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部分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
与销售的准则
CAC/GL 32-1999
第部分
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
的准则 CAC/GL 32-1999
• 前言
• 第1节 范围
• 第2节 描述与定义
• 第3节 标签与产品说明
• 第4节 生产与制作规则
• 第5节 列入附件2的物质的要求
• 第6节 检验与认证制度
• 第7节 进口
• 第8节 准则的动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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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
有机生产的原则
植物与植物产品
加工、包装、处理、储存与运输
• 附录2: 有机食品生产准用物质
• 附录3: 检验制度下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
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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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1. 为了提供一个各方同意的、满足有机食品的生产、标
识及产品说明的要求的方法,特制定本准则。
• 2. 本准则旨在:
· 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骗、市场假货及毫无根据的产
品说明的为害;
· 保护有机农产品生产者免受其它农产品假冒有机农产
品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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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生产、制作、储存、运输、销售各个阶段均处在
检查监督之下并完全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 协调有关有机方式生产的农产品的生产、认证、鉴定
与标识的各项规定;
· 为有机食品管理体系提供国际准则,以便在进口时对
国家管理体系的对等承认;
· 维持并加强各国的有机农业体系,促进当地及全球性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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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准则目前尚处于对有机产品要求的正式国际协
调的第一阶段,对有机产品的要求包括生产和销售
标准、检验方法以及标签要求。在有机产品领域,
制定及实施此类要求的经验仍十分有限。有机生产
方法须遵循繁琐但十分重要的规定,而世界各国消
费者对有机生产方法的理解却因地区而异。因此在
本阶段承认如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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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准则是协助各国制定国家规范有机食品生产、销
售、标识的制度有益工具;
· 本准则需要定期完善和更新,以反映技术的进步及
本准则实施过程产生的经验。
· 本准则不妨碍成员国实施更严格的规定,成员国此
举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消费者信任和避免欺诈行为,
以及基于对等的原则,针对具有更为严格规定的其
他国家的产品实施同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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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准则就农场的有机生产、食品的制作、
储存、运输、标识与销售阶段制定了原则,
并为土壤的施肥及调节、植物病虫害的防治、
食品添加剂与加工辅助剂使用提供了可接受
的、准用的用量指标。关于产品标签,应在
认证机构或部门的监督下,有限制地在经营
者的产品上使用有关词语,这些词语可表明
该产品采用了有机生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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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有机农业是诸多有益于环境的农业生产方法之一。
有机生产体系是以特定的、精确的生产标准为基础,
这些标准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生态及经济可持续发
展的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为了更为清楚地描述有机
系统,也使用了"生物的"、"生态的"之类的术语。
对有机方式生产的食品的要求不同于其它农产品,
其生产程序是产品认证、产品标签及说明的最本质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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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机的"是一个标签用语,用于表示产品是按照有机
生产标准生产并经过正式授权的认证机构或当局鉴定。
有机农业以最低限度的使用外部投入为基础,避免使用
合成肥料与农药。鉴于环境污染的普遍存在,有机农业
生产方式不能够确保产品毫无残留,但采用了最大限度
降低空气、土壤与水污染的生产方法。有机食品生产者、
加工者及零售商均应遵守标准,以保持有机农产品的完
整性。有机农业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土壤生物、植物、动
物与人类相互依存群体的健康状况和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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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机农业是完整的生产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
促进并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循环、土壤生
物活性在内的农业生态系统的健康。有机农业考
虑的是因地制宜地建立一个符合区域性条件的系
统,强调发挥管理行为的作用,而不是利用非农
业投入。即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系统内利用耕作、
生物和机械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合成物质,实现任
何特定的目的。有机生产系统的建立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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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整个系统内加强生物多样性;
b) 增强土壤生物活性;
c) 保持长久的土壤肥力;
d) 循环利用植物与动物废弃物补充土壤养
分,因此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
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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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赖于当地有机化的农业系统内的可再生资源;
f) 推广土壤、水与空气有益的利用方式,最大限度
地减少因农业生产活动导致的任何形式的污染;
g) 采用精细的加工方法处理农产品,以使产品在各
个阶段均能保持其有机完整性及关键品质;
h) 经过一段时间的转化,在各种现存农场建立有机
农业。转化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当地特定的因素,如
土地利用历史、所生产的动、植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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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生产者与消费者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
个由来已久的准则。市场需求的扩大、
生产经济效益的日益增长以及消费者与
生产者的距离日益加大均刺激了外部控
