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但多数是我所根本就不熟悉的。我从来没有试图去把我的观点和先哲们联系起来,也从来不认为,研究特定问题上的相同或相反文献是我的责任。
读者不应过高估计本文的价值:它只是用我在早期作品中阐述的宪政秩序的概括视角,论述自由和财产权的关系的一个努力。
一 导论
从历史学、语言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共同或共有(the common or commons)”都是指共有财产,也就是,若干个(许多)人(家庭)共同使用的有潜在价值的资源。私有化意味着,以明确划定的边界,在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分割这种资源。使用的激励改变后,有价值的产品就会增加。这一简单命题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但它却是我们理解基础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点。
在这本书里,我的命题是,这个简单的(为了方便,我们就称之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绝对不同于现存的对财产权的另一种辩护;这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不管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律及政治学家,都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因为后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源的使用上,效率或者生产力并不是占绝对控制地位的要素。和效率相比,自由更重要,尽管效率和生产力这两个要素在很多场合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人总在努力减小他人对自己福利的影响,无论这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独立于他人的行为所强加的影响,是令人向往的目标。面对各种选择的机会,人们想要“选择的自由”,他们不想让自己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活动的限制,无论这活动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个频谱:从最大相互依赖到最大独立。
作为共有财产的分享者,人们间的相互依赖是最大的。有保障的对联合生产的物品的份额的价值,取决于该分享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为,这价值还受到仅与群体规模有相应关系的个人的行为的影响。按特定形式将共有财产分派给私人,和确保有个独立行为的领域,除能产生更高的产品价值的激励动机外,还减少了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依赖。个人自由也增加了,如果把自由定义为个人福利对他人行为的依赖的反面的话。 只有个人存于和社会关系(甚至是贸易和交换产生的自愿互动关系)完全孤立的境地,最大独立才得实现。打个比方,美国边远地区的有自己的地产、完全靠自己力量生存的自足的家庭,就实现了这种最大独立。因此,共有的共有财产和这种自足的家庭地产,分别位于前述的想象的频谱的相反的两极。
在生产率和自由这两个方面,私人的或单个人的财产的功效,需要深入的分析和讨论。“自由”概念的引入,开辟了涉及比较制度分析的新的研究领域;从前,人们总把视野集中在效率上,这个领域也就被忽略了。然而,首先,我仍将阐明标准或者正统的分析,以帮助接下来的比较研究。第二章就做这件事,我尤其要依照标准的效率分析逻辑而非基本的契约论框架,来考察人们消除“共有悲剧”和“跳出霍布斯丛林”的过程。第三章将引入“自由”的维度,并描述“独立达致最大程度”的背景。在第四章,为推导出由独立到市场相互依赖的转变的理性或逻辑基础,我修改了经济学的假定。第五章考察了市场依赖对个体参与者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财产所有权的后效作用,这些在第六章都有实例分析。
第七章分析交换的专业化的动态特征,和相伴的有关参与者的依赖地位的反馈信息。第八章详尽阐述包含多重市场选择及进出自由的竞争过程,重建参与者的各式的独立,但我没有涉及基于不可靠基础而非财产所有权提供的独立。在第九章,我提出,这种市场的独立,是经济学家的理想,但却并没被个体行动者完全理解,目前所有权制度安排的“无效率”偏好,就证明了这一点。第十章根据服务的自我生产,确立所有权的模型,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所有权模型,并描绘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一章讨论能带来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提供服务的资产私人所有权,并再次考察这所有权对个人市场地位的影响。第十二章单独研究资产私人所有权持续促进价值积累的作用,第十三章具体论述财产所有权和通货膨胀间的关系。 在第十四章,我的焦点就转移了,我研究社会主义组织对所有权的影响,和由此而来的所有权对自由的影响。第十五章简要地专门论述早期教皇利奥十三世(Pope LeoⅩⅢ )的教会通谕对社会主义破坏私人所有权的(1893年)承认。第十六章简要讨论,在涉及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看法;第十七章是一些最后的思考,尾注 (第十八章)表明整个研究的政治一宪法的意涵。
第二章 霍布斯丛林;共有悲剧
我将人们熟悉的由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作为分析的起点,在这里,没有什么东西是“我的和你的”,人们间没有分界,没有法律,没有惯例。在这种想象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霍布斯(1651年)认为,这种无政府的丛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题的基础:所有人都极看重安全,他们把权力交给突然出现的君主,他承诺随后保护他们。
然而,如果预料到在这强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计,人的状况将比在无政府丛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承认君主的强制权力。霍布斯丛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准,由此出发,个人与君主间才有谈判以达成契约的可能。这种退后、退回或退出选择的存在,对最初谈判的契约施加了限制,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运作时的强制执行1。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建构中,个人的存在先于从而也独立于与君主的契约,即使这种存在,与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并不愉快。个人在有序结构中由君主保障的适当福利,与在无政府丛林中期望的福利间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基于某些考虑,这种差异也可称为“社会租金”。
