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汇兑、农保业务培训资料
联社营业部 李莉
结算管理部分
第一部分 结算管理的基本概念及内容
结算管理是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结算办法、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和正确及时的办理会计结算,对开户单位资金收付活动进行的反映、监督、控制
和促进,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运动。是金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货币结
算的形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由于转帐结算是银行结算的主体,因而转帐
结算的管理在整个银行结算管理中属于主导地位。按结算管理的内容分为银行结
算内部管理、帐户管理、及加强帐户管理工作三方面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
清楚,后面会结合实际操作进行分析讲解。
一、 按货币结算的形式分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各单位发生的款项往来,不用现金结算,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
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主要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因商
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所发生的款项收付。是货币结算的一种形式。可分
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其特点是: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以存款账户为条
件,用银行信用收支代替现金流动。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准
则,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以下三条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
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就是以合法的交易合同为依据,
严格按收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主要
是从加强结算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的。帐户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在银行开立
的帐户,只供本单位(或个人)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谁的钱进谁的
帐的意思是,不是你的钱不能进你的帐。这样可以避免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帐
户,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资金收付活动和非法的活动。同时也是银行为了保障单
位或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权。除国务院授权银行按照有关法规规
定的项目外,其他地方和部门委托监督的事项,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
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资金的正常支付。“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
办理转帐结算的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帐户转到存款单位帐
户,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有计划的分配。
如果银行垫了款,等于扩大了信贷支出,计划外增加了购买力,不仅增加了货币
发行,而且使企业计划外多占用银行资金,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
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
收付。 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
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使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
务院备案。
(二)、特殊规定:
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
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说明:1、结算起点是指银行支
付结算的最低标准,是指>1000 元。这里是单针对第(7)条来说的,2.一般规定
是指以上八款情况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举个例子:职工工资=10000
元符合第一款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结算起点的限制是指除其他列举的七款情况
以外的支出情况。
二、按结算管理的内容分内部管理、帐户管理及加强帐户管理工作
银行结算内部管理:1)对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应根
据业务情况设置专柜或指定专人办理。2)对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签章印章必
须完整、端正和清晰。要求更换印鉴,应出具申请书,说明理由,填明有关事项。
3)对解付汇入款项的管理。汇人行对汇人款项不得更改收款单位和收款人名称,
汇给个人的收款必须认真核实。4)对解付汇票的管理。汇入行对汇票的各项内
容,收款人提供的有关证件以及留存银行汇票的有关内容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无
误。5)对查询复查的管理。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6)对凭证出入的管理。7)对信用担保的管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
银行一律不予担保。
帐户管理 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
定。在银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
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活动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
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
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4)
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与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
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银行必须加强帐户管理工作 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
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开户,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
开、销户登记制度。2)经常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帐户
使用情况实行检查。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分析,对于非法帐户应予以取
缔,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3)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
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
帐户相符。
第二部分 我省目前核心业务系统结算业务介绍及运用
一、核心业务系统前台操作管理
我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 2006 年推广上线,2009 年底,省联社结算管
理部成立业务运行管理组,专门负责该系统前台操作管理,主要内容是收集
前台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系统功能、优化业务流程的需求,改进前
台制作方式,创新风险防控手段等内容。2011 年 5 月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成
功。具体规范性的培训教材包括《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系统操作手册》(新
版)、《会计业务操作流程》等。
二、结算类业务的办理和管理
我省农村综合业务系统结算类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全省资金
汇划结算业务的办理、差错处理、支付结算渠道、工具的管理,结算账户管理、
反洗钱等内容。
(一)、支付结算业务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是指银行汇
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2005 年 1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对票证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一五种,分别是银行汇票、
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
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
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
