场管理及质
量达标工作,给领导当好参谋。
第 7条按时完成上报各类报表及技术总结。
第 8条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 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0 条以上条款如有 1 条及 1 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
视情节给予 100-3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构成犯罪的,按
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 1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警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 1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
科掘进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3 条编制的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
产技术科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
进行监督的,掘进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 15 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
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分管范围内因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
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发现或得知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
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安全检查中
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
安全隐患,采煤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采煤技术员是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采煤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主管技术员
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采煤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积极配合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作面的
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
第 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
程、一措施。
第 3条负责审核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确保内容齐
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
执行。
第 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
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负责对采煤队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
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 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
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技术员应及时安排
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 8条对采煤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 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 10 条协助科长、副科长组织好采煤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
动。
第 11 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采面安全生
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
续的准备工作。
第 12 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
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 13 条负责搜集采煤方面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
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 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技术
员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
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18条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在组织采煤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技术员应负直接责
任。
第 20 条在审核的采煤工作面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
误,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
责任。
第 22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
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
查中,采煤队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采煤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掘进技术员是煤矿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
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技
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积极配合科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掘进工作面生
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技术规范。
第 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
程、一措施。
第 3条负责审核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
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 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
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负责对掘进区队的职工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
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 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
导。
第 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 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
时,掘进技术员应及时按排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
进行传达、贯彻。
第 9条定期对掘进区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
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 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 11条组织好掘进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 12 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
掘进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确保接续计划完成。
第 13 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
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 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技术
员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
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
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
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8条掘进技术员对掘进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在掘进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技术员应负直接
责任。
第 20 条在编制的掘进区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
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
责任。
第 22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
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
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采煤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采煤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
规章制度。
第 2条协调好本队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 3条根据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
生产。
第 4条负责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
达安全生产指示、指令、通知、会议要求。
第 5条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
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 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生产。
第 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防护安全用品等。
第 8 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
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9条及时组织本队队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
第 10 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
主导意见。
第 11 条负责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制
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以明确责任。
第 12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
安全教育。
第 13 条主持好每周的安全活动,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不
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
第 14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
患,并组织治理。
第 15条组织好本队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 16条负责本队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 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
章作业的意识。
第 18 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
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9 条组织落实好本队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风险预控工
作。
第 20 条合理安排出勤,合理分配工资奖金。工资奖金分配做到
公开透明,体现多劳多得、向安全倾斜的原则。
第 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3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
令的。
第 24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长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25 条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长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
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26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27 条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长应负直接
责任。
第 28条对本队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未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
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1 条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队有特种作
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
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 33 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
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4 条采煤队长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
工作重点,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长负
直接责任。
第 36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
任。
第 37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 条未组织好本队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
不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队接连发
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
要责任。
第 40 条采煤队未落实好安全风险预控或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
施的,采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1 条采煤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长负直
接责任。
第 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采煤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长负直
接责任。
第 43 条分管的采煤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长应负直接
责任。
第 4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
事责任。
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采煤队党支部书记是采煤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
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煤队党支部
书记必须掌握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
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配合队长组织本队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
项规章制度。
第 2条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
生产。
第 3条负责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
其安全意识。
第 4条负责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
全意识。
第 5条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
