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
类型
序
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申请或报送资
料时限
审批(备
案)机关
备注
过
渡
类
执
行
到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审
批
事
项(1--3)
1
西部大开
发所得税
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
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202号);2.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2〕47号);3.《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第165号);4.《关于将西
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7〕65号);5.《关于进一
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1231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
定》(国发〔2005〕40号);7.《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
16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1.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2.减按15%税率征税的
企业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
目录)的证明材料;西部旅游景点、景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
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认定材料;3.享受“两免三减
半”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还应提供新办企业证明
材料(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4.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
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第一年
报省国
税局审
核确认;
第二年
及以后
年度报
市州国
税局确
定审批
权限。
政策执行到
2010年底
2
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
业所得税
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5〕186号);2.《国
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
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企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
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3.企业为录用的下岗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凭证。
纳税年度终了
后至报送年度
纳税申报表以
前
市州国
税局确
定审批
权限
政策审批时限:
2009年1月1日
至2009年12月
31日;政策执
行时限
为:2011年底
前。
审
批
事
项(1--3)
3
转制科研
机构所得
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
号)。
1.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证明材料;2.转制注册日
期证明资料;3.转制科研机构验资报告(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
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市州国
税局确
定审批
权限
过
渡
类
执
行
到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4—
9)
4
国家级高
新技术开
发区内新
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
优惠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
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通知》(财税〔2006〕88号)。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自获利年度终
了后至报送年
度纳税申报表
以前
市州国
税局确
定审批
权限
5
中央企业
清产核资
所得税优
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
号)。
1.国资部门认可的有关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情况报告;2.相关资产重新
核定的入账价值和计提折旧情况说明;3.资产净损失冲减实收资本的
批文和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的认定文件。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6
广播电视
村村通所
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7〕17号)。
1.主管部门的“村村通”工程立项或批文;2.收入明细资料。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7
试点地区
农村信用
社所得税
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
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
46号)。
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执行到2009年
底止
过
渡
类
执
行
到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4—
9)
8
股权分置
试点改革
所得税优
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
1.证监会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批文;2.企业作为流通股股东及所持
股份的证明;3.企业应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金额的证明。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执行到股权分
置改革完为止
过
渡
类
执
行
到
期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4—
9)
9
需照顾和
鼓励的民
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
所得税优
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第8条第1款;2.《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
在新税法实施
前已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关
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
202号)有关
规定批准享受
减免企业所得
税(包括减免
中央分享企业
所得税的部分)
的,自2008年1
月1日起计算,
对减免税期限
在5年以内(含
5年)的,继续
执行至期满后
停止;对减免
税期限超过5
年的,从第六
年起按新税法
第二十九条规
定执行。
10
民族自治
地方企业
所得税优
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收到省政府的
批准文件之日
起至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对2008年1月1
日后民族自治
地方批准享受
减免税的企业,
仅限于减免企
业所得税中属
于地方分享的
部分,不得减
免属于中央分
享的部分。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11
经营性文
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
企业所得
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
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34号);3.《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05号)。
1.转制方案批复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
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
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
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转制注册之日
起至报送年度
纳税申报表以
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执行期限
为:2009年1月
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
12
支持文化
企业发展
所得税优
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
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
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31号);3.《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
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
1.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批
文。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执行期限
为:2009年1月
1日至2013年
12月31日
13
鼓励证券
投资基金
发展所得
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1号)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中取
得的收入明细。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14
从事农、
林、牧、
渔业项目
所得税优
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
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8〕149号);4.《国务院关于发
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的情况说明;2.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3.