3、主要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款项
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渠道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核
心业务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在同城范围内,通过纸质票据的人工传递实现
跨行之间的资金汇划和清算。具体规范性要求包括:《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信用社相关业务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手续。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要加强账户管理工作,就必须熟悉掌握中国人民银行 2003 年 9 月 1 日
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
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及功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
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
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有关要求
※账户开立规定
(1)银行应审查存款人开户有关资料。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
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
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
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
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
开户日期,并签章。
(4)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
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5)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
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
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6)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7)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
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
算资金账户。
※账户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
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
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
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5)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
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
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账户的变更与撤销规定
(1)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
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2)银行对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
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账户管理规定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
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
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
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
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
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具体规范性的要求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
※账户管理风险点
结算账户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客户资料收集不完整,对客户身份信息及业
务和财务管理情况不了解充分;银企对账没有严格执行对账管理制度;单位预留
印鉴不完整,印鉴卡管理存在漏洞,特别是有网点在办理支票取款和转账业务中,
对印鉴审查不严,或听从客户先办理取款业务后补全印鉴的要求,照成信用社巨
额经济损失;为客户办理虚假账户、出租出借账户等。
汇 兑 部 分
一、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社、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
的支付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为各银行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
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
2005 年 6 月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后,比其他结算手段更快速、更准确、
更安全,是目前国内最快捷的结算手段之一,可实现 1 分钟内实时到账,特点是
实时发送和实时清算。业务处理包括汇兑业务、委托收款业务、托收承付业务等。
“大额支付系统”的“大额”是指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目前“大额支付系统”规
定的金额起点是 0 元,也就是说所有的贷记支付业务都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
理。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一笔支付业务从支付系统发行起到支付系统接收行
的时间为实时到达。如收款客户的开户行应用大额支付系统(4772 交易能查到
具体行号),付款客户在营业日当日下午 17:00(日切日期)前办理的大额支
付业务都可实现实时到达收款行。实现了全国支付清算资金的每日零在途。
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4710】现代化支付往账处理
【4711】往账输入 (12 身份)
录入成功后,打印支付交易序号在业务凭证背面(电汇凭证、进账单)。发
现录入有错误的信息,可以选择“4719 未复核往账修改”,需要注意的是,不能
修改扣款、付款账号和交易金额等关键要素,可以修改收款方各栏。如果不能修
改可用“4721 未复核往账取消”取消该笔交易。另因扣款账号不能进行转账支票
的自动销号,请先用 6302 交易转入“2011 应解汇款”过渡进行汇款,此时扣款账
号为 2011 应解汇款账号,付款单位账号为对公单位账号及户名。
【4712】往账复核(一三身份)
自 2011 年 5 月综合业务系统升级后,复核与发送合为一个交易,仔细核对
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无误后再提交,复核成功后,发送功能也已实现。
※【4710】现代化支付来账处理
【4701】打印现代化来账账凭证(12、一三身份)
自 2011 年 5 月综合业务系统升级后,不再手工接收来账入账,而是系统自
动入账,客户较急查询是否到期账时,可用【4761】当日流水查询,【4762】历
史流水查询。需要注意的是,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只有一式二联,把第二联盖好转
讫章后给对公客户做账,本社再用此交易选择重打做账(当天)。
【4703】错误来账退回(12 身份)
临柜人员打印来账凭证后,发现错误挂账(2011 科目),查明原因后(收款
人账号、户名、开户行不符)请用此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处理该交易柜员必须
为对公录入员工 12。交易成功产生支付交易序号记在综合业务系统凭证背面,
复核员再用【4712】往账复核交易并打印退汇凭证,注意的是界面左上角业务类
型请选择“来账退回”。
※【4730】现代化查询查复处理
支付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情况而出现差错,为保证支付业务的及
时正确处理,支付系统提供了灵活的查询查复功能。查询查复是支付系统的重要
功能,是保障支付清算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办理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
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4731】现代化支付查询(12、一三身份)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所办理的支付业务有疑问的,可向开户行提出查询申
请,开户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查复行发出查询报文,查复行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开户行收到回复信息后告知客户,登记登记簿并打印
存档。收到他行查复请用“4736 打印他行查询查复”交易处理。
【4732】现代化支付查复(12、一三身份)
首先请用【4736】打印他行查询查复交易打印出他行查询书,根据他行查询
内容,认真核实后再进行查复,复必详尽,处理及时,这也是我们企业形象的体
现。
【4766】查询查复登记簿
此交易可以查询本社历年来的查询查复记录,当处理查询查复不及时,可用
此交易查询出日期(20120101,20120 一三 1),再进行【4736】打印他行查询查
复交易重打,进行查复处理。
【4772】现代化支付行名行号查询
行别代码:(工行 102 农行 103 中行 104 建行 105....)