制与认证程序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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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认证的综合内容是对有机管理系统的检验。对
经营者的认证程序主要以经营者与检验部门合作
编写的农业企业年度说明为基础。同样,在操作
水平上,标准的制定也是针对可以检验和核实的
加工操作与工厂条件而进行的。若由认证机构或
部门承担检验职责时,必须将其检验与颁发证书
的职能区分开。为维护其廉正性,认证机构或当
局的经济利益应独立于对经营者进行验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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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除了小部分农产品是从农场直销售给
消费者,大多数产品是经由已建立的贸易
渠道售给消费者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
场欺骗行为,有必要制定具体措施以保证
能对贸易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地审核。因
此,针对过程而不是最终产品的规定,要
求所有各方的行为必须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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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对进口的要求应以"食品进出口检验
及颁证原则" 中规定的对等与公开原则为
基础。在接受有机产品的进口时,进口
国通常会对出口国的检验与认证程序及
适用的标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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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鉴于有机生产系统的持续变化发展而且
本准则中有机原则与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因
此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CCFL)将定期审
核本准则。食品标签规范委员会开始审核过
程时,将邀请成员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每届
CCFL会议之前就本准则的修改向食品标签
规范委员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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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这些产品随附
或准备随附提及有机生产方法的描述性标签:
(a) 未加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b) 主要来源于以上(a)款所述的、供人
类食用的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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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上,包括广告材料或
商业文件中,使用了"有机的"、"生物动力学的""
生物的"、"生态的"词语,或包括词缀的具相似意
思的词来描述某产品或其配料,以向产品投放市
场的所在国家的购买者示意该产品或其配料是根
据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即可认为该产品是随附
了提及有机生产方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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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些术语与有机生产方法截然无关时,段
的规定则不适用。
本准则的实施并不妨碍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对段中所限定的产品的生产、制作、销
售、标签及检验的其它管理规定的适用。
所有来源于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
(GEO/GMO)的材料和(或)产品均不符合有机
生产的原则(无论是种植、制作或者加工),因此
它们不为本准则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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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描述及定义
描述
只有产自有机农业系统的食品,方可认为与有机产
生方法有关系。有机农业系统采用培育生态系统的
管理方法以实现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并通过各种
相互依存的生命形式多元混合、植物与动物残余物
的循环利用、作物选择与轮作、水管理、耕作与栽
培等方式对杂草、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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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进行控制。利用一个优化土壤生物活性及
物理与矿物性质的系统方法维持并增强土壤肥
力,以此为手段进而保护土壤资源并为动物与
植物生命提供均衡营养。采纳以植物营养循环
利用为核心的土壤施肥策略可能实现可持续生
产。通过促进宿主/寄生平衡关系、增加益虫
虫口、生物与耕作控制及害虫与植物感染部分
的机械去除方式实现对病虫害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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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用于本准则时:
• 农产品/来源于农业的产品 指任何未加工或已
加工的,销售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或商品(不包
括水、盐和添加剂)或动物饲料。
• 审核 指为确定一些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与计
划的目标一致而进行的系统的、功能上独立的
详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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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 是官方认证部门或官方承认的认证部门为
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
或等同形式的保证所遵循的程序 。食品认证可
酌情以一系列的检验活动为基础。这些检验活
动可包括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的跟踪检查、
审核及成品检验。
• 认证部门 指负责验证出售的或标识为"有机的"
产品是否按照本准则生产、加工、制作、处理,
以及进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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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指拥有裁决权的官方政府机构。
• 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 下述临时性定义用于
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
• 基因工程/改良生物体及其产品是借助改变遗
传物质的技术来生产的。这种遗传物质的改
变不能通过交配和(或)自然重组自然地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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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工程/改良技术包括,但不仅限于脱氧核
糖核酸(DNA)重组、细胞熔接、微观及宏观
注入、封装、基因切除及复制。基因工程生物
体将不包括利用细胞核交换、转异体和杂交之
类技术生产的生物体。 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
剂在内,用于加工或制作一种食品并出现在成
