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干货!HR必备劳动法数字、公式、规定、口径等
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
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
加班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
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
班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个月的
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
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
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
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
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医疗期计算
(1)非上海地区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说明:
①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 1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③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 30天核算;
④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
重新核定医疗期。
(2)上海市
①医疗期=n+2≤24(月)(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几年)
②根据沪劳关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医疗期中“月”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
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目前最新的规定,每月
的工作时间应改为 天。
③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
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
医疗期直接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可,不存在累计病休周期。
病假工资计算
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育
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全国各地婚假天数
北京: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10天
上海: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10天
广东:婚假 3天+晚婚假 10天=13天
天津: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10天
重庆:婚假 3天+晚婚假 10天=13天
江苏:婚假 3天+晚婚假 10天=13天
海南:婚假 3天+晚婚假 10天=13天
山东:婚假 3天+晚婚假 14天=17天
浙江:婚假 3天+晚婚假 12天=15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吉林:婚假 3天+晚婚假 12天=15天
湖南:婚假 3天+晚婚假 12天=15天
陕西:婚假 3天+晚婚假 20天=23天
四川:婚假 3天+晚婚假 20天=23天
江西: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辽宁: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宁夏: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青海: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广西:婚假 3天+晚婚假 12天=15天
云南: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贵州:婚假 3天+晚婚假 10天=13天
河北: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河南:婚假 3天+晚婚假 18天=21天
湖北:婚假 3天+晚婚假 15天=18天
安徽:婚假 3天+晚婚假 20天=23天
西藏: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
新疆:婚假 3天+晚婚假 20天=23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 3天+晚婚假 7天=10天
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
河南:晚育假 90天,护理假一个月
海南:晚育假 90天,护理假 10天
黑龙江:晚育假 90天,护理假 5-10天
山西:晚育假 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 60天,共 90天,护理假 15天
贵州:晚育假最长 90天,护理假 7天
福建:晚育假 45天-90天,护理假 7-10天
辽宁:晚育假 60天,护理假 15天
湖南:晚育假 30天+30天=60天,护理假 15天
山东:晚育假 60天,护理假 7天
安徽:晚育假 30天+30天=60天,护理假 10-20天
广东:晚育假 15天+35天=50天,护理假 10天
陕西:晚育假 15天+30天=45天,护理假 10天
云南:晚育假 30天+15天=45天,护理假 7天
河北:晚育假 45天,护理假 10天
广西:晚育假 14天+20天=34天,护理假 10天
北京:晚育假 30天
上海: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3天
天津: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7天
江苏: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0天
吉林: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7天
四川: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5天
江西: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0天
内蒙古: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0天
青海: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0天
湖北: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0天
新疆:晚育假 30天,护理假 15天
重庆:晚育假 20个工作日
甘肃:晚育假 15天,护理假 15天
宁夏:晚育假 14天
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藏:晚育假加产假 1年
工伤常用数据工伤常用数据
一、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
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
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4、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其他时效它
劳动仲裁时效 1年
未休年休假的 3倍工资实际另付 2倍
法律中的 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数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2年
经济补偿并非都有 12年限制
各地司法裁判口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
有关年休假
1、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
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
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
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
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
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2、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 1天,春节 3天,端午 1天、清明
1天、劳动节 1天、中秋 1天、国庆节 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
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
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
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
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
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
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试用期的长短,如果试用期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且试用期在年末或
者跨年度,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年休假的规定,且规定是否合法则要考虑两个条
件:1、职工是否在试用期内连续工龄满一年,如果遇到职工在试用期内工作年
限正好满一年,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2、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否有完善的补救
措施,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
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
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4、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原则上享受年休假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
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是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全日制员工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解释。因而在现阶段非全日
制员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5、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
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综合计算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只
要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年限达到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
是要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6、当年度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年休假?
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
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在不同用人单位均要按员工的实际
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因而不存在重复享受年休假的问题。
7、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
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
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没有享受的年休假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三倍(包
括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支付。
8、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
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
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 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
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
于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9、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
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
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
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0、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
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
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
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
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
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
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
(即日平均工资的 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
资的 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 12月 31日前支付。
11、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个人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
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