霍布斯的建构是猜想的和非历史的。人们过去不、现在也不认为它是过去或当前的现实的描述。个人从未生存于某集体单位、大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体的约束之外。霍布斯采取简化的步骤,设想出自主的个人;我们可根据理性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自主个人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又不会严重损害分析的意涵。
对现代社会科学家来说,共有悲剧是比霍布斯丛林更熟悉的起点,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开始的。当然,在这两种背景下,参与者间互动的形式结构,是相同的。经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动地概括了这种结构。在这里,坚持单独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产生的结果,与别的有多种供选择的策略的参与者的产生的结果比,对全体当事人更为不利。然而,我想说的是,尽管它的结构相同,但这两类社会互动的典型模型,对理解私人或单独的财产权(制度)的作用来说,意义并不相同。 现在,我们来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剧。有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潜在资源,由全体参与者共同使用,每个参与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线,扩大个人对资源的使用:这个界线是,在资源使用由集体决定的理想情境下,人们将一致同意的每个参与者应有的最适当份额的边界。当私人选择与公共使用结合时,资源就遭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处于资源使用的相应边际,这就给共享资源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经济;如果通过他们自己的协议,集体地决定对私人的选择施加某些限制,则所有参与者的境况都将有所改善。
在这典型的例子中,将相关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潜在方法是,将共享资源分割给单独的使用者,用对特定被分配的资源份额的私有的或分离的财产权替代资源的共同使用。这一步骤意味着, 以明显的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在资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联合。在典型的后私有化背景中,个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去过度扩大资源的使用;在修正后的私有财产权背景下,个人只是依据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适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径使用资源(财产),因为,任何对效率的背离,都对做出使用决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强加了机会成本。
在私人所有权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与在资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间的全部差异,可称为“社会租金”,它产生于私人财产权体制的制度化。形式上,这“租金”相当于霍布斯标本中的由和君主订立的契约生出的“租金”。这租金,一方面,衡量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生产率,另一方面,衡量着君主制度的生产率。
然而,并置这两种人们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共有资源的私有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个人独立(减小依赖),相反,与霍布斯式的君主订立契约的个人间的协议则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共享君主制下的成员资格,来增加个人的依赖。在这里,表面的分歧,在于两种模型的重点不同。共有悲剧的比喻,主要关心的是向个人分配独立的排他权利、独立的私人领域。这种比喻会忽视(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独立权利的实施问题。相比之下,无政府丛林的比喻,最初关心的是,个人独立要求权的实施和保护的必要,这些要求权被假定是确立于某种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问题本身,从概念上讲,处于与君主订立的契约之外,除非将它适用于因要求权之有效实施生出的租金。
两种模型的差异,在解释和规范的潜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在为强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论而言,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种秩序源于参与该秩序的个人的最初协议;这种模型还表明,在权利的分配上,君主的政治权力受到个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权的限制。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释力就不周全。依这种模型,私有财产权的捍卫,仅仅以效率标准为基础,而且这与实施问题也无直接关系。也许人们不必吃惊,这种模型似乎更投合现代福利经济学家的意气,他们总乐于假定,政治权力会仁慈行事。
在对共有资源的份额的独立个人要求权的定义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从而,对于可被集体用来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础标准,共有模型也同样模糊。这种模型隐含的意义,似乎是说,份额分配本身,有些专断,且受制于集体单位不受约束的选择。也就是说,受到这种模型鼓励的心灵,似乎乐意接受这样的主张,即国家“定义财产权利”。当然,对可能产生于共有悲剧的契约手段的更完整的分析,必然会遇到这类问题。但是,就推演私有财产权利的根本逻辑而言,这类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剧的比喻,属于非契约论的传统(不是契约论)。
第 三 章
分割的共有资源、法治和对边界的侵犯