地址: %××%(最小最祥细)
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支付系统在功能
上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补充,支持 7X24 小时连续不间断运行。每天于 16:00
进行日切处理,即前一日 16:00 至本日 16:00 为小额支付系统的一个工作日。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后仍可正常接受小额业务,部分小额业务不再纳入当日清算,
自动纳入次日第一场轧差清算(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小
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业务,支持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支付
清算需求,为社会提供了低成本、大业务量和便利的支付清算服务。业务类型有
普通贷记业务(金额 5 万元以下),定期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
务,通存通兑业务、支票圈存业务、支票影像业务、银行本票业务等。小额支付
系统以批量包为单位处理各类业务信息,即对小额支付业务或信息按照一定的标
准进行批量组包后,提交系统处理。每包业务最多可达 2000 笔。特点:批量处
理,轧差清算。
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普通贷记业务(金额≤5 万元)
【4891】往账处理(普通汇兑)
【4814】非实时普通转账录入(0、12)
需要注意的是同城跨行的转账支票号码一定要录入,系统自动销号,附言栏
内容必须与转账支票、进账单、结算业务申请书摘要一致,为必填项。录入成功
后系统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手填写在凭证背面,以便其他柜员进行复核操作。
※定期贷记业务(代付) 主要解决了单位发放工资必须指定在同一银行
开立存折户的问题,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
并将存款账户信息告诉单位,单位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放工资、养老金、保
险金等。
※定期借记业务(代收) 主要解决了缴费不方便的突出问题,客户需与
收费单位事先签订协议,任意选择自己的存折或卡作为扣款账户,这样就可以通
过一个银行账户办理缴纳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性费用,为客户带来方便。
【48 一五】非实时普通转账复核(一三)
需要注意的是此交易复核柜员与录入柜员不能为不能同一个。认真核对客户
提供的原始凭证无误后提交,复核成功系统自动发送。
【4816】非实时转账修改撤销
如果未复核的往账发现有错误,则可用本交易。但对于支付交易序号、付款
人账号、名称等,是不允许修改的,允许修改收款方各栏。需要注意的是未复核
的流水只能由录入柜员修改或撤销,复核后的不能再进行修改。
【4856】贷记退汇录入(12 身份)
该业务用于收款行主动或按付款行要求将资金退还给付款行,并且错误挂
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汇原因,输入退汇附言。录入成功后在综
合系统业务凭证背面写好支付交易序号,以便其他柜员复核。
【4857】贷记退汇复核(一三身份)
因为退汇不需要录入,也就不需要每个字段的复核,在输入支付交易序号后
提交,系统自动显示原来业务的具体信息。当确认为需退汇的那笔业务,以及退
汇原因和退汇附言无误后,提交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往账业务界面处理。
※【4892】来账业务处理
【4862】来账凭证打印(12、一三身份)
如果第一次打印不成功,需要重打时,注意的是:是否是重打【是】;
包委托日期与委托日期可能为同一天,也可能不是;起始流水号、结束流水号必
须一致。必须为 4901 小额批量支付流水表当日流水。
※4895 行内查询处理
【4901】小额批量支付流水表(当日流水)
因电脑、机器等故障当天来账没有及时打印,用此交易。在以下栏内输入内
容即可提交:机构码(一八 88020000),交易日期(20120719),往来标志(0 往
账,1 来账),金额(?)。
【4904】历史批量支付报文流水表
查询历史流水用此交易,同样在以下栏内输入内容即可提交:机构码(一
八 88020000),交易日期(20120701,201207 一八),往来标志(0 往账,1 来
账),金额(?)。
【4914】查询查复登记簿
查询本机构小额支付查询查复有关内容时用此交易,在以下栏内输入内容即
可提交:机构码(一八 88020000),查询日期(20120701,201207 一八)。
※4893 信息业务处理
【4871】打印他行报文(12、一三身份)
本交易主要打印他行查询、他行查询、他行退回申请、他行应答等。因故障
等原因未及时打印出来,请用【4914】查询查复登记簿交易,查出发生日期,类
型、是否只打印新记录[否]提交即可。
【4872】打印他行报文(12 身份)
若对发出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用本交易进行查询,发给对方行,与
之沟通。
【4873】发出查复业务(12 身份)
我行收到他行的查询书后(4871 打印他行报文),需对查询内容进行认真及
时回复。如果他行查询书未打出来,请用【4914】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到原查询书
号、原查询行号、原查询日期。
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都属于人民银行的现代支付系统,两者的区别
仅在于汇款金额的不同,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 5 万元以上的汇款必须通过
大额支付系统,5 万元以下的汇款可以使用小额支付系统。两者汇款的到账时间
差不多:大额支付系统从理论上讲应该实时到账(从汇出行到汇入行时间应该小
于一分钟);小额支付系统有一个组包时间,这个时间各家银行有所不同,但一
般不超过十分钟,也就是到账时间在十分钟以内(从汇出行到汇入行)。
三、农信银业务
农信银系统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简称,是根据全国 30 多家省级农村
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组建的农村信用社清算系统,是人民
银行大额实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补充和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延伸,应用现代
化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的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支付清算
台,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受理方参与者与开户方参与者之间的资金清
算,为所有入网机构提供异地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的系统。该系统主要办理
全国农信银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实时汇兑、银行汇票、个人账户通存通兑的资
