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創新合格資本 李三榮 資本適足率不足已是我國銀行普遍現象,有些銀行雖自稱其適足資本在8%以上,其時都是在掩飾逾期放款或延緩呆帳打銷後不實在的數字。在政策宣示下,許多銀行朝著所謂「258」的目標努力,在大家努力中,巴塞爾資本協定早已認可的「第一級創新合格資本(Tier 1 Innovative Capital)」應儘早開放讓銀行籌募資本,改善資本結構。 資本協定對第二、三級資本的認可是以第一級資本基礎,也就是說第一級資本越大,便可據以擴大第二、三級資本。國內銀行正苦於無法以發行普通股增資來增加第一級資本,金融監理機構開放銀行發行僅能作為第二級資本的次順位債券,對擴大銀行資本效果有限。 依照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10月發布的新聞稿認定:「銀行得以合併基礎,將所轉投資「SPV」所募集之資本列為第一級創新合格資本,惟不得超過第一級合格資本之15%。」 所稱之創新合格資本須符合下述原則: ․ 已發行並募集完成。 ․ 非累積。 ․ 可用以吸收銀行之損失。 ․ 求償順位次於銀行之存款人、一般債權人及次順位債債權人。 ․ 永久性。 ․ 無銀行及關係機構之保證或任何法律上之安排使優於銀行債權人。 ․ 在取得監理機關許可及不損及銀行資本適足率下,得在最短滿5年後始可提前贖回。 ․ 所發行創新工具之各項條件必須易於了解並充分揭露。 ․ 所募集資金必須可即刻提供與銀行(銀行可以較優惠條件)。 ․ 銀行具自主性決定付息時點及金額,惟需僅優於普通股。 ․ 付息條件需為預定,並不得因信用狀況而改變。 若第一級創新合格資本發行時訂有利率加碼調高(step-ups)條件者,須符合下述規定: ․ SPV發行創新工具利率調高須於發行10年後,且僅能一次。 ․ 監理機關得裁量調高加碼幅度在扣除利率互換差點(swap rate)後不得大於100bps(即1%)或不得大於原加碼幅度之50%。 以新加坡發展銀行(DBS)於2001年3月透過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DBS Capital Funding Corp. 所發行金額美金七億五千萬,固定利率%之非累積特別股為例,其發行之架構如下: ․ DBS設立全額控股之特殊目的公司DBS Capital Funding Corp.,並全額保證。
․ 由DBS Capital Funding Corp.發行非累積特別股,金額美金七億五千萬,固定利率%。 ․ DBS Capital Funding Corp.將所募集之資金轉借給DBS,期間50年,並由DBS依約付息做為該特別股之配息。 ․ 所募集資本列為DBS第一級合格資本。 幾年前我國開放且為我國銀行普遍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因其發行期間較短(通常為5年期),而僅被認定為第二級資本(Tier 2 Capital),但DBS所籌措之50年期資金期間遠長於次順位債券,故被巴塞爾資本協定認定為與普通股相等之第一級資本,且不必逐年攤提發行金額作為到期還款準備。這項創新工具甚至可以以外幣發行。 與國際接軌是當今政府及業界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時當務之急。DBS於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多次利用發行類似工具募集大量資金進行併購,為的是建立其區域性金融領導地位。我國銀行正苦於資本適足率不足時,卻僅能利用二級工具籌募資本,而無法利用國際認可之一級工具,豈非自我設限,矮人一截。 第一級創新合格資本發行架構及流程: 優先股付息DBS CapitalDBS全額控股及保證投資者Funding Corp資金50年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