品中,可能形式已经转变的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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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 是指对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加工和分配
的管理系统的详细核查,包括对加工过程中的
产品与成品的检验,进而确定它们是否符合要
求的过程 。对于有机食品,检验包括对产生及
加工系统的核查。
• 标签 指出现在伴随食品,或靠近食品陈列的标
志上,包括用于促销或处理意图的任何书写的、
印刷的和图形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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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 指为出售而持有、展示或报价、出售、发送或以任
何其它形式在市场上放置。
• 官方资格鉴定 是由拥有裁决权的政府部门正式承认一个
检查和(或)证书部门提供检查和认证服务的能力的程
序。对于有机生产,主管部门可将资格鉴定职能授权于
私营部门。
• 官方承认的检验制度/官方承认的认证制度 是经拥有裁
决权的政府部门正式批准或承认的制度 。
• 经营者 指为后续销售目的而生产、制作或进口段说
明的产品或销售此类产品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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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保护产品 指在食品、农产品、或动
物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分配和加
工过程中,任何用于防止、杀灭、吸引、
驱赶或控制任何病虫害及植物或动物的
有害物种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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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标签及产品说明
有机产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典通用标准配置
标签 。
段(a)款中定义的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仅在下述条
件下方可提及有机生产方法:
(a) 具有明确显示与某一有机农业生产方法有关的说明
性内容;
(b) 产品系按照第4节中的规定生产或按照第7节中制定
的规定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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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产品是由接受第6节中规定的检查措施的经营者
生产或进口;
(d) 该标签指明对经营者进行的生产或最近的加工
操作进行检验的官方承认的检验或认证部门的名称
和(或)编码。
• 段(b)款中定义的产品的标签与说明仅在下
述条件下方可涉及有机生产方法:
(a) 具有明确的说明性内容显示与某一有机农业生
产方法有关并与被考虑的农产品的名称相联系,除
非配料表中明确地包括此类说明性内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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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产品的所有来源于农业的配料均系
按照第4节的要求生产,或按照第7节的规
定进口的产品,或来源于这些产品;
(c) 该产品不应包括任何未在附件2表3中
列出的非农业来源的配料成分;
(d) 同样的成分不应既从有机来源得来,
又从非有机来源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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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产品或其配料在制作过程中尚未接受离子辐
射和用未包括在附件2表4中的物质进行处理;
(f) 由接受准则第6节中所规定的检查制度定期
检查的经营者制作和进口的产品;
(g) 该标签指明对经营者最近进行的生产操作进
行检查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的名
称和(或)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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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段(b)款规定的变通,在不计盐
分、水分的情况下,某些不符合该段要求的来
源于农业的配料,若其总用量不超过最终产品
中总配料质量的5%(m/m),即可在(b)
段说明的产品的制作过程中使用;
• - 若此类来源于农业的配料无法获得或数量不
足时,可根据本准则第4节中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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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第8节的规定进一步审核该准则之前,成员
国可针对在其领土内销售的段(b)款定义的产品
考虑如下事宜:
- 为有机农业配料含量低于配料含量的95%的产品制定
专用标签;
- 以来源于农业的配料(而不是以除去盐分与水分后所
有配料总量)为基数计算段(5%)与段
(95%)中述及的百分含量的方法;
- 附有"转变/转化之中"的标签并含有多种来源于农业
的配料的产品销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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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上段规定的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制定
标签规定时,成员国可以考虑,特别是针对有机配料
含量为95%和70%的产品考虑下列因素:
(a) 产品是否满足段(c)、(d)、(e)、(f)
和(g)款的要求;
(b) 与有机生产方法有关的说明,作总配料含量的近
似百分比的参考应仅出现在正面。总配料含量包括添
加剂,但不包括水分与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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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按递减顺序
(质量/质量)排列;
(d) 在配料表中,关于有机配料的说明
要用与其它配料说明相同的颜色,相同
字体、字号表示。
向有机农业转变与转化过程中的产品的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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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向有机生产方法转化过程中农场的产品,
在采用有机方法生产12个月后,并具备下述条件
下,方仅可使用含有"向有机农业转化"内容的标
签:
(a) 完全满足段与段的要求;
(b) 考虑到转变/转化过程中的产品与已全面完成
转化过程的农场和(或)农场单位的产品间的差
别,因此涉及转变/转化过程说明不可误导该产
品的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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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此类关于转变的说明采用文字形式,如"向有机
农业转化的产品",或用产品已进入市场的国家的主
管部门所接受的相近的词或词组。而且说明必须使
用不能突出于产品销售说明的颜色、字号、字体来
表示。
(d) 单一配料构成的食品可在其标签主显示区域标
明"向有机产品转化";
(e) 标签应指明对经营者最近进行的加工操作进行
检查的官方或官方批准的认证或当局的名称和(或)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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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零售包装物的标签制作
• 段中规定的产品非零售包装物的标签制
作应符合附件3第10段中陈述的规定。
• 制作 指农产品的屠宰、加工、保存和包装的操
作,也指为表明有机生产方法而变更标签的过
程。 生产 指在农场发生的为供应农产品而进