金清算,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清算业务。特点是业务办理方便,资金实
时到账,系统运行安全,网点覆盖面广。
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农信银汇兑业务
电子汇兑是参与者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及时汇给异地
收款人的行为。它适用于全国农信社系统客户之间的电子汇划。农信银系统电子
汇兑业务运行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8:30-17:30,双休日及节假日停止办理。农信
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对汇出社、汇入社全部实
部实行全省数据集中的省市,资金实时到账。
办理汇出汇款的条件
1、汇款人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收款人在外省任一家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2、结算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汇出款项或个人交存现金 。
3、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二联上加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个人签章。
4、付款人按照人行规定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缴纳汇款手续费和邮电费。
5、银行受理后,电汇凭证第一联作为付款人回单。
6、凡当日汇出的款项实时到达接收社。
办理汇入款项的条件
1、在我社开立单位结算帐户或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
2、账号、户名必须填写正确。
xxhbxhxx/
3、收款人开户行填写为:湖南省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凡当日汇出的款项实时到达接收社。
5、款项收妥入帐后由收款社提供收帐通知。
6、对于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的汇入汇款,必须由汇出社向接收社发出查询
或更正,且收款人提供书面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帐;若确认不符,由接收社办理退
汇。
【3525】贷记退汇(一三身份)
当接收的来账错误挂账,发现收款人要素不符时请用此交易。需要注意的是
此交易只能用不着一三身份办理即可成功,不再复核。
【3572】当日流水查询(11、12、一三身份)
往来标志(0 往账 1 来账),输入本社机构码即可。
【3573】历史流水查询
输入本社机构码,委托日期(20120701,201207 一八)即可。
※3590 农信银行内查询
【3598】农信银行号查询
行名栏:%××%(地址)
【3561】农信银查询书
可用 3572 当日流水查询、3573 历史流水查询交易查询出中心流水号
【3562】农信银查复书
可用 3600 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出对应的查询书相关内容。
【3568】农信银信息业务打印(12、一三身份)
可用 3600 查询查复登记簿查出对应的查询书相关内容。。
【3600】查询查复登记簿(一三身份)
输入本社机构码,可查出本社历年查询查复相关资料。
※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是客户通过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
信银机构)办理的农信银机构间跨省、自治区个人支付结算业务,是现有个人银
行卡(折)结算业务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延伸。只要客户持有在农信银机构开户的
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在全国任意一家农信银机构(限开通此
项业务的机构)柜台办理存取款、查询、转账等业务。
基本功能
存、取款业务:在全国任意一家开通此项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均可办理现金
存入、支取业务。
转账业务:您可以通过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网点柜台,向本异地开通此项
业务的农信银机构的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查询余额:持在农信银机构开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通过异地柜台查询个
人账户余额。
温馨提示 (客户)
请仔细核对您填写的账户信息(账号、姓名),这些细节的准确可以帮助您顺
利办理业务。
办理单笔交易金额 1 万元以上的现金通存业务,应提交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农信
银通存业务不设限额;
办理取现或转账通兑业务,应提交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
应同时提交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笔交易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
在提交开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同时,还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取消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兑业务限额控制,即取消通兑业务柜面渠道作为开户
方限额(20 万元)的控制,作为受理方通兑限额(20 万元)仍保持不变。
办理大额现金取款的客户,应根据受理网点的规定,至少提前 1 天预约。
若客户丢失银行卡或存折,应立即与开户社(行)联系办理挂失手续。
若客户银行卡、存折磁条损坏,须到开户社(行)办理换取手续。
差错处理业务:
1、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省中心将在交易日后的次日通
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交差错业务的查询及调账请求,对于节假日出现的业务
差错,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2、受理行社出现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账时,除现有的[3507]柜台冲销、[3508]
补正交易外,也可以通过系统新增的[3512]错账控制(往账)、 【35 一三】错账
解控(往账)、【3514】错账解控(来账)交易进行处理。
3、错账控制时效:受理行社营业网点可在异常短款的当日或交易日后的一
五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出“错账控制”交易,对客户账户的错款金额进行控
制处理。
4、错账控制依据:受理行社通过“错账控制”交易成功进行错款控制处理的,