安全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生活中的问题,使职工安心工作。
第 6条正确领导岗员、网员等群众性安全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建议,帮助其顺利完成各项安全任务。
第 7条参加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指示、指令、通知和会议
要求。
第 8条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
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 9条监督全队职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业务保
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 10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 11条监督本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 12条监督落实好区队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第 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5 条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党支
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16 条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 17 条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会议,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
重要责任。
第 18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
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党支部书记
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采煤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采煤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
责任。
第 21 条采煤队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不到位,采煤队党支部书
记负主要责任。
第 22 条在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队党支部书记
应负主要责任。
第 23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
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队长的领导下,协助队长重点抓好全队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
作。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全队安
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巡视工作面各部位安全状态,能预见
性的发现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 3条协助队长抓好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督促各环节发挥切实有效作用,及时反馈信息,做好整改落实。
第 4条经常检查工作面及上下付巷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隐
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不准带隐患施工。
第 5条抓好关键部位的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变化
及影响生产的关键部位,必须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
进行。
第 6条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深入工作面落实危险源管控情况,并
及时将工作面危险源管控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第 7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
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 8条对当班出现的责任事故必须组织上井后分析,并提出具体
处理意见。
第 9条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各项安全会议,经常向队长汇报工作。
第 10 条值班时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和班前安全检查
与工作分工,并处理当天队里其它问题。
第 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3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队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14 条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副队长不参与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5 条未及时参与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16 条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副队长应负管
理责任。
第 17条对所跟班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8条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安全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19 条下井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
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1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采煤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3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
事责任。
采煤队采煤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队长的领导下,服从队长的统一指挥,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认真按照规程措施要求和区队的管理制度督促班组现场施工,落实规
程、措施在现场的兑现。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
灾路线,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坚持经常入井检查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不违反劳动纪律,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 3条协助各班组长抓好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安全生
产负领导责任。
第 4条监督检查班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
理并及时向区队汇报。
第 5条抓好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化班评估工作和设备正常运转,
支持各班验收员认真执行区队制度。
第 6条抓好关键部位的工作,当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
变化影响生产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 7条认真执行汇报制度,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落实危险源管控情
况,并将工作面情况及时汇报队值班人员并提出下班工作注意事项。
第 8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煤质
员、质检人员和业务部门的现场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
施整改和处理。
第 9条当班出现责任事故后,认真组织抢救和处理,上井后协助
区队长搞好事故分析。
第 10 条按时参加区队召开的会议,经常向区队长汇报安全生产
工作。
第 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3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队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14 条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副队长不参与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5 条未及时参与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16 条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副队长应负管
理责任。
第 17条对所跟班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18条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采煤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19 条检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
采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1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采煤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3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
事责任。
采煤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队长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针对机电方面问题提出
具体建议和意见,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
对所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主要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作业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
况和设备情况,对现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第 3条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
度,带头执行,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 4条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源辨识。
第 5条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解决机电方面的问题,做到不违
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第 6条当工作面发生各类大型设备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
组织人员按章进行安全抢修。
第 7条搞好设备和配件计划管理,对井下设备备件做到心中有数,
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
第 8条加强设备、油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 90%以上,
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消灭大型机电事故。
第 9条接受各业务部门检查考核,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和安全
运行。
第 10条按时编制机电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和参加机电事故分析。
第 11 条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机电会议,并及时进行传达、贯
彻、监督执行。
第 12 条发现工作面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停
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区队和机电科。
第 13 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机电岗位时,要及时进行
调换人员,并将情况上报区队。
第 14 条发现有故意损坏机电设备的现象或影响正常安全管理的
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区队领导汇报。
第 15 条积极在安全生产中推广机电新设备、新技术,开展安全
生产技术攻关。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矿井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井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7 条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队长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18 条在本队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电副队长不参与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
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9 条未及时参与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20 条采煤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副队长应负管
理责任。
第 21条对所跟班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没有按照机电安装工艺进行安装或机电危险源管理不到
位,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3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机电管理中的安全隐患,
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25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未有效落实机电事故防范措施的,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
任。
第 27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
事责任。
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采煤队主管技术员是采煤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
责采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具备相应
的专业技术职称。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技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采煤
队长组织采煤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
管理制度。
第 2条负责编制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
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考核、
监督执行。
第 3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
程、一措施。
第 4条组织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技
术业务素质。
第 5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
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6条负责采煤队的岗前培训和安全风险预控知识培训,从业人
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 7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8 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
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应及
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 9条对采煤队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措
施。
第 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 11条参加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 12条协助队长组织好本队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 13 条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
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
的准备工作。
第 14 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队安全生产、技术方面