在第一章,我指出本文的核心命题是,私有财产的经典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辩护,仅仅提供了两个规范解释纬度的一个,私人财产权与生产率的关系,还必须加上私人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第二章,以高度概括的方式,介绍了人们熟悉的比喻背景,这有助于人们理解财产权的逻辑,即私有财产权是如何和为何产生于个人的理性选择。本章打算扩展这个讨论,并具体提出财产权和独立或自由的关系。
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所有共同使用未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个人,或所有发觉自己身陷无政府丛林的个人,都将发现下述做法符合自己的利益,即:共同签订协议,据此将共有财产分割或私有化,每个参与者获得一定的份额,而且为该份额规定明确的限制或边界。我想把注意力集中于独立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协议,暂不考虑可能同时产生的个人与君主间的协议。换言之,我想在洛克的而非霍布斯的契约框架内,展开我的论述。原初协议确立了分离的财产权间的边界,无论这些财产权定义的依据是人还是物。为了方便,也为了不失逻辑的结构,我们可以认定,原初协议将个人的财产,也包括指定的物理空间范围,分配给他或她本人。原初协议确立了财产法,并界定了侵犯边界的违法行为。
我想进一步假定,在这初次分割之后的模型中,生产的专业化尚无任何优势。在他或者她自己的边界内,每个人(或家庭)都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能力,生产出全部需要的“物品”,他和她能够像专业化和交换引入后一样,实施有效率的生产。这种模型从而就成了自足的家园,每个人的行为都完全独立于社会关系,已确立的法律制度保护着其领土和人身免受侵犯。
在如此构建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家庭)享有最大的独立,同时,在自然资源和人力的利用上,享有最高效率。经过先前对共有资源的分割,每个决策单位目前都面临着一些激励因素,即要使效用最大化与对资源的最优利用(含义较广)相和谐。通过假定的自足经济组织的生产率,这里就不存在任何由专业化、贸易和交换所带来的相互依赖。按照个人自己的计算,他或她的福利完全不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可供消费或最终使用的“物品”,在质量和数量上,仅仅与个人为获得这些物品所乐意承担的“不利” 相关。就字面意义而言,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做他或她自己的事情,对共同体的其他人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除去根据原初协议确立的财产法而存在的成员资格外,这种共同体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典型框架中,只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存在于在财产法所界定的个人之间,其二存在于那些界定独立财产权的法律结构的参与者与那些可能的局外人或外来者之间。
我建议,目前暂不考虑法律结构内部的人与外来人间的关系。为求简便,我们假定不存在外来人;每个人都是界定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原初协议的参与者,因此都受制于由此产生的财产法。然而,要想保证分析逻辑的一贯,我们就不能忽略实施问题。侵犯边界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即使财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因为在缺乏强制实施机构的情况下,必定有些人会试图通过侵犯边界的资源使用,来获取差额利益。在原初契约得以履行的同时,必须规定一些条款,来控制侵犯边界的行为,来发现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的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
只要不能把法律实施的任务交给某种非人性的技术,霍布斯的框架的某些因素就必然会浮现。财产法的实施要求有强制的实施机构;某人或某些人,无论是否从最初订约人之内或之外挑选,必然会被分配去守护财产权边界的专门任务。在此,专业化之缺席的假定,就站不住脚了。如果实施法律的人被授予发现、界定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本身又怎能被限制在可取的界限之内呢?谁来看管看管者呢?
功能论者的回答,可能仅仅是指出西方社会某些历史时刻的法治的演进。如果被分派了执行权力的人,自己要服从的法律与他被要求对他人实施的法律相同,那么,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才正当地确立了复杂的制度,包括权力分立、多重主权、重叠管辖权、独立法院系统和陪审团制度。在有效运转的法治之下,个人受到保护,以免受政治一-法律权力之专断行使的侵害。在这原初模型所假定的经济自足的典型框架内,个人独立或自由不必受到必然存在的法律实施制度的严重损害。在这个纯粹的框架中,“国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护职能,而且,从字面上看,它是守夜人,不分昼夜。在此,一定要注意,这极端的模型,不需要独立契约的执行人的角色,因为这些契约尚未存在。
本章考察的典型模型,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超越于个人或者家庭单位之上的“经济”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因提高利润之开发行为生出的某种物品的剩余部分,将被带到“市场”上,剩余物品的所有人期望,别的经济单位也相应地把其他物品的剩余部分带到市场上,以便于促进互利的贸易。他们期待的有利结果是,与自足条件下达到的标准相比,个人或家庭单位都能不用更多劳作,就达到更高的消费标准,这种标准是按照每种物品的更多数量来衡量的。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描述市场出现的猜想的历史。细究中世纪的集市和市场时代的资料,是历史学家的事。我只想考察,对交换关系的最小进入给财产权带来的影响。我将假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得到扩展,它包括了个人间自愿契约的实施,和对交换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禁止。