应在发起“错账控制”交易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原始交易凭证、《协助控制错账
款项申请》(见附件 1)加盖县级受理行社行政公章传真至省中心,再由省中心
加盖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差错处理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开户行社省级清算中心
处理。如受理行社超过两个工作日未传真相关书面证明,或书面证明记载事项与
“错账控制”交易信息不一致的,开户行社将有权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解控处理。
各营业网点在接收他行发起的错账控制/解控申请后,必须在当日通过系统“35 一
五-错账控制/解控打印”交易打印相关回执单,及时向受理网点了解相关差错原因,
并协助受理网点向客户联系追款事宜。
5、错账控制要求:各营业网点发出“错账控制”交易的金额,应以实际短款
的金额为准,不得超额控制。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网点收到开户行社返回“错
账控制”失败应答的,可根据开户行社返回的客户账户实际余额,重新录入、发
起“错账控制”交易。针对同一笔错账,仅能控制一次。若因业务经办人员操作原
因导致“错账控制”交易金额小于实际短款金额,应与开户行社联系协助控制其余
短款。
6、错账解控要求:经联系,客户同意调账的,由受理网点通过综合业务系
统发出“错账解控”交易解控错账款项。受理网点无法通过“错账解控”交易对错账
款项进行解控处理的,应向开户行社提交《协助解控错账款项申请》(见附件
2),由开户行社解控错账款项。
7、差错调账的处理:客户要求在开户行社辖属网点办理退款的,由开户行
社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后将差错资金转省级清算中心,再由省级清算中心通过农信
银差错处理平台进行账务调整。客户要求在受理行社辖属网点办理退款的,由受
理行社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兑交易进行处理。
四、转汇业务
是指省联社所属范围内各信用社间的资金汇划以及目前未开通大小额和农
信银汇兑业务的下级机构通过转汇与上级机构进行支付系统对接。用转汇交易处
理,资金当天清算,次日核对。
【4354】转汇对接处理(12 身份)
该交易是全省各机构之间接收其他机构转汇来账后进行入账处理,或上级机
构收到下级机构要求接入子系统的转汇业账,进行转汇和大小额、农信银对接的
一个操作。对接处理相当于大小额、农信银往账录入,由此产生的支付序号,记
录在转汇凭证背面,对公复核员直接做大小额、农信银复核。
【4355】转汇退回处理(一三身份)
接收机构通过 4353 打印转汇来账,做 4354 转汇对接处理前,发送机构机构
要求退回,根据转汇流水号,退回至发送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只能是对公复核员
做。
中间业务部分
近年来我省代理类中间业务发展迅速,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主要有:
(一)财政民政涉农惠农资金补贴的发放
我省农村信用社代发的财政民政补贴项目不断增多,代发项目已由最初的 2
项增加至现在的 146 项。据我县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截止 2012 年 6 月末,
汉寿县已代理了 46 项涉农补贴近人民币 2 亿元,涉农户数近 20 万户。
(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
我省农信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与人行国库、各级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
网系统的税务机关实时联网的税款自动扣缴系统。目前业务类型有:单笔实时扣
税交易、单笔实时冲正交易、定时批量扣税交易和止付交易等,我县 2009 年开
始代理开户单位向国税、地税实时缴税业务。
(三)代理财政非税收入
省联社根据财政厅非税部分门的要求,充分利用财政厅组织开发的软件资源,
基于综合业务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建设了非税收入系统。拓展了农村信用社业务空
间,促进了中间业务快速发展,提供了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力。目前我省农村
信用社代理非税收入的县级行社占 62%。我县 2007 年第一批代理社。同时,益
阳地区开办了代收电费业务、2010 年张家界开办了代理烟草收购资金支付业务,
常德临澧代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我县 2009 成功代理中辉影视收费。开办代
理类中间业务要与对方签订责权利明晰的代理协议,要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处理
流程,并报省联社备案。
注意事项如下:
缴款人或单位必须凭一式六联正式非税票据缴款,没有缴款票据告知到县
政务中心 2 号非税大厅购买,特殊发问除外。各信用社:1、通过转汇业务至营
业部,付款账号为缴款人/单位在本社开户账号。非税票第一联盖业务公章后客
户,第二联(对公单位)作付出凭证,左下角盖好整套预留印鉴单代替转账支票,
第三联做信用社汇款凭证,会计分录:借 2001 XX 单位 贷:3106 转汇业务。
第五联收账通知盖业务公章后退执收单位,告知缴款人及时送到营业部结算柜,
营业部收到来账会计分录:借:303106 转汇业务 贷:2006 非税收入专户,最
后,营业部通过 5796 非税补录才算缴款成功。2、非税缴款只能用非税交易,
不能用“1201 无折存现”交易(不是非税缴款交易),不然会出现非税专户账户余
额与 5799 上传统计数据到财政的余额不衔接,营业部只能通过缴款单位送来的
非税收账通知用 5796 非税补录来补缴。
(四)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联社营业部 2008 年成功代理 14 家财政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
理资金性质有 4 种:一般预算、预算外、结算专户、财政专户,支付方式 2 种:
授权支付、直接支付。联社营业部凭预算单位机打的专用支付凭证,先用 1221
科目专户垫款给预算单位,垫付款当天财政清算为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部分
一、新农保简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
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参保对象为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
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
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每年缴费一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等全部记人账户。集体养老金领取对象为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参保资金与待遇养老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资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纳入农