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 15 条负责搜集本队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
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 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 18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主
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
第 19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 20条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对采煤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采煤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队主管技术员应
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在编制的采煤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
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主管技术员
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负直
接责任。
第 25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职工规范操作和岗
位危险源辨识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
责任。
第 26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
查中,采煤队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采煤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队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
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生产(检修)。
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熟悉避灾路线。采煤队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
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
度。
第 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
长、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
理,确保安全。
第 3条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
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
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检修)。
第 4条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 5条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
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 6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 7条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 8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 9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 10 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带领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
决在生产(检修)中的问题。
第 11条负责本班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岗位危险源辨识。
第 12 条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
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 13 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
纠正、汇报。
第 14 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
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 15 条本班组生产(检修)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
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 16条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9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采煤班组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
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
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
行生产(检修)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
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检修)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采
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
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
要责任。
第 28 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
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本班组生产(检修)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
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0条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检修)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
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
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
责任。
第 34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
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
接责任。
第 3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队在巷道掘进过
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
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
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
章制度。
第 2条根据本队的实际做好区队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落实好
危险源管控措施。
第 3条协调好掘进队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
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 4条根据矿井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
面施工。
第 5条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清楚了解所掘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并
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 6 条根据矿计划安排及时督促技术人员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
技术措施,并认真审查、签名。
第 7条负责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及时安排有关安全工作,传
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8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
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 9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 10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劳动保护安全用品等。
第 11 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
支护材料等。
第 12 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
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13 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
题和隐患。
第 14 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
提出主导意见。
第 15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 16 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
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 17条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 18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 1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职工按章作
业的意识。
第 20 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21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 22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并组织治理。
第 23 条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
和检查工作。
第 2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2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6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7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8 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
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处罚。
第 29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30 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
直接责任。
第 31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未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或危
险源管控不到位,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
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5 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
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
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 37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8 条没有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
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
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41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2 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
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
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
要责任。
第 44 条职工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掘进队队长负
直接责任。
第 45 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46 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
任。
第 4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
负直接责任。
第 49 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
直接责任。
第 50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支部书记是掘进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
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队支部书记
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
格证,持证上岗,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配合队长组织本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三大规程,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
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 2 条教育职工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
施,并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3条协助队长开展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第 4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 5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
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 6条参加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7条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
危害防治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 9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 10条组织进行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11条监督本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 12 条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现场,做好安全监督
和检查工作。
第 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5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支
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16 条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 17 条不能及时参加队安全生产会议,掘进队支部书记负重要
责任。
第 18 条队长未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或体系
建设不达标的,掘进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 19条职工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掘进队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 20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
掘进队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支部书记负
直接责任。
第 22 条掘进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队支部书记负主要责
任。
第 23 条在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队支部书记应
负主要责任。