经济单位专门期待,用超出自用的剩余物品,交换他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就此而言,这单位必然受制于“市场的盲目力量”,或受制于其他人的选择结果,而对这其他人,该单位并不可以对它们作直接的控制。与自足情境(在这里,孤立的单位只遵循自然秩序之力、依赖自己的选择)相比,现在,必然存在对其他经济单位之行为的依赖。这其他人的行为,并不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之内,不受主权者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境里,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仍然是自愿的;个人或者家庭单位进入“市场”,只是为了追求最终消费品的预期的更高价值。自主的自足存在,即自己生产所有物品,仍然是可后退的背景。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虽然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增加了对其他人的依赖,但自由并没有任何损失,尤其是当自由被严格消极地界定为他人强制之缺席时。在此情境里,进入交换经济的前景,似乎是选择范围的扩展。
然而,在选择范围的扩展部分,个人的地位仅是预期的,它们必然是不确定的。在选择进入市场关系时,个人不能像在自足条件下的内在经济界限内所做的那样,在变量已界定了的菜单中选择。个人或家庭不能单方面地选择,剩余物品之交换发生的条件,因为这一点,他们也就不能确定地选择由专业化带来的最终增加的价值。
正如我的讨论所表明的,在自足的条件下(如果必要)存在且生存下来的地域固定的单位,并不会丧失任何东西,相反,他们能从对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有限进入中,看到收益的希望。我怀疑,这个模型仍然是经济学家们想象的基础,它直接导致对“从交换中获取的利益”和利益相互性的强调。或许,在对财产权制度的看法上,就强调土地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个模型也是极端重要的。如果,当我们由此模型出发,自足对个人或家庭单位来讲,不再是可行的选择,那么,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就必须依不同的视角得到考察。 第五 章
交换中的市场依赖、剥削和正义
正如第四章提到的,专业化的优势产生了剩余物品,进入剩余物品的交换关系的个人,是自愿这样做的,其目的是增强对任何希望得到的最终物品的支配,即使这个人充分认识到,这么做会牺牲或损失自己的独立。这就是说,进入交换关系,必然导致对他人行为的依赖。即便不存在强制,个人的福利仍将因他人的行为而改变。受到影响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多变的。因此,他人的行为至少在批评范围之内,即使不在控制和操纵范围之内。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感兴趣”,因为这行为经市场关系影响到了他的功利,而且这里的兴趣与他对(比如说天气)最终自然力的兴趣不同。单个交换参与者的这种态度,即使在找不到任何可被认定为施加了此种市场力的“他人”的情形下,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任何卖者都必然与单独的买者交换物品,反之亦然,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能使参与者把市场力归到他人头上,即使这种力量可能很小,或根本就不存在。
因此,我们就不会奇怪,几乎从分析一开始的时候,交换的条件就已被区分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这种分类暗含的意思是,一些参与者,即使在完全自愿的交换之中,也可能被他人剥削。似乎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粗略地讲,这种剥削就是,对交换可能产生的收益的某种不平等或不平衡的分配。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从自足经济到相互依赖的交换的最初转化。比如说,一个农民生产了多余的鸡蛋余,他希望用这多余部分交换一些土豆,因为他把资源集中在鸡蛋的生产上了,所以自己的土豆产量减少了。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在相关的市场上,鸡蛋和土豆之生产都有剩余的其他人的数量,和这些剩余的相对规模。如果这位农民偶然发现,有剩余鸡蛋的交换者有很多,而有剩余的土豆的交换者只有一人,那么,交换的条件就非常不利。他肯定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或者说,受到了垄断者的剥削。
在进入市场交换之前,个人当然会认识到,此种进入可能会使自己变得脆弱,他会保留退出市场依赖的机会,放弃一些专业化带来的利益。在我的例子中,农民对他的劳动力和土地的财产权,限制了他可能因不利的交换条件而受到的剥削。如果在他控制下的所有资源,都投到鸡蛋生产上了,那么,在上述的市场环境中,这位农民会发现,他在市场依赖中的处境,比他本来在完全自足的处境,要差得多。为了防止出现这种糟糕的情形,这位农民可能会把他的一部分资源用来自己生产土豆或某种合适的替代品。然而,为了采取这些措施,个人就必须保留对生产资料的处分权的私人控制权。他必须能“自由地”以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私人财产所有权,容许专业化和交换,从而容许人们获得有效收益,但是,同样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也为人们提供了某种保护和绝缘手段,以使个人免遭市场“盲目力量”的伤害,不管这些“盲目力量”最终来自何处。
我强调的私有财产权的第二个作用经常被忽略了,也许尤其是被经济学家忽略了,因为他们只关心效率;而且,这个作用也被发达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忽略了:在这里,这种退出的选择权,对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并不存在。然而,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网络(包括期货市场)以及其相伴的法律一-制度结构的发展,还有与之联系的对这种结构的理解的发展,容许个体参与者有限地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充分好处,与此同时,还容许个体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无成本的退出选择权。当然,这种奇妙的结果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充分竞争经济的存在和运行:这种完全竞争经济的明确特征是,存在对所有的价值生产活动的进入和退出权,这种经济还必须存于规模足够大的市场关系中,该规模应确保市场在买方和卖方两边都有许多经济单位。正如在经济学家模型中所描述的,在有限的意义上,每个人,作为承担代价的买方和/或买者,都面临着一套“客观的”选择权,这些选择权容许人们这般或那般行为,就“好像”相互的依赖并不存在。
第 六 章
分析的图例
第五章的论述,可藉图例得到明确的阐释,这图例,如果经济学家愿意,可以略过去。