村养老保险收入专户管理,待遇领取资金由政府财政拨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支出
专户管理。新农保资金账户实行省、县两级管理。
二、系统简述 [5900]新农保业务
为了方便、准确代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根据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基于综合业
务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建设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新农保业务系统采
用与省社保局一点接入方式,全省统一开发,集中管理数据。新农保业务系统的
开发建设,充分发挥了我省综合业务系统网络资源优势,拓展了农村信用社业务
空间,促进了中间业务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发展概况
我省农村信用社先后于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三次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收支户和财政专户结算代理业务竞标,我县属
于第三批代理社之一。2011 年 9 月末成功代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主
办社为联社营业部。截止 2012 年 6 月末,发放 60 周岁以上农保待遇领取存折 11
万张,基础养老金 7038 万元;批量开立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32 万张,共收缴保
费 3928 万元入新农保收入专户。
四、目前系统提供的主要业务
省联社结算中心负责:新农保专户登记(59 一三);
主办社主要负责业务:指定行政区域(5914);个人缴费对账(5908);养老
金发放(5921、5922、5923、5925、5926、5941、5942、5944)等。主办社一般
是县级联社营业部,除新农保专户登记(59 一三)外,其他新农业务均可办理。
承办社主要负责业务:个人缴费业务(5903)、个人缴费撤销(5904)、参保
人员账户注销(5916)、新农保业务进度查询(59 一八)、新农保基金账户打印
(5919)、解除新农保账户绑定(5928)、社保卡业务(5943、5945、5946、
5947、5948、5949、5950)等。
辅助查询类业务:当年缴费档次查询(5902)、个人缴费信息查询(5905)、
账号信息查询(5912)、人员可缴费年度查询(59 一五)、新农保登记簿查询
(5919)。
五、信用社在综合系统中间业务中具体处理手续
1、新农保代理业务凭证使用(三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待遇领取存折(简称“待遇领取存折”,视同活
期储蓄存折),适用于批量发放 60 周岁以上养老金领取对象,湖南社会保障卡是
省联社和省社保部门联合发行的认同卡,除具有缴费、待遇领取等新农保业务功
能外,同时具有银联借记卡所有功能。用于 16-59 周岁参保缴费对象批量开户缴
费,已领取湖南社会保障卡的参保缴费人员,60 周岁时不需要再单独开立养老
金账户,养老金自动存入湖南社会保障卡个人结算账户内。
社保缴费记录单用作参保人员缴费时银行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
2、代理参保缴费方式
代理个人缴费:缴费人通过柜台方式提供参保人员正确有效的身份证信息即
可(不一定要本人或身份证原件)。原因是考虑有许多外出务工人员,身份证随
身携带,只能由在家的亲友代理缴费。目前,由于省社保网络不稳,出现缴费不
成功的情况,请各网点临柜人员耐心解释,等段时间后在湖南省信用社的所有网
点一年之内都可以缴费。
※缴费注意事项:
只能用【5902】当年缴费查询、【5903】个人缴费业务办理,贷方为 2006 科
目县农保收入专户。如果用了【8636】卡存款,此笔缴费没有入县农保收入专户,
临柜人员必须把缴费人员找到后,用【8637】卡取款把钱取出来后,用【5903】
个人缴费业务重新办理缴费成并打印“社保缴费记录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加盖业
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正联留存作贷方凭证,回单联交参保缴费人员留存。
经办人员发现当日参保缴费金额错误,通过【5905】个人缴费信息查询,必
须本柜员在当日通过【5904】个人缴费撤销交易进行撤销并重新缴费。
另外,营业部每天下午 5:30 用【5908】个人缴费与社保部门对账后,所有
网点柜台不能再授理缴费。
代理批量缴费:相关的组织或部门采取一定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批量收取某
一区域参保人员的保费,并及时通过“1201 无折存现”或转账交易将保费一次性存
入到农保收入专户的缴费方式。受理社不负责对参保个人生成缴费信息。由社保部
门自行处理。采取这种方式,信用社网点能减少柜台压力和员工劳动强度。个人缴
费不禁使用该缴费方式。
3、代理养老金开户、发放及缴费(主办社)
汉寿联社营业部(主办社)收到社保部门要求开户的信息后(指养老金领取
对象),通过系统导入相关开户数据(5921),进行批量开户(5922),并及时将
开户信息通过综合系统反馈给社保部门(5925),社保部门收到开户信息后提供
发放数据,主办社通过综合系统导入养老金发放数据,进行批量发放(5923),
发放成功后系统自动将资金从支出专户转入需发放的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账户,
同时将发放成功或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社保部门(5926)。完成以上交易后,主
办社及时通知各网点通过“5924 社保打折”交易批量打印辖内区域(一般指本乡
镇)的待遇领取存折。为了防范风险,主办社要制定完善好存折交接登记簿,承
办社与当地新农保专干交接清楚,由新农保专干签收,不留隐患。
汉寿联社营业部(主办社)收到社保部门要求开户的信息后(指参保缴费人
员),通过系统导入相关开卡数据(5921),进行批量开卡(5941),将批量开卡
的信息反馈给社保机构(5942),按村组生成开户/开卡清单(5944)。为了防范
风险,主办社要制定完善好社会保障卡交接登记簿,由县农保处签收,交接清楚,
不留隐患。参保缴费人员及养老金领取对象首次持湖南社保卡或待遇领取存折到
柜台办理业务,柜员必须要求客户更改初始密码。
5、计息和收费
新农保基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财政专户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定
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固定结息日,系统自动计息后转入对应账户。
“待遇领取存折”和“湖南社会保障卡”内的存款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活期储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付利息。
代理新农保业务除暂免湖南社保卡年费和首次开折(卡)工本费外,其他收
费标准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6、 业务查询、信息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柜台、
