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任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监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股东会就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代表人中挑选担任。惟全体董事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应不可少于公司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二千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十,而全体监察人所持有的记名股票其股份总额亦不可少于公司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三,二千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察人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以行使董事职权,并互选常务董事五人至七人,由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代表公司。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执行,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有关固定资产的买卖设定抵押等事项可由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人依法执行监察职务,并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察人的报酬由股东会议定,按职工支给薪津,并不论公司的盈亏均应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经理及厂长若干人,由董事过半数同意任免。其属经理人者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及四零二条规定于任免后十五日内呈报主管官署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案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总工程师、副经理、副厂长由总经理任免,并报董事会备案,其他职员由总经理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