第 2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
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应协助掘进队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所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掘进队安全副队长
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跟(值)班和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熟练掌握本队所用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构造及故障的判断与处理。
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 3条协助队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制定队各项安全规章制
度,督促各环节发挥切实有效的安全作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做好
整改落实。指导班组长和安全网员开展安全工作。
第 2条主要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跟班抓安全。监
督检查生产期间、设备检修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对现场的新情况、新
问题采取措施,提出安全整改意见。
第 3条协助其他副队长搞好生产、设备管理和维修安全,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 4条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规定要求检
查现场,发现不符者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
第 5条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
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
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
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 6条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巡视工作面各部位安全状态,能
预见性的发现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
状态。
第 7条当工作面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
按章进行抢救。
第 8条搞好安全设备和配件计划管理,对井下设备备件做到心中
有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安全事故。
第 9条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
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 10条按时编制安全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和参加安全事故分析。
第 11 条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并及时进行传达、贯
彻、监督执行。
第 12 条发现工作面所使用的安全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停
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区队和安质科。
第 13 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安全岗位时,要及时进行
调换人员,并将情况上报区队。
第 14 条发现有故意损坏安全设备的现象或影响正常安全管理的
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区队领导汇报。
第 15 条积极在安全生产中推广安全新设备、新技术,开展安全
生产技术攻关。
第 16 条参加队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
的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第 17条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0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安
全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1 条跟班时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安全副
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对现场跟班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22 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
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 23 条对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处分。
第 24 条所分管范围或所跟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对所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安全
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所分管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
人员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掘进队安全
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队安全管理网络、各岗位安全
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协助队长按规
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28 条在所跟班组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安全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
责任。
第 29 条不能够保证所跟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所跟的班
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未协助队长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
专业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专业安全教育,掘进队安全副
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31 条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2 条跟班时没有协助值班人员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班后
会,认真分析所跟班的安全工作重点、总结本班的安全工作,掘进队
安全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33 条跟班时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
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安
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
接责任。
第 36 条当工作面发生安全事故时,不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
按章进行抢救,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7 条未搞好安全设备和配件计划管理,对井下设备备件心中
无数,造成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掘进队安全副
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条安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出现电气设备失爆、
大型安全事故,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 条不认真接受各业务部门检查考核,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
设备不完好或带病运行,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不按时编制安全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和参加安全事故分
析,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1 条未组织好所分管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所跟的班组
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2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分管的范围
或所跟的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
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43 条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安全副队
长负重要责任。
第 44 条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
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掘进队安全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
队安全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6 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安全副
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47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应协助掘进队队长搞好本队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掘进队掘进副
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
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跟(值)班和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
作,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 3条协助队长制定工区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落实,指导
班(组)长合理组织安全生产落实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
第 4条每月下井天数达到规定要求。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
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第 5条跟班时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
检查,确认安全、材料、设备、设施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开
工。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
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 6条组织职工开好当班的班前、班后会,对当班的工作进行认
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第 7条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确
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现和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织
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
处理。
第 8条参加队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
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第 9条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2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掘
进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13 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跟班副队长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
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现场跟班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14 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跟班时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
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 15 条对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处分。
第 16 条所分管范围或所跟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对所分管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
责任。
第 18 条所分管或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单
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
责任。
第 19 条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
队掘进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20 条在所跟班组的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
责任。
第 21 条不能够保证所跟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所跟的班
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未协助队长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
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负重要责
任。
第 23 条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4 条跟班时没有协助值班人员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班后
会,认真分析所跟班的工作重点、总结本班的工作,掘进队掘进副队
长负重要责任。
第 25 条跟班时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
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掘
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负直
接责任。
第 28 条未组织好所分管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所跟的班组
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分管的范围
或所跟的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
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0 条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掘进副队
长负重要责任。
第 31 条所跟班组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
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掘进队掘进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
队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掘进副
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应协助掘进队队长搞好本队的机电专业安全
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机电专业工作负直接责任。掘进队机电副队长
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机电专业工作,熟练掌握本
队所用机电设备的性能、构造及故障的判断与处理。熟悉本单位施工
地点的避灾路线。
第 3条协助队长制定工区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落实,指导
机电班(组)长和机电维修工安全工作。
第 4条主要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
情况,对现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第 5条负责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
度,带头执行,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 6条执行机电设备使用操作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