行的操作,包括产品的初级包装和配置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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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生产制作规则
(a)段中规定的产品的有机生产方法要求:
(a) 至少应满足附件1中规定的生产要求;
(b) 若不能有效执行上述(a)款要求,则附件2表1和表
2中所列出的物质,或经个别国家批准,符合第段中
建立的标准的物品,如果在所涉及国家的常规农业中其
相应的使用未被有关的国家规定所禁止,即可作为植物
保护产品、肥料、土壤条件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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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段中说明的产品制作的有机加工方法要求:
(a) 至少应满足附件1中规定的加工要求;
(b) 附件2表3和表4中所列出的物质,或个别国家已批准
的符合第段中建立的标准的物质,如果其相应使用
未被关于食品产品制作的国家规定所禁止,并符合良好
制作习惯,则可作为非来源于农业的配料或加工辅料使
用。
有机产品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储存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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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关于在附件2中增加新物质的要求及
国家一级物质目录的制定标准
至少应将下述标准用于修改第4节中说明
的允许使用物质目录的目的。在使用这些
标准评估用于有机生产的新物质时,各个
国家应考虑到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管理规定。
任何新物质必须符合下述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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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与有机生产的原则相一致(见前言第7段);
ii) 在计划的用途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必须/必不可
少的;
iii) 使用这些物质不导致,或促成对环境的有害
影响;
iv) 对人类或动物健康及生活质量的负作用最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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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已批准的替代品在数量和(或)质量
上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计划对上述标准
进行整体评价,以保护有机生产的完整
性。另外,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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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用于土壤增肥及土壤改良的目的:
- 它们是提高或保持土壤肥力或满足作物具体营养需求,
或具体的土壤改良与轮作目的必须使用的物品。而且附
件1包括的方法,或附件2表2中包括的其它产品来不能
满足和实现这些目的;
- 配料必须是来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而且是可经过物
理(如机械、热)、酶、微生物处理的;
- 它们的使用对土壤生物和(或)土壤物理特性不产生有
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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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用于植物病、虫害及杂草控制的目的:
- 它们应是控制有害生物体或特定病害所必不
可少的,而且不存在其它生物、物理或植物
替代品种和(或)有效的管理方法。
- 这些物质应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
质,而且是可以经过物理(如机械、热)、
酶、微生物(熟化、发酵)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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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它们是用于
诱捕和释放的化学合成产品,如信息素。
在这些产品的天然形式不能满足数量上
的需求时,可以考虑将它们纳入目录,
条件是保证使用这些物质不会直接或间
接地导致其在产品可食用部分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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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它们在食品加工或保存过程中被用作
添加剂或加工辅料:
- 这些物质是在自然界可以发现的天然物质,
而且可以是经过机械/物理加工(如提取、沉
淀)、生物/酶处理和微生物处理(如发酵);
- 或者,如果通过这些方法与技术无法获得上
述物质,或不能满足数量要求,可以考虑将
化学合成的该类物质作为例外情况纳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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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尚不存在其它可供使用的技术,因此
它们是制作此类产品必不可少的;
- 在食品的性质、实质和质量方面不得欺骗
消费者。
所有各方均应有机会参与将物质列入目录
的评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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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应制定满足本准则要求的物质目录。包括
在一个国家制定的目录内,但不包括在本准则附件2中
的物质可接受本准则第节中规定的对等评价与决定。
在制定国家目录时,各国可以减少附件2中目录指明的
物质的种类。只要如下条件下,各国可以在各自目录中
包括附件2未列出的物质:
- 以款中的标准可以作为其纳入新物质的依据;
- 根据下述和段的要求通报纳入目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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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国家建议在附件2中增加一种物质
时,应提交如下信息:
(a) 一份关于该产品及其预期使用条件的详
细说明;
(b) 任何表明已满足段的要求的信息。
目录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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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物质目录,
所以附件2中的目录是开发性的,允许不
断地纳入其它物质或删除已列入目录的物
质。准则第8节中陈述了要求修改这些目
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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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检验与认证制度
检验与认证制度被用于核查以有机方
式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制定
该制度时,应参考食品进口与出口检验
与认证原则 及食品进口与出口检查与认
证制度的设计、操作、评估与授权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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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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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检验制度。一个或多
个指定的当局和(或)官方承认的检验/认证
部门执行该检验制度,对经营者生产、制作