我们再来考虑下述情形:一个理想的充分自足的家庭农业单位,只有两种稀缺价值的物品,鸡蛋和土豆。我假定,这两种物品在家庭预算中,或者从技术上讲,作为效用函数的变量,具有大致相等的意义。我再进一步假定,每种物品的生产都依据投入单位的递增利润律,在这个例子中,投入单位是以时间计算的劳动单位,而且假定,这两种物品是充分对称的,也就是说,其生产函数是相同的。当经济单位孤立存在时,它就面对着由图6.1中的曲线 PP所描绘的生产的可能边界,如果我们假定投入量是确定的。既然,根据假定,土豆和鸡蛋都被界定为物品,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那么,在E点上,该单位的效用是最大的,即生产和消费这两种物品的量是相同的。尽管存在利润递增,该单位的最优状态,即E点所表示的均衡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就达到E点所表示的效用水平而言,该家庭完全依赖它自己的选择,和作为限制条件而运作的自然力。其他人的活动依然是完全无关的;这里不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
图6.1 家庭在有和无交换的情境里的均衡
我们现在可以引进第二个经济单位,即第二个农业家庭,来改变这个图例,我们假定这第二个家庭与第一个农业家庭在一切方面都完全相同。这第二个单位,与第一个家庭一样,面对着相同的生产函数和效用函数。在这种情境里,专业化和交换当然能够带来的明显的收益。现在,假定这两个单位的每一个,都在这两种物品中的某一种的生产上实现了充分的专业化;一个家庭将其全部投入用于生产土豆,而另一个家庭将其全部投入用于生产鸡蛋,每一个家庭对经济生产的投入的数量都是相同的。
在这样的条件下,经济的总产量在图6.1中的 M点,而非H点,H衡量的是当两个单位孤立地和无交换地生产时经济的总产量。如果这两个经济单位都实施专业化生产和依统一的(标准化的)交换率交换,那么每个单位都能达到E’点的效用水平,它明显高于E点的效用水平。
在这里,我强调的,是常为经济学家忽视的初级经济学中的这种训练。每个从事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单位,与其自足条件下的状态相比,确实获得了效用收益,但是,在这过程中,它变得脆弱,易受超出自己控制范围的他人行为的伤害。在自足的条件下,单个单位,在这图例中,面对的是可能边界是曲线PP,在这里,它可同时选择这两种物品的生产一-消费比率,得到自己更偏好的状态。在专业化生产和交换的条件下,就能同时选择这两种物品的最终数量的比较意义而言,单个单位面对的并不是直线PP代表的交换可能边界。比如说,一旦专业化的生产鸡蛋,处于这家庭控制范围的仅是一定数量的这一种物品;他的最终的效用收益,取决于专业化的生产土豆的其他家庭的行为。
当仅有两个经济单位时,正如该图例表明的,每个单位,当然,都将发现自己处于双边垄断者的地位,它的最终的效用收益取决于它相应的谈判技巧。在这谈判“游戏”中,对单个经济单位而言,自足状态的生产可能边界,决定它脆弱的限度;如果另一单位的谈判技巧较高明,那么,剩下的一方,即使在最坏情况下,也可回归自足状态,至少能获得 E点的效用收益。在这个图例中,对土地和劳动力的私人财产权(容许单个家庭为自己消费而生产两种物品),保证单个家庭的效用收益不低于E点的水平。
随着经济,即生产——交换网络规模的增大,两人双边垄断游戏的解决方案中的不确定性也就减少了。当每个专业化地生产单独物品的经济单位,面对着不只存有一个另种物品的生产者的交换关系时,它易受市场剥削的脆弱性就减小了。正如早先提到的,当交换网络的扩大,足以保证所有市场都存在大量的卖方和买方的时候,单个单位就可以如此行动,就好像它确实面对着图例6.1的直线PP表示的客观的交换可能边界。
然而,一旦超出教科书练习题的范围,这种情境的客观性就会受到怀疑。我们可考虑一下:单独的个人,鸡蛋的卖方,在他或她的控制范围内,只有将要带到市场上的鸡蛋供应。在图6.1直线PP的斜率表示的预期价格,取决于存在足够多的鸡蛋需求者,多到足以支持预期供应量的市场价格为止,还还取决于存在恰好足够多但又不太多的构成整体供应量的其他供应者。最好的情形是,单独的卖方的供应量的调节所依赖的价格,必定是预期的,它的最终实现主要取决于市场上该物品的买卖双边的许多其他参与者的集合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这些市场上,教科书的竞争模型已近乎实现了,尽管在相对短时间内的价格波动可能非常剧烈。任何专业化生产的参与者,无论他是买方一-消费者,还是需求者一-供应者一-生产者,都仍然易受许多其他人行为的影响,这些人的行为,对于个体参与者来说,确实是“盲目的”。
第 七 章
经行动而学习,不行动而忘却
在第六章讨论的高度抽象和简化的图例中,生产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当然,当专业化的单个经济单位完全忘却了如何,或说不再有能力,生产那种他没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动态序列的限制,就实现了。在我的家庭农场的例子中,假定专业生产鸡蛋的家庭单位逐渐丧失了生产土豆的全部知识和能力。在这种限制内,外在于市场的退出选择权就是另外一番模样。按照图例6.1几何图形,非市场的生产可能边界,目前可根据Ps内部的横轴和纵轴,在横坐标和纵坐标上勾勒出来。自足存在总要求对这两种物品的一种作持续的专门化生产,而且这种物品也只供他本人的或内在的消费。在这里,可获得的效用水平,将是在每个生产的垄断点之一上能达到的效用水平。这个效用水平不可能确保人的生存和存活,尤其是如果投入的专业化被用于生产不是基本消费品的物品时。在这种场合,该经济单位就得完全依赖他基于专业化而产生的市场购买力,依赖他可被供应的唯一投入。
第 八 章
私有财产权,市场竞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在前述各章中,为做简单图例分析而描述的限定个案,似乎可适用于复杂现代经济的所有参与者。在这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很少有家庭(如果还有一些的话),能够在市场外的、孤立的自足状态下生存。每个和所有的参与者或参与单位,在现代经济中,都必须依赖这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行为;这经济体系,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既为消费的使用提供最终成品,又需求或购买由参与者或参与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如果外在于市场的自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利能提供什么保护,以反对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的情景:其中,每个参与者都对他的人身享有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暂不讨论对“非人”的财产中的私有权利。)这里没有奴隶,每个人都可依据相互同意的条件,向他或她选中的人,自由地提供物品或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财产权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买方一-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面对着垄断买主,对人身的财产权利,相对来说,几乎没什么价值。为了生存,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必要的最终消费品的权利,而可供应的服务的垄断买主,可依对提供服务人极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市场的组织是竞争的,而且市场的规模足够大,以致对市场上的所有物品和服务,都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方,那么,个体参与者就不会陷于只有一个预期买方的境地了。在后种场合,对某个人的人身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也就是说,选择买方的自由,是根据在交换中收到的物品总量 (购买力)来衡量的。
