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
申报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
3、双方转让(划拨)协议书;
4、国资委的批文;
5、 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
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还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3、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
4、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5、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6、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三、费用
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注:涉及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过户的,可通过深圳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深圳国税局联系电话:0755-83878783、83878785胡小姐)。划转股份在一亿股以下的,按过户股份面值的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超过一亿股部分,按股份面值的十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
2、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交费,请划入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帐 号:003002610041823
四、特别注意事项:
转让双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账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
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2、转让双方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
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申请书、转让协议、声明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出让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地 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 编---- 518031
六、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联系人及电话
钟 无----(0755)25938017 唐宝兰----(0755)25938019
崔少杏-(0755) 25938021 王阳----(0755) 25938020
谢满娣—(0755) 25938023 传真-(0755) 2598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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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
特别提示: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
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
3、双方转让协议书;
4、协议转让双方出具由董事会(如没有设立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全
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函。承诺本次转让是依据双方达成协议进行,未采取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
5、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明确本次转让未以公开
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方式进行;
6、信息公告(报刊);
7、 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
8、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转让双方证券帐户卡原件、复印件;
11、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
2、金融类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3、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法人股,受让方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
4、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
5.工会持股转出股份,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
三、费用
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2、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帐交费,请划入下列帐户:
户 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帐 号:003002610041823
四、特别注意事项
1、转让双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帐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
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或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指南”栏目。
2、转让双方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申请书、转让协议、声明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5、转让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地 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 编---- 518031
联系人及电话
钟 无----(0755)25938017 王 阳----(0755)25938020
崔少杏-(0755) 25938021 唐宝兰----(0755)25938019
谢满娣-(0755)25938023 传 真--(0755) 25981790
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
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
一、申报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
3、双方转让协议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5、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境内法人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提供董事或主要股东身份证明、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国家商务部核准文件;
8、外商付款凭证;
9、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10、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让股份为国有股的,须出具财政部核准文件;
3、金融类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4、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
5、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
三、费用
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2、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交费,请划入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帐 号:003002610041823
四、特别注意事项
1、转让双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帐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
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或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指南”栏目。
2、转让双方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申请书、转让协议、声明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5、转让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
地 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 编---- 518031
六、联系人及电话
钟 无----(0755)25938017
唐宝兰----(0755)25938019
王 阳----(0755) 25938020
崔少杏-(0755) 25938021
谢满娣――(0755)25938023
传 真--(0755) 25987190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转让方 公司(证券账户 )将所持有的 (证券简称) (代码) (国有股、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共计(大写) 股,(小写) 股,以 元/股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公司(证券账户 )。合计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请贵公司予以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我们郑重承诺此次协议转让没有“以任何公开形式征集股权受让人”的行为,并承担此次协议转让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转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
兹有 公司(证券账户: )
将所持有的 (证券简称) (代码) (国有股、
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共计(大写) 股,
(小写) 股,协议转让给 公司
(证券账户: )。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纠纷,均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
特此郑重声明!
转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承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法院判决(裁定)深交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过户须知
申报资料
法院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公司政策法规部意见;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 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受让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受让方出具拍卖机构的成交证明;
裁定股份若是国有股,受让方需出具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
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
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报》
上登报声明作废。
过户后,受让方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
%)的,或持有5%以上(含5%)的每增加5%股份,按《证券法》有关规定,受让方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费用
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扣代缴。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帐交费,请划入下列帐户:
开户行: 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户 名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 号 : 003002610041823
注:受让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账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
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或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指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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