或进口段中规定产品的活动进行检验。
官方承认的检查与认证制度至少应包括关
于实施附件3中陈述的措施和其它预防性措施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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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由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部门或权威机构
执行的检验制度,各国应指定一个负责批准并监督官
方或官方认定的认证机构或部门的主管部门。 - 指定
主管部门在保留决策与采取行动的责任的情况下,可
以将评估与监督私人检验与认证部门的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私人或公共部门,以下称为主管部门的"被委任
方"。如果被委托后,第三方私人或公共部门不应从
事检查和(或)认证业务。
- 为此目的,当出口国缺少主管部门和一个国家计划时,
进口国可承认一个第三方有信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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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批准一个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
门,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在进行评估
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a) 将要执行的标准检验/认证程序,包
括对该部门对接受检验的经营者采取的
检验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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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该部门在发现不符合规则和(或)违反
规定的情况时计划采取的处罚形式;
(c) 包括符合条件的人员、行政及技术设施、
检验经验及可靠性在内的从业条件的配置情
况;
(d) 该部门对接受检验的经营者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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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应:
(a) 确保以检验或认证部门的名义进行
的检验是客观的;
(b) 对检验有效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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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审理任何发现的不符合规则和(或)违
反规定的情况,并采取处罚措施;
(d) 若认证机构或部门未能满足与(a)款和
(b)款有关的要求,或不再执行段中说
明的标准,不能满足第段和第段中明确
的要求时,取消对认证机构或部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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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段的要求的官方和(或)官方承
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应:
(a) 保证至少对接受检查的企业实施附件3中
规定的检验措施与预防措施;
(b) 不得向接受检验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员之外的人员泄露其在检验或认证过程中获
得的秘密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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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或官方承认的检验和(或)认证机构或部门
应:
(a) 给予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方为审核的目的进入其
办公室与设施、为了对其经营者进行随机审核进入
经营者的设施的权利,并提供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方
认为是履行本准则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信息与
协助; (b) 每年向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方报送一份
上年度接受检查的经营者名单,并向述及部门呈报
一份简明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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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的部门及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
机构或第段定义的部门应:
(a) 在发现在执行第3节与第4节的规定,或
附件3中涉及措施过程中的不符合规定事件
时,确保清除被不符合规定事件影响的全部
货物或生产过程的第段规定的涉及有机
生产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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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发现一个明显的违反规定,或一项产
生延伸影响的违反规定事件时,须禁止违反
规定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销售附有涉及
机生产方法的说明的产品。禁止的期限须经
主管部门或其被授权方同意。 在执行本
准则过程中,当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和
(或)违反规定现象时,应执行关于国家之
间交换拒收进口食品的信息准则 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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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进口
若第段中规定的产品是进口产品,则
出口国主管部门或被授权部门须出据检验
证书,声明证书中所指的货物是出自一个
至少执行了本准则各节及附件中各项规定
的生产、制作、销售与检验系统,并且符
合第款关于对等的决定。只有这样,该
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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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第段所指的证书应伴随货物,
以原件形式应送交第一收货人处;其后,
进口商应保存该交易证书两年以上,以
备检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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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后应保持产品的真实性直至到达消
费者。如为了检疫的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
要求对产品进行处理,但是该检疫目的与本
准则的要求不一致,则进口有机产品不再符
合本准则的要求,即丧失了有机产品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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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进口国可以:
(a) 要求提供关于出口国为使进口国能够做
出与其本国规定,倘若进口国此类规定符合
本准则的要求的活,对等的判断与决定所采
取的措施的详细信息,包括进口出与出口国
主管部门双方同意的专家撰写的报告;并且/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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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与出口国共同安排实地考察,检察出
口国采用的生产制作规定、检验/认证措施,
包括对生产和制作过程本身的检察;
(c) 为避免使消费者产生任何混淆,要求
在该产品的进口国,按照第3节的规定,根
