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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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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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Civil Servants to Travel Abroad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员出国旅游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
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
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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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
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
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
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
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
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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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
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
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
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
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
职守、滥用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
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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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
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
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
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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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
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
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
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
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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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
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
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
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
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
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
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
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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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
职守、滥用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
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
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
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
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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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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