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作业作业
第一次作业
1.某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设立,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止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上交,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A不幸受到伤害,遭到3万元损失;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问题:
(1)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的物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2)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1.(1)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的物资行为可撤销。
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
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10 8=18万元。
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经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丁银行能得到的清偿金额
贸易公司破产财产是1200 30=123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从丙公司追回的无偿赠与物资),
职工债权:300 60 40 30 20=450万元
税款:400万元
普通破产债权共计1978万元,其中:丁18万元,甲10万元,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
共益债务3万元(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100万元
因此,清偿顺序为:
第一步: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00万元和共益债务3万元;
第二步:清偿职工债权450万元;
第三步:清偿税款400万元,
第四步:剩余供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1230-100-3-450-400=277 因此,丁银行能得到的清偿额为:(18/1978)*277=万元
2. A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国有建筑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对其近5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利息均无力偿还,并呈连状态,于是A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2月27日,法院宣告A企业破产,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接管的A企业,财产清理如下:
(1)厂房价值900万元,设备作价300万元,未收回的债权200万元,尚未出售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租B公司货车2辆,价值3万元。
(2)欠甲公司逾期货款500万元,欠乙公司逾期货款1000万元,A企业与甲、乙公司分别于破产申请前一年的4月22日和5月9日签订了以厂房为标的房屋抵押合同,并且均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欠丙公司货款400万元,以汇票方式结算,到期后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丙公司。欠丁公司逾期货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
(3)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200万元,欠税款150万元,破产费用50万元。 问题:
(1)A企业是否出现了破产原因
(2)A企业财产中,哪些是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怎样进行分配,乙公司能获得多少?
2.(1)因A企业对其近5年到期和逾期的债务本利息均无力偿还,并呈连续状态,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A企业总资产只有1500万元(900 300 200 100),负债2250万元(500 1000 400 200 150),已严重资不抵债,据此,A企业出现了破产原因。
(2)A企业破产财产包括:
1.设备300万元、未收回债权200万元、尚未出售产品100万元,共600万元。
2.厂房价值900万元,因已为甲、乙的债权设抵押,且抵押权均有效设定,因此,甲、乙依次对该房屋享有别除权。
(3)600万元的破产财产分配如下:
1.首先,破产费用50万元,其次,职工工资、养老保险200万元,再次,税款150万元。
2.剩余可供全体普通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200万元。而普通债权共计400 600=1000万元,其中,乙:1000-400=600万元
银行:400万元,而欠丁公司的100万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 乙公司可以分到(600/1000)*200=120万元
银行可以分到(400/1000)*200=80万元
3. 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回家后到处打听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
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某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题: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 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3.(1)邓某照料马的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为他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纲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常,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在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
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其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5)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4.(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支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
(3)能。因为这是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5)不应赔偿。因为此为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的。
5.李某系为某公司的职员,家有一珍贵的祖传玉镯,2005年8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李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丢失在洗手间盥洗台上,后被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表弟赵某,得款6万元(赵某不知情且价格合理)。2006年1月的一天,李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老何的拒绝,由于赵某生活在另一个城市,李某一直未向赵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08年2月,李某在多次向老何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方才找到赵某,后李某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问题:这玉镯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5. 虽然赵某取得玉镯是善意的,但由于玉镯是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按理赵某应该归还给李某,而且李某不需要向赵某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李某自2006年1月知道赵某取得玉镯,但一直未向赵某主张权利,直到2008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玉镯的所有权归赵某所有。
6.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题: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为什么?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换,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6.(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7.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
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问题:叶冰松能否取得房子所有权?为什么?
7.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在未得到共同共有人追认的情况下,对于无权处分人陆小峰擅自处分周忠兰的共有财产的行为自然是无效的。并且,因为本案中因不动产登记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原告不能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最后的登记为主,仅仅签订购房合同而没有发生过户,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8. 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一万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题:
(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8. (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视其父母是否追认而定。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其委托人事先授权,行为的效果则直接由委托人承受。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效力。
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工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达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给王某。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9.(1)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食品公司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关系,委托内容为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二,张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权限的无权代理;第三,A市食品厂与B市粮油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玉米买卖双方是食品公司与加工厂;第四,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如下处理:第一,张某与粮油厂的合同有效,第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粮油厂可以在违约金与定金罚之间选择;第三,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10.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手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丢失,被人拾得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乙、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问:该手机应该归谁,为什么?
10.该手机应该归乙所有。在本案中,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乙是从拍卖处够得此机,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
11.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5200万元,其中包括(1)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2)用于对所欠A公司贷款700万元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0万元,(3)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4)丙公司欠 付的劳务费15万元。
2.甲公司全部债务共15800万元,其中包括(1)所欠工行贷款800万元,欠A公司贷款7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470万元,欠交税款220万元,欠丙公司贷款15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中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并提供了租赁合同。
4.丙公司提出以贷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
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付。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5.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用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用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戊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戊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要求返还给戊公司。
6.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某股东尚差200万元的出资额未缴足,已知该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问题:
(1)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
(2)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3)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
(4)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
(5)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6)说明本案的清偿顺序
(7)丁公司可以获得多少清偿金额?
11.(1)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合法。法院受理时间合法。甲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合法。管理人产生合法。
(2)甲公司破产前的租赁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3)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
(4)甲公司应补缴出资。
(5)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用20万元,计210万元。共益债务包括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财产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6)本案的清偿顺序为:甲公司补足出资作为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计5310万元(5200-90 200)。以办公楼价值变现所得740万元,优先清偿所
欠工行贷款,以厂房变现所得55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贷款。工行贷款未能 清偿的60万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偿贷款1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剩余破产财产共4020万元(5310-740-55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第二步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470万元,第三步支付所欠税款220万元,最后,剩余破产财产共计3070万元(3760-470-220)支付普通破产债权。
(7)因此,普通破产债权为:15800-740-550-470-220=13820万元,丁公司可以获得清偿额(3070/13820)*23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