据已执行的标签要求为该产品添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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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有机生产原则
A. 植物及植物产品
• 1. 在本准则第(a)款规定的产品播种之前,
本附件中陈述的原则应在至少两年的转换期内,
已经在部分地块、整个农场或若干单位得到实施。
若该产品为种植多年生作物,不包括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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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次收获之前须已经实施了至少三
(3)年。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官方或官方
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在某些情况下
(如闲置两年或两年以上)可以根据此
前地块的使用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转换
期限,但是期限必须等于或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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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论转换期长短,只有在某生产单位
根据已被置于段要求的一个检验制度
的监督下,并且只有在该单位已开始执
行本准则第4节中的生产规定时,方可认
为转换过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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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整个农场不是一次性转换的情况下,转
换过程可以逐步开展,并由此在有关地块开
始转换之时即开始实施这些准则。从常规的
向有机生产的转换应利用本准则规定允许使
用的技术来实现。在整个农场不是同时转换
的情况下,必须根据附件3,A部分第3段与
第11段的规定,将农场划分成若干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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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完成转化及正在向有机生产转变的
区域不可在有机与常规生产方式间来回
转换(变来变去)。
5. 应酌情利用下述措施保持或增强土壤
的肥力与生物活性:
(a) 根据适当的多年轮作计划,轮换种
植豆科作物、绿肥或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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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向土壤内掺入有机物质。有机物质须来自按照
本准则进行生产的土地或生产设施,熟化或未熟化
均可。如果牲畜养殖场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生产,
也可掺入牲畜养殖副产品,如农场厩肥。
附件2表1中具体列出的物质,只有在上述5(a)和
5(b)中陈述的方法不可能为作物提供充分的营养
或土壤改良,或无法从有机农场获得肥料的情况下,
可以施用于有机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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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活化堆肥,可以使用适当的微生
物或植物基制剂;
(d) 用石粉、厩肥或植物制成的生物动
力制剂也可用于第5段中陈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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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用下列措施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措
施的组合控制虫害、病害及杂草: - 选
择适当的种类与品种;
- 适当的轮作制度;
- 机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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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提供适宜的栖息地保护害虫的天敌,如树篱与
筑巢安全区、保持害虫掠食动物栖息地原始植被的
生态缓冲区;
- 生态系统多样化。生态系统多样化将随地理位置发
生变化。例如,防侵蚀缓冲区、农用林地、轮作的
作物等。
- 烧荒除草;
- 天敌,包括释放掠食动物和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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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石粉、厩肥或植物制作的生物动力制
品;
- 地面覆盖与杂草刈除;
- 放牧牲畜;
• 机械控制,诸如陷阱、障碍、声和光;
• 当不能进行土壤 恢复性轮作时,进行熏
蒸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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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只有在作物面临即将发生或严重的危胁情况下,
而且上述第6段中确定的措施没有,或可能没有效力
时,方可使用附件2中规定的产品。
8. 种子和植物再生殖材料应是产自按照本准则第
款的规定种植,并且种植了一代以上的作物,如果
是多年生作物,则须不少于两个生长季节。若一个
经营者能够向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证
明不能获得满足上述规定的材料,认证机构或部门
可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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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使用未经处理的种子或植物再生
殖材料,或者
(b) 在不具备(a)要求的材料时,使用经未
包括在附件2中的物质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再
生殖材料。
主管部门可制定标准限制对上述第8款的变通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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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未经人为开垦地带、森林和农区采集自然生长
的可食用植物及其可食用部分可以被认定为有机生
产方法,如果:
- 如果这些产品是来自接明确界定的,并接受本准则
第6节中规定的检验/认证措施的采集区域;
- 这些区域在采集前三年内未接受过用附件2中规定之
外的产品进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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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活动不干扰自然生境的稳定或影响
对采集区域物种的保护;
- 这些产品是由得到明确认可并且了解采
集区域情况的、负责管理收获活动或收
集此类产品的经营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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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和包装
• 1. 在整个加工阶段必须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
为此可采用适合这些配料具体情况的技术。这
些技术能够提供细致,并且限制精练及添加剂
与加工辅料用量的加工方法。离子辐射不能用
于有机产品的害虫控制、食品保存、病菌清除
或食品卫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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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虫管理