第 7条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械运转及设备
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 8条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情况,解决机电方面的问题,做到不违
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第 9条当工作面发生各类大型设备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
组织人员按章进行安全抢修。
第 10 条搞好设备和配件计划管理,对井下设备备件做到心中有
数,杜绝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
第 11 条加强设备、油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 90%以
上,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消灭大型机电事故。
第 12 条接受各业务部门检查考核,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和安
全运行。
第 13条按时编制机电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和参加机电事故分析。
第 14 条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机电会议,并及时进行传达、贯
彻、监督执行。
第 15 条发现工作面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停
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区队和机电科。
第 16 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机电岗位时,要及时进行
调换人员,并将情况上报区队。
第 17 条发现有故意损坏机电设备的现象或影响正常安全管理的
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区队领导汇报。
第 18 条积极在安全生产中推广机电新设备、新技术,开展安全
生产技术攻关。
第 19 条参加队长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
的安全隐患,协助队长进行治理。
第 20条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3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机
电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4 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机电副队长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
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 25 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执行队长安排不采取措施进
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 26 条对跟(值)班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难以排除的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处分。
第 27 条所分管范围或所管理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8条对所分管的机电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所分管的机电工作人员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
线、岗位危险源及灾害防护知识,掘进队机电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未协助队长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
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协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
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31 条不能够保证机电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机电方面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协助队长及时组织职工进行机电安全学习,开展区队
机电专业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机电专业安全教育,掘进
队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 33 条没有协助值班人员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班后会,认
真分析工作重点、总结机电管理的工作,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重要责
任。
第 34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机电安全隐患,掘进队
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因本人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机
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跟班时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
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机电副队
长负直接责任。
第 37 条当工作面发生各类大型设备事故时,不及时赶到现场,
组织人员按章进行安全抢修,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条未搞好设备和配件计划管理,对井下设备备件心中无数,
造成因缺少备品备件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39条机电设备完好率达不到 90%以上,或出现电气设备失爆、
大型机电事故,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不认真接受各业务部门检查考核,所分管范围内的设备
不完好或带病运行,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1 条不按时编制机电设备检查、检修计划和参加机电事故分
析,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2 条未组织好所分管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所跟的班组
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分管的范围
或所跟的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
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44 条未协助队长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机电副队
长负重要责任。
第 4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掘进队机电副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
队机电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46 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机电副
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47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跟班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跟班队长是本班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班在巷道掘
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跟班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
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跟班队长必
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本班掘进队的各项工作,是本
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 3条协调好各掘进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 4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
面的施工。
第 5条认真学习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熟悉本单位施
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清楚了解所掘巷道与周围巷道的
空间关系,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
第 6条严格落实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班(组)长合理组
织安全生产落实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 7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按规定为操作
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 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
护材料等。对本班的各项工作和安全质量问题负具体责任。
第 9条在工作现场认真检查监督落实各项制度、规程、规定的落
实,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
理不安全隐患。
第 10 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
织治理。
第 11 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
业。
第 12 条经常对所掘巷道进行安全检查,以确认安全、材料、设
备和工具达到规定要求。经常巡回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质量情况、机
械运转及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第 13 条协助队值班人员开好班前、班后会,并对各班的工作进
行认真布置、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第 14 条对跟班现场的关键工序及生产薄弱环节必须亲自指挥,
确保安全。在跟班生产现场发现和发生事故时,要以身作则,积极组
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收工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
析处理。
第 15条及时向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跟班队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18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跟
班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19 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跟班队长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处罚。
第 20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对本班的掘进工作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
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
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
分。
第 21 条所负责的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
进队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2条对本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未按队制定的制度、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跟班队长
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
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5 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班有特种作业人
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6条未参加队组织的安全学习,未开展职工危险源辨识监督,
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危险源管控,掘进队跟班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 27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8 条没有组织好本班的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
点,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所管辖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
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跟班队长负
直接责任。
第 31 条发现或得知所管辖的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
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跟班队
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
好的,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接连发生
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或主要责任。
第 34 条所管辖的掘进工作面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
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本队工作人员不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
防护知识,掘进队跟班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所管辖的掘进工作面未有
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跟班队长负直接
责任。
第 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掘进队跟班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
跟班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38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队主管技术员是掘进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
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
格证,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的生产,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
技术规范。
第 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
程、一措施。
第 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
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 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
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负责掘进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
岗操作。
第 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 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
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
行传达、贯彻。
第 9条定期对掘进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
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措施。
第 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 11条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 12 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
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调整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 13 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