(为更明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竞争的市场情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情境下,提供生产服务的个人,面对的是唯一的买方——集体,任何选择买方的由,即使是名义上在个人所有物之内,都变得几乎毫无价值。)
界定一个市场环境,其中,每个参与者都面对着多重选择(买方一卖方),从而可确保个人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当这权利充分行使时),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从形式上看,个人市场参与的需求或产出方面与供应方面,对竞争的要求,是完全对称的。作为最终产品或产出的预期买方,个人易受到操纵交换条件之行为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且这些选择是可实行的。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市场在这方面潜在的剥削,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扩展到生产的专业化的界限之内。即使个人具有提供适合若干的任何职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的能力,一旦做出选择,他或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买方提供投入。我们很少见到,有人会部分时间做木匠,部分时间做管子工,部分时间做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种消费模型却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人花在了一整套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物品是同时和以互相补足的方式被消费或使用的。与他或她对市场的需求结构(对任何他或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服务的需求)的依赖相比,个人较少地依赖市场的供应结构,以获取在其消费集合中若干物品和服务的任何一种。
个体参与者在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的潜在的脆弱性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保持有效的竞争结构,在消费品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是,个人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要更为有效,因为在个人消费模型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多的替代品。由推论可知,为保证这种选择自由之有效所必要的制度和结构要求,与供应方面相比,就有些不那么严格了。我们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对学者来说,垄断买主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这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会带来更大的破坏。从吃面包到吃豆制品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换,要更容易。
第九章
专业的和私人的市场想像
一旦充分获得了对竞争市场经济的逻辑结构的理解,它的美学魅力就会浮现出来,从而使任何估价判断都令人怀疑。市场是互动情境,在其中,人们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专断的权力,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当而且如果A点的个人发现,通过自我生产,他可能从市场关系中退出时,那么所需要的利润流量的规模,在收入轮的需求者一-买方这一边,就减少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减少了月租金的支付量。) 当而且如果个人(家庭)需要较少的收人流量,以购买受偏好支配的物品和服务时,获得一般购买力(货币收入)的需求,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这一边,就相应地减小了。
基于与前述讨论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原因,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在减少作为投入之卖方的个人的依赖上,比在减少作为产出之买方的个人的依赖上,要更为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收人轮的供应者一边,更易受伤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涉及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因为由在若干可选择的买方间转换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相对地会更高,这种成本可能包括调整场所的花费。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某人因市场力的影响而失业的情形。如果这个人拥有房子、汽车、家具和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的伤害就在很大程度得到缓解。与缺乏财产所有制的情形相比,来自这些资产的服务的自我生产,促进了在更易接受的条件上的生活。
我认为,经济学家应当认识到,私有财产制度提出了一个悖论:人们公认,它的存在是市场相互依赖关系的高“效率”的假定的反对。与私有财产权制度下的自我生产所实现的投入一-产出率相比,市场,在理想的运作中,应该能够用同样成本提供更多服务,或用较少成本提供同样服务。理想的房产市场,基于生产的规模经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为人们提供相同的住房服务。(为什么每个郊区居民家庭仍应拥有自己的割草机呢?)