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4.农产品初加工类型的说
明。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15
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
础设施项
目投资所
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87条;2.《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
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
11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0号)。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
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从该项目取得
的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后15
日内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16
从事符合
条件的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
项目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88条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
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17
符合条件
的技术转
让所得税
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
科发政字〔2000〕63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
(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
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
料;5.开具的技术转让专用发票。(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
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
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
的证明资料。
企业纳税年度
终了后至报送
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18
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3.《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
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5.《国务院关
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
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
1.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资料:(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2)当年《资产
负债表》;(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
计算说明;(4)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
年度终了后,次
年度的预缴申
报前。
主管国
税机关
确因备案时间
不够的,经县
(市)、区国
税局同意,备
案时限可延长
3个工作日。
19
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
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2.《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08〕172号);3.《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4.《省科技
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
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报送:1.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比例说明。
1.取得省级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
后向国税机关
申请办理减免
税手续,县
(市)、区国税
局给纳税人出具
《税务事项通
知书》(准予暂
备案通知);2.纳
税年度终了后
至报送年度纳
税申报表以前,
已办理减免税
手续的企业应
向国税机关备
案。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0
创业投资
企业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97条;2.《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
门令第39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
2003年第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9号)。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
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
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投资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
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报送申请投资
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年度纳税
申报表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21
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
年限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
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合理确
定情况;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在取得该固定
资产后一个月
内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2
企业综合
利用资源
所得税优
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99条;2.《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
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85号);5.《关于印
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
1864号);6.《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
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川经〔2007〕56
号)。
1.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2.有权认定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证书》;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取得《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证书》
之日起至年度
纳税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23
企业购
置用于环
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
备所得税
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100条;2.《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048号);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
通知》(财税〔2008〕118号)。
1.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2.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使用
的证明材料;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5.专用
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
后至报送年度
纳税申报表以
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4
中国清洁
发展机制
基金和清
洁发展机
制项目所
得税优惠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
政部令第37号);2.《关于中国清洁发
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
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从该项目取得
的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之日
起至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5
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
路产业所
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2. 《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3〕140号 );3.《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
发〔2000〕18号);4. 软件企业认定标
准及管理办法;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
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科〔2005〕
213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1.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3)
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享受减
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
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明材料;(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
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6)从事软件产
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
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
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
(3)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具
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
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
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5)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
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的证明材料。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验资报告;(4)第一个
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集成电路产品
的规格型号证明材料。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返还优惠:
(1)被投资企业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
件;(2)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4)投资者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中国境内获得税后投
资收益的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相关
资格认定之日
起至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26
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
业所得税
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1.主管科技部门对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
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和采
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认定;2.企业的工商登记证件和
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3.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外管局、
海关对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
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和学历证书;5.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
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说明;6.企业应获得的有关国际资质认
证、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以及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
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7.省科技、
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的文件。
企业纳税年度
终了后至报送
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7
扶持动漫
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
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
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 );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1.“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2.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
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税收优惠所属
期的年度纳税
申报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28
企业因政
府规划搬
迁补偿收
入所得税
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
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
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4.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
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政策
性搬迁或处置
收入之日起至
年度纳税申报
前
县
(市)、
区国税
局
事
先
备
案
事
项
(10—
29
)
29
企业特殊
重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重组业务完
成当年企业所
得税年度申报
时
县
(市)、
区国税
局
30
国债利息
收入所得
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82条。
1.国债取得时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2.取得的国债的持有时间、票
面金额、利率和利息收入说明。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30-36)
31
符合条件
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
股息、红
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
益所得税
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
1.投资协议或持有股票证明;2.被投资方居民企业身份证明;3.被投
资方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4.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超过
12个月的证明。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32
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
组织的收
入所得税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84条
1.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3.
该组织的章程;4.该组织的工资发放和财产分配情况说明;5.具体收
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说明。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30-36)
33
开发新技
术、新产
品、新工
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
费用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2.《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3.《当前
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
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
局2007年 第6号公告);4.《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1.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
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2.自主、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受托
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5.企业总经理
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
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
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
目有异议时,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9.企业集团提供的集中研究
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采取的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方法。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34
安置残疾
人员所支
付的工资
所得税优
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2.《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70号);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川民发〔2008〕6号)。
1.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
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证明;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
本设施认定情况;5.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35
国家鼓励
安置的其
他就业人
员支付的
工资所得
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96条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新
法
下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事
后
报
送
资
料
事
项(30-36)
36
符合条件
的专项用
途财政性
资金所得
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26条;2.《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87号);3.《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
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
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
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证明材料;3.企
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证明材料。
年度纳税申报
时
主管国
税机关
政策执行时
限:2008年1月
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
制表说明:本表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系截止2009年9月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