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 14 条负责搜集本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
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 15条及时上报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第 16条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 17条外出期间,指定专人代行主管技术员职权。
第 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0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主
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1 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
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2条掘进队主管技术员对掘进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在掘进队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主管技术员
应负直接责任。
第 24条在编制的掘进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
掘进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主管技术员
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主管技术员负直
接责任。
第 27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
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
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队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队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
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
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
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
规章制度。
第 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瓦检员
(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
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 10m 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
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 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
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 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 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
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 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
务。
第 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 8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
施工中的问题。
第 9条坚持敲帮问项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
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 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 11 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危险源
辨识等活动。
第 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 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 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
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 15 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
纠正、汇报。
第 16 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
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 17 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
排工人操作。
第 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风筒吊挂平直、无漏风、
破口。
第 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 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2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 23 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
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 24 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
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
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未协调好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
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
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
任。
第 29 条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
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 30 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
要责任。
第 31 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
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
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3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
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6 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岗位危险源辨识,掘进班组
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7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
责任。
第 38 条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
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40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
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
接责任。
第 4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压观测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矿压观测工作人员应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
作负责,是矿压设点、观测、仪器(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
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压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副科长的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认真编制矿
压观测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 3 条服从科长安排,深入现场实施矿压观测项目,积极采用先
进的观测手段,取得准确可靠的矿压观测数据,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
及时编制报送矿压预报。
第 4条积极为有关领导、设计部门、生产单位,提供可靠的矿压
资料。
第 5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增强自主保
安和业务保安意识,做到身边无“三违”,无事故。
第 6 条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和掘进巷道的矿压观测检
查指导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矿压观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对可能
危及安全的分析结果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补强、加固处理
意见,提高矿井的顶板管理水平。
第 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支护材料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支护材料管理员应积极干好本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
的安全工作负责,是矿井支护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
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矿井支护材料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
各类规章制度。
第 2条在科长的领导下,搞好分管范围的支护材料检查、管理工
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是支护材料清点、记录、台帐、管理
的直接责任者。
第 3条经常深入支护材料的加工、使用、存放现场,掌握分管范
围内的材料数量及完好情况,并认真填写记录台帐,及时向组长或科
领导汇报支护材料的有关情况。
第 4条及时发现并制止材料丢弃浪费现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提出处罚意见。
第 5条服从组长领导,团结同志,共同搞好矿井支护材料的管理
工作。
第 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熟知采煤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
施,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采煤机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三
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3条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 4条采煤机启动前检查采煤机完好状况,各部位零件是否齐全、
完整、坚固,各油位、手把位置是否符合规定,采煤机内外喷雾是否
完好。
第 5条采煤机运转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处理,以保
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 6条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
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区队汇报,
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第 7条搞好各工种间的配合和协作,充分挖掘设备潜力,努力完
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第 8条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精心维护设备,确
保采煤机处于完好状态。
第 9条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
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 10条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
第 11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2 条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南屯煤矿安全质量
管理奖惩办法》、《南屯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本班采煤机运行操作的直接责任者,对采煤机的安
全运行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采煤机的构造,性能,各种技术参数,
熟练掌握采煤机的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
持证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全面检查采煤机各运
转部件,并空在运转 5—10分钟,并要密切注意各转部位的声响。
第 2条要严格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的部位是启动开关,
电机,中间箱以及各部位螺丝要齐全完整,滚筒截齿要齐全锋利,操
作手把、急停手把和按扭要灵活可靠,油位正常,冷却管路畅通,电
缆卡子连接良好。
第 3条人工处理煤机及运输机下卡矸时,要摘掉煤机离合器,关
闭煤机电源和溜子电源,处理完后方可正常运转。
第 4条采煤机在工作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随时观察压力表的显示
情况,仔细监听采煤机的声音,如有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处理,严禁
采煤机带病运转。
第 5条保持设备清洁,加强设备运转部位的润滑。
(二)、责任追究
第 6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警告以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操作规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事故的。
(2)不执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工作中出现“三违”
的,在事故调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将按有关规定直接追究
采煤机司机的责任。
液压支架操作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支架操作工要熟练掌握支架的液压系统及工作原理,精心操作支
架,做到操作不失误,保证支架支护效果。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 3条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矿“三大规
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搞好各工种间的配合和协作,操作支架时,检查好周围环
境安全,及时移架,控制好顶板。
第 5条严防移架时挤坏液压胶管、电缆、水管,支架应保证平、
直、齐,杜绝挤架、咬架、歪架现象。
第 6条对支架各部位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支架处
于完好状态。
第 7条及时清理架内浮煤、矸、杂物,保证支架内外整洁卫生。
第 8条对支架精心维护,拆卸下来的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不许乱
扔、乱放和丢失。
第 9条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和操作水平。
第 10条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检修记录。
第 11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设备“四检”内容对设备进行检修。依法经过培训,取
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 3条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好停送电制度。
第 5条检修工作开始前,首先检查好检修场所的安全状况,如顶
板是否完整、支护是否合格,否则,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 6条维修工必须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及使
用范围,掌握其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 7条检修工作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要求,保证检修质量,严禁设
备带病运转。
第 8条经常学习钳工维修知识,逐步提高检修技能。
第 9条负责提出检修配件的计划。
第 10条认真填写设备检修日志和检修记录。
第 11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采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采煤方式、放煤步距进行采煤操作,放煤时
必须洒水降尘。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