个人在市场关系中的脆弱,并未被纳入标准的分析练习当中,这种分析练习含蓄地假定,这些模型的运作是理想的。但是,在有意义的效用函数中,免受市场的冲击的自由,必须被看作正价值的变量。在范围更广的、容许此种效用函数的变化的阐述中,因财产所有权而成为可能的自我生产,变得很有“效率”(相对于市场的效率来说),至少在某些限度内是这样。
第十一章
对产生货币收入的财产的私有财产权
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私人所有权在使个人免受市场冲击方面的功能,仅仅适用于那些直接向所有者生产体现为实物的物品和服务的财产。我特别提到了住房和耐用消费品。这里的意思尚未扩展到向所有者生产货币收入而非直接服务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异与地产及不动产和金融财产间的差异并不相同,因为除了实物形式的收入外,一些地产及不动产也生出货币收入。当然,根据定义,几乎所有金融财产生出的都是货币收入而不是直接服务。
一项金融财产(比如说,一种债券)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东西,类似于由住宅所有权生产出的住房服务。很显然,对货币收人的要求权的所有权,并不像产生实物收入的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同样代表着从市场关系中退出的权利。债券的所有者仍然必须按月支付他的房租,支付他或她的汽车租金,支付到期的电视租金。货币收入要求权的所有权,对个人作为消费或使用最终物品的需求者一-买方的地位,并无任何影响。他的由购买物品的交换关系引起的市场冲击造成的潜在脆弱,也无受到影响。然而,在收入轮的供应者一-卖方一边,可归诸于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收入的要求权,必然发挥作用,以减少为购买消费品而出售流通投入的必要性。每月从债券或货币市场账户的利息中挣得100美元的人,在为了购买消费品而出卖劳动力以获取现金收入时,就可少花100美元。我们也可以说,财产的所有者获得收入,有助于他很容易就从市场上购买一批高价值的最终消费品,或使他只需要向市场出售少量的投入。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收入都必须经过市场来实现。相比之下,直接生产实物服务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免受整个市场流量、从而是由交换关系必然导致的价值转换的伤害。
在那些生产出由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卖以换取货币的服务的私有财产,和另一些无需中间销售而直接生产出货币收益的私有财产间,还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区分。在这两种场合,所有权都产生了一种货币收入流量,它减轻了所有者对向市场出售流动投入的依赖。但是,在易受到超出所有者控制的力量的伤害程度上,还存在着差异。在第一种情形下,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无论是不是一直产生出某种收入的财产,都使所有者可暂时从市场关系中退出。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本身有价值的财产中,获得收益的人,如果他或她愿意如此,可以增加最终物品的流通周期支出额,或缩减向市场的投入的流通周期的出售一-供应额。在每种场合,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增加了个人的选择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者拥有可行使的有价值的退出选择权,而无论这选择权是否被行使。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者仍然可在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只要财产价值本身未被侵蚀。正如塞缪尔•约翰逊(Samual Johnson)间接指出的,当个人拥有未被浪费掉的有价值的财产的时候,个人是最自由的(Boswell ,1946)。
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在促进对收入和支出流量的首选暂时调整方面的作用,与竞争市场力量的运作的功效,并不直接相关,后者与前面讨论的预防目的相关。 即使竞争过程在每个市场的每个时间点都给了个人多种选择方案,那么也会需要对价值或财产的可分割的要求权,以容许个人在“实时生活(life in real time*)”的无情力量前做出调整。个人,如果他不太关心或根本不关心受“市场盲目力量”伤害,如果他在竞争过程中固守古典的自由主义信仰,就会继续要求对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
就首选的财产形式而言,获得和持有财产的不同目的,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完全相信竞争市场过程的人来讲,对惟一或基本目的是能对收入和支出做时间际调整的人来说,首选的财产形式应当是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应能最容易地转换成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当然就是货币本身。如果我们能忽略预防的目的,甚至是在与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的转换有关的时候,那么,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就必然是首选的积累形式。某个人,如果在由财产而生的实物服务的自我生产中发现不到好处,如果他仅仅是为了时间际调整的目的而贮藏有价值的财产,将选择购买金融的要求权,这样,它就可有些资金,可豁免于当前的现款支出。
第十三 章
对货币的私有财产权:通货膨胀与价值充公
通货膨胀与以自由的基础的私有财产的辩护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考察。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关心由特定市场冲击造成的伤害的个人将发现,就收入和支出流量的暂时调整而言,财产所有权是必要的,但是,在理想的情况下,他总会选择拥有体现为一般购买力(即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的财产。然而,这种理想的情境,需要的不只是每种物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过程的有效运行。这种情境还必须确保在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上,没有市场的冲击;为防止这种冲击,该情境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措施。这种条件,在现实世界的市场运行中,是不可能满足的。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模型,在其中,货币采取了商品或商品集的形式,在这里,竞争市场的运行,有望确保货币一-物品交换条件保持合理的稳定。然而,在前述的各种经济体中,我们看到,货币并不是通过市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相反,它是国家或政治单位的创造,它的供应与它的生产成本很少或根本不相干。因此,对试图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拥有财产权的人来讲,他所寻找的保护措施,是针对国家或集体机构的潜在剥削,而非市场运行本身。
寻求保护、以防止对预期价值的潜在充公
前言我知道,本文讨论的话题,数世纪以来,已经被很多的社会和法律哲学家讨论过了。对这方面的资料,我了解一些,