• 2. 为进行害虫管理与控制,应采取如下按优先
顺序排列的措施:
(a) 预防方法,如破坏和消毁害虫生物体的栖
息地及进入生产设施的通道,应作为主要的害
虫管理方法;
(b) 如果预防性方法效力不充分,则应首选机
械/物理和生物方法进行害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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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仍不能满足害
虫控制要求,由可以使用附件2表2中列出的
杀灭物质(或主管部门依据第款的规定允
许使用的其它物质),条件是主管部门同意
在处理、储存、运输或加工设施内使用这些
杀灭物质,并能够防止杀灭物质接触有机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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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通过良好生产实践防止害虫。在储存区域或运输容
器内的害虫控制措施可以包括物理障碍或其它处理方法,
诸如声音、超声、光、紫外光、诱捕(信息素诱捕和静
态诱饵诱捕)、温度控制、空气成分控制 (二氧化碳、
氧气、氮气),及硅藻土处理法。
4. 禁止为了收获后处理或检疫目的将未包括在附件2中
的杀虫剂用于根据准则规定制作的产品,如果使用将导
致有机方式产生的食品丧失其有机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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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制作
• 5. 应采用机械、物理或生物(诸如发酵与熏制)
加工方法,并尽可能降低附件2表3、表4中包
括的非农业配料和添加剂的用量。
• 包装
• 6. 应优先从可生物降解、再生或可再生的资源
中选择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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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及运输
• 7. 在任何储存、运输与处理过程中应通过以下
预防措施保持产品的完整性:
(a) 必须始终保护有机产品防止其与非有机产
品互相混合;
(b) 必须始终保护有机产品防止其接触有机农
业生产及产品处理过程中禁止使用的材料与物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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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该单位只是部分通过鉴定,则其它
不在本准则规定约束范围之内的产品应
单独储存及处理,而且两种产品都应配
置清楚的标识。
9. 有机产品散装仓库与常规产品仓库分
离,并为达到此效果配置清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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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机产品的储存区域与运输容器应按
有机生产允许的方法与材料清洗。在使
用非有机产品专用的储存区域与容器之
前,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农药或其它未
在附件2中列出的处理方法可能导致的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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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准许用于有机食品生产的物质
• 预防措施
• 1. 在一个有机系统内,用于土壤增肥及改良、
病虫防治,用于牲畜保健、提高畜产品质量,
或用于食品的产品制作、保存和储存的任何物
质应符合有关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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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认证机构或部门可具体规定对如下目录中包括
的某些物质的使用条件,如用量、施用频率、具
体目的等等。
• 3. 若要求这些物质用于初级生产阶段,则应谨慎
使用并应认识到即使是允许使用的物质也可能出
现使用不当的情况并可能影响土壤或农业生态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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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下目录向各国政府通告了国际上已经同意使用
的投入物,但无意包含全部或排除部分物质、也不
是一个限定性的管理工具。如本准则第5节详细说
明的,并由政府考虑的产品审核标准体系应具有接
受或拒绝某些物质的首先决定权。
表1 用于土壤增肥及改良的物质
表2 用于病虫控制物质
表3 本准则第3节中规定的非农业来源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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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挤,包括载体
调味料
根据食品法典1A-1995,第部分的定义标明
为天然调味物质或天然调味制品的物质与产品。
水与盐
• 饮用水
• 盐(以氯化钠或氯化钾为基本成分,通常用于
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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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与酶制品
任何通常用于食品加工的微生物和酶,基因工程/改良
微生物体或来源于基因工程的酶例外。
矿物质(包括示踪元素)、维生素、精炼脂肪酸与
氨基酸,以及其它氮化合物
仅在这些物质被合法地要求用于其加入的食品之中的条
件下方可批准使用。
表4 可以用于准则第3节中规定的农业来源的产品制作
的加工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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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验与认证制度下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性措施
• 1. 检验措施有必要覆盖整个食物链,以证实根
据准则第3节的规定配置标签,并符合国际上
接受的惯例的食品。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
构或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准则制定政策与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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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向检验部门提供接触各种书面和
(或)档案记录并进入检查计划范围内
生产设施的权利。接受检验的经营者还
应向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提
供准入权,并为第三方进行审核的目的
提供任何必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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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单位
• 1. 生产应在由地块、生产区域、储存设施组
成,与未按照本准则进行生产的其它单位的
地块、生产区域、储存设施清楚隔离的生产
单位内进行;制作和(或)包装车间可构成
生产单位的一部分,但是车间内的活动只限
于制作与包装该单位内出产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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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执行首次检验安排时,经营者与官方或官方承认认
证机构或部门应起草并签署一份包含如下内容的文件:
- 对生产单位和(或)收获区的全面描述,说明生产与仓
储建筑及地块的情况,包括可供具体制作和(或)包装
操作的生产设施情况;
- 对于采集野生植物的情况,可以由生产者在适当的情况