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培训合格,熟知本岗位危险源及管控标准。
第 3条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检查好液压管路、操作阀、尾梁、插板及防尘水管、喷嘴
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5条采煤工必须与运输机司机、支架工配合好,一人监护一人
操作,严禁违反规定单人操作。
第 6条能熟练操作液压支架进行放煤工作,能有效控制放煤速度。
第 7条放煤操作必须集中精力,观察运输机运行情况、煤流的情
况,严禁丢顶煤,确保回收率达到作业规程规定。
第 8条放煤出现问题,要在跟班领导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理。
第 9条及时向班长等管理人员提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放煤工艺。
第 10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替棚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负责工作面超前支护段替棚维护工作,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
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知本岗位危险源和管控标准。
第 3条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随时检查支架、
顶板、煤帮情况,发现异常立即进行处理。
第 5条上下顶梁时必须二人以上进行,操作工序必须严格执行作
业规程规定。
第 6条加强质量意识,认真按照质量标准施工,确保超前支护段
畅通无阻,确保安全出口高度、宽度和支护长度均符合要求,做到不
安全不生产。
第 7条清理好超前支护段及出口卫生,确保超前支护段无浮煤、
杂物,做到文明生产。
第 8条回撤的单体、工字钢要放到安全的地方。单体要牢固竖放,
禁止倒放。已损坏的单体、梁子要放到指定地点以备回收。
第 9条现场条件变化恶劣时,必须在跟班领导的指挥下进行整改。
第 10条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攉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攉煤工负责本工作面攉煤、清除浮煤、捡矸等工作,要严格按照
“三大规程”组织工作。攉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
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考核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 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前,必须对工作地点
的顶板及支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
在完好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攉煤工作。
第 3条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对工作地点进行安
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协助加强工作地点的临时支护。
第 4条遵照“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从采空区向外清理
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攉煤过
程中,若发现有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 5条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
自行掏挖或处理。
第 6条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 7条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内。
第 8条倾角超过 25度时,要根据规程规定分段设置安全挡板。
第 9条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
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载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派支柱工进行
调整加固。
第 10 条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进
行处理。
第 11 条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时,要先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灭尘;
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 12 条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
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
替柱。
第 13 条严禁攉煤工站在输送机上攉煤;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
准攉煤。
第 14条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按照规定支设临时支护和贴帮支柱,
否则不准攉煤。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 1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罚
款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7 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攉煤
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攉煤
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 19 条不按照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方式进行临时支护攉
煤的,攉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 20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
瞒真相的,攉煤工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乳化泵司泵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负责泵站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转,依法经过培训,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培训合格,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及管控措施。
第 3条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4条精心维护、精心操作,经常检查泵的运转情况,检查各部
位温度、油位和供液压力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 5条确保各零部件齐全、有效,使泵站始终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第 6条定期清洗各过滤器,清洗液箱,确保乳化液清洁,符合规
定及安全要求。
第 7条认真进行检查维修,备齐常用易损件,确保不影响生产。
第 8条保持泵站周围环境卫生,泵站周围不准有积水和杂物,如
泵上方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电机受潮。
第 9条出现故障或事故,要及时处理和汇报,不准隐瞒事故。
第 10 条不准随意停、开泵,工作当中要与其它工种搞好协作,
并坚持小改小革,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第 11条乳化液配比必须符合要求。
第 12条经常学习液压泵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第 13条上井后要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第 14条尽职尽责,杜绝“三围”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掘进打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打眼工是掘进工作面钻眼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
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掘
进打眼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
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3条经班长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挂出“准许开工”
牌后,方可工作。
第 4条上岗时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劳保用
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不准戴毛巾、手套。
第 5条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管路连接、巷道支护、
工作场所。确认机具各部位机件完好;压风、压水、润滑油量正常、
管路连接牢固符合规定;巷道支护良好;打眼地点顶帮、工作场所无
隐患后,方可开钻工作。
第 6条能够根据现场煤岩性质、地质构造情况,按“掘进工作面
作业规程”、措施的要求正确处理,不留隐患。
第 7条严格按规定位置布置钻眼,间距安排恰当,并正确掌握钻
眼方向、角度和深度。
第 8条打眼过程中发现卡钻、塌孔、出水、推进困难、气体变化、
温度骤变、异常声音、压力增大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不得退出钻杆,
并立即向工区跟班人员或班组长汇报。
第 9条工作完毕后,要将钻具退至距迎头 5~15米处放置整齐、
固定牢固,整理盘好管路,并清理好现场。
第 10 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1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2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3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4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5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掘进支护工是掘进工作面支护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
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掘
进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熟悉支护机(工)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
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3条经班长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挂出“准许开工”
牌后,方可工作。
第 4条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
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 5条上岗后支护前首先检查备用支护材料,并备齐支护材料、
支护工具、临时支护材料;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清理好工作现场
排除安全隐患后,才可进行支护工作。
第 6 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严格施工
标准,确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 7条在支护施工中,如遇顶板压力增大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
向班组长汇报,及时按规程要求进行补强支护和改变支护方式。
第 8条工作完毕后,要将支护工具后退至距迎头 5~15米处放置
整齐、固定牢固,整理好剩余支护材料,并清理好现场。
第 9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安装巷道顶帮压力检测仪器,并对
其安装质量负责。
第 10 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1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2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3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4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5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耙装机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
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耙装机司机必须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经班长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挂出“准许开工”
牌后,方可工作。
第 3条熟悉耙装机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
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4条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
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 5 条上岗后开机前首先检查耙装机的完好和固定,绞车绳及连
接、护绳板、护绳栏、刹车装置和尾轮、回头轮固定、安全防护、照
明灯、信号、瓦斯断电仪、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巷道
支护良好,耙装距离符合规定要求,耙装机前禁止有人。确认无误后,
方可开机。
第 6条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要立即停止操作、停机、停
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 7条耙矸工作中必须进行喷雾洒水灭尘。
第 8条工作完毕后将耙斗退至距迎头 5~10米处放置稳妥,按照
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整理好耙装机及其附件,并
清理好现场卫生。
第 9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0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1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2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3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4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喷浆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喷浆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
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喷浆工必须掌握相关
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经班长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并挂出“准许开工”
牌后,方可工作。
第 3条熟悉喷浆机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
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4条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
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 5 条上岗后要在安全场所根据喷浆工作量严格按规定要求拌
好料,备齐所用工具。
第 6 条开机前首先检查喷浆机的完好、固定,压风管、供水管、
输料管连接牢固符合规定,喷雾、水幕齐全完好有效,喷料均匀。喷
嘴前禁止有人,巷道支护良好。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
第 7条工作中上料要均匀;风、水调节合适;喷头移动和与喷体
距离合理;喷面光滑平整。
第 8条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要立即停止操作并停机、停
电、停压风,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
理。
第 9条工作完毕后要按照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
整理好喷浆机及其附件,并清理好现场卫生。
第 10 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1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2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3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4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5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
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电瓶车司机必须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经班长对运输路线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