第 十四 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
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样的速度减小了。从禁止个人拥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拥有他们本人的能力所具有的价值——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组织的范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最极权的制度,也容许实际存在的对一些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即使这些财产限于贵金属和小装饰品。
但是,我们来考虑一下个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处境。在这里,全部生产财产,包括在个人自己的人力资本中体现的财产,都由集体权力拥有和控制,个人被分配特定职业和场所的角色,作为投人的供应者,接下来又被分配该制度生产的指定份额或定额的最终产出,而这些产出本身也是由集体权力选择的。
在这种情景下,无所不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极大地依赖他人的决定,因此也易受他人决定的伤害,这里不存在任何类似竞争市场结构的反对剥削的系统保护手段。个人同时面对服务的垄断“买方”和为生存所必须的物品的垄断“卖方”。这里也不存在可行的退出选择权,无论是投入“市场”还是产出“市场”。个人不私自拥有任何能生产价值的财产,也就根本无法实施自我生产,即使在很有限的意义上。
即使(与分析和经验两方面的证据都相反)社会主义制度,在某种可疑的意义上讲,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支持独立或自由的变量也是存在的。大多数参与者,即使在理想的和想象的社会主义天堂中,如果需要,也会在生产潜能上做些牺牲,以换取某种防止集体化权力剥削的保护。当然,现实中,这两种领域的权衡是不存在的。相反,逻辑分析和历史记录都表明,随着集体化范围的扩大,“经济”生产力变得更低,而不是更高。只有当集体控制的范围缩小了,当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扩大了,我们才能期望整个经济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对本文强调的重点来讲,同样重要的是,个人也会赋予任何向私人所有权的转变所体现的有限的独立以正面价值,这种价值远远超出了生产率的任何增长。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暂时观点看,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一-经济现实模型的缺陷,我们或许很容易理解。相反,对于我们这些看到社会主义在观念上和实践上崩溃的人来讲,要理解社会主义一-集体主义观念对健全心灵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支配,确是件很困难的事,无论是在对制度运作性能的实证分析中,还是在与之相伴的规范的比较评价中,都是如此。 F.A. 哈耶克确实是正确的,他建议,学者应努力研究:社会主义这种“致命的自负”,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能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控制并维持着智识的高峰(Hayek,1988)。
在这里,我的看法是,这种致命的自负或妄想的一个根源,在于经济学家集中关注社会组织的效率一-生产率因素,以致于忽视了自由这个维度。如果效率(即使是含蓄地)被接受为适当的最终目标,那么一系列科学的谬误也就生出了社会主义世纪的历史记录。回顾过去,我们可把这个记录理解为对一个假说的证伪,该假说认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所生产的产品价值,等于甚至大于私人所有权制度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至少直到20世纪50和60年代,这个假说似乎仍未被证伪。但是,我们可通过对比,来考察另一个平行的假说,该假说接入了自由的纬度,它本应是但过去不是比较制度一-组织分析的核心。即使作为一个最初假说,也没有人能够严肃地提出这样的命题,即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意味着个体参与者的自由的扩展。自一开始,所有的观察者都或多或少的承认,对自由的限制,必然成为任何社会主义组织(不论是大是小,是整体还是零碎)的特征。
第 15 章
《新事态》
当回顾对社会主义世纪历史进程的讨论时,我们注意到,诸种问题并未沿着效率一-生产率维度连接起来。从私人所有权制度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转变当中所包含的对个人自由的影响,成为对社会主义做独立和重要批判的基础,这种批判既不反映对效率论证的理解,也不反映对竞争市场过程的评价。我查阅了罗马教皇利奥十三(Leo ⅩⅢ)于1893年发布的一项教皇通谕,它因其拉丁文标题 《新事态》2(1939年)广为人知。
从这项教皇通谕的前半部分中详细引述一些内容似乎很有必要:
……社会主义者们,拿穷人对富人的忌妒大做文章,力图消灭私有财产权,并坚持主张个人财产应变成所有人的共有财产,接受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管理。他们认为,通过这样将财产从私人转到共同体,现存的邪恶的事务状态就得到整顿,因为无论享有什么东西,每个公民都拥有他平等的一份。但是,他们的建议明显地无益于所有的实践目标,如果这些建议得到实施,劳动者本人将首先成为受害者。再者,这些建议显然是不正义的,因为它们剥夺了合法的所有者,将国家带入一个不属于它的领域,并引起了共同体的全面混乱。
私人所有权
毫无疑问,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一个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时,他工作的那个原因和动机正是为了获得财产,并将它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持有它。如果一个人以他的体力和能量受雇于另一人,那么,他这么做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对食物和生存来讲是必需的收益;他因此明确要求获得一项充分而真实的权利,使他不仅有权获得报酬,而且有权在他高兴的时候处分这种报酬。这样一来,如果他生活节俭,省下一些钱,并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而将省下的钱投向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是他的另一种形式的工资收入;结果,一个劳动者这样购置的少量不动产,应当完全归自己处分,就像他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收入一样。但是,准确地讲,所有权正处于这种处分权之中,无论财产是地产还是动产。因此,社会主义者在力图将个人财产转给共同体的过程中,伤害了每个挣工资的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剥夺了他处分他的工资收入的自由,并因而剥夺了他增加他的财产和改善他的生活条件的所有希望和可能。 (第 2,3页)
……我们必须认定,一个人拥有某物的权利,不只是临时和短暂的使用,就像其他生物拥有它们那样,而且是为了稳定和永久地占有;他必须不只拥有在使用中耗掉的东西,而且拥有即使使用过但仍可在将来继续使用的东西。(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