下出据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附件1第10段的规定得
到遵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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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单位一级为保证遵守本准则规定而采取
的全部实践措施;
- 最后一次在有关地块和(或)采集区域使用不
符合准则第4节规定的产品的日期;
- 经营者关于遵守第3节及第4节的规定进行生产
操作,并在一旦发生违反规定事件时接受对其
执行准则第6节第9段规定的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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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营者每年均应在认证机构或部门指定的日期之前向
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通报其作物生产计划。
该计划采用按地块分别说明的方式。
4. 书面材料和(或)记录的帐目应予以保留,以使官方
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能够追踪所有采购的原材
料的来源、性质和数量,以及这些材料的使用情况;另
外,应保留关于所有已售出农产品的性质、数量和收货
人的书面材料和(或)记录帐目。直接出售到最终消费
者的数量应宜按日记帐。如果该生产单位自行加工农产
品,其帐目必须包括本附件B2款第3个短横线后文字所
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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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生产单位内禁止存放非准则第段(b)
款规定的生产投入物。
6. 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应确保对
该单位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物理检验。若对
未在本准则中列出的产品的用途产生怀疑,由
可对此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每次检验均应撰写
检验报告。也应根据需要或随机地进行偶然附
加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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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经营者应向认证机构或部门提供为了进行检验而进入
仓库、生产建筑和地块,以及接触帐目与相关支持文件
的权利。经营者也应提供检验部门认为是检验目的所必
需的任何信息。 8. 如果未采用最终消费包装,准则第1
节中规定的产品则应采用应能够防止污染,或被不符合
本准则规定和下述信息要求的物质或产品替代的运输方
式。这些信息无损于其它法律规定的说明。
• - 负责该产品生产或制作人员的姓名与地址;
• - 产品名称;
• - 产品具有有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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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经营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几个单产单位(平等耕作),
则生产非第1节的规定的范围内的作物、作物产品的生
产单位也应根据上述第4段短横线后内容以及第6段和第
7段的内容接受检验安排。与该生产单位内种植的上述
第3段涉及作物不易区分的作物品种不应种植在这些生
产单位。
10. 如果主管部门允许采取变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规
定生产的品种和允许变通的条件、补充检验要求,如无
预先通知的实地检查、收获期间的额外检查;附加的记
录文件要求;对经营者防止相互混合能力的评估等需要
落实和执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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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根据第8节的规定对本准则进行进一步审核
之前,只要接受充分的检验措施,成员国可接受
相同品种的平等耕作,即使不是可区分的。
B. 制作与包装单位 1. 生产者和(或)经营者应提供:
- 对该生产单位的全面描述。该描述说明农产品制
作、包装及农产品在对其进行的操作之前之后的
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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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单位一级为保证遵守本准则规定而采取的
全部实践措施。
• 生产单位与认证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有关描述及措
施上签名。
• 报告中应包括一项经营者关于按照准则第4节规
定方式进行操作,并一旦发生违反规定事件时,
接受对其执行准则第6节第段规定的措施。该
报告应由双方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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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面材料和(或)记录的帐目应予以保留,以使
认证机构或部门能够跟踪了解:
- 准则第1节中规定的、已交货至该单位的农产品的
来源、性质及数量; - 在准则第1节中规定的、已
离开该单位的产品的性质、数量及收货人;
- 认证机构或部门为对操作进行适当检验而要求提供
的任何其它信息,诸如已交货至该单位的配料、添
加剂及加工辅料的来源、性质和数量,以及加工产
品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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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非准则第1节规定的产品也在该生产单位加工、包
装或储存:
- 该单位在生产操作之前之后应在产品存储设施内为准则
第1节规定的产品开辟隔离存放区域;
- 操作应持续进行,直至完成所有操作,而且应与为非准
则第1节规定范围之内的产品进行的类似操作保持时间
或地点上的间隔;
- 如果此类操作不是经常进行,则应在认证机构或部门指
同意的期限之前预先通知;
- 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能够识别各批产品,避免与未按本
准则要求获得的产品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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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应保证对该单位进
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的物理检查。当对未在本准则中列
出的产品的用途产生怀疑时,可对此类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每次检验均应撰写检验报告,被检验单位的负责人
应在报告上签名。也应根据需要或随机地进行偶然附加
的无预先通知的检验。
5. 经营者应向官方或官方承认的认证机构或部门提供因
检验需要而进入该单位,以及接触帐目与相关支持文件
的权利。经营者也向检验部门提供检验所必需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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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附件款制定的关于运输的要求也适用于此。
7. 在收到本准则第1节中说明的产品时,经营者将核
实:
- 包装是否开封或产品是否存放于要求的位置;
- 本附件A10款规定的说明是否出现。核实结果应在
款规定的记录中得到明确述及。当不能根据本准
则第6节的规定的生产制度确信无疑地验证该产品时,
该进入市场时不允许附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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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口
进口国家为对进口商与进口有机产品进
行检验应制定适当的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