求后,方可工作。
第 3条熟悉电瓶车等运输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
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4条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劳保用
品,穿好工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 5条上岗后首先认真检查电瓶车完好情况、运行区间轨道及安
全设施情况、所运材料及装封车、巷道支护状况及各安全距离(间
隙),确认完好或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 6条电瓶车在运行中,司机手不离控制手把,精力集中,目视
前方、加强观察,时刻注意轨道、道岔、信号、行人情况,发现异常,
立即停车。
第 7条电瓶车运行前、在运行中遇到行人或巷道口等情况必须发
出警号。
第 8条停车后,首先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扳紧车闸,但不得关
闭车灯,严禁将电瓶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
第 9条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
进行处理。
第 10 条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路况、车场情况,需经大巷时,及
时和运输队等有关部门联系。
第 11 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2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3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4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5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6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搬运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物料装卸、运送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条了解采掘工作面常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
第 3条掌握运输线路中各种信号及标志。
第 4条熟悉矿车、材料车的性能与技术特征。
第 5条了解装车、卸料、码垛的质量标准。
第 6条工作前首先查看工作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没有
安全隐患方可工作。
第 7条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并按操作规程进
行操作。
第 8条装料时不准超宽、超高、超长,摆放整齐,特殊物料车要
封车牢固。
第 9条卸料地点物料码放要整齐,安全间隙符合标准要求。
第 10条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 11条保持工作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 12 条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发生事故时,及
时向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现场。
第 13 条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安全
意识及业务技术水平。
第 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
标准化奖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
度》追究其相应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刮板运输机司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刮板运输机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
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刮板运输
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
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
安全指令、指示。
第 2条必须熟知本岗位危险源及管控标准,确保本岗位危险源管
控到位后方可开始操作。
第 3条熟悉刮板运输机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 4条上岗前必须佩带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穿好工
作服并扣全扣子、扎紧袖口
第 5 条上岗后开机前首先检查刮板运输机的完好和机头机尾固
定、液力偶合器、难燃液、易熔合金塞、刮板和刮板链及连接、行人
过桥、紧停保护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煤仓(溜煤眼)篦子和防护围
栏完好牢固,照明、信号、瓦斯、通风防尘设施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巷道支护良好,刮板运输机卫生干净,刮板运输机上禁止有人。确认
无误后,方可发信号试机。无信号试、开机发生事故,刮板运输机司
机负全部责任。
第 6条刮板运输机运行时禁止处理其问题。工作中若发现问题及
异常声音,必须立即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查明原因进
行处理。
第 7 条工作中要注意拉出的大块煤(矸),及时停机将开关打到
闭锁位置,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 8条工作完毕后要按照规定停机停电,并将开关打到闭锁位置,
清理好刮板运输机及其附近的卫生,并清理好现场。
第 9条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10 条服从班组长领导,团结同志,搞好自主保安和互保、联
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第 11 条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
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 12条熟悉本单位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第 13条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第 14条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 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落实队质量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和
因质量验收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条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 3条熟悉作业规程、整个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区队制定的计
分标准和奖罚规定,秉公办事。
第 4条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
整改。
第 5条严把工作面工程质量关,确保工作面达到“三直两平一净
两畅通”的要求,并时刻保持工作面动态达标。
第 6条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填好记录,
对重要质量问题及时向队长汇报,当好队长的参谋。
第 7条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的频度,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拒
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 8条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质量分析会、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
情况并提出个人建议。
第 9条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错,做好隐患
整改记录。
第 10 条严把煤质关,监督现场操作人员及时拣杂,从源头抓起
控制好煤质。
二、责任追究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依照《大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
惩制度》、《大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
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打眼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打眼工是井下作业现场特殊工种,直接涉及到爆破效果、生产任
务完成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情况,打眼工应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中
有关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打眼爆破技巧,经过正规培训,方可持证上
岗。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要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
第 2条要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放掉活矸石和危岩。
第 3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布置炮眼眼距、角度和深度等。
第 4条坚持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第 5条严禁“边打眼,边订炮”。
第 6条要与放炮员共同处理当班的瞎炮、残炮。
第 7条发现煤电钻及电缆有破皮漏电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本班
电工维修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 8条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的,打眼
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9条未按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布置炮眼,造成丢失浮煤、崩倒
支架、浪费材料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 10条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巷道维修工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
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巷道维
修工,负责巷修工区的巷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巷修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
实搞好本单位的巷修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在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措施,想方设法克服
困难,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 2条严把施工质量,节约物料消耗。
第 3条使好临时支护,保证后撤路线畅通,平巷从外向里,上山
从下到上,下山从上到下,边通风边整修,并搞好有害气体检测,搞
好自主保安,维修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断面。
第 4条爱护工具,遵守纪律。
第 5条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
量。
(二)、责任追究
第 6条维修巷道每组少于 2人操作,单人作业的,巷道维修工负
主要责任。
第 7 条工作面上、下顺槽 20 米范围内未加强支护,支柱柱头未
拴好,倒柱伤人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8条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
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小于 15 米的,巷道维修工
负主要责任。
第 9条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未
及时更换的,巷道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 10 条维修时,未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造成大冒顶,未按
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架设临时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现一梁一柱现象的,巷道
维修工负主要责任。
第 12 条进行挑顶工作时,出现空顶作业现象的,巷道维修工负
主要责任。
第 13 条更换棚梁时,未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未用材料
将棚腿背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的,巷道维修
工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未清理干净并按指定地
点存放或运走乱堆放,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的,巷道维修工
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未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
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的,巷道维修工负直
接责任。
第 18 条工作完毕后,未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未将各
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未吊挂整齐,设备未按要求
移设好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未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
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的,巷道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
支柱维修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支柱维修工是支柱维修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者。对维修支柱的质
量,日常维护全面负责。维修支柱工经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
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熟悉有关检修质量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
基础知识。
第 2条熟悉支柱的结构,性能,原理,试验方法和要求,能独立
工作。
第 3条会正确使用折柱机,试验机等专用检修设备。
第 4条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工作,遵守
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 5条新到矿的支柱工就按 MT112《矿用单体液压支
柱》中的“出厂试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试验和密封试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6条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露天检修,露天存放。在地面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新支柱或维修支柱,下井前就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查。存放期
超过 1年的支柱应逐根试验,检查支柱性能是否有变化。性能不能保
证或在贮藏、运输中损坏的支柱,不充许下井使用。
第 7条检修场地应清洁卫生,各类待修支柱,检修合格应分类码
放整齐。检修后经试验各项性能合格的待用支柱,应垂直和倾斜存放。
第 8条工作介质的牌号应与支柱说明书中指定的牌号一致,不允
许随意更换工作介质牌号。工作介质注入支柱前,应经过 120目每英
寸过虑网过虑后方可使用。
第 9条在压力试验时,操作人员应在防护栏外侧操作,其他人员
就远离试验柱体。
第 10 条应建立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支柱编号维修日期,故障维
修内容,试验情况,维修人员等。
第 11 条在操作折柱机对支柱解体时,不得用铁锤或铜棒敲击油
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变形,影响密封性能。
第 12 条支柱出厂维修,应对支柱的编号,数量,损坏程度进行
详细记录。
第 13 条搞好支柱配件的管理,降低材料消耗,做到配件材料的
更换使用要符合标准需求。
第 14 条搞好维修支柱车间的清洁卫生,支柱的零配件材料和工
具旋转有次序,实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柱工适当的经济处罚,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章操作,造成支柱损坏的。
(二)支柱配件乱扔造成损失的。
(三)维修后的支柱没有按照有关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允许支柱下
井的,经使用有漏液,支撑力不够的。
(四)使用不合格配件和,组装支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