自助终端(ATM)办理个人缴费档次、缴费信息(已撤销个人缴费信息不显
示)、账号信息、可缴费年度查询:※当年可以选择的养老金缴纳档次,根据参
保人员选择的档次缴纳养老金(5902);※本年度的缴费情况(5905);※在银行
和社保机构记载的相关信息(5912);※参保人员在历年是正常缴费或需要补缴
费(59 一五)。
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卡号修改(5950):必须根据社保机构提供信息及客户
要求进行账号(卡号)修改。所有网点均可办理。
参保人员账户注销(5916):应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在社保机构提供
可销户名单后将参保人员的账户注销,在这里注销后,只表示该账户可以销户,
如果销户还必须用 1104 交易账户销户。该资金只能转付给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
人或转回社保收入专户。所有网点均可办理。
社会保障卡销卡(5950):应根据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在社保机构提供可
销户名单后将参保人员的卡号注销。该资金只能转付给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或
转回社保收入专户。所有网点均可办理。
7、社保折、卡的挂失、补发
在持卡(折)人居住地所在的原指定管辖信用社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的功能。
管辖社首次指定以后(5914 指定行政区域),办理存折和卡挂失、补发均视为有
效。社保卡的挂失在卡业务菜单下的【8612】卡挂失办理,挂失后必须使用新农
保业务里的【5948】补卡交易进行补发,其补发信息自动传社保部门;如使用卡
业务里的【8611】补卡交易补发了社保卡,则必须再通过【5950】银行账号及卡
号修改交易将卡信息反馈到社保部门。注意:湖南社保卡与福祥借记卡功能一致,
除【5943】开卡、【5947】换卡、【5948】补卡、【5950】销卡通过[5900]新农保
业务相关交易办理外,其他业务均可通过卡业务相关交易办理。目前,社保卡缴
费对象年满 60 岁的可凭此卡领取养老金。待遇领取存折所有业务均可通过个人
存款相关交易办理。如【0206】账户挂失、【0209】补登折、【0208】更换单折等。
注意:[0206]账户挂失处理,所有网点均可办理,但手续必须齐全:当地农保专
干的挂失证明,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挂失期满换折后,请立即使用[5950]
银行账号及卡号修改交易。此交易将新的账号信息及时发送给了农保,不然影响
下个月的养老金发放。
常见问题处理流程
一、ATM 长款处理
※1101 开户 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立 ATM 长款账户
※00 一八特殊业务 0772 网点发送长款证明,其中
※证明编号不输入系统自动产生,
※终端流水号(系统参考号)、终端编号(ATM 编号)自助设备打印流水纸上显
示(另外 8000 卡业务查询 8359 卡历史往来流水中输入源卡号、金额、日期也可)
※00 一八特殊业务 0773 打印通知、证明
如果没打出来,在 0017 查询业务登记簿(一)中 7140 省中心调账通知清单交易
码查看。
※根据省联社调账通知用 0008 转汇业务将 ATM 长款汇至省联社。
4351 转汇录入时注意事项:(通知书上内容都有)
※扣款账号、付款账号均为本社开立的 ATM 长款账户
※证件[其他],证件号码[0]
※接收机构码(转入机构码):一八 00000000
接入子系统[不接入]
入账账号:000000005160000100 一八
收款人名称:卡长款调整资金户
二、查询查复有关规定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
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必须做到“有疑
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
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
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在当日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 10 时,按查询查复
规定的格式、标准经省中心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必须打印查询书,并提交相关业务人员确认。业务人
员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报经业
务主管审核同意,在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 10 时,按规定的格
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
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则应在原
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
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
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三、对公账户开立(临时验资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于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旅行。
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
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
户、临时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其他性质账户比较熟悉,下
面主要说明注册验资临时账户柜台开立程序:
※存款人:
1、提供工商局验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存款人填写人行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报告(格式化)
※信用社:
1、临柜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审核后,在综合业务系统用【1101】
普通开户交易,[20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开立临时账户。注意:计息标
志【计季息】,证件类别【其他证件】,证件号码【核准通知书号】。
2、在开户申请书开户行填写栏内登记新开账户名称、账号、日期等,盖好
业务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第一联给客户,第二联及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做
当天凭证的附件,以备人行待查。
3、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汇缴人应与出资
人的名称一致。
4、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资金转出有二种情况:
※临时账户验资成功,资料齐全,转基本账户(先开户,再到人行核准),
用【1410】单户结息交易,再用特种转账传票将本息转入基本账户
※临时账户验资不成功,工商局有核准不成功通知书,验资款怎么进账就
怎么出去,用特种转账凭证办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
与原件核对,做当天凭证的附件备查。
四、 票据和结算凭证规范填制有关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
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
据以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
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叁)、
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
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念、毛、另(或 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
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
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
“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
面不写“整”(或“正”)字。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
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
币”三字。在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角、分”字样。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
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 50,应写
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
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
以不写“零”字。如¥1,,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
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应写成人民币壹
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
“零”字。如¥16,,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
¥,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
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7、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
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
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 1 月一五日,应写成零壹月壹
拾伍日。再如 10 月 20 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8、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
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五、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总则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
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
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
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
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
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
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
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
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
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
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 张(含 10
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
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
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
登记簿。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
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
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
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
理鉴定之日起一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
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
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
证》,盖有“假币” 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
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
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
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
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
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 16: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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